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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01 P63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699-2019 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 养护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maintenance of urban road lighting facilities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32/T 3699-2019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养护 基本 规定.2 5 养护 内容.3 6 养护 要求.5 7 养护 安全 管理.9 8 养护 评定 考核.12 9 移交 验收.13 10 养 护技 术资 料.14 附 录 A(资 料性 附录)道 路照 明设 施 使 用寿 命 推荐值.15 附 录 B(资 料性 附录)设 施养 护综 合检 查评 定 汇总表.16 附 录 C(资 料性 附录)月、年 度亮 灯率 检查 表.17 附 录 D(规 范性 附录)城 市道 路照 明设 施养 护 评分标 准.18 附 录 E(规 范性 附录)基 础台 账与 资料 检查 考 核评分 表.22 附 录 F(规 范性 附录)养 护作 业及 设施 保障 考 核评分 表.23 附 录 G(资 料性 附录)城 市道 路照 明工 程移 交 验收表.24 DB32/T 3699-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常 州市 城市 照明 工程有 限公 司提 出。本标准 由江 苏省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常州 市 城市照 明工 程有 限公 司、南京路 灯工 程建 设有 限责 任公司、常州 市城 市照明管理 处、南通 市城 市照 明管理 处、扬州 市城 市照 明管理 处、连云 港市 星辰 照明有 限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倪磊、冀晓 健、刘锁 龙、臧锋、陈爱 勇、蔡卫 强、贺新 军、阮 轩棠、王 鹏、金伟民、吴伟、王 金勇、丁 迎彬、郑黎 明、李建 兵、张训、杨银 干、展兴 玮 DB32/T 3699-2019 1 城 市道路 照明设施 养护规 程 1 范围 本规程 适用 于竣 工验 收交 付使用 的电 压为10KV 及以 下城市 道路(隧 道、桥梁)照明设 施的 养护 工 作。本规程 不适 用于 为整 体提 升亮灯 率和 设施 完好 率的 专项维 修。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2893 安全 色 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使 用导则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 电气 设备 节电 试验 标 准 GB 50174 数据 中心 设计 规范 GB/T 18595 一 般照明 用 设备电 磁兼 容抗 扰度 要求 GB/T 13869 用 电安全 导 则 GB/T 31832 LED 城 市道 路照明 应用 技术 要求 CJJ 45 城 市道 路照 明设 计 标准 CJJ 89 城 市道 路照 明工 程 施工及 验收 规程 CJ/T 457 高杆 照明 设施 技 术条件 DL 408 电 业安 全工 作规 程(发电厂 和变 电所 电气 部分)DL 409 电 业安 全工 作规 程(电力线 路部 分)DGJ32/TC06 江 苏省 城市道 路照明 技术 规范 住建部 令(2010)第4号 城市照 明管 理规 定 3 术语和 定义 CJJ 45 和CJJ 89 界 定的 以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文 件。3.1 照明设 施 lighting facilities 用于照 明的 智能 控制 设备、变配 电设 备、配电 线路、灯杆、灯 具、接地 系统 等。3.2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e 在给定 的范 围内,正常 发 光的灯具 数 量与 总灯具 数 量的百 分比,由于 配电、线 路原因 或不 可抗 力因素造成 的除 外,但在 规定 时间内 未修 复的 仍应 计入 灭灯数 量。DB32/T 3699-2019 2 3.3 设施完 好率(M)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ties 在给定 的范 围内,某 类完 好的设 施数 量与 某类 设施 总数量 的百 分比。3.4 设施综 合完 好率(M 综)comprehensive 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ties 配电设 施、线路、管 道、工作 井、照 明器 具、专用 灯杆及 金属 构件 等设 施完 好率按 一定 权重 的 计算结果。3.5 维护周 期 maintenance period 在同一 路段,对 照明 设施 维护的 时间 间隔 天数。3.6 灯具 lamps 能透光 和改 变光 源光 分布 的器具,包括 除光 源外 所 有用于 固定 和保 护光 源所 需的全 部零、部件,以及与电 源连 接所 必需 的线 路附件。3.7 灯盘 light plate 在灯杆 顶部,用 于安 装和 固定灯 具的 金属 框架。3.8 高杆灯 light of the high pole 一组灯 具安 装在 高度 等于 或大于20m 的灯 杆上 进行 大 面积照 明的 照明 设施。3.9 光控器 light controller 利用光 的强 弱来 控制 电器 的设备。3.10 光控器 探头 light controller pops one s head 用于接 受光 强弱 的器 件称 为光控 器探 头。3.11 多功能 路灯 杆 Multifunctional light pole 安装了 交通 信号、交 通标 志、监 控设 备、环 保监 测、音响、电子 显示 屏、微 基站、充电 桩等 各类 杆件及辅 助设 施,并通 过通 信技术 实现 远程 集中 控制 与管理 的路 灯杆。4 养护基 本规 定 4.1 基本 原则 DB32/T 3699-2019 3 4.1.1 养护单 位应 配备 与其 养护 活动相 应的 管理 人员、专 业技术 人员、养 护人 员、特种作 业人 员。4.1.2 任何单 位不 应在 白天 擅自 送电维 修照 明设 施。4.1.3 照明设 施的 维修 更新 应与 原设施 保持 一致。4.1.4 照明设 施均 应标 识齐 全、清晰。4.1.5 应定期 进行 检测 和评 价,及时掌 握照 明设 施的 运行 现状。4.2 养 护对 象 4.2.1 智能控 制设 备的 养护 应包 括智能 控制 中心、智 能监 控系统、照 明智 能设 备、UPS 电 源、单灯 控制器、电子 门禁 系统、电 子号牌 等。4.2.2 变配电 设施 的养 护应 包括 变压器、箱 式变 电站、照 明配电 箱、配电 间(室)、配电 柜(屏)、节电器 等。4.2.3 配电线 路的 养护 应包 括架 空线路、地 下(埋)管线、工作 井等。4.2.4 灯杆的 养护 应包 括一 般灯 杆、高 杆灯 灯杆、多 功能 路灯杆 等。4.2.5 灯具的 养护 应包 括一 般灯 具、LED 道 路照 明灯 具、隧道灯 等。4.2.6 接地系 统的 养护 包括 接地 线、接 地体 等。5 养护内 容 5.1 一般巡 查 5.1.1 一般巡 查工 作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照明设 施及 附属 设施 外观 完好情 况;b)其他施 工 对 照明 设施 的影 响;c)不符合 安全 距离 而影 响照 明效果 的树 木。5.1.2 巡查其 他损 坏 照 明设 施的 现象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在照明 设施 上 的 刻划、涂 污 等;b)在照明 设施 安全 距离 内,擅自植 树、挖坑 取土 或者 设置其 他物 体;倾倒 含酸、碱、盐等 腐 蚀 物或具有 腐蚀 性的 废渣、废 液 等;c)擅自在 照明 设施 上张 贴、悬挂、设置 宣传 品、广告 等;d)擅自在 照明 设施 上架 设线 缆、安 置其 它设 施或 者接 用电源 等;e)擅自迁 移、拆除、利 用照 明设施;f)其他可 能影 响照 明设 施正 常运行 的行 为。5.1.3 当发现 有 损 坏照 明设 施 时,应立 即保 护事 故现 场,采取相 应措 施。5.2 应急巡 查 5.2.1 应急巡 查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配电设 施 的 运行 是否 正常;b)是否存 在各 类 安 全隐 患。5.2.2 养护单 位应 配备 合理 的应 急 车辆、工 器具 等。5.2.3 养护管 理单 位应 事先 制定 预案,定期 根据 情况 完善、补充 预案 内容,并 报城 市照明 行政 主管 部门备案。5.2.4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划分 重点 保障区 域和 关注 区域 等。5.2.5 应对检 查结果 进 行评 估,并分为 立即 处理、优 先处 理和日 常处 理三 类。5.2.6 检查及 处理 结果 应做 好记 录与分 析。DB32/T 3699-2019 4 5.3 设施巡 修及 检测 5.3.1 设施巡修 宜 在夜 间进 行,发现故 障应 及时 修复。5.3.2 带电操 作时,应 严格 执行 相关安 全规 定。5.3.3 设施巡 修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熄灯情 况;b)配电运 行情 况;c)其它异 常情 况。5.3.4 应定期 进行 照明 设施 检测,掌握 设施 运行 状况。注:设施检测包括接地电阻、照明质量、线路负荷、功率密度值检测等 5.4 其他养 护工 作 其他养 护工 作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拆移照 明设 施;b)增补照 明设 施;c)偷盗、损坏 设施 修复;d)设置临 时照 明设 施;e)解决人 民来 信 反 映的 问题;f)上级政 府或 人大 政协 要求 的其它 工作。注:其他养护工作为处理突发事件或满足群众诉求而进行,可由养护管理单位委托养护单位实施,但需另外安排专项资金实施。5.5 期限要 求 5.5.1 设施巡 查快 速路、主 干路 每月应 不少 于一 次;次干 路、支 路 每 季度 应 不 少于 一次。5.5.2 设施巡修 宜 每周 一次。5.5.3 设施检 测应 每 年 不少 于一 次。5.5.4 如遇不 可抗 拒的 自然 灾害 应增加 设施 巡查 次数。5.5.5 如遇特 殊情 况或 重大 活动 时 主干 路 应 增加 设施 巡修 次数。5.6 社会服 务承 诺 5.6.1 为更好 地服 务群 众,提升 群众满 意度,照 明管 理部 门应发 布社 会服 务承 诺。5.6.2 照明监 控中 心及 热线 报修 电话 应 24 小时 值班,实 时 监控设 施状 况和 接受 故障 报修。5.6.3 照明设 施 社 会服 务时 限宜 符合下 列规 定:a)单灯报 修 等24 小时 内修复;b)线路、配电 故 障 2 小 时内 赶至现 场处 理,一般 故 障48 小 时内 修复;c)严重故 障除 不可 抗拒 力外,于 5 日内 修复。5.7 照明设 施使 用寿 命及 维护 基地配 备 5.7.1 照明设 施使 用寿 命 应 参照 设计规 定执 行,若设 计 无 规定,则参 照本 规程 附录A 推荐 值执行。5.7.2 从事照 明设 施维 护的 单位,应配 备满 足日 常照 明设 施维护 工作 的固 定场 所、专业维 护人 员、车辆、设 备、材料。5.7.3 在城市 中心 区域,当 维护 范围 每 达到 100km2 或设 施 量达 到5 万 盏规 模时,宜 在维护 范围 内设 置一个维 护站 点,配备 相应 的人员、车 辆和 设备;在 城市中 心区 域以 外,当维 护范围 每达 到 200km2 或设施量达 到5 万盏 规模 时,宜在维 护范 围内 增置 一个 维护站 点,配备 相应 的人 员、车 辆和 设备。DB32/T 3699-2019 5 5.8 照明设 施养 护评 价 5.8.1 照明设 施养 护评 价指 标 应 包括下 列内 容:a)设施综合 完 好率 应不 小 于95%;b)亮灯率:主 干道 不应 小于98%,其他 道路 及公 共区 域 不应小 于96%;c)照明质 量达 标率:亮度(照度)、均 匀度、环 境比、眩光限 值 应 符合 城 市道 路照明 设计 标准 CJJ 45 的 规定,既 有城 市道路 不应 小 于 90%,新 建道路 应达 到100%;d)照明功 率密 度值 等节 能评 价达标 率新 建道 路应 达 到100%,既有 道路 应不小于80%;e)照明线 路功 率因 数不 应小 于 0.85;f)接地电 阻:重复 接地 电阻 不应大 于 10,系统 接地 电阻不 应大 于 4。5.8.2 根据设施 巡 查、巡修、检查 的结 果,应按 照本 规程 相关规 定对 照明 设施 现状 评价,评价 结果 分为保持、提 升和 更新 三类,被评 价为 提升、更 新 的 照明设 施后 续改 造不 在养 护工作 范围 以内。6 养护要 求 6.1 智能控 制设 备 6.1.1 智能监 控中 心 养 护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城市照 明智 能化 监控 中心 宜实现 功能 照明 智能 化控 制全覆 盖;b)监控中 心机 房维 护应 符合 数据 中心设 计规 范GB 50174 的 有关 规定,配 置 UPS 电源,电 源容量应 满足 全功 率运 行不 小于 4 小时 或配 备 双 回路 供电系 统;c)应及时 对采 集的 数据 进行 核查和 处理 工作,保 证系 统数据 的真 实性 和可 用性;d)每年应 对控 制中 心设 备箱 的线路、控 制板 检查、清 洁 1 次,保 持设 备、线路 整洁。6.1.2 智能监 控系 统 养 护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应制定 系统 运行 管理 制度,配 备系 统 管 理员,定期 监 测系统 运行 情况,及时 备 份基础 数据 和业务数据;b)应对操 作系 统、数据 库系 统、应 用系 统和 网络 设备 设置权 限,避免 非授 权用 户读取、破 坏 或 窃取数据,禁 止在 系统 服务 器和操 作终 端上 运行 非系 统配置 的软 件程 序;c)应定期 进行 设备 维护 保养,检查、调 整运 行参 数,保持设 备运 行状 况良 好;d)系统养护 单 位和 人员 应相 对稳定,并 按照 要求 定期 对系统 进行 检查、更 新和 升级。6.1.3 照明智 能设 备 养 护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智能控 制器 应工 作正 常、固定牢 靠,光控 器的 探头 应保持 清洁;b)光控器 的数 据准 确度 应每 年进行 一次 检测;c)控制系 统的 有关 参数 应设 置正确,并 能根 据季 节变 化合理 调整 开关 灯时 间。6.1.4 UPS 电源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使用UPS 电 源时,应 遵守 产品说 明书 或使 用手 册中 的有关 规定,不 得随 意改 变电源 接 线 顺 序;b)应严格 按照 正确 的开 机、关机顺 序进 行操 作。避免 因负载 突然 加载 或突 然减 载时,UPS 电源的电压输 出波 动大,而 使 UPS 电源 无法 正常 工作;c)严禁频 繁地 关闭 和开 启 UPS 电源;d)严禁超 负载 使用,UPS 电 源的最 大启 动负 载宜 控制 在80%之内;e)长期无 停电 的UPS,应当 每隔3 6 个月 对 UPS 放 电 后重新 充电;f)长期存 放 的UPS,应 当每 隔36 个 月对UPS 开机 使 用和充 电;g)应定期对 UPS 电 源进 行维 护工作,清除 机内 的积 尘,测量蓄 电池 组的 电压,检 查风扇 运转 情况及检测 调 节UPS 的系 统参 数等。DB32/T 3699-2019 6 6.1.5 单灯控 制器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监控中 心内 的单 灯监 控软 件各项 数据、设 置参 数应 定期备 份;b)监控中 心内 的单 灯监 控软 件、各 配电 柜内 分布 的集 中 控制器 和每 盏灯 杆内 的单 灯控制 器终 端 性能应每 年检 测一 次。6.1.6 电子门 禁系 统 养 护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电子门 禁系 统输 入输 出线 路应当 排列 整齐、固 定牢 固,无 破损、鼠 咬等 现象;b)闭门器 应螺 钉坚 固、闭门 顺畅,无积 尘、漏油 等现 象;c)电子门 禁系 统性 能应 当每 年检测 一次;d)电子门 禁系 统数 据应 当 定 期备份。6.1.7 电子号 牌 养 护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信息应 及时 更新,保 证读 写信息 获得 最高 实用 性和 准确率;b)系统性 能应 每年 检测 一次;c)信息应 定期 备份。6.1.8 本规程 未列 出的 智能 控制 设备 在 使用 过程 中应 注意 数据收 集、整理 反馈,并 按照设 备提 供方 的要求或 产品 说明 书进 行养护。6.2 变配电 设施 6.2.1 变压器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应定期 检查 变压 器电 流、电压及 其变 化情 况,三相 应一致;b)油浸式 变压 器应 无渗 油或 漏油,油位 和温 度应 正常;c)充油套 管和 油位 计内 的油 色应正 常,且无 渗漏 现象;d)接线端 子应 无虚 接、松动 或过热 现象;e)瓷套管 应清 洁,无裂 纹和 损伤及 放电 痕迹;f)变压器 本体 及所 有附 件应 完好无 缺陷,运 行声 音正 常;g)变压器 基础 应无 下沉,变 压器顶 盖上 无异 物;h)防雷保 护设 备接 线端 子应 无松动,接 地保 护与 主接 地网的 连接 良好。6.2.2 变压器 有下 列异 常运 行情 况之一 者应 立即 停运,并 投入备 用变 压器 运行;无 备用变 压器 时,应立即报告 养 护管 理单 位 和 供电部 门处 理:a)变压器 内部 出现 爆裂 声等 异常声 响;b)变压器 漏油 或喷 油,油面 下降到 低于 油位 计的 指示 限度;c)变压器 冒烟 着火、引 出线 与母线 套管 严重 破损 和放 电现象;d)干式变 压器 温度 升 至 120 以上;e)变压器 附近 有火 源、爆炸 等危急 情况,对 变压 器构 成严重 威胁。6.2.3 箱式变 电站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基础及 周围 混凝 土操 作平 台应无 明显 下沉、破 损情 况;b)护栏应 无损 坏,护栏 及箱 体上的 警示 标志 应完 整、清晰,门锁 应完 好;c)接地装 置应 完备、连 接良 好,接 地电 阻应 符合 要求;d)各部位 连接 点应 无过 热、螺母无 松动、脱 落、发 黑 现象;e)各部位 无异 常响 动或 异味、焦糊 味,元器 件表 面应 清洁完 整;f)信号灯、电 铃、故障 报警 等信号 装置 应工 作可 靠,应急照 明设 施完 好;g)各种仪 器仪 表应 显示 准确;h)三相负 荷应 平衡 且无 过负 荷现象,开关 分 合位 置、仪表指 示正 确,控制 装置 正常工 作;i)熔断器 熔体 规格、自 动开 关整定 值应 符合 设计 要求,严禁 采用 铜线 替代 熔体 或自动 开关;DB32/T 3699-2019 7 j)内部张 贴的 本变 电站 一、二次回 路接 线图 及巡 检记 录应齐 全、清晰、准 确;k)端子排 应无 松动;l)箱内应 急照 明装 置、风机、灭火 器、绝缘 毯、绝缘 用具等 应齐 全有 效。6.2.4 照明配 电箱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配电箱 体应 完整,不 渗水,箱内 无积 灰,外壳 脱漆、锈蚀 面积 应不 大 于 20%;b)接触器、开 关、熔 断器 等 电气元 件应 工作 正常,导 线绝缘 良好,表 面清 洁,无松动、变 形、缺损和烧 焦变 色;c)熔断器 熔体 规格、自 动开 关整定 值应 符合 设计 要求,严禁 采用 铜线 替代 熔体 或自动 开关;d)配电箱 仪表 应完 好,指示 正确,各部 件连 接坚 固,无松动 或变 形;e)箱体与 门保 护接 地连 接牢 固,箱 门锁 开启 灵活,应 急照明 装置 完好;f)配电箱 内监 控终 端设 备应 工作正 常、固定 牢靠;g)智能监 控设 备(收、发)天线、固定 杆、架应 无歪 斜、锈 蚀。6.2.5 配电间(室)养 护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门 窗、通风 孔的 防护 设 施应完 好无 损,房屋 应无 渗漏现 象;b)各 类警 示标 志应 齐全;c)保 护性 网门、栏 杆和 电 器消防 设备 等安 全设 施应 齐全;d)电 缆沟 内应 整洁、无 积 水,盖 板平 整齐 全,电缆 排列整 齐;e)配 电间(室)及 其附 属 设施应 符合 消防 安全 规程 要求。6.2.6 配电柜(屏)养 护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前 后及 两侧 通道 应通 畅,无杂 物堆 放;b)漆 层应 完整,无 损伤、锈蚀;c)所 有电 器工 作正 常,无 异常响 声,操作 机构、开 关等可 动元 器件 应灵 活、可靠、准确;d)各 部件 及各 类分 断器 触 头不应 有异 常发 热、烧灼 和变形 现象;e)熔 断器 熔体 规格、自 动 开关整 定值 应符 合设 计要 求,严 禁采 用铜 线替 代熔 体或自 动开 关;f)检 修、清洁 等维 护工 作 应在停 电状 态下 进行;g)配 电柜(屏)及 附属 设 施应符 合消 防安 全规 程要 求。6.2.7 节电器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应 确保 旁路 状态 正常;b)箱 体应 完整、不 渗水,箱内整 洁无 积灰、外 壳脱 漆、锈 蚀;c)紧 固件、螺 栓应 无松 动,接线 端子 应无 松动、移 位、变 色或 接触 不良;d)应 无过 热、打火 或放 电 现象;e)负 荷最 大电 流不 应大 于 节电器 的额 定电 流;f)输 入电 压不 应大 于设 备 工作的 电压 范围。6.3 配电线 路 6.3.1 架空线 路 养 护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架空线 路更 新调 换的 器材 应与原 器材 的规 格、型号 一致,不应 随意 变更;b)应更换 锈蚀 的横 担,保证 横担正 直;c)应更换 破损 及有 裂纹 的瓷 瓶,紧 固松 脱的 瓷瓶 绑线;d)应紧固 松弛 的拉 线,更换 锈蚀严 重的 拉线 和抱 箍;e)应调整 导线 弧垂,更 换、修复损 伤的 导线,更 换的 导线与 原导 线绞 向应 保持 一 致;f)更换在 灯臂、灯 杆、灯盘 内的导 线时 不应 有接 头;DB32/T 3699-2019 8 g)应通知 绿化 主管 部门 对影 响线路 和正 常照 明的 树木 进行修 剪,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树木严 重危 及 城市道路 照明 设施 安全 运行 的,可 采取 紧急 措施 进行 修剪,并及 时报 告绿 化主 管部门。6.3.2 地下(埋)管线 及工 作井 养护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发现电 缆线 路附 近有 修路 开挖、地面 沉降、化 学腐 蚀 及地面 堆积 物等 异常 现象 时应采 取相 应 措施;b)电缆线 路地 上标 志桩 应完 好,裸 露的 保护 管、电缆 铠装应 无严 重锈 蚀,接地 良好;c)工作井 井内 电缆 回路 标志 牌字迹 应清 晰、完 整无 缺,无杂物、积水,井盖 断裂 或 边长大 于 50mm缺角时 应更 换,井盖 端面 与框上 端面 落差 不应 大 于5mm,金属 井盖 接地 良好;d)工作井 内电 缆接 头包 裹应 严实,连接 牢固,铠 装接 地良好;e)暴雨后 应及 时对 低洼 地带 的电缆 井进 行检 查,排除 井内积 水;f)电缆线 路进 行维 护更 换管 道内不 应有 电缆 接头,并 留有一 定余 量;g)线路发 生故 障后,严 禁回 路合并 超负 荷运 行;h)有含酸、碱、盐 等有 强腐 蚀性的 残留 物流 入工 作井 时,应 及时 进行 封闭 处理 并上报。6.4 灯杆 6.4.1 一般灯 杆养 护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歪 斜大 于杆 梢直 径 1/2 的灯杆 和歪 斜大 于3 的 灯臂应 进行 校正;b)灯 杆周 围应 无明 显泥 土 流失、地基 沉降 等现 象,保证灯 杆埋 深 满 足要 求;c)金 属灯 杆应 无明 显锈 蚀、裂缝 和凹 凸等 现象;d)基 础螺 栓和 灯杆 下法 兰 盘混凝 土结 面保 护应 完整 无缺损;e)灯 杆号 牌应 字迹 清晰、完整;f)灯 杆内 电缆、引 流线 及 接地接 零保 护接 头牢 固,电缆接 头及 终端 无发 热烧 坏痕迹;g)接 线板 固定 牢靠,螺 栓 紧固无 锈蚀,熔 断器 熔体 规格与 负荷 相匹 配;h)灯 杆检 修门 应开 闭灵 巧、防盗 结构 完好 无异 常;i)灯 杆、灯臂、灯 盘、法 兰、紧 固件 等金 属构 件表 面无明 显锈 蚀;j)灯 杆、灯臂、灯 盘应 定 期清洁 保养。6.4.2 高杆灯 灯杆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要求:a)高 杆灯 灯杆 应正 直,垂 直度偏 差不 应大 于杆 高的 3;b)灯 杆、灯盘 的维 护应 符 合本规 程 第6.4.1 条 规定;c)升 降机 构的 钢丝 绳无 损 伤,接 头无 松动,挂 脱钩 灵活可 靠无 异常;d)电 动机、变 速箱 支架 牢 固可靠,变 速箱 无油 质污 染、缺 油等 情况,齿 轮无 异常;e)限 位开 关触 点位 置准 确、控制 电器 触头 无电 蚀,导线无 受压、受 夹、老化 破损;f)灯 杆内 主电 缆的 绝缘 电 阻应大 于0.5m/km。6.4.3 多功能 路灯 杆的 养护 除应 符合 6.4.1 条的 相关 规定 外,还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养 护管 理单 位宜 建立 应 急中心,做 好养 护作 业协 调、突 发事 件的 应急 处置 及用电 安全 管理;b)管 理单 位应 有限 开 放 视 频监控 资源,为 设施 安全 运行提 供技 术保 障;c)非 城市 道路 照明 设施 的 养护宜 由权 属单 位自 行负 责,养 护时 不应 损坏 其他 设施;d)养 护单 位应 根据 各专 业 特点,确定 养护 标准、养 护周期,并 做好 养护 记录。6.5 灯具 6.5.1 一般灯具 养护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灯具与 灯架 连接 牢固,保 持灯具 纵向 中心 线与 灯臂 轴线一 致,灯 具横 向中 心 线与地 面平 行,灯具的仰 角不 宜大 于 15;DB32/T 3699-2019 9 b)灯具外 壳应 完整,无 破损、锈蚀 及缺 陷;c)灯具透 光罩 应保 持完 整,无裂纹、穿 孔,反光 器无 变形断 裂、光亮 无积 污,灯头无 松动;d)灯具内 光源 和电 器等 在更 换、维 修时,应 与原 规格 一致。安装 位 置 应保 持原 状并紧 固;e)灯具中 的补 偿电 容损 坏或 电容值 超过 额定 允许 偏差 值时,应对 补偿 电容 进行 更换;f)灯具中 的变 功率 镇流 器或 相关配 件损 坏,应对 其进 行更换;g)灯具引 流线 和管 内穿 线应 绝缘良 好,无破 皮开 裂等 现象,引流 线中 间不 应有 接头;h)每年宜 进行 一次 灯具 清洁,保持 灯具 的配 件齐 全、功能完 好。6.5.2 LED 道 路照 明灯 具 的 养护 除应符 合6.5.1 条的 相关 规定外,还 应符 合下 列 规 定:a)灯 具外 壳应 与LED 模 块、光学 部件、机 械部 件结 合紧密,无 松动;b)更 换的LED 灯具 及配 件 应当符 合国 家现 行标 准的 相关规 定,其中 驱动 电源 应具 有 3C 认证 标 识。6.5.3 隧道灯 的养 护除 应符 合 6.5.1、6.5.2 条 的相 关规 定 外,还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隧 道灯 支架 应固 定良 好,无锈 蚀、变形 现象;b)隧 道灯 配线 应穿 管保 护,保护 管为 明管 时,应固 定良好。6.6 接地 系统 6.5.4 接地线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连 接部 位应 牢固、无 松 动、无 脱焊、无 严重 锈蚀;b)PE 线应 无机 械损 伤或 化学腐 蚀、无电 流烧 灼现 象、镀 锌无 变色、绝 缘无 损坏、涂漆 无脱 落;c)地 面下0.6m 以内 的接 地线应 无腐 蚀和 锈蚀 情况。6.5.5 接地体 养护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接 地体 周围 应无 堆放 强 烈腐蚀 性物 质;b)接 地体 应无 腐蚀 和锈 蚀 情况;c)接 地电 阻值 应符 合本 规 程第 7.3 条 的规 定。7 养护安 全管 理 7.1 养护 安全 生产 指导 原 则 7.1.1 养护单 位应 认真 贯彻“安 全 第一、预防 为主、综 合治 理”的 方针。7.1.2 养护单 位应 全面 落实 安全 生产责 任制,实 行全 员、全面、全过 程的 安全 管理。7.2 安全工 器具 的管 理 7.2.1 安全工 器具 的存 储 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安全工 器具 宜存 放在 干燥 通风的 安全 工器 具室 并应 配置适 用的 柜、架;b)携带型 接地 线宜 存放 在专 用架上,架 上的 号码 与接 地线的 号码 应一 致;c)绝缘工 具在 储存、运 输时 严禁与 酸、碱、油类 和化 学药品 接触,并 防止 阳光 直射或 雨淋。绝 缘橡胶用 具应 放在 避光 的柜 内,并 撒上 滑石 粉。7.2.2 安全工 器具 的使 用和 检查 应符合 下列 要求:a)安全工 器具 使用 前的 外观 检查应 包括 绝缘 部分 有无 伤痕、裂纹、老 化、绝缘 层 脱落;固定 连 接部分有 无松 动、锈蚀、断 裂等现 象;b)绝缘操 作杆、验 电器 和测 量杆规 定使 用电 压应 与设 备电压 等级 相符;c)携带型 接地 线使 用前 应检 查是否 有绞 线松 股、断股、护套 严重 破损、夹 具断 裂松动 等缺 陷;d)各 类 安 全 工器 具 的 周期 性试 验 应 按 照国 家 现 行有 关规 定,委 托有 资 质 的试 验机 构 进 行 试验 检测。DB32/T 3699-2019 10 7.2.3 安全工 器具 的报 废 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报废的 安全 工器 具应 及时 清理,不得 与合 格的 安全 工器具 存放 在一 起,更不 得使用 报废 的 安 全工器具;b)报废的 安全 工器 具应 及时 统计上 报到 安全 管理 部门 备案。7.3 安全保 护 7.3.1 城市道 路照 明设 施 的 下列 金属部 分,均应 接零 或接 地:a)变 压器、配 电柜(箱、盘)等 的金 属底 座、外壳 和金属 门;b)室 内外 配电 装置 的金 属 构架及 靠近 带电 部位 的金 属遮拦;c)电 力电 缆的 金属 铠装、接线盒 和保 护管;d)钢 灯杆、金 属灯 座、照 明灯具 的金 属外 壳;e)其 它因 绝缘 破坏 可能 使 其带电 的外 露金 属构 件。7.3.2 严禁采 用裸 铝导 体做 接地 极或接 地线,接 地线 严禁 兼做他 用。7.3.3 在同一 台变 压器 低压 配电 网中,严禁 将一 部分 电气 设备或 钢灯 杆采 用保 护接 地,而 将另 一部 分采用保 护接 零。7.3.4 电气设 备的 带电 部分 应有 防止直 接触 摸的 保护 装置。7.3.5 在保护 接零 系统 中,用熔 断器作 保护 装置 时,单相 短路电 流不 应小 于熔 断片 额定熔 断电 流 的 4倍;用 自动 开关 作保 护装 置时,单相 短路 电流 不应 小于自 动开 关瞬 时或 延时 动作电 流 的 1.5 倍。7.3.6 熔断器 和开 关应 装在 相线 上,保 护零 线上 严禁 装设 开关或 熔断 器。7.3.7 道路照 明配 电系 统中,采 用 TN 或 TT 系统 接零 和接 地保护,PE 线 与灯 杆、配 电箱等 金属 设备 连接成网,在 任一 地点 的接 地电阻 不应 大 于4。7.3.8 在配电 线路 的分 支、末端 及中间 适当 位置 做重 复接 地并形 成联 网,其重 复接 地电阻 不应 大于10,系 统接 地电 阻不 应 大于 4。7.3.9 采用 TT 系 统接 地保 护,没 有采 用 PE 线连 接成 网的 灯 杆、配 电箱 等,其独 立接 地电阻 不应 大于4。7.3.10 道路照 明配 电系 统的 变压 器中性 点(N)接地 电阻 不 应大 于 4。7.3.11 接地装 置可 利用 下列 自然 接地体 接地:a)构 筑物 的金 属结 构(梁、柱、桩)混凝 土结 构内 部的钢 筋;b)埋 设在 地下 的金 属管 道(易燃、易 爆气 体、液体 管道除 外)及金 属构 件等。7.3.12 人工接 地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垂直接 地体 所用 的钢 管,其内 径 不应 小 于 40mm,壁 厚不应 小 于3.5mm;b)角钢应 采用 50mm 50mm 5mm 以 上,圆钢 直径 不 应小于 20mm,每 根长 度不 小于 2.5m,极间距离不 宜小 于其 长度 的 2 倍,接 地体 顶端 距地 面不 应小 于0.6m;c)水平接 地体 所用 的扁 钢截 面不小 于 4mm 30mm,圆 钢直径 不小 于 10mm,埋深 不小于 0.6m,极间距离 不宜 小 于 5m。7.3.13 保护接 地线 必须 有足 够的 机械强 度,应满 足不 平衡 电 流及谐 波电 流的 要求,并 应 符合下 列规 定:a)保护接 地线 和相 线的 材质 应相同,当 相线 截面 在 35mm2 及 以下 时,保护 接地 线 的最小 截面 不应小于相 线的截 面;当 相线 截面在 35mm2 以 上时,保 护接地 线的最 小截面 不得 小于相 线截面 的50%;b)采用扁 钢时 不应 小 于 4mm 30mm,圆 钢直 径不 应小 于 10mm;c)箱式变 电站、地 下变 电站、控制 柜(箱、屏)可开 启 的门应 与接 地的 金属 框架 可靠连 接,采用的裸铜 扁线 截面 不应 小 于4mm2。7.3.14 接地装 置明 敷设 应符 合下 列规定:DB32/T 3699-2019 11 a)敷设位 置不 应妨 碍设 备的 拆卸和 检修,接 地体 与构 筑物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1.5m;b)接地线 应水 平或 垂直 敷设,平行 敷设 直线 段上 不应 起伏或 弯曲;c)跨越桥 梁及 构筑 物的 伸缩 缝、沉 降缝 时,应将 接地 线弯成 弧状;d)接地线 支架 间距:水 平直 线 部分宜 为0.51.5m,垂 直 部分宜 为1.5 3.0m,转 弯 部分宜 为0.3 0.5m;e)沿配电 室墙 壁水 平敷 设时,距地 面宜 为 0.25 0.3m,与墙 壁间 的距 离宜 为 0.01 0.015m。7.3.15 接地体(线)的 连接 应采 用搭接 焊,焊接 必须 牢固 无虚焊,接 至电 气设 备上 的接地 线,应 采 用热镀锌 螺栓 连接,对 有色 金属接 地线 不能 采用 焊接 时,可 用螺 栓连 接、压接、热剂 焊等 方式 连接。7.3.16 接地体(线)及 接地 卡子、螺栓 等金 属件 应热 浸镀 锌,焊 接处 应作 防腐 处理,在有 腐蚀 性 的 土质中,应适 当加 大接 地体(线)的截 面积。7.3.17 高杆灯 的 避 雷装 置应 设置 避雷针,避 雷针 应采 用 25 热镀 锌圆 钢或 40 热 镀 锌钢管,壁 厚不应小 于2.75mm。避 雷针 的 设置应 确保 灯盘 在其 保护 范围之 内。7.3.18 灯杆的 避雷 装置 应无 锈蚀、变形,并 应与 主接 地网 连接。7.3.19 高杆灯 的避 雷应 满足 现行 国家标 准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57 的规 定。7.4 养护作 业的 安全 防护 7.4.1 高处作 业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登高作 业高 于基 准 面 2m 及 以上的 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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