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绿色通道服务规范DB23/T 278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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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A 1 6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2 7 8 5 2 0 2 1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就 医 提 供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规 范2 0 2 1-0 1-0 2 发 布 2 0 2 1-0 2-0 1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2 7 8 5-2 0 2 1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基 础 设 置.26 人 员 配 备.27 设 施 配 备.38 服 务 内 容.39 服 务 流 程.31 0 服 务 监 督.41 1 消 防 与 安 全 要 求.4D B 2 3/T 2 7 8 5-2 0 2 1II前 言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黑 龙 江 省 老 年 病 医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晓 昕、张 大 辉、董 一 哲。D B 2 3/T 2 7 8 5-2 0 2 11 1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就 医 提 供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就 医 提 供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基 础 设 置、人 员 配 备、设 施 配 备、服 务 内 容、服 务 流 程、服 务 监 督、消 防 与 安 全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为 老 年 人 就 医 提 供 绿 色 通 道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A 5 0 3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技 术 规 程W S/T 3 9 0 医 院 急 救 科 规 范 化 流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老 年 人6 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3.2医 疗 机 构依 法 定 程 序 设 立 的 从 事 疾 病 诊 断、治 疗 活 动 的 卫 生 机 构 的 总 称。3.3老 年 人 就 医 绿 色 通 道二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为 6 0 周 岁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就 诊 提 供 优 先、快 速、有 序、安 全、畅 通 的 诊 疗 服 务。3.4服 务 对 象接 受 服 务 的 老 年 人。3.5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站 点、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主 要 面 向 本 机 构 辐 射 区 域D B 2 3/T 2 7 8 5-2 0 2 12的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和 基 本 医 疗 服 务。3.6医 养 结 合 机 构兼 具 医 疗 卫 生 资 质 和 养 老 服 务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或 养 老 机 构,主 要 包 括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或 内 设 医 疗 机 构以 及 医 疗 机 构 设 立 养 老 机 构 或 开 展 养 老 服 务 两 种 形 式。4 基 本 要 求4.1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的 场 所 和 设 施,应 符 合 G B 5 0 7 6 3 的 要 求,且 有 专 人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管 理 和 定 期 维 护保 养。4.2 应 建 立 与 服 务 相 配 套 的 组 织 架 构。4.3 应 具 有 与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4.4 应 具 有 与 业 务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服 务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4.5 应 在 医 院 门 诊、导 诊、楼 层 等 区 域 设 置 相 关 的 辅 助 性 标 识 标 牌。4.6 应 建 立 工 作 手 册,其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岗 位 职 责、工 作 流 程、操 作 规 范、交 接 班 制 度 等。4.7 医 院 服 务 人 员 应 统 一 着 装、佩 戴 工 牌,使 用 文 明 用 语、提 供 规 范 服 务。4.8 应 具 备 与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培 训 场 地 和 人 员,所 有 被 培 训 人 员 应 经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5 基 础 设 置5.1 医 疗 机 构 应 设 立“老 年 人”就 医 窗 口,实 行 信 息 化 与 传 统 方 式 并 行,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挂 号、现 金 收 费、取 药、医 保 报 销、入(出)院 办 理 等 快 捷 服 务 渠 道,并 落 实 相 关 老 年 医 疗 服 务 优 惠 政 策。5.2 医 疗 机 构 应 在 门 诊 设 立“综 合 服 务 台”提 供 老 年 人 就 诊 服 务,为 就 诊 老 年 人 提 供 人 工 导 诊、医 保政 策 咨 询、轮 椅 租 借、小 件 物 品 寄 存、病 历 复 印、相 关 证 明 审 核 盖 章 等 服 务。5.3 医 疗 机 构 应 在 问 诊 电 话 中 增 加 老 年 人 就 医 咨 询 功 能,为 老 年 人 就 医 提 供 咨 询、指 导 服 务。5.4 有 条 件 的 医 疗 机 构 应 开 设“老 年 病 门 诊”和“老 年 医 学 科”,为 就 诊 老 年 人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诊 疗、康复、护 理 服 务。5.5 在 智 慧 医 院 建 设 中 落 实“老 年 人 优 先”的 理 念,医 疗 机 构 发 布 实 施 手 机 A P P、推 行 网 上 预 约 挂 号、多 种 支 付 方 式、检 查 结 果 推 送、错 时 门 诊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中 应 考 虑 便 于 老 年 人 操 作 的 设 置。5.6 医 疗 机 构 应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建 立 双 向 转 诊、协 议 合 作 机 制,畅 通 快 速 便 捷 的转 诊 渠 道。医 疗 机 构 应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将 需 要 康 复 期 护 理、稳 定 期 生 活 照 料 的 老 年 人 转 诊 至 相 应 的 医 养 结合 机 构。积 极 应 用 区 域 健 康 信 息 化 支 撑 下 的 医 联 体、医 共 体 或 互 联 网 医 院 等 形 式,实 现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健康 管 理 与 就 诊 预 约、急 诊 救 护 等 信 息 的 快 速 对 接,为 老 年 人 就 诊 提 供 便 利。6 人 员 配 备D B 2 3/T 2 7 8 5-2 0 2 11 36.1 医 疗 机 构“综 合 服 务 台”应 配 备 具 有 医 学 背 景 的 医 疗 护 理 人 员,做 好 就 诊 老 年 人 分 诊、引 导 及 咨询 服 务。6.2 医 疗 机 构 设 立 的“老 年 病 门 诊”应 建 立 相 关 制 度 由 多 学 科 专 家 组 成 医 疗 团 队,安 排 日 常 定 期 出 诊,实 行 首 诊 负 责 制。6.3 医 疗 机 构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老 年 人 转 诊 服 务,做 好 转 诊 服 务 记 录,定 期 深 入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及 养 老 机 构开 展 义 诊 服 务。6.4 医 疗 机 构 应 组 建 志 愿 服 务 团 队,为 高 龄、失 能 半 失 能、重 病、残 病、失 智 老 年 人 提 供 本 医 院 内 陪诊 服 务。7 设 施 设 备7.1 医 疗 机 构 公 共 设 施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的 标 准。7.2 医 疗 机 构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就 诊 所 需 的 轮 椅、担 架、移 动 病 床、救 护 车 等 转 运 工 具,并 对 设 施 设 备 定期 进 行 维 护 和 保 养,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完 好、安 全 使 用。“综 合 服 务 台”应 放 置 老 年 人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资 料、花 镜、放 大 镜 等 物 品。“老 年 病 门 诊”候 诊 区 应 配 置 老 年 人 就 医 引 导 标 识 及 安 全 标 志,提 示 老 年 人 安 全就 医。8 服 务 内 容8.1 一 站 式 服 务。医 疗 机 构“综 合 服 务 台”应 有 专 人 负 责 就 诊 老 年 人 咨 询 服 务,为 有 需 要 的 老 年 人 提供 陪 诊 等 服 务。要 与 相 关 科 室 建 立 无 缝 对 接 工 作 机 制,完 善 服 务 流 程,实 现 老 年 人 优 先 就 诊、优 先 缴 费、优 先 检 查、优 先 取 药、优 先 住 院 等 服 务。条 件 允 许 的 要 同 时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预 约 就 诊、预 约 检 查、用 药 指导 等 服 务。8.2 健 康 咨 询 服 务。“老 年 病 门 诊”应 对 老 年 人 的 用 药、康 复、营 养、护 理、心 理 等 问 题 提 供 指 导、健康 教 育 等 咨 询 服 务。8.3 开 展 老 年 综 合 评 估 服 务。对 老 年 患 者 高 风 险 因 素 给 予 早 期 识 别 与 干 预,保 障 医 疗 安 全。8.4 对 住 院 老 年 患 者 进 行 高 风 险 筛 查。重 点 开 展 跌 倒、肺 栓 塞、误 吸 和 坠 床 等 项 目,建 立 风 险 防 范 措施 与 应 急 预 案,实 行 高 风 险 筛 查 后 知 情 告 知 制 度。8.5 开 展 安 宁 疗 护 的 照 护。给 予 老 年 人 在 心 理 和 护 理 上 的 特 殊 关 照。9 服 务 流 程9.1 急 症 服 务。老 年 人 急 症 处 理 流 程 按 照 医 疗 机 构 急 诊 流 程 执 行。按 W S/T 3 9 0 的 规 定 执 行。9.2 预 约 就 诊。老 年 人 分 时 段 预 约 就 诊 的,可 直 接 到 医 疗 机 构“综 合 服 务 台”办 理 预 约 登 记、就 诊,“综 合 服 务 台”为 有 需 要 帮 助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接 待、陪 诊、检 查、入(出)院 办 理、转 诊 等 服 务,同 时 为老 年 人 就 诊 提 供 现 场 预 约 服 务。9.3 住 院 服 务。老 年 人 需 入 院 治 疗 的,可 由 医 疗 机 构“老 年 病 门 诊”负 责 与 相 关 科 室 联 系,住 院 处 应优 先 安 排 住 院 床 位。D B 2 3/T 2 7 8 5-2 0 2 141 0 服 务 监 督医 疗 机 构 要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自 我 监 督 与 考 核 工 作 机 制,通 过 开 展 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服 务 质 量 问 卷 调 查、老 年 人 就 诊 建 议 及 群 众 意 见 反 馈、设 置 意 见 箱 等 方 式,完 善 服 务 质 量 的 自 我 评 价。1 1 消 防 与 安 全 要 求1 1.1 应 按 照 G B 2 5 2 0 1 和 G A 5 0 3 规 定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方 法,落 实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保 证配 置 齐 全、完 好 有 效。1 1.2 灭 火 器 应 按 照 G B 5 0 1 4 0 的 规 定,结 合 场 所 的 火 灾 类 别 和 危 险 等 级,配 制 灭 火 器。1 1.3 出 入 通 道 平 坦、方 便 轮 椅 通 行,配 有 夜 间 照 明 和 标 识,老 人 出 入 方 便,室 内 外 无 障 碍。出 入 通 道应 保 证 救 护 车、消 防 车 等 特 种 车 辆 能 就 近 停 靠 救 援。1 1.4 配 置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消 防 标 识 完 整 准 确,符 合 G B 1 5 6 3 0 要 求。1 1.5 设 备 放 置 安 全,并 处 于 受 控 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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