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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 5.1 5 0B 5 2DB5110四 川 省(内 江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1 0/T 2 7 2 0 2 0大 水 面 净 水 渔 业 技 术 规 程2 0 2 0-1 0-2 6 发 布 2 0 2 0-1 2-3 1 实 施内 江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1 0/T 2 7 2 0 2 0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编写。本 文 件 由 内 江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内 江 市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站、内 江 市 农 业 科 学 院 水 产 研 究 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姜 虹、杨 宏、廖 桦、冯 益 灵、刘 林 虎、王 晔。本 文 件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2 0 2 0 年 1 2 月 3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D B 5 1 1 0/T 2 7 2 0 2 01大 水 面 净 水 渔 业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大 水 面 净 水 渔 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区 域、苗 种、成 鱼、捕 捞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内 江 市 大 水 面,但 不 含 沱 江 及 其 支 流 等 主 要 河 流 建 设 水 电 站 形 成 的 水 库 及 饮 用 水 源。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3 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1 6 0 7 渔 业 水 质 标 准G B/T 1 1 7 7 7 鲢 鱼 苗、鱼 种G B/T 1 1 7 7 8 鳙 鱼 苗、鱼 种G B 1 5 6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试 行)G B/T 2 7 6 3 8 活 鱼 运 输 技 术 规 范N Y/T 5 3 6 1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淡 水 养 殖 产 地 环 境 条 件S C/T 1 0 7 5 鱼 苗、鱼 种 运 输 通 用 技 术 要 求S L/T 2 1 8 水 库 渔 业 营 养 类 型 划 分 标 准农 渔 发 2 0 1 6 3 9 号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养 殖 水 域 滩 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规 范 和 养 殖 水 域 滩 涂 规 划 编制 大 纲 的 通 知农 渔 发 2 0 1 9 2 8 号 农 业 农 村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林 草 局 关 于 推 进 大 水 面 生 态 渔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环 保 部 令 2 0 1 0 第 1 6 号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2 0 0 1 第 1 5 7 号 四 川 省 水 产 种 苗 管 理 办 法 四 川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2 0 1 7 第 8 8 号 四 川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 3 术 语 和 定 义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大 水 面根 据 农 业 农 村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林 草 局 关 于 推 进 大 水 面 生 态 渔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农 渔 发 2 0 1 9 2 8号)文 件,湖 泊、水 库 等 大 水 面,是 我 国 内 陆 渔 业 水 域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内 江 区 域 内 的 水 库,不 含 沱 江及 其 支 流 等 主 要 河 流 建 设 水 电 站 形 成 的 水 库 及 饮 用 水 源,均 称 为 大 水 面。D B 5 1 1 0/T 2 7 2 0 2 023.2净 水 渔 业净 水 渔 业 是 以 净 化 水 环 境 为 目 的,以 内 源 性 生 态 修 复 方 式,以 现 代 生 物 学 理 论 为 基 础(即 生 物 操 纵理 论),根 据 水 体 特 定 的 环 境 条 件,通 过 人 工 放 养 适 当 的 净 水 生 物(鱼、螺、贝 类)以 改 善 水 域 的 水 生生 物 群 落 组 成,让 水 中 的 氮、磷 通 过 营 养 的 转 化,增 强 水 体 自 净 能 力,保 障 生 态 平 衡,从 而 达 到 既 保 护水 环 境,又 修 复 和 维 持 水 域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一 种 渔 业 生 产 方 式,并 且 符 合 农 渔 发 2 0 1 6 3 9 号 农 业 部 关 于印 发 养 殖 水 域 滩 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规 范 和 养 殖 水 域 滩 涂 规 划 编 制 大 纲 的 通 知、环 保 部 令 2 0 1 0 1 6 号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四 川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2 0 1 7 第 8 8 号 四川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条 例、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2 0 0 1 第 1 5 7 号 四 川 省 水 产 种 苗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4 养 殖 区 域 基 本 条 件水 域 应 符 合 当 地 养 殖 水 域 滩 涂 规 划 的 规 定。要 求 水 域 环 境、库 岸 植 被 及 周 围 生 态 环 境 良 好,光 照 充足。水 域 底 质 符 合 N Y/T 5 3 6 1 的 要 求;水 质 符 合 G B 1 1 6 0 7 的 要 求。按 照 S L 2 1 8 的 要 求,将 营 养 类 型 划 分 为 贫 营 养 型、中 营 养 型 和 富 营 养 型。5 苗 种5.1 苗 种 来 源苗 种 生 产 企 业 需 持 有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且 检 疫 合 格。5.2 苗 种 运 输符 合 S C/T 1 0 7 5 规 定。6 成 鱼6.1 放 养 的 鱼 类 品 种 及 比 例养 殖 品 种 以 鲢、鳙 为 主,其 投 放 量 应 为 总 投 放 量 的 9 0%以 上。适 当 搭 配 青 鱼、草 鱼 等 品 种,其 投 放量 应 控 制 在 总 投 放 量 的 1 0%以 内。鲢、鳙 放 养 的 比 例 根 据 水 域 营 养 状 况、天 然 饵 料 组 成 和 数 量 来 确 定,一 般 贫 营 养 型 水 域 鲢 的 投 放 量 为 2 0%4 0%,中、富 营 养 型 水 域 鲢 的 投 放 量 不 低 于 5 0%。6.2 苗 种 投 放6.2.1 投 放 时 间 选 择 在 一 年 中 水 温 适 宜 的 季 节,宜 在 秋 末 冬 初 或 早 春、晴 暖 无 风 天 气。6.2.2 投 放 地 点 应 选 择 安 全、避 风 向 阳、水 深 适 宜 和 便 于 投 放 操 作 的 地 点。投 放 量 过 大 时,宜 分 散 投放,鱼 种 投 放 前 进 行 消 毒 防 疫。6.2.3 鲢、鳙 苗 种 规 格 应 达 5 0 g/尾 以 上,同 批 鱼 种 个 体 大 小 均 匀。6.3 投 放 密 度贫 营 养 型 水 域 为 3 0 0 尾/公 顷 4 5 0 尾/公 顷;中 营 养 型 水 域 4 5 0 尾/公 顷 7 5 0 尾/公 顷;富 营 养 型 水 域为 7 5 0 尾/公 顷 1 0 5 0 尾/公 顷。D B 5 1 1 0/T 2 7 2 0 2 036.4 饵 料 来 源饵 料 来 源 于 水 库 中 的 天 然 饵 料,主 要 是 浮 游 生 物、底 栖 生 物、有 机 碎 屑、水 草 和 小 型 鱼 类 等。禁 止人 工 投 喂 饲 料。6.5 日 常 管 理6.5.1 经 常 巡 逻,定 期 检 查、清 理、维 护 渔 业 设 施,及 时 捞 出 死 鱼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防 止 偷 鱼、毒鱼、电 鱼 及 逃 鱼 等 事 件 发 生。6.5.2 每 年 抽 样 检 测 水 质 不 少 于 2 次,确 保 水 质 符 合 G B 1 1 6 0 7 要 求,同 时,大 水 面 净 水 水 质 满 足 G B 3 8 3 8中 相 关 水 域 功 能 水 质 的 要 求。6.5.3 做 好 各 类 生 产 记 录,形 成 档 案 管 理,建 立 可 追 溯 制 度。7 捕 捞 管 理7.1 捕 捞7.1.1 捕 捞 规 格商 品 鱼 最 小 起 捕 规 格,鲢、鳙 均 不 小 于 1.5 k g/尾,其 他 经 济 鱼 类 根 据 市 场 商 品 鱼 规 格 确 定。7.1.2 捕 捞 方 式根 据 水 域 不 同 条 件 采 取 不 同 方 式 捕 捞。7.2 运 输 管 理活 鱼 运 输 符 合 G B/T 2 7 6 3 8 标 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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