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2 7.0 1 0F 1 0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0 0 3 2 0 2 0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定 额2 0 2 0-0 2-2 8 发 布 2 0 2 0-0 5-2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0 0 3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定 额 指 标.25 统 计 范 围.36 计 算 方 法.47 管 理 措 施.6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常 用 能 源 折 算 标 准 煤 参 考 系 数.7参 考 文 献.8D B 1 4/T 2 0 0 3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机 关 运 行 保 障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山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敏、衡 刘 平、邢 建 全、张 辰 宇、董 凤 鸾、祁 美 宝、朱 蓉、王 燕 利、董 莉、郭强 强。D B 1 4/T 2 0 0 3 2 0 2 0I I I引 言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公 共 机 构 节 能 条 例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政 策,深 入 推 进 山 西 省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节 能 工 作,根 据 关 于 印 发 公 共 机 构 能 耗 定 额 标 准 编 制 和 应 用指 南(试 行)的 通 知(国 管 办 发 2 0 1 9 5 号)的 有 关 要 求,结 合 山 西 省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用 能 特 点,经 详 细 调 查 研 究,参 考 相 关 国 家 标 准、地 方 标 准 和 学 术 文 献 资 料,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旨 在 以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统 计 为 基 础,以 定 额 指 标 为 依 据,推 进 山 西 省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节 能 管理 规 范 化、精 细 化,有 针 对 性 地 提 高 能 耗 管 理 水 平 和 能 源 利 用 水 平。D B 1 4/T 2 0 0 3 2 0 2 01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定 额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山 西 省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定 额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定 额 指 标、统 计 范 围、计 算 方 法 和 管 理措 施。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的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1 3 煤 的 发 热 量 测 定 方 法G B/T 3 8 4 石 油 产 品 热 值 测 定 法G B/T 2 5 8 9 综 合 能 耗 计 算 通 则G B/T 2 9 1 4 9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资 源 计 量 器 具 配 备 和 管 理 要 求G B/T 3 2 0 1 9 公 共 机 构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指 南G B/T 5 0 3 5 3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卫 生 医 疗 机 构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注 册,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从 事 疾 病 诊 断、治 疗 活 动 的 机构,包 括 医 院、卫 生 院、疗 养 院、门 诊 部、诊 所、卫 生 所(室)以 及 急 救 站 等。3.2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除 供 暖 能 耗 和 交 通 工 具 用 能 之 外 消 耗 的 各 种 能 源 实 物 量折 算 为 标 准 煤 的 总 和 与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值。单 位 为 k g c e/m2。3.3单 位 采 暖 建 筑 面 积 供 暖 能 耗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用 于 供 暖 消 耗 的 能 源 实 物 量 折 算 为 标 准 煤 的 总 和 与 采 暖建 筑 面 积 的 比 值。单 位 为 k g c e/m2。3.4D B 1 4/T 2 0 0 3 2 0 2 02用 能 人 数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日 平 均 用 能 人 数,包 括 在 岗 在 编 职 工、长 期 聘(借)用 的 编 外 工 作人 员、学 生、提 供 全 天 服 务 的 人 员、参 会 人 员 和 进 行 诊 治 的 患 者 等。3.5人 均 综 合 能 耗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消 耗 的 各 种 能 源 实 物 量 折 算 为 标 准 煤 的 总 和 与 用 能 人 数的 比 值。单 位 为 k g c e/p。3.6常 规 用 能 系 统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电 耗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由 照 明 和 插 座、空 调、动 力 等 用 能 系 统 消 耗 的 电 量 总 和与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值。单 位 为 k W h/m2。3.7约 束 值实 现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正 常 运 行 所 允 许 的 能 耗 指 标 上 限 值。3.8基 准 值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正 常 运 行 且 采 取 一 定 的 节 能 管 理 技 术 措 施 后 的 能 耗 指 标 数 值。3.9引 导 值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正 常 运 行 的 前 提 下,提 升 能 效 的 目 标 值。4 定 额 指 标4.1 定 额 指 标 值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能 耗 定 额 指 标 值 见 表 1。表 1 定 额 指 标 值指标名称类别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单 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k g c e/m2约束值:3 9.4 约束值:2 8.6 约束值:8.4基准值:3 1.2 基准值:1 3.2 基准值:4.6引导值:2 2.8 引导值:6.2 引导值:2.5单位采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k g c e/m2约束值:3 3.0 约束值:2 3.0 约束值:1 7.9基准值:2 1.8 基准值:1 7.6 基准值:1 3.9引导值:1 5.3 引导值:1 4.0 引导值:9.8D B 1 4/T 2 0 0 3 2 0 2 03表 1(续)指标名称类别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人均综合能耗 k g c e/p约束值:1 1 2 4.7 约束值:7 9 4.6 约束值:5 3 1.8基准值:1 0 0 3.3 基准值:3 3 6.4 基准值:3 4 6.6引导值:8 3 1.2 引导值:2 1 8.7 引导值:1 8 5.1常规用能系统单位建筑面积电耗 k W h/m2约束值:9 8.4 约束值:5 7.9 约束值:2 6.1基准值:7 4.9 基准值:4 1.2 基准值:1 4.4引导值:5 3.8 引导值:1 4.4 引导值:7.84.2 定 额 指 标 使 用 方 法4.2.1 在 满 足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正 常 运 行 的 前 提 下,实 际 能 耗 不 应 大 于 所 对 应 能 耗 定 额 指 标 的 约 束 值。4.2.2 若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实 际 能 耗 小 于 等 于 能 耗 定 额 指 标 的 约 束 值 但 大 于 基 准 值,应 设 定 年 度 提 升 目标,逐 步 达 到 对 应 能 耗 定 额 指 标 的 基 准 值。4.2.3 若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实 际 能 耗 小 于 等 于 能 耗 定 额 指 标 的 基 准 值 但 大 于 引 导 值,鼓 励 达 到 引 导 值。5 统 计 范 围5.1 统 计 期本 标 准 中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人 均 综 合 能 耗 和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电 耗 的 一 个 统 计 期为 一 个 自 然 年;单 位 采 暖 建 筑 面 积 供 暖 能 耗 的 一 个 统 计 期 为 一 个 供 暖 期。5.2 综 合 能 源 消 耗 量5.2.1 综 合 能 源 消 耗 量 是 在 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能 源 消 耗 量,包 括 一 次 能源(如 煤 炭、石 油、天 然 气 等)和 二 次 能 源(如 石 油 制 品、电 力、煤 气 等)。5.2.2 能 源 的 低 位 热 值 应 以 实 测 为 准,固 体 燃 料 发 热 量 按 G B/T 2 1 3 的 规 定 测 定,液 体 燃 料 发 热 量 按G B/T 3 8 4 的 规 定 测 定;若 无 条 件 实 测,化 石 能 源 与 标 准 煤 的 折 算 应 按 照 当 量 热 值 法 进 行 换 算,具 体 折算 系 数 可 参 照 附 录 A。各 类 能 源 折 算 标 准 煤 系 数 应 符 合 G B/T 2 5 8 9 的 要 求。5.2.3 电 力 与 标 准 煤 的 折 算 应 按 照 统 计 期 本 省 当 年 的 供 电 煤 耗 进 行 换 算。5.2.4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中 可 单 独 计 量 且 不 用 于 办 公、诊 治、科 研 的 区 域 和 盈 利 性 区 域 能 耗 不 计 入 统 计 范围,例 如:职 工 宿 舍 或 住 宅、付 费 型 充 电 桩、盈 利 性 食 堂 等。5.2.5 公 务 车 充 电 桩 的 电 耗 应 计 入 交 通 工 具 用 能 的 统 计 范 围。5.3 非 供 暖 能 耗 统 计非 供 暖 能 耗 的 统 计 范 围 是 在 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能 源 消 耗 量,其 中 用 于供 暖 和 交 通 工 具 用 能 不 计 入 非 供 暖 能 耗 的 范 围。5.4 供 暖 能 耗 统 计供 暖 能 耗 的 统 计 范 围 是 在 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 用 于 供 暖 的 能 源 消 耗 量。5.5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电 耗 统 计D B 1 4/T 2 0 0 3 2 0 2 045.5.1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电 耗 的 统 计 范 围 是 在 一 个 统 计 期 内,卫 生 医 疗 机 构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照 明 和 插 座、空调、动 力 等 用 能 系 统 消 耗 的 电 量。5.5.2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特 殊 用 能,如 信 息 中 心、监 控 中 心 等,若 可 单 独 计 量,则 消 耗 的 能 源 不 计 入 非供 暖 能 耗 的 统 计 范 围;若 不 能 单 独 计 量,则 计 入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5.6 建 筑 面 积 计 算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面 积 的 统 计 范 围 是 用 于 诊 断、治 疗、科 研、办 公 和 后 勤 保 障 的 全 部 建 筑 的 建 筑 面积,按 照 G B/T 5 0 3 5 3 的 规 定 计 算。5.7 用 能 人 数 计 算在 计 算 人 均 综 合 能 耗 时,计 入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的 用 能 人 数 应 与 能 源 使 用 量 的 统 计 范 围 一 致。6 计 算 方 法6.1 用 能 人 数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用 能 人 数 按 照 公 式(1)计 算。imiiN N 1.(1)式 中: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用 能 人 数,单 位 为 人(p);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第 i 种 用 能 人 员 人 数,单 位 为 人(p);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第 i 种 用 能 人 员 计 日 系 数,计 算 公 式:计 日 系 数=用 能 天 数/3 6 5;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用 能 人 员 种 类 数。示例 1:卫生医 疗机构用能人数计算某医疗机构各种用能人员情况如下,计算方法见表 2:(1)在编职工:5 0 0 人;(2)工勤、保障人员:2 6 0 人;(3)学生:1 0 0 人;(4)门诊人数:累计门诊量5 8 7 6 0 0 次;(5)住院人数:医院共有床位数为8 0 0 个。表 2 某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用 能 人 数 计 算 表用能人员 人数/人计日系数 用能人数/人算式 结果 算式 结果在编职工、聘(借)编外人员 5 0 0-1 5 0 0 1 5 0 0.0 0提供全天服务的人员(工勤、保障人员)2 6 0-1 2 6 0 1 2 6 0.0 0学生 1 0 0(3 6 5-4 6-4 2)/3 6 5 2 7 7/3 6 5 1 0 0 2 7 7/3 6 5 7 5.8 9门诊人数 5 8 7 6 0 0 1/3 6 5 1/3 6 5 5 8 7 6 0 0 1/3 6 5 1 6 0 9.8 6住院人数 8 0 0-1 8 0 0 1 8 0 0.0 0合计(结果四 舍五入保留整数)3 2 4 6NN iimD B 1 4/T 2 0 0 3 2 0 2 056.2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 按 照 公 式(2)计 算。)(111 1iniiC FAE.(2)式 中: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单 位 为 千 克 标 准 煤 每 平 方 米(k g c e/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面 积,单 位 为 平 方 米(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非 供 暖 消 耗 的 能 源、耗 能 工 质 品 种 数;卫 生 医 疗 机 构 非 供 暖 消 耗 的 第 i 种 能 源、耗 能 工 质 实 物 量,单 位 为 实 物 量 单 位;第 i 种 能 源、耗 能 工 质 折 算 标 准 煤 系 数。6.3 单 位 采 暖 建 筑 面 积 供 暖 能 耗卫 生 医 疗 机 构 采 暖 建 筑 面 积 供 暖 能 耗 按 照 公 式(3)计 算。ikiiC HA TE 1 21512.(3)式 中: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单 位 采 暖 建 筑 面 积 供 暖 能 耗,单 位 为 千 克 标 准 煤 每 平 方 米(k g c e/m2);供 暖 基 准 时 长,单 位 为 天(d);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统 计 期 内 实 际 采 暖 时 长,单 位 为 天(d);卫 生 医 疗 机 构 采 暖 建 筑 面 积,单 位 为 平 方 米(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供 暖 消 耗 的 能 源、耗 能 工 质 品 种 数;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供 暖 消 耗 的 第 i 种 能 源、耗 能 工 质 实 物 量,单 位 为 实 物 量 单 位;第 i 种 能 源、耗 能 工 质 折 算 标 准 煤 系 数。6.4 人 均 综 合 能 耗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人 均 综 合 能 耗 按 照 公 式(4)计 算。ijiiC T E A E ANE P12 12 11.(4)式 中: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人 均 综 合 能 耗,单 位 为 千 克 标 准 煤 每 人(k g c e/p);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用 能 人 数,单 位 为 人(p);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非 供 暖 能 耗,单 位 为 千 克 标 准 煤 每 平 方 米(k g c e/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单 位 采 暖 建 筑 面 积 供 暖 能 耗,单 位 为 千 克 标 准 煤 每 平 方 米(k g c e/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面 积,单 位 为 平 方 米(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采 暖 建 筑 面 积,单 位 为 平 方 米(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交 通 工 具 消 耗 的 能 源、耗 能 工 质 品 种 数;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交 通 工 具 消 耗 的 第 i 种 能 源、耗 能 工 质 实 物 量,单 位 为 实 物 量 单 位;第 i 种 能 源、耗 能 工 质 折 算 标 准 煤 系 数。6.5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电 耗E 1A 1nF iC iE 21 5 1TA 2kH iC iE PNA 1A 2jT iC iE 2E 1D B 1 4/T 2 0 0 3 2 0 2 06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电 耗 按 照 公 式(5)计 算。riiDAE D1 11.(5)式 中: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电 耗,单 位 为 千 瓦 时 每 平 方 米(k W h/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建 筑 面 积,单 位 为 平 方 米(m2);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种 类 数;卫 生 医 疗 机 构 第 i 种 常 规 用 能 系 统 的 耗 电 量。7 管 理 措 施7.1 节 能 管 理7.1.1 应 按 照 G B/T 3 2 0 1 9 的 要 求 建 立 并 实 施 能 源 管 理 体 系。7.1.2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用 能 特 点 和 上 一 年 度 用 能 状 况,制 定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计 划,并 组 织 实 施。7.1.3 应 根 据 本 标 准 能 耗 定 额 指 标 进 行 能 耗 管 理,并 进 行 能 源 审 计,及 时 准 确 掌 握 能 源 使 用 情 况。7.1.4 应 通 过 安 装 分 类 和 分 项 能 耗 计 量 装 置,建 立 能 耗 监 测 系 统,实 施 能 耗 在 线 监 测 与 动 态 分 析。7.1.5 应 加 强 节 能 的 培 训 和 宣 传 贯 彻 力 度,全 方 面 提 高 干 部 职 工 的 节 能 水 平 和 节 能 意 识。7.2 节 能 措 施7.2.1 能 源 计 量 器 具 的 配 备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2 9 1 4 9 的 要 求。7.2.2 应 在 公 共 区 域 推 广 应 用 智 能 调 控 装 置,严 格 控 制 夜 间 泛 光 照 明 以 及 装 饰 照 明。7.2.3 在 制 定 节 能 改 造 计 划 时,应 充 分 考 虑 新 能 源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应 用。7.2.4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使 用 公 务 车,鼓 励 干 部 职 工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非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或 新 能 源车 辆 出 行。E DA 1rD iD B 1 4/T 2 0 0 3 2 0 2 07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常 用 能 源 折 算 标 准 煤 参 考 系 数A.1 常 用 能 源 折 算 标 准 煤 参 考 系 数表 A.1 常 用 能 源 折 算 标 准 煤 参 考 系 数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参考折算标准煤系数原煤 其中:1.无烟煤 约 6 0 0 0 千卡/千克以上 0.9 4 2 8 千克标准煤/千克2.炼焦烟煤 约 6 0 0 0 千卡/千克以上 0.9 千克标准煤/千克3.一般烟煤 约 4 5 0 0-5 5 0 0 千卡/千克 0.7 1 4 3 千克标准煤/千克4.褐煤 约 2 5 0 0-3 5 0 0 千卡/千克 0.4 2 8 6 千克标准煤/千克洗精煤(用于炼焦)约 6 0 0 0 千卡/千克以上 0.9 千克标准煤/千克其他洗煤 约 2 5 0 0-6 0 0 0 千卡/千克 0.4 6 4 3-0.9 千克标准煤/千克焦炉煤气 约 4 0 0 0-4 3 0 0 千卡/立方米 0.5 7 1 4-0.6 1 4 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焦炭制气 约 3 9 0 0 千卡/立方米 0.5 5 7 1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水煤气 约 2 5 0 0 千卡/立方米 0.3 5 7 1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天然气 约 7 7 0 0-9 3 0 0 千卡/立方米 1.1 0-1.3 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液化天然气 约 1 2 3 0 0 千卡/千克 1.7 5 7 2 千克标准煤/千克煤层气 约 7 7 0 0 千卡/立方米 1.1 1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汽油 约 1 0 3 0 0 千卡/千克 1.4 7 1 4 千克标准煤/千克柴油 约 1 0 2 0 0 千卡/千克 1.4 5 7 1 千克标准煤/千克燃料油 约 1 0 0 0 0 千卡/千克 1.4 2 8 6 千克标准煤/千克液化石油气 约 1 2 0 0 0 千卡/千克 1.7 1 4 3 千克标准煤/千克热力(当量)0.0 3 4 1 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高炉煤气 约 9 0 0 千卡/立方米 0.1 2 8 6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转炉煤气 约 1 9 0 0 千卡/立方米 0.2 7 1 4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余热余压 0.0 3 4 1 吨标准煤/百万千焦燃料甲醇 约 5 4 2 6 千卡/千克 0.7 7 5 1 千克标准煤/千克生物乙醇 约 6 5 0 0 千卡/千克 0.9 2 8 6 千克标准煤/千克注: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千焦耳,只需乘上 4.1 8 1 6 即可。D B 1 4/T 2 0 0 3 2 0 2 08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2 0 0 7 年 1 0 月 2 8 日.2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条 例.2 0 0 8 年 8 月 1 日.3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十 三 五”节 能 减 排 综 合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2 0 1 6 年 1 2 月 2 0 日.4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公 共 机 构 节 约 能 源 资 源“十 三 五”规 划.2 0 1 6 年 6 月 2 8 日.5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关 于 印 发 公 共 机 构 能 耗 定 额 标 准 编 制 和 应 用 指 南(试 行)的 通 知.2 0 1 9年 1 月 2 1 日.6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公 共 机 构 节 能 管 理 司,中 国 科 学 院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所.公 共 机 构能 源 资 源 消 费 统 计 工 作 手 册.北 京:科 学 出 版 社,2 0 1 6.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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