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规范DB64/T 166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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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16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667 2019 信访 复查 复核工作 规范 2019-12-05 发布 2020-02-05 实施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发布 DB64/T 1667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标准 化工 作导 则 第1部 分:标 准的 结构 和编 写 的要求 起草。本标准 由 宁 夏回 族自 治区 信访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宁 夏回 族自治 区信 访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中、李建 成、李永 禄、马振 林、邵 宁、单永 兰、禹洪 亮、韩 伟乐、乔 宝 林。本标 准 为首 次发 布。DB64/T 1667 2019 1 信 访复查 复核工作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信 访 事 项复 查复核 工作 的术 语 和 定义、工作 职责、工 作流 程、工 作要求 和程 序、档案管理。本标准 适用 于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各级 信访 工作 机构。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复查 信访人 不服 行政 机关 作出 的信访 事项 初信 初访 处理 意见而 提出 请求,依 法由 原 处理机 关的 上一 级行政机关 对该 信访 事项 处理 意见和 有关 情况 进行 审查,并做 出决 定的 行为。2.2 复查意 见 复查机 关对 受理 的复 查请 求做出 的书 面答 复意 见。2.3 复核 信访人 不服 行政 机关 的信 访事项 复查 意见 而提 出请 求,依 法由 复查 机关 的上 一 级行政 机关 对该 信访事项处 理意 见、复查 意见 和有关 情况 进行 审查,并 做出决 定的 行为。2.4 复核意 见 复核机 关对 受理 的复 核请 求做出 的书 面答 复意 见。2.5 受理 信访工 作机 构及 有权 处理 的行政 机关 收到 信访 事项 复查(复 核)申请 后,进 行 初步审 查并 决定 进行处理的 行为。2.6 信访听 证 行政机 关以 听证 会的 形式,听取 信访 事项 主要 相关 方陈述,通 过质 询、辩论、评议、合 议等 方式,查明事 实、分清 责任、依 法处理 信访 事项 的过 程。3 工作职 责 3.1 依法受 理信 访事 项复 查(复核)请求 并做 好接 待、咨询、核查 等工 作。3.2 制定、执行 复查 复核 工作 制度和 工作 程序。3.3 按照“分级 负责”、“谁 主管、谁负 责”的原 则向 相关责 任单 位转(交)办 复查复 核信 访事 项。或按规 定委 托主 管机 关进 行调查 处理,提 出实 体处 理意见。3.4 审查、报备 信访 事项 复查 复核意 见。3.5 向信访 人和 相关 责任 单位 送达复 查复 核委 员会 作出 的复查、复 核意 见书。3.6 监督相 关责 任单 位依 法履 行信访 事项 复查、复 核意 见。3.7 指导、督办、协 调各 地各 部门复 查、复核 及终 结认 定工作。3.8 承办复 查复 核委 员会 交办 的其他 事项。DB64/T 1667 2019 2 4 工作流 程 信 访事 项复 查(复核)工作 流程 见附 录 A。5 工作要 求和 程序 5.1 登记 5.1.1 接收 5.1.1.1 复查(复核)机 关通 过信 函、走 访 两 种形 式接 收信 访复查(复 核)申请。5.1.1.2 时限核 对。复查(复 核)机关应 核对 信访 人是 否自 收到初 信初 访处 理意 见书 或复查 意见 书之日起 30 日 内提 出复 查或 复 核申请。信 访人 实际 申请 时间,写信 申请 以寄 出地 邮戳日 期为 准、走访(口头)申 请以 来访 登记 日期 为准。5.1.2 材料审 查 5.1.2.1 复查机 关应 对以 下复 查材 料的齐 全性 和合 规性 进行 审查:a)复查申 请人 身份 证复 印件;b)复查申 请书,提 出明 确的 复 查请求,陈 述事 实和 理由。申请书 应有 复查 申请 人本 人签名 或盖 章,并写明 通信 地址、联 系方 式和申 请日 期。代为 申请 的,受 托人 应有 申请 人委 托书;c)信访事 项处 理机 关出 具的 处理意 见书 原件 或复 印件、信访 诉求 材料;d)其它有 关证 明材 料。多人 申请复 查的 应推 选代 表,代表人 数不 超 过 5 人,应 有其 他 申请 人 出 具的书面 委托 书并 签名。5.1.2.2 复核机 关应 对以 下复 核材 料的完整 性 和合 规性 进行 审查:a)复核申 请人 身份 证复 印件;b)复核申 请书,提 出明 确的 复 核请求,陈 述事 实和 理由。申请书 应有 复核 申请 人本 人签名 或盖 章,并写明 通信 地址、联 系方 式和申 请日 期。代为 申请 的,受 托人 应有 申请 人委 托书;c)初信初 访处 理意 见书 和复 查意见 书原 件或 复印 件,信访人 写给 初信 初访 处理 机关的 诉求 材 料、复查申 请书 原件 或复 印件;d)其它有 关证 明材 料。多人 申请复 核的 须推 选代 表,代表人 数不 超 过 5 人,应 有其他 申请 人 出 具的书面 委托 书并 签名。5.1.3 材料补 充 对首次 提交申 请时 要 件材 料不齐 的,复 查(复核)机关应 在7个 工作日 内一 次 性书面 告知 申 请人 补齐 补正 材料,并 要求 申请 人自告知 之 日起15日内 补 齐 补正 材料。复 查(复核)机关收 齐全 部 材 料当 日 即为申请 生效 之日。申 请人 逾期未补 齐 补正 材料 且未 提出正 当理 由的,视 为放弃 申请。5.2 甄别 5.2.1 受理事 项 5.2.1.1 通过信 访渠 道解 决且 不属 于举报、建 议、咨询、技 术鉴定 性质 的信 访事 项,可进入 复查(复核)程 序。涉及 群体 性事 项,处 理机 关受 理前 应与 上一级 机关 沟通 会商、评 估稳定 风险。5.2.1.2 对符合 申请 条件 并决 定受 理的,应向 申请 人出 具受 理告知 书。5.2.1.3 办理情 况及 相关 文书 应及 时录入 信访 信息 系统。5.2.2 退回重 办事 项 复查(复核)机关 对信 访 事项处 理(复查)意见 中 事实不 清楚、依 据不 充分、结论 不准 确的,可退回原办 理机 关重 新办 理。5.2.3 不予受 理事 项 5.2.3.1 复查(复核)机 关对 以下 事项不 予受 理:DB64/T 1667 2019 3 a)依法应 通过 诉讼、仲 裁、行政复 议等 法定 渠道 解决 的投诉 请求,包括已 经或 者应当 依照 有关 法律、行 政法 规规 定的 程序 向有关 机关 提出 的;b)国家权 力机 关、司法 机关 职权范 围内 的信 访事 项;c)越级申 请或 超越 处理 机关 法定职 责权 限的;d)反映诉 求明 显歪 曲事 实、主要材 料明 显失 实或 事实 不清的;e)不属于 本机 关职 责范 围的。5.2.3.2 复查(复核)机 关对 不 予 受理的 事项 应进 行告知:a)不属于 本机 关职 责范 围的,应告知 申 请人 向有 权复 查(复 核)机关 提出;b)对不符 合申 请条 件或 受理 范围而 决定 不予 受理 的,应向申 请人 出具 不 予 受理 告知 书。5.2.3.3 办理情 况及 相关 文书 应及 时录 入 信访 信 息 系统。5.2.4 不再受 理事 项 5.2.4.1 复查(复核)机 关对 以下 事项不 再受 理:a)信访人 对复 核意 见不 服,仍以同 一事 实和 理由 提出 投诉请 求的;b)2005 年5 月1 日国 务院 信 访条 例 颁布 实施 前,已经办 结的 信访 事项 且申 请人不 能提 出 新的事实 或理 由的;c)收到初 信初 访处 理意 见书(复查 意见 书),未 在法 定期限 内提 出复 查(复核)申请 的;d)正在办 理过 程中 或在 办理 期限内 的同 一信 访事 项。5.2.4.2 复查(复核)机 关对 不符 合申请 条件 或受 理范 围而 决定不 再受 理的,应 向申 请人出 具不 再受理告知 书。5.2.4.3 办理情 况及 相关 文书 应及 时录入 信访 信息 系统。5.3 办理 5.3.1 程序办 理 5.3.1.1 程序审 查主 体包 括:自治 区政府 及其 工作 部门,设 区的 市 政府 及其 工作 部门,县级 政府 及其工作部 门,乡镇 政府(街 道办事 处)。5.3.1.2 程序办 理 由 各级 政府 所属 信访事 项复 查复 核委 员会 办公室 或工 作部 门负 责,出 具受理 告知 书。5.3.1.3 办理情 况及 相关 文书 应及 时录 入 信访 信 息 系统。5.3.2 实体办 理 5.3.2.1 各级政 府信 访事 项复 查复 核委员 会、有权 处理 的行 政机关,依 据其 法 定 职权,对初 信初 访事项处理 后申 请复 查事 项、复查后 申请 复核 事项,在 事实、依据、结 论方 面进 行审查 认定,做 出实 体 性 的复查或 复核 结论,由 复查 复核委 员会 办公 室办 理的,受理 后,应牵 头组 织有 关部门 会商 处理,并 依 据 处理结果,由 复查 复核 委员 会向申 请人 出具 复查(复 核)意 见书。由 工作 部门 负责的,由 其向 申请 人 出 具复查(复核)意 见书。信 访工作 机构 不得 做出 实体 性处理 结论。5.3.2.2 复查意 见书 文书 模版 和复 核意见 书文 书模 版见附录 B。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可参照确定。5.3.2.3 办理情 况及 相关 文书 应及 时录入 信访 信息 系统。5.4 听证 对 重大、复 杂、疑难 的信 访 事项,可举 行 听证。经 过听证 的复 核意 见 可 依法 向 社会 公示,听 证所需时间不 计 算 在复 核办 理时 限内。5.5 办结 复查(复核)意 见书 可当 面送达,也可 寄 件送 达:a)当面送 达,应要 求送 达单 位填写 意 见书 送达 回执,如 遇拒 收可 由送 达人 员 和第 三方 人员 共同签字 证明 并存 入案 件卷 宗;b)邮寄送 达的,寄 件凭 证应 存入档 案卷 宗。DB64/T 1667 2019 4 6 档案管 理 6.1 一案一 卷,材料 齐全,归档 保存。6.2 卷内应 有目 录、信访 人身 份证明、申 请书、处 理意 见书、受理 审核 材料、复 查(复 核)办理 委托书复印 件、受 委托 单位 复 查(复核)意见、复查(复 核)意见 书、送 达回 证、听 证结论 及听 证相 关材 料,其它需 要保 存的 证据 证明 材料。6.3 卷宗保 存期 限 为30 年或 永 久。DB64/T 1667 2019 5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信访事 项复 查(复核)工作 流程 A.1 信访 事项 复查(复 核)工作 流程 见 图A.1。信访 人提出 复查(复核)申请 并提供 要件材 料予以 受理,办理情况 录入系 统整理 材料 立卷 归档有权 复查(复核)办理 机关登 记并审 查退回 重办、办理 情况录 入系 统不予(不再)受理,办理情况 录入 系 统书面 通知 并 送达 信 访人向原 办理 机 关及 信 访人 出 具新办 理告 知 书及 交 办函属于 本工作 规范规 定情形 之一的,不予(不再)受理主管 机关对 实体进 行复查(复核)原办 理机关 重新办 理办理 机关 向 信访 人 出具 不 予(不再)受理 告知 书办理 情况录 入国家 信访信 息系统办理 结果上 报退回 机关 送(寄)达告 知书 送(寄)达意 见书 回复 信访 人办理 机关向 信访人 出具信 访事项 复查(复核)意见 书 图 A.1 信 访事 项复 查(复核)工作 流程 图 DB64/T 1667 2019 6 附 录 B(资 料 性 附录)复查意 见书 文书 模版 B.1 信访 事项 复查 意见 书 文书模 板 见图B.1。图B.1 复 查意 见书 文书 模 版 信 访事 项复 查意见 书 xx 信 复查 字xxxx xx 号 关于x x x(申 请人)反映x x(事 由)信访事 项的 复查 意见(申 请人)一、申 请人 的基 本情 况 姓名、性别、住 址(户籍 和住址 不一 致的 做说 明)、出生年 月等。二、申 请复 查诉 求 分类概 括,逐条 表述(复 查申请 书中 罗列 主要 诉求)。三、复 查情 况 关于你 就 xxxx 信 访问 题 办理情 况(引用 原办 理文 号)提 出的 复查 申请,或 xxxx 机 关转 交的关于 对你 反映 的 xxxx 信 访问题 进行 复查 的函 件要 求(引 用交 办函 号),我 单 位于 x 年 x 月 x 日正式立 案复 查,已 在规 定 期限内 复查 完毕(如延 期 的做说 明,防 止超 期),现 就复查 情况 答复 如下:经 复查:简述 复查 认定的信 访问 题 发生 过程。有针对 性的 就每个 诉求 详述复查 核实 情况,有相关政 策文 件依 据的 请引 用具体 文件 名称。经研究 认定:你 反映 的 xx 信访问 题,xx 严格 依 照 xx 规 定办 理,事实 清楚、内容合 法,决定维持 原xx 的办 理意 见(或 分情况 部分 认定、变更 或 撤销原 办理 意见。撤销 原 办理意 见的,要责 令重新作 出办 理意 见),作出 支持意见 的,请 将拟 定办 理内容 详细 表述,不 要出 现依据 有关 政策 办理等模糊 表述。如对该 复查 意见 不服,可 在收到 复查 决定 之日 起 30 日 内向 xxxx 机 关(单位)请求 复核,逾期不申 请复 核,本复 查意 见 即为此 信访 事项 的最 终意 见。(复查 单位 印章)x x x x 年x x 月 x x 日 抄送:拟报 复核 机关、原 办理机 关。DB64/T 1667 2019 7 B.2 信访 事项 复 核 意见 书 文书模 板 见 图B.2。图B.2 复 核意 见书 文书 模 版 _ 信 访事 项复 核意见 书 xx 信 复核 字xxxx xx 号 关于 x x x(申 请人)反映x x(事由)信访 事项 的复 核意 见(申 请人 姓名):正文内 容:一、申 请人 的基 本情 况 姓名、性别、住 址(户籍 和住址 不一 致的 做说 明)、出生年 月等。二、申 请复 核诉 求 分类概 括,逐条 表述(复 核申请 书中 罗列 主要 诉求)。三、复 核情 况 关于你 就xxxx 信访 问题 办 理情况(引 用原 办理 文号)提出 的复 核申 请,或 xxxx 机关 转交 的关于对 你反 映 的xxxx 信 访 问题进 行复 核的 函件 要求(引 用交 办函号),我单 位 于x 年 x 月 x 日 正式立案复 核,已在 规定 期限 内复核 完毕(如 延期 的做 说明,防止 超期),现就 复 核情况 答复 如下:经调查:简 述复 核过 程。有针对 性的 就每 个诉 求详 述复 核 情况,有 相关 政策 文件依 据的 请引 用具体文 件名 称。经研究 认定:你 反映 的 xx 信访问 题,xx 严格 依 照 xx 规 定办 理,事实 清楚、内容合 法,决定维持 原 xx 的 复查 意见(或 分情况 部分 认定、变 更或 撤销原 办理、复 查意 见,撤销原 办理、复 查 意见的,要责令 重新作出办 理意见),作出支持 意见的,请将拟定办 理内容详 细 表述,不要出 现依 据有关政 策办 理等 模糊 表述。该复核 意见 为该 信访 事项 的最终 处理 意见。(复核 单位 印章)x x x x 年x x 月 x x 日 抄送:原复 查机 关、原办 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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