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2 7.0 6 0.2 0Y 6 3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地 方 标 准DB4228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天 然 气 烤 火 炉N a t u r a l g a s r a d i a n t h e a t i n g s t o v e s2 0 1 8-1 2-3 0 发 布 2 0 1 9-0 3-0 1 实 施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根 据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进 行 编 写。标 准 由 恩 施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利 川 市 旭 日 红 电 器 厂、三 峡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中 心、利 川 市 永 华 炉 子 加 工 厂、利川 市 旺 发 炉 具 有 限 公 司、利 川 创 美 居 不 锈 钢 制 品 厂、利 川 市 航 发 炉 具 厂、利 川 市 金 阳 炉 具 厂、利 川 市 德友 不 锈 钢 加 工 中 心。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余 学 军、胡 祥 松、徐 菲、张 三 元、慎 洁、李 德 凤、彭 永 华、肖 俊、石 朝 军、刘俊、江 申、李 先 晏。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有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应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1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天 然 气 烤 火 炉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天 然 气 烤 火 炉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型 号 表 示 方 法,结 构 和 材 料,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则,标 识,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区 域 生 产 加 工 的 单 个 燃 烧 器 额 定 热 负 荷 5.2 3 k W、使 用 2 4 V 以 下 自 流 电 源 供 电 的 天然 气 烤 火 炉 产 品。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T 2 8 2 8.1 计 数 抽 样 检 验 程 序 第 1 部 分:按 接 收 质 量 限(A Q L)检 索 的 逐 批 检 验 抽 样 计 划G B 1 6 4 1 0 家 用 燃 气 灶 具G B 1 6 4 1 1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通 用 试 验 方 法G B 1 6 9 1 4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安 全 技 术 条 件C J/T 1 9 8 不 锈 钢 排 气 管C J/T 3 9 3 家 用 燃 气 器 具 旋 塞 阀 总 成C J/T 1 5 7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用 涂 层 钢 化 玻 璃 面 板C J/T 3 0 5 家 用 燃 气 灶 具 陶 瓷 面 板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天 然 气 烤 火 炉 N a t u r a l g a s r a d i a n t h e a t i n g s t o v e s以 天 然 气 为 燃 料 生 产 加 工 的,具 有 烤 火 功 能 的 天 然 气 炉 具。3.2烟 道 式 自 然 排 气 烤 火 炉 N a t u r a l e x h a u s t g a s p a s s r a d i a n t h e a t i n g s t o v e s燃 烧 用 空 气 取 自 室 内,依 靠 自 然 抽 力 将 换 热 后 的 烟 气 排 至 室 外 的 烤 火 炉。3.3直 排 式 烤 火 炉 S t r a i g h t e x h a u s t r a d i a n t h e a t i n g s t o v e s燃 烧 用 空 气 取 自 室 内,将 换 热 后 的 烟 气 排 至 室 內 的 烤 火 炉。3.4换 热 式 烤 火 炉 H e a t e x c h a n g e r a d i a n t h e a t i n g s t o v e s燃 烧 后 烟 气 通 过 热 对 流 方 式 直 接 或 间 接 加 热 室 内 空 气 的 烤 火 炉。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24 产 品 分 类4.1 炉 具 的 类 型按 燃 烧 器 数 可 分 为:单 眼 烤 火 炉、双 眼 烤 火 炉、多 眼 烤 火 炉。4.2 炉 具 的 型 号 编 制 方 法烤 火 炉 类 型 代 号 按 功 能 不 同 用 大 写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表 示 为:a)第 一 部 分 表 示 烤 火 炉 的 适 用 场 所,J Q 家 用 型;b)第 二 部 分 表 示 燃 气 种 类,T 天 然 气;c)第 三 部 分 表 示 传 热 方 式,R 换 热 式;d)第 四 部 分 表 示 排 烟 方 式,D 烟 道 式 烤 火 炉,Z 直 排 式 烤 火 炉;e)第 五 部 分 表 示 额 定 热 负 荷(单 位 为 k W 的 整 数 值);f)第 六 部 分 表 示 企 业 自 编 号:产 品 特 征 号 或 设 计 序 号(用 汉 语 拼 普 字 母 和/或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型 号 示 例:企 业 自 编 号 为 Y H 0 0 1、额 定 负 荷 5 K W、烟 道 式、换 热 式、使 用 天 然 气、家 用 式:J Q T R D 5-Y H 0 0 1。5 技 术 要 求5.1 基 本 要 求5.1.1 产 品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的 产 品 图 样 和 技 术 文 件 制 造。5.1.2 产 品 的 外 购 件、外 协 件、标 准 件 应 符 合 相 应 标 准 的 规 定,并 应 附 有 产 品 检 验 报 告 及 合 格 证 方 可使 用;本 公 司 生 产 的 零、部 件 须 经 本 公 司 质 检 部 门 检 验 合 格 后,方 可 装 配。5.1.3 产 品 所 使 用 的 其 他 C C C 产 品 元 器 件,应 取 得 国 家 强 制 性 认 证。5.2 基 本 设 计 参 数5.2.1 烤 火 炉 燃 烧 器 前 额 定 燃 气 供 气 压 力 见 表 1。表 1 燃 烧 器 前 额 定 燃 气 供 气 压 力单 位:P a燃气类别 代号 燃烧器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天然气4 T、6 T 1 0 0 01 0 T、1 2 T、1 3 T 2 0 0 05.2.2 在 高 原 地 区 使 用 的 炉 具,应 考 虑 海 拔 高 度 对 实 测 热 负 荷 的 影 响。5.3 外 观 要 求5.3.1 炉 具 的 所 有 零 部 件 应 装 配 齐 全,连 接 牢 固,调 整 正 确,不 应 有 漏 装 和 错 装 现 象。5.3.2 炉 具 的 焊 接 应 牢 固,焊 缝 应 平 整,无 漏 焊、残 渣、裂 纹 等 缺 陷。5.3.3 炉 具 的 表 面 应 平 整 光 洁,防 锈、防 火、无 毒、无 毛 刺,无 明 显 的 凹 凸 不 平、划 伤 等 缺 陷。5.3.4 节 能 灶 的 面 板 翘 曲 度 应 在 5 m m 以 下。5.4 性 能 要 求5.4.1 气 密 性烤 火 炉 的 气 密 性 应 满 足:3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a)从 燃 气 入 口 到 燃 气 阀 门 在 4.2 k P a 压 力 下,漏 气 量 0.0 7 L/h;b)从 燃 气 入 口 到 自 动 控 制 阀 门 在 4.2 k P a 压 力 下,漏 气 量 0.5 5 L/h;c)用 0-1 气 点 燃 燃 烧 器,从 燃 气 入 口 到 燃 烧 器 火 孔 无 燃 气 泄 漏 现 象。5.4.2 热 负 荷烤 火 炉 的 热 负 荷 应 满 足:a)每 个 燃 烧 器 的 实 测 折 算 热 负 荷 与 额 定 热 负 荷 的 偏 差 应 在 1 0%以 内;b)总 实 测 折 算 热 负 荷 与 单 个 燃 烧 器 实 测 折 算 热 负 荷 总 和 之 比 8 5%。5.4.3 燃 烧 工 况烤 火 炉 燃 烧 工 况 见 表 2。表 2 燃 烧 工 况 要 求项目 要求火焰传递 4 s 着火,无爆燃离焰 无离焰熄火 无熄火火焰均匀性 火焰均匀回火 无回火燃烧噪声 6 5 d B(A)熄火噪声 8 5 d B(A)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0-2 气)(理论空气系数=1,体积百分数)烟道式烟气出口0.0 6%;烟道式加热出口0.0 5%直排式取暖燃烧器0.0 5%;直排式加热燃烧器0.0 5%黑烟 无黑烟5.4.4 温 升温 升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温 升部位 温升/K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金属材料和带涂覆层的金属材料3 5非金属材料 4 5干电池外壳 2 0软管接头 2 0阀门外壳 5 0点火器外壳 5 0自动截止阀 5 0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4保护罩、网 4 0防烫管 4 05.4.5 耐 热 冲 击a)钢 化 玻 璃 面 板 耐 热 冲 击 无 破 裂;b)其 他 非 金 属 材 料 面 板 耐 热 冲 击 破 碎 后 不 能 飞 溅。5.4.6 耐 重 力 冲 击a)钢 化 玻 璃 面 板 耐 重 力 冲 击 应 无 破 裂;b)其 他 非 金 属 材 料 面 板 耐 重 力 冲 击 破 碎 后 不 能 飞 溅。5.4.7 安 全 装 置5.4.7.1 熄 火 保 护 装 置炉 具 熄 火 保 护 装 置 应 在 燃 烧 器 未 点 燃、中 途 熄 火 或 火 焰 检 测 器 损 坏 时,应 能 关 闭 燃 烧 器 的 燃 气 通 路,应 满 足:a)开 阀 时 间 1 5 s;b)闭 阀 时 间 6 0 s。5.4.7.2 缺 氧 保 护 装 置直 排 式 烤 火 炉 应 有 缺 氧 保 护 装 置,空 气 中 氧 浓 度 低 至 1 8%之 前,缺 氧 保 护 装 置 应 动 作,关 闭 燃 气 通路。5.4.8 电 点 火 装 置点 1 0 次 应 有 8 次 以 上 点 燃,不 得 有 连 续 2 次 失 效,无 爆 燃。5.4.9 电 气 性 能电 气 性 能 应 符 合 G B 1 6 4 1 0 中 表 2 的 规 定。5.4.1 0 耐 久 性熄 火 保 护 装 置、电 点 火 装 置、旋 塞 阀 的 耐 久 性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6 4 1 0 中 表 2 的 规 定。5.5 结 构5.5.1 一 般 结 构5.5.1.1 烤 火 炉 的 零 部 件 应 安 全 耐 用,在 正 常 操 作 中 不 发 生 破 坏 和 影 响 使 用 的 变 形。5.5.1.2 炉 具 在 正 常 使 用 过 程 中 应 有 足 够 的 稳 定 性,不 产 生 滑 动 和 倾 倒 现 象。5.5.1.3 炉 具 整 体 结 构 向 任 何 方 向 倾 斜 1 5 时 不 翻 倒,零 部 件 不 脱 落。5.5.1.4 烤 火 炉 的 燃 烧 器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二 道 独 立 的 燃 气 阀 门。5.5.1.5 电 点 火 装 置 出 现 故 障 时,应 不 影 响 安 全。5.5.1.6 烤 火 炉 应 有 火 焰 监 视 装 置,燃 烧 器 的 燃 烧 状 态 应 便 于 观 察。5.5.1.7 在 使 用 和 清 扫 时,手 有 可 能 触 及 的 零 部 件 端 部 应 光 滑。5.5.1.8 烤 火 炉 零 部 件 的 连 接 应 使 用 标 准 紧 固 件,连 接 应 牢 固 可 靠,便 于 检 修。5.5.1.9 零 部 件 清 扫、检 修 时,使 用 常 用 工 具 应 能 方 便 地 拆 装。5.5.1.1 0 燃 气 导 管 应 符 合:a)燃 气 导 管(包 括 点 火 燃 烧 器 燃 气 导 管)应 设 在 不 过 热 和 不 受 腐 蚀 的 位 置;b)点 火 燃 烧 器 的 燃 气 导 管 内 径 应 不 小 于 2 m m;5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c)燃 气 导 管 用 焊 接、法 兰、螺 纹 等 方 式 连 接 时,其 结 构 应 保 证 其 密 封 性 能;d)烤 火 炉 的 硬 管 连 接 接 头 应 使 用 管 螺 纹,管 螺 纹 应 符 合 G B/T 7 3 0 6.1、G B/T 7 3 0 6.2、G B/T 7 3 0 7的 规 定。炉 具 的 软 管 连 接 接 头 应 使 用 两 种 结 构(9.5 m m 或 1 3 m m);e)管 道 燃 气 宜 使 用 金 属 软 管(或 硬 管)连 接。当 使 用 非 金 属 软 管 连 接 时,燃 气 导 管 不 得 因 装 拆 软管 而 松 动 和 漏 气。软 管 和 软 管 接 头 应 设 在 易 于 观 察 和 检 修 的 位 置;f)软 管 和 软 管 接 头 的 连 接 应 使 用 安 全 紧 固 措 施。5.5.1.1 1 烤 火 炉 的 结 构 及 包 装 应 能 承 受 储 存 运 输 中 的 堆 码、振 动 和 跌 落。5.5.1.1 2 所 有 类 型 烤 火 炉 的 每 个 燃 烧 器 均 应 设 有 熄 火 保 护 装 置。5.5.1.1 3 旋 钮 的 结 构 在 正 常 使 用 中 被 抓 握 时,应 使 操 作 者 的 手 不 可 能 触 及 到 那 些 温 升 过 高 的 零 件。5.5.1.1 4 石 棉 不 应 用 于 烤 火 炉 的 结 构 之 中。5.5.1.1 5 烟 道 式 自 然 排 气 烤 火 炉 应 设 置 防 倒 风 排 气 罩,作 为 烤 火 炉 整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装 在 烟 道 的 末 端,应 可 拆 卸,便 于 清 洗。5.5.1.1 6 排 气 管 通 向 室 外 的 烤 火 炉,在 正 常 使 用 中 不 应 有 未 燃 气 体 或 烟 气 排 至 室 内。5.5.1.1 7 如 高 温 可 能 导 致 人 员 伤 害 的 部 位、部 件(如 回 风 箱、加 热 室、室 内 烟 道),必 须 设 置 高 温 防护 网、罩 或 防 烫 管 等 防 护 装 置。5.5.2 零 部 件 结 构5.5.2.1 阀 门 应 符 合:a)烤 火 炉 的 阀 门 及 旋 钮 在 室 温 或 最 高 温 度 下 开、关 时,应 灵 活 自 如;b)旋 钮 开、关 位 置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志 和 方 向,有 限 位 和 自 锁 装 置(开 关 主 体 外 露 者 可 不 加 自 锁 装 置)。5.5.2.2 喷 嘴 应 符 合:a)使 用 一 般 工 具 能 方 便 地 拆 卸、安 装;b)设 在 不 易 被 外 界 尘 土 异 物 堵 塞 的 位 置,或 使 用 不 易 被 堵 塞、易 清 扫 的 喷 嘴。5.5.2.3 燃 烧 器 应 符 合:a)铆 焊 接 部 位 及 其 他 连 接 部 位 应 无 影 响 使 用 的 缺 陷;b)火 孔 加 工 精 确,不 应 出 现 影 响 燃 烧 的 缺 陷 或 变 形;c)铸 造 件 应 无 影 响 外 观 和 使 用 的 缺 陷;d)由 两 个 以 上 头 部 组 成 的 燃 烧 器,相 互 间 位 置 要 准 确;e)与 喷 嘴、电 点 火 装 置、安 全 装 置 等 其 他 有 关 部 件 的 相 互 位 置 要 准 确,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不 得 移 动 或脱 落;f)火 焰 不 应 使 无 关 部 分 过 热 或 损 坏;g)燃 烧 器 应 易 于 清 扫 和 装 拆。5.5.2.4 设 有 调 风 装 置 的,调 风 装 置 应 符 合:a)空 气 量 应 易 于 调 节,调 节 后 位 置 不 得 自 行 滑 动;b)设 有 调 节 旋 钮 或 手 柄 的 应 设 置 在 便 于 操 作 的 位 置。5.5.2.5 熄 火 保 护 装 置 应 符 合:a)燃 烧 器 未 点 燃、意 外 熄 火 或 火 焰 检 测 器 失 效 时,应 能 关 闭 燃 烧 器 的 燃 气 通 路;b)火 焰 检 测 器 与 燃 烧 器 的 相 对 位 置,在 正 常 使 用 状 态 下 应 保 持 不 变。5.5.2.6 电 点 火 装 置 应 符 合:a)电 极 与 点 火 火 孔 之 间 的 位 置 及 电 极 的 间 隙 必 须 适 当,并 加 以 固 定;b)使 用 干 电 池 作 为 电 源 时,干 电 池 应 易 于 更 换;5.5.2.7 内 部 布 线a)布 线 位 置 应 光 滑、无 锐 利 棱 边,避 免 与 可 引 起 绝 缘 损 坏 的 毛 刺、冷 却 用 翅 片 或 类 似 的 棱 缘 接 触。金 属 软 管 表 面 应 平 整、圆 滑 或 带 衬 套。有 效 地 防 止 布 线 与 运 动 部 件 接 触;b)带 电 金 属 线 应 被 装 在 绝 缘 套 内;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6c)对 内 部 布 线 施 加 2 N 的 力 拉 扯 时,不 能 接 触 温 度 高 于 1 0 0 的 部 位(内 部 耐 高 温 线 除 外)及 运 动 部件;d)内 部 布 线 贯 穿 金 属 孔 时,金 属 表 面 应 光 滑 或 配 有 套 管;e)用 接 插 件 连 接 内 部 布 线 时,在 连 接 处 施 5 N 力 不 应 脱 落。5.5.2.8 炊 事 导 气 板当 烤 火 炉 设 置 炊 事 导 气 板 时,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易 于 调 节,调 节 后 位 置 不 自 由 滑 动;b)不 因 重 力 改 变 位 置。5.6 材 料5.6.1 一 般 要 求5.6.1.1 应 能 承 受 正 常 使 用 下 的 温 度,零 部 件 使 用 的 环 境 温 度 在 8 0 以 上 时,不 应 使 用 锌 合 金 材 料。5.6.1.2 金 属 部 件(耐 腐 蚀 的 材 料 除 外)应 电 镀、喷 漆、搪 瓷 或 其 他 合 适 的 防 腐 表 面 处 理,通 过 烟 气 的部 件 应 采 用 耐 腐 蚀 或 经 耐 腐 蚀 处 理 的 金 属 材 料。5.6.1.3 与 食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部 件 及 有 可 能 接 触 的 部 件,应 使 用 对 人 体 不 产 生 有 害 化 学 变 化 的 材 料 或 进 行过 适 当 表 面 处 理 的 材 料 制 成,不 得 产 生 有 害 物 质。5.6.1.4 材 料 应 符 合 有 关 标 准,经 材 料 试 验 后 应 符 合:a)耐 热 冲 击:应 符 合 5.4.5 的 规 定 要 求;b)耐 腐 蚀 性 能:表 面 应 无 腐 蚀,镀 层 和 漆 膜 应 无 气 泡、脱 落 和 生 锈 现 象;c)搪 瓷 耐 钢 球 冲 击 性 能:搪 瓷 无 脱 落 现 象;d)保 温 和 隔 热 材 料 阻 燃 性 能:应 不 燃 或 在 1 m i n 内 自 然 熄 灭;e)耐 重 力 冲 击:应 符 合 5.2.6 的 规 定 要 求;f)耐 油 性 能:不 变 形、不 影 响 使 用。5.6.2 外 壳外 壳 采 用 钢 板 时,厚 度 应 不 小 于 0.7 m m,或 采 用 等 效 的 加 强 结 构,采 用 其 他 金 属 和 非 金 属 外 壳 时,只 是 应 具 有 相 等 的 强 度 和 硬 度。5.6.3 钢 化 玻 璃 面 板应 符 合 C J/T 1 5 7 的 规 定5.6.4 陶 瓷 面 板应 符 合 C J/T 3 0 5 的 规 定。5.6.5 保 温 材 料对 接 触 面 无 腐 蚀,在 使 用 中 不 产 生 臭 味。5.6.6 导 电 材 料导 电 材 料 应 使 用 铜、铜 合 金 或 具 有 同 等 以 上 电 气 性 能、热 稳 定 性 能、机 械 稳 定 性 能 的 材 料,其 中 用于 弹 性 部 位 及 其 他 部 件 上 的 材 料 在 不 发 生 危 险 时 可 不 受 此 限 制。5.6.7 燃 气 导 管 及 点 火 燃 烧 器 导 管燃 气 导 管 应 使 用 耐 温 大 于 3 5 0 的 材 料,点 火 燃 烧 器 导 管 应 使 用 耐 温 大 于 5 0 0 的 材 料。5.6.8 旋 塞 阀应 使 用 耐 温 大 于 3 5 0 的 材 料,质 量 应 符 合 C J/T 3 9 3 的 规 定。5.6.9 喷 嘴7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应 使 用 耐 温 大 于 5 0 0 的 材 料。5.6.1 0 喷 嘴 座应 使 用 耐 温 大 于 3 5 0 的 材 料。5.6.1 1 排 气 管应 符 合 C J 1 9 8 要 求。5.6.1 2 炊 事 导 气 板应 使 用 不 锈 钢,厚 度 应 大 于 0.7 m m。5.6.1 3 燃 烧 器应 符 合 G B 1 6 9 1 4 的 规 定。5.6.1 4 熄 火 保 护 装 置 火 焰 检 测 器使 用 耐 温 大 于 7 0 0 的 材 料,在 高 温 环 境 下 不 应 产 生 氧 化 层。6 试 验 方 法6.1 外 观 与 装 配 质 量 试 验采 用 目 测 与 手 感(卡 尺、平 衡 尺)的 方 法 进 行。6.2 气 密 性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1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3 燃 烧 工 况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1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4 温 升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0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5 耐 热 冲 击、耐 重 力 冲 击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0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6 安 全 装 置 试 验熄 火 保 护 装 置、缺 氧 保 护 装 置、电 点 火 装 置 按 G B/T 1 6 4 1 1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7 电 气 性 能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1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8 耐 久 性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0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9 结 构 试 验按 按 G B/T 1 6 4 1 0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6.1 0 材 料 试 验按 G B/T 1 6 4 1 1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7 检 验 规 则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87.1 出 厂 检 验7.2.1 产 品 经 检 验 合 格,填 发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出 厂。出 厂 检 验 抽 样 方 法 按 G B/T 2 8 2 8.1 的 規 定。7.2.2 出 厂 检 验 项 目:燃 气 管 路 系 统 气 密 性 能;熄 火 保 护 装 置;各 部 件 操 作 灵 活 性 能;点 火 性 能 及 燃 烧稳 定 性 能;烟 气 中 一 氧 化 碳 含 量;外 观;铭 牌。7.2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为 全 项 目 检 验,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新 产 品 或 老 产 品 转 厂 生 产 的 试 制 定 型 鉴 定;b)正 式 生 产 后,如 结 构、材 料、工 艺 有 较 大 改 变,可 能 影 响 产 品 性 能;c)正 式 生 产 时,定 期 或 积 累 一 定 产 量 后,应 周 期 性 进 行 检 验;d)产 品 停 产 1 年 后,恢 复 生 产;e)出 厂 检 验 结 果 与 上 次 型 式 检 验 有 较 大 差 异;f)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进 行 型 式 检 验 要 求。7.3 判 定 规 则型 式 检 验 的 样 品 应 从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的 一 批 产 品 中 随 机 抽 取 1 套,按 型 式 试 验 项 目 进 行 试 验,若 有 不合 格 项 目,允 许 加 倍 数 量 抽 样,对 不 合 格 项 目 复 验,若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规 定,则 判 该 批 产 品 为 不 合 格。8 标 志、包 装、运 输、贮 存8.1 标 志每 台 炉 具 均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安 装 铭 牌,其 标 志 内 容 应 包 括:a)名 称 和 型 号;b)使 用 燃 气 类 别 代 号 或 适 用 地 区;c)额 定 燃 气 供 气 压 力;d)额 定 热 负 荷;e)制 造 厂 名 称;f)制 造 年、月 或 代 号;g)其 它 警 示 语。8.2 包 装8.2.1 包 装 箱 外 应 标 明 产 品 名 称、型 号、使 用 燃 气 类 别 或 适 用 地 区。8.2.2 包 装 应 安 全、牢 固、美 观。包 装 箱 应 有 出 厂 日 期 和 厂 名,“易 碎 物 品、向 上、怕 雨、禁 止 翻 滚、禁 止 叉 车、堆 码 重 量 极 限”等 字 样 或 图 示,字 样 或 图 示 应 符 合 G B/T 1 9 1 的 規 定。8.2.3 包 装 箱 内 应 有 产 品 附 件 清 单、合 格 证、保 修 单 和 安 装 使 用 说 明 书。8.2.4 每 台 炉 具 出 厂 时 应 有 安 装 使 用 说 明 书,安 装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外 形 尺 寸 及 安 装 说 明;b)点 火、熄 火 操 作 和 调 节 方 法;c)安 全 注 意 事 项(有 关 燃 气、通 风、防 火、防 烫 伤、儿 童 不 宜 等);d)如 果 电 源 软 线 损 坏,必 须 由 制 造 厂 或 其 维 修 部 或 类 似 的 专 职 人 员 来 更 换;e)清 扫 维 修 注 意 事 项;f)厂 址 及 联 系 事 项;g)安 装 要 求 和 固 定 方 法;h)告 用 户 环 境 影 响 书;i)铭 牌 上 的 全 部 信 息;9D B 4 2 2 8/T 0 2 6 2 0 1 8j)其 他 警 示 语。8.3 运 输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防 止 剧 烈 震 动、挤 压、雨 淋 及 化 学 物 品 的 侵 蚀。搬 运 时 严 禁 滚 动 和 抛 掷。8.4 贮 存成 品 必 须 贮 存 在 干 燥 通 风、周 围 无 腐 蚀 性 气 体 的 仓 库 里。应 按 型 号 分 类 存 放,堆 码 不 得 过 高,防 止挤 压 和 倒 垛 损 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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