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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4 0B 6 4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2 7 4 0 2 0 2 0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技 术规 程2 0 2 0-1 2-0 3 发 布2 0 2 1-0 1-0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23D B 2 3/T 2 7 4 0 2 0 2 0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的 编 写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东 北 林 业 大 学、黑 龙 江 省 林 业 科 学 研 究 所、黑 河 市 自 然 保 护 地 服 务 中 心、黑 河 市卡 伦 山 林 场、大 兴 安 岭 林 业 集 团 公 司 新 林 林 业 局、大 兴 安 岭 林 业 集 团 公 司 松 岭 林 业 局、呼 玛 县 林 业 和 草原 局、黑 龙 江 省 应 急 救 援 保 障 中 心、黑 龙 江 省 三 北 林 业 建 设 服 务 站、巴 彦 县 驿 马 山 林 场、嫩 江 市 高 峰 林场、黑 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权 益 调 查 监 测 院、哈 尔 滨 市 林 业 工 作 管 理 总 站、杜 蒙 县 林 草 局、方 正 县 红 星 林 场。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董 灵 波、刘 兆 刚、朱 万 才、陈 爱 民、张 秀 华、陈 莹、王 之 安、韩 贵 杰、尹 万青、王 涛、梁 凯 富、郑 宏、李 立 华、端 木 繁 慧、丁 晓 霞、田 迪 鑫、张 明 喆、李 云 庆、宿 利 军、白 云 鹏、刘 丽 凤。D B 2 3/T X X X X X X X X1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兴 安 落 叶 松(L a r i x g m e l i n i i(R u p r.)K u z e n)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的 培 育 目标、林 分 选 择、抚 育 间 伐、目 标 树 选 择、干 扰 树 选 择 与 伐 除 和 生 产 档 案。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的 经 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5 7 8 1-2 0 1 5 森 林 抚 育 规 程L Y/T 1 6 4 6-2 0 0 5 森 林 采 伐 作 业 规 程3 培 育 目 标目 标 树 的 培 育 胸 径 4 0 c m,大 径 材 长 度 1 0 m。4 林 分 选 择4.1 林 分 类 型以 兴 安 落 叶 松 为 优 势 树 种,且 生 长 正 常 的 天 然 纯 林 或 混 交 林。4.2 立 地 条 件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的 林 分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土 壤 类 型 为 暗 棕 壤 或 棕 色 针 叶 林 土,土 壤 厚 度 3 0 c m,坡 度 1 5。4.3 林 分 条 件林 分 发 育 处 于 中 龄 林 阶 段,蓄 积 年 生 长 量 3.0 m3/h m2,优 良 木 株 数 2 0 0 株/h m2。5 抚 育 间 伐5.1 疏 伐按 照 G B/T 1 5 7 8 1-2 0 1 5 中 6.2 和 7.2 的 规 定 执 行。5.2 生 长 伐按 照 G B/T 1 5 7 8 1-2 0 1 5 中 6.3 和 7.3 的 规 定 执 行。6 目 标 树 选 择6.1 目 标 树 特 征目 标 树 应 为 林 分 中 的 优 势 木,胸 径 1 5 c m,且 树 干 通 直 圆 满、生 长 旺 盛。6.2 辅 助 树D B 2 3/T X X X X X X X X2辅 助 树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G B/T 1 5 7 8 1-2 0 1 5 中 5.1.3 的 规 定。6.3 株 数 控 制目 标 树 密 度 为(1 2 0 2 0 0)株/h m2;目 标 树 均 匀 分 布 或 群 团 分 布,但 群 团 内 目 标 树 最 多 不 超 过 3 株。6.4 现 场 标 记完 成 目 标 树 选 择 作 业 后,应 使 用 油 漆 或 其 它 材 料 作 永 久 固 定 标 记,以 标 记 物 保 持 时 间 大 于 1 0 年 为 宜。6.5 修 枝6.5.1 时 间林 分 处 于 中 龄 林 阶 段;修 枝 宜 在 树 木 休 眠 期 内 进 行。6.5.2 对 象应 对 林 分 中 冠 高 比 大 于 1/2 的 目 标 树 进 行 修 枝。6.5.3 要 求按 照 G B/T 1 5 7 8 1-2 0 1 5 中 6.7 和 7.8 的 规 定 执 行。7 干 扰 树 选 择 与 伐 除7.1 选 择 对 象对 目 标 树 生 长 直 接 产 生 不 利 影 响、或 显 著 影 响 林 分 卫 生 条 件、需 要 在 近 期 采 伐 的 林 木。7.2 选 择 方 法将 树 冠 已 经 或 预 计 经 营 间 隔 期 内 树 冠 会 与 目 标 树 树 冠 发 生 相 交 的 树 木 标 记 为 干 扰 树。7.3 采 伐 强 度a)采 伐 后 林 分 郁 闭 度 不 低 于 0.6,以 采 伐 后 1 0 年 内 目 标 树 不 产 生 新 的 自 然 整 枝 为 宜。b)目 标 树 数 量 不 减 少,且 林 分 平 均 胸 径 采 伐 前 平 均 胸 径。c)林 木 分 布 均 匀,若 出 现 林 窗 或 林 中 空 地,则 应 在 采 伐 后 进 行 补 植。d)采 伐 后 合 理 保 留 株 数 参 见 附 录 A。7.4 间 隔 期间 隔 期 一 般 为 1 0 年,综 合 条 件 较 好 的 林 分 可 缩 短 至 5 年。7.5 采 伐 作 业按 照 L Y/T 1 6 4 6-2 0 0 5 的 规 定 执 行。8 生 产 档 案应 建 立 生 产 档 案,内 容 包 括:林 分 类 型、立 地 条 件、林 分 条 件、目 标 树 株 数、抚 育 间 伐 作 业 设 计、干 扰 树 采 伐 作 业 设 计。D B 2 3/T X X X X X X X X3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林 分 的 合 理 保 留 密 度A.1 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林 分 的 合 理 保 留 密 度 见 表 A.1。表 A.1 兴 安 落 叶 松 天 然 林 大 径 级 目 标 树 经 营 林 分 的 合 理 保 留 密 度单位:株/h m2年龄(a)立地指数(m)1 2 1 6 2 04 0 1 3 2 0 1 1 8 0 1 1 8 0 1 1 1 0 1 1 1 0 9 8 05 0 1 1 7 0 1 0 5 0 1 0 5 0 9 9 0 9 9 0 8 7 06 0 1 0 5 0 9 4 0 9 4 0 8 9 0 8 9 0 7 9 07 0 9 5 0 8 6 0 8 6 0 8 2 0 8 2 0 7 2 08 0 8 7 0 7 9 0 7 9 0 7 5 0 7 5 0 6 7 09 0 8 1 0 7 3 0 7 3 0 7 0 0 7 0 0 6 3 01 0 0 7 5 0 6 9 0 6 9 0 6 6 0 6 6 0 5 9 01 1 0 7 1 0 6 5 0 6 5 0 6 2 0 6 2 0 5 6 01 2 0 6 7 0 6 1 0 6 1 0 5 9 0 5 9 0 5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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