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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1 0 0C 5 0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2/T 2 4 2 0 2 0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南 家 庭(试 行)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C O V I D-1 9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F a m i l i e s(T r i a l)2 0 2 0-0 3-1 5 发 布 2 0 2 0-0 3-1 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2/T 2 4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家 居 卫 生 管 理.13 个 人 卫 生.14 家 庭 成 员 出 现 患 者 时 的 措 施.15 预 防 性 消 毒.2D B 4 2 1 2/T 2 4 2 0 2 0I ID B 4 2 1 2/T 2 4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咸 宁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湖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本 标 准 起 草 人:吴 小 平、吴 菲、刘 丽 玲、陈 思、李 响、苏 凡、周 红 俊。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1 6 0 9,邮 箱:9 9 8 2 1 3 1 4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8 1 1 2,邮 箱:2 7 3 3 7 4 8 8 6 q q.c o m。D B 4 2 1 2/T 2 4 2 0 2 0I VD B 4 2 1 2/T 2 4 2 0 2 01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南 家 庭(试 行)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流 行 期 间 家 庭 疫 情 防 控 的 家 居 卫 生 管 理、个 人 卫 生、家 庭 成 员 出现 患 者 时 的 措 施 和 预 防 性 消 毒。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家 庭 的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2 家 居 卫 生 管 理2.1 应 以 开 窗 通 风 为 主,每 日 宜 通 风 2 3 次,毎 次 不 应 少 于 3 0 分 钟,开 窗 时 注 意 人 员 保 暖。2.2 应 每 天 清 理 生 活 垃 圾,垃 圾 袋 应 扎 紧 袋 口 后 投 放 至 分 类 垃 圾 桶。2.3 用 过 的 口 罩、手 套 等 防 护 用 品 应 单 独 放 入 垃 圾 袋,并 放 置 到 加 盖 垃 圾 桶 里 统 一 消 毒 处 理。2.4 应 适 量 备 置 一 次 性 医 用 口 罩、体 温 计、消 毒 用 品 等 常 用 防 控 物 品。3 个 人 卫 生3.1 应 勤 洗 手,保 持 手 卫 生。饭 前 便 后、外 出 返 回 后、咳 嗽 或 打 喷 嚏 后、制 备 食 品 前、接 触 动 物后 等 应 及 时 用 肥 皂 和 流 动 水 洗 手,或 使 用 含 醇 手 消 毒 剂。3.2 外 出 返 回 后,应 对 手 机、钥 匙 等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进 行 酒 精 擦 拭 消 毒,对 外 衣 裤 进 行 清 洗 或 放 置 于通 风 处。3.3 应 减 少 外 出 活 动,避 免 到 人 群 密 集、通 风 不 畅 的 公 共 场 所。外 出 时 应 佩 戴 一 次 性 医 用 口 罩,与别 人 谈 话 时 宜 保 持 1 米 以 上 的 距 离。3.4 应 保 持 良 好 卫 生 和 健 康 习 惯,包 括 但 不 限 于:1.1.1 不 共 用 毛 巾;1.1.2 保 持 家 居、餐 具 清 洁;1.1.3 勤 晾 晒 衣 被;1.1.4 咳 嗽、吐 痰 或 者 打 喷 嚏 时 用 纸 巾 或 手 肘 衣 袖 遮 掩 口 鼻;1.1.5 手 接 触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后 立 即 用 肥 皂 和 流 动 水 洗 手;1.1.6 合 理 膳 食,适 度 运 动。3.5 应 做 好 个 人 健 康 监 测,身 体 不 适 时 应 主 动 测 量 体 温。3.6 应 坚 持 良 好 的 饮 食 习 惯。肉、蛋 类 应 煮 熟、煮 透,不 应 生 吃;生、熟 食 应 分 开 加 工;不 应 接 触或 食 用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制 品 等。4 家 庭 成 员 出 现 患 者 时 的 措 施4.1 出 现 发 热、咳 嗽、咽 痛、胸 闷、呼 吸 困 难 等 症 状 时,应 及 时 就 近 到 发 热 门 诊 就 诊。D B 4 2 1 2/T 2 4 2 0 2 024.2 就 医 时,患 者 及 其 陪 同 人 员 应 佩 戴 一 次 性 医 用 口 罩,做 好 个 人 防 护;宜 选 用 私 家 车,注 意 保 持车 内 空 气 流 通,注 意 人 员 保 暖。4.3 若 患 者 有 相 关 疫 情 流 行 地 区 的 旅 行 史 或 居 住 史,应 主 动 告 诉 接 诊 医 生,积 极 配 合 检 查。4.4 检 查 后,若 确 诊 为 疑 似 或 确 诊 肺 炎 病 人 应 按 照 当 地 相 关 规 定 在 定 点 医 院 隔 离 治 疗。4.5 密 切 接 触 者 应 按 相 关 要 求 实 施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至 少 1 4 天,隔 离 期 满 后 符 合 条 件 的,可 解 除 隔 离。4.6 应 配 合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终 末 消 毒 等 工 作。5 预 防 性 消 毒5.1 基 本 要 求5.1.1 应 以 通 风 换 气 为 主,预 防 性 消 毒 为 辅,防 止 过 度 消 毒。5.1.2 消 毒 时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可 佩 戴 口 罩、乳 胶 或 者 丁 腈 材 质 的 手 套 等。5.1.3 家 中 消 毒 剂 应 放 置 在 儿 童 触 摸 不 到 的 地 方,并 远 离 火 源。5.1.4 消 毒 剂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5.2 家 庭 常 用 消 毒 方 法5.2.1 空 气 消 毒5.2.1.1 宜 开 门 窗 通 风,每 日 宜 通 风 2 3 次,每 次 不 少 于 3 0 分 钟。5.2.1.2 使 用 空 调 时,应 每 月 清 洗 消 毒 过 滤 器、过 滤 网。5.2.1.3 消 毒 可 用 有 效 氯 含 量 为 2 5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溶 液 喷 洒 至 湿 润,作 用 3 0 分 钟。5.2.2 物 体 表 面 消 毒5.2.2.1 桌 面、家 具 等 宜 使 用 配 制 浓 度 为 2 5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擦 拭。5.2.2.2 地 面 宜 使 用 浓 度 为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擦 拭,作 用 时 间 3 0 分 钟,再 用 清 水 擦 拭,去 除 残 留消 毒 剂。5.2.2.3 金 属、电 器 等 不 耐 腐 蚀 的 物 体 表 面 宜 釆 用 7 5%酒 精 擦 拭。5.2.2.4 水 杯、餐 具 等 应 在 洗 净 后 煮 沸 或 流 通 蒸 汽 消 毒 2 0 分 钟,或 使 用 消 毒 碗 柜 进 行 消 毒。5.2.2.5 清 洁 工 具 可 使 用 有 效 氯 含 量 为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作 用 3 0 分 钟 后 清 洗 晾 干。5.3 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制 方 法5.3.1 有 效 氯 浓 度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配 制 方 法5.3.2 使 用 8 4 消 毒 液(有 效 氯 含 量 5%):按 消 毒 液:水 为 1:9 9 比 例 稀 释。5.3.3 消 毒 粉(有 效 氯 含 量 1 2%1 3%,2 0 克/包):1 包 消 毒 粉 加 4.8 升 水。5.3.4 含 氯 泡 腾 片(有 效 氯 含 量 4 8 0 m g/片 5 8 0 m g/片):1 片 溶 于 1 升 水。5.3.5 7 5%乙 醇 消 毒 液:直 接 使 用。5.3.6 其 他 消 毒 剂 按 产 品 标 签 说 明 进 行 配 制 和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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