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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 40.40 P 47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21112020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filling station of liquefied natural gas cylinders 2020-06-18 发布 2020-06-2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5/T 2 11 1 20 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 3 充装站职 责.1 4 基本要求.2 5 人员.2 6 厂房.3 7 设备与管 道.4 8 监测、计 量仪表.4 9 防护器具.5 DB 45/T 2 11 1 20 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 1.1 20 0 9给出的规则 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并宣贯。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桂林分院、桂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南宁中 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中油昆仑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万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莫家国、罗兆生、谭启勇、黄杰鹏、戴金哲、林桂征、陈志慧、刘凯、李小 良、李达显、李盛好、周至安、曹阳、朱素英、周铭哲、黄球旺。DB 45/T 2 11 1 20 20 1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基本要求、人员、厂房、设备与 管道、监测、计量仪表和防护器具等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不适用于车用、船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 50 压力容器 GB 2 89 4 安 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 23 1 工 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 72 3 固 定式电子衡 GB 1 68 04 气瓶警示标签 GB/T 1 84 42 固定式真空 绝热深冷压力容器 GB/T 1 84 43 低温绝热压 力容器试验方法 GB/T 2 08 01 压力管道规 范 工业管道 GB 2 41 59 焊接绝热气瓶 GB 5 00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 00 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 00 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 00 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 GB 5 01 40 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 01 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 02 57 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 02 6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 03 16 工业金 属管道设计规范 HG/T 20 67 5 化 工 企业静 电接地设计规程 JB/T 1 26 65 真空绝热低 温管 TS G 08 特 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 G 21 固 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 TS G D0 00 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工业管道 3 充装站职责 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办理。DB 45/T 2 11 1 20 20 2 3.2 负 责 向 气 体 使用 者 提 供 符 合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 GB 2 41 59 规定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 负 责,在 所充装的气瓶 上粘贴 符 合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 G B 1 68 04 规定 的警示标签。3.3 负 责 向 充装 作 业人员及气瓶和气 体 的使用 者 宣 传 气瓶和气 体 的基本 知 识、潜在 危险、安全使用及 应 急处 理 措施。3.4 负 责气瓶充装前、充装 过 程和充装 后 的检 查,逐只做 好气瓶 收 发、充装、检 查 等 记录。3.5 负 责气瓶的 维 护和 附 件的修理、更换,负 责气瓶的标志标识工 作。3.6 负 责定期 向当地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报送 自有气瓶的 数 量、钢印 标志、定期检验和建 档情况、充装站 负 责人和充装人员 持证情况。3.7 负 责 将超过 检验周期的气瓶 或 检 查 发 现 不符 合 要求的气瓶 交送 气瓶检验 机构处 理。3.8 确保 所充装 在 气瓶 内 的气 体 符 合产品 的 质 量标准并出具 产品合格证明。在 所充装 合格 的气瓶 上牢 固 粘贴产品合格 标签,标签 上 至少注 明 充装单位 名 称和电 话、气 体名 称、充装日期和充装人员 代 号。3.9 负 责 制 定 事故 应 急预案,并定期 开 展 事故 应 急预案演练。3.10 负 责 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企 业的生 产情况、安全技术 状况、事故报告 和 紧急处 理 情况,接 受当地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机构 的监督。4 基本要求 4.1 充装站应 取得营 业 执 照,营 业 执 照 经营 范围应 覆盖 LN G 气 瓶充装业 务,在取得 充装 许 可前,充装 站不 得 对 外营 业。4.2 充装站的建设应 取得 规 划、消 防等 相关部门 的 批 准。4.3 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气 体相 适应的场 地、厂房、生 产 设备、充装工 艺 设 施 和检测 手段,有符 合 安 全要求的安全设 施。4.4 充装站的场 地、厂房、设备、充装工 艺 设 施 及工 艺流 程应 当 是具有资 质 的设计单位设计。4.5 充装站应建 立 和使用气瓶充装 质 量 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 动采集、保存 充装 记录 的 信息 化 平台,采 用 信息 化技术对气瓶充装 过 程 进行 管理。4.6 充装站应备有与充装业 务相关 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资 料。4.7 充装站应具有不小于 50 m 3 LN G的 储存 能 力 且储罐数 量不少于 2 只,并 且 具有 符 合 规定 数 量的由充 装单位 办 理使用 登记 的气瓶。4.8 充装站应建 立健 全的 质 量 保证体系 并有 效实施,质 量 保证体系 应包括充装要素 控制 程 序、管理 制 度、安全 操作 规程、充装工 作记录 和工 作见证 资 料 等。4.9 充装站应 根据 LN G 的特 性,按照 GB 28 94 的要求,在 站 内外醒目处 设 置需知牌 和安全标志。5 人员 5.1 充装站法定 代 表人(主要 负 责人)应 当熟悉 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相关 的法 律、法规、规 章 和安全技 术规范。5.2 充装站应 配 备1 名 具有 工程 师 职称和气瓶充装管理 经 验的技术 负 责人,具备 处 理 一般 技术 问题、组织协调 和 事故 应 急处置 的 能 力。5.3 每个 充装 地址 应至少 配 备1 名 具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 格 的 专 职安全管理员。5.4 每个 充装 地址配 备 作 业人员 每个班次 不少于 2 人,且 具有气瓶充装 作 业人员资 格,在 气瓶充装 作 业 时,作 业人员不 得同时兼任 检 查 人员。5.5 每个 充装 地址每个班次 应至少 配 备1 名 具备气瓶 充装 作 业人员资 格 的检 查 人员。DB 45/T 2 11 1 20 20 3 5.6 充装站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 知识,熟悉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6 厂房 6.1 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 防火条件应符合 GB 5 00 1 6 的规定。充 装站的设计应符 合 GB 5 0 02 8 及 GB 5 0 18 3 的规定。6.2 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充装站分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卸车区、加压区、气瓶充装区)和辅助区,生产 区设在场地 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充装站四周、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 2 m;生产 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入口。贮罐总容积超过 10 00 m 3 时,生产区设两个间距不 小于 50 m、宽度不小于 4 m 的对外出 入口。出入口设安全警示标识;生产区敷设长、宽均不小于 12 m 的回 车场地及宽度不小于 4 m 的环形消防车道。当贮罐总容积 小于 50 0 m 3 时,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充装站内场地平整,在山区或丘陵地区设站可分阶梯布置。生 产区严禁设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地下储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除外。6.3 充装间应设置于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或罩棚)内。6.4 充装站的充装间、实瓶间等为甲类厂房,瓶库为甲类库房。厂房、库房应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的单层建筑,并符合如下条件:厂房、库房的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采用钢柱时设防火保护层,结构 采用敞开 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有安全出口;厂房、库房顶棚平整、避免死角,顶部或外墙上部设排气装置,排气孔设在最高处;厂房、库房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屋 面 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超过 60 kg/m 2,泄压 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比符合 GB 5 00 16 的 规定;建筑面积(单层)超过 10 0 m 2 或同一时 间生产人数超过 5人 的 生 产厂房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厂房、库房顶部设避雷网并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小于 10;厂房、库房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采取防静电措施。6.5 充装站应设置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设有明显标识。6.6 充装站应设置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以及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配备防爆型气瓶 专用装卸装置,装卸装置 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6.7 充装站应设置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6.8 充装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 00 1 6 和 GB 5 01 4 0 的规定,电力装 置应符合 G B 50 028 和 G B 50 25 7的规定。6.9 充装站的防雷装置应符合 GB 5 00 5 7 的规定。6.10 充装站的静电接地应符合H G/T 2 06 7 5 的规定。充 装站的管道、阀门、储罐等设备的接地电阻不 大于1 0,管道上法兰间的跨接电阻不大于 0.03,生产区 入口应设人体静电释放装置。6.11 充装站的卸车场地应设置防静电接 地装置、报警器和静电接地仪,静电接地仪应能检测跨接线及 监视接地装置状态。6.12 充装站的防雷接地、防 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宜共用接地 装置,其接地电阻值按其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DB 45/T 2 11 1 20 20 4 7 设备与管道 7.1 LN G 充装设备、管道、阀 门、法 兰 及 密封元 件的 材 料 性 能 应 满足 充装站的使用 条 件。7.2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 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 合 T S G 2 1、G B/T 15 0 和 T S G 08 的规定,深冷绝热压力容器 还 应符 合 G B/T 18 44 2、GB/T 1 84 43 的规定。7.3 LN G 储罐 的 阀 门、安全 附 件和仪表的设 置 应符 合 下列规定:储罐 装设不少于 2 个 全启 封闭弹簧 式安全 阀,安全 阀 的设 置 应符 合 T S G 21 的规定,安全 阀 与 储罐之间 设 切断阀,切断阀 在 正常 工 作时处 于全 开 位 置 并 被锁 定 或 铅封 状 态;储罐 连 接 LN G 进 出管道设 置 可 远 程 操作 的 紧急 切断阀。与 储罐 气 相 空 间相 连 的管道 上 设 置 人工 放散阀;储罐 设 置 具有 就 地 指 示和 数据 远 传 功 能 液位计、压力仪表;储罐 设 置 液位 上 限、下限 报 警装 置 及压力 上 限 报 警装 置,高、低液位 报 警装 置 分别与 进、出 液管道 紧急 切断阀连锁;储罐 液 相 管道 根部 阀 门 与 储罐采 用焊接 连 接,阀 体 材 质 与管道 材 质相 适应。7.4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 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 合 T S G D 0 00 1、GB/T 2 08 01、G B 50 31 6 和 T S G 08 的规 定,并按照 G B 72 31 的要 求 喷涂 标识。7.5 LN G管 道 系统 应 采 用真空绝热管道 或 绝热 保 冷 材 料保 冷,真空绝热管道应符 合J B/T 12 66 5 的规定,所 采 用的绝热 保 冷 材 料 应 为 防 潮 性 能 良好的不燃 材 料或外层为 不燃 材 料,里 层为 难 燃 材 料 的 复 合 绝热 保 冷 材 料。低温管道绝热工程应符 合 GB 5 02 64 的 规定。7.6 LN G 潜 液 泵 应设 超 温、超 压自 动 停 泵保 护装 置,且 应符 合 下列规定:潜 液 泵 设 置 具有 现 场 指 示、数据 远 传 功 能 温 度 和压力检测仪表;在泵 出口管道 上 设 置紧急 切断阀、止 回 阀 和全启 封闭弹簧 式安全 阀。7.7 移 动 式压力容器 卸 载 专 用装 置 应符 合 下列规定:采 用万 向 充装管道 系统或者 奥氏 体 不 锈 钢 波纹软 管,接口与 LN G 槽 车接 口 相 匹 配;液 相 管道设 置 切断阀、止 回 阀 和安全 拉断阀,气 相 管道设 置 切断阀 和安全 拉断阀;奥氏 体 不 锈 钢 波纹软 管的公称压力不 得 小于装 卸系统 工 作 压力的 2 倍,其最小爆 破 压力不 得 小 于公称压力的 4 倍,并 按照 T S G 2 1 的要求 每年进行一次 液压试验;LN G 卸 车 点 设 置L N G 储罐 高、低液位 声光 报 警装 置。7.8 LN G 管道的 两个 切断阀 之间 应设 置 安全 阀 或 其 他泄放 装 置,泄 压 排 放 的气 体 应接 入 放散 管。7.9 放散 管道应符 合 以下规定:充装站设 集 中 放散 管,LN G 储罐、管 道 及 附属 设备的天然气 放散 接 入集 中 放散 管,集 中 放散 管 设 置 阻 火器;集 中 放散 管管口 高 出 储罐 及以管口 为 中 心 半 径 12 m 范围 内 的建(构)筑 物 2 m 及以 上,且距 地 面 不小于 5 m。放散 管 底 部 设 排 污 设 施;低温天然气 系统 的 放散 经加 热器(或 气化器)加 热 后 放散,放散 天然气温 度 不 宜 低于-10 7。7.10 充装站应设 置事故紧急 切断 系统,事故紧急 切断 系统 应具有 手动、自 动或手动 自 动同时 启 动 的性 能,且只能手动 复 位。下列位 置 应设 置 启 动开关:距卸 车 点 附 近;充装 现 场工 作 人员容 易 接 近 的位 置;控制 室 或 值 班 室 内。7.11 充装站应设 置 余 气及 过 量气 体 的 回收 装 置。8 监测、计量仪表 DB 45/T 2 11 1 20 20 5 8.1 充装站电器、仪表的配置、安装验收应符合 G B 5 00 58 和 G B 5 02 57 的 规 定。8.2 充装站应建立工艺流程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可燃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配备 不间断电源。8.3 工艺流程控制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控制系统具有失效保护功能;具有监控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参数的功能。8.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具有防爆功能;覆盖场站出入口、罐区、卸车点、灌瓶点和库房等;摄像精 度、分辨率能显示车牌、出入人员面部特征等;图像保存时间在 30 d 以 上。8.5 可燃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应达到下列要求:具有防爆功能;具有声光报警功能;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大于天然气爆炸下限浓度(体积分数)的 20。8.6 设备及压力管道上的压力指示计应根据液化天然气的特性选用,选用量程为工作压力 1.5 倍 至3倍、精度不应低于 1.6 级,表盘直径不小于 10 0 mm 压力表。8.7 充装站应配备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称重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所采用 的称重计量衡器应达到下列要求: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 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 3 倍,不 小于1.5倍,衡器应定期校验;固定式电子计量衡器的精度应符合 GB 7 72 3 中 3 级秤等级的要求;充装用的称重计量衡器应具有超装自动切断和联锁停泵功能。8.8 充装站应配备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9 防护器具 充装站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应急救援器材和防爆通讯联络设备,配备防冻劳保用品、防 静电服 装、底部无铁钉鞋具及不产生火花的检修工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DB 45/T 2111 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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