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5/T 189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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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 30.99 Z 68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896201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The f acility c onfigurati on and o peration standar d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2018-12-20 发布 2018-12-31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 B4 5/T 18 962 01 8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总则.2 5 生活垃圾 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2 6 生活垃圾 分类设施配置.2 7 生活垃圾 分类作业.6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标准.8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11 附录 C(资料 性附录)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求.12 DB 45/T 1 89 6 20 18 II D B4 5/T 18 962 01 8 I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 B/T 1.12 0 09 给出的规 则起草。本标准由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勇、高源明、黄华、林志坚、黄淑娟、钟军、侯敬升、谢焱亮、黄隽瑜、黄海燕、李航、李维妮、曾盈。D B4 5/T 18 962 01 8 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 的分类、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作业。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 90 95 生活垃圾分 类标志 CJ 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 J 18 4 餐 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 J/T 65界 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源头分类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的分类。3.2 生活垃圾产生源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场所。3.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供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和清运要求,专门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场 所。3.4 定时定点收集 规定时间 段内在指定地点对居民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DB 45/T 1 89 6 20 18 2 3.5 有害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有害垃圾的场所。3.6 大件垃圾投放点 按规定设置的用于投放大件垃圾的场所。4 总则 4.1 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4.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落实责任主体,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4.3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并安排专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信息、数 据的公 示、统计 工作,并 做好汇 总 上报 工作。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 5.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见 附录 A。5.2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见 附录 B。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1 一般要求 6.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容器)的设置应方 便 投放和运 输,与 环境相 协调,不 妨碍消防 通 道等综 合 因素 进行设置,与 定时定点相对集 中 收集方 式 相 匹 配,与 垃圾分类收运 车辆 的 装载 方 式 相 匹 配。6.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明 显 的分类标 识,标 识 的设置应符合 GB/T 19 09 5 的要求。6.1.3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 至 少设置 1 个有 害垃圾收集点,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6.1.4 生活垃圾产生源(除 公共清扫区域 外)应 至 少设置 1 个大 件垃圾投放点,提供大件垃圾 暂存中 转等功能,并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 与 收集 频率 确定大件垃圾集 散 点规 模,竖 立明 显 标 识,公 布预约 方 式 和 电话。6.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6.2.1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 如 主要出 入口、大 堂、办公及 教学 区域的 每层楼梯 处、电梯口等 适 当 位 置设置不少于 1 组 可 回 收物、其他 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 器容 积宜 各 为 2 0 L 40 L;各 楼层过 道每 间 隔 10 0 m 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 1 组,每 间办 公 室 设置不少于 1 组 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10 L 20 L;洗 手 间设置 小型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宜为 20 L 40 L。6.2.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 室外 区域 如道路两侧、绿地、停车 场 等 适 当 位置设可 回 收物和 易腐 垃圾、其他垃圾 三 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 可根据服务区域大 小 及人流量 多 少 选择 相应的规 格 和 数 量,见 附 录 C。6.2.3 提供餐 饮 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 如食堂、配餐间 等 提供餐 饮 服务的区域,设置 易腐 垃 圾、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 条 件的可设置 小型易腐 垃圾处理设 备就 地处理 易腐 垃圾,就 地处D B4 5/T 18 962 01 8 3 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 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 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 C。6.2.4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及其附属的公共区域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分别参照 6.2.1、6.2.2;在其 提供餐饮服务的如食堂、配餐间等区域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参照 6.2.3;学 生宿舍区(楼)出 入口应设 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2 0 L 或 24 0 L;每一间宿舍内应设 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宿 舍 区(楼)的 楼层过道不再设垃圾收集容器;教 职 工宿舍区(楼)生活垃圾分 类设施配置参照 6.3。6.3 居民住宅区 6.3.1 居民住宅区中人流频率较高的公共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每间隔 20 0 m 40 0 m 处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 40 L60 L。6.3.2 实行定时定点的收运方式的居民住宅区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存放点。6.3.3 每个居民住宅区应至少 设 置1个 可 回收物收集点。居民区高层楼宇群按照 1 500 户,低层楼宇 群按照服务半径 10 00 m 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 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6.3.4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转运操作和适应垃圾产量为原则。一般以2 0 0 30 0 户为一个 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m。每个收集点设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 收集容器。具体要求如下:宜根据服务户数,在住宅区按单元或一栋楼或几栋楼之间处设置固定分类收 集点,且只在 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收集点放置 12 0 L 的易腐垃 圾收集容器和 24 0 L 的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进行收集。6.3.5 居民住宅区可根据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有害垃圾收集点。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设置在有监管 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应由专人负责管理。6.3.6 居民住宅区不提倡生活垃圾二次分拣,有条件居民住宅区的可设置小型易腐垃圾处理设备就地 处理易腐垃圾,在易腐垃圾处理前可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及就地处理设备的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 环保要求。6.3.7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每 周安排 1 天固 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点的设置一般以1 5 0 20 0 户为一个点,且其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 70 m;收集点的位置应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收集点分别设置容积 12 0 L 的易腐 垃圾收集容器和 24 0 L 的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有害垃圾收集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 饮门店、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 容积应根据易腐垃圾的产生量确定。6.4 园林绿化场所 6.4.1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容器容积参照 6.2 执行。6.4.2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游人出入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12 0 L。6.4.3 大型园林绿化场所(陆地面积不小于1 0 0 hm)应在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每间隔 10 0 m 20 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各为 40 L 60 L;小型 园林绿化场所(陆DB 45/T 1 89 6 20 18 4 地 面积小 于1 0 0 hm)应在主 干道路 及人流量 较 大的 支路,应 每 间 隔 50 m 10 0 m 设置,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40 L 60 L。6.4.4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餐 饮 服务区域设置可 回 收物、易腐 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 宜 各 为 12 0 L。6.4.5 园林绿化场所应在 游 人 休 息处、商 铺 处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12 0 L。6.4.6 园林绿化场所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监管 条 件的 固 定场所,如 门 岗、管理用 房等。6.4.7 园林绿化场所应根据 节假 日期间人流量适 当增加 分类收集容器的 摆 放点和 数 量。6.5 交通物流场站 6.5.1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 月(站)台、乘车(船)区、登 机区及主要通 道 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 容器,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40 L 60 L。6.5.2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餐 饮 服务区域设置 易腐 垃圾、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 宜 各 为 12 0 L。6.5.3 交通物流场站 旅客等候 区应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等候 区 热水 供应处 宜加 设 易腐 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40 L 60 L。6.5.4 交通物流场站应在 洗手 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5.5 交通物流场站 宜 在安 检口 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6.5.6 节假 日期间应适 当增加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摆 放点和 数 量。6.5.7 交通物流场站在 接 收 旅途中 产生的 混装 垃圾时,有 条 件的应设置 二次 分 拣 点,对 混装 垃圾进行 分类。6.5.8 产生有害垃圾的 货 运物流场站及 仓储 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6.5.9 产生 易腐 垃圾的 货 运物流场站及 仓储 场所应设置 易腐 垃圾收集容器。6.6 商业服务网点 6.6.1 商业服务网点 中 产生 易腐 垃圾的 经营 场所 如 集 贸 市场、农批 市场,其内 部经营户 应配置 至 少 一 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 积宜为 10 L 20 L;其主要出 入口 应配置可 回 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12 0 L 或2 4 0 L;其 销售、加 工、库存等 场所必 须 设置 易腐 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 积宜 为 12 0 L,收 集容器的 数 量和设置点应根据 易腐 垃圾的产生量 来 确定;有 条 件的 宜 设置 易腐 垃圾资源化 处理设 备就 地处理 果蔬菜皮等。6.6.2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 电梯口、大 堂等 公共区域及办公区域设置可 回 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 集容器容 积宜 各 为 20 L 40 L。6.6.3 提供餐 饮 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主要餐 饮 区及 食品加 工区设置 易腐 垃圾、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 圾收集容器,并应设置 废弃食 用 油脂 收集容器、油水 分 离 器或 隔油池等装 置,有 条 件的可设置 小型易腐 垃圾资源化处理设 备就 地处理 易腐 垃圾。不提供餐 饮 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在 休 息间、茶水 间 等 设置 易 腐 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 可根据服务区域大 小 及人流量 多 少 选择 相应的规 格,见 附录 C。6.6.4 商业服务网点应在 洗手 间设置 小型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6.6.5 商业服务网点 中 提供住 宿 的场所 如酒店、宾馆、旅社等 要在 客房 内设置 小型 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 圾分类收集容器。6.6.6 商业服务网点 中 产生有害垃圾的 批发 或 零售 门市在其 销售、库存等 场所必 须 设置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收集容器的 数 量和设置点应根据有害垃圾的产生量 来 确定。D B4 5/T 18 962 01 8 5 6.7 公共清扫区域 6.7.1 主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段每间隔 10 0 m20 0 m 设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容器容积各为 40 L 或60 L。6.7.2 次支道路及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快速路每间隔 20 0 m 40 0 m 设可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 40 L 或60 L。6.7.3 商业街、风貌街等繁华区每间隔 50 m10 0 m 设可 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 为 40 L 或60 L。6.7.4 河滨步道、广场按功能和人流量大小应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各为 40 L 或60 L。6.7.5 有条件的保洁单位可在管理间或工具房,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清扫作业过程中的有害 垃圾。6.8 医疗卫生机构 6.8.1 医疗垃圾与医院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6.8.2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主要出入口、大堂、电梯口、每层楼梯处等公共区域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20 L40 L,各楼层 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每间办公室设置不少于 1 组可 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各为 10 L 或2 0 L;卫 生机构室外公共区域应在道路两侧、绿地、停车 场等适当位置设可回收物和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 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见附录 C。6.8.3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 集容器。应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 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C,有条 件的可设置小型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设备就地处理易腐垃圾。6.8.4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住院部的病房(传染病等特殊病房除外)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 集容器容积宜为 10 L20 L。楼层间设 置 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 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6.8.5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 0 L40 L。6.8.6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有专人看管的管理间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6.9 工程施工现场 6.9.1 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6.9.2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C。6.9.3 工程施工现场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格参照 6.2。6.9.4 工程施工现场有提供住宿的应在住宿区首层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的设 置不能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6.1 0 工业企业 6.10.1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与生活垃圾明确分开。6.10.2 工业企业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 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见附录 C。DB 45/T 1 89 6 20 18 6 6.10.3 工业企业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及收集容器规 格参照 6.2。6.10.4 工业企业有提供住 宿 的应在住 宿 区 首层 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的设置不 能 影响 安 全 通 道 的 畅 通。6.1 1 其他场所 6.1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 参照 本标准相关场所规定 执 行。6.11.2 其 它 场所的餐 饮 服务区域,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 积 可根据 人流量 多 少 选择 相应的规 格,见 附录 C。6.11.3 在 水 域垃圾 上岸 点或 水 域 保洁 管理站点,应设置 易腐 垃圾、可 回 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 集容器,容器容 积 可根据 河道保洁长 度 选择 相应的规 格,见 附录 C。7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7.1 基本要求 7.1.1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 垃圾(含装 修垃圾)严禁混入 生活垃圾收运 系 统。7.1.2 大件垃圾、易腐 垃圾和有害垃圾 须与 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 开存储 和分类收运。7.1.3 在 保洁 作业 过 程 中,应注 意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维 护,保 证 容器标志清 晰,分类收集容器 破损 应及时 更换。7.2 投放 7.2.1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投放 至 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投放时应 避 免造成 垃圾收集容器 破损、翻倒、洒 落垃圾、滴漏污 水等,完成 投放 后 垃圾分类容器应及时 复 位,保 持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 干 净整 洁。7.2.2 投放生活垃圾 遭遇 投放点或投放容器内有 异 物(爆燃 物、毒 品、病 死 家 禽、受到 化 学 或生物 危 险 废 物 污 染等)应及时 报 告 给相关 部 门处理。7.2.3 因 自 然灾 害 造成 环境 污 染,并 需 恢复 城市 道路、区域 原貌 所产生的垃圾,对于 突 发 公共卫生事 件 受控 地区,其投放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 主管 部 门制定的相关应 急 预 案 要求。7.2.4 其他投放要求 见 附录 A。7.3 收集 7.3.1 各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点 张贴 相应的分类指引。7.3.2 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 采 用定时定点的收运方 式,收运时间根据居民生活 习惯,宜 分别在 早 上 4:30 11:30、晚 上 1 8:00 20:30 两 个时段进行。7.3.3 保洁 作业人 员 在进行收集作业时,可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进行引 导。必要时可进行 开 袋 检 查,对 没 按规定分类或分类不准确的,可引 导 其按要求分类。7.3.4 有害垃圾的收集可根据 数 量、种类商定 具 体收集时间、频次,收集和 贮 存 应符合 国家 环 保 要求。7.3.5 大件垃圾应 与 其他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对收集的大件垃圾不应 随意堆 放,应 存 放在指定的收集 场所。7.3.6 保洁 作业人 员 在收集其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时,应配 备 专门的分类 转 运容器或设 备,对已分类 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7.3.7 生活垃圾收集的时间 与频次 应以不 影响 该 场所的 正常 运作 为原 则。D B4 5/T 18 962 01 8 7 7.3.8 生活垃圾收集应防止二次污染,收集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洁收集容器,定期对容器 进行消毒处理。7.3.9 设有生活垃圾二次分拣点的场所在进行生活垃圾分拣时不得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严禁设置二次分拣点。7.3.10 餐厨垃圾收集应符合 CJ J 1 84 的要求。7.4 运输 7.4.1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日产日清,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指定的处理场(厂),转 运过程中应确保无滴漏、无洒落。7.4.2 有害垃圾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分类转运至各区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再从临时贮存点 运至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7.4.3 大件垃圾应由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采取密闭式或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单位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等基本要素;运输过程中严禁随意丢弃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并对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等信 息进行登记,定期将登记的资料交送属地主管部门。7.4.4 收集站(装车 点)应配备专 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活垃圾,不同垃圾类别进行分类装车,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 保厢 体完全密闭、无 夹杂垃圾、无污 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7.4.5 临时(装车点)应控制作业 时间,以不影响周围的环境及交通为原则,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杀。7.4.6 进入收集站(装 车 点)的生 活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完毕,不可堆积过夜。收集站(装车点)周边环境 要保持干净整洁,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冲洗站区地面,并定期消杀,应 确 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声 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7.4.7 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运输车辆应标识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 洁,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7.4.8 餐厨垃圾运输应符合 CJ J 1 84 的要求。7.5 处置 7.5.1 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7.5.2 生活垃圾应实施分类处置,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当 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符合豁免条件的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高 温消毒制成饲料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 用或者无害化处置。7.5.3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 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DB 45/T 1 89 6 20 18 8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见 表 A.1。表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序 号 生活 垃圾 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 收物 指适宜回 收和资源 利用的垃 圾,包括纸 类、塑料、玻璃、金 属、织物、橡胶、家 具、家用电 器和电子 产品及其 他大件垃 圾等。废金属:易拉罐、罐头盒、衣架、玩具、餐具、用具、文具、家具等金属用品用具。易拉罐、罐头 盒宜踩扁压实,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 包裹捆绑后再 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以上可回收物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物资回收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废塑料:塑料袋、塑料餐具(便当盒、碗、匙)、塑料生鲜 食品盒、保鲜袋(膜)、塑料薄膜、塑料瓶、塑料食用油壶、塑料盆桶、塑料日 用品、塑料玩具、有机玻璃制品、光盘 磁带、过塑膜、保护膜、牙刷、牙膏皮、泡沫塑料等。塑料瓶、塑料 桶、塑料盒等 应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晾干(必要 时压扁)后再投放至可回 收物收集容器。一次性塑料薄膜、塑料 袋、食品袋分 别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纸类: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张、信封、食 品及物 品等包装纸 盒、购物纸袋、蛋盒、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餐具、打印纸、复印纸、传 真纸、便条、日 历、笔记本、纸箱、饮料盒、牛奶盒。废纸应折好压平,并用绳索捆牢,回收 时应避免受到 污染。旧书籍、刊物宜捐赠给有需要的 人。一次性纸 碟、墙纸、复写纸和被污 染的纸巾、厕 纸、未明确后续回收利 用途径的复合 材料包装物(如:牛奶盒 和果汁饮料盒 等)等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纺织物:背包、书包、衣服、鞋子、床上用品、地毯、毛巾、窗帘、桌布等。废弃织物应捆 牢后投放至废 弃衣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 收集容器。用 于捐赠的废弃织物,宜清 洗干净,打包 后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的捐赠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充电器、U 盘、熨斗、电 吹风、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手 机、冰 箱、空 调、彩 电 等。废旧家用电器 电子产品应投 放至可回收物投放点或单 独 设置的收集 容器内,不 得 自行 拆解。对 于 已损坏 的 电器电子产品,不 宜自行 拆解 投放,应 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由 具备 相 应资 质 的机 构 拆解 利用。D B4 5/T 18 962 01 8 9 表 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续)序 号 生活 垃圾 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 收物 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橡胶、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废弃家具: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 柜、书 柜等具有 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 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废旧家具不 宜自行 拆解,应 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处理设施,或 预约上门回收。以上可回收物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物资回收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废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 璃桌面、玻璃茶几、玻璃窗 等 有色、无色玻璃制品。玻璃容器应去掉 瓶 盖,撕掉 瓶 身标签,清除残留物并 用水洗净、晾 干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 集容器,防止 破损。碎 玻 璃应先 用纸包 裹再用胶带缠 好,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 易腐 垃圾 指家庭、餐饮、机 团 单 位 食 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 性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 等以及家 庭 产生的木 竹、树枝、花 草、落叶等。果壳类(如果皮、瓜子壳、花 生 壳、菱角 壳、榴莲壳、椰 子 壳 等)、残渣类(如蔗渣、茶渣、咖啡渣、中药渣 等)、硬壳 类(如蛋壳、贝壳、蟹壳、虾壳等)、水果类(未食用的水果及食用后 的果核等)、蔬菜类(如菜叶、根茎类 蔬菜 皮等)、米 面 肉 类(未食用及食用残余的米饭、面 条、麦片、豆 制品、鸡、鸭、鱼、肉、动物内 脏、肉干及动物 骨 头等)、零 食类(如各 类 饼 干、糖果、巧克力等)、罐头食 品类(各式罐头食品内容物)、调味类(如果酱、辣酱、炼乳 等 调 味 料)、其他 类(各式 过 期 食品、宠物饲料以及家庭盆栽废 弃 的树枝(叶)等)。易 腐 垃圾宜用 可降解的垃圾 袋盛 装,并去 除食品包装 及餐具制品等,沥 干水分后 密闭投放至 易腐 垃圾收集 容器;提供餐饮服务 的 社会 单 位 应 配 置 与 餐 厨 垃圾收 运车相匹配 的收集容器,并定时交付给有资质的 环卫作业单位。以上易腐 垃圾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市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 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DB 45/T 1 89 6 20 18 1 0 表 A.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续)B 序 号 生活 垃圾 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3 有 害 垃圾 指 含 有 害 物 质,需要 特殊安全 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 人体 健 康 或自 然 环境造成直接 或 潜 在危害 的 灯管、家用 化学 品 和电 池 等。废 药 品及包装物、废 温度计、废 血 压 计 弃置 药 品及 药 具应 尽量 保 持原 包装,连 同外 包装一并投放至有 害 垃圾收集容器。以上有 害 垃圾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环 保 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废 杀虫剂 及包装物、消毒剂 及包装物、废油 漆 和 溶剂 及包装物、废 矿 物 油及包装物 废 杀虫剂、消毒剂、清 洁剂、空 调清洗剂、空气 清 新剂、废油 漆、废 矿 物油等均 应 与 容器一 起密 封投放。废 荧 光 灯管(包括日光 灯、节能灯,不 包括 LED 灯 管)废 荧 光 灯管(不 包括 LED 灯 管)应保 持 完 整、清 洁、干 燥,防止破 损,投放至有 害 垃圾收集容器。破碎 的 灯管 应用纸 张包裹并用胶带 缠 好,投放至指定其他 垃圾收集容器。废充电电 池、废 扣 子电 池 等废 镍镉 电 池、铅蓄 电 池 和 氧化汞 电 池 以及电子 类 危险 废物 废电 池 应保 持完 好,宜将残 余 电 量耗尽再投放至有 害 垃圾收集容器,防止暴晒雨淋。破损 的电 池 应用 透 明 塑料袋封装后再投放至有 害 垃圾收集容器。4 其他 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易腐 垃圾、有 害 垃圾 以 外 的其他生活垃圾。废弃的 卫 生巾、纸 尿裤、餐 巾 纸、卫 生纸、面巾纸、湿 纸巾、烟蒂、陶瓷 制品、玻璃 纤维 制品(如 安全帽)及污 损严重 的 海绵、旅 行袋、球 类、花 盆、地毯、踏垫、浴 巾、毛巾、帽 子、棉 被、枕 头、床单、床 罩、布 料(含 碎 布)、衣服、鞋类、袜 子、窗帘、桌布、围裙 等。其他垃圾应袋 装投放至其他 垃圾收集容器,不 应 混入 分类方 案中 其 他类别的生活垃圾。以上其他垃圾的内容视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处理的可操作性,市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 主 管 部门将适时进行调整。D B4 5/T 18 962 01 8 11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表B.1。表 B.1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生活垃圾产生源类别 范围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包括以 写字楼、办公 楼为特 征的政 府 机 构、学校、公司 企业的行政、商务、事务管理机构。居民住宅区 包括居民楼以及规模大、住宅公寓密集的居住生活小区(含 城中村)。园林绿化场所 包 括 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等景观场所。交通物流场站 包 括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场站,不含邮政营业厅。商业服务网点 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服务的门市网点。公共清扫区域 包括城 市环境 卫生清 扫 保 洁 作 业 的 各 级城 市 道路、河滨 步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区。医疗卫生机构 包 括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 包 括 各种工程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工业企业 包 含各类加工制造、工矿企业等。DB 45/T 1 89 6 20 18 12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要求 C.1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颜色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使 用的 颜色:可 回 收物类垃圾容器 为 蓝色,色 标 为 P A N T ON G 64 7C,有害类垃圾容 器 为 红色,色 标 为 P A N T ON G 70 3C,易腐 类垃圾容器 为 绿 色,色 标 为 P A N T ON G 35 6 c,其 他类垃圾容器 颜色 为 灰色,色 标 为 P A N T ON G 54 77 C。C.2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规格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般 可 选 用10 L、3 0 L、6 0 L、1 2 0 L、2 4 0 L等,其 它 额 定容 积 规 格 的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 参照执 行。C.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采用标志参考示意图和尺寸 C.3.1 以 120 L 和2 40 L 垃 圾分类收集容器 为 例,见 图 C.1、图 C.2、图 C.3、图 C.4。图C.1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志(1 20 L)D B4 5/T 18 962 01 8 13 图 C.2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志(2 4 0 L)图 C.3 垃 圾 分类收集容器(1 2 0 L)DB 45/T 1 89 6 20 18 14 图 C.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2 4 0 L)C.3.2 垃圾 分类收集容器的标志应 粘贴 在容器的 正面,标准分类收集容器应 采 用标志 尺寸 见 表 C.1。表 C.1 分类收集容器采用标志尺寸 分类收集容器 标 志 尺寸(mm)12 0 L 2 7 0 4 0 5 24 0 L 3 00 45 0 注1:垃圾分 类收 集 容器的 尺寸 和 规格 可 根 据 实 际 操作 中 进行 选择,非 标 准 分类收 集容 器,可将 标 志等 比例缩 放,标 志 尺寸 面 积 不 小 于 正 面面 积 的6 0,并应保 持标 志清 晰醒目。注2: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标 识 设 计为 夜 光 型 等,以便于 夜 间 区 分收集容器类别。C.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结构和尺寸 C.4.1 10 L和 3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0 L 和3 0 L 垃 圾分类收集容器 结 构由 外 桶 和内 桶 两部 分 组 成,整 体 外 形 宜为 圆形 或方 形,上口 直 径 或 边长 应大于下 口 直 径 或 边长。外 桶 主要包括 桶身、桶 盖、铰链 及 脚踏翻 盖 机构。结 构 示 意图 见 图 C.5。D B4 5/T 18 962 01 8 15 说明:1桶身;2桶盖;3铰链;4内桶;5脚踏翻盖机构。图C.5 1 0 L和 3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结构示意图 C.4.2 6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0 L 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结构见图 C.6、图 C.7 和 表 C.2,包括 桶身、桶盖、铰链、手柄及脚踏翻盖 机构。说明:1桶身;2桶盖;3铰链;4手柄;5脚踏翻盖机构。图C.6 6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结构示意图 DB 45/T 1 89 6 20 18 16 图C.7 6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基本尺寸示意图 表C.2 6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基本尺寸要求 C.4.3 12 0 L和2 4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2 0 L 和2 4 0 L 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 结 构 见 图 C.8、图 C.9 和 表 C.3,包括 桶身、桶 盖、铰链、手 柄、滚轮、轮轴,及 脚踏翻 盖 机构。说 明:1 桶 身;2 桶 盖;3 铰链;4 手 柄;5 滚轮;6 轮轴;7 脚 踏 翻 盖 机 构。图C.8 12 0 L和2 4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结构示意图 规格 尺寸 要求 宽 度L(mm)高 度 H(mm)开启 角度(o)6 0L 4 90 66 0 7 0 D B4 5/T 18 962 01 8 17 图 C.9 1 20 L和 24 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基本尺寸示意图 表 C.3 1 20 L和 24 0 L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基本尺寸要求 C.4.4 其他规格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参照 10 L、30 L、6 0 L、12 0 L和2 40 L垃圾分类收 集容器执行。规格 尺寸要求 宽度L(mm)高度H(mm)滚轮直径(mm)轮面宽度B(mm)开启角度(o)120L 48010 95050 190 25 70 240L 59020 105050 190 25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DB45/T 1896 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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