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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60 X 00 DB3208 淮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8/T 1312020 小作坊加工管理规范 非发酵豆制品 Specification for Processing Management in Small Workshops Non-fermented Bean Products 2020-06-11发布 2020-06-12实施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8/T 131-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食品学会、淮安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晶、王国文、李华平、陈长毅、苏建国、卜媛媛、姚亮、徐双。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208/T 131-2020 1 小作坊加工管理规范 非发酵豆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加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要求、卫生管理要求、加工管理要求和安全监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淮安市境内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加工管理,也适用于监管部门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2 大豆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106 非发酵豆制品 DBS 3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4481和 GB/T 22106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 Non-fermented bean products workshop 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豆制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非发酵豆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4 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要求 4.1 选址 4.1.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选址应符合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3 选址”的要求。DB3208/T 131-2020 2 4.2 加工场所与布局 4.2.1 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分隔,非发酵豆制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不得与生活用品混放。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畜、禽及其他动物。4.2.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实际要求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根据非发酵豆制品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设置原料处理(洗豆、泡豆、磨豆)间(区)、制浆或蒸煮间(区)、凝固成型或发酵、油炸或卤制间(区)、加工用具或包装瓶清洗间(区)等。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直接入口食品需设置有独立的包装(灌装)间(区),生食区与熟食区应分开设置。4.2.3 加工场所地面不宜设置明沟,避免发生交叉污染。4.2.4 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应对卫生间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4.2.5 加工场所、容器、人员的清洗消毒方法依照附录 A进行。4.3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4.3.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要求应符合 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的要求。4.4 设施 4.4.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内设施应符合 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4.3 设施”的要求。4.5 设备 4.5.1 应根据不同类别的非发酵豆制品加工工艺需求配备相应的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池、桶等)、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等)、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煮浆罐、煮浆锅等)、成型设备(如压榨机、切块机等)、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等。除以上设备以外,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应表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耐腐蚀、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4.5.2 即食类产品应根据加工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紫外灯设置数量应满足场所消杀要求,紫外灯安装高度宜与消杀面距离在1.8 米至2.0米之间。4.5.3 应根据原辅料和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4.5.4 应做好容器、工具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5 卫生管理要求 5.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5 卫生管理”的要求。6 加工管理要求 DB3208/T 131-2020 3 6.1 职责 6.1.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加工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负责人应承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不新鲜的、腐败的、来历不明的原料和辅料,不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辅料,不滥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6.1.2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应在显著位置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6.2 管理要求 6.2.1 管理制度 6.2.1.1 应制定并落实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加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健康、加工过程、食品添加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废弃物等卫生管理要求。6.2.1.2 应制定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指标及检验方法。6.2.2 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6.2.2.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登记后的 1个月内,在其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依照附录B执行。公示栏长宽规格为:80cm60cm。6.2.2.2 应当公示的信息: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业主姓名及联系电话、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目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6.2.2.3 推荐公示的信息:食品小作坊业主公民身份证号、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相关制度规范、有奖举报规定等。6.2.3 人员管理要求 6.2.3.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人员应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熟悉并严格执行生产加工管理制度及技术要求。6.2.3.2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培训。6.2.3.3 应定期采取内部培训或外送培训方式,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6.2.4 记录管理要求 6.2.4.1 应做原辅料采购记录,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内容应包括原辅料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数量、采购时间、供货商名称、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便于质量追踪。6.2.4.2 每批产品的检测应记录并妥善保存。6.2.4.3 产品应做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数量、销售时间、购货商名称、购货商联系方式等,便于追溯管理。6.2.4.4 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DB3208/T 131-2020 4 6.3 原辅料管理要求 6.3.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的规定。6.3.2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6.3.3 辅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6.3.4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6.4 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要求 6.4.1 非发酵豆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环节要求应符合GB/T 29876-2013 非发酵豆制品生产管理规范中“11.2 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的要求。6.4.2 非发酵豆制品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内容及频次依照附录 C 进行。6.5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6.5.1 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清洗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6.5.2 生产加工过程如投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加热温度及时间等关键环节应有明确的控制措施。6.5.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5.4 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按规定要求及时排放,产生的废弃物应置于密闭的垃圾桶中,做到日产日清。6.5.5 加工过程产生蒸汽的生产区域应安装机械排风,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6.5.6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6.6 包装和标签 6.6.1 非发酵豆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应符合 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8 包装盒标签”的要求。6.7 检验 6.7.1 非发酵豆制品的检验分小作坊登记发证前检验和出售检验,分别按照附录 D要求进行。6.7.2 产品出厂前应至少对其净含量、感官指标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6.8 贮存和运输 6.8.1 非发酵豆制品的贮存和运输应符合 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10 贮存和运输”的要求。6.9 产品召回管理 DB3208/T 131-2020 5 6.9.1 非发酵豆制品的召回管理应符合DBS 3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中“11 产品召回管理”的要求。7 安全监管要求 7.1 职责 7.1.1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a)分析掌握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加工领域食品安全形势;b)拟订并组织实施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加工监督管理;c)拟订并组织实施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d)组织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e)负责全市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加工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f)指导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7.1.2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包括:a)组织协调调查行政区域内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b)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实施小作坊登记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小作坊对不合格的整改等工作;c)组织协调食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d)负责行政区域内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e)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及教育工作;f)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进行引导、规范;g)收集、汇总、分析并上报行政区域内非发酵豆制品风险监测信息。7.2 登记管理要求 7.2.1 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从事非发酵豆制品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7.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规定对其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登记,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7.2.3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7.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登记证号、作坊名称、业主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业主身份证号、生产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销售区域等。7.3 监督管理要求 7.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食品小作 DB3208/T 131-2020 6 坊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撤销登记。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填写检查记录(附录E),出具整改清单,督促整改。7.3.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a)进入加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b)对加工经营的非发酵豆制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c)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d)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非发酵豆制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e)查封违法从事非发酵豆制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场所。7.3.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非发酵豆制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非发酵豆制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频次。7.3.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非发酵豆制品进行抽样检测。7.3.5 进行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7.3.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提高对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7.3.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信用档案,记录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7.3.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扶持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升级为企业。鼓励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运用现代食品工业理念,改进工艺、加强创新,引导、帮扶具备条件的小作坊申请食品生产许可。7.3.9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7.3.10 发现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协助处理。DB3208/T 131-2020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加工场所、容器、人员的清洗消毒方法 加工场所、容器、人员的清洗消毒方法示例见表A.1,或可使用经过验证安全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表A.1 清洗消毒方法示例 序号 对象 方法示例 1 加工场所 每班前,用紫外灯杀菌消毒。或定期用 0.2%次氯酸钠水溶液,或 3.0%石灰水澄清液,或 90%的酒精与 85%的磷酸按 7:3 比例混合液,进行喷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2 设备及容器 每次使用前,用热水、蒸煮等热力学方式或紫外线杀菌消毒。或定期用 0.2%次氯酸钠水溶液,或 3.0%石灰水澄清液,或 90%的酒精与 85%的磷酸按 7:3 比例混合液,进行喷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3 塑料周转筐 用 0.2%次氯酸钠水溶液,或 3.0%石灰水澄清液,或 90%的酒精与 85%的磷酸按7:3 比例混合液,进行喷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4 工作人员 清水洗手后,用 75%酒精进行手消毒,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和工作鞋靴。5 鞋靴 在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设置的鞋靴消毒池内放置 0.2%次氯酸钠水溶液或 3.0%石灰水对进出入人员的鞋靴进行消毒。DB3208/T 131-2020 8 B B 附 录 B(规范性)食品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栏 食品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栏模板见表B.1。表B.1 食品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栏模板 DB3208/T 131-2020 9 C C 附 录 C(规范性)非发酵豆制品加工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内容及频率 非发酵豆制品加工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内容及频率见表C.1。表C.1 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内容及频率 序号 工艺过程或岗位 建议监控内容 建议监控频率 1 洗豆浸泡 原料豆 每采购批 加工用水 每年(如用城市生活饮用水则略)2 煮浆 时间、温度 每生产批 3 凝固成型 温度 每生产批 工作服卫生状况,环境和容器的清洗消毒 每天 4 包装 包装材料 每生产批 加工人员手部、工作服卫生状况 每天 5 贮存 贮存温度 每天 6 运输 运输温度 每周 运输工具箱体内部卫生状况 每周 DB3208/T 131-2020 10 D D 附 录 D(规范性)非发酵豆制品检验项目 非发酵豆制品检验项目见表D.1。表D.1 非发酵性豆制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登记发证 销售前 备注 1 标签 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2 净含量 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 3 感官 4 总砷 5 铅 6 菌落总数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7 大肠菌群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8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9 脲酶试验 豆浆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为阴性 10 苯甲酸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目 11 山梨酸 直接入口食品检测项目 12 糖精钠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13 甜蜜素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14 色素 直接入口食品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15 次硫酸氢钠甲醛 腐竹检测项目 注:依据标准 GB7718、GB2760、GB 2712、GB/T 22106、JJF1070。DB3208/T 131-2020 11 E E 附 录 E(规范性)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内容见表E.1。表E.1 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表 食品小作坊名称:主要产品:生产加工地址:检查日期: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生产资质 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齐全,在有效期范围内;有公示栏,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置于显著位置。符合 不符合 2.场所布局 2.1 生产加工场所周围应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等有毒有害及潜在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 生产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分隔,生活用品不得混放于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加工原辅料与直接入口食品、生食加工区与熟食加工区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加工场所内不得设置卫生间。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3 生产加工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消毒清洁、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4 顶棚、墙壁、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材料;生产加工场所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易变形;地面应平整、防积水、耐腐蚀、易清理。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设施设备 3.1 具备防蝇、防鼠、防虫、洗手、消毒、更衣、废弃物存放等设施,且功能正常;需标识的应标识清晰。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2 具备符合食品加工及环境卫生要求的供水、排水和排污等设施。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3 具备符合食品加工操作要求的照明、通风和温控等设施。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4 具备与所加工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DB3208/T 131-2020 12 表E.1 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表(续)3.设施设备 3.5 配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配备与添加剂用量匹配的称量器具,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6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和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易于清洁的材料制作。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人员管理 4.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2 生产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不应在加工区内饮食、吸烟、休息、生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佩戴口罩。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3 从业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原辅料 5.1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2 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实物和许可证明、合格证明、采购凭证等相关材料并留存。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3 食品添加剂应指定专人保管,有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卫健委公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并建立使用台账。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4 生产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标签标识 6.1 简易包装的,应当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等相关信息。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2 散装食品,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贮存运输 7.1 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成品应分开存放;贮存物应离地离墙离顶至少 10厘米;根 符合 基本符合 DB3208/T 131-2020 13 表E.1 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表(续)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7.贮存运输 7.1 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不符合 7.2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品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3 运输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对运输的食品采取保护措施;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同运输。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8.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至少对其感官指标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记录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产品保质期不明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检查结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检查结果 通过 书面限期整改 停产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签名):检查人员(签名):日期:日期:说明:1.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或 10 项及以上为基本符合的,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无不符合、10 项以下为基本符合,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无不符合及基本符合,检查结果为符合。2.检查结果为符合的,结论为通过;基本符合的,结论为书面限期整改;不符合的,结论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登记条件。3.非发酵豆制品小作坊每年检查 1 次。如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整改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当年不定期再检查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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