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与养护规范DB3301/T 0227-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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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2 7.1 4 0P 5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城 市 非 河 道 小 微 水 体 管 理 与 养 护 规 范2 0 1 8-0 6-2 0 发 布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拱 墅 区 人 民 政 府 湖 墅 街 道 办 事 处、拱 墅 区 城 市 管 理 局、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杭州 市 市 区 河 道 监 管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韧、顾 建 强、钱 志 卫、曾 平 华、叶 茂 勇、祝 伟 铃、徐 立。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1城 市 非 河 道 小 微 水 体 管 理 与 养 护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市 非 河 道 小 微 水 体 的 分 类、达 标 要 求、管 理 分 工、日 常 巡 查、水 质 抽 样 检 测、养 护方 法、制 度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非 河 道 小 微 水 体 的 日 常 管 理 与 养 护。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3 3/T 7 2 1 水 产 养 殖 消 毒 剂 使 用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城 市 非 河 道 小 微 水 体城 市 内 除 河 道、内 河 以 外,位 于 公 共 场 所 且 与 外 界 水 系 不 直 接 连 通 的 固 定 露 天 水 体。如:公 园 池 塘、历 史 古 塘、居 民 小 区(或 单 位)内 的 露 天 水 池、小 河 小 溪、沟、渠 等。注:公共露天游泳池不属于城市非河道小微水体,其管理按照公共游泳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执行。3.2责 任 单 位城 市 非 河 道 小 微 水 体(以 下 简 称 小 微 水 体)的 所 有 权 单 位 或 使 用 单 位,或 由 政 府 或 部 门 指 定 的 管 理单 位。3.3池 塘(沟 渠)长由 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或 由 小 微 水 体 责 任 单 位 确 定,负 责 牵 头 组 织 协 调 小 微 水 体 日 常 监 督 管 理工 作 的 人 员。4 分 类4.1 根 据 水 体 类 型、所 处 位 置、发 挥 作 用 和 社 会 影 响 等 因 素,将 小 微 水 体 按 重 要 程 度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分为 A、B、C 三 类。4.2 A 类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小 微 水 体,可 列 为 A 类:a)属 于 历 史 名 胜 古 迹 或 位 于 风 景 旅 游 景 点 内 的,如:历 史 古 塘、寺 庙 放 生 池 等;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2b)位 于 公 园 内 的;c)位 于 政 府 机 关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场 所 内 的;d)位 于 学 校、医 院、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博 物 馆、图 书 馆、体 育 馆 等 科 教、卫 生、文 化、艺 术 场 所内 的;e)位 于 机 场、火 车 站、长 途 汽 车 站、码 头 等 公 共 交 通 场 所 内 的;f)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应 纳 入 A 类 管 理 的。4.3 B 类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小 微 水 体,可 列 为 B 类:a)位 于 居 民 小 区 内 的,如:喷 泉 池、景 观 池 等;b)位 于 宾 馆、酒 店 等 提 供 餐 饮、住 宿 服 务 场 所 内 的;c)位 于 商 场、集 贸 市 场 等 商 业 服 务 场 所 内 的;d)位 于 影 剧 院、游 乐 场 等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内 的;e)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应 纳 入 B 类 管 理 的。4.4 C 类除 A、B 类 外 的 其 他 小 微 水 体。5 达 标 要 求应 符 合 以 下 达 标 要 求:a)水 体 p H 值 应 在 6 9 之 间、透 明 度 大 于 2 5 c m;b)水 体 无 异 味,颜 色 无 明 显 发 黑 等 异 常 情 况;c)水 面 无 明 显 垃 圾 漂 浮 物;d)水 底 无 明 显 淤 泥 或 垃 圾 淤 积;e)沿 岸 无 非 法 设 置 排 污 口;f)沿 岸 无 明 显 垃 圾。注:雨水排放沟、渠和平常基本无水(只有降雨才有水量)的小河、小溪、小渠等水体,p H 值、透明度可不作要求。6 管 理 分 工6.1 区、县(市)治 水 主 管 部 门6.1.1 负 责 统 筹 协 调、组 织 实 施 辖 区 内 小 微 水 体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工 作。6.1.2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对 辖 区 内 小 微 水 体 的 动 态 摸 底 排 查 工 作。6.1.3 负 责 对 街 道(乡 镇)进 行 指 导、监 督 和 评 价 考 核。6.1.4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落 实 经 费、人 员、设 备 等 保 障 措 施。6.1.5 按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要 求 落 实 对 小 微 水 体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工 作。6.2 街 道(乡 镇)6.2.1 组 织 开 展 辖 区 内 小 微 水 体 动 态 摸 底 排 查。6.2.2 对 辖 区 内 小 微 水 体 进 行 登 记 造 册,依 照 第 4 章 的 A、B、C 进 行 分 类,按 本 地 坐 标 系 绘 制 小 微 水体 分 布 图。指 定 或 确 认 小 微 水 体 的 责 任 单 位。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36.2.3 落 实 池 塘(沟 渠)长,明 确 工 作 职 责,对 池 塘(沟 渠)长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检 查。6.2.4 组 织 开 展 对 小 微 水 体 的 日 常 巡 查、水 体 抽 样 检 测 和 专 项 督 查。6.2.5 对 不 达 标 的 小 微 水 体,督 促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整 改,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确 认,并 及 时 将 情 况 报 治 水 主管 部 门。6.2.6 遇 到 突 发 或 重 大 事 件(如 水 体 遭 人 为 恶 意 破 坏、污 染),应 第 一 时 间 向 上 级 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门 报 告,并 参 与 现 场 整 治 工 作。6.2.7 建 立 义 务 监 督 员 队 伍,组 织 开 展 义 务 监 督 活 动。6.2.8 组 织 开 展 爱 水 护 水 相 关 宣 传 活 动,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6.2.9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对 小 微 水 体 管 理 工 作 的 社 会 满 意 度 调 查。6.2.1 0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小 微 水 体 长 效 管 理 制 度,并 持 续 改 进 完 善。6.2.1 1 配 合 上 级 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小 微 水 体 其 他 管 理 工 作。6.3 池 塘(沟 渠)长6.3.1 监 督 小 微 水 体 环 境 治 理 实 施 方 案、小 微 水 体 整 治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的 落 实。6.3.2 对 小 微 水 体 进 行 日 常 巡 查。6.3.3 遇 到 突 发 或 重 大 事 件(如 水 体 遭 人 为 恶 意 破 坏、污 染),应 第 一 时 间 向 街 道(乡 镇)报 告,并监 督 落 实 整 治 工 作。6.3.4 配 合 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小 微 水 体 其 他 管 理 工 作。6.4 责 任 单 位6.4.1 制 定 并 实 施 小 微 水 体 环 境 治 理 实 施 方 案。6.4.2 确 定 并 实 施 小 微 水 体 整 治 重 点 工 程 项 目。6.4.3 对 小 微 水 体 进 行 日 常 养 护。6.4.4 对 需 委 托 维 保 单 位 进 行 养 护 的,应 与 具 有 合 法 经 营 资 质 的 单 位 签 订 合 同。6.4.5 对 维 保 单 位 的 养 护 工 作 进 行 监 督,督 促 维 保 单 位 标 准 化 开 展 养 护 工 作 并 做 好 日 常 养 护 记 录。6.4.6 遇 到 突 发 或 重 大 事 件(如 水 体 遭 人 为 恶 意 破 坏、污 染),应 第 一 时 间 向 街 道(乡 镇)报 告,并按 要 求 落 实 整 治 工 作。6.4.7 配 合 政 府 或 治 水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小 微 水 体 的 其 他 管 理 工 作,保 障 小 微 水 体 符 合 达 标 要 求。7 日 常 巡 查7.1 巡 查 频 次7.1.1 街 道(乡 镇)应 落 实 职 能 部 门、人 员,定 期 对 小 微 水 体 开 展 日 常 巡 查,具 体 巡 查 次 数 要 求 如 下:a)A 类 小 微 水 体,应 每 天 至 少 巡 查 1 次;b)B 类 小 微 水 体,应 每 周 至 少 巡 查 1 次;c)C 类 小 微 水 体,应 每 半 月 至 少 巡 查 1 次;d)暴 雨 后 或 高 温 天 气 下,应 加 大 巡 查 频 次。7.1.2 责 任 单 位 应 每 日 进 行 巡 查。7.1.3 池 塘(沟 渠)长 应 每 周 至 少 巡 查 1 次。7.2 巡 查 内 容巡 查 应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4a)水 面 有 无 漂 浮 垃 圾、大 规 模 的 漂 浮 植 物;b)水 体 是 否 存 在 黑 臭 情 况;c)水 底 是 否 有 明 显 淤 泥 垃 圾;d)沿 岸 是 否 有 非 法 排 污 口;e)沿 岸 是 否 有 明 显 垃 圾、杂 物 甚 至 违 章 建 筑;f)池 塘(沟 渠)长 标 识 牌 信 息 是 否 完 整、准 确。标 识 牌 样 式 见 附 录 A。7.3 日 常 巡 查 表巡 查 应 填 写 小 微 水 体 日 常 巡 查 表,具 体 样 式 见 附 录 B。巡 查 记 录 应 做 好 归 档 以 备 查。8 水 质 抽 样 检 测8.1 常 规 抽 样 检 测,A 类 小 微 水 体 宜 每 季 度 1 次;B 类 小 微 水 体 宜 每 半 年 1 次;C 类 小 微 水 体 抽 样 检 测次 数 不 作 具 体 要 求,视 水 质 情 况 而 定。8.2 如 发 现 水 质 情 况 恶 劣,应 立 即 开 展 抽 样 检 测。8.3 所 抽 水 体 样 本 应 送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应 由 送 检 单 位 归 档 管 理。9 养 护 方 法9.1 清 理9.1.1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A、B、C 三 类 小 微 水 体。9.1.2 清 理 目 标人 为 引 入 或 自 然 本 身 蓄 积 产 生 的 各 类 污 染 物,如 季 节 性 死 亡 的 水 生 动、植 物 残 体、长 期 沉 淀 产 生 的部 分 浮 泥 等,漂 浮 着 的 塑 料 袋、纸 屑、杂 草 落 叶 等 垃 圾 杂 物。9.1.3 保 洁 船9.1.3.1 对 水 域 面 积 较 大,人 员 无 法 靠 自 身 完 成 打 捞 清 理 工 作 的,应 配 备 保 洁 船。9.1.3.2 保 洁 船 的 作 业 应 参 照 河 道 保 洁 船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要 求。9.1.3.3 保 洁 船 船 体 应 保 持 整 洁。打 捞 完 毕 后 应 将 船 体 冲 刷 干 净,并 用 缆 绳 固 定 船 舶。9.1.4 水 域 拦 截对 于 水 域 面 积 较 大 的 小 微 水 体,可 根 据 需 要,按 照 水 流 走 向 和 变 化 规 律,在 漂 浮 废 弃 物 易 集 聚 处 设置 拦 截 设 施。拦 截 设 施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并 采 取 遮 盖 措 施,避 免 垃 圾 暴 露 在 外 影 响 环 境。设 施 内 的 垃 圾应 每 天 清 理 一 次,保 证 不 溢 满。9.1.5 清 洁 要 求9.1.5.1 应 每 日 对 水 面 漂 浮 物 进 行 打 捞 清 洁。每 天 清 洁 次 数 根 据 小 微 水 体 实 际 情 况,由 责 任 单 位 自 行确 定。9.1.5.2 暴 雨 后,应 在 雨 后 4 8 小 时 内 完 成 对 漂 浮 杂 草 和 垃 圾 的 清 理 工 作。9.1.5.3 当 水 体 出 现 蓝(绿)藻 气 温 在 2 5 3 0 时,易 出 现 蓝(绿)藻 时,应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清 理。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59.1.5.4 应 每 日 清 洁 小 微 水 体 周 边 垃 圾,定 期 修 剪 水 边 植 物。9.1.5.5 清 理 的 垃 圾 应 在 指 定 地 点 堆 放,日 产 日 清,不 得 焚 烧。9.1.5.6 清 理 的 死 禽 死 畜 应 按 规 定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作 无 害 化 处 理。9.2 增 氧9.2.1 如 具 备 安 装 条 件(安 装 点 应 避 免 运 行 时 产 生 的 噪 音 影 响 周 边 群 众 的 日 常 生 活)的,宜 安 装 增 氧设 施。9.2.2 增 氧 机 的 选 型、安 装 数 量 根 据 水 域 形 状、面 积、深 度 等 因 素 确 定。9.2.3 增 氧 机 应 安 装 于 水 体 中 央 或 偏 上 风 的 位 置。一 般 距 离 池 堤 5 m 以 上,并 用 插 杆 或 抛 锚 固 定,安 装时 应 保 证 其 在 工 作 时 产 生 的 水 流 不 会 将 池 底 淤 泥 搅 起。9.2.4 增 氧 机 应 在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运 行。应 结 合 季 节、水 质 条 件、天 气 情 况 和 增 氧 机 的 工 作 原 理、主 要作 用、增 氧 性 能、增 氧 机 负 荷 等 因 素 来 确 定 运 行 时 间。正 常 情 况 下,晴 天 在 午 后 开 机,阴 天 在 清 晨 开 机;雨 天 不 开 机。开 机 时 间 应 至 少 在 1 个 小 时 以 上。9.2.5 如 发 现 水 面 起 较 多 白 色 泡 沫(夏 季 闷 热 天 气 易 产 生 此 现 象),或 经 检 测 水 体 表 层 溶 氧 小 于 3 m g/L时,应 立 即 向 水 体 增 氧。9.2.6 应 按 照 保 养 手 册 或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定 期 对 增 氧 机 进 行 维 护 保 养。定 期 检 查 增 氧 机 电 器 电 缆 有无 破 损 或 异 常,防 止 漏 电。及 时 清 理 增 氧 机 周 围 漂 浮 物 和 垃 圾,避 免 堵 塞 增 氧 机 进 水 口。9.3 消 毒对 有 养 殖 鱼 类 等 水 生 动 物 的 小 微 水 体,可 参 照 D B 3 3/T 7 2 1 的 要 求 使 用 消 毒 剂 进 行 消 毒。9.4 水 生 植 物 种 植9.4.1 根 据 水 域 面 积、水 的 深 浅、拟 取 得 的 水 面 景 观 效 果 和 水 生 植 物 特 点 等 选 择 水 生 植 物 种 类。挺 水植 物 宜 种 植 在 不 妨 碍 水 上 活 动 的 区 域。沉 水 植 物 种 植 应 考 虑 植 物 生 长 所 需 水 域 深 度。浮 水 植 物 可 作 静 水面 上 的 点 缀。9.4.2 种 植 面 积 应 不 超 过 水 面 的 1/3。不 能 沿 岸 满 圈 种 植,应 有 疏 有 密,有 断 有 续。9.5 淤 泥 处 理9.5.1 当 小 微 水 体 底 泥 有 碍 景 观 或 出 现 发 臭 现 象,应 进 行 清 淤 处 理。9.5.2 当 发 现 水 底 有 突 出 障 碍 物 时,应 及 时 处 理。9.5.3 清 理 出 的 淤 泥,应 随 清 随 运,不 能 对 周 边 环 境 造 成 影 响。9.6 水 体 更 换对 有 条 件 的,小 微 水 体 宜 建 有 进 出 水 的 自 循 环 系 统,保 持 水 体 流 动 性。对 不 能 建 立 自 循 环 系 统 的,当 水 质 情 况 恶 劣,且 不 能 用 清 理、增 氧 或 消 毒 等 常 规 手 段 改 善 水 质 时,应 进 行 水 体 更 换 处 理。1 0 制 度 建 设1 0.1 区、县(市)治 水 主 管 部 门、街 道(乡 镇)应 建 立 实 施 小 微 水 体 的 长 效 管 理 制 度,并 持 续 改 进 完善。制 度 内 容 可 包 括:a)摸 底 排 查 制 度;b)突 发 情 况 应 急 响 应 制 度;c)小 微 水 体 销 号 制 度;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6d)义 务 监 督 员 工 作 制 度;e)考 核 评 价 制 度;f)宣 传 培 训 制 度;g)满 意 度 评 价 制 度。1 0.2 责 任 单 位 应 建 立 实 施 小 微 水 体 的 日 常 管 理 制 度,并 持 续 改 进 完 善。制 度 内 容 可 包 括:a)日 常 巡 查 制 度;b)突 发 情 况 应 急 响 应 制 度;c)维 保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制 度;d)维 保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制 度。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池 塘(沟 渠 长)标 识 牌 样 式池塘长(沟渠长)公示牌小微水体名称:池塘长(沟渠长):联系电话:保养单位:联系电话:监 管 部 门:联 系 人:联系电话:工作职责:1.监督小微水体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小微水体整治重点工程项目的落实;2.对小微水体进行日常巡查;3.遇到突发或重大事件(如水体遭人为恶意破坏、污染),应第一时间向街道(乡镇)报告,并监督落实整治工作;4.配合政府或治水主管部门做好小微水体其他管理工作。监督电话:区治水办单位单位公示牌编号:区人民政府年 月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8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小 微 水 体 日 常 巡 查 表小 微 水 体 名 称(或 编 号):巡 查 人 员 签 名:日 期:年 月 日序号 巡查内容巡查记录检查情况 不符合情况记录1水面有无漂浮垃圾、大规模的漂浮植物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2 水体是否存在黑臭情况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3 水底是否有明显垃圾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4沿岸是否有明显垃圾、杂物甚至违章建筑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5 沿岸是否有非法排污口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6池塘(沟渠)长标识牌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巡查结论合格 需整改,整改意见:落实情况:D B 3 3 0 1/T 0 2 2 7 2 0 1 89参 考 文 献 1 G B 3 8 3 8-2 0 0 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 G B 5 0 5 1 3-2 0 0 9 城 市 水 系 规 划 规 范 3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剿 灭 劣 V 类 水 验 收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浙 治 水 办 发 2 0 1 7 3 3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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