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DB32/T 383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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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6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830 2020 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 机构服务 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agency for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minors 2020-07-14 发布 2020-08-14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一般 要求.1 5 服务 流程 及要 求.2 6 服务 评价 与改 进.6 附录 A(资料 性附 录)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接 案登 记表.7 附录 B(资料 性附 录)未成年 人基 本信 息表.8 附录 C(资料 性附 录)未成年 人评 估意 见书.10 参考文 献.11 DB32/T 3830-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江 苏省 民政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提 出。本标准 由江 苏省 民政 厅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南 京市 鼓楼区 民政 局、江苏 省民 政厅、江苏 民生 职业 培训 学校、江苏 省质 量 和 标准化研 究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孙 才 洋、吕芳、郭磊、杜彬、许 银虎、邾 小红、马彦、刘 宁、姚兆 余、陈 友华、周琳、易婕、张 书、赵斌、王港、朱 书翠、何 春兰、张骁 威、李旭。DB32/T 3830-2020 1 未 成年人 救助保护 机构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未 成年 人救 助保护 机构 的人 员要 求、机构设 置、场所 要求、设 施设备 要求、服 务 流 程及要求、服 务评 价与 改进。本标准 适用 于未 成年 人救 助保护 机构 为困 境儿 童、留守儿 童、流动 儿童 以及 其他需 要救 助保 护 的 未成年人 的服 务工 作。2 规范性 引 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标准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所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标准。MZ/T 010-2013 儿童 社会福 利机 构基 本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 agency for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minors 县(区)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及其民 政部 门根 据需 要设 立,对 生活 无着 的流 浪乞 讨、遭 受监 护侵 害、暂时无人 监护 等未 成年 人实 施救助,承 担临 时监 护责 任,协 助民 政部 门推 进困 境儿童 和农 村留 守 儿 童 关 爱服务等 工作 的专 门机 构,包括按 照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的未 成年 人保 护中 心、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 中 心 和 设有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科(室)的 救助 管理 站。注1:困 境 儿 童 是指 不 满 十八 周 岁,因 自 身 和 家庭 原 因 而陷 入 生 存、发 展 和 安全 困 境,需 要 政 府和 社 会 关 心帮 助的儿 童。主 要 包括 孤 儿,父 母 监护 缺 失 的 儿 童,父 母 无力 履 行监 护 职 责 的 儿童,重 残、重 病及 流 浪 儿 童,贫 困家庭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注2: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2 未成年 人调 查评 估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minors 由 未 成 年人 救 助保 护 机构组 织 社 会工 作 服务 机 构等专 业 社 会力 量 对有 需 要的未 成 年 人开 展 家庭 基本情况、成 长需 求、监护 状况、监护 人监 护意 愿和 监护能 力等 方面 的调 查评 估,并 作出 专业 评 价 和 风 险预判。4 基本要 求 4.1 服务人 员要 求 DB32/T 3830-2020 2 4.1.1 县(区)级 及以 上未 成年 人救助 保护 中心 应配 备不 低于三 名未 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作 者。4.1.2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宜具备 大专 及以 上学 历,通过社 会工 作职 业资 格考 试,有 良好 的沟 通能力和 亲和 力,接受 过县(区)级以 上民 政部 门组 织的社 会工 作、心理 学、法律 等 相关 专业 培训 与教育。4.1.3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参加 区级 以上 民政 部门 组织的 岗前 培训,熟 悉困 境儿童、留 守儿 童、流动儿 童等 方面 的未 成年 人救助 保护 政策 法规,掌 握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工作 流程,并能 根据 未成 年人情况进 行调 查、分析、处 置,提 供符 合未 成年 人需 求的服 务。注:流动儿童是指流动人口中十八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流动 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且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者)。4.1.4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尊重 未成 年人 的人 格尊 严,保 护未 成年 人的 隐私,采用 适应 未成 年人身心 发展 规律 和特 点相 适应的 方法,坚 持教 育与 保护相 结合。4.1.5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将与 保护 对象 的关 系限 定在保 护与 帮助 的范 围内,避免 对 被 保护 者造成潜 在的 影响 和伤 害。4.2 服务机 构设 置 4.2.1 市、县(区)应 设置 未成 年人救 助保 护中 心,有条 件的街 道(乡镇)宜 设置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中心。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中心内 应设 置独 立的 福利 设施作 为未 成年 人的 紧急 庇护场 所,按照 符 合 未 成 年人生活 的条 件进 行设 置,应符合 MZ/T010-2013 第10 章的 要求 提供 服务。4.2.2 县(区)级未 成年 人救 助保 护中心 可依 托本 级救 助管 理站内 的流 浪未 成年 人救 助保护 中心 设 立。无救助 站的,可依 托儿 童 福利院、儿童 福利 指导 中 心或在 社会 福利 机构 中单 独设立 区域,或者 其他 满 足救助保 护条 件的 场所 中设 立。4.3 服务场 所要 求 4.3.1 有满足 服务 需求 的固 定场 所,并 合理 划分 教育、活 动、生 活等 功能 区域。空 间布局 设置 应充 分考虑未 成年 人的 身心 特点,符合 MZ/T010-2013 中8.1 的 要求,做 到安 全卫 生、实用 美观,应 提供 无障碍设施 并符 合相 关标 准要 求。4.3.2 对外悬 挂“*未成 年人 救 助保护 中心”的 标牌。4.3.3 在醒目 位置 公示 未成 年人 救助保 护服 务热 线、举 报 信箱、服 务对 象要 求、工 作流程、网络 体系、管理制 度等。4.4 服务设 施设 备要 求 4.4.1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相 关设施 设备 应当 符合 MZ/T010-2013 中的 8.2 的要 求。生活 设施 配备 应满足以 下要 求:未成年 人宿 舍应 单人 单床,床上 用品 根据 季节 配备;配备满 足需 要的 桌椅、台 灯、橱 柜;提供洗 浴、就餐 等基 本生 活设施。4.4.2 办公区 应配 备满 足基 本工 作需要 的桌 椅、计算 机、打印机、传 真机、电 话机 等办公 设备 4.4.3 教育区 应配 备满 足需 要的 桌椅、黑板、投 影、基本 文体器 材等。4.4.4 阅读区 应配 备满 足需 要的 书橱、报架、桌 椅等。4.4.5 心理咨 询配 备相 关必 要的 心理疏 导、治疗 设备。5 服务流 程及 要求 DB32/T 3830-2020 3 5.1 服务流 程 服务流 程包 括发 现、受理、评估、干 预帮 扶、紧急 保护和 临时 安置。5.2 服务要 求 5.2.1 发现和 受理 5.2.1.1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当主动 向社 会公 开未 成年 人救助 保护 热线 电话,主 动发现 需要 救助保护的 未 成 年人 并及 时提 供服务。5.2.1.2 对学校、医 院、社区、社 会工作 服务 机构 等单 位报 告,以 及公 安部 门、媒体 等其他 途径 转介未成年 人信 息的,未 成年 人救助 保护 机构 应及 时受 理。受 理后,应 按以 下要 求:对于一 般情 况,应引 导报 告人向 社区(村)或 街道(乡镇)相 关负 责人 报告;未成年 人遭 受监 护侵 害情 况紧急 或者 违法 涉嫌 犯罪 的,应 立即 向公 安部 门报 警;监护侵 害、监护 缺失、无 力 监护等 情节 严重,导 致未 成年人 身心 受到 严重 伤害 或者生 活无 依 的案例,以 及社 会关 注度 高 等特殊 案例,应及 时向 县(区)级以 上未成 年人 保 护委员 会办 公室 报告;对于学 校、医院、公 安部 门 等单 位报 告的 未成 年人 求助需 求,应要 求其 提供 书面情 况说 明。5.2.1.3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记录 以下 受理 信息:未成年 人及 其家 庭等 基本 信息;未成年 人困 境类 型及 基本 状况;报告人 姓名、单 位和 联系 方式。5.2.1.4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根据 受理 信息,联 系未 成年人 及其 监护 人或 亲属 调查核 实基 本信息和困 境情 况,初步 判断 未成年 人风 险及 需求。5.2.1.5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填写 未 成年 人救 助保 护 接案登 记表 和 未 成年 人 基本信 息表,具体见 附 录A 和附录 B。5.2.1.6 未成 年人 基本 信息 表 需报同 级民 政部 门存 档。5.2.2 评估 5.2.2.1 总则 县(区)级 以上 民政 部门 初步审 核 评 估对 象资 料,并委托 有资 质的 评估 机构 为受助 未成 年人 提供评估。评估 资料 应完 整、客观、真实。5.2.2.2 评估原 则 评估原 则应 包括:未成年 人参 与原 则。未成 年人保 护工 作者 应充 分听 取有表 达能 力的 未成 年人 意见,了 解他 们 生存与发 展的 现状 与需 要;多方评 估原 则。应 对未 成 年人的 父母 及其 他亲 属、居住地 或户 籍所 在地 的村(居)委员 会干 部、学校教 师、办案 民警、医 务人员 等知 悉情 况的 人员 或相关 利益 方进 行调 查;科学客 观原 则。未成 年人 保护工 作者 应客 观、完整 听取并 记录 各方 调查 对象 的意见,形 成 相 互印证的 信息 链,避免 因自 身的道 德立 场和 情感 偏见 影响调 查评 估;隐私保 护原 则。未 成年 人救 助保护 机构 不得 向与 未成 年人救 助保 护工 作无 直接 关系的 第三 方 泄漏调查 评估 内容。若因 工 作交流、科学 研究、教学、新 闻报 道等 原因 确实 需 要引用 时,引 用人应进行 相应 的技 术处 理。5.2.2.3 评估内 容 评估内 容应 包括:DB32/T 3830-2020 4 未成年 人所 处困 境情 况,包括:陷 入困 境事 件发 生 的原因 和过 程、所 处困 境 的类型、所处 困境的严重 程度 等;未成年 人的 居住 环境,包 括:家 庭房 屋的 性质、面 积、安 全性、卫 生情 况等;未成年 人的 基本 情况:包 括:未成 年人 身心 情况 与 行为表 现,未 成年 人的 身 体健康 情况、智力、精神和 心理 状态、行 为习 惯等;未成年 人家 庭内 部关 系,包括:家庭 成员 之间 的关 系、监 护人 与未 成年 人的 情感关 系等;未成年 人的 主要 亲属 情况,包 括:父母、祖 父母、外 祖父母、叔伯 姑舅 等主 要 亲属等 经济 状况、监护能 力、监护 意愿;主 要亲属 与困 境未 成年 人的 关系亲 密程 度等;监护人 的态 度、知 识与 能 力,包括:对子 女的 照顾 情况、对 子女 的教 育情 况、监 护人 的教 育水平、收入 等基 本情 况;监 护人对 未成 年人 所处 困境 的认识、理解 与判 断;对 后续保 护服 务的 意愿等;5.2.2.4 评估结 论 评估结 束,评估 机构 应填 写未 成年 人评 估意 见书,见 附 录C。5.2.3 干预帮 扶 5.2.3.1 总体要 求 5.2.3.1.1 根据评 估结 果对 未成 年人 采取干 预帮 扶措 施,开展 分类救 助保 护服 务。5.2.3.1.2 若未成 年人 明显 处于 暴力 或紧急 之危 险情 况下,可 先行干 预后 再给 予评 估。5.2.3.1.3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工 作者 应经集 体讨 论,共同 制定 未成年 人服 务计 划。5.2.3.2 流浪乞 讨 应移交 相关 机构,按 照 流浪乞 讨救 助管 理办 法 实施救 助。5.2.3.3 监护缺 失 5.2.3.3.1 协调公 安部 门按 顺序 查找 其监护 人,调查 监护 人基 本情况 和临 时监 护意 愿。无符合 条件 受托监护 人的,应 协调 社会 组织、福利 机构、爱 心家 庭、志 愿者 等开 展替 代照 料。5.2.3.3.2 由近亲 属替 代照 料的,应 定期跟 踪随 访和 评估,组 织专业 人员 开展 不低 于每 月一次 的监 护指导。5.2.3.3.3 进行不 低于 每周 一次 的电 话或网 络渠 道访 问,及时 知悉未 成年 人的 生活、心 理状态。5.2.3.3.4 进行不 低于 每月 一次 的定 期走访,提 供临 时照 料、学业辅 导、心理 疏导、情 感关怀 等 服 务。5.2.3.3.5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进 行紧急 庇护 的,未成 年人 监护人 必须 签订 委托 监护 承诺书,明 确委托社 区或 民政 部门 作为 临时监 护人,并 由未 成年 人监护 人承 担必 要的 费用。5.2.3.4 无力监 护 5.2.3.4.1 监护人 重病 重残 但能 够继 续履行 监护 责任 的,应定 期跟踪 随访 和评 估,组织 专业人 员开 展不低于 每月 一次 的监 护指 导。5.2.3.4.2 进行不 低于 每月 一次 的定 期走访,提 供临 时照 料、学业辅 导、心理 疏导、情 感关怀 等 服 务。5.2.3.4.3 监护人 不能 继续 履行 监护 责任的,应 建议 监护 人申 请变更 监护 人。5.2.3.5 缺乏关 爱的 留守 儿童 与流 动儿童 5.2.3.5.1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及时联 系监 护人,督 促履 行监护 责任,并 开展 不低 于每月 一次 的监护指 导。5.2.3.5.2 应对留 守儿 童进 行定 期走 访,提 供学 业辅 导、心理 疏导、情感 关怀 等服 务。DB32/T 3830-2020 5 5.2.3.5.3 流动儿 童出 现突 发状 况导 致监护 缺失 或者 生活 无依,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应当为 其提 供紧急庇 护。5.2.3.6 家庭暴 力 5.2.3.6.1 未成年 人救 护保 护机 构发 现家庭 暴力 的情 况,应立 即报警,协 助警 方紧 急处 置或带 离。5.2.3.6.2 对警方 带离 的受 家庭 暴力 之未成 年人,为 其提 供紧 急庇护、送 医治 疗、心理 疏导等 服务。5.2.3.6.3 组织专 家对 监护 人开 展监 护状况 评估,必 要时 应及 时申请 撤销 监护 人资 格评 估。5.2.3.6.4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及时组 织专 家对 未成 年人 家庭暴 力风 险进 行评 估,确定结 束紧 急庇护的 条件 与时 间。5.2.3.6.5 结束紧 急庇 护之 后开 展为 期六个 月、每月 一次 的跟 踪走访。5.2.3.7 家庭贫 困、重病 重残 5.2.3.7.1 开展每 季度 一次 的定 期走 访。5.2.3.7.2 协助困 境儿 童办 理最 低生 活保障、特 困人 员供 养、医疗救 助、重残 救助、明 天计划 等有 关救助。5.2.3.8 失学辍 学 为失学 辍学 未成 年人 提供 学业辅 导、心理 疏导 等服 务。5.2.3.9 其他需 要 救 助的 情况 5.2.3.9.1 根据未 成年 人的 特定 需求 提供相 应救 助保 护。5.2.3.9.2 因遭受 虐待、遗 弃、忽视、意外 伤害、不 法侵 害等 导致人 身安 全受 到威 胁或 侵害的 未成 年人,确 需临 时监 护的,由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实 施救助 保护。5.2.4 紧急保 护与 临时 安置 5.2.4.1 紧急保 护情 形 5.2.4.1.1 以下情 形应 提供 紧急 保护:父母双 方或 监护 人服 刑在 押、吸毒强 戒、死亡 失踪 或 被公安 部门 羁押 而监 护缺 失,经公安 部 门寻找后 确认 无其 他顺 序监 护人或 顺序 监护 人无 监护 能力的;被监护 人侵 害的 困境 儿童 在公安 部门 调查 后,认定 被侵害 情节 严重 或者 可能 构成伤 害的,且 无其他未 实施 侵害 行为 的顺 序监护 人的;未成年 人 生 活无 依而 无其 他顺序 监护 人的;导致未 成年 人生 命处 在危 险之中 的其 他情 形。5.2.4.1.2 对遭受 家庭 暴力(监 护侵 害)的 困境 儿童,应 立即 报警,并按 照下 列程 序处 理:a)紧急保 护困 境儿 童;b)接收公 安部 门移 交困 境儿 童手续;c)临时安 置;d)会商处 理。5.2.4.1.3 紧急保 护以 属地 管理 为原 则。非 本地 户籍 人员,在 紧急保 护工 作后,由 未成 年人救 助保 护机构联 系其 户籍 地相 关部 门,处 理未 成年 人的 生活、教育、后 续处 置服 务问 题。5.2.4.2 紧急保 护形 式 5.2.4.2.1 临时安 置 DB32/T 3830-2020 6 对紧急 保护 的未 成年 人,应当临 时安 置到 未成 年人 救助保 护机 构。由县(区)民政部 门、公安 部门、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街道办 事处(乡镇)、村(居)民委 员会、学校、未成年 人亲 属、其 他相 关 单位等,依据 案件 侦办 查处 情况说 明、调查 评估 报告、监护 人接 受教 育辅 导等 情况进 行会 商,形 成 下 一 步处置的 书面 结论。5.2.4.2.2 临时安 置的 要求 5.2.4.2.2.1 无符合 条件 的受 托监 护人 的,具 备安 置条 件的 未成 年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及时 安置未 成年人。5.2.4.2.2.2 无符合 条件 的受 托监 护人 且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不具备 安置 条件 的,应将 服务对 象送至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委托的 临时 寄养 机构、家 庭进行 安置。5.2.4.2.2.3 受未成 年人 救助 保护 机构 委托的 临时 安置 机构 应提 供以下 服务:安排专 人负 责日 常生 活照 料;提供饮 食、住宿、更 换清 洗 衣被 等基 本生 活保 障和 学习用 品;保障未 成年 人安 全,及时 送医诊 治患 病未 成年 人,为义务 教育 阶段 未成 年人 提供上 学和 放 学 接送;每周至 少提 供1 次心 理疏 导等社 会工 作服 务,定期 与学校 沟通。5.2.4.2.2.4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当对临 时安 置未 成年 人的 家庭提 供必 要的 协助,并 及时充 分了解未成 年人 的基 本情 况。5.2.4.2.2.5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进 行紧急 庇护 的,未成 年人 监护人 应签 订委 托监 护承 诺书,明确委托社 区或 民政 部门 作为 临时监 护人。6 服务评 价与 改进 6.1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制定服 务质 量满 意度 测评 方案,并安 排第 三方 专业 机构实 施测 评。6.2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建 立投 诉反 馈机 制,公示 投诉受 理和 处理 的方 式、程序和 结果,畅 通投诉反馈 渠道,及 时处 理服 务对象 及其 家庭 所反 映的 问题。6.3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 构应 对测评 结果 及时 进行 分析 评估,针对 不合 格事 项制 订整改 措施,不 断提高服务 质量。DB32/T 3830-2020 7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接 案登 记表 表A.1 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接 案登 记表 编 号 受理时间 受理人 报告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信息 未成年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监护人 情况 救助保护事由 初步意见 DB32/T 3830-2020 8 B B 附 录 B(资料 性 附 录)未成年 人基 本信 息表 表B.1 未成年 人基 本信 息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 号码 民族 户籍地址 本市 区 街道 社区 门牌 外地 户籍地址 本市居住 地址 区 街道 社区 门牌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描述 残疾证号 精神情绪 正常 紧张 焦虑 不稳定 其他 就学状况 学龄前 学龄期未就学 小学在读 初中在读 高中在读 小学辍学 初中辍学 高中辍学 就读学校班级 个人经历 留守 流动 流浪 被拐卖拐骗 涉案 家庭暴力 家庭遗弃 其他 具体描述 家庭状况 家庭类型 核心家庭 主干家庭 联合家庭 再婚家庭 单亲家庭 其他 独生子女 是 否 家庭成员数 兄弟姐妹数 父亲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描述 残疾证号 母亲 姓名 身份证号 职业 DB32/T 3830-2020 9 表 B.1(续)健康状况 健康 残疾 患病 残疾等级 患病描述 残疾证号 住房数量 住房面积 是否低保或低保边缘户 低保 低保边缘 家庭月收入 联系方式 监护情况 监护人 正常 父 母 一 方 缺 失(服 刑 在 押、强 制 戒 毒、重病、重残、死亡、失踪等)父 母 双 方 缺 失(服 刑 在 押、强 制 戒 毒、重病、重残、死亡、失踪等)具体 描述 亲子关系 朋友型 溺爱型 专制型 冷漠型 粗暴型 监护状况 正常监护 隔代照料 无力监护 监护缺失 其他 具体 描述 初步结论 类型 正常儿童 困境未成年人 困境类型 流浪乞讨 监护缺失 留守流动 家庭暴力 特殊困难 DB32/T 3830-2020 10 C C 附 录 C(资料 性附 录)未成年 人评 估意 见书 表C.1 未成年 人评 估意 见书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困境类型 流浪乞讨 监护缺失 留守流动 家庭暴力 特殊困难(可多选)困境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本情况调查 未成年人所处困境情况 未成年人居住环境 未成年人身心状态 未成年人家庭关系 未成年人监护人基本情况 评估情况 监护评估 风险评估(等级)需求评估 建议 评估人 单位(盖章)联系方式 DB32/T 3830-2020 11 参 考 文 献 1 国 务院 关于 加强 困 境儿童 保障 工作 的意 见(国发 2016 36号)2 南 京市 未成 年人 保 护条例(2015)3 江 苏省 政府 办公 厅 关于完 善困 境儿 童分 类保 障制度 的意 见(苏 政办 发2014113号)4 南 京市 政府 关于 完 善困境 儿童 分类 保障 制度 的实施 意见(宁政 规字20166 号)5 南 京市 未成 年人 保 护工作 社区 服务 手册(2015)6 关 于落 实困 境儿 童 分类保 障制 度有 关问 题的 补充意 见(苏 民事201811号)7 关于 进一 步健 全 农村留 守儿 童和 困境 儿童 关爱服 务体 系的 意见(民发2019 34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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