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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75 2020 一站式机 动车驾驶 人 换证服 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one-step motor vehicle drivers license change 2020-09-27 发布 2020-10-27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T 2275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公安 厅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浙 江省 公安厅 交通 管理 局、中国 邮政集 团有 限公 司浙 江省 分公司、浙江省卫 生健 康委 员会、金 华市人 民医 院、金华 市公 安局交 通警 察支 队、中国 邮政集 团有 限 公司金华 市分 公司、浙 江省 长三角 标准 技术 研究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刚、陈清、金 靖程、李 晓光、钱巍、滕 伟建、魏 剑云、张家 敏、孙珏。DB33/T 2275 2020 1 一 站式 机 动车驾驶 人 换证 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一 站式 机动 车驾驶 人 换 证服 务的 基本 要求、服务 流程、服务 资源、评价 及改 进等内容。本标准 适用 于公 安机 关交 通管理 部门、医 院、中国 邮 政及其 他被 授权 单位 提供 机动车 驾驶 人 换 证服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32169.3 政务 服务 中心运 行规 范第3部 分:窗 口服务 提供 要求 DB33/T 2036.7 政 务办 事“最多 跑一 次”工作 规范 第7部 分:监督 评价 与改 进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一站式 机动 车驾 驶人 换证 one-stop motor vehicle driver s license change 由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医院、中 国邮 政合 作建 立体检 换证 点,为 机 动车 驾驶人 提供 体检、换 证“一站 式”服务。3.2 互联网 交通 管理 业务 办理 中心 Internet traffic manage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center 负责 互 联网 公安 交通 管理 业务(包括 邮政 网点 代办 业务)的办 理机 构。简称“网办 中心”。3.3 体检换 证点 medical examination and license change points 具有代 办区 域、咨询 台、服务窗 口及 服务 设施,设 置代办 标识,公 示代 办业 务项目、所 需材 料、服务流程、资 费标 准和 监督 投诉渠 道,且经 公安 机关 交通管 理部 门 验 收的 中国 邮政自 营网 点。3.4 体检医 院 medical examination hospital 与体检 换证 点合 作,协助 完成 机 动车 驾驶 人 换 证工 作 的符 合资 质 的 医院。DB33/T 2275 2020 2 4 基本要 求 4.1 应优化 办理 流程,整 合政 务资源,融 合线 上线 下办 理方式,实 现 一 站式 机动 车驾驶 人 换 证服 务。4.2 体检换 证点、体检 医院 和 网办中 心三 方系 统应 支持 互联互 通,并 保护 系统 的 网络安 全、设 备安 全、系统安 全、数据 安全 和个 人信息 安全。5 服务流 程 5.1 预约 5.1.1 机动车 驾驶 人可 通过 体检 换证点 官网、手 机客 户端 或专线 电话 预约 体检 业务,预约 平台 工作 人员核对 机动 车驾 驶人 身份 证 明及 机动 车驾 驶证 信息 状态,确定 是否 可以 办理 该项业 务。5.1.2 机动车 驾驶 人可 前往 体检 换证点 直接 办理 业务。5.2 受理 5.2.1 应当场 受理 经预 约的 机动 车驾驶 人 换 证办 理申 请,并收存 带有 机动 车驾 驶人 签名的 办理 材料。5.2.2 对申请 材料 有效 齐全 的,应当场 登记 受理;对 申请 材料不 符合 规定 的,应当 场予以 指正,并 一次性书 面告 知 机 动车 驾驶 人 需要 更正 的全 部内 容和 相关要 求。5.2.3 符合容 缺受 理制 度的 事项,应先 予受 理,并一 次性 告知需 补正 的材 料、时限 和超期 处理 办法。5.2.4 属于申 请机 动车 驾驶 证 有 效期满 换证、达 到规 定年 龄换证、因 身体 条件 变化 降低准 驾车 型换 证的,应 审查 符合 资质 的 医 疗机构 出具 的身 体条 件证 明或电 子信 息。5.3 身份确 认 工作人 员应 使用 身份 证读 卡器 或 人脸 识别 系统 验证 机动车 驾驶 人 身 份信 息,核对 机 动车 驾驶 证,登录预约 平台,确 认信 息一 致。5.4 体检 5.4.1 一般要 求 5.4.1.1 机动车 驾驶 人 应 如实 申告 是否有 心脏 病、癫痫 病、美尼尔 氏症、眩 晕症、癔 病、震 颤麻 痹、精神病、痴 呆以及 影 响肢 体活动 的神 经系 统疾 病,并在电 子签 名板 上签 字确 认。5.4.1.2 机动车 驾驶 人应 如实 申告 是否佩 戴隐 形眼 镜,并在 电子签 名板 上签 字确 认。5.4.2 拍照上 传 5.4.2.1 应通过 高拍 仪 等 设备 采集 机动车 驾驶 人 身 份证 明正 反面及 机动 车 驾 驶证 正负 页影像 并立 即上传。5.4.2.2 应通过 摄像 头当 场拍 摄 机 动车驾 驶人 证件 照并 立即 上传,拍摄 时 机 动车 驾驶 人应 姿 势端 正、脱冠且 不能 着制 式服 装,视力矫 正者 应佩 戴眼 镜拍 照。5.4.3 采集信 息 5.4.3.1 应采集 机动 车驾 驶人 身份 证明、手机 号码、邮 寄地 址和邮 政编 码等 信息,将 机动车 驾驶 证申请表和 邮政 代办 业务 委托 书交由 申请 人签 字。DB33/T 2275 2020 3 5.4.3.2 应收存 申请 资料,代 收机 动车驾 驶证 工本 费。属于 机动车 驾驶 证有 效 期 满换 证或损 毁换 证的,应当收 回申 请人 原机 动车 驾驶证;申请 人未 交回 时,应 告知 原机 动车 驾驶 证 不得继 续使 用,并 录入 代 办系统;属于 其他 换领 机动 车驾驶 证业 务的,还 应当 收回 申 请人 原机 动车 驾驶 证。5.4.4 检测内 容 5.4.4.1 身高 应在贴 有身 高标 尺处 测量 身高,机动 车驾 驶人 立正 姿势脱 鞋站 于身 高标 尺处,枕部、臀 部、足跟 三点紧靠 标尺,头 要正,两 眼平视,测 量水 平尺 紧贴 头顶,具体 数值 应拍 照并 上传。5.4.4.2 视力 视力检 测符 合下 列规定:a)应通过 视力 检查 摄像 头录 制检测 过程,并 立即 上传;b)机动车 驾驶 人坐 在指 定位 置检测,保 持标 准对 数视 力 表灯箱 和机 动车 驾驶 人之 间的有 效距 离为2.5 m;c)机动车 驾驶 人一 手持 遮眼 板遮住 一眼,双眼 交替 检 查,先右 后左 检查 视力,每个视 标辨 认不 超过5 s,当 每行 能顺 利辨 别 2 个3 个 视标 后可 指 认下一 行;d)当配戴 眼镜 时,需勾 选矫 正视力;e)裸眼视 力不 佳的 机动 车驾 驶人自 带矫 正眼 镜;f)当机动 车驾 驶人 存在 弱视、单眼 等影 响驾 驶安 全的 明显缺 陷时,应 到符 合要 求的定 点医 院进 行体检。5.4.4.3 辨色力 辨色力 检测 应符 合下 列规定:a)应通过 辨色 力检 查摄 像头 录制检 测过 程,并立 即上 传;b)机动车驾 驶人 眼与图 谱距 离为 50 cm 70 cm,视线 与图谱垂 直,图片的 检查 次序随机 选择,应随机 抽取 至少 2 张 数字 检查图 和 2 张图 形检 查图,每张 图片 中都 应含 有红 绿图或 指定 图 片中的其 中一 种,辨认 每张 图片不 超 过 8 s;c)当机动 车驾 驶人 存在 色弱、色盲 等影 响驾 驶安 全的 明显缺 陷时,应 到符 合要 求的定 点医 院进 行体检。5.4.4.4 听力 听力检 测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应通过 听力 检查 摄像 头录 制检测 过程,并 立即 上传;b)机动车 驾驶 人背 对工 作人 员端坐,工 作人 员分 别在 距离机 动车 驾驶 人左 耳、右耳 50 cm 处放 置已敲响 的音 叉,让机 动车 驾驶人 判断 声源 方向,左 耳用左 手、右耳 用右 手指 明声源 方向;c)当机动 车驾 驶人 存在 听力 障碍等 影响 驾驶 安全 的明 显缺陷 时,应 到符 合要 求的 定点医 院进 行 体检。5.4.4.5 四肢、躯干 功 能 四肢、躯干 功能 检测 应符 合下列 规定:a)应通过 四肢、躯 干功 能检 查摄像 头录 制检 测过 程,并立即 上传;DB33/T 2275 2020 4 b)机动车 驾驶 人在 指定 区域,面向 全景 摄像 头站 立,展开双 手五 指后 握拳,正 反各一 次,曲臂 一次;c)机动车 驾驶 人抬 腿挽 起裤 腿,暴 露踝 关节,做 踝关 节 旋转,要求 顺时 针、逆时 针 方向各 转一 圈,检查双 下肢 功能,排 查有 无安装 假肢 情况;d)机动车 驾驶 人做 下蹲、起 立动作 一次,再 步 行 2 m,检查 双下 肢及 躯干 功能 情况;e)当机动 车驾 驶人 存在 四肢、躯干 功能 障碍 等影 响驾 驶安全 的明 显缺 陷时,应 到符合 要求 的定 点医院进 行体 检。5.4.5 录入数 据 工作人 员应 及时 录入、上传 采集 的 体 检信 息,机动 车驾驶 人 确 认无 误后 在电 脑签名 板上 签字。5.4.6 移交 体检换 证点 应在 受理 业务 后一日 内,复核、整 理申 请资料,将 机动 车驾 驶证 申请表、收 回的 原机 动车驾驶 证移 交网 办中 心;并将体 检信 息资 料发 送到 到体检 换证 应用 平台“医 生审核”端。5.5 审核 5.5.1 体检医 院 医师审 核后 给出 体检 结论,并上 传至 网办 中心。5.5.2 网办中 心 网办中 心应 按照 下列 流程 和要求 进行 审核:a)自收到 体检换 证点上 传的 电子申 请资料 之日起,应 在 24 h 内完 成审 核,并 在审核 完 15 min内反馈 审核 结果;对 符合 规定的 予以 受理,打 印纸 质照片,制 作机 动车 驾驶 证,打 印机 动车 驾驶证工 本费 收费 凭证,并 进行寄 递;b)自收到 体检 换证 点移 交的 申请资 料之 日起,应 在 24 h 内 核对 业务信 息和 申请 资料,将申 请 资料装订、归 档,并存 入机 动车驾 驶证 档案。6 服务资 源 6.1 设施设 备 6.1.1 体检换 证点 6.1.1.1 总平面 设计 图 总平面 设计 图具 体设 置参见 附录A的图A.1。6.1.1.2 标识牌 宜 在 醒 目位 置 安 装“体检 换证点”标 识牌。6.1.1.3 背景墙 背景墙 宜悬 挂于 体检 换证 点的正 后方 墙面,办 理人 员和投 诉电 话应 在醒 目处 公示。6.1.1.4 公告栏 公告栏 应包 括业 务法 律依 据、业 务流 程 和 收费 标准 等 内容,宜悬 挂于 网点 营业 台 席附近 墙面 醒目 处。DB33/T 2275 2020 5 6.1.1.5 服务窗 口 6.1.1.5.1 操作台 席 具 体设 置参见 附录 A 的A.2。6.1.1.5.2 台牌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展示“交管 业务 受理”和“暂 停业务 受理”信 息,可放 置营业 台席。6.1.1.5.3 应支持 各种 移动 支付 方式 且满 足 GB/T 32169.3 中 的 相关要 求。6.1.1.6 证件拍 照区 及身 高测 量区 证件拍 照区 及身 高测 量区 具体设 置参 见附 录 A 的 A.3 且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证 件 拍 照 区应 安 装 于证 件拍 照 区 业 务办 理 的 背景 幕布 上 方,身高 标 尺 应安 装贴 于 背 景 幕布 右侧;b)拍照背 景布 最高 处应 安装 在离 地 2 m 处,雪弗 板字“证件 拍照 区”应安 装在 离地 2.1 m 高;c)证件照 摄像 头最 低像 素 为200 万 像素,摄 像灯 光应 为充足 均衡 白光,色 温 5500 K;d)安装证 件照 摄像 头时,支 架应 为 18 cm 12 cm,支 架左边 缘离 视力 箱水 平距 离应 为 7cm,支 架下边缘证 件照 摄像头 离地 面垂直距 离应 为 150 cm,平面镜与 视力 灯箱平 行,两者最底 边缘 离地面的 垂直 距离 应 为 100 cm。6.1.1.7 视力检 测区 视力检 测区 具体 设置 参见 附录A 的A.4 且 应符 合下 列 规定:a)“视力 检测 区”标识 牌应 安装在 标准 对数 视力 表灯 箱的墙 面上 方离 地 2.1 m 处;b)标准对 数视 力表 灯箱 底部 应离 地 1 m,并 与镜 子相 邻;c)应设 置1 m 等候 线 和 2.5 m 视力 测量 线,其中1 m 等候线 黏贴 于离 体检 区域 大于 1 m 处 地面,根据室 内布 局情 况黏 贴 1 条2 条;d)视力检 查摄 像头 最低 像素 为 200 万 像素,摄 像灯 光 应为充 足均 衡白 光,色 温5500 K;e)安装视 力检查 摄像头 时,支架应 为 18 cm 12 cm,支架右 边缘离 视力检 测区 的墙壁 水平距 离应为86 cm,支 架下 边缘 离地面 垂直 距离 应 为 142 cm。6.1.1.8 辨色力 检测 区 辨色力 检测 区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宜设置 在操 作台 席一 角,桌面粘 贴“辨色 力检 测区”标识;b)统一使 用俞 自萍 色盲 检 查图,应 放置 于辨 色力 检测摄 像头 下 方70 cm 处 的操作 台面,并保证其摊 开后 全部 显示 在镜 头之内;c)辨色力 检测 摄像 头最 低像 素为 200 万像 素,摄像 灯 光应为 充足 均衡 白光,色 温 5500 K;d)安装辨 色力检 查摄像 头时,支架 应为 18 cm 12 cm,支架 左边缘 离操作 台最 左边缘 的水平 距离应 为 64 cm,支架 下边 缘离地 面垂 直距 离应 为 158 cm,离桌 面垂 直距 离应 为 78cm。其具 体设置参 见附 录A 的图 A.5。6.1.1.9 听力检 测区 听力检 测区 应符 合下 列规定:a)拾音器 应安 装于 听力 检测 区操作 台面 垂直 墙体 上 方30 cm;b)配备相 应的 隔音 措施,并 设置“保持 环境 安静”警 示标示。6.1.1.10 四肢、躯干 功能 检测 区 四肢、躯干 功能 检测 区 具 体设置 参 见 附录A的A.6且应 符合 下列 规定:DB33/T 2275 2020 6 a)在身高 测量 区前 方设 置 长200 cm,宽 150 cm 区域,方便四 肢功 能检 测;b)全景摄 像头 最低 像素 为 130 万像 素,摄像 灯光 应为 充足均 衡白 光,色 温 5500 K;c)全景摄 像头 应安 装于 距体 检点墙 壁中 心水 平距 离 400 cm 处,能 拍摄 到四 肢、躯干功 能检 测区,范围大 小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调整。6.1.2 体检医 院 6.1.2.1 体检医 院应 设置 主检 室和 审核室 两块 区域,且 位置 邻近。主检 室 和 审核 室设 置符合 工作 开展相应要 求。6.1.2.2 体检医 院应 设置 背景 墙,并悬挂 工作 人员 服务 守则 及换证 服务 审核 流程。6.1.2.3 设备配 置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应根据 审核 流程 配备 相应 数量 终 端处 理设 备,每 台 终端处 理设 备 之 间应 隔断;b)应至少 配备 一台 打印 机。6.1.3 网办中 心 网办中 心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设置受 理区 域、办公 区域、邮寄 区域、档 案区 域、材料区 域和 生活 区域;b)设置接 档台 席、审核 台席、制照 台席、制 证台 席、制票台 席和 收寄 台席,且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接档台 席设 有 相 应数 量终 端处理 设备、激 光打 印机;2)审核台 席设 有 相 应数 量终 端处理 设备;3)制照台 席设 有 相 应数 量终 端处理 设备、照 片打 印机、塑封 机、裁剪 机、照片 打 印纸和 塑封膜;4)制证台 席设 有 相 应数 量终 端处理 设备、证 件打 印机、面单打 印机 和空 白 机 动车 驾驶证 证芯;5)制票台 席设 有 相 应数 量终 端 处理 设备、证 件打 印机、空白 发票;6)收寄台 席设 有 相 应数 量终 端处理 设备、袋 牌打 印机、针式 打印 机、扫描 枪、专用信 封、袋牌、邮 袋。c)配备相 应的 制证、缴 费、打印等 系统、网 络 和 设备。6.2 人员 6.2.1 一般要 求 6.2.1.1 应遵守 各项 规章 制度、行 为规范。6.2.1.2 应遵守 保密 协议,不 应私 自查询、为 他人 查询 公民 个人信 息,不泄 露、传播 机动车 驾驶 人 个人信息。6.2.1.3 上岗前 应接 受岗前 培 训,并 进行 考核,通 过考 核后 方可上 岗。6.2.1.4 应保持 环境 清洁,维 护设 备正常 运行。6.2.2 体检换 证点 体检换 证点 工作 人员 应符 合下列 规定:a)统一着 装,衣着 整洁、佩 带胸牌 上岗,遵 守服 务礼 仪规范,使用 文 明用 语;b)提供营 业大 厅引 导服 务;c)按照相关 要求 采 集机 动车 驾驶人 相应 体检 信息;d)做好体 检换 证点 的卫 生监 督及消 毒隔 离工 作;e)及时受 理并 处理 来电 和来 函投诉,提 供投 诉举 报结 果反馈 查询 功能,且 应记 录下列 信息:DB33/T 2275 2020 7 1)投诉举 报受 理编 号;2)被投诉 举报 单位、部 门或 相关责 任人;3)投诉举 报类 型;4)投诉举 报内 容。6.2.3 体检医 院 体检审核 医 院工 作人 员应 符合卫 生健 康部 门相 关规 定。6.2.4 网办中 心 网办中 心工 作人 员应 符合 下列规定:a)邮政部 门应 在网 办中 心派 驻工作 人员,负 责档 案交 接、证 件寄 递等 工作;b)遵守机 动车 驾驶 证证 件、规费票 据管 理规 范;c)系统申 请业 务应 在 24 h 内 办理并 邮寄。6.3 服务信 息化 系统应 具备 下列 功能:a)客户端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注 册登录、用 户绑 定、消 息 提醒、短信 定制、费用 缴 纳、业 务办 理、客户服务、营 业网 点和 办事 指南的 基本 功能,支 持各 种移动 支付 方式;b)管理端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支 持人员 和组 织管 理、角色 管理、权限 管理、配 置管 理、资 源管 理、日志管理 和统 计分 析的 功能。7 评价及 改进 7.1 可 采用 警医 邮三 方 自 我评 价、机 动车 驾驶 人 满 意度 评价、第三 方机构 评 价或 多方评 价相 结合 的方式开展 评价 及改 进。7.2 网办中 心应 建立 监督 机制,明 确监 督重 点、岗 位职 责、处 理期 限和 处理 结果 等 内容,并 符 合DB33/T 2036.7 的规 定。7.3 应进行 定期 检查 或不 定期 抽查,并采 用实 地巡 查和 网上稽 查相 结合 的方 式。检查应 包括 下列 内 容:a)服务事 项办 事指 南是 否准 确、完 整或 及时;b)办事是 否存 在超 权限、超 时限或 逆程 序;c)办事是 否存 在不 作为 和违 规作为 等情 况;d)咨询投 诉是 否及 时和 有效。DB33/T 2275 2020 8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网点服 务设 施制 作内 容与 工艺 A.1 总平面 设计 图 总平面 设计 图应 符合 图A.1 的规定。图A.1 总 平面 设计 图 A.2 操作台 席 A.2.1 内容与 规格 操作台 席的 内容 与规 格应 符合图A.2 的规定。DB33/T 2275 2020 9 图A.2 操 作台 席立 面图 A.2.2 材料与 工艺 制作材 料宜 为木 工板 面板 或高密 度板 基层 柜体,面 层烤漆。A.3 证件拍 照区 及身 高测 量区 A.3.1 内容与 规格 证件拍 照区 及身 高测 量区 的内容 与规 格 应 符合 图A.3 和图A.4的 规定。图A.3 证 件拍 照区 及身 高检测 区 DB33/T 2275 2020 10 图 A.4 证 件拍 照区 立面 图 A.3.2 材料与 工艺 A.3.2.1 字宜采 用雪 弗板 雕刻 喷漆。A.3.2.2 身高贴 宜采 用高 清车 贴雕 刻。A.4 视力 检 测区 A.4.1 视力检 测区 立面 图 A.4.1.1 内容与 规格 视力检 测区 立面 图的 内容 与规格 应符 合 图A.5 的规定。DB33/T 2275 2020 11 图 A.5 视 力检 测区 A.4.1.2 材料与 工艺 字宜为 雪弗 板雕 刻喷 漆。A.4.2 指示地 贴 A.4.2.1 内容与 规格 指示地 贴的 内容 与规 格应 符合 图A.6 和图A.7的 规定。图A.6 1m 等候 线 图A.7 2.5m 视 力测 量线 A.4.2.2 材料与 工艺 制作材 料宜 为高 清户 外防 水车贴。A.4.3 视力检 查摄 像头 A.4.3.1 内容与 规格 DB33/T 2275 2020 12 视力检 查摄 像头 的内 容与 规格应 符合 图A.8的 规定。图A.8 视 力检 查摄 像头 立面图 A.5 辨色力 检查 摄像 头 辨色力 检查 摄像 头的 内容 与规格 应符 合 图A.9 的规定。图A.9 辨 色力 检查 摄像 头立面 图 A.6 四肢、躯干 功能 检测 区 A.6.1 四肢、躯干 功能 检测 区立 面图 四肢、躯干 功能 检测 区立 面图应 符合图A.10的 规定。DB33/T 2275 2020 13 图A.10 四肢、躯 干功 能 检测区 立面 图 A.6.2 全景摄 像头 A.6.2.1 内容与 规格 全景摄 像头 的内 容与 规格 应符合 图A.11的 规定。图A.11 全 景摄 像头 设置 立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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