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社区(试行)DB4212/T 1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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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1 0 0C 5 0DB4212咸 宁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2/T 1 5 2 0 2 0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社 区(试 行)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C O V I D-1 9 p r e v e n t i o n a n d c o n t r o l C o m m u n i t y(T r i a l)2 0 2 0-0 3-1 5 发 布 2 0 2 0-0 3-1 5 实 施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2/1 5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管 理.15 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26 场 所 及 物 资 管 理.27 环 境 卫 生 管 理.38 疫 情 预 防 及 排 查.49 疫 情 处 置.51 0 特 殊 群 体 服 务.6参 考 文 献.7D B 4 2 1 2/1 5 2 0 2 0I ID B 4 2 1 2/1 5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咸 宁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咸 宁 市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中 心、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 等。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菲、刘 丽 玲、吴 小 平、李 响、陈 思、周 红 俊。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咸 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1 6 0 9,邮 箱:9 9 8 2 1 3 1 4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咸 宁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5-8 1 3 8 1 1 2,邮 箱:2 7 3 3 7 4 8 8 6 q q.c o m。D B 4 2 1 2/1 5 2 0 2 0I VD B 4 2 1 2/T 1 5 2 0 2 01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 社 区(试 行)1 范 围本 标 准 给 出 了 社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管 理、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场所 及 物 资 管 理、环 境 卫 生 管 理、疫 情 预 防 与 排 查、疫 情 处 置、特 殊 群 体 服 务 等 技 术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社 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0 2 1 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G B 1 9 0 8 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 B 1 9 0 8 3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技 术 要 求G B 1 9 1 9 3 2 0 1 5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G B/T 2 0 6 4 7.1 社 区 服 务 指 南 第 1 部 分:总 则Y Y 0 4 6 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社 区居 住 在 一 定 地 域 内 的 人 们 所 组 成 的 多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生 活 共 同 体。G B/T 2 0 6 4 7.1-2 0 0 6 术 语 和 定 义 3.1 3.2 疫 点病 原 体 从 传 染 源 向 周 围 播 散 的 范 围 较 小 或 单 个 疫 源 地。3.3 疫 区传 染 病 在 人 群 中 爆 发、流 行,其 病 原 体 向 周 围 播 散 时 所 能 波 及 的 地 区。4 组 织 管 理4.1 组 织 领 导4.1.1 应 在 民 政、卫 健 等 部 门 的 组 织 和 领 导 下 开 展 社 区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并 接 受 地 方 疾 病 控 制机 构、医 疗 机 构 的 监 督 和 技 术 指 导。4.1.2 应 加 强 与 当 地 卫 健、民 政、公 安、教 育、交 通 等 部 门 之 间 沟 通 协 调,及 时 共 享 社 区 疫 情 信 息。D B 4 2 1 2/T 1 5 2 0 2 024.2 队 伍 建 设4.2.1 应 建 立 由 街 道 干 部、社 区 工 作 者、网 格 员、居 委 会、业 委 会、物 业 企 业、医 务 人 员、志 愿 者、社 会 组 织 等 组 成 的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明 确 领 导 小 组 组 长、副 组 长 以 及 各 组 员 的 工 作 职 责,各组 员 接 受 统 一 调 配 和 安 排。4.2.2 应 动 员 和 鼓 励 社 区 社 会 组 织、专 业 社 会 工 作 机 构、群 团 组 织、志 愿 者 参 与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不 断 扩 大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队 伍。4.2.3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人 员 应 统 一 接 受 疫 情 防 控、应 急 救 援、心 理 援 助、信 息 宣 传 等 相 关 知 识 培 训和 专 业 指 导,确 保 所 有 人 员 熟 悉 接 收 信 息、应 急 准 备、应 急 处 置 和 保 障 等 处 置 流 程 和 操 作 要 求。4.2.4 应 进 行 人 员 激 励 管 理,设 置 激 励 机 制,如 对 值 守 人 员 发 放 慰 问 品,对 优 秀 工 作 人 员 事 迹 及 时 上报 宣 传,对 防 疫 工 作 做 出 特 殊 贡 献 的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奖 励 等。5 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5.1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制 度,包 括 居 民 健 康 筛 查 制 度、疫 情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制 度、疫 情 隔离 控 制 制 度、社 区 流 动 人 口 制 度、防 护 物 资 管 理 制 度、人 员 值 班 轮 休 制 度、疫 情 监 测 报 告 制 度、亲 属 探访 制 度、信 息 公 开 制 度 等。5.2 应 健 全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制,制 定 疫 情 突 发 应 急 预 案,建 立 群 防 群 控、稳 防 稳 控 防 控 工 作 网 络,实 施 网 格 化、地 毯 式 管 理,落 实 各 项 防 控 措 施。6 场 所 及 物 资 管 理6.1 场 所 设 置6.1.1 应 在 居 民 出 入 口 排 查 点 设 立 临 时 观 察 点 或 观 察 室,有 疫 情 发 生 的 社 区 应 建 立 集 中 隔 离 区。6.1.2 应 在 社 区 入 口 空 旷、通 风 处 设 置 快 递、外 卖 以 及 其 他 货 物 临 时 存 放 点,存 放 点 应 防 雨 防 晒,保持 空 气 流 通。6.2 物 资 管 理6.2.1 医 疗 防 护 物 资 保 障 供 应 与 管 理 应 由 专 人 负 责,统 一 管 理,统 一 调 拨,做 到 日 清 月 结、账 实 相 符。6.2.2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分 级、分 类、定 额”的 管 理 原 则,根 据 社 区 或 防 控 要 求 实 施 不 同 级别 的 防 护 措 施,根 据 工 作 任 务 和 工 作 人 数 定 额 发 放 相 应 防 控 物 资。6.2.3 社 区 和 家 庭 应 配 置 必 需 的 防 护 物 资,如 体 温 计、口 罩、消 毒 用 品 等,被 划 为 疫 点 疫 区 的 社 区 应为 工 作 人 员 应 增 加 防 护 衣、护 目 镜 等 防 护 设 备,防 护 物 资 应 应 符 合 G B 1 0 2 1 3、G B 1 9 0 8 2、G B 1 9 0 8 3、Y Y 0 4 6 9 等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6.2.4 有 条 件 的 社 区,可 储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物 资,如 应 急 照 明 灯、液 压 移 车 器 等。6.2.5 可 通 过 电 商 下 单、供 应 商 配 送 等 多 种“不 见 面”方 式 和“代 购 员”采 购 方 式,保 障 居 民 物 资 的供 应。鼓 励 开 展 露 天 广 场 交 易 日 常 物 资,超 市 限 时 限 流 营 业,避 免 居 民 集 中 采 购、取 送 物 资。6.2.6 应 组 织 专 人 做 好 孤 寡 老 人、残 疾 人、单 亲 家 庭 等 防 护 和 生 活 物 资 的 采 购 与 配 送(代 购 员)。6.2.7 应 为 参 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人 员 配 备 相 应 的 生 活 物 资,包 括 方 便 食 品、饮 用 水、保 暖 物 资 等。7 环 境 卫 生 管 理D B 4 2 1 2/T 1 5 2 0 2 037.1 清 洁 消 毒7.1.1 针 对 消 毒 对 象 和 消 毒 现 场 不 同,应 选 择 不 同 浓 度 的 消 毒 剂,消 毒 作 用 时 间 不 宜 少 于 3 0 分 钟。7.1.2 经 常 触 摸 的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可 采 用 7 5%的 乙 醇 消 毒 液 或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2 5 0 m g/L 5 0 0 m g/L 含 氯 消毒 液 进 行 擦 拭 消 毒,作 用 3 0 分 钟,每 日 至 少 2 次。需 擦 拭 消 毒 的 设 备 设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电 梯 按 键、轿 厢、轿 门、层 门、扶 手、内 外 呼 叫 按 钮 等 电 梯 设 施;b)公 共 座 椅、儿 童 娱 乐 设 施、健 身 器 材 等 户 外 设 施;c)快 递 柜、报 刊 箱、自 行 车 棚、显 示 屏、宣 传 栏、衣 物 回 收 箱、意 见 箱 等 公 共 设 施;d)电 脑 键 盘、鼠 标、复 印 机 按 键、桌 椅、空 调、门 禁 系 统 的 门 把 手 及 扶 手 等 办 公 设 施 设 备;e)卫 生 间 水 龙 头、门 把 手 等 卫 生 设 施。7.1.3 对 经 常 出 入 的 公 共 场 所 可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2 5 0 m g/L 5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喷 雾 消 毒,作 用3 0 分 钟,每 日 1 次 2 次。需 消 毒 公 共 区 域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大 堂、消 防 通 道、走 廊、楼 梯、电 梯;b)停 车 场、户 外 娱 乐 场 所;c)垃 圾 存 放 点;d)生 活 物 资 配 送 点、快 递 临 时 存 放 点;e)办 公 室 及 日 常 接 待 区 域;f)公 共 卫 生 间;g)其 他 小 区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区 域(消 防 水 泵 房、自 来 水 机 房、直 饮 水 机 房、监 控 室、电 梯 机 房、设备 层、通 讯 机 房 等)。7.1.4 密 切 接 触 者、疑 似 病 例、确 诊 病 例 曾 接 触 的 设 备 和 涉 足 场 所、隔 离 观 察 点、隔 离 区、社 区 内 商户、居 民 出 入 口 排 查 点 应 加 强 消 毒,可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进 行 消 毒,作 用 时 间 应不 少 于 3 0 分 钟。7.1.5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居 家 消 毒。应 做 到:家 用 餐 具 应 煮 沸 或 高 温 消 毒;高 频 接 触 的 物 体 表 面,如 门 把 手、桌 椅、玩 具 等 应 进 行 清 洁 处 理,必 要 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卫 生 间 地 面、墙 面、洗 手 池、便 池 等 每 天 清 洗 消 毒。7.2 废 弃 物 分 类 处 理7.2.1 应 规 范 处 理 社 区 垃 圾、污 水、污 物,分 类 投 放 垃 圾,在 社 区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专 用 的 定 点 收 集 桶,暂 不 具 备 条 件 的,可 用 其 他 符 合 安 全 密 闭 要 求 的 垃 圾 桶 替 代,并 注明“供 废 弃 口 罩、废 弃 手 套 等 特 殊 有 害 垃 圾 使 用”等 字 样。7.2.2 对 于 废 弃 口 罩、手 套 等 一 次 性 医 用 物 品 消 毒 后 密 封,丢 弃 至 专 用 的“有 害 垃 圾”或“医 疗 垃 圾”桶 内。7.2.3 合 理 分 配 拉 圾 投 放 时 间,避 免 集 中 投 放 垃 圾,每 天 定 期、分 类 将 社 区 内 生 活 垃 圾、有 害 垃 圾 运送 至 垃 圾 定 点 处 置 场 所。7.3 通 风 管 理7.3.1 应 做 好 电 梯、楼 梯、卫 生 间、停 车 场 等 密 闭 空 间 的 通 风,每 日 通 风 2 次 3 次,每 次 不 少 于 3 0 m i n。7.3.2 引 导 社 区 单 位、居 民 做 好 室 内 通 风,勤 开 窗。7.3.3 应 按 要 求 使 用 空 调 新 风 系 统,加 强 空 气 流 通。当 出 现 疑 似、确 诊 病 例 或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类 型、供风 情 况 不 明 等 情 况,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空 调 通 风 系 统。D B 4 2 1 2/T 1 5 2 0 2 048 疫 情 预 防 及 排 查8.1 疫 情 宣 传 教 育8.1.1 通 过 横 幅、公 告 栏、宣 传 车、广 播、喇 叭、电 子 显 示 屏、微 信 群、微 信 公 众 号 等 各 种 形 式 和 载体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宣 传 发 动,可 开 通“网 上 宣 讲”平 台,通 过 网 络 电 台、网 络 视 频 直 播 等 形 式 宣 传 新 型 冠 状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知 识。8.1.2 时 刻 关 注 社 区 舆 情 动 态,及 时 制 止 传 播 未 经 证 实 的 言 论、未 经 确 诊 的 疑 似 病 例 信 息、隔 离 人 员的 个 人 信 息,形 成 不 造 谣、不 传 谣、不 信 谣 的 舆 论 氛 围。8.2 个 人 防 护8.2.1 做 好 防 护 用 品 佩 戴。出 门、上 岗 应 正 确 佩 戴 并 及 时 更 换 口 罩、手 套 等 防 护 用 品,防 护 用 品 应 与工 作 内 容 相 适 应。8.2.2 保 持 安 全 距 离。外 出 时 应 与 他 人 保 持 1 米 以 上 的 安 全 距 离,减 少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8.2.3 做 好 手 部 清 洗 消 毒。当 接 触 污 染 物、公 共 物 品 或 疑 似 病 人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手 部 清 洗 和 消 毒。8.2.4 减 少 交 叉 传 染 和 疾 病 传 播。咳 嗽 或 打 喷 嚏 时,应 当 使 用 纸 巾、弯 曲 手 肘 窝 遮 掩 口 鼻,不 共 用 个人 物 品、不 乱 吐 痰、不 乱 扔 垃 圾。8.3 活 动 管 控8.3.1 疫 情 防 控 期 间,督 促 居 民 在 家 留 守,减 少 出 门 活 动。不 宜 开 展 以 下 人 群 密 集 型 活 动:串 门、走 亲 访 友、扎 堆 聊 天;广 场 舞、乒 乓 球、篮 球 等 群 体 性 体 育 活 动;乔 迁 宴、婚 宴、普 通 宴 会 等 聚 餐 活 动;大 型 会 议;庙 会、集 市、路 边 排、小 摊 小 贩、走 街 串 巷 收 购 售 卖 等 活 动;社 戏、广 场 电 影、马 戏 团 演 出、卡 拉 O K、游 园 节 庆 等 公 众 娱 乐 活 动;打 麻 将、打 扑 克 牌 等 聚 集 性 活 动;寺 庙、基 督 教 堂 等 开 展 人 员 集 聚 的 宗 教 活 动;其 他 人 员 集 聚 性 活 动。8.3.2 应 建 立 休 闲 娱 乐 经 营 类 企 业、公 共 活 动 场 所 负 面 清 单,暂 缓 营 业 时 间 直 至 疫 情 效 应 结 束。8.3.3 应 暂 时 关 闭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照 料 中 心 和 老 年 食 堂 等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所,暂 停 老 年 人 聚 集 性 活 动。8.3.4 科 学 合 理 安 排 菜 场、超 市 等 营 业 时 间、进 场 购 物 人 数,落 实 进 场 测 温 等 管 控 措 施。8.3.5 社 区 快 递、外 卖 等 统 一 实 行“零 接 触”配 送。8.4 疫 情 监 测 排 查8.4.1 实 施 网 格 化 排 查,可 通 过 上 门 或 线 上 开 展 逐 户 逐 企 逐 人 排 查,测 量 体 温、观 察 症 状,核 查 居 民填 报 信 息,动 态 摸 排 社 区 流 行 病 学 史 情 况。8.4.2 发 挥 社 区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社 区 医 务 人 员 作 用,开 展 预 检 分 诊、进 出 人 员 体 温 监 测、身 体 检 查,询 问 居 民 旅 行 史、密 切 接 触 史。8.4.3 工 作 人 员 应 每 日 进 行 至 少 2 次 体 温 监 测,对 有 接 触 确 诊、疑 似 对 象 的 人 员,应 增 加 检 查 频 率。D B 4 2 1 2/T 1 5 2 0 2 058.4.4 严 格 社 区 流 动 人 员 管 控 追 踪,社 区 进 出“关 卡”前 移,每 个 社 区 宜 设 立 1 个 出 入 口,其 余 路 口设 置 安 全 隔 离 栏 等 隔 离 设 施,隔 离 设 施 前 设 置“禁 止 通 行”“掉 头”等 标 识,加 强 巡 查,及 时 维 护;必要 时 可 在 楼 道 单 元 口 设 岗 设 口。8.4.5 做 好 小 区 人 员 进 出 体 温 检 测、所 在 地 的“绿 色 健 康 码”查 看,询 问 人 员 基 本 情 况,有 针 对 性 地采 取 防 控 措 施。8.4.6 应 建 立 社 区 居 民 健 康 档 案,做 到“一 户 一 档”、“一 天 一 报”、分 类 建 档、专 人 保 管,可 采 用电 子 化、数 字 化 方 式 实 时 掌 握 社 区 居 民 的 健 康 信 息、管 控 状 态。居 民 档 案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本 社 区 户 籍 人 口 情 况,包 括 外 出 教 学、工 作、旅 游、走 亲 访 友 等 情 况;本 社 区 出 租 户 和 出 租 人 口 情 况;社 区 企 业 返 工 人 员 健 康 情 况;社 区 养 老 机 构 和 职 工 情 况;社 区 外 来 人 口 健 康 情 况;防 控 工 作 队 伍 人 员 健 康 情 况。8.4.7 应 定 期 对 社 区 出 入 口 防 疫 检 查 点、居 家 隔 离 点 等 防 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9 疫 情 处 置9.1 分 类 处 置9.1.1 可 实 行 预 警 对 象“四 色 预 警”管 理。将 预 警 对 象 划 分 为 红 色(确 诊 病 例、疑 似 病 例 及 未 排 除 病 例)、橙 色(密 切 接 触 者,有 发 热 症 状 的 疫 区 返 回 人 员)、黄 色(无 症 状 的 疫 区 返 回 人 员、定 点 医 院 出 院 患 者)、蓝 色(前 三 种 退 出 隔 离 人 员 以 及 无 流 行 病 学 史 有 发 热 者)。9.1.2 医 院 收 治 红 色 预 警 对 象。排 查 发 现 有 流 行 病 学 史 和 出 现 发 热、头 痛、乏 力、肌 肉 痛、咳 嗽、全身 不 适 等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症 状 人 员,及 时 将 其 移 送 定 点 医 院,并 进 行 相 应 医 学 诊 断。9.1.3 定 点 隔 离 橙 色 预 警 对 象。排 查 发 现 为 密 切 接 触 者、有 发 热 症 状 的 疫 区 返 回 人 员,安 排 到 定 点 隔离 场 所 进 行 隔 离 观 察,无 定 点 隔 离 场 所 的,监 视 居 家 隔 离。9.1.4 居 家 隔 离 黄 色 预 警 对 象。排 查 发 现 为 无 症 状 的 疫 区 返 回 人 员、定 点 医 院 住 院 出 院 患 者,村 干 部、民 警、医 务 人 员 一 起 上 门 走 访 确 认。9.1.5 居 家 隔 离 蓝 色 预 警 对 象。排 查 发 现 为 前 三 种 退 出 隔 离 人 员 以 及 无 流 行 病 学 史 有 发 热 者,要 求 其居 家 观 察,并 定 时 随 访。9.2 居 家 隔 离 管 理9.2.1 居 家 隔 离 应 采 取 单 人 单 间,居 家 照 顾 尽 量 固 定 一 人,成 员 间 减 少 接 触,拒 绝 一 切 探 视,并 发 放告 知 书、粘 贴 隔 离 告 示、设 置 警 戒 标 识、安 排 2 4 小 时 值 守。9.2.2 对 隔 离 人 员 每 天 量 体 温 2 次,医 务 人 员 开 展 随 访 密 切 隔 离 这 的 健 康 状 况。9.2.3 对 负 责 隔 离 工 作 的 医 务 人 员、社 区 工 作 者、网 格 员、协/辅 警、值 守 人 员 等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每 日 健康 监 测 和 随 访。9.2.4 做 好 统 一 送 餐、统 一 处 置 垃 圾、统 一 张 贴 居 家 隔 离 标 识 和 统 一 医 护 人 员 上 门 指 导 工 作。9.2.5 隔 离 期 限 一 般 为 1 4 天,隔 离 期 期 满 后 无 异 常 并 经 医 务 人 员 确 认 后 报 请 乡 镇(街 道),取 得 解 除医 学 观 察 书 后 方 可 解 除 隔 离。解 除 隔 离 人 员 名 单 从 橙 色、黄 色 预 警 名 单 中 删 除,登 记 到 蓝 色 登 记 表 中。9.2.6 无 害 化 处 理。疑 似 病 例 被 确 诊 的,对 与 其 密 切 接 触 的 宠 物、物 品 等 进 行 科 学 处 置,并 做 好 无 害化 处 理 和 场 点 消 毒 等 工 作。D B 4 2 1 2/T 1 5 2 0 2 069.3 疑 似 症 状 病 例 处 置9.3.1 当 隔 离 人 员、工 作 人 员 出 现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可 疑 症 状,如 发 热、乏 力、干 咳、气 喘 等,陪 同人 员 应 在 加 强 自 身 防 护 的 同 时,及 时 协 助 其 到 就 近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9.3.2 就 医 途 中 应 佩 戴 口 罩,避 免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避 免 前 往 人 群 密 集 的 场 所。9.3.3 就 诊 时,及 时 提 供 疑 似 病 例 患 者 的 既 往 病 史、活 动 行 程 等 有 关 信 息,配 合 医 生 开 展 相 关 诊 治。9.4 确 诊 病 例 处 置9.4.1 立 即 封 锁 确 诊 病 例 活 动 区 域,设 立 警 示 标 识,严 禁 人 员 进 出,协 助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做 好 病 例活 动 区 域 消 毒 工 作,增 加 该 区 域 的 后 续 消 毒 频 次,加 强 社 区 内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的 清 洁 消 毒 工 作。9.4.2 协 助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部 门 对 病 例 所 在 楼 层 的 所 有 住 户 实 施 隔 离 健 康 监 测,排 查 确 诊 病 例 的 密 切 接触 人 群 和 活 动 区 域,协 助 确 诊 病 例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立 即 实 施 隔 离 医 学 观 察,保 障 隔 离 人 员 生 活 必 备 物 资,每 日 随 访 密 切 接 触 者 的 健 康 状 况,做 好 记 录。9.4.3 做 好 集 中 隔 离 控 制 和 转 送 定 点 医 院 准 备 工 作。9.5 疫 情 信 息 公 开 与 上 报9.5.1 应 统 一 向 卫 生 健 康 部 门、疾 病 控 制 部 门 上 报 社 区 疫 情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相 应 的 处 置 措 施。9.5.2 通 过 社 区 公 告、微 信 公 众 号 等 方 式 向 社 区 居 民 发 布 社 区 疫 情 发 生 和 处 置 情 况、疫 情 防 控 安 排 和相 关 服 务 通 知,如 活 动 区 域 消 毒、密 切 接 触 者 隔 离 等 相 关 信 息,正 确 引 导 居 民,消 除 恐 慌 情 绪,进 一 步提 升 防 控 意 识,使 社 区 保 持 稳 定。1 0 特 殊 群 体 服 务1 0.1 心 理 援 助1 0.1.1 加 强 居 民 心 理 调 节 和 正 面 引 导,缓 解 焦 虑 恐 惧 情 绪,引 导 其 保 持 正 常 作 息、规 律 生 活。1 0.1.2 对 定 点 隔 离 观 察、居 家 观 察 的 居 民 应 给 予 重 点 关 怀,必 要 时 邀 请 专 业 心 理 咨 询 师 提 供 心 理 支 持服 务。1 0.2 生 活 照 料1 0.2.1 应 加 强 对 社 区 老 年 人、困 境 儿 童、残 疾 人、生 活 困 难 群 众、医 护 工 作 者 家 属 等 特 殊 人 群 生 活 照料,开 展 送 菜、送 药、送 物 资 等 关 爱 服 务,确 保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所 需。1 0.2.2 对 于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且 子 女 亲 属 已 接 受 隔 离 治 疗 的 老 年 人,社 区 协 调 相 关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为 其 提 供专 业 服 务。1 0.2.3 对 于 困 境 儿 童,充 分 发 挥 儿 童 督 导 员 和 社 区 儿 童 主 任 的 作 用,加 强 对 社 区 散 居 孤 儿、困 境 儿 童和 留 守 儿 童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及 时 掌 握 他 们 的 最 新 情 况,帮 助 解 决 必 需 的 防 疫 用 品,如 果 其 被 实 施 居 家隔 离,社 区 应 确 保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活 保 障。1 0.2.4 定 期 探 访 生 活 困 难 群 众,督 促 监 护 人 全 面 落 实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责 任,帮 助 救 助 对 象 做 好 个 人 防 护和 健 康 管 理,确 保 特 困 人 员 平 时 有 人 照 应,生 病 有 人 看 护。1 0.3 救 助 保 护1 0.3.1 对 滞 留 咸 宁 的 外 地 人 员、社 区 流 浪 人 员、乞 讨 人 员 进 行 安 置 和 救 助,给 予 场 所 庇 护 和 安 全 防 护。D B 4 2 1 2/T 1 5 2 0 2 071 0.3.2 可 通 过“检 察 官+司 法 社 工+心 理 咨 询 师”等 团 体 辅 导、直 播 授 课、联 线 家 长、个 案 跟 踪 同 步 等方 式 对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开 展 线 上 帮 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4 2 1 2/T 1 5 2 0 2 08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主 席 令 第 5 号)2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 8 8 号)3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与 传 染 病 疫 情 监 测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卫 生 部 令 第 3 7 号)4 关 于 依 法 科 学 精 准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联 防 联 控 机 制 发 2 0 2 0 2 8 号)5 关 于 加 强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社 区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肺 炎 机 制 发 2 0 2 0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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