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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6备 案 号:D B 5 1 1 5(备)-0 3 2 0 1 9DB5115宜 宾 市 地 方 标 准DB 5 1 1 5/T 0 3 2 0 1 9宜 宾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规 范2 0 1 9-0 4-1 7 发 布 2 0 1 9-0 5-0 7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1 5/T 0 3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要 求.45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46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57 管 理 要 求.88 人 员 要 求.99 消 防 与 安 全 要 求.1 01 0 过 程 控 制.1 01 1 服 务 监 督.1 0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1 1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月 服 务 提 供 一 览 表.1 2D B 5 1 1 5/T 0 3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宜 宾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宜 宾 市 养 老 服 务 标 准 化 委 员 会、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宜 宾 市 康 养 服 务协 会、宜 宾 市 家 政 服 务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小 琴 罗 洪、黄 训 玉、张 旭、宋 丽。D B 5 1 1 5/T 0 3 2 0 1 91宜 宾 市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提 出 了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的 内 容 和 要 求,规 定 了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的 服 务 项目、服 务 要 求、服 务 管 理、设 施 设 备、服 务 监 督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4 9 3 4 食(饮)具 消 毒 国 家 标 准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3 3 1 6 8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基 本 要 求G B/T 3 3 1 6 9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配 置M Z/T 0 3 2 养 老 机 构 安 全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社 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指 为 社 区 内 老 年 人 提 供 膳 食 供 应、个 人 照 料、康 复 保 健、文 化 娱 乐、教 育 培 训 等 日 间 服 务 的 养 老服 务 设 施。3.2老 年 人指 6 0 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3.3服 务 对 象接 受 社 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3.3.1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对 象D B 5 1 1 5/T 0 3 2 0 1 92指 符 合 政 府 相 关 政 策 并 由 政 府 支 付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费 用 的 户 籍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6 0 岁 以 上 特 困 老年 人、特 殊 群 体 的 老 年 人。3.3.2自 费 购 买 服 务 对 象指 有 服 务 需 求 且 自 费 选 择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的 老 年 人。3.4社 区 养 老 服 务指 依 托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资 源,为 6 0 岁 以 上 有 需 求 的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康 复 护 理、文 化 娱 乐、精 神 慰 藉 等 服 务。3.4.1咨 询 服 务指 为 服 务 对 象 解 答 业 务 咨 询,满 足 其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需 求 的 服 务 过 程。3.4.2评 估 服 务指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组 织 对 短 期 托 养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自 理 能 力 评 估,作 为 提 供 服 务 的 依 据。3.4.3日 托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日 间 照 料 及 午 休,满 足 老 年 人 日 间 生 活 照 料 需 求 的 服 务。3.4.4助 餐 服 务指 向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用 餐、上 门 送 餐 或 登 门 入 户 做 饭 服 务。3.4.5助 洁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个 人 清 洁 提 供 帮 助,包 括 收 取 洗 涤 衣 物、提 供 入 户 家 政 保 洁 和 理 发 服 务。3.4.6助 浴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洗 浴 服 务 或 外 出 助 浴 服 务。3.4.7陪 伴 服 务D B 5 1 1 5/T 0 3 2 0 1 93指 为 有 需 求 的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陪 聊、伴 读、陪 行、伴 游 等 服 务。3.4.8心 理 慰 籍 服 务指 通 过 语 言 沟 通、情 绪 疏 导 等 手 段,排 解 老 年 人 心 理 和 精 神 压 力,保 持 其 身 心 健 康 的 服 务 活 动。3.4.9代 办 服 务指 接 受 服 务 对 象 委 托,工 作 人 员 代 为 办 理 购 物、取 件 等 个 人 事 务 的 服 务 过 程。3.4.1 0助 医 服 务指 根 据 社 区 老 人 或 家 属 预 约,派 出 工 作 人 员 陪 送 老 人 到 指 定 医 院 就 诊 或 体 检 的 服 务 活 动。3.4.1 1康 复 保 健 服 务指 为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健 康 康 复 咨 询、教 育 指 导、康 复 训 练 等 康 复 保 健 服 务 活 动。3.4.1 2文 化 娱 乐 服 务指 利 用 内 设 的 文 化 娱 乐 资 源,组 织 社 区 老 人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化 娱 乐 活 动,包 括 阅 览、绘 画、书法、摄 影、游 戏、手 工 制 作、歌 舞、上 网 等,活 跃 社 区 老 年 人 的 精 神 文 化 生 活。3.4.1 3教 育 培 训 服 务指 组 织 开 展 养 生 保 健、营 养、法 律、安 全 等 内 容 的 讲 座,满 足 社 区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照 护 者 了 解 相关 信 息 和 知 识 的 服 务 活 动。3.4.1 4交 通 服 务指 为 有 出 行、就 医、体 检 以 及 接 送 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交 通 便 利 的 服 务 过 程。3.4.1 5维 修 服 务指 为 居 家 老 年 人 提 供 登 门 维 修 家 电、家 具、厨 卫 设 施 等 服 务 活 动。3.4.1 6志 愿 者 服 务D B 5 1 1 5/T 0 3 2 0 1 94指 为 志 愿 者 提 供 培 训 与 指 导 的 服 务 过 程。4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要 求应 符 合 G B/T 3 3 1 6 8 规 定 要 求。5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要 求5.1 配 置 原 则5.1.1 配 置 要 求 分 为 基 本 配 置 和 适 宜 配 置,基 本 配 置 是 基 础 性 要 求,适 宜 配 置 是 提 倡 性 配 置。5.1.2 除 卫 生 间、备 餐 间、浴 室 外,其 他 功 能 区 宜 一 区 多 用,即 可 换 用、兼 用。5.2 基 本 要 求5.2.1 各 种 设 施 设 备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3 3 1 6 9 规 定。5.2.2 配 置 室 内 温 度 控 制 设 施 设 备。5.2.3 配 置 监 控 系 统,监 控 范 围 应 覆 盖 公 共 区 域。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提 示 标 志。5.2.4 公 共 区 域 设 紧 急 呼 叫 装 置,装 置 距 地 面 高 度 为 1.1 m。5.2.5 展 示 适 宜 老 年 人 的 常 用 康 复 辅 具,宜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助 行 辅 具,如 拐 杖、框 式 助 行 器、轮 式 助 行 器、座 式 助 行 器、四 脚 拐、手 动 轮 椅 车;b)助 食 辅 具,如 勺 子、叉 子、筷 子、杯 子、防 洒 碗;c)老 花 镜、放 大 镜、带 放 大 镜 的 指 甲 钳、助 听 器、拍 痰 杯。5.2.6 有 供 老 年 人 使 用 的 电 话。5.2.7 建 筑 物 窗 户 应 有 纱 窗 或 其 他 防 蚊 蝇 措 施。5.2.8 二 层 及 二 层 以 上 多 层 建 筑 应 有 防 跌 落 措 施。5.3 基 本 配 置5.3.1 接 待 区5.3.1.1 环 境 整 洁,有 办 公 桌 椅、供 老 年 人 坐 的 座 椅。5.3.1.2 有 相 关 介 绍 材 料、纸 笔,宜 配 备 放 大 镜、台 灯。5.3.1.3 配 置 小 件 物 品 寄 存 柜。5.3.2 娱 乐 区适 合 老 年 人 特 点、娱 乐 性、社 交 性、益 智 性 的 配 置,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桌 椅、扑 克、象 棋、麻 将;b)电 视 机、音 像 播 放 设 备;c)有 利 于 老 年 人 训 练 智 力、精 细 动 作 和 力 量 的 器 械,如 积 木、组 合 玩 具、握 力 器、计 数 辅 具、穿 珠 辅 具、手 指 灵 活 度 训 练 辅 具。5.3.3 文 化 活 动 区5.3.3.1 配 置 桌 椅、书 架,助 视、固 定 辅 具,如 助 视 仪、阅 读 器、书 固 定 夹。5.3.3.2 配 置 适 合 老 年 人 阅 读 的 书 籍、报 刊、杂 志。5.3.3.3 配 置 具 有 连 通 互 联 网 的 信 息 设 备。5.3.3.4 配 置 书 法、绘 画 用 品,手 工 制 作 用 品 用 具。5.3.4 休 息 区5.3.4.1 配 置 老 年 人 午 休 用 的 休 息 位,休 息 位 可 以 是 椅 子、沙 发、床,应 保 证 老 年 人 午 休 时 能 处 于 卧姿,宜 采 用 可 折 叠、伸 展 的 沙 发。5.3.4.2 休 息 位 有 序 摆 放,避 免 老 年 人 发 生 磕 碰 或 摔 倒。D B 5 1 1 5/T 0 3 2 0 1 955.3.4.3 配 置 老 年 人 午 休 所 需 的 基 本 生 活 用 具,如 毛 毯、枕 头、痰 盂、废 纸 篓。5.3.4.4 卧 姿 休 息 位 旁 边 应 配 置 呼 叫 装 置。5.3.5 就 餐 区5.3.5.1 就 餐 位 数 量 与 老 年 人 数 之 比 不 低 于 1:2。5.3.5.2 如 有 需 要,可 设 轮 椅 就 餐 位。应 有 如 下 配 置:a)饮 水 供 应 装 置;b)菜 品 公 告 栏、时 钟;c)餐 巾 纸、废 纸 篓;d)洗 漱 池;e)防 蝇 防 虫 用 品;f)剩 菜 剩 饭 收 集 用 具。5.3.5.3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自 身 提 供 餐 饮 的,应 配 置 碗 柜、消 毒 柜、餐 具。应 符 合 卫 生 和 环 保要 求。5.3.6 卫 生 间5.3.6.1 蹲 式 厕 位 应 配 坐 便 椅。5.3.6.2 门 锁 能 双 向 开 启,不 用 门 闩,宜 提 供 使 用 状 态 显 示。5.3.6.3 配 置 排 气 扇、干 手 设 备、墙 面 镜、卫 生 纸 固 定 架、洗 手 用 品、卫 生 纸、废 纸 篓。5.3.6.4 应 配 置 呼 叫 装 置,距 地 面 高 度 为 0.4 m 0.5 m。5.3.7 办 公 区5.3.7.1 配 置 办 公 桌 椅、电 话、档 案 柜、文 件 柜、电 脑、打 印 机。宜 配 置 照 相 机、摄 像 机、复 印 机、传 真 机、扫 描 仪。5.3.7.2 配 备 监 控 系 统 的 终 端 设 备。5.3.7.3 配 备 呼 叫 系 统 的 终 端 设 备。5.3.7.4 配 备 扩 音 喇 叭。5.3.7.5 备 有 急 救 箱。6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6.1 咨 询 服 务6.1.1 应 当 有 必 要 的 咨 询 场 所、人 员、设 施 设 备 及 文 字 图 片 资 料。6.1.2 应 当 由 专 人 负 责 解 答 咨 询,帮 助 服 务 对 象 获 取 相 关 信 息。6.1.3 服 务 范 围 包 括 解 释 服 务 项 目、收 费 标 准、服 务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6.1.4 接 待 人 员 应 如 实 介 绍 中 心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情 况,指 导 填 写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见 附 录 A),告 知 提 供 服 务 的 开 始 时 间。如 需 评 估 的,应 进 行 自 理 能 力 评 估。6.2 评 估 服 务6.2.1 有 评 估 服 务 工 作 场 所 和 工 作 人 员,有 评 估 服 务 指 南 或 服 务 流 程。6.2.2 应 当 保 留 评 估 记 录,并 装 入 服 务 对 象 档 案。6.2.3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时,应 当 有 委 托 服 务 协 议,协 议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服 务 的 内 容、评 估 结 果 的 确 认、使 用 等 信 息。6.3 日 托 服 务D B 5 1 1 5/T 0 3 2 0 1 966.3.1 根 据 老 人 需 求 和 评 估 情 况 确 定 服 务 内 容。6.3.2 办 理 日 托 手 续,应 签 订 服 务 协 议。6.3.3 提 供 与 服 务 需 求 相 匹 配 的 服 务 项 目。6.3.4 休 息 室 保 持 床 位 整 洁,家 具 物 品 摆 放 整 齐,定 期 清 洗,室 内 无 异 味,地 面 无 水 渍。6.3.5 居 室 配 备 被 褥 应 根 据 季 节 适 时 更 换 并 应 定 期 晾 晒。6.3.6 室 内 温 度 适 宜,应 当 通 风 良 好。6.3.7 电 器 等 设 施 设 备 处 于 运 行 良 好 状 态。6.3.8 应 配 置 夏 季 降 温 和 冬 季 取 暖 设 施,冬 季 不 低 于 1 8 摄 氏 度,夏 季 不 高 于 2 8 摄 氏 度。6.3.9 应 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协 助 如 厕 服 务,根 据 老 年 人 生 活 能 力 自 理 程 度 采 取 轮 椅 推 行 或 搀 扶 的服 务 方 式。及 时 打 扫 清 理 卫 生 间,保 证 干 净 整 洁,地 面 污 水 渍。卫 生 纸 应 放 在 老 年 人 易 取 用 的 位 置。6.3.1 0 为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口 腔 清 洁 服 务,协 助 老 人 饭 前 饭 后 漱 口。6.3.1 1 自 带 服 用 药 物 的,应 由 老 人 本 人 或 家 属 的 书 面 委 托,按 时 提 示 老 人 服 药 并 记 录 用 药 时 间 及 服用 后 的 反 应。如 发 现 异 常 及 时 处 置。6.3.1 2 不 定 时 进 行 巡 视。6.4 助 餐 服 务6.4.1 饮 食 用 具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要 求。6.4.2 食 品 采 购、加 工、制 作 以 及 配 餐 过 程 应 符 合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6.4.3 配 置 与 服 务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冰 箱、消 毒 柜 及 食 品 加 工 设 备 和 环 保 设 施,保 持 设 备 处 于 完 好 状 态。6.4.4 食 品 应 合 理 存 放,并 符 合 消 防 和 食 品 安 全 要 求。6.4.5 配 置 集 中 就 餐 区 和 服 务 人 数 相 适 应 的 餐 具 和 设 备。6.4.6 周 周 有 食 谱,食 谱 上 墙 接 受 监 督;合 理 配 餐,荤 素、营 养 搭 配 合 理;膳 食 应 具 备 烂 软、清 淡 等特 点;应 照 顾 到 老 年 人 民 族、宗 教 生 活 习 惯。6.4.7 厨 房、餐 厅 布 局 科 学 合 理,餐 具 每 餐 消 毒。6.4.8 提 供 送 餐 服 务 应 配 有 专 用 送 餐 车 辆 和 保 温 箱。6.4.9 食 品 留 样 应 保 留 4 8 小 时 并 做 好 记 录 备 查。6.4.1 0 登 门 做 饭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培 训,有 一 定 的 烹 饪 技 术,尊 重 老 年 人 饮 食 习 惯 和 口 味,按 照 老 年人 或 家 属 的 要 求 加 工 制 作,满 足 老 年 人 健 康 营 养 需 要,且 应 当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服 务。6.4.1 1 食 品 加 工 及 操 作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健 康 合 格 证 明。6.5 助 洁 服 务6.5.1 保 持 卧 室、厨 房、卫 生 间 等 居 室 内 部 整 洁,衣 物 用 具 及 床 单 干 净 清 洁。保 持 家 用 器 具 及 时 清 洗消 毒,清 洁 无 异 味。6.5.2 收 发 洗 涤 衣 物,要 当 面 清 点 并 填 写 衣 物 交 接 单。6.5.3 衣 物 洗 涤 应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分 类 洗 涤,污 净 分 流,消 毒 处 理。6.5.4 理 发 宜 由 专 业 理 发 人 士 提 供 并 尊 重 老 人 的 意 愿。6.6 助 浴 服 务6.6.1 提 供 助 浴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掌 握 相 关 知 识 及 技 能。6.6.2 洗 浴 前,应 进 行 老 人 健 康 状 况 预 估 并 有 安 全 提 示,地 面 应 防 滑,及 时 清 理 积 水,保 证 老 人 洗 浴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安 全。6.6.3 洗 浴 时,注 意 根 据 季 节 气 候 变 化,保 持 浴 室 温 度 适 宜、通 风。6.6.4 助 浴 服 务 过 程 中,宜 有 家 属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在 场 协 助。D B 5 1 1 5/T 0 3 2 0 1 976.6.5 配 有 公 共 浴 室 的 日 间 照 料 中 心,可 向 有 需 求 的 社 区 老 年 人 提 供 助 浴 服 务,如 需 外 出 助 浴 应 选 择有 资 质 的 公 共 洗 浴 场 所 或 配 有 公 共 浴 室 的 养 老 机 构。6.7 陪 伴 服 务6.7.1 陪 伴 服 务 应 由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或 志 愿 者 提 供。6.7.2 应 当 事 先 由 服 务 需 求 方 和 服 务 提 供 方 协 商,明 确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方 式,除 服 务 费 用 可 即 时 结 清者 外,应 签 定 服 务 协 议,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6.7.3 陪 伴 服 务 应 当 根 据 服 务 内 容,做 好 老 年 人 的 安 全 预 案,并 随 时 保 持 与 监 护 人 的 联 络 沟 通。6.8 心 理 慰 藉 服 务6.8.1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环 境 适 应、情 绪 疏 导、心 理 支 持、危 机 干 预。6.8.2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场 所 和 工 作 人 员。6.8.3 服 务 宜 由 一 年 及 以 上 老 年 服 务 经 验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或 心 理 咨 询 师 开 展。6.8.4 进 行 心 理 疏 导、心 理 咨 询 和 危 机 干 预 等 服 务,应 得 到 服 务 对 象 或 监 护 人 的 同 意,并 注 意 保 护 当事 人 的 隐 私。6.9 代 办 服 务6.9.1 对 接 受 委 托 的 代 办 事 项,应 按 照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约 定,准 确 记 录 所 代 办 事 项 的 内 容、要 求。必 要时,应 当 向 委 托 人 口 述 一 遍 委 托 事 项,请 委 托 人 确 认。6.9.2 涉 及 现 金 的,应 当 面 清 点 并 核 实。6.9.3 代 办 委 托 服 务,应 当 保 护 老 人 隐 私,不 得 向 他 人 泄 漏 老 人 个 人 信 息。6.9.4 代 办 购 物 时 包 括 网 上 购 物,应 向 老 人 说 明 商 品 的 全 部 信 息,提 示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得 到 老 人 明确 授 权。6.9.5 使 用 老 人 个 人 设 备 如 手 机、计 算 机 等 提 供 代 办 服 务 时,应 得 到 老 人 或 相 关 第 三 方 同 意,并 保 证信 息 安 全。6.1 0 助 医 服 务6.1 0.1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了 解 并 掌 握 服 务 对 象 的 病 史 及 服 务 要 求。6.1 0.2 服 务 对 象 在 日 间 照 料 期 间 突 发 疾 病,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联 系 医 生 救 治,并 通 知 监 护 人。6.1 0.3 服 务 对 象 需 送 医 院 抢 救 的,应 安 排 工 作 人 员 陪 同。必 要 时 应 向 抢 救 人 员 口 述 老 人 病 情,确 保患 者 得 到 及 时 正 确 救 治。6.1 0.4 服 务 过 程 中(包 括 入 户 助 医 服 务)应 协 助 或 代 替 服 务 对 象 排 队、挂 号、缴 费、取 药,记 录 医嘱 并 告 知 老 人 及 家 属。5.1 0.5 做 好 各 项 费 用 结 算 工 作。6.1 1 康 复 保 健 服 务6.1 1.1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必 要 的 医 疗 护 理 和 康 复 保 健 知 识。6.1 1.2 提 供 康 复 服 务 应 得 到 老 人 本 人 及 监 护 人 的 同 意,并 在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6.1 1.3 康 复 训 练 应 进 行 评 估,由 康 复 医 师 提 出 康 复 方 案 并 指 导 康 复 训 练。6.1 1.4 康 复 过 程 中,应 注 意 观 察 老 年 人 的 身 体 适 应 情 况,防 止 损 伤。6.1 1.5 应 当 有 康 复 保 健 的 安 全 措 施,康 复 设 备 安 全 有 效,有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操 作 规 范 及 保 修 保 养 记 录。6.1 1.6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对 象 康 复 档 案 并 详 细 记 录 康 复 服 务 的 过 程 及 评 估 效 果。6.1 1.7 定 期 开 展 社 区 义 诊 和 健 康 讲 座 活 动。D B 5 1 1 5/T 0 3 2 0 1 986.1 2 文 化 娱 乐 服 务6.1 2.1 应 根 据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制 定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计 划,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应 符 合 老 人 的 生 理、心 理 特 点。6.1 2.2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文 艺 演 出 活 动 及 老 年 人 文 体 兴 趣 小 组 活 动,组 织 老 年 人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宜 由 专 业人 员 指 导 并 组 织 实 施。6.1 2.3 活 动 场 所 应 保 持 洁 净、卫 生、安 全。6.1 2.4 组 织 老 年 人 群 体 性 活 动,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应 急 事 件 处 置 预 案。6.1 2.5 组 织 老 年 人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应 当 进 行 策 划。6.1 3 教 育 培 训 服 务6.1 3.1 应 当 有 必 要 的 教 育 培 训 设 施 设 备 和 场 地。6.1 3.2 有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6.1 3.3 配 备 适 当 的 教 育 培 训 专(兼)职 人 员。6.1 3.4 培 训 场 地 和 器 材 应 当 符 合 安 全 要 求。6.1 3.5 提 供 教 育 培 训 服 务 的 范 围 应 适 合 服 务 对 象 的 接 受 能 力 并 尊 重 老 人 本 人 的 意 愿,宜 开 展 养 生 保健、营 养、法 律、安 全 等 内 容,满 足 社 区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照 护 者 了 解 相 关 信 息 和 知 识 的 服 务 活 动。6.1 3.6 教 育 培 训 宜 通 过 举 办 知 识 讲 座、面 对 面 解 答 问 题、现 场 演 示、观 看 视 频 等 老 年 人 易 于 接 受 的形 式 进 行 宣 讲。6.1 3.7 鼓 励 为 失 能、失 智 老 年 人 的 家 庭 照 护 者 提 供 免 费 照 护 技 能 培 训,并 提 供 辅 助 器 具 租 赁 服 务。6.1 4 交 通 服 务6.1 4.1 有 自 备 车 辆 或 租 赁 车 辆,为 有 需 求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交 通 服 务。6.1 4.2 应 当 有 交 通 服 务 流 程 和 收 费 标 准。6.1 4.3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应 当 由 服 务 双 方 约 定 服 务 内 容、交 费 方 式 以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和 纠 纷 处 理 办 法,并 得 到 接 受 服 务 方 的 确 认。6.1 4.4 车 辆 须 经 过 车 辆 管 理 机 关 检 验 合 格,车 况 良 好;驾 驶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驾 照。6.1 4.5 委 托 第 三 方 提 供 交 通 服 务 的,应 当 选 择 资 质 合 格 的 供 方,并 签 定 合 同。6.1 5 维 修 服 务6.1 5.1 应 当 有 服 务 规 章 和 服 务 流 程,公 开 服 务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6.1 5.2 服 务 应 由 具 备 相 应 技 能 的 人 员 提 供。6.1 5.3 服 务 双 方 应 明 确 清 楚 提 供 服 务 的 确 切 内 容 和 要 求。6.1 6 志 愿 者 服 务6.1 6.1 有 志 愿 者 服 务 制 度 及 志 愿 者 登 记 表,并 建 立 志 愿 服 务 档 案。6.1 6.2 应 当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 与 指 导,帮 助 志 愿 者 了 解 相 关 信 息。6.1 6.3 为 老 年 志 愿 者 提 供 适 宜 的 志 愿 服 务。6.1 6.4 应 对 每 次 的 志 愿 服 务 效 果 做 出 评 估。7 管 理 要 求7.1 运 营 机 构 应 依 法 登 记 注 册,具 备 相 应 资 质 证 书,并 应 当 将 执 业 证 照 悬 挂 在 醒 目 位 置。7.2 应 具 有 与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设 施 设 备 和 工 作 人 员。D B 5 1 1 5/T 0 3 2 0 1 997.3 应 当 公 开 服 务 项 目、收 费 标 准、服 务 承 诺、投 诉 电 话 和 投 诉 处 理 程 序。7.4 有 规 范 的 工 作 制 度、财 务 制 度 和 服 务 流 程;有 员 工 培 训、考 核 和 奖 惩 机 制。7.5 定 期 组 织 员 工 开 展 安 全 培 训,制 定 各 类“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 案”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有 完 整 的 资 料。7.6 应 建 立 老 年 人 服 务 档 案,包 括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见 资 料 性 附 录 A)、评 估 资 料 等,记 载相 关 服 务 信 息。档 案 保 存 期 限 为 5 年。7.7 宜 建 立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月 服 务 提 供 一 览 表(见 资 料 性 附 录 B)和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老 年 人 出 入 登 记 表(见 资 料 性 附 录 C),管 控 日 常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7.8 接 收 捐 赠 应 登 记 造 册,按 照 捐 赠 人 的 意 愿 使 用,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公 开。7.9 应 当 定 期 组 织 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并 进 行 数 据 分 析,不 断 改 进 和 提 升 服 务。7.1 0 应 就 开 展 的 咨 询 服 务、陪 伴 服 务、心 理 慰 藉 服 务、代 办 服 务、文 化 娱 乐 活 动 服 务、助 医 服 务、教 育 培 训 服 务、交 通 服 务、维 修 服 务、志 愿 者 服 务 等 内 容 做 好 有 关 记 录 工 作,应 详 细 记 录 及 日 常 巡 视值 班 等 工 作 情 况。记 录 内 容 应 根 据 各 项 具 体 服 务 有 关 要 素 设 计。8 人 员 要 求8.1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须 满 足 的 基 本 要 求8.1.1 应 具 备 养 老 服 务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8.1.2 应 信 守 养 老 护 理 服 务 职 业 道 德,遵 纪 守 法,熟 悉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程 序 和 规 范 要 求。8.1.3 应 具 有 符 合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的 文 化 程 度、健 康 状 况 证 明 及 语 言 表 达 能 力。8.2 管 理 人 员 应 满 足 的 要 求8.2.1 了 解 国 家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法 律、法 规 和 规 定。8.2.2 掌 握 社 区 养 老 服 务 管 理、服 务 项 目 的 有 关 专 业 知 识 及 专 业 技 术。8.2.3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或 二 年 以 上 养 老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经 历。8.2.4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经 过 相 关 安 全 培 训,并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8.2.5 负 责 人 每 年 至 少 应 参 加 1 次 养 老 服 务 管 理 培 训 活 动。8.2.6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兼)职 社 工。8.3 养 老 护 理(服 务)人 员 应 符 合 的 条 件8.3.1 应 具 备 与 服 务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岗 位 技 能。8.3.2 热 爱 养 老 服 务 工 作,有 较 好 的 职 业 素 养。8.3.3 有 合 格 的 健 康 证 明,无 精 神 病 史 和 各 类 传 染 病。8.4 志愿者应达到的要求8.4.1 热 爱 公 益 事 业,具 有 一 定 的 老 年 人 护 理 常 识 和 沟 通 技 巧。8.4.2 有 较 强 的 奉 献 精 神 和 责 任 意 识,有 可 以 自 主 支 配 的 志 愿 服 务 时 间。8.4.3 具 有 与 年 龄 相 适 应 的 志 愿 服 务 能 力。D B 5 1 1 5/T 0 3 2 0 1 91 09 消 防 与 安 全 要 求9.1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M Z/T 0 3 2 要 求。9.2 出 入 通 道 平 坦、方 便 轮 椅 通 行,配 有 夜 间 照 明 和 标 识,老 人 出 入 方 便,室 内 外 无 障 碍。出 入 通 道应 保 证 救 护 车、消 防 车 等 特 种 车 辆 能 就 近 停 靠 救 援。9.3 配 置 必 要 的 消 防 器 材,消 防 标 识 完 整 准 确,符 合 G B 1 5 6 3 0 要 求。9.3.1 设 有 公 共 吸 烟 区,室 内 禁 止 吸 烟。9.3.2 设 有 外 窗 护 栏 须 符 合 消 防 要 求。9.3.3 设 备 放 置 安 全,并 处 于 受 控 状 态。9.3.4 厨 房 管 道 燃 气 等 设 施、设 备 的 安 装 存 放 与 使 用 应 符 合 消 防 及 燃 气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应 使 用检 验 合 格 的 液 化 气 钢 瓶。9.3.5 定 期 检 查 设 施 设 备 的 安 全 性,保 证 完 好 并 能 正 常 使 用。9.4 室 内 外 的 健 身 器 材 位 置 处 应 标 注 使 用 说 明 和 禁 忌,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定 期 维 护。1 0 过 程 控 制1 0.1 应 当 建 立 可 识 别 和 可 预 测 的 风 险 防 控 机 制,防 止 服 务 差 错 和 责 任 事 故 的 发 生。1 0.2 规 范 执 行 各 类 风 险 和 危 机 管 理 措 施、应 急 预 案、控 制 和 处 理 程 序。1 0.3 加 强 人 员 培 训 和 服 务 考 核,不 断 改 进 服 务,提 升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1 1 服 务 监 督1 1.1 建 立 服 务 回 访 制 度,定 期 进 行 回 访 并 做 好 记 录。1 1.2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收 集 服 务 对 象 及 其 家 属 的 意 见 建 议,进 行 登 记、整 理,采 取 纠 正 改 进 措 施。1 1.3 对 外 公 布 投 诉 电 话,接 受 社 会 监 督,不 断 改 进 和 提 高 服 务 质 量。1 1.4 自 觉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及 行 业 协 会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D B 5 1 1 5/T 0 3 2 0 1 91 1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服 务 申 请 表表 1 填 表 时 间:年 月 日申 请 人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民 族 身 份 证 号曾 从 事 职 业 社 保 卡 号婚 姻 状 况 未 婚 已 婚 离 婚 丧 偶 其 他文 化 程 度 文 盲 小 学 中 学 高 中 大 专 本 科 及 以 上户 籍 所 在 地现 住 地 址经 济 来 源 子 女 退 休 金 配 偶 政 府 补 助 元 其 他医 疗 费 用支 付 方 式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贫 困 救 助 商 业 医 疗 保 险 全 公 费 全 自 费 其 他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或 联 系 人 主 要 信 息姓 名 关 系 年 龄 住 址 联 系 电 话申 请 服 务 项 目 日 托 服 务 助 餐 服 务 助 洁 服 务 助 浴 服 务 陪 伴 服 务 心 理 慰 藉 服 务 代 办 服 务 助 医 服 务 康 复 保 健 服 务 文 化 娱 乐 服 务 教 育 培 训 服 务 交 通 服 务 维 修 服 务 志 愿 者 服 务 其 他服 务 要 求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审 批 意 见D B 5 1 1 5/T 0 3 2 0 1 91 2附 录 B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每 月 服 务 提 供 一 览 表表 2 年 月服 务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人 数 主 管 备 注日 托 服 务 日 间 照 料 人助 餐 服 务 就 餐 人 送 餐 人 做 饭 人助 洁 服 务 保 洁 人 洗 涤 人 理 发 人助 浴 服 务 本 地 洗 浴 人 其 他 人陪 伴 服 务 陪 聊 伴 读 人 陪 行 伴 游 人心 理 慰 籍 服务 环 境 适 应 人 心 理 咨 询 人代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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