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DB4106/T 2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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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6 5.0 2 0.3 0C C S B 4 1DB4106鹤 壁 市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0 6/T 2 6 2 0 2 0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规 范2 0 2 0-1 0-1 9 发 布 2 0 2 0-1 1-1 9 实 施鹤 壁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0 6/T 2 6 2 0 2 0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鹤 壁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鹤 壁 市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服 务 中 心、鹤 壁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淇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鹤 壁 市 农 产 品 质 量 监 测 检 验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郭 瑞 英、李 雨 珍、王 瑞 平、滑 朝 红、冯 建 英、李 文 山、刘 辉。本 文 件 于 2 0 2 0 年 1 0 月 1 9 日 首 次 发 布。D B 4 1 0 6/T 2 6 2 0 2 01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选 址、布 局、器 械 设 备 配 备、人 员 配 备 和 防 疫 及 兽药 管 理、经 营 管 理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农 医 发 2 0 1 7 2 5 号 病 死 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农 业 部 令 2 0 1 3 年 第 5 号 修 订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动 物 诊 疗 机 构依 法 取 得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 等 相 关 证 照,并 在 规 定 的 诊 疗 范 围 内,从 事 动 物 疾 病 的 预 防、诊 断、治 疗 和 动 物 绝 育 手 术 等 经 营 性 活 动 的 动 物 诊 所 和 动 物 医 院。3.2执 业 兽 医取 得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证 书 且 按 规 定 注 册 或 备 案 后,依 法 从 事 动 物 诊 疗 和 动 物 保 健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兽 医,包 括 执 业 兽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兽 医 师。3.3医 疗 废 物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具 有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感 染 性、毒 性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性 的 废 物。包 括 手术、包 扎 残 余 物;已 使 用 的 一 次 性 塑 料 注 射 器、输 液 器、输 血 器;化 验 检 查 残 余 物;废 弃 兽 药;病 死 动物 尸 体、手 术 剔 除 的 动 物 病 理 组 织、患 病 动 物 排 泄 物 等 废 物。4 选 址D B 4 1 0 6/T 2 6 2 0 2 02动 物 诊 疗 场 所 选 址 应 距 离 畜 禽 养 殖 场、屠 宰 加 工 场、动 物 交 易 场 所 不 少 于 2 0 0 m;应 远 离 水 源,不得 对 水 源 造 成 污 染。5 布 局5.1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的 建 筑 应 结 构 合 理、坚 固,有 良 好 的 采 光 与 通 风 设 施。5.2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设 有 独 立 的 出 入 口,出 入 口 不 得 设 在 居 民 住 宅 楼 内 或 者 院 内,不 得 与 同 一 建 筑 物 的其 他 用 户 共 用 通 道。5.3 不 从 事 动 物 颅 腔、胸 腔 和 腹 腔 手 术 的 动 物 诊 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3 0,诊 所 内 部 应 设 置 候 诊 区、诊 疗 室、化 验 室、手 术 室、药 房 等 区 域,各 区 域 间 应 有 物 理 隔 离。从 事 动 物 颅 腔、胸 腔 和 腹 腔 手 术 的 动物 医 院 等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场 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8 0,动 物 医 院 在 设 置 前 述 规 定 的 功 能 区 域 外,还 应 设 置输 液 室、患 病 动 物 隔 离 室,配 有 X 光 机 或 者 B 超 等 设 备 的 应 设 相 应 检 验 室。每 区 域 实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4。层 高 不 少 于 2.2 m。患 病 动 物 隔 离 室 应 有 通 风 口。5.4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兼 营 动 物 美 容 及 动 物 饲 料、动 物 用 品 经 营 等 项 目 的,兼 营 区 域 应 独 立 设 置,且 与 诊疗 区 域 有 物 理 隔 离。5.5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地 面 应 使 用 防 水、防 滑、可 冲 洗、无 毒 的 材 料,便 于 清 洗 和 消 毒。5.6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离 地 1.5 m 内 墙 裙 应 使 用 防 水、光 滑、可 冲 洗、耐 腐 蚀、无 毒 的 材 料,便 于 清 洗 和消 毒。墙 面 应 保 持 干 净。5.7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天 花 板 表 面 涂 层 应 光 滑、不 易 脱 落,防 止 污 物 积 聚。5.8 药 房 应 独 立 设 置,与 诊 疗 区 域 有 物 理 间 隔。6 器 械(设 备)配 置6.1 诊 疗 器 械(设 备)应 配 备 诊 疗 台、手 术 台、听 诊 器、体 温 表、称 重 器、输 液 架、输 氧 设 施 等 相 关 器 械;从 事 动 物 颅 腔、胸 腔 和 腹 腔 手 术 的 动 物 医 院 还 应 有 X 光 机、B 超 等 设 备。6.2 手 术 器 械(设 备)应 配 备 常 规 外 科 医 疗 器 械。6.3 消 毒 器 械(设 备)应 配 备 高 压 灭 菌 器、火 焰 消 毒 器、紫 外 灭 菌 灯、喷 雾 消 毒 器 等。6.4 冷 藏 设 备应 配 备 用 于 保 存 兽 药、病 料 等 相 关 物 品 的 冰 箱(冰 柜)等。6.5 常 规 化 验 设 备应 配 备 恒 温 箱、显 微 镜 及 化 验 血、粪、尿 等 常 规 检 测 仪 器。D B 4 1 0 6/T 2 6 2 0 2 036.6 医 疗 废 物 储 存 设 备应 配 备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储 存 设 备,并 加 贴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其 设 备 应 密 闭、防 渗 漏、防 锐 器 穿 透,且便 于 清 洗、消 毒。动 物 尸 体 和 病 理 组 织 应 单 独 存 放。7 人 员 要 求7.1 直 接 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的 医 护 人 员 应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7.2 动 物 诊 所 应 配 备 1 名 以 上 执 业 兽 医 师,动 物 医 院 应 配 备 3 名 以 上 执 业 兽 医 师,并 经 依 法 注 册。7.3 执 业 兽 医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执 业,但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间 的 会 诊、支 援、应邀 出 诊、急 救 除 外。经 注 册 和 备 案 专 门 从 事 水 生 动 物 疫 病 诊 疗 的 执 业 兽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兽 医 师,不 得 从事 其 他 动 物 疫 病 诊 疗。动 物 饲 养 场(养 殖 小 区)、实 验 动 物 饲 育 单 位、兽 药 生 产 企 业、动 物 园 等 单 位 聘用 的 取 得 执 业 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助 理 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兽 医 人 员,可 以 凭 聘 用 合 同 申 请 兽 医 执 业 注册 或 者 备 案,但 不 得 对 外 开 展 兽 医 执 业 活 动。7.4 执 业 兽 医 等 直 接 从 业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时,应 在 一 周 内 及 时 向 注 册 机 关 报 告。7.5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应 穿 着 统 一 工 作 服,配 戴 工 作 证。7.6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专 业 知 识 和 相 关 政 策、法 规 培 训。7.7 执 业 兽 医 应 当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上 年 度 兽 医 执 业 活 动 情 况 向 注 册 机 关 报 告。8 防 疫 要 求8.1 具 有 健 全 的 诊 疗 服 务、疫 情 报 告、卫 生 消 毒、兽 药 处 方、药 物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管 理 制 度。8.2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的 执 业 兽 医 应 按 照 辖 区 人 民 政 府 或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参 加 动 物 疫 病 的预 防、控 制 和 扑 灭 等 活 动。8.3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每 月 对 其 诊 疗 经 营 情 况(包 括 疾 病 类 别、患 病 动 物 来 源、接 诊 量、诊 治 情 况 等 内 容)进 行 统 计,并 及 时 报 送 辖 区 县 级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8.4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发 现 动 物 染 疫 或 疑 似 染 疫 的,应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立 即 向 辖 区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门、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报 告,并 采 取 隔 离 等 控 制 措 施,防 止 动 物 疫 情 扩 散。8.5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发 现 动 物 患 有 或 疑 似 患 有 国 家 规 定 应 扑 杀 的 疫 病 时,不 得 擅 自 进 行 治 疗。不 得 违 反国 家 规 定 分 离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8.6 隔 离患 病 需 隔 离 观 察 的 动 物 应 放 置 隔 离 间,做 好 观 察 记 录。记 录 包 括 畜 主、年 龄、品 种、性 别、症 状、体 温、精 神 状 态、食 欲 等 内 容。8.7 消 毒8.7.1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每 天 应 消 毒 2 次 以 上,使 用 的 消 毒 药 应 安 全、高 效、低 毒、低 残 留 且 配 制 方 便。记 录 消 毒 方 式、方 法、消 毒 的 时 间、消 毒 药 的 名 称、消 毒 液 的 浓 度 等 内 容,消 毒 人 员 签 名 存 档。D B 4 1 0 6/T 2 6 2 0 2 048.7.2 做 好 诊 疗 器 械 用 前 用 后 消 毒,严 格 执 行 一 畜 一 用 一 消 毒 的 制 度,防 止 交 叉 感 染。8.7.3 工 作 服 每 日 应 有 效 消 毒,保 持 清 洁 卫 生。8.8 废 物 处 理8.8.1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健 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8.8.2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收 集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医 疗 废 物 应 经 过 有 效 消 毒 后 自 行 无 害 化 处理 或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机 构 统 一 集 中 处 理,并 建 立 无 害 化 处 理 记 录。委 托 处 理 的,应 索 取 相 应 的 单 据 存 档 备查。8.8.3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规 定。病 死 动 物 尸 体 和 病 理 组 织 处 理 应 符 合 病 死及 病 害 动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的 规 定。8.8.4 医 疗 废 水 应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后 排 放。9 兽 药 管 理9.1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应 设 置 药 房,并 严 格 按 照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采 购、使 用、保 管 兽 药。兽 药 不得 在 药 房 以 外 的 区 域 摆 放。9.2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兽 药 采 购、使 用 记 录,存 档 2 年。9.3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采 购 精 神 类 麻 醉 药 应 按 照 兽 药 管 理 条 例、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的要 求 执 行。9.4 分 装 的 处 方 药 品 最 小 包 装 上 应 印 有 或 贴 有 药 品 名 称、使 用 方 法、注 意 事 项、分 装 单 位 和 分 装 日 期。9.5 对 霉 变 坏 损、过 期 等 废 弃 兽 药,应 及 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1 0 经 营 管 理1 0.1 许 可 管 理从 事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的 机 构 应 依 法 取 得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并 在 规 定 的 诊 疗 范 围 内 开 展 诊 疗 活 动。不 具 备 从 事 动 物 颅 腔、胸 腔 和 腹 腔 手 术 能 力 的 动 物 诊 疗 机 构,不 得 使 用“动 物 医 院”的 名 称。动 物 诊 疗机 构 应 于 每 年 3 月 底 前 将 上 年 度 动 物 诊 疗 活 动 情 况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1 0.2 制 度 管 理严 格 执 行 动 物 防 疫、卫 生 消 毒、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制 度 规 定,切 实 规 范 诊 疗 活 动 和 从 业 行 为。1 0.3 器 械 管 理1 0.3.1 一 次 性 注 射 器 械 应 有 专 人 管 理,不 得 转 卖;使 用 后 直 接 销 毁。1 0.3.2 动 物 诊 疗 场 所 安 装、使 用 具 有 放 射 性 的 诊 疗 设 备 的,应 当 依 法 经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批 准,并 配 备 人员 防 护 设 施。1 0.3.3 器 械 设 备 应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维 护。D B 4 1 0 6/T 2 6 2 0 2 051 0.4 告 知 管 理1 0.4.1 公 示 动 物 诊 疗 许 可 证、主 要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动 物 诊 疗 收 费 项 目 和 防 疫 制 度 等 应 在 诊 疗 场 所 醒 目位 置 公 示,并 及 时 更 新。1 0.4.2 告 知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在 诊 疗 活 动 中 应 履 行 告 知 义 务。实 施 手 术 前 应 让 畜 主 签 收 手 术(麻 醉)风 险 告 知 书。对 病 危 动 物 实 施 抢 救 性 治 疗 还 应 让 畜 主 签 收 病 危 通 知 书。1 0.5 档 案 管 理1 0.5.1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实 行 诊 疗 档 案 跟 踪。档 案 记 录 应 及 时、准 确、真 实、完 整。1 0.5.2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应 建 立 门 诊、病 历、处 方、检 验 报 告 单 等 常 规 记 录。并 规 范 使 用 病 历、处 方 笺,保 存 3 年 以 上。1 0.5.2.1 门 诊 记 录记 录 畜 主、门 诊 号、就 诊 时 间、接 诊 人 员 等 情 况。1 0.5.2.2 病 历记 录 畜 主、患 病 动 物 年 龄、品 种、性 别、整 个 发 病 经 过 及 相 关 症 状、特 点、每 次 就 诊 时 间、用 药 等情 况。每 次 记 录 应 有 执 业 兽 医 师 签 名。1 0.5.2.3 处 方执 业 兽 医 师 根 据 患 病 动 物 的 症 状 及 特 点,按 照 兽 用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管 理 办 法 和 兽 医 处 方 格式 及 应 用 规 范 相 关 规 定 规 范 出 具 兽 医 处 方 笺。处 方 需 用 中 文 书 写,字 迹 清 楚,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畜 主 姓 名或 动 物 饲 养 场 名 称,动 物 种 类、年 龄、体 重 及 数 量,诊 断 结 果,兽 药 通 用 名 称、规 格、数 量、用 法、用量 及 休 药 期,开 具 处 方 日 期 及 开 具 处 方 执 业 兽 医 注 册 号 和 签 章。1 0.5.2.4 检 验 报 告 单对 患 病 动 物 所 做 血、粪、尿 常 规 检 查、X 光 片、B 超 等 相 关 检 查 的 报 告 单 应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验 人 员 的签 名,并 存 档 备 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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