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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150 B 51 DB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3/T 0242020 梭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2020-10-29发布 2020-11-29实施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3/T 024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C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柯爱英、单乐州、张立宁、闫茂仓、邵鑫斌、蔡景波、胡园、朱洁、马建忠。DB3303/T 0242020 1 梭鱼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梭鱼(Chelon haematocheilus)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种质要求与苗种来源、检验检疫、运输、放流操作、标志方法、资源保护与监测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梭鱼的增殖放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3 海域条件 放流业主设定的增殖放流海域,或自然生态环境有梭鱼分布的海域,水流畅通,海水盐度低于20的近岸或江河口海域。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海域环境条件符合SC/T 9401的规定。4 苗种质量与要求 4.1 种质要求与苗种来源 亲鱼来源于浙江自然海域野生原种或其子一代,由持有渔业行政部门颁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育苗单位提供。4.2 感官要求 苗种规格整齐、活力强、体表光洁,无病无伤。4.3 规格要求 参考表1执行,二选一。表1 放流苗种规格 项目 平均体长(mm)平均全长(mm)放流苗种 30 40 标志苗种 100 115 4.4 可数指标 DB3303/T 0242020 2 包括规格合格率、死亡率、伤残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可数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规格合格率 85 死亡率 3 伤残率 5 4.5 检测指标 4.5.1 放流前由有资质机构对放流苗种进行疫病抽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刺激隐核虫病不得检出。4.5.2 放流前由有资质机构对放流苗种进行渔用药物残留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不得检出。5 检验检疫 5.1 抽样规则 随机取样,常规质量检验每次取样尾数不少于50尾,药物残留检测取样量不少于75g。5.2 组批规则 以一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组批。5.3 判定规则 5.3.1 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本批苗种不合格。5.3.2 若对判定结果有异议,可复检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5.4 检测报告有效时间 放流前7天内。6 苗种运输 参照SC/T 9401执行。密封尼龙袋充氧运输、开放式水桶充氧运输、活水船充氧运输。运输时间不宜超过5小时,超过5小时需在放流地附近海区网箱暂养3天。规格为60cm60cm尼龙袋,宜每袋装小规格苗种1500尾以内,小规格苗种充氧活水运输宜每立方水体装苗20万尾以内。大规格苗种活水船充氧运输,宜每立方水体装苗2万尾以内。7 放流操作 7.1 抽样规则 每个批次分别按总袋数或网箱数的0.5%随机抽样,最低不少于三袋或箱。7.2 计数 DB3303/T 0242020 3 采取重量法,通过随机抽样,对样品鱼苗全部称重,并对抽样的袋或箱沥水称重不低于200mg,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数量,取平均值折算增殖放流生物总数。7.3 规格测定 每批次取样尾数30尾。用精度为0.1mm的尺子现场测量鱼全长或体长,用精度为0.1g的天平称重,并计算平均全长或平均体长、平均体重,记录到附录A 增殖放流苗种现场记录表。7.4 投放 7.4.1 时间 苗种为6月-8月,标志鱼苗为9月-12月。具体放流时间宜选择在晴天的清晨或傍晚进行,避开风雨恶劣天气。7.4.2 放流方法 苗种宜采用滑道或贴近水面缓慢倒入水中,防止鱼苗受伤。8 标志方法 采用挂牌标志法。标志牌宜采用长 12mm-16mm、宽 4mm-5mm、厚 0.18mm-0.2mm 的跑道形聚乙烯薄片,标志牌上应标明牌号、回收单位及电话号码。标志位置选择在背鳍基部后部。9 资源保护与监测 增殖放流前,对损害增殖放流生物的作业网具进行清理,标志放流后,应在渔民、游钓人群中广泛宣传资源保护意识,及时回收标志鱼,并记录船名、作业方式、捕捞时间和地点、测量体长和体重等,记录表见附录B 10 技术模式 梭鱼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见附录 C。_ DB3303/T 0242020 4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增殖放流苗种现场记录表 增殖放流苗种现场记录表见表A.1。表A.1 增殖放流苗种现场记录表 组织放流单位:供苗单位:抽样时间:抽样网箱号/池号:序号 体长 体重 序号 体长 体重 序号 体长 体重 合计 测量人:记录人:校对人:DB3303/T 0242020 5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梭鱼标志放流回收情况登记表 标志放流苗回收记录表见表B.1。表B.1 标志放流苗回收记录表 序号 船名 作业方式 标志牌号 捕捞时间 捕捞地点 体长(cm)体重(g)1 2 3 4 5 6 7 DB3303/T 0242020 6 A A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梭鱼增殖放流技术模式图 放流海域 苗种质量 检疫 运输 放流 监测与评价 1.定点调查 2.生产监测 3.社会调查 4.效果评价 主管部门设定的增殖放流海域,或自然生态环境有梭鱼分布的海域,水流畅通,海水盐度低于20的近岸沿海或江河口海域,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海域环境条件符合SC/T 9401的规定。1.亲鱼来源于浙江自然海域野生原种或其子一代。2.苗种由持有渔业行政部门颁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育苗单位提供。苗种规格整齐、活力强、体表光洁,无病无伤。3.以一个放流批次为基数,随机取样3次,每次取样不少于20尾,将3次取样混合统计,规格合格率85%,死亡率3%、伤残率5%。4.苗种平均体长30mm,或者平均全长40mm。1.检验:以一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组批,随机取样,每次取样尾数不少于 50尾。2.判定: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本批苗种不合格。3.由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1.采用充氧袋、配备充氧装置的活水车或船运输,规格为60cm60cm 尼龙袋,每包可装小规格苗种宜在1500尾以内,充氧活水运输小规格苗种每立方水体宜在20万尾以内。大规格苗种宜选择充氧活水运输,每立方水体宜在2万尾以内。2.运输时间不宜超过5小时,超过 5 小时需在放流地附近海区网箱暂养3天。1.现场查验放流苗种检验检疫报告,确认苗种质量达标后,实施放流 2.重量法,随机取样,最低不少于三袋或箱。用直板尺现场测量鱼全长或体长,用电子秤称重,并计算平均全长或体长、平均体重,记录到附录A,对抽样袋或箱梭鱼全部称重,取平均值折算增殖放流生物总数。3.采用滑板将鱼苗放入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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