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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1762 2020 备案号:J15277-202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 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Fire safety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2020-09-29发布 2021-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 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Fire safety design standard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with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DB11/1762 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 04月 01日 2020 北京DB11 1762-2020 前 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及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工作,根据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于印 发 2020年北京市地 方标 准 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 知(京市监发 202019号)文件 的 要求,标 准编 制组经过深入调查 和研究,总结相 关 项目 建设、管理实 践经验,借鉴 国 内外先进 做法,立足 北京实 际 的基础上,编 制本标 准。本标 准 共分 9章,主 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 耐火等级、总平面 布局 与平面 布 置、防 火分区与 建筑 构造、安全疏 散、消防 给水与灭火 设施、防 烟与排烟、消防 电气。本标 准中 3.2.1、4.3.1条(款)为强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 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城 乡 规划 标 准 化办 公 室 为日 常 管理 机 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 术 解释 工作。本标 准 执行过 程中 如 有 意见 和建 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城 乡 规划 标 准 化办 公 室,以供今后 修订 时参考。(电 话:55595016,邮箱:)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 政 工程设计研究 总 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 通设计 顾问 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火 正 消防 安全 技 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城市 快 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DB11 1762-2020 北京城建 信捷 轨道交通工程 咨询 有限公司 魏 怡 刘 建 红 檀鹏晶 端木祥玲 崔 屹 王燕 平 沈 铮 张继菁 梁 伟 马 建 民 李 磊 孙 皓 刘 京 陈 国 良 南 化 祥 高 翔 李 欣 焦 洋 李宏 安 王 宁 江 琴 陈慧珊 刘 芳 顾 伟 高银鹰 吴 彬 崔 杰 李楠楠 张玉晟 于 睿智 王力勇 谢亚东 郑 实 阚 强 黄 文 昕 宋 飞 赵克 伟 车 轮飞 曹永刚 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DB11 1762-2020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 耐火等级.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 3.2 耐火等级.3 4 总平面 布局 与平面 布 置.5 4.1 一般 规 定.5 4.2 防 火 间距.5 4.3 消防车道.6 5 防 火分区与 建筑 构造.8 5.1 防 火分区.8 5.2 防 火分 隔 与 建筑 构件.8 5.3 建筑 保温 及 内 装 修.9 6 安全疏散.10 6.1 一般 规 定.10 6.2 疏散 指 示 标 志.10 7 消防 给水与灭火 设施.11 7.1 一般 规 定.11 7.2 消 火 栓系统.11 7.3 自 动 灭火 系统 与 其他 灭火 设施.12 DB11 1762-2020 7.4 消防 水 泵 与 消防 水 池.13 8 防 烟与排烟.15 8.1 一般 规 定.15 8.2 防 烟 系统 设计.15 8.3 排烟 系统 设计.16 9 消防 电气.17 9.1 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17 9.2 消防通 信.18 9.3 消防 配 电与 应急照明.19 本标 准用 词说明.21 引 用 标 准 名录.22 条文 说明.23 DB11 1762-202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lassification offire hazards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3 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3 3.2 Fire resistance class.3 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5 4.3 Fire lane.6 5 Fire compartment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8 5.1 Fire compartment.8 5.2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elements.8 5.3 Building insulation and interior finishes.9 6 Safe evacuation.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6.2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10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fightingfacilities.11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1 7.2 Hydrant system.11 7.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and other fire-fighting facilities.12 DB11 1762-2020 7.4 Fire pump and fire water tank.13 8 Smoke prevention and extraction.15 8.1 General requirements.15 8.2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design.15 8.3 Smoke exhaust system design.16 9 Fire electric system.17 9.1 Fire alarm system.17 9.2 Communications.18 9.3 Power distribution and emergency lighting.1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2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 DB11xxxx-20 xx 1 1 总 则 1.0.1 为 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 运营功能 与安全,防 止 和 减少 火灾危 害,保护人身 和 财产 安全,制 定 本标 准。1.0.2 本标 准 适 用 于 北京地 区 新 建、扩 建地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防 火 设计。1.0.3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的消防设计 应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 结 合”的 方 针,综合 考 虑此 类项目 的 特殊 性,从 全 局 出 发,统筹兼 顾,做 到 安全 适 用、技 术先进、经 济 合理。1.0.4 车辆基地 与 上盖建筑的防 火 体 系应各 自 独 立。1.0.5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防 火 设计 除应符 合 本标 准 外,尚应符 合国 家 和北京市 现 行 有关 标 准的规 定。DB11xxxx-20 xx 2 2 术 语 2.0.1 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利用工程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base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 范围 内,在满 足 车辆基地 正常 使 用 功能 的 前提下,利用车辆基地 结构 顶板 和 覆 土地 面 建设 其他 城市 功能 的 工程。2.0.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vehicle base of urban rail transit 以 车辆 停放、检 修 和日 常 维 修 为主 体,集中车辆 段(停 车场)、综合 维 修 中 心、物 资 总 库、培训 中 心 及 相 关的 生活 设施 等组 成 的综合 性 生 产 单位。以 下 简称 为“车辆基地”。2.0.3 板 地 top slab floor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 方,承载 上盖建筑的 结构 顶板。2.0.4 上盖地 坪 upper cover platform 板 地上 方 能 够承载荷载,满 足 人 员 疏散等要求 的 室外 地 坪。2.0.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上盖建筑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ject in upper cover 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板 地上部 空 间 建设的建(构)筑 物。以下 简称 为“上盖建筑”。DB11xxxx-20 xx 3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 耐火等级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车辆基地 内 建筑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酸 性 蓄 电 池 充 电 间应 为 甲 类 厂房,易燃品库 应 为 甲 类 仓库;2 油漆库、喷漆 车 间应 为 乙 类 厂房;3 存放劳 保 用 品 的 物 资 库 应 为 丙 类(2项)仓库;其 余存放难燃或不燃 部 件 库 区 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50016的规 定;4 采 用 内 燃 机 牵 引 的 内 燃 机 车 库、调 机 车 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 等 应 为 丙 类 厂房;5 采 用 电 力 牵 引 的 调 机 车 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 等 应 为 丁 类厂房;6 厂 修 库、架 修 库、定 修 库、临 修 库 和 附属 车 间、静 调 库、吹扫库、镟 轮 库、维 修 车 间、废 水 处 理 站、电 压 等级 35kV及 以 上 变电 所 应 为 丁 类 厂房;7 运 用 库、停 车 库、列检库、月 检库、洗 车 库、碱 性 蓄 电 池 室应 为 戊 类 厂房,不燃材料库、材料棚 应 为 戊 类 仓库。3.1.2 车辆基地 内 同 一 座厂房或厂房 的 任 一 防 火分区内 有 不同 火灾危险性 生 产 以 及 同 一 座仓库或仓库 的 任 一 防 火分区内 储存不同 火灾危险性 物品 时,该厂房(仓库)或 防 火分区内 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50016的规 定。3.2 耐火等级 3.2.1 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DB11xxxx-20 xx 4 3.2.2 车辆基地 与 上部 其他功能 场 所之 间应 采 用 耐火 极 限 不低 于3.00h的 板 地 分 隔。3.2.3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的 承重柱 和 承重墙 的 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3.50h;梁 的 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3.00h;层 间 楼 板 的 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DB11xxxx-20 xx 5 4 总平面 布局 与平面 布 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车辆基地的 总平面 布局 应 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 设 方 式、周边 环境 等 因素,合理 确 定其 位 置、防 火 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 水 源 等。4.1.2 板 地上、下 方 不 应 设 置 甲、乙 类火灾危险性 的 生 产 和 储存 场 所;确需 设 置 酸 性 蓄 电 池 充 电 间、喷漆 车 间 时,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 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50016、地 铁 设计防 火标 准 GB51298的规 定。4.1.3 板 地 下 方 不 应 设 置 燃油、燃 气 锅炉房、柴油 发 电 机 房 以 及 民 用 电 动 车的 充 电 设施。4.1.4 当 上盖地 坪 满 足 消防车通 行 及上盖建筑消防 扑救 场地 条件 时,可 作为上盖建筑 高 度 计 算 的 室外 设计地 面。上盖建筑 与 车辆基地的消防设计 要求 可 分 别按 其各 自 高 度 确 定,并 应各 自 独 立 设 置。当 上盖建 筑的 汽 车 库层、设 备 层 等 空 间 位 于 上盖地 坪 下 方 时,其 消防设计 要求 应符 合地 下 建筑的规 定。4.1.5 板 地 下 方 建筑 面 积大 于 3000 的 戊 类 厂房,应 按 丁 类 厂房进行 防 火 设计;4.1.6 当 非 地 铁 功能 的建筑 在板 地 下 方 部 分 采 用 无 门 窗洞 口 防 火 墙,且 满 足 板 地 下 方 消防 救援 及 疏散等要求 时,板 地 可 与 其 相 接。4.1.7 板 地 下 咽喉 区区 域 的建筑 宜 设 置 在板 地边 缘。4.2 防火间距 4.2.1 车辆基地 与 周边 各 建(构)筑 物 的防 火 间距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50016的规 定。4.2.2 板 地上、下 方 建筑 应 由 板 地 结构 层 完 全分 隔,车辆基地的 人 员DB11xxxx-20 xx 6 出 入口、采 光窗、消防车道开 口、风井 确 有 困 难需 在板 地上 方 开设 时,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人 员 出 入口 顶板 结构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其他围护 结构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3.00h,与 上盖建筑的防 火 间距应符 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50016的规 定;2 采 光井井壁 的 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采 光窗 口、消防车道开 口与耐火等级 不低 于 一、二 级 的单、多 层 民 用建筑的防 火 间距不 应 小 于 6m,与 高 层 民 用建筑的防 火 间距 不 应 小 于 9m;3 风井井壁 的 耐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2.00h;当 风亭 独 立 设 置 时,风亭 口 部 与耐火等级 不低 于 一、二 级 的上盖建筑的防 火 间距 不 应 小于 6m。4.3 消防车道 4.3.1 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且各自消防车道与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处。4.3.2 上盖地 坪 应 设 置 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及 救援 场地的设 置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50016的规 定,消防车道的 路 面、救援操 作场地 应满 足 上盖建筑 救援 所需 消防车的 承重 要求;消防 车道 与 市 政 道 路 的 接 口 不 应少 于 2处。4.3.3 板 地 下 方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联合 检 修 库、物 资 总 库 及 易燃物品库 周 围应 设 置 环 形 消防车道,确 有 困 难 时,可 在 库 区与 咽喉 区 之 间 设 置 有 效宽度 不 小 于 4m的 供 消防车通 行 的道 路,并 应 设 置 回 车道 或 回 车场。4.3.4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的消防车道 应在顶 部 或 侧 部设 置 开 口,开 口的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消防车道地 面面 积 的 25%,且宜均匀 设 置,间距 不 应 大 于 60m。消防车道开 口 中 心 与 消防车道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板下 该 区 域 净 空 高 度 的 2.8倍。DB11xxxx-20 xx 7 4.3.5 板 地 下 方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联合 检 修 库 每 线列 位 在 两 列或 两 列 以 上 时,宜 在 列 位 之 间 沿横向 设 置 可 供 消防车通 行 的道 路,宽度 不 应 小 于 4m;当库房 的 各 自 总 宽度大 于 150m时,应在 库房 的中 间 沿纵向 设 置 可 供 消防车通 行 的道 路,宽度 不 应 小 于4m。DB11xxxx-20 xx 8 5 防 火分区与 建筑 构造 5.1 防火分区 5.1.1 板 地 下 方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 和联合 检 修 库 等 生 产、存储 区 域 的防 火分区 划 分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 50016的规 定。5.1.2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 库 区与 非 生 产 用 房 划 分 为 不同 的防 火分区,辅跨 的 非 生 产 用 房 的防 火分区 设计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 范 GB 50016 的规 定。5.1.3 当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件 时,采 用自 动 驾驶模 式 的 停 车 库、列检库 内 穿越 轨道的地 下 通道 可纳 入 库 区 防 火分区:1 地 下 通道 深 度 不 大 于 4m,净 高 不 小 于 2m,宽度 不 小 于 1.2m;2 地 下 通道 出 口 间距 不 大 于 30m,轨道 区 出 口 管理门的 透 空 率不 小 于 50%;3 地 下 通道 内 设 置 应急照明;4 地 下 通道 出 口 的管理门及 疏散 路 径 上的管理门 火灾 时 应保证 不需 使 用 钥匙 等 任 何 工 具 即 能从 通道及 疏散 路 径 处 开 启。5.2 防火分隔与建筑构件 5.2.1 车辆基地 不 应 设 置 通 往 上盖建筑 内 部的 洞 口 和 井 道 等。5.2.2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 在 所 有管 线(道)穿越 防 火 墙、防 火 隔 墙、楼 板、电 缆 通道和管 沟 隔 墙处,均 应 采 用防 火 封堵 材料 紧密填 实。在 难燃或 可 燃材 质 的管 线(道)穿越 防 火 墙、防 火 隔 墙、楼 板 处,应在 墙 体 或楼 板 两侧 的管 线(道)上 采 取 防 火 封堵措 施。在 管道 穿越 防 火 墙、防 火 隔 墙、楼 板 处 两侧 各 1.0m范围 内 的管道 保温 材料 应 采 用 不DB11xxxx-20 xx 9 燃材料。5.2.3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的 电 缆 至 建筑 物 的 入口 或 配 电 间 和 控 制室的 沟 道 入口 处、电 缆 引 至 电气 柜(盘)或 控 制 屏 的开 孔 部位,应 采 取 防 火 封堵措 施。5.2.4 防 火 墙 上、封闭 楼 梯 间、防 烟 楼 梯 间 处 的门 均 应 采 用 甲 级 防 火 门。5.2.5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 内 的 内 燃 机 车 库 等 丙 类 生 产、仓储 区 域 应 采用 耐火 极 限 不低 于 3.00h的防 火 隔 墙 进行分 隔,当 防 火 隔 墙 上 需 开设门、窗洞 口 时,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 窗、防 火 卷帘 等。防 火 卷帘 的设 置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 50016的规 定。5.3 建筑保温及内装修 5.3.1 除 不燃 性 墙 面 和地 面 的 饰 面 涂 层 外,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 检库、运 用 库 和联合 检 修 库、物 资 库 等 建筑 内 部 顶 棚、墙 面 及地 面 装 修 材料 的 燃 烧 性 能 均 应 为 A级。5.3.2 板 地 下 方 建筑 外 墙 保温 材料 的 燃 烧 性 能应 为 A级。DB11xxxx-20 xx 10 6 安全疏散 6.1 一般规定 6.1.1 车辆基地 与 上盖建筑的 人 员 安全 出 口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6.1.2 上盖地 坪 的 室外 开 敞 区 域,可 作为上盖建筑的 室外安全区 域。6.1.3 当 板 地 下 方 车辆基地 各 建筑 物 外 墙 与 板 地边 缘 或 车辆基地消防车道的 距 离 不 大 于 15m时,可将 板 地 下 方 的 库 外区 域 或 车辆基地消防车道作为 疏散 的 室外安全区 域。6.1.4 板 地 下 方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 和联合 检 修 库 等 丁戊 类火灾危险性 的 生 产 和 存储 场 所,当 符 合 本标 准 第 7.4.2条 的规 定 时,其 室内 最远 一 点 至 最近 安全 出 口 的 疏散 距 离 不 限。6.2 疏 散指示标志 6.2.1 板 地 下 用 于疏散 的 室外区 域 应在 疏散 路 径 设 置方 向 标 志 灯,并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方 向 标 志 灯 应 设 置 在距 地 面 高 度 1m以 下 的地 面、墙 面、柱面 上;2 灯 具 的设 置 间距 不 应 大 于 12m。6.2.2 方 向 标 志 灯 应 设 在 醒 目 位 置,应保 证 人 员 在 疏散 路 径 的 任 何 位 置 都 能 看 到 标 志 灯。DB11xxxx-20 xx 11 7 消防 给水与灭火 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车辆基地 应 设 置室内外 消防 给水 系统。7.1.2 消防用 水 宜 由 市 政 给水 管 网 供 给,也 可 采 用消防 水 池 或 天 然 水 源 供 给。利用 天 然 水 源 时,应保 证 枯 水 期 最 低 水 位 时 的消防用 水要求,并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取 水 设施。7.1.3 室内 消防 给水 应 采 用 与 生 产、生活 分 开的 给水 系统。消防 给水 应 采 用 高 压或临 时高 压 给水 系统。当 室内 消防用 水 量达 到 最 大 流量时,其 水 压 应满 足室内 最 不 利 点 灭火 系统 的 要求,消防 给水 管 网 应 设 置 防 超 压 设施。7.1.4 车辆基地的消防用 水 量 应 按 同 一 时 间 内 发 生 一 起 火灾 时 需 要同 时 作用的 室内外 消防 给水 用 水 量 之 和计 算,并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 栓系统 技 术 规 范 GB50974的规 定。7.1.5 一 处 车辆基地的 总 建筑 面 积大 于 50万 时,应 分区 域 分 别 设置 独 立 的消防 给水 系统。7.1.6 自 动 喷 水灭火 系统 的管 网 宜 与室内 消 火 栓系统 的管 网 分 开设置。7.2 消火 栓系统 7.2.1 车辆基地 应 设 置室外 消 火 栓系统。7.2.2 车辆基地的 室外 消防 给水 系统 宜 与 生 产、生活 给水 管道合 并,当生 产、生活 用 水 量达 到 最 大小 时 用 水 量 时,合 并 的 给水 管道 系统 仍应能保 证 全 部消防用 水 量。7.2.3 室外 消 火 栓 宜 采 用地 下 式。地 下 式 消 火 栓应 有 DN100和 DN65DB11xxxx-20 xx 12 的 栓 口 各 1个。室外 消 火 栓应 采 取 防 冻 措 施。室外 消 火 栓应 设 置相 应的 永 久 性 固 定 标 识。7.2.4 室外 消 火 栓 的布 置 间距 不 应 大 于 120m,每 个 消 火 栓 的 保护 半 径 不 应 大 于 150m。检 修 阀 之 间 的消 火 栓 数量 不 应 大 于 5个。7.2.5 车辆基地 咽喉 区 应 设 置室外 消 火 栓系统,消 火 栓 的 间距 不 应 超 过 50m。7.2.6 室内 消 火 栓 的布 置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消 火 栓 的布 置 应保 证每 个 防 火分区 同层 有 两 支 水 枪 的 充 实水 柱同 时 到 达 室内 任 何 部位,水 枪 的 充 实 水 柱不 应 小 于 10m;2 消 火 栓 的 间距应 经 计 算 确 定,且 间距 不 应 大 于 30m;3 消 火 栓 箱 内 应配 备 水 带、水 枪 和消防 软 管 卷盘;4 消 火 栓 口 距 离 地 面 宜 为 1.1m;5 消 火 栓 口 处 的 出 水 动 压 力 大 于 0.50MPa 时,应 设 置 减 压 措施。7.3 自 动灭 火 系统 与 其他灭 火设 施 7.3.1 车辆基地的自 动 喷 水灭火 系统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自 动 喷 水 灭火 系统 设计规 范 GB50084的规 定。7.3.2 下 列 场 所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灭火 系统:1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联合 检 修 库、镟 轮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内 燃 机 车 库 及上 述 库房 的 辅跨;2 可 燃 和 难燃物品 的 高 架仓库或 高 层仓库。7.3.3 车辆基地 内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联合 检 修 库、镟 轮 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内 燃 机 车 库 及上 述 库房 的 辅跨,库 内 板下 净 高 大 于 8m的 高 大 空 间应 采 用 湿 式 系统,设计基 本 参 数 应符 合 表 7.3.3的规 定。DB11xxxx-20 xx 13 表 7.3.3 厂房 高 大 空 间 采 用 湿 式 系统 的设计基 本 参 数 适 用场 所 最 大净 空 高 度 h(m)喷 水 强 度 L/(mim m2)作用 面 积(m2)喷 头 间距 S(m)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联合 检 修 库、镟 轮 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内 燃 机 车 库 及上 述 库 房 的 辅跨 8 h 12 15 160 1.8 S 3.0 12 h 18 20 注:表 中 未 列 入 的场 所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自 动 喷 水灭火 系统 设计规 范 GB50084的规 定。7.3.4 车辆基地 内 可 燃物品 的 仓库 和 难燃物品 的 高 架仓库或 高 层仓库 等 设 置 闭 式 系统 的场 所,洒 水 喷 头 类 型 和场 所 的 最 大净 空 高 度 应符合 表 7.3.4的规 定。表 7.3.4 洒 水 喷 头 类 型 和场 所 净 空 高 度 喷 头 类 型 场 所 净 空 高 度 h(m)一 只 喷 头 的 保护 面 积 响 应 时 间 性 能 流量 系 数 K 标 准 覆 盖 面 积 洒 水 喷 头 特殊 响 应 喷 头 K 80 h 9 标 准 响 应 喷 头 仓库 型 特殊应 用 喷 头 h 12 早 期 抑 制 快 速响 应 喷 头 h 13.5 注:设 置 货 架 内置 洒 水 喷 头 的场 所,可 不 受 此 表 规 定 的限 制,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自 动 喷水灭火 系统 设计规 范 GB50084的规 定。7.3.5 变 电 所、变压 器 室、补偿 装 置室、配 电 装 置室、蓄 电 池 室、接地 电 阻 室、电 源 室、计 算 机 数 据中 心 机 房、通 信机 房、信 号 机 房 等 无 人 值守 的 重 要电气 设 备 用 房,应 设 置 自 动 灭火 系统。7.3.6 车辆基地 应配 置 建筑 灭火 器,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 灭火 器 配 置 设计规 范 GB 50140的规 定。7.4 消防 水泵 与消防 水池 7.4.1 当 市 政 给水 管 网 能满 足 消防用 水 量 要求,但 供 水 压 力 不 能满 足DB11xxxx-20 xx 14 设计消防 供 水 压 力 要求 时,应 设 置 消防 水 泵。7.4.2 当 市 政 给水 管 网 的 供 水 量 不 能满 足 设计消防用 水 量 要求 时,应 设 置 消防 水 池、消防 水 泵、高 位消防 水 箱 等。7.4.3 符 合 下 列 情况 之 一 时,车辆基地 应 设 置 消防 水 池:1 当生 产、生活 用 水 量达 到 最 大 时,市 政 给水 管 网 的 进水 管 或天 然 水 源 不 能满 足室内外 消防用 水 量;2 市 政 给水 管 网 为 枝状 或 只 有 1条进水 管;3 市 政 给水 管 网 的 流量 小 于 车辆基地 内 一次 火灾 需 要 的 室内外 消防 给水 设计 流量。DB11xxxx-20 xx 15 8 防 烟与排烟 8.1 一般规定 8.1.1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检 修 库、镟 轮 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内 燃 机 车 库、材料库 等 场 所或 部位的 排烟 系统 不具 备 自然 排烟条件 时,应 设 置 机 械 排烟 设施。8.1.2 机 械 排烟 系统 可 与 正常 通 风 系统 合用,合用 系统应符 合 排烟 系 统 要求,且 能满 足由 正常 运 转 模 式 向 消防 运 转 模 式 的 快 速转换。8.1.3 板 地 下 方疏散 的 室外安全区 域 不 应 设 置排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8.1.4 上盖建筑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与 车辆基地 排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不 应设 置 在 同 一 面 上。确 有 困 难 时,两 者 应 分 开布 置。竖 向 布 置 时,上盖 建筑 送 风 机 的 进 风 口 应 设 置 在 车辆基地 排烟 风 机 的 出 风 口 的 下 方,其 两 者 边 缘 最 小 垂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0m;水平 布 置 时,两 者 边 缘 最 小 水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0.0m。8.2 防 烟系统 设 计 8.2.1 车辆基地 内 各 建筑 其 防 烟 楼 梯 间、独 立 前 室、合用 前 室、消防 电 梯 前 室 和 避 难 走 道及 其前 室 应 采 用自然通 风 系统 或 机 械 加 压 送 风系统,并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设计防 火 规 范 GB 50016及建筑防 排烟 系统 技 术标 准 GB 51251的规 定。8.2.2 板 地 下 方 设 置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统 的 封闭 楼 梯 间、防 烟 楼 梯 间 宜 在其顶 部设 置 固 定 窗。8.2.3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系统 风 量 计 算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防 排烟系统 技 术标 准 GB51251的规 定。DB11xxxx-20 xx 16 8.3 排烟系统 设 计 8.3.1 停 车 库、列检库、停 车 列检库、运 用 库、检 修 库、镟 轮 库、轨道车 库、工程车 库、内 燃 机 车 库、材料库 等 建筑设 置 机 械 排烟 系统 时,一 个 防 烟分区 的 排烟 量 应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防 烟排烟 系统 技 术 标 准 GB51251的规 定。当 一 个 排烟 系统 负 担 多 个 防 烟分区排烟 时,其系统 排烟 量 应 按 最 大 的 一 个 防 烟分区 的 排烟 量 计 算,且 一 个 排烟 系 统 担 负 的防 烟分区 不 应 大 于 3个。8.3.2 咽喉 区与 库 区 之 间 供 消防车通 行 的道 路 应独 立 设 置排烟 设施。供 消防车通 行 的道 路 设 置 机 械 排烟 系统 时,每 个 防 烟分区 的建筑 面 积 不 宜 超 过 2000m2,最 小 机 械 排烟 量 应 按 换 气 次 数 不 小 于 6次/h计 算确 定。8.3.3 咽喉 区 宜 设 置排烟 设施;当 咽喉 区 两侧 开 敞且横向宽度 不 大 于 300m时,可 不 设 置排烟 系统;当 横向宽度大 于等于 300m时,应 设置排烟 系统。8.3.4 咽喉 区与 出 入 段线 隧 道的 排烟 系统应独 立 设 置,不 应 相 互 产 生 影响,且 出 入 段线不 应 向咽喉 区排烟。DB11xxxx-20 xx 17 9 消防 电气 9.1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 9.1.1 车辆基地的 火灾 报警 信 息 应 上 传 给 轨道交通 线路 控 制 中 心,并接 受 控 制室 中 心 的消防监 控。9.1.2 车辆基地 应 设 置 消防 控 制室,可 单 独 设 置 或 与 运营 调 度 等 24h有 人 值班 管理用 房 合用。9.1.3 火灾 报警系统 控 制 器、消防联 动 控 制 器、消防 专 用 电 话 总 机、消防 控 制室 图 形 显 示装 置、消防 应急 广播 控 制 终 端、手 动 联 动 控 制 盘 应 设 置 在 消防 控 制室内。9.1.4 车辆基地的 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应 具 备 独 立 的消防监 控 能 力,在消防 控 制室 应能 显 示 整个 车辆基地的 火灾 报警 信 息,并 应 具 备 对 本 辖 区 的消防设 备 实 行 消防 控 制、故 障报警、信 息显 示、查 询 打 印 及 信 息上 传 控 制 中 心 等 功能。9.1.5 设 置区 域 火灾 报警 控 制 器 的建筑单 体,其 区 域控 制 器 应能 接 入 车辆基地消防 控 制室 的 火灾 报警 控 制 器 进行 集中管理,在 消防 控 制室应能 对 现 场消防设 备 进行 集中监 控。9.1.6 车辆基地 内火灾 自 动报警系统 网络 应独 立 设 置,报警 控 制 器 之间 宜 采 用 光 纤 组 网。9.1.7 车辆基地 板 地 下 封闭 的道 路、行 人 通道、咽喉 区等 通道 路 径 部 位,应 设 置 手 动报警 按 钮、消防 专 用 电 话 插 孔,其 设 置标 准 应 与 地 铁区 间 隧 道 一 致。9.1.8 设 置 机 械 排烟、防 烟 系统,雨 淋 或 预 作用自 动 喷 水灭火 系统,固 定 消防 水 炮 灭火 系统,气 体 灭火 系统 等 消防设 备并 需 要进行 自 动 联 动 的建筑部位,应 设 置火灾 探测 器,并 应满 足 自 动 联 动 控 制要求。DB11xxxx-20 xx 18 9.1.9 高 度大 于 12m的 空 间 场 所 应 同 时 选择 两 种 及 以 上 火灾 参 数 的 火灾 探测 器。9.1.10 车辆基地 内 的消防设 备 应 采 用集中 控 制方 式,其动 作 状 态 信 号 应能在 消防 控 制室 显 示、记 录。消防 水 泵、防 烟 和 排烟 风 机 的 控 制设 备,应 采 用联 动 控 制方 式,并 应在 消防 控 制室 设 置 手 动 直 接控 制 装 置。9.2 消防 通信 9.2.1 车辆基地的消防通 信 应 包括火灾 报警 外 线 电 话、消防 专 用 电话、防 灾调 度 电 话、无 线 通 信、视频 监 视 及消防 应急 广播。9.2.2 消防 控 制室内 应 设 置 用 于火灾 报警 的 外 线 电 话,并 应配 置 可 与 控 制 中 心 防 灾调 度 联 系 的防 灾调 度 电 话。9.2.3 车辆基地 内 应配 置 在 发 生 火灾 时供 救援 人 员 进行 联 络 的 无 线通 信 设施。9.2.4 符 合消防 应急 广播 要求 的 运营 广播 可 兼 作消防 应急 广播,在 火 灾 时 运营 广播 模 式 应能 切 换 到 消防 应急 广播 模 式,且 消防 控 制室 应 具 有 最 高 控 制 权 限。9.2.5 板 地 下 封闭 的道 路、行 人 通道、疏散 通道、人 员 避 险区等 部位,以 及 板 地 下 方 非 室外安全疏散区 域 的部位,应 设 置 消防 广播。9.2.6 车辆基地 应 设 置 独 立 的消防 专 用 电 话 系统,在 消防 控 制室 设 置 消防 专 用 电 话 总 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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