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医疗保健服务规范DB54/T 020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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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6DB54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 B 5 4/T 0 2 0 0 2 0 2 0养 老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规 范2 0 2 0-0 7-2 1 发 布 2 0 2 0-0 8-1 9 实 施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4/T 0 2 0 0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16 服 务 质 量 控 制.3参 考 文 献.4D B 5 4/T 0 2 0 0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西 藏 自 治 区 民 政 厅、拉 萨 市 民 政 局、山 南 市 民 政 局、中 国 标 准 化 研 究 院、西 藏 自治 区 标 准 化 研 究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文 武、白 玛 玉 珍、李 宏、刘 文 红、李 彦 鹏、次 仁 德 吉、达 娃 次 仁、王 志 强、张 莺、张 剑、李 坤 威、魏 利 伟、石 维 彬、扎 西 央 宗、贡 桑 卓 玛。D B 5 4/T 0 2 0 0 2 0 2 01养 老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 和 服 务 质 量 控 制。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老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的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诊 断、治 疗、预 防 和院 前 急 救、康 复 治 疗 和 转 诊 等。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8 6 0 0-2 0 1 9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安 全 基 本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医 疗 保 健 服 务 m e d i c a l c a r e s e r v i c e s为 入 住 老 年 人 提 供 基 本 医 疗、预 防 和 保 健 的 活 动。4 基 本 要 求4.1 养 老 机 构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应 符 合 G B 3 8 6 0 0-2 0 1 9 规 定 的 服 务 防 护 要 求。4.2 医 师 应 持 有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师 执 业 证 书,并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执 业 资 质 和 条 件 的要 求。医 师 应 执 行 首 诊 首 问 负 责 制,诊 治 时 应 按 临 床 医 疗 诊 疗 常 规 执 行,合 理 检 查、合 理 用 药。4.3 护 士 应 持 有 护 士 执 业 证 书,并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规 定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执 业 资 质 和 条 件 的 要 求。基 础 操 作应 按 照 临 床 护 理 常 规 的 规 定 执 行,动 作 轻 柔,耐 心 细 致。4.4 养 老 机 构 应 配 备 满 足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的 相 应 设 备,设 备 应 完 好。4.5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养 老 服 务 人 员、医 务 人 员、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协 助 人 员 联 动 工 作 机 制。4.6 养 老 机 构 应 配 置 接 送 老 年 人 就 医 专 用 的 轮 椅、担 架、移 动 病 床 等 转 运 工 具 及 相 应 的 保 护 装 置。4.7 养 老 机 构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病、突 发 疾 病 等 常 用 及 紧 急 救 治 的 设 备 和 药 品。4.8 养 老 机 构 宜 配 备 信 息 化 健 康 服 务 与 管 理 平 台,实 现 对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健 康 管 理,应 保 护 老 年 人 患 者的 隐 私。5 服 务 内 容 与 要 求5.1 服 务 内 容D B 5 4/T 0 2 0 0 2 0 2 025.1.1 常 见 病、多 发 病、慢 性 非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诊 断、治 疗、预 防。5.1.2 为 老 年 人 建 立 健 康 档 案,进 行 健 康 状 况 及 老 年 人 能 力 评 估。5.1.3 到 老 年 人 房 间 提 供 病 情 排 查 和 疾 病 诊 疗 等 巡 诊 服 务。5.1.4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传 染 病 预 防、慢 性 病 管 理、健 康 教 育 等 服 务。5.1.5 规 范 管 理 老 年 人 的 药 物 使 用。5.1.6 协 助 家 属 办 理 转 诊 转 院,紧 急 送 医 服 务。5.2 服 务 要 求5.2.1 评 估 与 建 档5.2.1.1 医 师 应 按 定 期 评 估 老 年 人 身 体 状 况 和 精 神 状 态。老 年 人 身 体 状 况 和 精 神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时,应即 时 评 估。5.2.1.2 医 师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为 老 年 人 建 立 健 康 档 案。健 康 档 案 应 包 括 病 史 记 录、体 检 报 告 及 评 估报 告。5.2.2 问 诊5.2.2.1 医 生 应 全 面 巡 诊 问 病,倾 听 老 年 人 患 者 主 诉,询 问 病 史,包 括 现 病 史,既 往 病 史、家 族 病 史、婚 育 史、药 物 过 敏 史。5.2.2.2 藏 医 医 师 还 应 把 脉 患 者,分 辨 疾 病 的 原 因,推 断 疾 病 的 变 化,识 别 病 情 的 真 假。5.2.3 体 格 检 查5.2.3.1 体 格 检 查 应 采 用 视、触、叩、听 的 方 法,检 查 生 命 体 征,再 按 头 颈 部、胸 部、腹 部、脊 柱、四 肢 和 神 经 系 统 的 顺 序 进 行,确 定 诊 治 方 案,或 进 一 步 辅 助 检 查。5.2.3.2 养 老 机 构 应 开 展 健 康 体 检,每 年 组 织 老 年 人 体 检 不 少 于 1 次。5.2.4 诊 断 与 处 置5.2.4.1 医 生 根 据 问 诊、体 格 检 查,做 出 初 步 诊 断,将 诊 断 结 果 告 知 老 年 人 患 者,开 具 相 应 处 方 及 处置 方 案,开 具 的 处 方 应 符 合 相 关 要 求。5.2.4.2 医 生 对 于 病 情 较 重,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老 年 人,或 不 能 明 确 诊 断 的 病 情,提 出 住 院 或 转 诊 建 议。5.2.4.3 医 生 诊 断 后 应 填 写 诊 疗 登 记 表 和 老 年 人 健 康 档 案。5.2.5 巡 诊医 师 应 每 天 到 老 年 人 房 间 进 行 巡 诊,发 现 老 年 人 病 情 变 化,及 时 做 好 问 诊、体 格 检 查 及 辅 助 检 查,根 据 病 史、临 床 表 现 及 辅 助 检 查 明 确 疾 病 诊 断,给 予 合 理 治 疗。5.2.6 预 防 与 保 健医 师 应 做 好 老 年 人 预 防 保 健 和 传 染 病 的 防 控,定 期 开 展 卫 生 知 识 宣 教 和 预 防 接 种 工 作。5.2.7 健 康 教 育5.2.7.1 医 生 应 定 期 为 老 年 人 开 展 健 康 教 育,健 康 教 育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膳 食 指 导(参 见 附 录 A)、疾病 预 防、用 药、健 康 生 活 方 式、危 机 干 预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5.2.7.2 健 康 教 育 形 式 包 括 发 放 印 刷 资 料、设 置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栏、举 办 健 康 教 育 知 识 讲 座 和 开 展 个 性化 健 康 教 育 等。D B 5 4/T 0 2 0 0 2 0 2 035.2.8 慢 病 管 理5.2.8.1 医 生 应 对 高 血 压、I I 型 糖 尿 病、冠 心 病、脑 卒 中、关 节 炎 等 患 者,通 过 筛 查、建 档、随 访、教 育 和 干 预 对 慢 性 病 老 年 患 者 进 行 健 康 管 理。5.2.8.2 医 生 应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慢 性 病 老 年 患 者 开 展 健 康 教 育,制 定 饮 食 方 案 和 活 动 建 议。5.2.9 药 品 管 理5.2.9.1 医 师 应 根 据 老 年 人 评 估 结 果,签 订 相 应 的 服 药 管 理 协 议。5.2.9.2 医 师 应 对 老 年 人 外 带 口 服 及 外 用 药 品 进 行 核 查,开 具 外 带 药 品 医 嘱,并 对 药 品 进 行 交 接。医师 应 密 切 观 察 老 年 人 用 药 反 应,根 据 病 情 及 时 调 整 用 药 方 案。5.2.1 0 院 前 急 救5.2.1 0.1 发 现 老 年 人 突 发 疾 病 或 意 外 时,医 生 应 携 带 急 救 物 品,查 看 老 年 人 的 生 命 体 征,初 步 识 别 和评 估 老 人 的 病 情,采 取 相 应 的 急 救 措 施。5.2.1 0.2 拨 打“1 2 0”急 救 电 话,并 与“1 2 0”急 救 医 师 做 好 病 情 交 接。5.2.1 0.3 通 知 老 年 人 亲 属,并 告 知 病 情。5.2.1 0.4 急 救 结 束 后,医 生 应 将 诊 断 记 录 和 抢 救 过 程,填 写 老 年 人 健 康 档 案。5.2.1 1 转 诊 服 务5.2.1 1.1 养 老 机 构 应 与 周 边 大 型 综 合 或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急 诊 和 转 诊 服 务 流 程,开 设 转 诊“绿 色 通道”,确 保 实 现 及 时 有 效 转 诊。5.2.1 1.2 老 年 人 患 者 需 要 转 诊 时 应 安 排 专 车 和 1 名 2 名 陪 护 人 员 陪 同 就 医,陪 护 人 员 应 2 4 小 时 陪护 就 医。6 服 务 质 量 控 制养 老 机 构 应 设 置 服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部 门,制 定 服 务 质 量 检 查 方 案、程 序 和 要 求,配 备 专 兼 职 的 服 务 质量 检 查 人 员,对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现 场 和 记 录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并 再 次 检 查。AD B 5 4/T 0 2 0 0 2 0 2 04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1 9 9 8 年 6 月 2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 号 公 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修 订 通 过,2 0 1 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3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1 9 9 6 年 9 月 2 0 日 卫 生 部 发 布 4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办 法 2 0 0 6 年 6 月 1 5 日 卫 生 部 发 布 5 抗 菌 药 物 临 床 应 用 管 理 办 法 于 2 0 1 2 年 2 月 1 3 日 经 卫 生 部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自 2 0 1 2 年 8 月 1 日 起施 行 6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1 9 9 4 年 2 月 2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 4 9 号 发 布 7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2 0 0 2 年 4 月 4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 5 1 号 发 布,9 月 1 日 起 施 行 8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医 院 处 方 点 评 管 理 规 范(试 行)2 0 0 7 年 2 月 1 4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令 第 5 3号 发 布 9 医 疗 机 构 病 历 管 理 规 定 国 卫 医 发 2 0 1 3 3 1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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