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中端收集转运规范DB34/T 342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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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40 P 53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4272019 城市生活垃圾中端收集转运规范 Urban domestic garbage collection and transfer specific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1-04发布 2019-12-04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427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君联环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学院、安徽天方工业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于晓娟、王传华、郑磊、刘康、武洪强、徐涵、王威峰、胡维泉、张勇、胡秀秀、冯翔。DB34/T 34272019 1 城市生活垃圾中端收集转运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中端收集转运的基本要求、收集转运模式、收集转运要求、应急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端的收集转运。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CJ/T 127 压缩式垃圾车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QC/T 52 垃圾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中端 middle 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3.2 直运模式 direct transport mode 收运车辆将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后运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不需经过垃圾转运站的模式。3.3 转运模式 Transfer mode 收运车辆将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后运至垃圾转运站,通过转运站转运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的模式。DB34/T 34272019 2 3.4 一级转运 primary transport 生活垃圾经一次运输至中小型垃圾转运站,再经二次运输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的模式。3.5 二级转运 secondary transport 生活垃圾经一次运输至中小型垃圾转运站,再经二次运输至大型垃圾转运站,最后经三次运输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的模式。4 基本要求 4.1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 CJ/T 280 的有关规定。4.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符合 GB/T 50337 的有关规定。4.3 转运设备应符合 CJ/T 127 和 QC/T 52 的有关规定。4.4 收集运输技术应符合 CJJ 205 的有关规定。4.5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符合 CJJ/T 47 的有关规定。4.6 垃圾收集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行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 GB/T 12801 的有关规定。5 收集转运模式 5.1 收集转运模式分类 按运距、垃圾量等因素,将收运模式分为直运模式、转运模式。5.2 直运模式 5.2.1 两种形式 以下两种形式应采用直运模式:a)当垃圾转运量小于 50 吨/日时;b)当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小于 10 公里/时。5.2.2 流程图 直运模式的流程图见图 1。图1 5.3 转运模式 5.3.1 转运模式 应分为一级转运模式和二级转运模式。DB34/T 34272019 3 5.3.2 一级转运模式 应符合以下两种条件:a)当垃圾转运量在(50150)吨/日时;b)当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在(1020)公里时。5.3.3 二级转运模式 应符合以下条件:当垃圾转运量大于 150 吨/日,且垃圾实际运输距离大于 20 公里时。5.3.4 流程图 5.3.4.1 一级转运流程图 一级运转流程图见图 2。图2 5.3.4.2 二级转运流程图 二级运转流程图见图 3。图3 6 收集转运流程 6.1 直运模式 6.1.1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6.1.2 收集容器收集后,应将收集容器集中至固定地点,待垃圾收集车辆来收取,垃圾收集车辆收满生活垃圾后,运输送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6.1.3 生活垃圾应密闭收集运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6.1.4 垃圾收集人员应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垃圾运输量等做好记录。6.1.5 垃圾收集运输车应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收集,达到垃圾收集点时应有明显声响作为提示。6.1.6 收集时垃圾不得落地,收集后地面不得有垃圾和污水。6.1.7 应按指定时间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6.1.8 垃圾收集运输车在收集、运输和转运垃圾时,垃圾不得暴露,车辆不得超载。6.1.9 垃圾收集运输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调用备用车辆,尽快到达指定地点完成垃圾运输工作。6.1.10 垃圾收集运输车到达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后应遵守其管理规定。6.2 转运模式 DB34/T 34272019 4 6.2.1 收集容器收集后,应将收集容器集中至固定地点,待垃圾收集运输车来收取,垃圾收集运输车收满生活垃圾后,运输送至附近的一级转运站压缩,压缩完成,使用与转运站配套的转运车辆转运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6.2.2 收集容器收集后,应将收集容器集中至固定地点,待垃圾收集运输车来收取,垃圾收集运输车收满生活垃圾后,运输送至附近的一级转运站压缩,压缩完成,使用与转运站配套的转运车辆转运至二级转运站,经过二级转运站转运至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6.2.3 生活垃圾应密闭收集运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6.2.4 垃圾收集人员应对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垃圾运输量等做好记录。6.2.5 收集时垃圾不得落地,收集后地面不得有垃圾和污水。6.2.6 应按指定时间将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6.2.7 垃圾收集运输车在收集、运输和转运垃圾时,垃圾不得暴露,车辆不得超载。6.2.8 垃圾收集运输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调用备用车辆,尽快到达指定地点完成垃圾运输工作。6.2.9 垃圾收集运输车到达末端处理或处置场所后应遵守其管理规定。7 应急处置 7.1 垃圾收运单位应根据区域生活垃圾应急处置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7.2 垃圾收运单位应对生活垃圾产生源的类别、数量、分布进行调查、评估。7.3 对于洪水、暴雨等灾害产生的特殊垃圾(水面漂浮垃圾等),应结合自然条件、垃圾形状,因地制宜地制定处置对策。7.4 在突发环境和公共卫生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及时会同环保、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测、甄别,由专业机构进行适当处置。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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