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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Z 06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1842019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for village with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2019-12-27发布 2020-06-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184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建设规划.2 5 防洪排涝.3 6 饮水工程.4 7 治水节水.4 8 水文化.7 DB36/T 1184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洁、刘艳、英爱社、谢颂华、喻荣岗、房焕英、谢睿、袁芳、吴小毛、肖磊 徐宏万、张春杰、潘峰、张磊、谢林波、钱堃、王嘉、陈浩。DB36/T 11842019 1 水生态文明村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村的防洪排涝、饮水工程、治水节水、水文化等相关治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水生态文明村建设,包括新建、改建,为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指导。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70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CJJ/T 54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56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 HJ 57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2005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1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 LY/T 2645 乡村绿化技术规程 SL 657 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DB36/T 1047 南方丘陵地区果园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DB36/T 1067.1 坡耕地侵蚀治理技术规范 第1部分:生态路沟 DB36/T 1067.2 坡耕地侵蚀治理技术规范 第2部分:黄花菜植物篱 DB36/11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技术指南(环办2014111号)DB36/T 11842019 2 江西省高标准农田面源污染防控工程技术指南(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75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自然村 natural village 人们自然聚集在一起居住的村落。3.2 水环境 water environment 人类空间周围的水体,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的生命和发展。3.3 生态文明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形态。3.4 水生态文明村 village with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水管理、水文化”为水生态文明建设宗旨的生态宜居自然村。4 建设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涉及自然村的村域范围。4.1.2 建设紧密结合村庄特点、现状、建设需求,体现“因地制宜、因水制宜、量水而行”,彰显地域特色,达到“三安全一文化”(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水文化)的建设目标。4.1.3 以自然村为建设单元,根据“三安全一文化”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统筹山、水、林、田、路、村总体规划,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开展各类相关的措施设计。4.2 基本要求 4.2.1 应确保基础资料的完备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防洪安全包括降水、河流(流量、历年均水位、最高水位)及山洪等气象水文资料,确定村庄及防洪工程(堤防、排涝沟渠、山塘水库)的防洪标准建设资料;DB36/T 11842019 3 饮水安全包括水源选择、供水方式、水质要求等;生态安全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农村水系门塘沟渠治理、面源污染防控(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等;水文化主要指水文化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4.2.2 应依据基础资料对建设现状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评价内容:结合防洪标准、山洪情况、防洪排涝设施进行防洪安全评价,以及应急措施的合理性及完备性;水源地、水源保护、供水方式及供水能力的合理性以及饮用水质是否达标;从主要污染物分布、范围与强度,水土流失,以及垃圾、污水处理、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分析评价;从水文化、村容村貌、长效管理、公众参与等角度,分析评价制度建设的合理性、适用性、完备性。4.3 建设目标 结合自然社会经济特点,根据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约束条件,明确不同基础条件自然村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方针与需求。紧密结合“三安全一文化”的建设目标,从防洪排涝、饮水工程、污水处理、农村水系门塘沟渠治理、面源污染防控(水土保持、节水灌溉)、水文化建设等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水生态保护需求,提出具体建设任务。4.4 措施布局 4.4.1 根据建设目标,结合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内容,进行功能区划,提出建设方案和总体布局。4.4.2 统筹考虑村庄发展规划与水功能需求,结合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将功能区划分为防洪排涝区、饮水工程区、治水节水区、水文化功能区。为确保各功能区功能正常发挥,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布局:防洪排涝区主要针对防洪安全,具体包括防洪排涝减灾以及应急预案等;饮水工程区主要针对饮水安全,具体包括水源选择与保护、供水方式和水质要求等;治水节水区主要针对生态安全,具体包括生活污水处理、面源污染防控(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农村水系门塘沟渠治理等;水文化功能区主要包括水生态文明知识普及、水文化宣传、水文化挖掘与保护、人居环境整治与公众参与等。5 防洪排涝 5.1 一般规定 5.1.1 防洪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山丘区防洪还应预防山洪、泥石流,坚持防治并重。5.1.2 易形成洪涝的村庄应完善排涝系统,选择适宜的排涝措施。5.1.3 建立防洪应急预案,且能发挥防灾减灾作用。5.2 基本要求 DB36/T 11842019 4 5.2.1 防洪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可参照GB 50201相关规定执行,村庄防洪标准应达到所处河流的防洪标准。5.2.2 排涝工程应充分利用村庄现有河道、沟渠将洪水排入承泄区。利用现有水面、洼地滞蓄洪水,统筹建设截、排、蓄等工程综合治理。5.2.3 防洪排涝工程的措施设计要求可参照GB 50286、GB 51018、GB/T 16453.4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5.3 应急预案 5.3.1 应建立村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三区”(危险区、警戒区、安全区)划分、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抢险救灾流程以及相应机构职责,宜做好宣传警示工作。5.3.2 应根据洪水特性和防洪保护区实际需求进行防洪预警系统设计。5.3.3 防洪预警系统应包括江河洪水、内涝、雨水排水、山洪预警等。6 饮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应以村庄发展规划为依据,与水资源规划相协调,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生活用水与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关系,确保优先供应生活用水。6.1.2 饮用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措施。6.1.3 供水工程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6.2 水源工程 6.2.1 水源地应确保取水量、水质可靠、便于防护。当选用地下水源时,取水量必须低于允许开采的水量;当选用地表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6.2.2 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划定可参照HJ 338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6.2.3 生活饮用水水源采用地表水应符合GB 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应符合GB/T 14848要求。6.3 供水工程 6.3.1 供水工程可选择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系统适用于水源集中、水量充沛,居民点集中、距城镇较近区域;分散式供水系统适用于水源分散、水量较小,居民点分散、距城镇较远区域。6.3.2 供水水质应按照GB 5749要求执行。7 治水节水 7.1 生活污水处理 7.1.1 一般规定 DB36/T 11842019 5 7.1.1.1 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集聚程度、地形地貌、排放要求、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7.1.1.2 污水治理应采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7.1.1.3 采用雨污分流方式,建设和完善雨污收集系统,排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7.1.2 污水处理 7.1.2.1 集中式污水处理包括污水处理厂(站)、大型人工湿地等,人工湿地须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水塘,并铺设防渗系统。适用于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联村或单村。7.1.2.2 分散式污水处理包括小型人工湿地、氧化塘、净化槽等,可与化粪池、沼气池等配套建设。适用于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生活污水为主的单户或多户。7.1.2.3 污水处理工艺可参照GB/T 37071、CJJ/T 54、HJ 574、HJ 2005、HJ 2031等相关标准。7.1.2.4 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按照 HJ 497 附录 A 执行。7.1.3 污水排放 7.1.3.1 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 DB36/1102的有关规定,用于农田灌溉应符合 GB 5084 的有关规定。7.1.3.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等有关规定。7.2 面源污染防控 7.2.1 一般规定 7.2.1.1 应纳入农业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系统设计与建设。7.2.1.2 应从源头至末端实施全过程控制,减少进入受纳水体的污染物。7.2.1.3 应集成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等技术进行优化组合,提升治理效果。7.2.2 源头控制 7.2.2.1 合理布设整地(前埂后沟+梯壁植草+梯田/反坡台地、水平竹节沟等)、耕作(套种、轮作、覆盖/敷盖等)等水土保持措施,具体设计可参照GB/T 16453.1、SL 657、DB36/T 1047、环办2014111号附件6相关标准执行。7.2.2.2 应推进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技术,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新型高效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和高效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病虫绿色防控产品。农药使用原则可参照GB/T 8321、HJ 556相关标准执行。7.2.2.3 应发展节水灌溉,推行水肥一体化,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可参照GB 50363、环办2014111号附件6相关标准执行。7.2.2.4 应加强农田废弃物利用,比如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合理利用地膜等技术,可参照环办2014111号附件6相关标准执行。7.2.3 过程阻控 7.2.3.1 合理布设坡面水系(排灌沟渠、沉沙池、蓄水池等)、植生工程(植物篱、植物缓冲带、生态路沟等)等水土保持措施,具体设计可参照GB 51018、SL 657、DB36/T 1047、DB36/T 1067.1、DB36/T 1067.2、环办2014111号附件6等执行。DB36/T 11842019 6 7.2.3.2 水土保持雨水集蓄工程技术(集雨异地灌溉模式和集雨自灌模式)是坡地农业利用植生工程、坡面水系、节水灌溉等拦截面源污染的有力措施。具体技术措施及要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措施:集雨系统的乔灌草植物优化配置、前埂后沟+梯壁植草+梯田/反坡台地等措施;引水系统的生态路沟、草沟、草路、坎下沟、水平竹节沟等措施;蓄水系统的埋入式蓄水池、沉沙池和山塘等措施;灌排系统的排灌沟渠、节水灌溉等措施。技术要点:集水系统一般选择海拔相对较高的乔灌草植物优化配置区为异地灌溉模式的集雨面,海拔相对较低的梯田/反坡台地为自灌模式的集雨面;引水系统选择生态路沟、草路、草沟作为集雨异地灌溉模式的引水沟,梯田/反坡台地的坎下沟/水平竹节沟作为集雨自灌模式的引水沟。7.2.4 末端净化 农业面源污染物经源头、过程阻控拦截后进入河道、山塘湖库前,还可采用前置库技术、生态排水系统滞留拦截技术、人工湿地技术等进行末端强化净化与资源化处理。相关设计可参照HJ 2005、DB36/T 1047、环办2014111号附件6等相关标准执行。7.3 农村水系门塘沟渠治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应保障使用功能,满足村庄生产、生活及防洪排涝灌溉的需要,严禁填埋侵占。7.3.1.2 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产业状况及现有水体容量、水质现状等调整和优化使用功能。7.3.1.3 应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出发,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村庄绿化,采用乡土树草种,绿化美化彩化岸线,净化水体水质。7.3.2 清淤扩容 清淤扩容补水可参照 GB 50445相关标准执行,确保水系连通,改善水质和提高防洪排涝灌溉能力。7.3.3 生态护岸 防护型式有种草(草皮)防护、格宾网生态防护、植生砼预制砌块防护、生态袋防护、木桩护岸、山石护岸、块石挡墙护岸、石笼护岸、植物纤维毯护岸、土工格室护岸等,可参照 GB 50286、环办 2014111号附件 5、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75号及相关成功案例设计执行。7.3.4 水体净化 净化技术有原位净化技术、异位净化技术,相关设计可参照环办2014111号附件 5相关标准执行。7.3.5 景观绿化 7.3.5.1 绿化品种选择以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的乡土树草种为主,观花、观叶、观果植物相结合。7.3.5.2 河岸绿化选择耐水湿、固岸(堤)护坡的树草种;村旁绿化选择生长快、干形好、冠幅浓密的珍贵树种;道路绿化以乔木为主、冠大浓密、树干通直、养护便利的树种;农田防护林选择防护性强、树干通直、树冠窄、少威胁地的树种;山地绿化采用乡土珍贵、优良经济的树草种;生产绿化选择对环境改善和村民生活有益的树草种。设计可参照 GB/T 15776、LY/T 2645 相关标准执行。7.3.5.3 古树名木采取设置维护栏和砌石等方法进行保护,并设标志牌。DB36/T 11842019 7 8 水文化建设 8.1 一般规定 8.1.1 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环保的原则,整治村庄公共环境。8.1.2 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提升村民节水护水爱水意识。8.1.3 结合地域、民风、民俗营造村庄水文化,保存历史文化风貌,彰显地域特色。8.2 基本要求 8.2.1 水文化设施 8.2.1.1 新建民生水利文化。新建水利工程在满足水利需求的基础上,应将当地文化元素融入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中,以反映当地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及民俗风情。8.2.1.2 现有水利增设文化配套设施。应挖掘现有水利建筑的时代背景、人文历史及地方民风民俗,增加文化配套设施,以丰富现有水利工程的文化环境和艺术美感。8.2.2 水文化宣传 8.2.2.1 制定水文化宣传机制,配备水文化宣传员。8.2.2.2 设置水文化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增加媒体报道,凝练宣传标语。8.2.3 水文化活动 8.2.3.1 可利用基层各类水利设施,大力开展水文化知识普及与教育。8.2.3.2 结合水周、水法宣贯、传统佳节等开展水文化主题活动,定期评选“节水、护水、爱水”方面的模范家庭或标兵、能手等。8.3 人居环境整治 8.3.1 村庄管理 8.3.1.1 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健全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参与建设与日常监督管理。8.3.1.2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村容村貌和卫生管理公约,并进行监督与处罚。8.3.2 村容整治 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无害化处理,房前屋后整齐有序无搭建,庭院禽畜圈养卫生无异味,门塘沟渠清洁无垃圾无异味,道路平整顺畅户户通,宣传设施规范整洁内容健康。8.3.3 公共活动场所整治 根据村民需要,选择位置合理,靠近水体周边的开阔地带,保留现有场地周边的高大乔木及景观良好的成片树林,结合水文化主题建设村民集中的活动场所,可与晒场、小型运动场地及避灾疏散场地等合并设置,提高综合使用功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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