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7部分:商场超市DB4401/T 10.7-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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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I C S 1 3.3 1 0A 9 0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A n t i-t e r r o r i s m p r e c a u t i o n m a n a g e m e n t P a r t 7:S h o p p i n g m a l l s a n ds u p e r m a r k e t s2 0 1 9-1 2-1 7 发 布 2 0 2 0-0 2-1 0 实 施联 合 发 布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2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25.1 防 范 分 类.2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2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2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27.1 人 防.27.2 物 防.47.3 技 防.57.4 制 度 防.8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98.1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启 动.98.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实 施.98.3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98.4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物 防 和 技 防 配 置.1 09 应 急 准 备 要 求.1 09.1 应 急 处 置 的 总 体 要 求.1 19.2 反 恐 应 急.1 19.3 反 恐 应 急 演 练.1 11 0 监 督、检 查.1 1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商 场 超 市 安 保 巡 查 制 度.1 2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应 急 预 案.1 4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检 查 实 施.1 6参 考 文 献.2 0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III前 言D B 4 4 0 1/T 1 0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计 划 分 为 以 下 3 3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再 视情 况 进 行 调 整: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4 部 分:涉 外 机 构;第 5 部 分:教 育 机 构;第 6 部 分:医 疗 卫 生 机 构;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8 部 分:酒 店 宾 馆;第 1 0 部 分:园 林 公 园;第 1 1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1 2 部 分:城 市 广 场;第 1 4 部 分:大 型 专 业 市 场;第 1 5 部 分:体 育 场 馆;第 1 6 部 分:影 视 剧 院;第 1 7 部 分:会 展 场 馆;第 1 8 部 分:宗 教 活 动 场 所;第 2 0 部 分:船 舶 港 口 码 头;第 2 1 部 分:公 交 客 运 站 场;第 2 2 部 分:隧 道 桥 梁;第 2 4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5 部 分:水 务 系 统;第 2 6 部 分:电 力 系 统;第 2 7 部 分:燃 气 系 统;第 2 9 部 分:粮 食 和 物 资 储 备 仓 库;第 3 0 部 分:金 融 机 构;第 3 1 部 分:电 信 互 联 网;第 3 2 部 分:邮 政 物 流;第 3 3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3 4 部 分:民 用 爆 炸 物 品;第 3 5 部 分:核 与 放 射 性 物 品;第 3 6 部 分:传 染 病 病 原 体;第 3 7 部 分:大 型 活 动;第 3 8 部 分:高 层 建 筑。本 部 分 为 D B 4 4 0 1/T 1 0 的 第 7 部 分。本 部 分 按 G B/T 1.1 2 0 0 9 的 规 定 起 草。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广 州 市 商 务 局、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归 口。本 部 分 由 广 州 市 商 务 局、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具 体 解 释 和 实 施 情 况 收 集。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商 务 局、广 州 市 标 准 化 协 会、广 州 计 量 检 测 技 术 研 究 院、广 州 连 锁 经 营协 会、广 州 友 谊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广 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反 恐 怖 支 队、广 州 市 物 业 管理 行 业 协 会。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唐 小 军、杨 淑 怡、罗 继 华、陈 淑 宜、朱 科 冲、何 惠 娟、罗 少 芳、赵 国 雄、丁广 明、谢 安 贤、邓 伟 明、廖 俊 斌、吴 朝 阳、何 思 艺、陈 昂 鹏、姜 峰。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1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7 部 分:商 场 超 市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准 备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的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一 般目 标 可 参 照 执 行。商 场 超 市 内 涉 及 的 其 他 业 态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和 管 理 应 按 照 D B 4 4 0 1/T 1 0 的 相 关 适 用 部 分 执 行。注: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2 6 6 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控 制 指 示 设 备G B 1 2 8 9 9 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通 用 技 术 规 范G B 1 5 2 0 8(所 有 部 分)微 剂 量 X 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G B 1 7 5 6 5 防 盗 安 全 门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T 2 5 7 2 4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数 字 视 音 频 编 解 码 技 术 要 求G B/T 2 8 1 8 1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信 息 传 输、交 换、控 制 技 术 要 求G B/T 3 2 5 8 1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B 5 0 1 9 8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9 4 入 侵 报 警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5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9 6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5 2 6 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A/T 3 6 7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5 9 4 保 安 服 务 操 作 规 程 与 质 量 控 制G A/T 6 4 4 电 子 巡 查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6 6 9.1 城 市 监 控 报 警 联 网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7 6 1 停 车 库(场)安 全 管 理 系 统 技 术 要 求G A/T 1 1 2 7 2 0 1 3 安 全 防 范 视 频 监 控 摄 像 机 通 用 技 术 要 求G A/T 1 4 5 9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检 查 规 范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商 场 超 市 s h o p p i n g m a l l s a n d s u p e r m a r k e t s以 零 售 为 主,集 餐 饮 或 休 闲 娱 乐 等 业 态 的 商 业 活 动 聚 集 场 所。3.2责 任 主 体 s u b j e c t o f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负 责 对 商 场 超 市 所 在 载 体 统 一 商 业 规 划 或 运 营 管 理 的 单 位。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23.3商 场 超 市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m a l l s u p e r m a r k e t o p e r a t i n g e n t i t y u n i t在 商 场 超 市 载 体 内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商 品 交 易、服 务 及 感 受 体 验 的 并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营 单 位。3.4重 大 活 动 区 域 m a j o r e v e n t a r e a s责 任 主 体 及 相 关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举 办 各 类 主 题 和 促 销 活 动 等,形 成 人 员 密 集 的 活 动 区 域。4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4.1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遵 循“突 出 重 点,防 范 为 主”“分 级 响 应,联 防 联 动”的 原 则。4.2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应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下 开 展,公 安 机 关、责 任主 体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安 全 管 理、指 导、监 督 和 检 查 责 任。4.3 责 任 主 体 应 按 照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履 行 职 责,建 立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体系。4.4 商 场 超 市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负 相 应 的 主 体 责 任,应 按 照 D B 4 4 0 1/T 1 0.1 的 相 关 适 用 部 分 或 在 责 任 主 体的 指 导 下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体 系。5 防 范 分 类 及 等 级 划 分5.1 防 范 分 类反 恐 怖 防 范 按 防 范 管 理 性 质 分 为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和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两 类。5.2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按 恐 怖 威 胁 预 警 响 应 的 要 求 分 为 四 级:a)四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一 般),用 蓝 色 表 示;b)三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较 大),用 黄 色 表 示;c)二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重 大),用 橙 色 表 示;d)一 级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级(特 别 重 大),用 红 色 表 示。6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应 包 括:主 要 出 入 口、主 要 通 道、重 大 活 动 区 域、监 控 中 心、高 压配 电 房、中 央 空 调 控 制 机 房、电 梯 机 房、食 用 水 泵 房、燃 气 总 阀、财 务 出 纳 室、物 资 储 存 仓 库、贵 重商 品 存 放 区、寄 递 物 品 存 放 区、停 车 库(场)(包 括 货 物 装 卸 区、临 时 车 辆 停 靠 区)、装 修 施 工 现场、天 台 等。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7.1 人 防7.1.1 设 置 原 则7.1.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安 保 力 量 的 要 求。7.1.1.2 责 任 主 体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结 合 所 属 区 域 周 边 环 境、建 筑 布 局 情 况、经 营 面 积、人 流 量、重要 部 位 分 布 等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实 际 需 要,配 备 足 够 的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注:商场超市的安保力量包括安保巡查人员、保安员、监控中心人员、技防岗位人员、消防岗位人员等。7.1.2 人 防 组 织7.1.2.1 责 任 主 体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责 任 领导、责 任 部 门 和 联 络 员,设 置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负 责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具 体 工 作。7.1.2.2 责 任 主 体 应 明 确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岗 位,重 要 岗 位 包 括:安 保 工 作 各 级 管 理 人 员、保安 人 员、监 控 中 心 人 员、技 防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等。7.1.2.3 责 任 主 体 应 指 导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责 任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 防 范 人 防 组 织。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37.1.3 人 防 配 置7.1.3.1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人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表 1 人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设置标准1 工作机构 健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应设2 责任领导 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应设3 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设置 应设4 联络员 指定联络员 1 名 应设5安保力量技防岗位 重要技防设施 应设6固定岗位主要出入口、重大活动区域 应设7 停车库(场)应设8 监控中心 应设9巡查岗位出入口、通道、楼道 应设1 0 贵重商品存放区 应设1 1 寄递物品存放区 应设1 2 财务出纳室 应设1 3 物资储存仓库 应设1 4 重大活动区域 应设1 5 装修施工现场 应设1 6 天台 应设1 7监 控 中 心、电 梯 机 房、食 用 水 泵 房、燃 气 总 阀、高 压配电房、中央空调控制机房应设1 8 网管岗位 网络安全维护 应设1 9 机动岗位 周界、备勤 应设7.1.3.2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配 备 要 求 如 下:a)主 要 出 入 口、停 车 库(场)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少 于 1 人;b)监 控 中 心 在 岗 安 保 力 量 不 少 于 2 人;c)巡 查 岗 位 安 保 力 量 每 班 不 少 于 2 人;d)客 流 量 大 的 区 域 安 保 力 量 应 按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相 应 增 加;e)重 大 活 动 区 域 的 安 保 力 量 应 按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审 批 许 可 提 出 的 要 求 配 置 相 应 安 保 力 量,并 应 符 合G A/T 1 4 5 9 的 相 关 要 求。7.1.3.3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每 2 小 时 对 出 入 口、通 道、楼 道、监 控 中 心、高 压 配 电 房、中 央 空 调 控制 机 房、电 梯 机 房、食 用 水 泵 房、燃 气 总 阀、财 务 出 纳 室、物 资 储 存 仓 库、贵 重 商 品 存 放 区、寄 递 物品 存 放 区、停 车 库(场)、装 修 施 工 现 场、天 台 等 部 位 巡 查 不 少 于1 次。7.1.4 人 防 管 理7.1.4.1 责 任 主 体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联 系,定 期 报告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互 通 信 息、完 善 措 施。发 现 可 疑 人 员、违 禁 和 管 制 物 品 应 立 即 向 公 安 机关 报 告,发 现 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应 及 时 制 止,并 报 告 公 安 机 关,同 时 采 取 措 施 保 护 现 场。7.1.4.2 责 任 主 体 应 加 强 人 防 管 理:a)加 强 反 恐 怖 防 范 教 育 宣 传、开 展 应 急 技 能 训 练 和 应 急 处 突 演 练,提 升 人 防 技 能;b)开 展 重 要 岗 位 人 员 背 景 审 查,建 立 人 员 档 案,并 向 公 安 机 关 备 案,确 保 用 人 安 全;c)加 强 主 要 出 入 口、停 车 库(场)等 重 要 部 位 和 公 共 区 域 管 理,开 展 巡 查 与 技 防 系 统 的 值 守 监看 和 运 维,确 保 人 防 职 责 落 实;d)加 强 检 查 督 导,开 展 制 度 体 系 实 施 与 改 进,提 高 人 防 效 率;e)责 任 主 体 与 商 场 超 市 内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开 展 相 互 联 动、相 互 协 助,明 确 工 作 职 责,建 立 工 作 机制;f)责 任 主 体 的 负 责 领 导、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人、实 体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应 签 订 反 恐 怖 防 范 目 标 责 任书。7.1.4.3 责 任 主 体 应 指 定 专 职 联 络 员,联 络 员 应 确 保 2 4 小 时 通 信 畅 通。联 络 员 的 设 置 和 变 更,应 及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4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管 辖 公 安 机 关、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及 其 办 事 机 构 备 案。7.1.5 安 保 力 量 要 求反 恐 怖 安 保 力 量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1.5 的 要 求,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保 安 员 应 按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和 G A/T 5 9 4 的 相 关 要 求 并 持 证 上 岗,承 担 保 安 职 责;b)反 恐 怖 防 范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商 场 超 市 出 入 口、通 道、停 车 库(场)、设 备 系 统 控制 等 重 要 部 位 的 地 理 环 境 和 主 要 设 施 布 局,熟 悉 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以 及 处 理 岗 位 业务 常 规 突 发 事 件 的 操 作 方 法;c)重 大 活 动 期 间,责 任 主 体 应 视 人 流 量 增 加 固 定、巡 查 和 机 动 岗 位 的 安 保 力 量;d)积 极 应 对 商 场 超 市 涉 恐 突 发 事 件,协 助 和 配 合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公 安 机 关 及 行 业 主管 部 门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工 作。7.2 物 防7.2.1 配 置 原 则7.2.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2.1.2 应 纳 入 商 场 超 市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总 体 规 划,新 建 或 改 建 的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2.1.3 使 用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2.2 物 防 组 成重 点 目 标 物 防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公 共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及 设 施 等。7.2.3 物 防 配 置7.2.3.1 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物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2 要 求。表 2 物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标准1实体防护设施机动车阻挡装置 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2 防机动车冲撞或隔离设施 主要出入口 应设3防 盗 安 全 门、金 属 防 护 门 或防 尾 随 联 动 互 锁 安 全 门、金库门天台出入口、监控中心 应设4 物资储存仓库 应设5高压配电房、食用水泵房、电梯机房、中央空调控制机房应设6 财务出纳室 应设7 贵重商品存放区 应设8 防盗保险柜 财务出纳室、结算中心、收银处、贵重商品存放区 应设9 围墙或栅栏 燃气总阀 应设1 0 围蔽 装修施工现场 应设1 1 人车分离通道 出入口 应设1 2个人应急防护装备对讲机、强光手电、防暴棍 保安员、停车库(场)、保安值班室、监控中心 应设1 3 毛巾、口罩 各楼层、工作区域 宜设1 4 防护面罩 各楼层、工作区域 应设1 5 防暴盾牌、钢叉 保安装备存放处、保安值班室、主要出入口 应设1 6防 暴 头 盔、防 割(防 刺)手套、防刺服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保安值班室 应设1 7公共应急防护装备及设施防爆毯(含防爆围栏)监控中心或保安装备存放处 应设1 8 应急警报器 监控中心、财务出纳室、收银区、贵重商品存放区 应设1 9 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灯 各楼层、重要部位 应设7.2.3.2 重 大 活 动 期 间,责 任 主 体 及 相 关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应 增 强 物 防 设 施 的 配 置,如 增 加 安 全 检 查 设施、隔 离 设 施、个 人 应 急 防 护 装 备 等。7.2.4 物 防 要 求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57.2.4.1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要 求7.2.4.1.1 一 般 要 求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物 防 所 采 用 的 防 护 装 备 与 设 施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1 及 相 关 标 准的 要 求。7.2.4.1.2 主 要 出 入 口 防 护 设 施主 要 出 入 口 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在 主 要 出 入 口 外 侧,应 采 用 金 属 柱(升 降 柱)防 冲 撞 设 施;b)主 要 出 入 口 外 侧 防 冲 撞 设 施 之 间 净 距 应 小 于 或 等 于 0.8 米。7.2.4.1.3 贵 重 商 品 存 放 区、物 资 储 存 仓 库、监 控 中 心 防 护 设 施贵 重 商 品 存 放 区、物 资 储 存 仓 库、监 控 中 心 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存 放 金 银 首 饰 贵 重 商 品 区,应 配 备 保 险 柜;b)贵 重 商 品 仓 储 室、物 资 储 存 仓 库 应 设 置 防 盗 门,并 应 实 施 双 钥 匙 分 离 管 理 措 施;c)天 台 出 入 口、监 控 中 心 应 设 金 属 防 护 门。7.2.4.1.4 停 车 库(场)防 护 设 施停 车 库(场)防 护 设 施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停 车 库(场)出 入 口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机 动 车 阻 挡 装 置;b)设 置 在 商 场 超 市 之 外 的 临 时 车 辆 停 靠 区 应 设 置 隔 离 屏 障 或 围 蔽 网。7.2.4.2 防 护 设 备 设 施 采 购 与 维 护防 护 设 备 设 施 采 购 与 维 护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2.4.2 要 求。7.3 技 防7.3.1 建 设 原 则7.3.1.1 应 符 合 国 家、省、市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有 关 标 准 对 工 程 建 设 的 要 求。7.3.1.2 应 纳 入 商 场 超 市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总 体 规 划,新 建 或 改 建 的 应 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7.3.1.3 使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并 经 检 验 或 认 证 合 格。7.3.2 技 防 组 成商 场 超 市 技 防 包 括 电 子 防 护 系 统、监 控 中 心、公 共 广 播 系 统、无 线 对 讲 系 统、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等;其 中 电 子 防 护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停 车 库(场)管理 系 统、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人 员 密 集 度 监 测 系 统。7.3.3 技 防 配 置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技 防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3 要 求。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1 监控中心 安防监控中心、消防监控中心 应设2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3 停 车 库(场)与 外 界 相 通 的出入口 应设4 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货物装卸区 应设5 经营场所主要通道 应设6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电梯轿厢内 应设7电梯机房、食用水泵房、燃气总阀、高压配电房、中央空调控制机房应设8 贵重商品存放区 应设9 装修施工现场外围 应设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6表 3 技 防 配 置 表(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标准1 0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寄递物品存放区 应设1 1物资储存仓库 应设1 2 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 应设1 3 收银处、财务出纳室、结算中心 应设1 4监控中心 应设1 5 天台出入口 应设1 6 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 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1 7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1 8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周界 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设1 9 财务出纳室 应设2 0贵重 商品存放区 应设2 1紧急报警装置(一键报警)贵重 商品存放区 应设2 2 收银 处 应设2 3 财务出纳室 应设2 4 监控中心 应设2 5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2 6出入口控制系统食用水泵房、高压配电房、中央空调控制机房应设2 7 监控中心应设2 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2 9 电子巡查(巡更)系统 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 应设3 0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出入口 宜设3 1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出入口 宜设3 2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出入口、主要通道、重大活动区域 应设3 3 公共广播系统 各区域全覆盖 应设3 4 无线对讲系统 各区域全覆盖 应设3 5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总机 宜设3 6 人员密集度监测系统 主要出入口、自动扶梯 应设7.3.4 技 防 要 求7.3.4.1 技 防 系 统 总 体 要 求商 场 超 市 反 恐 怖 防 范 技 防 系 统 总 体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技 防 系 统 应 符 合 D B 4 4 0 1/T 1 0.1 2 0 1 8 中 7.3.4 的 要 求;b)技 防 系 统 建 设 应 满 足 G B 5 0 3 4 8 中 技 防 设 备 设 施 的 相 关 规 定。7.3.4.2 监 控 中 心7.3.4.2.1 安 防 监 控 中 心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内 可 根 据 需 要 整 合 相 关 技 防 系 统 功 能;b)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应 能 实 时 查 看 相 关 安 防 系 统 的 工 作 状 态,应 能 对 各 子 系 统 的 操 作 进 行 显 示、记录;c)监 控 系 统 宜 接 入 管 辖 公 安 机 关 指 挥 部 门、辖 区 派 出 所,做 到 技 防 系 统 资 源 共 享。7.3.4.2.2 消 防 监 控 中 心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7a)消 防 监 控 中 心 的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且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疏 散 门 应 直 通 室 外 或 安全 出 口;b)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周 围 不 应 布 置 电 磁 场 干 扰 较 强 及 其 他 影 响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工 作 的 设 备 用 房;c)消 防 监 控 中 心 内 控 制 设 备 组 成 宜 包 括: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自 动 灭 火 系 统、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防 排 烟 系 统、空 调 通 风 系 统、常 开 防 火 门/防 火 卷 帘、电 梯 回 降、火 灾 应 急 广 播、火 灾 警 报 装置、火 灾 应 急 照 明 与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等 控 制 装 置。7.3.4.3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具 有 对 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传 输、切 换 控 制、显 示、分 配、记 录 和 重 放 等 基 本功 能,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同 时 满 足 G B 5 0 1 9 8、G B 5 0 3 9 5、G A/T 3 6 7、G A/T 6 6 9.1 的 要 求;b)视 频 监 控 系 统 应 采 用 数 字 系 统;c)图 像 信 号 的 采 集 使 用 的 摄 像 机 应 符 合 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要 求,与 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贵 重商 品 存 放 区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C 类 以 上 高 清 晰 度,其 他 重 要 部 位 配 置 的 摄 像 机 应 满 足 B 类以 上 高 清 晰 度;d)宜 支 持 H.2 6 4、H.2 6 5 或 M P E G-4 视 频 编 码 格 式 和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图 像 存 储,宜 支 持 G.7 1 1、G.7 2 3.1、G.7 2 9 等 音 频 编 解 码 标 准 实 现 音 频 同 步 存 储;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音视 频 编 解 码 宜 优 先 采 用 G B/T 2 5 7 2 4 规 定 的 S V A C 编 码 方 式;e)图 像 信 号 的 传 输、交 换 和 控 制 应 符 合 G B/T 2 8 1 8 1 的 要 求;f)图 像 信 号 的 切 换 应 具 有 手 动 和 编 程 两 种 模 式;g)图 像 信 号 的 显 示 设 备 应 采 用 F H D(1 9 2 0 x 1 0 8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当 系 统 配 备 的 超 高 清摄 像 机(G A/T 1 1 2 7 2 0 1 3 的 D 类)时,宜 采 用 4 K(4 0 9 6 2 1 6 0)以 上 分 辨 率 的 大 屏 设 备;h)图 像 信 号 的 存 储:外 界 相 通 的 出 入 口 的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1 6 C I F(1 9 2 0 1 0 8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非 直 接 与 外 界 相 通 的 重 要 部 位 单 路 图 像 应 具 有 9 C I F(1 2 8 0 7 2 0)或 以 上 图 像 分 辨 率;单 路 显 示 基 本 帧 率 不 小 于 2 5 f p s;存 储 时 间 不 小 于 9 0 天。7.3.4.4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1 2 6 6 3、G B/T 3 2 5 8 1、G B 5 0 3 9 4 等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相 关 标准 的 要 求;b)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有 明 显 的 警 告 标 志;c)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应 与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联 动,报 警 响 应 时 间 应 不 大 于 2 秒;d)系 统 报 警 时,监 控 中 心 控 制 室 应 有 声 光 报 警 信 号;e)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备 用 电 源 应 满 足 至 少 2 4 小 时 正 常 工 作 的 需 要;f)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布 防、撤 防、报 警、故 障 等 信 息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8 0 天。7.3.4.5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6 的 相 关 要 求;b)出 入 口 现 场 控 制 设 备 中 的 每 个 出 入 口 记 录 总 数 应 不 少 于 5 0 0 0 条;c)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应 对 设 防 区 域 的 位 置、通 过 对 象 及 通 过 时 间 等 进 行 实 时 控 制 或 程 序 控 制;系统 应 有 报 警 功 能;d)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最 新 事 件 记 录 信 息 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1 8 0 天。7.3.4.6 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停 车 库(场)管 理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6 和 G A/T 7 6 1 的 相 关 要 求;b)在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车 牌 识 别 系 统,自 动 识 别 和 记 录 进 出 车 辆 车 牌 信 息。7.3.4.7 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D B 4 4 0 1/T 1 0.7 2 0 1 98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 应 满 足 G A/T 6 4 4 的 相 关 要 求;b)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 应 采 用 在 线 式,对 于 地 上 无 遮 盖 场 所 宜 采 用 G P S 在 线 式 巡 查;c)电 子 巡 查(巡 更)系 统 应 具 备 巡 查(巡 更)路 线 偏 离 报 警、规 定 时 间 无 位 移 报 警 等 功 能;d)电 子 巡 查(巡 更)路 线 应 能 根 据 安 全 管 理 的 需 求 进 行 调 整,并 覆 盖 重 要 部 位。可 使 用 出 入 口 控 制 系 统 相 关 设 备 实 现 电 子 巡 查 功 能。7.3.4.8 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安 全 检 查 及 探 测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微 剂 量 X 射 线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应 符 合 G B 1 5 2 0 8 的 要 求;b)手 持 式 金 属 探 测 器 应 符 合 G B 1 2 8 9 9 的 要 求;c)通 过 式 金 属 探 测 门 应 符 合 G B 1 7 5 6 5 的 要 求。7.3.4.9 公 共 广 播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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