城市河道养护管理规范DB3301/T 027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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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2 7.1 4 0P 5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城 市 河 道 养 护 管 理 规 范2 0 1 8-1 2-3 0 发 布 2 0 1 9-0 1-3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养 护.24.1 一 般 要 求.24.2 河 道 巡 查.24.3 河 道 保 洁.24.4 水 体 养 护.34.5 河 岸 养 护.34.6 河 床 养 护.44.7 绿 化 养 护.44.8 慢 行 系 统 养 护.54.9 生 态 设 施 养 护.54.1 0 河 埠 头、亲 水 平 台 及 游 船 停 靠 点 养 护.64.1 1 沿 河 廊 亭 栈 道 及 景 观 桥 养 护.64.1 2 水 质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养 护.64.1 3 环 卫 设 施 养 护.64.1 4 河 道 标 志 牌 养 护.64.1 5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养 护.65 管 理.65.1 船 只 配 备.65.2 人 员 配 备 及 管 理.75.3 应 急 管 理.75.4 资 料 管 理.7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市 区 河 道 监 管 中 心、杭 州 市 江 干 区 城 市 管 理 局、浙 江 省 长 三 角 标 准 技 术 研究 院。本 标 准 的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国 强,王 春 华,叶 茂 勇,徐 立,潘 晖,叶 阳 帆,张 晓 红,任 建 刚,张 晔,郑 建 东,金 瀚 博,金 炜 竑,陈 宏,刘 克 贞,叶 春 艳,聂 志 刚,张 璐,邵 情 宝,陈 峰,张 子 扬,邓 铭。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1城 市 河 道 养 护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河 道 养 护 工 作 过 程 中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养 护、管 理、机 械 设 备 配 备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绕 城 公 路 范 围 内 城 市 河 道 的 养 护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1 2 9 9 7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G B 1 2 9 9 8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G B 1 2 9 9 9 水 质 采 样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C J J 3 6 城 镇 道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C J J 9 9 城 市 桥 梁 养 护 技 术 规 范C J J/T 1 1 7 建 设 电 子 文 件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H J/T 9 1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水 环 境城 市 河 道 中 由 河 床、河 岸、水 体 及 水 中 所 含 各 种 有 机 质、无 机 质 和 生 物 体 所 构 成 的 水 体 环 境,城 市河 道 水 环 境 主 要 包 括 河 床 环 境、水 质 环 境、生 物 环 境。3.2水 体城 市 河 道 河 水 的 总 称。3.3城 市 河 道市 区 范 围 内 由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河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3.4一 类 城 市 河 道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一 级 综 保 标 准 整 治、行 洪(防 汛)排 涝 骨 干、水 上 旅 游 通 航 且 水 域 面 积 达 到 6 0 0 0 0 及 以 上 的 经 过 整 治 的 城 市 河 道。3.5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2二 类 城 市 河 道主 要 行 洪(防 汛)排 涝、周 边 市 民 居 住 密 集 并 水 域 面 积 达 到 1 0 0 0 0 及 以 上,6 0 0 0 0 以 内 的 经 过 整 治的 城 市 河 道。3.6三 类 城 市 河 道除 一 类、二 类 以 外 的 经 过 整 治 的 城 市 河 道。3.7未 整 治 河 道未 按 河 道 综 保 工 程 要 求 实 施 整 治 的 城 市 河 道。注:河道综保工程是指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3.8城 市 家 具遍 布 城 市 街 道 中 的 诸 多 城 市 公 共 环 境 设 施,包 括 便 民 设 施、标 志 标 识 设 施、交 通 设 施、照 明 设 施、景 观 设 施 以 及 安 全 设 施 等。4 养 护4.1 一 般 要 求4.1.1 应 针 对 部 分 流 动 性 差 且 水 质 相 对 较 差 的 城 市 河 道,因 地 制 宜 开 展 生 态 治 理,优 化 水 生 态 系 统,增 加 水 体 自 净 能 力。4.1.2 应 制 定 城 市 河 道 水 质 突 变 应 急 处 置 方 案,针 对 漂 浮 污 泥、藻 华、入 侵 植 物、浮 游 生 物、油 花、泡 沫 等 常 见 突 变 现 象,做 到 及 时 发 现,分 析 成 因,提 出 应 急 措 施,开 展 处 置 工 作。4.1.3 应 优 化 调 配 水,增 加 城 市 河 道 水 体 流 动 性,促 进 水 体 循 环。4.2 河 道 巡 查4.2.1 日 常 巡 查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河 道 水 质 状 况、排 水 口、生 态 治 理 设 施 设 备、绿 地 及 廊 亭 栈 道 与 景 观 桥 的 专 项 巡 查;b)涉 河 建 设 项 目 的 监 督 巡 查;c)各 项 重 大 活 动 及 节 假 日 服 务 保 障 的 重 点 巡 查;d)河 道 防 汛、设 施 抢 修 等 紧 急 状 况 的 特 殊 巡 查;e)违 法 违 章 行 为 和 不 文 明 现 象 的 劝 阻。4.2.2 巡 查 频 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 巡 查 应 每 天 全 线 巡 查 2 次;b)二 类 城 市 河 道 巡 查 应 每 天 全 线 巡 查 1 次;c)三 类 城 市 河 道 巡 查 应 每 2 天 全 线 巡 查 1 次;d)未 整 治 城 市 河 道 巡 查 应 每 周 全 线 巡 查 1 次。4.2.3 巡 查 人 员 巡 查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配 备 照 相 机 或 摄 像 机,巡 查 车 辆 与 船 只 宜 安 装 车 载 定 位 等 必 要 的 装 备;b)巡 查 时 应 认 真 负 责、全 面 仔 细,快 速 及 时 地 掌 握 河 道 设 施 的 安 全 性、整 洁 和 完 好 状 况;c)当 日 应 做 好 巡 查 记 录 并 上 报。4.3 河 道 保 洁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34.3.1 河 面 应 清 洁 无 漂 浮 物,绿 地 无 垃 圾、无 杂 物,河 岸 各 类 硬 化 设 施 无 垃 圾、无 污 垢,保 持 整 洁 完好。4.3.2 利 用 机 械 或 人 工 对 河 道 水 面 的 垃 圾、枯 枝 落 叶、水 草、绿 萍 等 种 植 物 除 外 的 漂 浮 物 进 行 打 捞 清理 及 外 运 处 置,保 持 河 道 景 观、保 护 河 道 水 环 境。4.3.3 利 用 各 种 机 械 或 人 工 对 城 市 河 道 的 河 岸、绿 地、慢 行 系 统、园 路 等 设 施 的 保 洁,应 做 到 干 净 整洁、无 杂 物 堆 积、无 痰 迹 烟 蒂、无 青 苔、无 积 水 积 泥 等。4.3.4 台 风、暴 雨 及 洪 水 过 后 应 及 时 清 除 大 型 漂 浮 物、倾 入 河 内 的 树 木 树 枝 等 各 类 障 碍 物。4.3.5 河 面 保 洁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对 河 面 保 洁 不 少 于 6 次,作 业 时 间 不 少 于 1 2 h;b)二 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对 河 面 保 洁 不 少 于 4 次,作 业 时 间 不 少 于 1 0 h;c)三 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对 河 面 保 洁 不 少 于 2 次,作 业 时 间 不 少 于 8 h;d)未 整 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对 河 面 保 洁 不 少 于 1 次,作 业 时 间 不 少 于 8 h。4.3.6 河 岸 保 洁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不 少 于 1 6 h,每 月 对 慢 行 系 统、园 路、亲 水 平 台、河 埠 头、游 船 停 靠 点、廊 亭 地 面 等 硬 化 设 施 冲 水 清 洗 不 少 于 2 次;b)二 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不 少 于 1 4 h,每 月 对 慢 行 系 统、园 路、亲 水 平 台、河 埠 头、游 船 停 靠 点、廊 亭 地 面 等 硬 化 设 施 冲 水 清 洗 不 少 于 1 次;c)三 类 城 市 河 道 保 洁 应 每 天 保 洁 时 间 不 少 于 8 h,每 月 对 慢 行 系 统、园 路、亲 水 平 台、河 埠 头、游 船 停 靠 点、廊 亭 地 面 等 硬 化 设 施 冲 水 清 洗 不 少 于 1 次。4.4 水 体 养 护4.4.1 河 道 水 体 应 水 清、流 畅、无 异 味、无 异 色。4.4.2 应 实 施 截 污 纳 管 工 作,消 除 河 道 两 岸 排 水 口 晴 天 出 水 现 象,防 止 污 水 入 河。4.4.3 应 根 据 H J/T 9 1 的 规 定,在 水 系 源 头、过 境、支 流 汇 入 等 设 置 监 测 断 面,断 面 布 设 应 合 理,每条 河 道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个 断 面,在 总 体 和 宏 观 上 反 映 水 系 或 所 在 区 域 的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4.4.4 水 质 监 测 项 目 应 至 少 包 含 p H 值、透 明 度、溶 解 氧、氨 氮、高 锰 酸 盐 指 数、总 磷 等 主 要 指 标,监测 频 率 每 月 不 应 少 于 一 次。河 道 水 质 监 测 应 符 合 G B 3 8 3 8、G B 1 2 9 9 7、G B 1 2 9 9 8 和 G B 1 2 9 9 9 的 规定,采 取 单 因 子 评 价 方 法 确 定 每 个 水 质 监 测 断 面 的 水 质 级 别。4.5 河 岸 养 护4.5.1 河 岸 为 驳 坎 挡 墙 护 岸 的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驳 坎 挡 墙 应 保 持 工 程 完 好、表 面 平 整 清 洁,块 石 应 整 齐 无 松 动、塌 陷、隆 起,砂 浆 勾 缝 应 饱 满、完 整、无 脱 落;b)驳 坎 挡 墙 压 顶 上 的 杂 物、杂 草 应 及 时 清 除,迎 水 面 上 的 污 垢 应 用 人 工 或 泵 冲 洗 干 净,止 水 设 施应 完 整 无 损,无 渗 水,缝 内 流 失 填 料 应 及 时 填 补;c)驳 坎 挡 墙 不 稳 定,修 补 后 继 续 发 生 倾 斜、滑 移、下 沉 等 结 构 性 破 坏 时,应 将 其 拆 除 重 建。4.5.2 河 岸 为 砌 石 混 凝 土 护 岸 的 养 护 应 保 持 坡 面 平 顺、砌 块 完 好、砌 缝 紧 密,无 松 动、塌 陷、脱 落、架 空 等 现 象,无 杂 草、杂 物,保 持 坡 面 整 洁 完 好。4.5.3 河 岸 为 干 砌 石 护 岸 的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填 补、整 修 变 形 或 损 坏 的 块 石;b)更 换 风 化 或 损 毁 的 块 石,并 嵌 砌 紧 密;c)护 岸 局 部 塌 陷 或 垫 层 被 淘 刷,应 先 翻 出 块 石,恢 复 土 体 和 垫 层,再 将 块 石 嵌 砌 紧 密。4.5.4 河 岸 为 混 凝 土 或 浆 砌 石 护 岸 的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4a)清 理 河 岸 表 面 杂 物;b)变 形 缝 内 填 料 流 失 应 及 时 填 补,填 补 前 将 缝 内 杂 物 清 除 干 净;c)浆 砌 石 的 灰 缝 脱 落 应 及 时 修 补,修 补 时 讲 缝 口 剔 清 刷 净,修 补 后 洒 水 养 护;d)河 岸 局 部 发 生 侵 蚀 剥 落 或 破 碎,应 采 用 水 泥 砂 浆 进 行 抹 补、喷 浆 处 理;破 碎 面 较 大 且 有 垫 层 淘刷 砌 体 架 空 现 象 的,应 填 塞 石 料 进 行 临 时 性 处 理,岁 修 时 彻 底 整 修;e)排 水 孔 堵 塞,应 及 时 疏 通;f)河 岸 局 部 出 现 裂 缝,应 加 强 观 测,判 别 裂 缝 成 因,进 行 处 理。4.5.5 河 岸 为 混 凝 土 网 格 护 岸 的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混 凝 土 网 格 破 损,应 采 用 水 泥 砂 浆 抹 补,并 填 平 混 凝 土 网 格 与 土 基 接 合 部;b)应 及 时 对 网 格 内 河 岸 草 皮 进 行 补 植、清 除 杂 草,适 时 浇 水,草 皮 覆 盖 率 应 达 到 9 5%以 上。4.5.6 河 岸 为 草 皮 护 岸、生 态 护 岸 的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草 皮 护 岸、生 态 护 岸 应 保 持 植 物 的 存 活 率,根 据 植 物 的 长 势 应 适 时 修 剪,防 止 其 它 杂 草 蔓 延,并 应 注 意 病 虫 害 的 防 治;b)夏 季 草 皮 干 枯 时,应 及 时 浇 水 灌 溉;c)草 皮 河 岸、生 态 河 岸 应 及 时 补 植、补 栽 或 换 种,保 持 黄 土 不 裸 露;d)生 态 袋 应 完 整、无 破 损、无 填 充 物 外 漏;e)生 态 袋 标 准 扣 应 连 接 牢 固、无 松 脱,背 后 填 土 密 实、无 水 土 流 失。4.5.7 河 岸 为 模 袋 混 凝 土、水 泥 土、异 形 块 体 护 岸 的 应 根 据 其 材 料 性 质,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养 护。4.5.8 防 汛 通 道 路 面 应 保 持 平 整,满 足 防 汛 巡 查 及 运 送 防 汛 物 资 需 要。防 汛 通 道 维 修 养 护,参 照 C J J3 6 执 行。4.5.9 河 道 凹 岸、过 水 断 面 变 化 河 段 和 存 在 影 响 行 洪 的 建(构)筑 物 如 坝(闸)的 河 段,堤 防 或 河 岸前 端 出 现 冲 刷 坑 时 应 及 时 采 取 砌 筑 或 抛 石 护 底 等 防 冲 加 固 措 施。4.5.1 0 河 道 堤 岸 受 损 维 修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原 设 计 标 准,对 于 原 结 构 与 维 修 部 位 之 间 的 连 接,应 有 相 应 的结 构 加 强 措 施 确 保 连 接 良 好。4.6 河 床 养 护4.6.1 河 床 淤 积 平 均 厚 度 大 于 设 计 河 床 标 高 0.5 m 的 河 段 应 进 行 疏 浚。4.6.2 岸 边 淤 积 不 得 影 响 排 水 管 口 的 排 水;河 道 凹 岸、束 水 河 段 的 河 床 均 无 冲 刷 深 坑。4.6.3 河 床 底 应 无 突 出 的 水 下 障 碍 物。4.6.4 检 查 测 量 应 每 年 进 行 2 次,分 为 汛 前、汛 后 检 查,检 查 时 宜 将 水 位 降 到 最 低。4.6.5 在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且 已 整 治 的 河 道 应 推 广 开 展 常 态 化 清 淤 工 作。4.7 绿 化 养 护4.7.1 绿 化 养 护 应 结 合 季 节 特 点 科 学 合 理 进 行。养 护 应 重 视 和 体 现 植 物 造 景,对 植 物 群 落 进 行 合 理 养护。4.7.2 植 物 应 季 相 分 明,层 次 丰 富,生 长 茂 盛,无 死 树、无 缺 株、无 枯 枝、无 杂 草、无 裸 露、无 病 害。4.7.3 树 木 应 及 时 修 剪,应 无 徒 长 枝、病 虫 枝、过 密 枝、枯 枝、伤 损 枝,有 防 台 措 施;花 灌 木 修 剪 后,应 有 利 于 促 进 短 枝 和 花 芽 形 成,有 利 于 枝 叶 茂 盛、分 布 均 匀。修 剪 应 遵 循“先 上 后 下,先 内 后 外,去 弱留 强,去 老 留 新”的 原 则。树 木 成 活 率 应 不 少 于 9 8%;树 木 保 存 率 应 不 少 于 1 0 0%。4.7.4 草 坪 应 生 长 茂 盛,且 草 根 不 裸 露,无 空 秃,无 明 显 杂 草,无 明 显 枯 黄 现 象;草 坪 边 缘 清 晰,草高 不 应 超 过 0.0 8 m,草 坪 应 保 持 整 洁。4.7.5 应 根 据 植 物 生 长 特 性 及 时 施 肥。花 灌 木 应 在 花 前、花 后 进 行,充 分 利 用 有 机 肥。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54.7.6 病 虫 害 防 治 应 以 防 为 主。食 叶 性 害 虫 危 害 的 叶 片,每 株 不 超 过 5%;刺 吸 性 害 虫 危 害 的 叶 片,每株 不 超 过 1 0%;无 蛀 干 性 害 虫 的 活 虫、活 卵。4.7.7 台 风 季 节 来 临 前 应 合 理 修 剪,加 固 护 树 架;台 风 期 间 应 迅 速 清 理 倒 树 断 枝,疏 通 道 路。台 风 后应 及 时 扶 正 倒 树 及 倾 斜 树,补 植 缺 株,清 除 断 枝、落 叶 和 垃 圾。4.7.8 大 雪 天 气 应 及 时 清 除 枝 叶 积 雪。有 倒 伏 危 险 的 树 木 应 立 柱 支 撑 保 护,且 清 除 积 雪 时 不 应 损 伤 树冠。4.8 慢 行 系 统 养 护4.8.1 慢 行 系 统 应 平 整、完 好,无 积 水 现 象。4.8.2 慢 行 系 统 应 定 期 维 修 保 养,防 止 路 面 裂 缝、松 散、碎 裂 等 病 害 发 生 和 发 展,保 持 路 面 的 完 整 性、平 整 度 和 抗 滑 能 力;养 护 时 应 保 持 原 有 结 构,不 得 降 低 原 结 构 强 度。4.8.3 侧 石 应 整 齐 稳 固,灌 浆 饱 满,勾 缝 光 洁 结 实。侧 石 损 坏 应 及 时 调 换。4.9 生 态 设 施 养 护4.9.1 曝 气 增 氧 机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每 周 两 次 定 期 巡 检 曝 气 机 及 供 电 线 路,检 察 设 备 运 转 是 否 正 常,电 器 电 缆 有 无 破 损 或 异 常,设备 的 固 定 有 无 松 动 情 况。发 生 破 损 或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应 及 时 清 理 曝 气 机 周 围 漂 浮 物和 垃 圾;b)每 两 月 一 次 检 查 并 校 准 控 制 箱 内 的 时 间 继 电 器,及 时 更 换 电 池。电 器 部 分 出 现 故 障 需 立 刻 停 机检 修,涉 水 的 维 护 管 理 作 业 应 立 即 停 止,以 防 漏 电 等 问 题 出 现 安 全 事 故;c)增 氧 机 每 年 或 累 计 运 行 2 5 0 0 h 应 维 护 保 养 1 次。4.9.2 生 态 浮 岛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每 周 巡 检 两 次,检 查 浮 岛 有 无 破 损、松 散 及 链 接 扣 有 否 掉 落,及 时 清 理 附 着 在 浮 岛 周 围 的 杂 物或 垃 圾;b)生 态 浮 岛 单 体 受 到 损 坏 时,依 损 坏 程 度 进 行 修 补 或 更 换 浮 岛 单 体,同 时 补 种 植 物。因 水 位 涨 落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导 致 浮 岛 搁 浅 时,应 及 时 将 其 推 入 水 中 复 位;c)台 风、大 风 大 雨 天 气 及 强 泄 洪 前 后 2 3 天,应 检 查 生 态 浮 岛 的 固 定 情 况,如 有 脱 落 及 时 固 定。4.9.3 人 工 水 草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直 接 安 装 在 河 道 中 的 人 工 水 草,每 6 个 月 人 工 刮 除 其 上 负 载 的 生 物 膜。污 染 较 为 严 重 的 河 道,生 物 膜 刮 除 周 期 为 3 个 月 一 次。有 移 位、上 浮、下 沉 等 松 动 现 象 时,应 及 时 维 护 加 固。河 水 水质 达 到 预 定 标 准 时,应 打 捞 上 岸。b)安 装 在 排 污 口 附 近 水 域 的 以 弹 性 填 料 或 组 合 填 料 为 主 的 封 闭 式 生 物 处 理 装 置,每 6 个 月 采 用 污泥 泵 抽 取 沉 积 在 生 物 处 理 装 置 底 部 的 底 泥。直 接 放 置 在 排 污 口 附 近 水 域 的 以 弹 性 填 料 或 组 合 填料 为 主 的 封 闭 式 生 物 处 理 装 置,应 每 月 巡 检 1 次,若 有 脱 除 及 时 检 修 或 重 新 固 定。4.9.4 水 生 植 物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每 周 巡 查 2 次,及 时 修 剪 枯 黄、枯 死 和 倒 伏 植 株,及 时 清 理 植 物 周 围 的 杂 草、杂 物 或 垃 圾。冬至 后 至 立 春 萌 动 前 应 对 枯 萎 枝 叶 进 行 删 剪。b)生 态 浮 岛 上 种 植 的 挺 水 植 物 宜 于 每 年 1 1 月 进 行 更 换;c)生 长 扩 张 出 种 植 网 框 外 的 浮 水 植 物,视 超 出 网 框 外 围 情 况,每 月 修 剪 1 次。每 月 定 时 打 捞 1次 种 植 网 框 内 的 浮 水 植 物,打 捞 面 积 为 网 框 面 积 的 1/5,修 剪、打 捞 出 的 植 物 残 体 及 时 运 走。台 风、大 风 大 雨 天 气 及 强 泄 洪 前 后 2 3 天 检 查 浮 水 植 物 种 植 框 的 固 定 情 况,固 定 绳 应 留 有 足够 的 伸 缩 长 度。恶 劣 天 气 过 后 应 及 时 检 查、补 种;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6d)沉 水 植 物 长 出 水 面 影 响 景 观 时,应 进 行 人 工 打 捞 或 机 割。沉 水 植 物 每 年 至 少 收 割 1 次,收 割 时间 为 枯 萎 1 周 内 开 始 收 割。4.9.5 水 生 动 物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根 据 河 道 水 质 观 感 及 检 测 数 据,投 放 或 者 补 充 数 量 合 适、物 种 配 比 合 理 的 水 生 动 物。鱼 类 投放 宜 在 温 度 5 2 0 时 进 行,不 应 投 放 破 坏 生 态 的 物 种 或 入 侵 物 种;b)各 类 水 生 动 物 严 禁 非 法 捕 捞。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捕 捞 时,应 在 捕 捞 后 及 时 回 收 捕 捞 器 具;c)日 常 应 对 福 寿 螺 及 时 进 行 清 理,且 每 年 5 8 月 福 寿 螺 繁 殖 盛 期 应 集 中 进 行 清 理。4.1 0 河 埠 头、亲 水 平 台 及 游 船 停 靠 点 养 护4.1 0.1 河 埠 头、亲 水 平 台 及 游 船 停 靠 点 应 保 持 基 础 稳 固,无 破 损、松 动、裂 缝,且 表 面 具 备 抗 滑 能 力。4.1 0.2 每 年 汛 前 应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检 查 时 需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水 位。4.1 1 沿 河 廊 亭 栈 道 及 景 观 桥 养 护4.1 1.1 廊 亭 栈 道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每 月 对 廊 亭 栈 道 进 行 1 次 外 观 检 查;b)每 年 对 廊 亭 栈 道 进 行 1 次 刷 漆。4.1 1.2 景 观 桥 养 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每 月 对 景 观 桥 进 行 1 次 外 观 检 查;b)景 观 桥 整 洁、完 好,具 体 养 护 要 求 按 照 C J J 9 9 养 护 规 定 执 行。4.1 2 水 质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养 护每 年 汛 前、汛 后 应 对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进 行 全 面 检 查、校 对。监 测 数 据 偏 差 时 应 立 即 进 行 检 查,及 时 修复。4.1 3 环 卫 设 施 养 护4.1 3.1 果 壳 箱、垃 圾 箱 等 环 卫 设 施 应 保 持 洁 净、无 缺 损、无 歪 斜、油 漆 完 整。发 生 破 损、歪 斜 应 及 时维 修 或 更 换,发 生 缺 失 应 及 时 采 购 并 原 样 恢 复,外 表 油 漆 脱 落 应 及 时 涂 刷。4.1 3.2 应 根 据 垃 圾 量 及 时 清 运 环 卫 设 施 内 垃 圾,每 日 不 少 于 2 次,且 应 巡 回 检 查。发 现 垃 圾 满 溢 应 及时 清 理,环 卫 设 施 清 洗 每 日 不 少 于 1 次。4.1 4 河 道 标 志 牌 养 护4.1 4.1 河 道 标 志 牌 应 设 置 在 醒 目 处,应 定 期 巡 视 检 查。4.1 4.2 河 道 标 志 牌 应 设 置 牢 固、保 持 表 面 洁 净,牌 上 字 迹 完 整、清 晰,镶 嵌 牢 固。4.1 5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养 护4.1 5.1 其 他 河 道 相 关 附 属 设 施 的 养 护,应 包 括 对 城 市 家 具、河 道 栏 杆、管 理 用 房 等 的 养 护。4.1 5.2 应 定 期 巡 视 检 查,保 持 设 施 洁 净、无 破 损、无 缺 失、无 歪 斜、油 漆 完 整。4.1 5.3 管 理 用 房 应 整 洁 有 序,无 乱 拉 电 线,违 规 使 用 燃 气 用 具 等 情 况。5 管 理5.1 船 只 配 备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75.1.1 城 市 河 道 船 只 配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每 5 0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1 艘 机 械 船;b)二 类 城 市 河 道,每 6 0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1 艘 机 械 船;c)三 类 城 市 河 道,每 1 1 0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1 艘 机 械 船,或 每 1 2 0 0 0 水 域 面 配 1 艘 手 划 船;d)未 整 治 城 市 河 道,每 2 4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1 艘 手 划 船;e)每 艘 手 划 船 应 至 少 配 备 1 名 保 洁 人 员,每 艘 机 动 船 至 少 配 备 3 名 人 员。5.1.2 每 艘 保 洁 船 应 配 备 适 合 清 理 各 种 垃 圾 漂 浮 物 及 污 染 物 的 打 捞 工 具,宜 安 装 定 位 装 置。5.2 人 员 配 备 及 管 理5.2.1 巡 查 人 员 配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每 2 0 0 0 m 长 度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巡 查 人 员;b)二 类 城 市 河 道,每 4 0 0 0 m 长 度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巡 查 人 员;c)三 类 城 市 河 道,每 8 0 0 0 m 长 度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巡 查 人 员;d)未 整 治 城 市 河 道,每 2 8 0 0 0 m 长 度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巡 查 人 员。5.2.2 河 面 保 洁 人 员 配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每 5 0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3 名 保 洁 人 员;b)二 类 城 市 河 道,每 6 0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3 名 保 洁 人 员;c)三 类 城 市 河 道,每 1 1 0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3 名 保 洁 人 员;d)未 整 治 城 市 河 道,每 2 4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保 洁 人 员。5.2.3 河 岸 保 洁 人 员 配 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一 类 城 市 河 道,每 5 5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保 洁 人 员;b)二 类 城 市 河 道,每 6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保 洁 人 员;c)三 类 城 市 河 道,每 7 0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保 洁 人 员;d)未 整 治 城 市 河 道,每 7 5 0 0 水 域 面 积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保 洁 人 员。5.2.4 每 4 0 0 0 绿 地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名 绿 化 养 护 人 员。5.2.5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工 作 期 间 应 穿 着 统 一 工 作 服,工 作 服 无 污 渍、无 破 损、无 脱 线、无 纽 扣 缺 损,扣 全 纽 扣,不 敞衣 露 怀,河 面 养 护 时 须 着 救 生 衣,不 挽 袖 卷 裤 腿,不 穿 拖 鞋 工 作;b)工 号 牌 应 一 人 一 号,不 得 转 借。非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穿 戴 工 作 服,离 开 河 道 作 业 队 伍 时,工 作 服 和工 号 牌 应 回 收;c)应 保 持 仪 表 整 洁。男 作 业 人 员 不 应 留 长 发、蓄 长 须;女 作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把 头 发 夹 好。d)自 觉 做 到 文 明 礼 仪,文 明 用 语,礼 让 行 人,不 得 与 他 人、单 位 发 生 冲 突;e)作 业 时 间 内 不 应 饮 酒 及 酒 后 作 业,不 得 从 事 与 本 职 无 关 的 其 它 活 动;f)主 动 向 班 组 长 反 馈 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5.3 应 急 管 理5.3.1 河 道 管 理 单 位 和 养 护 单 位 应 针 对 抗 雪 防 冻、防 汛 抗 台 等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制 定 重 大 活动 及 节 假 日 保 障 方 案,并 按 照 要 求 做 好 相 应 保 障 及 应 急 抢 险 工 作。5.3.2 应 配 备 应 急 所 需 的 人 员、工 具、设 备 和 物 资。5.3.3 遇 水 质 污 染 情 况,应 2 4 h 开 启 曝 气 循 环 设 备,并 采 取 增 加 设 备 数 量、临 时 集 中 设 置 净 水 设 备 等措 施,短 时 集 中 改 善 河 道 水 质,直 到 河 道 水 质 达 到 预 定 标 准。5.4 资 料 管 理D B 3 3 0 1/T 0 2 7 2 2 0 1 885.4.1 城 市 河 道 养 护 管 理 单 位 应 建 立 纸 质、电 子 档 案 管 理 制 度。5.4.2 纸 质 档 案 整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养 护 管 理 均 应 形 成 台 帐 记 录,留 存 巡 查 记 录 和 整 改 记 录,并 形 成 档 案 留 存;b)台 帐 档 案 应 字 迹 工 整、图 面 清 晰、签 章 完 备。5.4.3 电 子 档 案 整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每 条 河 道 每 月 均 应 有 照 片 留 存,归 档 的 照 片 应 整 理 成 册,分 类 编 目,并 附 有 相 关 说 明;b)养 护 管 理 相 关 档 案 形 成 单 位 应 制 定 电 子 文 件 管 理 制 度 和 技 术 措 施,并 按 要 求 归 档,确 保 归 档 电子 文 件 的 质 量;c)电 子 文 件 形 成 部 门 和 个 人 应 积 极 协 助 和 支 持 档 案 机 构 开 展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管 理 的 日 常 监 督、指 导及 电 子 档 案 的 保 管、利 用 等 工 作。5.4.4 电 子 档 案 的 保 管、存 储、迁 移、鉴 定、利 用、销 毁、统 计 等 管 理 应 符 合 C J J/T 1 1 7 的 规 定。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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