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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6 0.0 1P 4 0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1/T 3 3 2 0 1 9代 替 D G 5 3 0 1/T 3 3-2 0 1 8用 水 定 额 医 疗 机 构2 0 1 9-1 2-0 1 发 布 2 0 1 9-1 2-0 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0 1/T 3 3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计 划 供 水 节 约 用 水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昆 明 理 工 大 学。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冯 燕、龚 询 木、郭 荣 鑫、卢 文 霞、杨 成、李 斌、罗 盛、黄 滟、吴 国 娟、卢 蕾、王 玮、宋 文 义、杜 坤。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 G 5 3 0 1/T 3 3-2 0 1 8。D B 5 3 0 1/T 3 3 2 0 1 9I I I引 言昆 明 市 地 处 长 江、珠 江、红 河 三 大 流 域 的 分 水 岭,水 源 主 要 依 靠 大 气 循 环 降 水 后 通 过 地 表 径 流 汇 入水 库 和 湖 泊,属 水 资 源 十 分 紧 缺 地 区,加 之 境 内 最 大 的 湖 泊 滇 池 被 严 重 污 染,使 得 昆 明 成 为 典 型 的 资 源型 缺 水、水 质 型 缺 水 和 工 程 型 缺 水 并 存 的 城 市。为 合 理 配 置 水 资 源,提 高 用 水 效 率,减 少 水 污 染,保 护水 环 境,以 实 现 水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为 经 济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保 障,昆 明 市 组 织 开 展 了 昆 明市 部 分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编 制 工 作。根 据“突 出 重 点,逐 步 完 善”的 编 制 原 则,昆 明 市 节 水 办 将 根 据 各 行 业 和 部 门 的 基 础 条 件,在 用 水管 理 成 熟 度 较 高 的 行 业 或 部 门,陆 续 完 成 用 水 定 额 规 范 的 编 制 工 作,最 终 形 成 昆 明 市 主 要 高 用 水 行 业 主要 产 品 的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的 标 准 体 系。D B 5 3 0 1/T 3 3 2 0 1 91用 水 定 额 医 疗 机 构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医 疗 机 构 的 用 水 定 额 作 出 了 规 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医 疗 机 构 的 用 水 管 理。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2.1用 水 定 额本 标 准 中 的 用 水 定 额 是 指 一 定 时 期 内 用 水 户 单 位 用 水 量 的 限 定 值。3 用 水 定 额3.1 医 疗 机 构 包 括 医 院、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部 门 等。3.2 医 疗 机 构 用 水 定 额 见 表 1。表 1 医 疗 机 构 用 水 定 额行业代码 行业类别 名称 定额单位 用水定额 备注8 4 1 医院二级以下医院 L/(床位d)2 0 0以病床数量为基数(含行政及医护人员、附属设施等综合用水)二级医院 L/(床位d)3 0 0以病床数量为基数(含行政及医护人员、附属设施等综合用水)三级医院 L/(床位d)5 0 0以病床数量为基数(含行政及医护人员、附属设施等综合用水)8 4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院(所)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L/(床位d)1 5 0以病床数量为基数(含行政及医护人员、附属设施等综合用水)门诊部、诊疗所 L/(人次)1 5以门诊人数为基数(含行政及医护人员、附属设施等综合用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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