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 健康管理服务规范DB34/T 351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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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1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5182019 养老机构 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Specifications for health management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2-25发布 2020-01-25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 3518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合肥市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乐年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肥市老龄办、铜陵市乐年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峥、贺冉冉、曹晓红、王锡友、关任伟、朱丽君、桂丹、李宏、丁林峰、刘璐、束道文、陈莹莹。DB34/T 35182019 1 养老机构 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信息采集、健康监测及能力评估、健康干预、紧急情况处理、档案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养老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DB34/T 2468 养老机构常见病预防控制规范 DB34/T 2471 养老机构信息管理规范 DB34/T 2475 养老机构康复基础训练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健康管理 health management 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进行信息采集、评估、干预、紧急情况处理、建档和持续改进的管理过程。4 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应符合 GB/T 29353 的要求。4.2 涉及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疗机构开展服务,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第三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服务。5 信息采集 5.1 采集内容 养老机构应收集老年人的健康信息,包括不限于:a)目前健康状况和既往疾病史、外伤史及过敏史等;b)生活方式(膳食、体力活动、吸烟、饮酒等);DB34/T 35182019 2 c)体格检查数据(身高、体重、血压、胸透、心率、脉搏等);d)血、尿实验室检查数据(血脂、血糖等)。5.2 建立健康档案 应符合 DB34/T 2471 的要求建立健康档案。6 健康监测及能力评估 6.1 健康监测 6.1.1 基本生理特征及生命体征监测应包括不限于:a)常规体重;b)身高;c)腰围与臀围;d)血压;e)体温;f)脉搏;g)血糖;h)健康体检。6.1.2 日常生活起居监测应包括不限于:a)老年人跌倒、滑倒等意外事件;b)饮食是否规律,能否保证良好的睡眠习惯;c)服药量及服药时间是否正常。6.1.3 应对老年人的心理进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老年人因环境变化而产生的情绪问题。6.2 能力评估 应按照 MZ/T 039 的要求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7 健康干预 7.1 心理干预 7.1.1 应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心理需求,服务范围应包括访视、访谈、咨询活动和社会交往、特殊心理指导和心理危机处理等。7.1.2 应制定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老年人顺利适应机构生活。7.1.3 应定期与老年人谈心,了解老年人情绪变化,保持和亲属沟通,缓解老年人不良情绪。7.1.4 宜开设心理健康讲堂,讲授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提高老年人自我心理调节能力。7.1.5 应及时记录心理干预后的效果,对老年人的有关资料与情况予以保密。7.2 活动干预 7.2.1 机构宜提供安全的室内外活动场所及健康娱乐设施设备等。7.2.2 应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活动能力制定适宜的老年人运动计划。7.2.3 组织并引导老年人进行积极锻炼或文化娱乐活动。7.2.4 康复训练应符合 DB34/T 2475 的要求。DB34/T 35182019 3 7.2.5 应及时记录老年人活动干预后的效果情况,对老年人的有关资料与情况予以保密。7.3 饮食干预 7.3.1 应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年人饮食习惯与喜好、地域特点,应结合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增加膳食种类可选择性,同时确保老年人营养的均衡摄入。7.3.2 宜为患疾病的老年人制定特殊饮食,如:低盐低脂饮食、糖尿病饮食、低/高蛋白饮食、流质饮食等。7.3.3 应定期开展饮食与健康相关讲座,引导老年人健康饮食习惯等。7.3.4 及时掌握老年人日常饮食情况,帮助老年人建立与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7.4 疾病预防控制 7.4.1 定期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对老年人健康状况改变进行有效干预。7.4.2 指导老年人应在医生要求按时准确的服用药物、定期检测生命体征、疾病相关的检查等。7.4.3 向需要药物治疗的老年人讲解治疗意图、药物的治疗作用、用药时间、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提高老年人服药的依从性。7.4.4 及时与老年人家属沟通老年人健康状况,并制定老年人综合健康干预计划。7.4.5 常见病预防控制应符合 DB34/T 2468的要求。7.5 教育干预 7.5.1 应提供疾病防治、自我保健、健康指导、心理辅导、中医养生、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等方面的知识问答和健康行为引导。7.5.2 应给予老年人书面的健康促进指导说明或建议,提供改善健康、促进疾病康复的具体措施等。7.5.3 宜提供健康教育宣传等资料,播放健康宣传视频、展示实物教具模型及健康知识电子查询等。8 紧急情况处理 8.1 当老年人发生紧急情况或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监护人或亲属。8.2 当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障碍性疾病时,应按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8.3 重大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9 档案管理 9.1.1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应接受专业的培训。9.1.2 养老机构应制定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9.1.3 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应设置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装具,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电子健康档案要建立数据备份,安装防火墙。9.1.4 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9.1.5 健康档案的建立应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原则,注重保护老年人的个人隐私。9.1.6 老年人健康档案应统一编码,一人一档,专柜加锁存放,保管期限不少于 5 年。9.1.7 健康档案的建立应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并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9.1.8 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应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其它机构或个人如需使用健康档案应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管理机构批准。DB34/T 35182019 4 10 服务评价与改进 10.1 养老机构应及时收集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接收渠道。10.2 养老机构应保障和监督评估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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