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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1 9 9 2 0 2 0养 老 机 构 安 宁 服 务 规 范2 0 2 0-0 7-2 1 发 布 2 0 2 0-0 8-19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4/T 0 1 9 9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术 语 和 定 义.13 基 本 要 求.14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15 服 务 质 量 控 制.2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住 院 老 年 人 死 亡 登 记 记 录.3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财 产 和 物 品 登 记 处 置 记 录.4参 考 文 献.5D B 5 4/T 0 1 9 9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拉 萨 市 民 政 局、山 南 市 民 政 局、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文 武、白 玛 玉 珍、李 宏、刘 文 红、李 彦 鹏、次 仁 德 吉、达 娃 次 仁、王 志 强、张 莺、张 剑、李 坤 威、魏 利 伟、石 维 彬、扎 西 央 宗、贡 桑 卓 玛。D B 5 4/T 0 1 9 9 2 0 1 91养 老 机 构 安 宁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安 宁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服 务 质 量 控 制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及 其 亲 属 提 供 安 宁 服 务 支 持,心 理 慰 藉 和 办 理 后 事 的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6 0 0-2 0 1 9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安 宁 服 务 h o s p i c e s e r v i c e为 老 年 人 及 其 亲 属 提 供 特 别 服 务 支 持,及 心 理 慰 藉 和 办 理 后 事 的 活 动。4 基 本 要 求4.1 养 老 机 构 安 宁 服 务 应 符 合 G B 3 8 6 0 0-2 0 1 9 规 定 的 服 务 防 护 要 求。4.2 养 老 机 构 宜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配 置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包 括 临 床 医 师、护 士、养 老 护 理 员、心 理 师、社 会 工 作 者、志 愿 者 等。4.3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有 安 宁 服 务 经 验 和 服 务 技 能,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4.4 养 老 机 构 应 具 有 开 展 安 宁 服 务 相 对 独 立、专 用 的 场 所。4.5 养 老 机 构 应 配 备 常 用 医 疗 设 备 和 治 疗 设 施。4.6 室 内 环 境 设 施 应 温 馨、清 洁、安 静,光 线 柔 和,温 湿 度 适 中,空 气 清 新,床 单 元 清 洁 平 整。根 据老 年 人 的 生 活 习 惯 和 信 仰,尽 可 能 满 足 老 年 人 对 环 境 的 需 求。4.7 安 宁 服 务 过 程 中 应 实 施 院 内 感 染 控 制,进 行 常 规 物 品 消 毒。5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5.1 服 务 内 容安 宁 服 务 内 容 包 括,但 不 限 于:a)疼 痛 及 其 他 症 状 的 护 理;b)舒 适 照 护:减 少 老 年 人 身 体 和 精 神 上 的 痛 苦;D B 5 4/T 0 1 9 9 2 0 1 92c)心 理、精 神 支 持:应 进 行 言 语 沟 通、行 为 互 动、情 绪 疏 导、心 理 咨 询 和 心 理 专 业 治 疗;d)社 会 支 持:应 引 导 家 属 陪 伴 和 照 料 老 年 人,坦 诚 沟 通,表 达 关 爱。协 调 社 会 资 源,维 护 老 年 人在 医 疗 保 障、社 会 福 利、慈 善 捐 助、法 律 等 方 面 的 权 益;e)濒 死 期 照 护:评 估 和 观 察 老 年 人 濒 死 期 状 况,采 取 相 应 的 护 理 措 施,并 及 时 通 知 家 属,做 好 善终 和 善 后 准 备。f)灵 性 照 护:评 估 老 年 人 的 灵 性 需 求 和 灵 性 痛 苦,开 展 生 命 教 育,陪 伴 和 引 导 老 人,协 助 老 年 人完 成 心 愿,达 到 内 心 安 宁,舒 适、安 详、有 尊 严 的 离 世;g)居 丧 照 护:老 年 人 去 世 后,应 重 视 和 预 知 家 属 的 悲 伤 情 绪 反 应,采 取 陪 伴、倾 听、交 流 等 方 式及 适 宜 的 悼 念 仪 式,让 家 属 充 分 表 达 悲 伤 情 绪,接 受 现 实,给 予 后 事 方 面 的 指 导 等。5.2 服 务 要 求5.2.1 应 对 老 年 人 进 行 疼 痛 评 估,实 施 疼 痛 控 制,包 括 用 药 及 各 种 专 业 护 理 措 施,以 及 陪 伴 及 交 流,缓 解 老 年 人 病 痛 及 不 适。5.2.2 应 对 处 于 情 绪 困 扰 和 心 理 危 机 状 态 的 老 年 人,倾 听 老 年 人 诉 说,满 足 合 理 诉 求。无 法 满 足 要 求时,应 做 好 解 释。5.2.3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营 养 状 况 和 所 患 疾 病,提 供 相 应 的 食 品,尊 重 其 饮 食 习 惯 和 爱 好。5.2.4 应 帮 助 老 年 人 翻 身、扣 背,防 止 并 发 症 的 发 生。5.2.5 应 观 察 老 年 人 的 情 绪 变 化,适 时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5.2.6 应 告 知 亲 属、村 居 委 会 或 街 道 办 事 处,增 加 探 视 次 数 和 时 间,给 予 老 年 人 陪 伴 和 支 持。亲 属 或护 理 员 应 2 4 小 时 轮 流 陪 伴 老 年 人,缓 解 老 年 人 痛 苦 和 恐 惧。5.2.7 应 尊 重 老 年 人 的 民 族 习 惯 和 信 仰,根 据 其 不 同 的 职 业、心 理 反 应、性 格 和 社 会 文 化 背 景,有 针对 性 的 进 行 精 神 安 慰 和 心 理 疏 导,减 轻 孤 独 感 和 恐 惧 感,引 导 老 年 人 正 确 对 待 生 命 和 疾 病。5.2.8 应 做 好 生 命 体 征 和 病 情 的 监 测 与 记 录。5.2.9 老 年 人 去 世 后,应 填 写 住 院 老 年 人 死 亡 登 记 记 录(参 见 附 录 A),尊 重 宗 教 信 仰 或 民 族 习俗 办 理 后 事。5.2.1 0 老 年 人 去 世 后,应 清 理 和 处 置 去 世 老 年 人 的 财 产 和 各 种 物 品,并 填 写 财 产 和 物 品 登 记 处 置 表(参 见 附 录 B)。应 尊 重 老 年 人 的 信 仰、按 照 当 地 民 俗 为 过 世 老 年 人 举 办 怀 念 活 动。6 服 务 质 量 控 制养 老 机 构 应 设 置 服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部 门,制 定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方 案、程 序 和 要 求,配 备 专 兼 职 的 服 务 质量 检 查 人 员,对 安 宁 服 务 现 场 和 记 录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并 再 次 检 查。D B 5 4/T 0 1 9 9 2 0 1 93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住 院 老 年 人 死 亡 登 记 记 录A.1 住 院 老 年 人 死 亡 登 记 记 录住 院 老 年 人 死 亡 登 记 记 录 见 表 A.1。表 A.1 住 院 老 年 人 死 亡 登 记 记 录序号 姓名 户口 所在地 死亡 时间 死亡 原因 丧葬 费 备注D B 5 4/T 0 1 9 9 2 0 1 94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财 产 和 物 品 登 记 处 置 记 录B.1 财 产 和 物 品 登 记 处 置 记 录财 产 和 物 品 登 记 处 置 记 录 见 表 B.1。表 B.1 财 产 和 物 品 登 记 处 置 记 录姓 名 性 别身份证号码 年 龄户口所在地财产和物品:老年人遗愿:处置结果:经 办 人:院领导(签章):D B 5 4/T 0 1 9 9 2 0 1 95参 考 文 献 1 G B/T 2 0 0 0 0.1-2 0 1 4,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和 相 关 活 动 的 通 用 术 语。2 G B/T 2 9 3 5 3 2 0 1 2,养 老 机 构 基 本 规 范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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