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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1706 2019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19-12-29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DB11/1706 2019 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 北京市文物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0年 04月 01日 2019 北京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 见(国 发 2016 17号),原 北京市 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18年北京市 地方标 准 制修订项目计 划(京 质 监 发 2018 20号)和北京市文物保护 标 准化 发展 规划(2014 2020年)要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市文物局启动了 北京市 地方标 准文物建筑防火 设计 规 范(以下简称“规 范”)的编 制 工作。本 规 范秉持“预 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 原则,在借鉴 国 内外 文物建筑防火 设计 和研究 成果 的 基础上,结合 北京市文物建筑 特点、地 理 气候环境与我 国消防 技术 的 发展现状开展 实 验 和研究,深刻汲取 国 内外 文物建筑火 灾经验教训,经过认真调查 研究和 广泛征 求意 见后制定。本 规 范共分 9章 2个附录。主要 内容包括:1.总 则;2.术语;3.现 场 勘察与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4.消 防 安全 总体 布 局;5.消防 给水及 消火 栓系统;6.自 动 灭 火 设 施和 移 动 灭 火 设 施;7.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8.电 气;9.装饰装 修 等。本规范中 4.1.3条,5.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 规 范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城 乡 规划 标 准 办 公 室 为日 常 管理 机构,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具 体 技术 解释 工作。本 规 范 执行 过 程 中 如 有意 见 和建 议,请反馈至 北京市城 乡 规划 标 准化 办 公 室(电话:010-55595013,电子邮箱:)。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防火研究所 北京市文物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城建 设计发展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中 元 国 际 工 程 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 材料检测检 验 研究院有限公司 科 航(苏州)信息 科 技 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云浩、李宏 文、周丹、侯春 源、盖超、王靖波、田思雨、黄晓家、安 卫华、李竞岌、李盈利、张涛、马 国 儒、张博、刘 秉 涛、欧阳苏勇、马赫、吕川 本规范主要编审人员:曹奇、刘 洪海、刘 正品、刘 洪昌、刘 玉 波、王 俊杰、李 粮企、马 洪宝、高天阳、李 镇岐、王 磊、魏 真 荣、李家 冀、屈天翊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 引擎、张 克贵、赵克伟、赵锂、张 文 才、孙 成 群、王 玉伟 1 目 次 1 总 则.5 2 术 语.6 3 现 场 勘察与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7 4 消防 安全 总体 布 局.8 4.1 总 平面 布 局.8 4.2 防火 隔离.8 4.3 消防 道路 与 其 消防 装 备.8 4.4 平面 布 置 和 安全 疏散.8 4.5 消防 控 制 室、微型 消防 站 与 消防 点.9 5 消防 给水及 消火 栓系统.10 5.1 一 般 规 定.10 5.2 消防 用 水 量.10 5.3 消防 水 源.10 5.4 供 水 设 施.10 5.5 消火 栓系统.11 6 自 动 灭 火 设 施和 移 动 灭 火 设 施.12 6.1 自 动 喷 水灭 火 系统.12 6.2 气 体 灭 火 系统.12 6.3 移 动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12 6.4 灭 火 器.13 6.5 消防 水 炮.13 7 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14 7.1 一 般 规 定.14 7.2 系统 设计.14 7.3 火 灾 探 测 器.15 7.4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统.15 7.5 与 消防 远 程 监 控 系统 联 网.16 8 电 气.17 8.1 一 般 规 定.17 8.2 电 源 及 供配 电.17 8.3 配 电 设 备.17 8.4 配 电 线路.18 8.5 用 电 设 备.18 8.6 消防 应急照明 和 疏散 指 示 标 志.19 9 装饰装 修.20 9.1 一 般 规 定.20 9.2 装饰装 修 材料.20 9.3 装 修设计.20 2 附录 A 现 场 勘察内容.21 附录 B 资 料 收 集 内容.23 本 规 范 用词说明.24 引用 标 准名 录.25 条 文 说明.26 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5 2 Terms.6 3 Site investigation and grade of fire safety protection.7 4 Overall layout of fire protection.8 4.1 General layout.8 4.2 Fire isolation.8 4.3 Fire fighting road and fire equipment.8 4.4 Plane arrangement and safe evacuation.8 4.5 Fire control center、mini fire station and fire spot.9 5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5.2 Fire protection water demand.10 5.3 Fire water.10 5.4 Facilities of water supply.10 5.5 Hydrant system.11 6 Automatic and movabl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12 6.1 Sprinkler system.12 6.2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12 6.3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12 6.4 Fire extinguisher.13 6.5 Water monitor extinguishing.13 7 Fire alarm system.14 7.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7.2 System design.14 7.3 Fire detector.15 7.4 Alarm and monitering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15 7.5 Networking with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16 8 Electric.17 8.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8.2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17 8.3 Distribution equipment.17 8.4 Distribution line.18 8.5 Electrical equipment.18 8.6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e indicating sign.19 9 Decorations.20 9.1 General requirements.20 9.2 Decoration materials.20 4 9.3 Decoration design.20 Appendix A Contents of site investigation.21 Appendix B Contents of data collection.2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4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4 5 1 总 则 1.0.1 为 预 防文物建筑火 灾,减小 火 灾 损失,提高 文物建筑消防 安全 工作 水 平,合 理 开展 文物建筑 及 周 边区域 的防火 设计,制定本 规 范。1.0.2 本 规 范 适用 于北京市 不可 移 动 文物中 木 结 构、砖木 结 构 文物建筑的防火 设计。1.0.3 文物建筑防火 设计 应 执行“预 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 原则,不得损坏 文物建筑物 本 体、影响 文 物 价值。消防 设 施的 增 设 应遵循 最 小 干 预原则,且 具 有 可 逆性,不得影响 文物建筑 原 有的 形 式、格 局和风貌。1.0.4 文物建筑的防火 设计 除符 合本 规 范 的规 定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 和北京市 现 行 有关 法 规和 标 准的规 定。6 2 术 语 2.0.1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 被 公 布 或登记 为 不可 移 动 文物,具 有历史 价值、科学 价值 和 艺 术 价值 的 古 建筑、纪念 建筑 及 优秀近现 代 建筑。2.0.2 消防道路 fire passage 根据文物建筑防火 需 要和实 际 情况确 定 的,具 备 一 定 宽度,以 供 一 般 消防 车、小型 消防 车、消防 摩托车或运输手抬 机 动 消防 泵通 行,以 及 消防救援和 人 员 疏散 的 各 级 道路。2.0.3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是 指 依托 单位 志 愿 消防队 伍,配备 必 要的消防 器 材 和 装 备,以 救 早、灭 小 和“三 分 钟到 场”扑 救 初起 火 灾 为 目标 的消防 组织 单 元。7 3 现场勘察与消防安全保护等级 3.0.1 文物建筑防火 改造 设计 前,应 进 行 现 场 勘察 及 资 料 收 集,并 编 写 勘察 报 告。3.0.2 现 场 勘察 应 包 含 消防救援 条 件、建筑 使 用 功能、建筑防火、消防 设 施 现状、火 灾 危险 源、重 要文化 遗产 元 素 等 相关 情况,并 应 符 合附录 A的规 定。3.0.3 资 料 收 集 应 包 含图纸 及 说明 书、自然 地 理、社 会 经 济、火 灾 历史 数 据、消防管理、利 用 情况 等 相关资 料,并 应 符 合附录 B的规 定。3.0.4 根据 现 场 勘察 和资 料 收 集 情况,应 进 行 火 灾 风险 分 析,明 确需 防护的 对象 和 范 围,提 出 防火 改 造 技术 措 施。3.0.5 文物建筑防火 改造 设计 前,应 根据文物的保护 级 别确 定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分 级 方 法 应 符 合下列 规 定:1 一 级:全 国 重 点 文物保护单位中 木 结 构、砖木 结 构 文物建筑;2 二 级:市 级 文物保护单位中 木 结 构、砖木 结 构 文物建筑;3 三 级:区 级 文物保护单位中 木 结 构、砖木 结 构 文物建筑;4 四 级:未 公 布 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 移 动 文物中的 木 结 构、砖木 结 构 建筑。8 4 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4.1 总平面布局 4.1.1 文物建筑的消防 安全 总体 布 局 应 依 据文物保护规划、消防 安全 专 项 规划 设计。4.1.2 文物保护单位 范 围 内 新 增 的建(构)筑物 与 文物建筑 之间 的防火 间 距 应 符 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建筑 设计 防火规 范 GB 50016的规 定。4.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严禁设 置易燃易爆 场 所。4.2 防火 隔离 4.2.1 文物保护单位 与 周 边 建 设 控 制地 带 之间 宜 利 用道路、水系、广 场、绿 地 等 进 行 防火 隔离,不 具 备条 件 时,可 采 取 防火 墙、消防 水 幕 等 消防 措 施进 行 防火 隔离。4.2.2 文物建筑 内 部的 重 要文物 宜采 取 防火 分 隔 措 施。4.3 消防道路与 其 消防 装备 4.3.1 文物建筑 周 边应 结合地 形 地 貌 设 置 消防 道路。4.3.2 尽端 式 消防 车 道 宜 设 置 回 车 场 地。4.3.3 建筑 高 度 大 于 24m的文物建筑 宜 设 置 消防 车登 高 操 作场 地。4.3.4 消防 装 备应 根据消防 道路 的 净 宽度 按表 4.3.4配备。表 4.3.4 消防 装备 与消防道路 对应表 消防 道路 净 宽度(m)消防 装 备 4 一 般 消防 车 34 小型 消防 车 23 消防 摩托车 2 手抬 机 动 消防 泵/移 动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 4.4 平面布 置 和安全 疏散 4.4.1 文物建筑 内 不应 设 置 柴油 发 电机 房、变 配 电 所、消防 水 泵 房。4.4.2 文物建筑 内设 置 经 营服 务场所 时,宜 布 置 在 消防 车 容 易 到 达 或 具 备 完善 灭 火 设 施的 区域。4.4.3 当 文物建筑 内 只 有一 个安全 出 口 或 安全 疏散 通 道 时,应 根据实 际 情况 限 制 文物建筑的 使 用 方 式,合 理 控 制 人 流 量。9 4.4.4 文物建筑的 通 道、出 入 口 不 宜采 用 硬 质 隔离 措 施,当 确需 布 置 时,应 采 用可 移 动 式隔离 护 栏。4.5 消防 控 制 室、微型消防站与消防 点 4.5.1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和 需 要 联动 控 制 消防 设 备 的文物建筑 应 设 置 消防 控 制 室。4.5.2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二 级、三 级 文物建筑 应 设 立 微型 消防 站。当 设 置微型 消防 站 确 有 困难时,应 设 立 消防 点。4.5.3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四 级 的文物建筑 宜 设 立 消防 点。4.5.4 微型 消防 站、消防 点 的 选址 应 满足 到 达 文物建筑 内 任 一 点 不 大 于 3min。4.5.5 微型 消防 站 人 员、装 备配置 宜满足表 4.5.5的要求。表 4.5.5 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配置 消防 车 配备 数 量 手抬 机 动 消 防 泵或 背 负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 移 动 式 水 带卷盘 或 水带槽 水 带 水 枪 灭 火 器 人 员 配备数量 消防员 配 套 装 备 其 他 移 动 灭 火 装 备(选 配)1辆(小型 消防 车、消 防 摩托车、洒 水 车)2台/2套 2个 50300m 2套 6具 6人 手 持 移 动 式 对 讲 机、呼吸 器、头盔、面 罩、防护 服 等 消火 栓 扳 手、脉 冲 水 枪、水 枪支 架、消火 栓 开启 勾 等 4.5.6 消防 点 人 员、装 备配置 宜满足表 4.5.6的要求。表 4.5.6 消防 点 人员、装备配置 手抬 机 动 消防 泵或 背 负 式高 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 移 动 式 水 带卷 盘 或 水 带槽 水 带 水 枪 灭 火 器 人 员 配备数量 消防员 配 套 装 备 其 他 移 动 灭 火 装 备(选 配)1台/1套 2个 50300m 2套 6具 2人 手 持 移 动 式 对 讲 机、呼吸 器、头盔、面 罩、防护 服 等 消火 栓 扳 手、脉冲水 枪、水 枪支架、消火 栓 开启 勾 等 10 5 消防 给水及 消火 栓系统 5.1 一般 规 定 5.1.1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二 级、三 级 的文物建筑 应 设 置 消火 栓系统;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四 级 的 文物建筑 可不 设 置 消火 栓系统,但宜 设 置 消防 软 管 卷盘 或 消防 轻便 水 龙。5.1.2 文物建筑 新增 消火 栓应 设 置在室外。5.2 消防 用水量 5.2.1 公 园 式 文物建筑 应 根据 各 文物建筑单体 在 总 图 上 的 分 布 形 式,确 定 同 一 时 间 内 的火 灾 起数。其 他 文物建筑消防 用 水 量 按同 一 时 间 内发 生 1起 火 灾计。5.2.2 消火 栓系统 设计 流 量 应 根据文物建筑的体 积、火 灾 危险性、耐 火 极 限 等 确 定,且 不应小 于 表 5.2.2的规 定。表 5.2.2 消火 栓 设计 流量 建筑体 积(m3)消火 栓 用 水 量(L/s)同时 使 用 水 枪 数 量(支)V 3000 15 3 3000 V 5000 20 4 5000 V 20000 25 5 V 20000 30 6 注:文物保护单位 内成 组 布 置 的建筑,应 按 消火 栓 设计 流 量 较大 的相 邻两座 建筑的体 积 之 和 确 定。5.2.3 消火 栓系统 的火 灾 延续时 间 不应小 于 表 5.2.3的规 定。表 5.2.3 消火 栓系统 火 灾延续时间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火 灾 延续时 间(h)一 级、二 级 3.0 三 级、四 级 2.0 5.3 消防 水 源 5.3.1 与 生活 给水 或 生 产 给水 合 用 的消防 水 池,应 采 取 消防 水 量 不 被 挪 用 的 技术 措 施。5.3.2 消防 水 池 应 设 置 取 水口(井),设 置 位 置应 便 于消防 车 取 用。5.3.3 供 文物建筑消防 用 水 的 天 然 水 源,宜 设 置 消防 车 取 水 平 台。5.4 供水 设施 11 5.4.1 消防 水 泵 的 供 电等级 不 满足 二 级负 荷 供 电 要求,且未 设 置 固 定 式 柴油 发 电机 时,备用 泵 应 采 用柴油 机 消防 水 泵。5.4.2 文物建筑消防 水 泵 宜选 用 成 套 机 组,并 应 具 有 以下 功能:1 水 位监 控 功能;2 水 泵运 行 监 控 功能;3 低频 或功能 巡 检 功能;4 自 动 控 制 功能;5 双 电 源 切换 功能、电 流 电 压 监 控 功能;6 接 触 器式 机 械 应急 启动 装 置;7 向 管理 者推送 上 述 监 控 信 号,以 及系统 故障 信 号 等 功能。5.4.3 当采 用 柴油 机 消防 水 泵 时宜 设 置 独 立 消防 水 泵 房,并 应 设 置 满足柴油 机 运 行 的 通风、排烟 和 阻 火 措 施。5.4.4 当 设 置高 位消防 水箱 确 有 困难时,可 设 置 稳 压 泵 稳 压。5.4.5 采 用 临 时 高压 消防 给水系统 时,应 设 置 水 泵 接 合 器。5.4.6 当 文物建筑 周 边道路 狭窄、消防 车 无 法到 达时,应 在 院 外 消防 车 可 到 达 处 设 置 1处 水 泵 接 合 器,并 应 与 院 内 消防 给水系统 相 连 通。5.5 消火 栓系统 5.5.1 文物建筑的消火 栓 设 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应 能 保 证 室 外 屋顶、室 内 任 何 部位 均 有 2股 充 实 水 柱 同时 到 达;当 文物建筑的 二 层 及 以上 部位 不能 满足 2股 充 实 水 柱 同时 到 达时,应 保 证 1股 充 实 水 柱 到 达;2 保护 室 内 的消火 栓 宜 设 置 在 文物建筑 入 户 门、外 窗 等 便 于 引 入 室 内 的 入 口 处;3 消火 栓 应 采 用 地下 式,且 配 套 的消火 栓箱 与 其 距 离不 宜 超 过 10m;4 保护 室 内 的消火 栓水 带 可 串 联 使 用;5 消火 栓 的 栓口 应 至 少 有一 个与 消火 栓箱 内 水 带 栓口 相一 致;6 消防 车通 行 处 的消火 栓,应 设 置 一 个 DN100的 栓口。5.5.2 保护 室 内 的消火 栓 的 设 置 位 置 距 文物建筑 外 墙 或 台 基 不应小 于 2m,且 不 宜大 于 5m。5.5.3 消火 栓栓口 压 力 和消防 水 枪 充 实 水 柱 应 根据文物建筑 最 高 点 的 高 度 计 算 确 定。5.5.4 当 被 保护建筑 高 度 大 于 15m时,应配备 水 枪支架。5.5.5 消防 水 枪宜采 用 多 功能 水 枪。12 6 自 动灭 火设施和 移动灭 火设施 6.1 自 动喷水灭 火 系统 6.1.1 当 文物建筑 用 于 住宿、餐饮 等 经 营服 务 活 动 时,宜 设 置 自 动 喷 水灭 火 系统 或 简 易 自 动 喷 水灭 火系统。6.1.2 以下 文物建筑 不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灭 火 系统:1 有 传 统 壁画、油 饰 彩画、塑像、藻 井、天 花、雕 刻 等 易 受 水 渍 损失 的文物建筑;2 无 人 居住 且未 设 置 电 气 线路 的文物建筑。6.2 气 体 灭 火 系统 6.2.1 密闭、用 作文物 库 房,且 库藏 文物 适 合 使 用 常 用 气 体 灭 火 剂 的文物建筑 宜 设 置 柜 式 无 管 网 气 体灭 火 系统。对 于有 人 值 守 的文物建筑,应 将 启动方 式 设 置 为 手 动 控 制。6.2.2 气 体 灭 火 系统 设计 参 数 应 按 A类 火 灾 场所 选 取。气 体 灭 火 系统 的 喷 头 出 口 不应正 对 文物,确需正 对 时,喷 头 出 口 与 文物、文物建筑 表 面 的 距 离不应小 于 0.5m。6.3 移动式高压喷雾灭 火 装置 6.3.1 微型 消防 站 或 消防 点 宜 配备 背 负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重 点 保护建筑 或 院落 宜 配备 推 车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6.3.2 以下 文物建筑 宜 设 置 推 车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1 不 宜 设 置 自 动 喷 水灭 火 系统 和 气 体 灭 火 系统 的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二 级 文物建筑;2 活 动 火 灾 荷 载 值 超 过 200MJ/m2的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二、三 级 文物建筑。3 室 内 净 空 高 度 超 过 5m的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二、三 级 文物建筑。6.3.3 背 负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水箱 储 水 量 不应小 于 12L;2 喷 射 流 量 不应 低 于 8L/min;3 有 效射 程 不应小 于 6m;4 设 备 整 备 质量 不 宜 超 过 16kg。6.3.4 推 车 式高压喷雾 灭 火 装 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应 自 带 水箱,水箱 储 水 量 不应小 于 100L,并 可 通 过外 接 水 源实 时 补 水;2 喷 射 流 量 不应 低 于 20L/min;3 有 效射 程 不应小 于 10m;4 工作 压 力 不应小 于 10MPa;13 5 设 备 启动与 喷 枪 出 水 时 间间 隔不应 大 于 10s;6 宜 具 有 细 水 雾 和 水 雾 两 种 喷 水 模 式。6.4 灭 火 器 6.4.1 文物建筑 应 设 置 灭 火 器。6.4.2 在 同 一 灭 火 器配置 场所,宜选 用 相 同 类 型 和 操 作 方 法 的 灭 火 器。当同 一 灭 火 器配置 场所 存 在 不 同 火 灾 种类 时,应 选 用 通 用 灭 火 器。6.4.3 对 于 以 A类 火 灾 为主的 木 结 构、砖木 结 构 文物建筑,配置 的 灭 火 器应 包 含 水 型 灭 火 器;对 于有 传 统 壁画、油 饰 彩画、塑像、藻 井、天 花、雕 刻 等 易 受 水 渍 损失 的文物建筑,配置 的 灭 火 器 宜 包 含 洁 净 气 体 灭 火 器。6.4.4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二、三 级 文物建筑 应 按 建筑 灭 火 器配置 设计 规 范 GB 50140中 民 用 建 筑 严 重危险 级 处 理,四 级 文物建筑 应 按 民 用 建筑中 危险 级 处 理。以 A类 火 灾 为主的文物建筑 灭 火 器 的 最 低 配置 基 准 应 符 合 表 6.4.4的规 定。表 6.4.4 以 A类 火 灾 为主 的 文物建筑 灭 火 器的最低配置基 准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单 具灭 火 器 最 小配置 灭 火 级 别 3A 3A 3A 2A 单位 灭 火 级 别最 大 保护 面 积(m2/A)50 50 50 75 6.5 消防 水炮 6.5.1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二 级 的文物建筑,具 备 安 装 条 件 时,宜 在 室 外 重 点地 段 和部位 安 装 消 防 水 炮。6.5.2 消防 水 炮 的 数 量 不 宜 少 于 2门,设 置 位 置应 使 消防 水 炮 的 射 流 能 够 完 全 覆 盖 被 保护场所 及 被 保 护物。14 7 火 灾 自 动报警系统 7.1 一般 规 定 7.1.1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二 级、三 级 的文物建筑 应 设 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四级 的文物建筑 宜 设 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火 灾 报警 控 制 器应 符 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火 灾 报警 控 制 器 GB 4717的规 定。7.1.2 当 文物建筑 内 火 灾 探 测 器、手 动 火 灾 报警 按 钮、火 灾 警报 器 等 终 端 设 备 与 火 灾 报警 控 制 器 之间采 用 有 线 方 式 连 接 有 困难时,可 采 用 无 线 通 信 方 式 进 行信息 传 输。7.1.3 文物建筑中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形 式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设计 规 范 GB 50116的规 定 进 行 设计,对 安 装 有 多 个 区域 报警 控 制 器 的文物保护单位,应 在 消防 控 制 室(值 班 室)设 置 集 中 火 灾 报警 控 制 器。7.2 系统 设计 7.2.1 文物建筑 手 动 火 灾 报警 按 钮 设 置 宜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手 动 火 灾 报警 按 钮 宜 设 置 在 疏散 通 道 或出 入 口等 明 显 和 便 于 操 作的部位;2 从 任 何 位 置 到最 邻 近 的 手 动 火 灾 报警 按 钮 的步 行 距 离不 宜大 于 30m;3 设 置 在 室 外 的 手 动 火 灾 报警 按 钮 应 设 置 防 水、防 尘 罩。7.2.2 消防 专 用 电话 的 设 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消防 控 制 室 应 设 置 消防 专 用 电话 总 机;2 消防 水 泵 房、变 配 电室、微型 消防 站、消防 值 班 室等 文物建筑 重 点 部位 宜 设 置 消防 专 用 电话 分 机;3 手 动 火 灾 报警 按 钮 宜带 消防 电话 插孔。7.2.3 当 文物建筑 采 用区域型 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时,宜 设 置 火 灾 警报 器,火 灾 警报 器 的 设 置应 符 合下列 规 定:1 每 个 院落 宜 设 置 一 只 火 灾 声光 警报 器;2 无 人 员 活 动 的文物建筑,可 仅 在 建筑的主要 出 入 口 设 置 火 灾 警报 器。7.2.4 当 文物建筑 采 用 集 中 型 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时,应 设 置 消防 应急 广 播,消防 应急 广 播 应 设 置 在 日常 有 人 员 活 动 的场所。7.2.5 对 于规 模 较大 的文物建筑 或 建筑 群,当采 用 有 线 通 信 方 式 的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时,其 火 灾 报警控 制 器 总 线 宜采 用 环 形 网 络。7.2.6 当 文物建筑 采 用 无 线 通 信 方 式 的火 灾 报警系统 时,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5 1 应 采 用 自 组 网 的 无 线 局 域 火 灾 报警系统;2 火 灾 报警信 号 应 在 10s内 从 现 场监 测 组件 传 输 至报警 控 制 器;3 当 现 场监 测 组件、无 线 通 信 模块、无 线 中 继 器、无 线 通 信 网 关 等 发 生 故障、无 线 通 信 失 联、无 线 模块 及 网 关 电 源 故障、探 测 器 被 从 正 常 工作位 置 摘 除 等 故障 时,报警 控 制 器应 在 100s内发 出 故障 报警信 号;4 报警 控 制 器、无 线 中 继 器、无 线 通 信 网 关 等 需 外 接 电 源 供 电 的 设 备 及 组件,应 设 置 交 流 电 源和蓄 电 池 备用 电 源,且 交 流 电 源 应 采 用 消防 电 源。7.3 火 灾探测器 7.3.1 火 灾 探 测 器 的 选 择 与设 置应 符 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火 灾 自 动 报警系统 设计 规 范 GB 50116的规 定。7.3.2 净 高 大 于 0.8m具 有火 灾 危险性 的 闷 顶 或 吊 顶 内 宜 设 置 点 型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灰 尘 较 多 时 可 采 用 具 有自 适应 能 力 的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或 线型 感温 火 灾 探 测 器。7.3.3 吸 气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设 置 宜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室 内 高 大 空 间 场所 应 选 用高 灵敏 型 吸 气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2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二 级 的文物建筑,每 个 探 测 区域 的 最 大 允许 烟 雾 传 输 时 间 不应 大 于 60s;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三 级、四 级 的文物建筑,每 个 探 测 区域 的 最 大 允许 烟 雾 传 输 时 间 不应 大 于 90s。3 一 台 探 测 器 的 采 样 管 路 总 长 不应 超 过 200m,单管 长 度 不应 超 过 100m;采 样 孔 总 数 不应 超 过 40个,单管 上 的 采 样 孔 数 量 不应 超 过 10个。4 探 测 器 的 采 样 管 应 采 用 多 管 路 布 置 方 式,减小 采 样 管 长 度。当采 样 管 道 采 用 毛 细 管 布 置 方 式 时,毛 细 管 长 度 不应 超 过 4m。5 应 选 用 具 有 多 级 烟 雾 和 多 级 气 流 报警 输出功能 的 探 测 器,其 工作 状 态 应 在 值 班 室 或 中 控 室 显 示。7.3.4 文物建筑 贴 邻 山林草 场 时,宜 在 周 边 选 择 适 当 的 高 位,设 置 火 焰 探 测 器 或图 像 型 火 灾 探 测 器。7.4 电气 火 灾 监 控系统 7.4.1 文物建筑 内 应 设 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统。7.4.2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统 宜选 择非 独 立 式 电 气 火 灾 监 控探 测 器。7.4.3 设 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系统,应 根据文物建筑的规 模 和 供 电 回 路 分 布 综 合 因 素 设计,并 应 符 合下 列规 定:1 总 配 电室 输出 端宜 设 置 剩余 电 流 式 电 气 火 灾 探 测 器;2 每 座 文物建筑的 配 电箱 进 线 处 应 设 置 电 气 火 灾 监 控探 测 器;3 所有 电 气 火 灾 探 测 器应 与设 置 在 值 班 室 或 消防 控 制 室 的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 进 行 通 信,实 现 监 控功能;4 无 消防 控 制 室 的文物建筑,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应 设 置 在 值 班 室。16 7.4.4 选 择剩余 电 流 式 电 气 火 灾 监 控探 测 器 时,应 考虑 供 电系统 自然 泄漏 电 流,电 气 火 灾 监 控探 测 器 的 报警 值 宜 为 300mA。7.4.5 当 电 气 火 灾 监 控探 测 器 与 电 气 火 灾 监 控 设 备用 有 线 方 式 连 接 有 困难时,可 采 用 无 线 通 信 方 式 进 行信息 传 输,其 无 线 通 信 功能 应 符 合现 行行 业 标 准火 灾 报警系统 无 线 通 信 功能通 用 要求 GA 1151的规 定。7.5 与消防 远程 监 控系统 联 网 7.5.1 文物建筑 应 通 过 用 户 信息 传 输 装 置 将 火 灾 报警信息及 消防 设 施 运 行 状 态 信息 传 输到 消防 远 程 监 控 系统 或 消防 设 施监 控 云 平 台 的监 控 中 心。7.5.2 用 户 信息 传 输 装 置应 设 置 在 消防 控 制 室 或 值 班 室。7.5.3 消防 远 程 监 控 系统 或 消防 设 施监 控 云 平 台宜支 持 移 动 终 端,内容 应 包括:1 火 灾 报警信息、消防 设 施 运 行 状 态 信息;2 消防 安全 管理、监 控 视 频 图 像 等信息;3 数 据 库 报 表 信息。17 8 电气 8.1 一般 规 定 8.1.1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为一 级、二 级 的文物建筑 内 部,除 展 示照明、文物保 存 环境 控 制 用 电 和监 控报警 以 及 消防 用 电 外,不 宜 设 置其 它 用 电 设 备。8.1.2 当 文物建筑消防 设 施 用 电 不 满足 要求 时,应 进 行 改造 设计。8.1.3 文物保护单位 现 有的 变 配 电 所、配 电 设 备、线路、保护 电 器、用 电 设 备 等,当 配置 选 型 和 安 装 不 满足 相关规 范 规 定 和防火要求 时,应 进 行 改造 设计。8.2 电 源 及供配电 8.2.1 消防 安全 保护 等级 一 级、二 级、三 级 的文物建筑,消防 设 备用 电负 荷 等级 不应 低 于 二 级。8.2.2 变 配 电 所的 设计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不应 选 择 带 可 燃 性 油 的 电 气设 备 和 变 压器;2 变 配 电 所 电 力 设 备 及 线路应 装 设 短 路 故障 和 异 常 运 行 保护 装 置,变 压器应配置 温 度 保护;3 宜 设 置 变 配 电 所 电 力 监 控 系统,监 测 变 配 电系统 的 运 行、保护和 故障 信息。8.2.3 低 压配 电系统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电 器 和导体的 选 择 应 符 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 低 压配 电 设计 规 范 GB 50054的规 定;2 配 电 线路应 装 设 短 路 保护、过 负 荷 保护和 接 地 故障 保护;3 按 敷 设方 式 及 环境 条 件确 定 的导体的 载 流 量,不应小 于 计 算 电 流,同时 还 应 符 合 线路 保护的规 定。8.2.4 防 雷 及 接 地 装 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文物建筑 内设 有 电 气 和 电子信息系统 时,应 采 取 防 闪 电电 涌侵 入 和 雷击 电 磁 脉冲 的 措 施;2 防 雷 装 置 的 接 地 应 和 电 气、电子信息系统等 接 地共 用 接 地 装 置,并 应 与 引 入 的 金属 管 线 做 等电 位 连 接,接 地 电 阻 值应 按接入 设 备 中要求的 最 小值 确 定;3 电 涌 保护 器(SPD)回 路应 设 置 专 用 后 备 保护 装 置,且 宜 设 置 SPD监 控 系统。8.3 配电 设 备 8.3.1 配 电 设 备 选 择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配 电 设 备应 为 金属 外 壳,有 良好 的 接 地 措 施,防护 等级 应 根据 环境 条 件 选 择,室 内 不 宜低 于 IP54,室 外 不应 低 于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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