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计量技术规范DB3309/T 6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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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7.1 2 0.1 0U 5 0D B 33 09浙 江 省 舟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9/T 6 9 2 0 1 8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计 量 技 术 规 范M e t r o l o g y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a d m i r a l t y f u e l o i l f u e l l i n g p r o c e s s2 0 1 8-0 3-2 8 发 布 2 0 1 8-0 4-2 8 实 施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9/T 6 9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技 术 要 求.45 系 统 设 计.76 安 装 与 验 收.87 计 量 检 验.1 0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示 意 图.1 1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质 量 流 量 计 铭 牌 信 息.1 2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1 3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 示 例.1 4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 报 告.1 8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定 期 检 验 报 告.2 1附 录 G(资 料 性 附 录)燃 料 油 抽 样 及 检 测.2 2D B 3 3 0 9/T 6 9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起 草 单 位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舟 山 港 综 合 保 税 区 管 委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 国 船 级 社 质 量 认 证 公 司、舟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测 研 究 院(浙 江 省 大 宗 航 运 物流 产 业 计 量 测 试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梁 尚 昆、马 昊 立、王 健、祝 文 兵、汪 远、刘 瑛。D B 3 3 0 9/T 6 9 2 0 1 81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计 量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技 术 性 能、设 计、安 装 与 调 试 验 收、加 注 用 质 量 流 量 计 的 检 定、检 验 与 校 准 的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构 建、验 收、使 用、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4 2 0 8-2 0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 4 7 5 6-2 0 1 5 石 油 液 体 手 工 取 样 法G B 1 7 4 1 1 2 0 1 5 船 用 燃 料 油G B/T 2 0 7 2 8 2 0 0 6 封 闭 管 道 中 流 体 流 量 的 测 量 科 里 奥 利 流 量 计 的 选 型、安 装 和 使 用 指 南G B/T 2 5 3 4 6 2 0 1 0 船 舶 供 受 燃 油 程 序 及 检 测 方 法G B/T 2 7 8 6 7-2 0 1 1 石 油 液 体 管 线 自 动 取 样 法G B/T 3 1 1 3 0 2 0 1 4 科 里 奥 利 质 量 流 量 计J J F 1 0 0 1-2 0 1 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及 定 义J J F 1 0 0 4-2 0 0 4 流 量 计 名 词 术 语 及 定 义J J G 1 0 3 8 2 0 0 8 科 里 奥 利 质 量 流 量 计J J F 1 0 5 9.1-2 0 1 2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 与 表 示国 际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约:附 则 I(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n v e n t i o n f o r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P o l l u t i o nf r o m S h i p s:A n n e x I)国 际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约:附 则(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n v e n t i o n f o r t h e P r e v e n t i o n o f P o l l u t i o nf r o m S h i p s:A n n e x)O M I L R 1 1 7-1:2 0 0 7(E)非 水 液 体 动 态 测 量 系 统 第 1 部 分:计 量 和 技 术 要 求(D y n a m i c m e a s u r i n gs y s t e m s f o r l i q u i d s o t h e r t h a n w a t e r P a r t 1:M e t r o l o g i c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中 国 船 级 社 钢 质 海 船 入 级 规 范(2 0 1 5)及 其 修 改 通 报3 术 语 和 定 义J J F 1 0 0 1-2 0 1 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及 定 义 等 规 范 界 定 的 术 语 及 下 列 术 语 适 用 于 本 规 范。3.1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a d m i r a l t y f u e l o i l f u e l l i n g p r o c e s s由 流 量 计、辅 助 装 置、控 制 系 统、管 路 系 统、管 线 取 样 器 及 铅 封 点 组 成,在 船 舶 上 根 据 本 标 准 要 求安 装,经 检 验 合 格 后,用 于 计 量 加 油 量,并 形 成 记 录 的 系 统。D B 3 3 0 9/T 6 9 2 0 1 82注: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示意图见附录A。3.2小 流 量 切 除 l o w f l o w c u t-o f f质 量 流 量 计 变 送 器 内 的 一 个 参 数 设 置,如 果 流 速 低 于 该 小 流 量 切 除 值,则 流 量 计 的 输 出 归 零。3.3死 区 d e a d v o l u m e在 清 舱 和 吹 扫 过 程 中,加 油 船 的 输 油 管 路 及 油 舱 中 仍 会 积 存 燃 料 油 区 域 的 容 积。查 死 区 的 定 义3.4(测 量)误 差 e r r o r(o f m e a s u r e m e n t)测 量 结 果 减 去 被 测 量 的 真 值。3.5校 准 c a l i b r a t i o n在 规 定 条 件 下 的 一 组 操 作,确 定 由 测 量 标 准 提 供 的 量 值 与 相 应 示 值 之 间 的 关 系。J J F 1 0 0 1-2 0 1 1,4.1 0 3.6检 定 v e r i f i c a t i o n查 明 和 确 认 测 量 仪 器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活 动,它 包 括 检 查、加 标 记 和/或 出 具 检 定 证 书。J J F 1 0 0 1-2 0 1 1,9.1 7 3.7校 准 周 期 c a l i b r a t i o n i n t e r v a l两 次 连 续 校 准 的 间 隔 时 间。3.8零 点 偏 移 z e r o o f f s e t在 零 点 校 准 之 后,当 流 量 计 内 介 质 静 止 时,流 量 计 的 瞬 时 质 量 流 量 示 值。通 过 零 点 校 准 可 以 减 小 或消 除。注:通过调零可减小零点偏移。J J G 1 0 3 8-2 0 0 8,3.2 3.9校 准 系 数 c a l i b r a t i o n f a c t o r(s)校 准 检 测 元 件 时 取 得 的 每 个 检 测 元 件 所 特 有 的 数 值 常 数。转 换 器 中 设 置 了 此 常 数 后 可 确 保 流 量 计 按规 定 的 规 范 工 作。G B/T 2 0 7 2 8-2 0 0 6,2.9 3.1 0D B 3 3 0 9/T 6 9 2 0 1 83零 点 稳 定 性 z e r o s t a b i l i t y零 点 校 准 后,流 量 为 零 时 质 量 流 量 计 的 输 出 量 值,制 造 商 以 质 量 每 单 位 时 间 的 绝 对 值 表 示。注:只有在流体无气泡和大沉淀物的稳定条件下,零点稳定性的规定值才有效。G B/T 2 0 7 2 8-2 0 0 6,2.1 1 3.1 1含 气 量 上 限 a e r a t i o n l i m i t非 单 液 相 流 体 流 动 时,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下,不 改 变 系 统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所 允 许 的 最 大 含 气 量。3.1 2最 小 被 测 量 m i n i m u m m e a s u r e d q u a n t i t y按 计 量 要 求,可 接 受 的 被 测 液 体 的 最 小 量。3.1 3最 小 流 量 m i n i m u m f l o w r a t e加 油 船 质 量 流 量 计 通 过 计 量 检 测 机 构 认 可 的 符 合 精 度 要 求 的 最 小 流 量。3.1 4最 大 流 量 m a x i m u m f l o w r a t e加 油 船 质 量 流 量 计 通 过 计 量 检 测 机 构 认 可 的 符 合 精 度 要 求 的 最 大 流 量。3.1 5加 油 船 b u n k e r t a n k e r从 事 供 应 船 舶 油 品 的 专 用 船 舶。3.1 6船 用 燃 料 油 m a r i n e f u e l o i l s供 船 舶 内 燃 机 及 其 他 船 舶 设 备 使 用 的 各 种 燃 料 油。3.1 7含 气 量 指 数 a i r i n d e x加 油 过 程 中 燃 料 油 实 际 含 气 量 的 评 估 指 数。3.1 8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i n s p e c t i o n b o d y由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的 从 事 检 验 工 作 的 机 构。3.1 9计 量 检 定 机 构 f l o w m e t e r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u n i t由 计 量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具 备 检 定 资 质 的 机 构。3.2 0D B 3 3 0 9/T 6 9 2 0 1 84检 验 t e s t由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执 行 的 保 证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质 量 的 一 系 列 活 动,包 括 铅 封、管 路 改 装 审 批、实 船 测 试 等。4 技 术 要 求4.1 一 般 要 求4.1.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适 用 于-4 0 至 6 0 的 大 气 环 境。4.1.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用 质 量 流 量 计 应 取 得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的 检 定 证 书,系 统 应 经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检 验 合 格,方 可 安 装、使 用。4.1.3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中 的 主 要 设 备 及 部 件(如 流 量 计、阀 门、传 感 器、管 路、法 兰 及 垫 片 等)的 选 型 和 主 要 参 数 应 满 足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规 范 中 对 船 舶 货 油 系 统 管 路 的 技 术 要 求,包 括 压 力、温 度 及 介 质等。如 规 范 中 有 特 定 的 证 书 要 求,该 系 统 的 设 备 及 部 件 应 获 得 相 应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证 书。4.1.4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设 计、制 造 及 安 装 应 考 虑 防 止 任 何 因 燃 油 泄 露 引 起 的 火 灾 及 污 染。4.2 控 制、辅 助 功 能4.2.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控 制 系 统 应 具 备 零 点 校 准 功 能、显 示 功 能、打 印 功 能、数 据 储 存 和 图 表 显 示 功能、累 积 值 指 示 功 能、参 数 设 置 功 能、通 信 功 能、质 量 流 量 计 本 地 显 示 功 能 等。4.2.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辅 助 装 置 应 具 备 温 度、压 力 测 量 及 显 示 功 能、压 力 及 流 量 调 节 功 能、伴 热 功 能。4.2.3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预 留 通 讯 接 口,具 备 将 加 油 过 程 数 据 传 输 至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通 信 功 能。通 讯 接 口 应 与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接 口 要 求 相 匹 配。4.2.4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预 留 数 据 输 入/输 出 接 口,具 备 将 加 油 过 程 数 据 导 出 至 移 动 储 存 设 备 的 功能。4.2.5 质 量 流 量 计 应 具 备 本 地 显 示 功 能,显 示 压 力、温 度、故 障 代 码 等 信 息。4.2.6 控 制 系 统 中 图 表 显 示 功 能 应 能 显 示 燃 料 油 质 量、密 度、温 度、含 气 曲 线 等 参 数 信 息,上 述 信 息宜 显 示 在 一 张 图 表 中。4.2.7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配 备 自 动 打 印 装 置,并 与 控 制 系 统 相 衔 接,加 油 完 毕 后 系 统 应 能 自 动 打印 加 油 信 息,打 印 的 票 据 应 能 保 存 3 年。打 印 的 信 息 包 含 但 不 限 于:a)加 油 船 船 名;b)加 油 船 船 号;c)受 油 船 船 名;d)受 油 船 船 号;e)加 油 操 作 票 据 号 码;f)打 印 时 间;g)加 油 开 始 时 间;h)加 油 结 束 时 间;i)装 油 开 始 时 累 计 油 量;j)装 油 结 束 时 累 计 油 量;D B 3 3 0 9/T 6 9 2 0 1 85k)加 油 开 始 时 累 计 油 量;l)加 油 结 束 时 累 计 油 量;m)加 油 累 计 值;n)含 气 量 指 数;o)报 警 情 况;p)加 油 船 代 表 签 名 栏;q)受 油 船 代 表 签 名 栏。注:以上油量质量均为空气中质量。4.2.8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在 环 境 温 度 低 于 1 5,且 用 于 重 油 等 高 粘 度 燃 料 油 计 量 时,应 配 备 辅 助 伴热 装 置。辅 助 伴 热 装 置 可 采 用 蒸 汽、热 油 或 电 伴 热 等 措 施。4.2.9 辅 助 伴 热 装 置 的 伴 热 介 质 宜 选 用 蒸 汽 或 热 油,其 伴 热 温 度 由 船 舶 自 身 蒸 汽、热 油 系 统 控 制。4.2.1 0 采 用 电 伴 热 装 置 时,电 伴 热 装 置 应 具 备 温 度 监 控 及 故 障 报 警 功 能,当 温 度 监 控 系 统 或 伴 热 装 置出 现 故 障 时 能 发 出 声 光 报 警。同 时,电 伴 热 装 置 加 热 温 度 高 于 2 0 0 时 应 发 出 高 温 报 警,当 燃 料 油 温 度达 到 5 0 时,应 自 动 切 断 电 源 停 止 加 热,并 且 能 手 动 复 位。4.3 计 量 要 求4.3.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适 用 于 船 舶 的 工 作 环 境,并 在 指 定 的 船 舶 工 况 下,能 正 常 运 行 并 满 足 本标 准 要 求 的 计 量 精 度。4.3.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进 行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估,评 估 分 为 3 个 步 骤,具 体 见 表 1。表 1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估 步 骤序号 名称 计量要求1 水介质验证(1 级验证)准确度等级 0.1 级2 水转油评估(2 级验证)准确度等级 0.2 级3 实船测试(3 级验证)重复性 0.2%4.3.3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根 据 以 上 3 个 步 骤 的 评 估 结 果,最 终 评 估 得 出 系 统 的 测 量 扩 展 不 确 定 度,系 统的 扩 展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U=0.5%,k=2。4.3.4 水 介 质 验 证(1 级 验 证)应 执 行 J J G 1 0 3 8-2 0 0 8 的 规 定。质 量 流 量 计 应 取 得 水 介 质 验 证 证 书,校 准 机 构 应 符 合 浙 江 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4.3.5 水 转 油 评 估(2 级 验 证)应 符 合 O M I L R 1 1 7-1:2 0 0 7(E)的 要 求。由 计 量 检 测 机 构 或 其 认 可 的国 际 计 量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评 估,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或 声 明。4.3.6 实 船 测 试(3 级 验 证),应 由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对 加 油 船 与 测 试 平 台 之 间 三 次 燃 料 油 对 倒 的 数 据与 传 统 投 尺 测 量 数 据 进 行 综 合 评 估,并 出 具 评 估 报 告。4.3.7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扩 展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估 报 告 应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相 对 扩 展 不 确 定 度;b)测 量 范 围 在 最 小 流 量 与 最 大 流 量 之 间 流 量 计 的 误 差;D B 3 3 0 9/T 6 9 2 0 1 86c)流 量 计 序 列 号、零 位 校 准 及 配 置 参 数 设 定 值 等。4.3.8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应 考 虑 下 列 因 素:a)重 复 性;b)计 量 器 具 的 稳 定 性;c)管 路 吹 扫;d)小 流 量 切 除;e)零 点 稳 定 性;f)环 境 条 件。4.3.9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在 实 船 测 试 过 程 中 应 进 行 零 点 校 准。零 点 校 准 应 在 零 流 量 条 件 下 通 过 测 量和 存 储 零 点 偏 移 量 来 实 现。该 过 程 由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供 应 商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执 行。最 大 允 许 零 点 偏 移量 不 得 超 过 最 小 流 量 的 0.2%。4.3.1 0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定 期 进 行 零 点 校 准。校 准 周 期 见 7.1。4.3.1 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小 流 量 切 除 的 设 定 值 应 不 超 过 最 小 流 量 的 1 2%。4.3.1 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在 实 船 交 接 过 程 中 的 操 作 流 速 应 不 小 于 流 量 计 所 要 求 的 最 小 流 速,且 不 超过 最 大 流 速。最 小 流 速 不 低 于 表 2:表 2 最 小 流 速序号 口径 最小流速 t/h1 D N 1 5 0 7 02 D N 2 5 0 1 2 04.4 安 全 性 要 求4.4.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整 体 设 计 应 满 足 相 应 要 求 在 必 要 位 置 加 装 铅 封。4.4.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控 制 系 统 的 所 有 软 件 应 得 到 保 护,以 满 足 计 量 交 接 测 量 的 要 求,软 件 程 序 设 置应 防 止 对 软 件 和 系 统 的 参 数 设 置 进 行 未 经 授 权 的 更 改。任 何 影 响 系 统 测 量 完 整 性 的 软 件 配 置 的 更 改 或 重置 均 应 由 系 统 供 应 商 或 其 授 权 人 员 执 行,并 自 动 形 成 更 改 记 录。系 统 应 能 自 动 记 录 任 何 影 响 计 量 的 设 置更 改,以 备 检 查。4.4.3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配 备 能 够 自 动 储 存 测 量 过 程 数 据,且 有 安 全 保 障 的 存 储 装 置。储 存 数 据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操 作 历 史、批 次 和 临 界 报 警 等。数 据 记 录 在 系 统 内 应 至 少 保 存 1 2 个 月。4.4.4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控 制 系 统 宜 设 计 为 故 障 安 全 型,应 具 备 故 障 自 检 及 声 光 报 警 功 能。报 警 应 在 控制 面 板 处 显 示 并 自 动 记 录。故 障 解 除 后,系 统 应 手 动 复 位。关 键 的 故 障 报 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系 统 断 电、流 量 计 故 障、传 感 器 故 障、设 备 通 讯 故 障 及 系 统 失 效 等。4.4.5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故 障 报 警 信 号 宜 接 入 船 舶 货 控 综 合 报 警 系 统,在 加 油 过 程 中 出 现 系 统 故 障时 应 立 即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通 知 值 班 人 员。若 上 述 功 能 无 法 实 现,控 制 系 统 面 板 应 安 装 于 加 油 过 程 中 有 人 员值 守 的 位 置。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在 泵 停 止 后,应 自 动 记 录 停 泵 时 累 积 流 量 的 读 数。4.4.6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控 制 系 统 在 外 部 电 源 断 电 情 况 下,应 能 发 出 声 光 报 警。自 身 不 间 断 电 源 应 能 持续 供 电 至 少 0.5 小 时。D B 3 3 0 9/T 6 9 2 0 1 874.4.7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中 主 要 承 压 设 备 及 部 件 应 在 制 造 厂 进 行 耐 压 试 验,安 装 上 船 后 质 量 流 量 计系 统 应 进 行 整 体 的 耐 压 试 验,试 验 压 力 为 船 舶 货 油 系 统 设 计 压 力 的 1.5 倍,但 不 小 于 0.4 M P a,保 压 5 m i n系 统 所 有 设 备、部 件 及 连 接 处 应 无 损 坏、无 变 形、无 渗 透、无 泄 漏。4.4.8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中,电 气 设 备 的 带 电 部 件 以 外 的 所 有 可 接 近 的 金 属 部 分 均 应 可 靠 接 地。4.4.9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中 电 气 设 备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表 3 电 气 设 备 防 护 等 级序号 安装处所 环境条件 最低防护等级1 室内 滴水和(或)中等机械损伤危险 I P 2 22 室内潮湿区域 较大的水和(或)机械损伤危险 I P 4 43 甲板 大量浸水的危险 I P 5 64.4.1 0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中 的 电 气 设 备 安 装 于 防 爆 危 险 区 域 的,应 满 足 该 区 域 防 爆 危 险 等 级 要 求。电 气 设 备 需 持 有 国 家 或 国 际 认 可 的 防 爆 主 管 试 验 机 构 核 发 的 防 爆 合 格 证。船 舶 电 气 设 备 的 防 爆 要 求 应 符合 中 国 船 级 社 钢 质 海 船 入 级 规 范(2 0 1 5 版)第 4 分 册,第 1 章,第 3 节 中 1.3.3 条 款 的 要 求。4.4.1 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中 的 电 气 设 备 在 船 舶 正 常 工 况 下,各 电 源 线 与 外 壳 之 间 的 绝 缘 电 阻 应 高 于1 M。4.5 质 量 保 证4.5.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设 计、制 造 及 验 收 应 符 合 G B/T 3 1 1 3 0-2 0 1 4、G B/T 2 0 7 2 8 的 要 求。4.5.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质 量 流 量 计 供 应 商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并 获 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证 书。4.5.3 每 台 质 量 流 量 计 出 厂 时 应 有 铭 牌,铭 牌 至 少 包 含 附 录 B 所 列 信 息。5 系 统 设 计5.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设 计 应 考 虑 以 下 事 项:a)燃 油 主 管 位 置;b)加 油 管 路 位 置;c)油 泵 位 置;d)加 油 臂 位 置;e)管 道 布 置;f)盲 板 位 置;g)阀 门 位 置;h)流 量 计 安 装 位 置 尽 可 能 靠 近 输 油 点;i)系 统 其 他 部 件 的 安 装 位 置;j)介 质 种 类;k)口 径;D B 3 3 0 9/T 6 9 2 0 1 88l)流 量 范 围;m)其 他 相 关 因 素。5.2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管 路 改 装 图 应 经 船 舶 检 验 机 构 的 审 批,管 路 改 装 图 中 应 包 含 对 死 区、防 爆 区域、舱 容 的 标 注 说 明。油 舱 容 量、管 道 改 装 图 应 展 示 在 船 上,以 备 检 查。5.3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供 应 商 在 系 统 设 计 阶 段 应 至 少 向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以 下 资 料:a)管 路 改 装 图;b)铅 封 图;c)质 量 流 量 计 出 厂 水 校 准 证 书;d)质 量 流 量 计 水 转 油 型 式 评 估 报 告;e)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颁 发 的 质 量 流 量 计 型 式 批 准 证 书。6 安 装 与 验 收6.1 安 装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应 安 装 在 燃 料 油 主 管 路 上,加 油 船 在 装 卸 燃 料 油 时 均 需 经 过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统,并 形 成 记 录。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的 安 装 应 符 合 系 统 供 应 商 的 要 求。安 装 应 考 虑 以 下 因 素:a)安 装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所 需 的 空 间,包 括 需 要 现 场 校 准 时 连 接 外 部 校 准 装 置 或 标 准 流 量 计 所 需 的空 间;b)管 道 连 接 件 的 等 级、连 接 方 式 和 材 质,以 及 所 使 用 装 置 的 尺 寸;c)危 险 区 域 的 分 类;d)气 候 和 环 境 对 检 测 元 件 的 影 响,例 如 温 度、湿 度、腐 蚀 性 大 气、机 械 冲 击、振 动 和 电 磁 场;e)安 装 和 支 撑 要 求。6.1.1 满 管 要 求:安 装 一 次 装 置 时 宜 使 振 动 管 充 满 被 测 流 体,这 有 助 于 防 止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的 测 量 性能 减 退,供 应 商 应 规 定 清 除 或 者 排 空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中 的 液 体 或 气 体 的 手 段。6.1.2 安 装 方 位:堵 塞、覆 盖 物、截 留 气 体、冷 凝 物 或 固 体 沉 淀 物 会 影 响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的 性 能。检测 元 件 的 安 装 方 位 取 决 于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的 预 定 应 用 场 合 以 及 振 动 管 的 几 何 形 状。供 应 商 应 对 质 量 流 量计 系 统 的 安 装 方 位 提 出 建 议。6.1.3 流 动 条 件 和 直 管 段 要 求 由 上、下 游 管 道 结 构 引 起 的 旋 涡 流 体 或 者 不 均 匀 速 度 剖 面 通 常 不 会 影 响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的 性 能,尽 管 通 常 不 需 要 特 殊 的 直 管 段,但 宜 始 终 保 持 良 好 的 管 道 状 态。6.1.4 阀 门 隔 离 阀 应 安 装 在 质 量 流 量 计 的 上 游 和 下 游,供 隔 离 和 零 点 校 准 使 用 的 阀 门 可 以 是 任 何 类 型的 阀 门,但 需 要 严 密 关 闭。与 质 量 流 量 计 串 联 的 压 力、流 量 调 节 装 置 应 安 装 在 流 量 计 和 货 油 舱 之 间,使质 量 流 量 计 内 尽 可 能 维 持 正 压 从 而 减 少 空 化 和 闪 蒸。6.1.5 由 船 东 制 定 铅 封 方 案,并 经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认 可。铅 封 位 置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位 置:a)质 量 流 量 计;b)接 线 盒(如 有 时);c)压 力 变 送 器;d)温 度 变 送 器;D B 3 3 0 9/T 6 9 2 0 1 89e)流 量 计 表 头;f)控 制 箱;g)管 道 盲 板 法 兰(左 舷);h)管 道 盲 板 法 兰(右 舷);i)管 道 末 端 盲 板(左 舷);j)管 道 末 端 盲 板(右 舷);k)双 联 船 用 盲 板 法 兰。6.1.6 铅 封 由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执 行,铅 封 应 选 用 能 防 止 篡 改 和 破 坏 的 型 式。6.2 验 收6.2.1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 前 的 检 查 项 目 见 附 录 C。6.2.2 加 油 船 应 装 载 至 少 2 5 0 0 吨 且 不 超 过 3 5 0 0 吨 的 燃 料 油,如 果 加 油 船 总 舱 容 量 小 于 2 5 0 0 吨,加 油船 需 满 载 燃 料 油。6.2.3 实 船 测 试 步 骤:a)将 加 油 船 所 装 燃 料 油 全 部 卸 载 至 测 试 平 台 船 舶,并 对 加 油 船 进 行 清 舱 和 管 路 吹 扫;b)将 测 试 平 台 船 舶 中 一 定 数 量 的 燃 料 油(由 各 参 与 方 商 定)经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输 送 至 加 油 船;c)将 加 油 船 燃 料 油 全 部 经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卸 载 至 测 试 平 台 船 舶,并 对 加 油 船 进 行 管 路 吹 扫,质 量流 量 计 系 统 进 行 零 位 校 准;d)按 步 骤 b)、c)重 复 进 行 两 次 燃 料 油 驳 转 过 程,燃 料 油 的 数 量 由 各 参 与 方 商 定。注:管路吹扫过程应在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见证下进行,该过程产生的含气燃料油应引入测试平台船舶的独立舱室。实船测试示例见附录D。6.2.4 每 次 燃 料 油 驳 转 前 后,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均 应 对 测 试 平 台 船 舶 进 行 投 尺 计 量 和 温 度 记 录。6.2.5 实 船 测 试 结 束 后,应 将 所 有 燃 料 油 驳 转 至 加 油 船,并 对 测 试 平 台 船 舶 进 行 管 路 吹 扫。该 过 程 应在 加 油 船 方 代 表、测 试 平 台 船 舶 代 表 和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共 同 见 证 下 进 行。6.2.6 实 船 测 试 结 果 判 定:a)三 次 燃 料 油 驳 转 过 程 重 复 性 测 量 误 差 均 不 大 于 0.2%,则 实 船 测 试 判 定 合 格;b)如 有 一 次 燃 料 油 驳 转 过 程 重 复 性 测 量 误 差 大 于 0.2%,而 最 终 的 扩 展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不 大 于0.5%,则 实 船 测 试 判 定 合 格;c)如 有 两 次 燃 料 油 驳 转 过 程 重 复 性 测 量 误 差 大 于 0.2%,则 实 船 测 试 判 定 不 合 格,需 按 6.2.3要 求 重 新 进 行 实 船 测 试。6.2.7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 示 例 见 附 录 D,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 报 告 见 附 录 E。6.2.8 实 船 测 试 结 束 后,系 统 供 应 商 应 将 相 关 资 料 提 交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认 可,资 料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a)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实 船 测 试 报 告;b)质 量 流 量 计 出 厂 水 校 准 证 书;c)质 量 流 量 计 型 式 水 转 油 评 估 报 告;d)所 有 承 压 部 件 的 材 质 证 书;e)适 应 性 证 书(防 爆 证 书 等);f)相 关 部 件 合 格 证 明 书。D B 3 3 0 9/T 6 9 2 0 1 81 07 计 量 检 验7.1 定 期 校 准/检 定7.1.1 自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的 第 一 年,加 油 船 方 每 季 度 都 应 对 质 量 流 量 计 系 统 进 行 一 次 零点 校 准,该 过 程 应 由 系 统 供 应 商 协 助 进 行。7.1.2 第 一 年 之 后,每 六 个 月 进 行 一 次 零 点 校 准。7.1.3 质 量 流 量/计 检 定 周 期 应 满 足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要 求。7.1.4 零 点 校 准 和 强 制 检 定 的 间 隔 周 期 受 到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加 油 船 上 应 保 留 证 明 性 的 所 有 零 点校 准 报 告 和 检 定 报 告,并 及 时 将 最 新 的 零 点 校 准 报 告 和 检 定 报 告 副 本 提 交 至 地 方 主 管 部 门。7.2 定 期 检 验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由 第 三 方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检 验 并 出 具 定 期 检 验 报 告,定 期 检 验 按 年 度 执 行。检 验 项 目 包 含 但 不 限 于:a)铅 封 完 好 性;b)零 点 偏 移 量 校 验,零 点 偏 移 不 超 过 最 小 流 量 的 0.2%;c)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完 整 性。注:定期检验报告见附件F。D B 3 3 0 9/T 6 9 2 0 1 81 1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典 型 船 舶 燃 料 油 加 注 系 统 示 意 图典型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示意图参见图 A.1说明:1 泵;2 闸阀/隔离阀;3 压力变送器/补偿传感器;4 流量计;5 温度变送器;6 人机界面;7 不间断电源;8 打印机;9 压力及流量调节阀。图A.1 典型船舶燃料油加注系统示意图D B 3 3 0 9/T 6 9 2 0 1 81 2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质 量 流 量 计 铭 牌 信 息质量流量计产品铭牌应标识在显著位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a)产品名称;b)制造商名称;c)型号;d)序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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