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3.2 0 0C 5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9 7 9 2 0 2 0学 校 及 托 幼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技 术 指 南2 0 2 0-0 3-0 4 发 布 2 0 2 0-0 3-0 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9 7 9 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重 庆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重 庆 市卫 生 健 康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总 队、重 庆 医 科 大 学、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重 庆 市 中 小 学 卫 生 保 健 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唐 平、陈 嘉 明、刘 南、李 勤、杨 洋、石 丘 玲、张 专、涂 鹏、张 亚 妮。D B 5 0/T 9 7 9 2 0 2 01学 校 及 托 幼 机 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技 术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学 校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防 控 措 施、疫 情 处 置、个 人 防 护、校 园 管 理、食 品 及 饮 水 卫 生、环 境 管 理、消 毒 管 理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幼 儿 园、普 通 中 小 学、中 等 职 业 学 校、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的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社 会培 训 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预 防 性 消 毒 p r e v e n t i v e d i s i n f e c t i o n对 可 能 受 到 病 原 微 生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和 场 所 进 行 的 消 毒。3.2随 时 消 毒 c o n c u r r e n t d i s i n f e c t i o n有 传 染 源 存 在 时 对 其 排 出 的 病 原 体 可 能 污 染 的 环 境 和 物 品 及 时 进 行 的 消 毒。3.3终 末 消 毒 t e r m i n a l d i s i n f e c t i o n传 染 源 离 开 疫 源 地 后 进 行 的 彻 底 消 毒。4 基 本 要 求4.1 组 织 保 障4.1.1 学 校 应 成 立 由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作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新 冠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学 校 领 导、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分 工 明 确,责 任 到 人。D B 5 0/T 9 7 9 2 0 2 024.1.2 学 校 应 成 立 疫 情 防 控 专 门 工 作 机 构,包 含 卫 生、教 务、宣 传、后 勤、保 卫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相 关人 员,明 确 职 责 分 工,责 任 到 岗,任 务 到 人。4.1.3 学 校 应 建 立 与 政 府、卫 生 健 康、社 区、家 长 等 多 级 防 控 工 作 联 系 网 络,掌 握 属 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卫 生 健 康 管 理 部 门、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就 近 发 热 门 诊/定 点 医 院、所 在 社 区 的 疫 情 防 控 人 员 名 单 及 其联 系 方 式,建 立 信 息 联 络 机 制,加 强 联 防 联 控。4.2 制 度 保 障4.2.1 学 校 应 制 定 本 校 传 染 病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及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建 立 传 染 病 疫 情报 告 制 度、传 染 病 防 控 健 康 教 育 制 度、师 生 员 工 晨(午)检 制 度、师 生 员 工 因 病 缺 课/缺 勤 登 记 及 追 踪制 度、复 课/复 工 证 明 查 验 制 度、预 防 接 种 证 查 验 制 度、集 中 用 餐 信 息 公 开 制 度、通 风 与 消 毒 制 度 和 环境 卫 生 检 查 通 报 制 度,并 根 据 疫 情 预 防 控 制 形 势 及 时 调 整 和 优 化。4.2.2 学 校 应 严 格 落 实 国 家、市、区(县)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疫 情 防 控 各 项 措 施,做 好 疫 情 防 控 所 需的 物 资、场 所、人 员 与 经 费 保 障,采 用 适 宜 的 形 式 进 行 必 要 的 培 训、演 练。5 防 控 措 施5.1 开 学 准 备5.1.1 开 学 时 间 应 按 照 市 教 育 部 门 的 统 一 安 排,作 好 相 应 防 疫 准 备 工 作。5.1.2 返 校 按 照“错 时 错 峰、错 区 域、错 层 次”总 体 原 则,结 合 本 校 实 际,制 定 详 实 的 开 学 工 作 方 案。按 照“非 必 要 不 返 校”的 原 则,制 定 教 职 工 返 校 工 作 方 案,尽 量 减 少 人 员 聚 集 和 集 中 返 校。5.1.3 应 提 前 通 过 校 园 网、公 众 号、微 信、短 信、电 话 等 渠 道 向 教 职 员 工、学 生 和 家 长 发 布 开 学 通 知、返 校 要 求 及 防 控 信 息。5.1.4 坚 持 够 用 原 则,科 学 测 算,购 置 储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防 护 必 需 物 资,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口 罩;b)手 套;c)肥 皂;d)洗 手 液;e)消 毒 剂(例 如:优 氯 净、二 氧 化 氯、8 4 消 毒 剂、7 5%医 用 酒 精 等);f)喷 雾 器;g)红 外 测 温 设 备。5.1.5 应 按 照 疫 情 防 控 要 求 设 置 隔 离 观 察 场 所。隔 离 观 察 场 所 应 远 离 正 常 居 住 的 居 民 社 区 和 学 生 公 寓,并 储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N 9 5 口 罩、防 护 服、护 目 镜、一 次 性 橡 胶 手 套、体 温 计、消 毒 剂 等 配 套 防 疫 必 需 品。5.1.6 建 立 师 生 员 工 疫 情 健 康 档 案,掌 握 师 生 员 工 开 学 前 1 4 天 以 来 的 健 康 史、接 触 史、旅 行 史 和 居 住史 等 情 况,并 对 目 前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评 估。5.2 师 生 返 校5.2.1 从 疫 情 严 重 地 区 返 校 人 员 或 与 确 诊 病 例、疑 似 病 例 接 触 过 的 师 生,应 进 行 1 4 天 隔 离 医 学 观 察。5.2.2 不 集 中 办 理 师 生 报 到 手 续,家 长 或 其 他 陪 同 人 员 一 律 不 应 进 入 校 内。5.2.3 接 受 体 温 检 测,体 温 正 常 可 入 校,洗 手 后 进 入 教 室。若 体 温 3 7.3,不 应 进 入 班 级,并 在 做好 防 护 后,到 学 校 指 定 区 域 观 察 休 息,必 要 时 及 时 送 诊。5.2.4 报 到 的 师 生 如 出 现 发 热 等 可 疑 症 状,应 按 照 疫 情 防 控 处 置 流 程 将 有 关 人 员 送 至 就 近 的 医 疗 机 构就 诊。报 到 后,师 生 员 工 非 经 同 意 不 得 离 开 校 园。D B 5 0/T 9 7 9 2 0 2 035.2.5 疫 情 期 间 应 尽 量 减 少 出 行 及 乘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频 次。如 必 须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务 必 全 程 佩戴 口 罩,并 尽 量 减 少 与 公 共 物 品 接 触,尽 量 不 与 他 人 近 距 离 面 对 面。5.2.6 应 落 实 师 生 晨(午)检 制 度,将 师 生 员 工 每 日 的 晨(午)检 情 况、缺 勤/缺 课 病 因 追 踪 情 况、复工/复 课 证 明 查 验 情 况 纳 入 疫 情 健 康 档 案。6 疫 情 处 置6.1 疫 情 报 告6.1.1 疫 情 防 控 期 间,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坚 持“日 报 告”与“零 报 告”。6.1.2 发 现 呼 吸 道 病 例 异 常 增 多 或 当 日 请 病 假 人 数 超 过 基 线 水 平 时,应 立 即 电 话 报 告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制 机 构 和 教 育 部 门,并 在 两 小 时 内 书 面 报 告。6.2 处 置 措 施6.2.1 对 确 诊 病 例、疑 似 病 例 和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应 在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的 指 导 下 采 取隔 离 医 学 观 察。医 学 观 察 按 照 市 新 冠 肺 炎 防 控 领 导 小 组 下 发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6.2.2 积 极 配 合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及 密 切 接 触 者 判 定。6.2.3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判 定 密 切 接 触 者 范 围 后,学 校 应 立 即 按 照 划 定 范 围 拟 定 人 员 名 单,督 促 师 生 员 工及 家 长 对 医 学 观 察 的 落 实 和 配 合。6.2.4 在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的 指 导 下,做 好 参 与 疫 情 处 置 师 生 员 工 的 个 人 防 护 工 作,并 及 时 做 好 病 例 和 无症 状 感 染 者 学 习、生 活 以 及 医 学 观 察 等 特 定 场 所 的 消 毒 工 作。6.2.5 医 学 观 察 期 为 与 病 例 或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末 次 接 触 后 1 4 天。6.2.6 应 做 好 集 中 医 学 观 察 区 的 清 洁 与 消 毒 工 作,注 意 开 窗 通 风,避 免 交 叉 感 染。6.2.7 密 切 接 触 者 每 日 应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体 温 测 定,并 定 时 上 报,体 温 正 常 也 应 上 报。若 出 现 新 型 冠 状病 毒 感 染 可 疑 症 状,应 立 即 上 报。6.2.8 高 校 校 医 院(医 务 室)应 设 立 隔 离 观 察 室,同 时 提 前 协 调、理 清 病 例 转 运 流 程,每 日 电 话 追 踪病 例 的 病 情 进 展。6.3 停 课 观 察 与 复 课 管 理6.3.1 停 课 观 察师 生 出 现 相 关 症 状 后,医 院 不 能 排 除 但 暂 未 达 住 院 标 准 的 病 例(门 诊 观 察 病 例)需 停 课 观 察,直 至医 院 排 除 或 诊 断 升 级(确 诊 为 病 例)为 止。6.3.2 复 课 管 理6.3.2.1 师 生 出 现 相 关 症 状 后,经 医 院 排 除 新 冠 病 毒 感 染 者 的,凭 有 效 诊 断 证 明 返 校 正 常 行 课 和 生 活。6.3.2.2 病 例 出 院 后,应 完 成 隔 离 观 察 及 实 验 室 检 测,在 症 状 完 全 消 除 后,凭 医 院 出 具 的 复 课 证 明 返校。6.3.2.3 校 医(保 健 教 师)对 复 课 证 明 进 行 复 核 后,开 具 回 班 复 课 证 明,学 生 方 可 回 班 上 课。7 个 人 防 护7.1 口 罩 佩 戴D B 5 0/T 9 7 9 2 0 2 047.1.1 疫 情 期 间 所 有 师 生 应 根 据 要 求 佩 戴 口 罩。7.1.2 较 高 或 中 等 风 险 暴 露 人 员: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对 象 师 生,有 发 热 等 相 关 症 状 的 师 生,学 校 从 事 疫 情防 控 的 部 分 管 理、服 务 人 员,应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选 择 医 用 外 科 口 罩、N 9 5(K N 9 5)口 罩 或 医 用 防 护 口罩。7.1.3 较 低 风 险 暴 露 人 员:在 校 学 生、教 职 员 工 日 常 生 活、学 习、工 作 场 景 为 较 低 风 险 暴 露,宜 佩 戴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口 罩(儿 童 适 用 性 能 相 当 产 品)。7.1.4 低 风 险 暴 露 人 员:学 生、教 职 员 工 居 家 活 动、户 外 活 动、通 风 良 好 的 或 人 员 密 度 低 的 工 作 场 景为 低 风 险 暴 露,可 佩 戴 棉 纱 口 罩、海 绵 口 罩、活 性 炭 口 罩 等,也 可 不 佩 戴 口 罩。7.2 口 罩 处 理7.2.1 健 康 人 群 使 用 后 的 口 罩,应 按 照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的 要 求 处 理。7.2.2 疑 似 或 确 诊 患 者 以 及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场 所 工 作 人 员 佩 戴 的 口 罩,应 视 作 医 疗 废 弃 物 按 有 关 流 程 处理。7.3 其 他 防 护 措 施7.3.1 应 使 用 肥 皂 或 洗 手 液 并 用 流 动 水 洗 手,再 用 一 次 性 纸 巾 擦 净 手。无 清 水、不 方 便 洗 手 时,可 使用 免 洗 的 乙 醇 类 手 消 毒 剂。7.3.2 增 强 体 质 和 免 疫 力,均 衡 饮 食、适 量 运 动、作 息 规 律,避 免 产 生 过 度 疲 劳、避 免 过 度 熬 夜。7.3.3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 习 惯,咳 嗽 或 打 喷 嚏 时 用 纸 巾 或 胳 膊 肘 掩 住 口 鼻,经 常 彻 底 洗 手,不 用 脏手 触 摸 眼 睛、鼻 或 口。7.3.4 多 通 风 换 气 并 保 持 清 洁 卫 生,每 天 开 窗 通 风 不 少 于 3 次,每 次 2 0 m i n 3 0 m i n。教 室、办 公 室 及宿 舍 等 场 所 无 人 时 尽 量 打 开 门 窗 彻 底 通 风。7.3.5 不 应 与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症 状(如 发 热、咳 嗽)或 打 喷 嚏 的 人 密 切 接 触。避 免 到 人 多 拥 挤 和 空 间 密闭 的 场 所。7.3.6 不 宜 接 触 野 生 动 物,拒 绝 食 用 野 生 动 物;减 少 接 触 活 畜 活 禽。坚 持 安 全 的 饮 食 习 惯,食 用 肉 类和 蛋 类 要 煮 熟、煮 透;处 理 生 食 和 熟 食 的 切 菜 板 及 刀 具 应 分 开。8 校 园 管 理8.1 门 卫 管 理8.1.1 校 门 出 入 管 控8.1.1.1 依 需 要 关 闭 部 分 校 门 或 调 整 校 门 开 放 时 段。对 寄 宿 制 学 校 和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校 实 施 封 闭 式 管 理。8.1.1.2 校 门 应 增 加 安 保 工 作 人 员,佩 戴 口 罩,配 备 必 要 的 消 毒 和 体 温 检 测 设 备。校 门 口 合 适 区 域 应设 置 符 合 防 疫 安 全 的 临 时 隔 离 等 候 区 域。8.1.1.3 应 严 格 执 行 车 辆 和 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准 入 制 度,未 经 允 许,家 长 和 其 他 外 来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学 校。8.1.1.4 进 校 人 员 应 逐 一 核 查 登 记、测 试 体 温。如 体 温 检 测 3 7.3,引 导 至 所 设 临 时 隔 离 等 候 区 域,按 照 疫 情 防 控 处 置 流 程 将 有 关 人 员 送 至 就 近 指 定 医 疗 机 构 的 发 热 门 诊 就 诊。8.1.2 校 内 人 员 出 入 管 理8.1.2.1 本 校 师 生 员 工 应 凭 有 效 证 件/健 康 码 进 校,并 自 觉 接 受 体 温 检 测。8.1.2.2 寄 宿 制 学 校 和 高 校 学 生 报 到 后,非 经 允 许 不 得 离 开 校 园,确 需 离 校 外 出,应 向 班 主 任、辅 导员 请 假,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外 出,并 做 好 外 出 期 间 个 人 防 护 工 作。D B 5 0/T 9 7 9 2 0 2 058.1.2.3 驻 校 服 务 单 位 或 校 企 合 作 单 位 应 尽 量 压 缩 人 员 数 量,将 工 作 人 员 详 细 信 息 提 前 报 备,并 自 觉遵 守 学 校 出 入 管 理 制 度。相 关 人 员 的 管 理 参 照 学 校 教 职 工 执 行。8.1.3 来 访 人 员 出 入 管 理8.1.3.1 宜 使 用 网 上 办 公 软 件 和 社 交 媒 体 开 展 沟 通 交 流,减 少 现 场 接 触。8.1.3.2 进 校 对 接 工 作,应 由 学 校 对 口 部 门 提 前 报 备。来 访 人 员 进 校 应 佩 戴 口 罩 等 防 护 措 施,自 觉 接受 信 息 核 对 和 体 温 检 测。8.1.3.3 来 访 人 员 如 体 温 检 测 3 7.3,应 拒 绝 入 校,并 劝 导 及 时 就 医;如 发 现 有 咳 嗽、高 温 等 异 常情 况 及 时 登 记 有 关 信 息 并 报 告 属 地 防 控 部 门。8.2 聚 集 性 活 动 管 理8.2.1 停 止 开 学 典 礼、升 旗 仪 式、各 种 文 娱 活 动 或 比 赛 等 大 型 集 会 活 动。8.2.2 应 控 制 各 类 会 议 规 模、数 量 和 时 长,暂 缓 跨 校、跨 地 区 人 员 聚 集 性 活 动,暂 缓 到 重 点 疫 情 防 控地 区 参 加 活 动。8.2.3 学 校 宜 采 取 分 时 错 峰 入 校 离 校,分 片 错 时 上 课 下 课,分 段 分 散 就 餐,课 间 分 区 域 分 散 活 动,网上 家 访 等 临 时 管 控 措 施。8.2.4 寄 宿 制 学 校,应 根 据 疫 情 防 控 要 求 制 定 学 生 早 晚 自 习 管 理 办 法 和 宿 舍 管 理 办 法。8.2.5 幼 儿 园 应 根 据 园 舍 条 件 合 理 制 定 幼 儿 分 时 分 批 分 区 域 户 外 活 动 办 法。8.2.6 图 书 馆、教 学 楼、食 堂 等 实 行 人 流 量 限 制,学 生 公 寓 应 封 闭 管 理,进 出 公 寓 应 实 名 验 证。9 食 品 及 饮 用 水 卫 生9.1 就 餐 要 求9.1.1 学 校 应 根 据 自 身 情 况,采 取 分 时 段 就 餐、送 餐 到 班、取 餐 后 分 散 用 餐 等 方 式 就 餐。9.1.2 送 餐 到 班 应 加 盖 运 送,并 确 保 分 餐 环 境 卫 生 清 洁。9.1.3 疫 情 期 间,学 校、校 长、家 委 会 应 坚 持 使 用“明 厨 亮 灶”进 行 可 视 化 监 督。9.2 安 全 责 任9.2.1 应 严 格 落 实 校 长 负 责 制,并 配 有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9.2.2 学 校 食 堂 应 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并 在 有 效 期 内。9.2.3 应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度,并 制 度 上 墙。执 行 集 中 用 餐 信 息 公 开 制 度,公 开 食 品 进 货 来 源、供 餐单 位 等 信 息。9.3 人 员 管 理9.3.1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效 健 康 证 明 上 岗。9.3.2 应 对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近 期 行 程 及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精 准 摸 排。9.3.3 应 对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晨(午)检 工 作,重 点 排 查 发 热 等 疑 似 新 冠 肺 炎 的 相 关 症 状。9.3.4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应 穿 戴 工 作 衣 帽、口 罩 进 入 操 作 间,专 间 人 员 应 加 戴 手 套。9.3.5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之 前、接 触 污 染 物 后 应 洗 手 消 毒。9.4 食 材 制 作 与 管 理9.4.1 不 得 采 购 野 生 动 物,禁 止 食 用 野 生 动 物。所 有 肉 制 品 须 有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证 明。D B 5 0/T 9 7 9 2 0 2 069.4.2 采 购 食 材 时,应 查 验 并 按 要 求 索 取 供 货 者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明,并 将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报 属 地 教育 部 门。9.4.3 不 得 现 场 宰 杀 活 禽 活 畜。不 得 加 工 制 作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不 得 添 加 非 食 用 物 质 和 滥 用 食 品添 加 剂。食 品 添 加 剂 应 由 专 人 专 柜 保 管、上 锁 并 标 识“食 品 添 加 剂”字 样。9.4.4 应 区 分 生 熟 食 品 加 工 用 具(菜 刀、菜 墩)、容 器,不 混 用。生 熟 食 分 开 存 放,常 温 下 存 放 时 间超 过 两 小 时 的 熟 食 食 用 前 应 再 加 热。9.4.5 贮 存 食 品 应 做 到 通 风 换 气、分 区 分 架 分 类、离 墙(1 0 c m 以 上)离 地(1 0 c m 以 上)存 放、防 蝇防 鼠 防 虫 设 施 完 好;建 标 立 卡、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每 日 检 查 库 存,及 时 清 理 变 质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9.4.6 每 餐 的 各 种 食 品 成 品 应 各 取 不 少 于 1 2 5 g 的 样 品 留 置 于 冷 藏 设 备 中 保 存 4 8 h,并 贴 上 标 签,标签 内 容 应 包 括:留 样 食 品 成 品 名 称、操 作 者、留 样 时 间、留 样 人 等 信 息,以 备 查 验。留 样 柜 应 加 锁,由专 人 保 管。9.4.7 高 校 食 堂 在 疫 情 控 制 期 间 不 应 制 作 出 售 凉 菜。9.5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9.5.1 学 校 食 堂 用 水 应 当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相 关 要 求。9.5.2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的 饮 用 水 应 当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相 关 要 求,并 加 热 烧 开。9.5.3 饮 水 设 备 的 出 水 嘴 应 使 用 7 5%医 用 酒 精 擦 拭,每 天 两 次。9.5.4 饮 水 设 备 滤 芯 应 按 额 定 净 水 量 定 期 更 换。1 0 环 境 管 理1 0.1 设 施 设 备1 0.1.1 学 校 应 设 置 专 用 或 临 时 隔 离 场 所。1 0.1.2 对 通 风 不 佳 的 教 室、寝 室、厕 所 等 进 行 结 构 及 功 能 改 造,可 采 用 排 气 扇 进 行 机 械 通 风 换 气。1 0.1.3 应 在 校 门 口、食 堂 门 口、教 学 楼 入 口 及 过 道 等 关 键 区 域 增 设 水 龙 头,洗 手 间 应 配 备 肥 皂 或 洗 手液,宜 在 过 道 配 备 含 酒 精 免 洗 手 消 毒 剂。1 0.1.4 应 设 置 数 量 足 够 的 分 类 垃 圾 箱(桶),单 设 废 弃 口 罩 桶,并 标 识 明 确。1 0.1.5 应 确 保 食 堂 消 毒 设 施、保 温 及 冷 藏 冷 冻 设 施 能 正 常 运 转,时 常 清 洗 并 校 验 温 度。餐 饮 具 消 毒 应坚 持“一 餐 一 消”制。使 用 集 中 消 毒 服 务 单 位 供 应 的 集 中 消 毒 餐 饮 具,应 索 取 供 货 方 资 质 证 明 和 每 批 消毒 餐 饮 具 消 毒 合 格 证 明。1 0.1.6 应 加 强 排 水 排 污 系 统 检 查,确 保 畅 通。1 0.2 环 境 卫 生1 0.2.1 开 学 前 应 开 展 全 校 范 围 环 境 卫 生 整 治 行 动,随 时 清 除 落 叶、积 水、污 水 等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环 境。1 0.2.2 应 每 日 清 运 垃 圾,每 日 清 洁、消 毒 垃 圾 桶。1 0.2.3 应 重 点 对 食 堂、厨 房、厕 所、楼 道 等 场 所 进 行 清 洁、通 风、消 毒。1 0.2.4 食 堂 厨 房 垃 圾、食 物 残 渣、污 水、积 垢、灰 尘、蜘 蛛 网 应 及 时 清 理,保 持 清 洁 卫 生。厨 房 应 确保 无 老 鼠、苍 蝇、蟑 螂 等 有 害 生 物。1 0.2.5 餐 厨 垃 圾 处 理 应 符 合 要 求,处 置 流 向 应 有 完 整 记 录。1 1 消 毒 管 理D B 5 0/T 9 7 9 2 0 2 071 1.1 消 毒 对 象消 毒 对 象 包 括:教 室、办 公 室、食 堂、寝 室、卫 生 间、电 梯、实 验 实 训 室、功 能 室、图 书 室、校 车等 场 所 的 地 面、空 气、墙 面 及 物 品 表 面 等。1 1.2 消 毒 要 求1 1.2.1 一 般 要 求1 1.2.1.1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预 防 性 消 毒 或 随 时 消 毒 或 终 末 消 毒。1 1.2.1.2 预 防 性 消 毒 常 用 于 无 传 染 病 状 态,疫 情 防 控 期 间,每 天 应 不 少 于 1 次。1 1.2.1.3 发 现 病 例 或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后,应 立 即 停 用 空 调,在 疾 控 部 门 指 导 下,由 专 业 公 司 对 空 调 通 风系 统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 处 理,以 及 对 相 关 环 境 彻 底 消 毒 后,经 卫 生 学 评 价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启 用。在 疾 控 部门 指 导 下 开 展 对 病 例 或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的 活 动 环 境、生 活 用 品、排 泄 物、呕 吐 物、运 输 工 具 等 进 行 随 时 消毒。1 1.2.2 预 防 性 消 毒1 1.2.2.1 空 气 消 毒以 通 风 换 气 为 主,在 午 休、体 育 课、课 间 等 时 间 段 进 行,每 天 通 风 3 次,每 次 2 0 m i n 以 上。1 1.2.2.2 环 境 和 物 体 表 面 消 毒师 生 离 场 后,每 天 至 少 消 毒 一 次。使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2 5 0 m g/L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地 面 可 采用 拖 拭 或 喷 雾 消 毒 法,讲 台、课 桌 椅、门 窗 把 手 等 高 频 接 触 的 部 位 可 采 用 擦 拭 法。校 车 擦 拭 消 毒,早、晚 各 一 次。以 上 消 毒,在 作 用 3 0 m i n 后 用 清 水 擦(拖)净。1 1.2.2.3 教 具 玩 具 消 毒可 采 用 日 光 照 射,阳 光 下 曝 晒 3 h 6 h,必 要 时 可 暂 停 使 用 布 制 玩 具;塑 料 玩 具 可 用 含 1 0 0 m g/L 二氧 化 氯 消 毒 剂 浸 泡、擦 拭 或 喷 洒,1 5 m i n 后 用 清 水 冲 洗 或 擦 拭,每 日 1 2 次。1 1.2.2.4 食 堂 消 毒餐 饮 具、厨 具 应 先 彻 底 清 洗 去 污 再 消 毒。宜 采 用 热 力 消 毒 法,在 水 煮 沸 后 持 续 加 热 消 毒 1 5 m i n 2 0 m i n;或 在 蒸 汽 产 生 后 持 续 熏 蒸 1 5 m i n 2 0 m i n。也 可 使 用 远 红 外 线 消 毒 柜,1 2 5 维 持 1 5 m i n 2 0 m i n,温 度 降 至 4 0 以 下 开 箱 使 用;或 使 用 自 动 冲 洗 消 毒 洗 碗 机。1 1.2.2.5 卫 生 间 消 毒地 面 及 墙 面 可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进 行 喷 洒 或 拖 擦,3 0 m i n 后 用 清 水 冲 洗 或 擦 拭,每日 2 次;清 洁 用 品 使 用 后 可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浸 泡 3 0 m i n,清 洗 后 晾 干。1 1.2.2.6 被 褥、毛 巾 等 织 物 消 毒可 采 用 日 光 照 射,直 射 阳 光 下 曝 晒 3 h 6 h;耐 热 的 织 物 可 煮 沸 消 毒,完 全 浸 没 水 中 后,加 热 煮 沸1 5 m i n 以 上,也 可 采 用 蒸 汽 消 毒;不 耐 热 的 衣 物 可 浸 入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2 5 0 m g/L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中 浸 泡 3 0 m i n,取 出 用 清 水 洗 净 晾 干。1 1.2.2.7 医 疗 器 材 消 毒D B 5 0/T 9 7 9 2 0 2 08校 医 院(医 务 室)的 体 温 计、血 压 计、听 诊 器 应 在 清 洁 的 基 础 上 采 用 7 5%医 用 酒 精 或 含 有 效 氯 5 0 0 m g/L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 3 0 m i n 后,清 洁 干 燥 备 用;剪 刀、镊 子 等 用 2%戊 二 醛 浸 泡 3 0 m i n 后 用 无 菌 水 冲 洗 后 使用,有 条 件 的 宜 采 用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法。1 1.2.2.8 垃 圾 盛 装 容 器 消 毒加 强 垃 圾 分 类 管 理,及 时 收 集 清 运,并 做 好 垃 圾 盛 装 容 器 的 清 洁,可 用 有 效 氯 5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剂 定 期 对 其 进 行 消 毒 处 理。1 1.2.3 随 时 消 毒1 1.2.3.1 生 活 用 品 的 消 毒可 采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消 毒 对 象 和 方 法 可 参 考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方 案 中 特 定 场 所 消 毒 技 术 方 案。1 1.2.3.2 排 泄 物 和 呕 吐 物 的 消 毒用 干 毛 巾 覆 盖 后 喷 洒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0 m g/L 1 0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剂 至 湿 润。被 排 泄 物、呕 吐 物 污染 的 台 面 和 地 面 可 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2 0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擦 拭 或 拖 拭,消 毒 范 围 为 呕 吐 物 周 围 2 m,作 用3 0 m i n。建 议 擦 拭 两 遍。1 1.2.3.3 病 例 转 运 工 具运 送 病 例 的 转 运 工 具 内 外 若 有 可 见 污 染 物,应 先 使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 沾 取 有 效 氯 浓 度 为5 0 0 0 m g/L 1 0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或 能 达 到 高 水 平 消 毒 的 消 毒 湿 巾/干 巾)完 全 清 除 污 染 物,再 对转 运 工 具 表 面 和 空 间,用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1 0 0 0 m g/L 的 含 氯 消 毒 剂 或 5 0 0 m g/L 的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喷 洒 或擦 拭 消 毒,作 用 3 0 m i n 后 清 水 擦 拭 干 净。1 1.2.4 终 末 消 毒发 现 病 例 或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后,学 校 环 境 应 及 时 在 属 地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指 下 进 行 终 末 消 毒,消 毒 对 象 和方 法 可 参 考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防 控 方 案 中 特 定 场 所 消 毒 技 术 方 案。1 1.3 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制。1 1.3.1 消 毒 剂 配 制,应 经 专 业 培 训 指 导,安 排 专 人 操 作。1 1.3.2 配 制 有 效 氯 浓 度 为 5 0 0 m g/L 的 消 毒 剂 可 采 用 以 下 方 法:a)8 4 消 毒 剂(标 识 有 效 氯 含 量 5%):按 消 毒 剂 与 水 为 1:1 0 0 比 例 稀 释;b)消 毒 粉(标 识 有 效 氯 含 量 1 2%,2 0 g/包):1 包 消 毒 粉 加 4.8 L 水;c)含 氯 泡 腾 片(标 识 有 效 氯 含 量 5 0 0 m g/片):1 片 溶 于 1 L 水。1 1.4 安 全 与 防 护1 1.4.1 配 置 和 使 用 化 学 消 毒 剂 时,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穿 工 作 服(隔 离 衣)、戴 长 袖 橡 胶 手 套、一 次 性使 用 医 用 外 科 口 罩、护 目 镜。消 毒 完 成 后 应 立 即 洗 手。不 应 让 儿 童 触 碰。1 1.4.2 使 用 酒 精 消 毒 的 场 所,严 禁 使 用 明 火,注 意 消 防 隐 患。1 1.4.3 清 洁 或 消 毒 后 应 设 置 警 示 标 识,避 免 跌 倒。1 1.4.4 应 根 据 学 校 实 际,选 择 经 济、方 便、有 效 的 消 毒 方 法,避 免 过 度 消 毒。1 1.4.5 应 严 格 规 范 醇 类 消 毒 剂、含 氯 消 毒 剂 等 消 毒 产 品 的 储 存 和 使 用。D B 5 0/T 9 7 9 2 0 2 09本 标 准 发 布 后,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若 有 新 要 求,按 其 要 求 执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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