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1部分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DB4401/T 40.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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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I C S 2 3.0 4 0C 7 8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城 镇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第 1 部 分: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C o d e f o r s a f e t y m a n a g e m e n t c i t y g a s c o n d u c t a n e n t e r p r i s eP a r t 1:l i q u e f i e d p e t r o l e u m g a s c o n d u c t a n e n t e r p r i s e2 0 2 0-0 1-2 2 发 布 2 0 2 0-0 3-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24.1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目 标 管 理.24.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34.3 人 员 配 备 要 求.34.4 安 全 生 产 职 责.54.5 安 全 生 产 投 入.54.6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64.7 安 全 教 育 培 训.64.8 抢 险 与 事 故 管 理.74.9 安 全 检 查 与 隐 患 整 改.85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配 站 安 全 管 理.95.1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管 理.95.2 现 场 安 全 管 理.1 26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安 全 管 理.2 36.1 一 级 供 应 站 安 全 管 理.2 36.2 二 级 供 应 站 安 全 管 理.2 56.3 三 级 供 应 站 安 全 管 理.2 76.4 便 民 服 务 部 安 全 管 理.2 96.5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组 用 户 安 全 管 理.3 2附 录 A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标 准 和 要 求.3 4附 录 B 政 府 燃 气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内 容.6 6附 录 C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内 容.7 6附 录 D 燃 气 站 点 开 展 安 全 自 检 内 容.9 1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I I I前 言 城 镇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由 以 下 3 部 分 组 成:第 1 部 分: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第 2 部 分:管 道 燃 气 经 营 企 业;第 3 部 分:汽 车 加 气 经 营 企 业。本 部 分 为 城 镇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本 部 分 按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编 制。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广 东 铭 安 职 业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谢 亮,张 疆,崔 运 河,向 东 彪,彭 志 威,李 大 江,段 述 林,唐 明 贤。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1城 镇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规 范第 1 部 分: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广 州 市 城 镇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要 求,适 用 于 已 正 式 投 产 运 行 的面 向 居 民、商 业、工 业 企 业 等 领 域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8 2 1 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2 8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1 1 4 2 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J J 5 1 城 镇 燃 气 设 施 运 行、维 护 和 抢 修 安 全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3.1城 镇 燃 气 c i t y g a s从 城 市、乡 镇 或 居 民 点 中 的 地 区 性 气 源 点,通 过 输 配 系 统 供 给 居 民 生 活、商 业、工 业 企 业 生 产、采暖 通 风 和 空 调 等 各 类 用 户 公 用 性 质 的,且 符 合G B 5 0 0 2 8 燃 气 质 量 要 求 的 可 燃 气 体。城 镇 燃 气 一 般 包 括 天然 气、液 化 石 油 气 和 人 工 煤 气。3.2加 臭 剂 o d o r a n t一 种 具 有 强 烈 气 味 的 有 机 化 合 物 或 混 合 物。3.3液 化 石 油 气 供 应 站 L P G s u p p l y s t a t i o n具 有 储 存、装 卸、灌 装、气 化、混 气、配 送 等 功 能,以 储 配、气 化(混 气)或 经 营 液 化 石 油 气 为 目 的的 专 门 场 所,是 液 化 石 油 气 厂 站 的 总 称。包 括 储 存 站、储 配 站、灌 装 站、气 化 站、混 气 站、瓶 组 气 化 站和 瓶 装 供 应 站。3.4液 化 石 油 气 储 存 站 L P G s t o r e d s t a t i o n由 储 存 和 装 卸 设 备 组 成,以 储 存 为 主,并 向 灌 装 站、气 化 站 和 混 气 站 配 送 液 化 石 油 气 为 主 要 功 能 的专 门 场 所。3.5DB 4 4 0 1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2液 化 石 油 气 储 配 站 L P G s t o r e d a n d d e l i v e r e d s t a t i o n由 储 存、灌 装 和 装 卸 设 备 组 成,以 储 存 液 化 石 油 气 为 主 要 功 能,兼 具 液 化 石 油 气 灌 装 作 业 为 辅 助 功能 的 专 门 场 所。3.6液 化 石 油 气 气 化 站 L P G v a p o r i z i n g s t a t i o n由 储 存 和 气 化 设 备 组 成,以 将 液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转 变 为 气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为 主 要 功 能,并 通 过 管 道 向 用户 供 气 的 专 门 场 所。3.7液 化 石 油 气 灌 装 站 L P G f i l l i n g s t a t i o n由 灌 装、储 存 和 装 卸 设 备 组 成,以 液 化 石 油 气 灌 装 作 业 为 主 要 功 能 的 专 门 场 所。3.8液 化 石 油 气 瓶 组 气 化 站 v a p o r i z i n g s t a t i o n o f m u l t i p l e c y l i n d e r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s配 置 2 个 或 以 上 液 化 石 油 气 钢 瓶,采 用 自 然 或 强 制 气 化 方 式 将 液 态 液 化 石 油 气 转 换 为 气 态 液 化 石 油气 后,经 稳 压 后 通 过 管 道 向 用 户 供 气 的 专 门 场 所。3.9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b o t t l e d L P G d e l i v e r e d s t a t i o n经 营 和 储 存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专 门 场 所。3.1 0全 压 力 式 储 罐 f u l l y p r e s s u r i z e d s t o r a g e t a n k常 温 状 态 下 盛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储 罐,其 特 点 是 储 存 压 力 随 环 境 温 度 变 化。3.1 1半 冷 冻 式 储 罐 s e m i-r e f r i g e r a t e d s t o r a g e t a n k在 较 低 温 度 和 较 低 压 力 下 盛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储 罐。3.1 2全 冷 冻 式 储 罐 f u l l y r e f r i g e r a t e d s t o r a g e t a n k在 低 温 和 常 压 下 盛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储 罐。3.1 3爆 炸 极 限 e x p l o s i o n l i m i t指 可 燃 气 体 与 空 气 混 合 后,形 成 可 燃 性 混 合 气,在 混 合 气 中 可 燃 气 体 有 一 个 最 小 浓 度 值,低 于 这 个浓 度 值 对 混 合 气 进 行 点 燃 不 能 产 生 火 焰 传 播;可 燃 气 在 混 合 气 中 有 一 最 大 浓 度 值,高 于 这 个 浓 度 值 对 混合 气 进 行 点 燃 时 也 不 能 产 生 火 焰 传 播,最 小 浓 度 值 称 为 爆 炸 下 限,最 大 浓 度 值 称 为 爆 炸 上 限,下 限 上 限之 间 的 浓 度 范 围 称 作 爆 炸 范 围。爆 炸 极 限 通 常 用 可 燃 气 体 在 混 合 气 中 的 体 积 百 分 比(V)表 示,粉 尘的 爆 炸 极 限 用 g/m3表 示。4 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管 理4.1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目 标 管 理4.1.1 安 全 生 产 方 针企 业 应 坚 持 国 家“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主 要 负 责 人 应 依 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结 合 企 业 实 际,组 织 制 定 制 度 化 的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应 满 足:a)符 合 或 严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b)与 企 业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风 险 相 适 应;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3c)形 成 文 件,并 得 到 本 单 位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的 贯 彻 和 实 施;d)定 期 进 行 评 估,以 确 保 其 与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相 适 应;e)员 工 及 公 众 易 于 获 取。4.1.2 年 度 目 标 与 计 划4.1.2.1 企 业 应 确 定 量 化 的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目 标,逐 级 签 订 各 级 组 织 的 安 全 目 标 责 任 书,覆 盖 到 各 个 管理 层 级 和 岗 位,并 予 以 考 核。4.1.2.2 企 业 应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以 保 证 年 度 安 全 目 标 的 有 效 完 成。4.2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4.2.1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核 准 许 可 范 围,无 超 范 围 或 超 期 经 营,无 违 规 转 让、出 租 证 照 等 行 为。4.2.2 企 业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从 业 人 员 超 过 1 0 0 人 的 企 业,应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配 备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并 应 按 规 定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4.2.3 企 业 应 建 立 从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领 导 小 组)到 基 层 班 组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网 络。4.2.4 企 业 应 层 层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制 度。坚 持 党 政 同 责,企 业 党 委 会 应 每 半 年 研 究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工作,董 事 会 应 每 季 度 研 究 一 次。企 业 总 经 理 每 月 召 开 不 少 于 一 次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安 全 生 产 例 会。企业 分 管 负 责 人 每 周 要 组 织 分 析 研 究、部 署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具 体 问 题。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应 形 成 会 议 纪 要,会 议纪 要 应 下 发 至 公 司 各 部 门 以 及 储 配 站、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各 单 位 对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落 实。4.2.5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存 档 保 存 好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会 议 记 录 或 纪 要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决 议 落 实情 况 的 相 关 资 料。4.3 人 员 配 备 要 求4.3.1 安 全、技 术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4.3.1.1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实 际 控 制 人)、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取 得有 效 的 燃 气 经 营 企 业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培 训 合 格 证 书。4.3.1.2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培 训 合 格 证 书。4.3.1.3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a)燃 气、石 油 化 工、化 工 机 械、安 全 工 程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b)大 专 学 历,从 事 相 关 行 业 8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并 经 考 核 合 格;c)本 科 以 上 学 历,从 事 相 关 行 业 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并 经 考 核 合 格。4.3.1.4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宜 具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或 持 有 效 的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培 训 考核 合 格 证 书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培 训 合 格 证 书。4.3.2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数 量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应 不 少 于 表 1 的 要 求。DB 4 4 0 1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4表 1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表类别 规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总数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人)3 0 以下 1 13 0-1 0 0 2 11 0 1-3 0 0 3 13 0 1-1 0 0 0 5 21 0 0 1 以上 8 3储配站数量(个)1 1 12-8 2 19-1 5 5 21 6 以上 8 3供应站数量(个)1-1 0 1 11 1-2 0 2 12 1-5 0 5 25 1 以上 8 34.3.3 岗 位 人 员 数 量4.3.3.1 液 化 石 油 气 企 业 应 配 备 2 名 以 上 电 工。4.3.3.2 储 配 站 岗 位 人 员 的 配 备 应 不 少 于 表 2 要 求。表 2 储 配 站 岗 位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表人员 数量站 长 1专职安全员 1充装工 充装枪数量的一半气瓶检查员 2(可由充装工兼任)罐区运行工 2(专职)电 工 1(可兼职)抢险人员 3(可兼职,经培训取证)4.3.3.3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按 气 瓶 总 容 积(气 瓶 总 容 积 按 实 瓶 个 数 和 单 瓶 几 何 容 积 的 乘 积 计 算)和 瓶 库 面 积 划 分 为 一 级 供 应 站、二 级 供 应 站、三 级 供 应 站 和 便 民 服 务 部。具 体 见 表 3。表 3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分 级名称 气瓶总容积(m3)瓶库面积(m2)一级供应站 6 V 2 0(瓶库存放实瓶数量不得超过 5 6 0 个 1 5 k g 重瓶或容积相当的其它规格重瓶)8 0二级供应站 1 V 6(瓶库存放实瓶数量不得超过 1 6 8 个 1 5 k g 重瓶或容积相当的其它规格重瓶)4 0三级供应站 V 1(瓶库存放实瓶数量不得超过 2 8 个 1 5 k g 重瓶或容积相当的其它规格重瓶)2 0便民服务部 V 0.5 3(瓶库存放实瓶数量不得超过 1 5 个 1 5 k g 重瓶或容积相当的其它规格重瓶)1 5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54.3.3.4 供 应 站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应 不 少 于 表 4 要 求。表 4 供 应 站 岗 位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表岗位 级站 级站 级站 便民服务部管理员(人)4 2 11送气工(人)1 0 5 324.4 安 全 生 产 职 责4.4.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领 导 小 组)和 各 部 门 的 安 全 职 责,制 定 各级 各 类 人 员 包 括 主 要 负 责 人、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职 责。4.4.2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应 覆 盖 本 单 位 所 有 部 门 和 人 员,做 到“一 职 一 责,一 岗 一 责”。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 应 简 练、实 用,符 合 岗 位 要 求,具 有 针 对 性 和 可 操 作 性。4.4.3 企 业 与 政 府 燃 气 行 政 许 可 部 门 应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企 业 与 内 设 安 全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下 属分 公 司、子 公 司、站 点 均 应 层 层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4.4.4 企 业 应 对 各 级 管 理 部 门、管 理 人 员 及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情况 每 半 年 考 核 1 次。企 业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存 档 保 存 好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定 期 考 核 记 录。4.5 安 全 生 产 投 入4.5.1 企 业 应 提 取 符 合 要 求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以 上 年 度 实 际 营业 收 入 为 计 提 依 据,采 取 超 额 累 退 方 式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平 均 逐 月 提 取:a)营 业 收 入 不 超 过 1 0 0 0 万 的,按 4%提 取;b)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 0 0 0 万 至 1 亿 元 部 分,按 2%提 取;c)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 亿 至 1 0 亿 元 部 分,按 0.5%提 取;d)营 业 收 入 超 过 1 0 亿 元 的 部 分,按 0.2%提 取。企 业 安 全 费 用 应 按 照 以 下 范 围 使 用:a)完 善、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支 出(不 含“三 同 时”要 求 初 期 投 入 的 安 全 设 施),包 括 库房、罐 区 等 作 业 场 所 的 监 控、监 测、通 风、防 晒、调 温、防 火、灭 火、防 爆、泄 压、防 毒、消毒、中 和、防 潮、防 雷、防 静 电、防 腐、防 渗 漏、防 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设 施 设 备 支 出;b)配 备、维 护、保 养 应 急 救 援 器 材、设 备 支 出 和 应 急 演 练 支 出;c)安 全 设 施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支 出;d)安 全 生 产 检 查、评 价(不 包 括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安 全 评 价)、咨 询 和 标 准 化 建 设 支 出;f)配 备 和 更 新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支 出;g)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培 训 支 出;企 业 用 户 宣 传 可 采 用 报 纸、电 视、进 入 社 区、短 信、海 报 等形 式;h)安 全 生 产 适 用 的 新 技 术、新 标 准、新 工 艺、新 装 备 的 推 广 应 用 支 出;i)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4.5.2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科 目,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计 划,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台 账,监 督管 理 安 全 投 入 的 有 效 使 用。4.5.3 企 业 每 座 储 配 站 每 年 安 全 投 入 不 少 于 5 万 元;每 个 供 应 站(便 民 服 务 部)每 年 安 全 投 入 不 少于1 万 元;有 安 全 投 入 开 支 凭 证。4.5.4 燃 气 供 应 企 业 应 依 法 为 员 工 购 买 工 伤 保 险,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DB 4 4 0 1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64.6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4.6.1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生 产 会 议 制 度、安全 生 产 检 查 与 隐 患 整 改 制 度、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投 入 制 度、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制 度、特 种 作业 人 员 管 理 制 度、事 故 管 理 制 度、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工 程 施 工 及 动 火 管 理 制 度、用 户 安 全 管 理 规 定、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安 全 设 施 和 设 备 管 理 制 度、危 险 作 业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 度、质 量 管 理制 度、用 户 服 务 管 理 制 度、配 送 管 理 制 度、设 备 管 理 规 定、用 户 安 全 宣 传 管 理 规 定、液 化 石 油 气 站 安 全管 理 制 度、液 化 石 油 气 瓶 装 供 应 站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等,并 正 式 发 布。4.6.2 企 业 应 根 据 燃 气 储 存、输 配 和 应 用 工 艺、技 术、设 备 设 施 的 特 点 和 危 险 性,编 制 作 业 操 作 规 程。操 作 规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钢 瓶 充 装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装 卸 车 操 作 规 程、液 化 石 油 气 压 缩 机 安 全 技 术 操作 规 程、烃 泵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钢 瓶 充 装 前、后 检 查 安 全 技 术 操作 规 程、钢 瓶 内 残 液 处 理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抢 险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带 压 密 封 堵 漏 抢 险 安 全 技 术 操 作指 引、供 应 站 钢 瓶 接 收 检 查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发 电 机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消 防 水 泵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电 工 安 全 技 术 操 作 规 程。4.6.3 企 业 应 将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发 放 到 相 关 工 作 岗 位,并 对 员 工 进 行 宣 贯 培 训。4.6.4 企 业 每 季 度 对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考 核。4.6.5 建 立 并 完 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检 查 考 核 台 帐,记 录 考 核 时 间、考 核 部 门、被 考 核 人员 姓 名、工 作 部 门、考 核 内 容、得 分、考 核 结 论 等 内 容。4.6.6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检 查 反 馈 问 题 的 评 估 情 况、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案 例、绩 效 评 定 结 果 等,对 安 全 生 产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修 订,确 保 其 有 效 和 适 用,保 证 每 个 岗 位 所 使 用 的 为 有 效 版 本。4.7 安 全 教 育 培 训4.7.1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依 据 国 家、地 方 及 行 业 规 定 和 岗 位 需 要,制 定 适 宜 的 安 全教 育 培 训 目 标 和 要 求。定 期 收 集、汇 总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需 求,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培 训 目 标,制 定 并 实 施 安 全教 育 培 训 计 划。4.7.2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应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a)法 定 代 表 人(或 实 际 控 制 人)、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安 全 生 产 直 接 责 任 人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取 得 有 效 的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安全 生 产 管 理 培 训 合 格 证 书;b)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宜 具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资 格 或 持 有 效 的 燃 气 经 营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专 业 培 训 考核 合 格 证 书 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培 训 合 格 证 书;c)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应 接 受 发 证 单 位 的 再 教 育 培 训。4.7.3 新 入 职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应 经 过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对 新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公 司 级、部 门 或 站 场 级、班 组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新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安 全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于 7 2 学 时。4.7.4 在 岗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在 岗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包 括:a)企 业 应 对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生 产 技 能 培 训,使 其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全 操 作 规 程,并 确 认 其 能 力 符 合 岗 位 要 求。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或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不 得 上 岗 作 业;b)操 作 岗 位 人 员 每 年 应 接 受 再 培 训,再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0 学 时;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7c)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转 岗 或 离 岗 半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者,应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岗。4.7.5 在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应 对 有 关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教 育 和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4.7.6 企 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定 期 复 审。4.7.7 企 业 应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包 括:承 包 商、供 应 商、以 及 临 时 外 聘 人 员。4.7.8 应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每 次 培 训 有 完 整 的 记 录,包 括 培 训 内 容、参 加 培 训 人 员 签 名、培 训照 片 等。4.7.9 定 期 开 展 用 户 安 全 宣 传:企 业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1 次 安 全 宣 传 活 动,并 向 公 众 发 放 符 合 要 求的 宣 传 资 料。可 采 用 报 纸、电 视、进 入 社 区、海 报、短 信 等 形 式 进 行 宣 传。4.8 抢 险 与 事 故 管 理4.8.1 企 业 应 成 立 抢 险 队,抢 险 队 应 配 备 专 职 负 责 人。抢 险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并 考 核 合 格。4.8.2 抢 险 队 伍 应 装 备 专 用 抢 险 车,其 核 定 载 重 量 应 不 少 于 1 2 0 0 k g,车 身 应 喷 涂 黄 色 并 标 注 燃 气 抢 险(或 工 程 救 险)字 样,并 且 每 个 抢 险 点 不 少 于 1 台 抢 险 车 辆。4.8.3 抢 险 队 伍 还 应 配 备 防 爆 对 讲 机、钢 瓶 抢 险 罐、防 静 电 防 冻 服 饰、正 压 自 给 式 空 气 呼 吸 器、便 携式 可 燃 气 体 浓 度 检 测 报 警 器、带 压 堵 漏 工 具、防 爆 工 具 等。液 化 石 油 气 经 营 企 业 抢 险 点、装 备 及 人 员 应不 少 于 表 5 的 要 求。表 5 抢 险 队 伍 配 置 要 求项目储配站数量(座)供应站数量(个)3 4-1 5 1 5 2 0 2 1-5 0 5 0抢险点数量 1 2 4 1 2 4人员 6 1 2 2 4 6 1 2 2 4主要设备车辆(辆)1 2 4 1 2 4数字式防爆对讲机(对)2 4 8 2 4 81 5 k g 钢瓶抢险罐或 5 0 k g 钢瓶抢险罐(个)1 2 4 1 2 4防静电服 2 4 8 2 4 8防冻服、鞋、帽、手套(套)2 4 8 2 4 8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台)2 4 8 2 4 8便携式可燃气体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台)1 2 4 1 2 4带压堵漏工夹具 1 2 4/防爆工具(套)2 4 8 2 4 84.8.4 每 月 对 抢 险 设 施 进 行 1 次 检 查,保 证 抢 险 设 施 完 好 可 用,并 记 录 检 查 情 况。4.8.5 企 业 应 建 立 应 急 指 挥 系 统,实 行 分 级 管 理。建 立 与 安 全 生 产 规 模 和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应 急 救 援队 伍,明 确 职 责。企 业 应 建 立 应 急 通 讯 录,相 关 应 急 单 位、部 门 及 人 员 的 电 话 号 码 应 置 于 明 显 位 置,保证 相 关 人 员 熟 悉 掌 握。DB 4 4 0 1D B 4 4 0 1/T 4 0.1 2 0 2 084.8.6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a)依 据 G B/T 2 9 6 3 9-2 0 1 3 的 要 求,制 订 完 整 的 应 急 预 案,包 括 总 则、应 急 组 织 体 系 与 职 责、预警 机 制、信 息 报 送、应 急 响 应、处 置 方 案、应 急 程 序、善 后 处 置、应 急 保 障 等 内 容;b)针 对 企 业 抢 险 遇 到 的 燃 气 站 点 事 故、燃 气 运 输 事 故、燃 气 用 户 事 故,建 立 完 整 的 现 场 处 置 方 案;c)企 业 应 按 要 求 向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备 案;d)企 业 应 定 期 评 审 修 订 应 急 救 援 预 案,至 少 每 三 年 评 审 修 订 1 次。4.8.7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培 训 与 演 练:a)企 业 应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培 训,定 期 演 练,评 价 演 练 效 果,评 估 应 急 救 援 预 案的 充 分 性 和 有 效 性,并 形 成 记 录,包 括 演 练 方 案、演 练 总 结 评 估、改 进 措 施、参 演 人 员 签 名、演 练 照 片;b)企 业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或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演 练,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1次 演 练;c)演 练 后 及 时 进 行 演 练 效 果 评 价,并 对 应 急 预 案 评 审。4.8.8 企 业 应 建 立 事 故 管 理 台 帐,明 确 事 故 报 告 程 序。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除 立即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外,应 按 规 定 和 程 序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部 门。企 业 有 关 部 门 和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告 后,应 按 规 定 和 程 序 上 报 有 关 部 门。事 故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事 故 发 生 时 间、发 生 地 点、事 故 现 场 情 况、事 故 的 简 要 经 过、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与 经 济 损 失、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等。4.8.9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应 按 照 事 故 分 类 分 级 规 定,迅 速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积 极 组织 抢 险 与 救 援,妥 善 处 理,控 制 事 态,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4.8.1 0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应 积 极 配 合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的 事 故 调 查,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在 事故 调 查 期 间 严 禁 擅 离 职 守,应 当 随 时 接 受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询 问,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4.9 安 全 检 查 与 隐 患 整 改4.9.1 企 业 应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检 查 管 理 制 度,制 订 各 类 安 全 检 查 表,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4.9.2 企 业 应 制 订 安 全 检 查 计 划,根 据 安 全 检 查 计 划,开 展 综 合 检 查、专 项 检 查、日 常 检 查 和 节 假 日检 查,主 要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并 参 与 安 全 检 查,并 建 立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台 账。安 全 检 查 台 账 记 录 应 包 括 每 次 安全 检 查 时 间,参 加 检 查 人 员、检 查 内 容、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和 整 改 要 求 等。安 全 检 查 要 求 如 下:a)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自 查 记 录:安 全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每 月 对 本 企 业 不 少 于 1 次 安 全 检 查,有 详 细 的 安 全检 查 记 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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