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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A 12 DB3306 浙江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172018 儿童福利 督导管 理与 服务规范 2018-09-18 发布 2018-10-18 实施 绍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306/T 0172018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 草。本标准由绍兴市民 政局提出并归 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儿童福 利指导中心、绍兴 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 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海 英、凌芳、周国 强、丁 国 春、顾莉莉、顾春燕、谭素 文、孙 一栋、李博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306/T 0172018 I 目 次 前 言.I 1 范围.1 2 术语与定 义.1 3 服务对象.1 4 管理要求.2 5 福利服务.4 6 督导服务.8 7 考核评价.10 附录 A(资料 性附录)入户 评估表.12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儿童 福利督导 与管理考 评表.13 参 考 文 献.19 DB3306/T 0172018 1 儿童福利 督导管 理与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儿童福 利督导服 务的术语 与定义、服务 对象、管理 要求、福 利服务、督导服务 和考核评价。本标准适用 于绍兴市 辖区内儿 童福利督 导工作的 管理 和服务。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2.1 督导管 理与 服务 为保障和维 护服务对 象权益而 进行的持 续的监督、指 导、管理和 服务。2.2 儿童福利督 导员 从事儿童福 利督导管 理与服务 的工作人 员。3 服务对象 3.1 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 未满18 周 岁的未成 年人。孤儿根据 养育状况 分为机构 养育孤儿 和社会散居孤儿。注:年满18 周 岁但 尚在 学校 就学 的成 年孤 儿参 照执 行。3.2 困境儿童 未满18 周岁,因家 庭贫困导 致生活、就医、就学 等困 难的 未成年人,因自 身残疾导 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 未成 年人,以及因家庭 监护 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 致人身安 全受到威 胁 或侵害 的 未成年人,主要分为: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父母因 死亡、失踪、服刑(强制 戒毒)、重残或 长期患重 病等情 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和监护职 责的未成 年人;父 母一方死 亡,另一方失踪、服刑(强 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 等情形无 法履行抚 养义务和 监 护职责的未 成年人;父 母一方失 踪,另一方服刑(强制戒 毒)、重残 或长期 患重病的 未成年人;父母一 方服刑(强 制戒毒),另一方 重残或长期患 重病的未 成年人;父母一方 重残、一 方长 期患重病的 未成年人;重残儿童:持有 一、二级二代 残疾证的 未成年人;精残儿童:低保、低 保边缘户 的三、四 级精神、智力 残病未成年 人;重病儿童:患有严重 先天性心 脏病、中 晚期恶性 肿瘤、艾滋病等 重大疾病 的未成年 人(患病 一年以上);罕见病未成 年人。DB3306/T 0172018 2 3.3 农村留守儿 童 父母双方均离开 所在县域 范围外出务 工,或一方 外出 务工另一方因死 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 年以上,含强制 戒毒等)、重 残(一、二级 残疾)、长期患 重病(1 年以上)等原因 无监护能 力或者无法履行监 护责任,本人留在 户籍地(或常住所 在地)的16周岁 及以下农 村户籍未 成年人。3.4 流浪儿童 年龄在18周 岁以下,脱离家庭 或离开监 护人流落 社会 连续超过24 小时,失 去基本生 存保障而 陷入困境 的未成年 人。3.5 其他困境儿 童 包括重残、低 保或低 保边缘户 家庭的三、四级精 残儿童 以外的其他 残疾儿童、贫困低 保家庭的 儿童、突发困难儿 童、在绍 事实无人 抚养的外 来儿童等 其他 存在困境需 要关爱帮 扶的儿童。4 管理要求 4.1 组织建设 4.1.1 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 区)四级基层儿 童福利督 导管理与 服务体系。4.1.2 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 福利指导 中心,指 导本 辖区及下级 儿童福利 督导工作。4.1.3 乡镇(街道)建立儿 童福利工 作站。4.1.4 建立市、县(市、区)级儿童 福利机构、流浪未 成年 人救助保护 机构,提 供儿童福 利服务。4.2 队伍建设 4.2.1 儿童福利工 作站 应配 置 1-2 名 儿童福利 工作人员。4.2.2 村(社区)应设立不 少于 1 名 专(兼)职儿童福 利督 导员。4.2.3 儿童福利机 构内应配 置与开展 服务相适 应的医护、康 复和特教等 人员,各 类专业技 术人员应 建立专业技术 档案,定 期参加教 育培训。4.3 职责要求 4.3.1 市、县(市、区)级 儿童福利 指导中心 各级儿童福 利指导中 心主要职 责包括:做好孤儿养 育状况定 期巡查和 监督评估 工作;承办辖区内 儿童福利 工作的组 织管理、专业指导、教 育培训等具 体工作,并监督、指导、考 核下级儿童福 利工作;做好推进农 村留守儿 童关爱保 护和困境 儿童保障 的相 关工作,指 导辖区内 孤儿、困 境儿童与 其监护人签订 协议,维 护儿童权 益;落实辖区内 儿童福利 保障政策,提供政 策咨询,并做 好推进农村 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 和困境儿 童保障的相关 工作;建立辖区内 孤儿、困 境儿童、农村留守 儿童纸质 或电 子档案,及 时更新信 息系统;4.3.2 乡镇(街道)级儿童 福利工作 站 乡镇(街道)级儿童 福利工作 站职责包 括:负责辖区内 儿童福利 督导管理 和服务工 作;DB3306/T 0172018 3 落实辖区内 儿童福利 保障政策,提供政 策咨询;建立辖区孤 儿和困境 儿童档案,做好儿 童信息系 统更 新上报;指导辖区内 督导员加 强孤儿、困境儿童 和农村留 守儿 童发现、报告 和应急 救助,维 护儿童权 益;指导与辖 区 内孤儿、困境儿童 监护人签 订协议,加强 监督评估;鼓励和引导 社会关爱、联 动帮扶 辖区内孤 儿、困境儿 童和农村留 守儿童,落实 儿童福 利服务内容和范围;至少每半年 对辖区内 服务对象 探访巡查 一次,覆 盖面 达到 100%。4.3.3 村(社区)级儿童福 利督导员 4.3.3.1 岗位设置条 件包括:热爱儿童福 利事业,有爱心、责任心和 奉献精神,思 想品德端正,遵纪守 法,具备 良好职业 道德,无违纪 处分及违 法记录,有管理和 协调能力;高中以上学 历,身体 健康,熟 悉辖区内 儿童基本 情况,能胜任岗 位要求;凡担任儿童 福利督导 员的,要 求接受专 业培训,持证 上岗;由 村两委委 员或社区 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大学生 村官、专业社会 工作者等 专(兼)职。4.3.3.2 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宣传落实辖 区内孤儿、困境儿 童和农村 留守儿童 的保 障和关爱保 护政策;协助调节辖 区内孤儿、困境儿 童和农村 留守儿童 家庭 纠纷;加强与公安 机关的联 系,维护辖 区内孤儿、困 境儿童 和农村留守 儿童权益,防 止虐待 和欺侮儿童行为发生;了解本辖区 内孤儿、困境儿童 和农村留 守儿童等 基本 情况,并登 记建册、汇总上报;协 助本辖 区内孤 儿、困境儿 童和农 村留守 儿童监 护人提 出孤儿 基本生 活费 申请和 签订监 护协议,指导和 监督监护 人合理使 用资金;负责本辖区 孤儿、困 境儿童和 农村留守 儿童、家 庭寄养 儿童养育状 况的督察 工作,定 期与孤儿、困境儿童和 农村留守 儿童的就 读学校沟 通联系,了 解 其生活状况、学 习情况与 实际困 难,并做好督导记录;对监护人进 行分类指 导,在育 儿、康复、学习、就业 等方面提出 针对性建 议,必要 时参加家 庭会议,共同 研究商讨 养育方法;每半年对辖 区内孤儿、困境儿 童和农村 留守儿童 以及 本辖区家庭 寄养儿童 的养育、治疗、教 育、康复等各方 面进行至 少一次综 合性评估,形成督 导报 告。4.3.4 各级儿童福 利机构 各级儿童福 利机构主 要职责包 括: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促进 全市儿童 福利 事业 持续发 展;接收辖区内 由民政部 门审批入 院的孤、弃婴(幼)儿 童;按需提供养 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 导、职业培训和 社区支持 等一体化 服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收养法 的规定,配合开 展国 内外收养登 记工作;根据家庭 寄养管理 办法的 规定,开 展家庭寄 养工 作。4.3.5 各级流浪未 成年人救 助保护机 构 各级流浪未 成年人救 助保护机 构主要职 责包括:按要求完成 流浪未成 年人接收 工作;进行必要的 教育矫治;DB3306/T 0172018 4 提供符合食 品卫生要 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 本条件的 住处;站内突发急 病的,应 及时送医 院救治;帮助联系其 亲属或监 护人;通 知监护人 领回或护 送其返乡。5 福利服务 5.1 儿童福利机 构 5.1.1 养育 5.1.1.1 生活区域设 置合理,按照儿童 年龄、性 别、病残 等特 点和需求分 区居住,保持日常 生活环境的整洁和安 全。5.1.1.2 科学安排儿 童一日生 活作息,动 静交替,培养 良好的 生活卫生习 惯,促进儿童 身心健 康发展。5.1.1.3 提供日常生 活照料服 务,保证 儿童衣物 整洁、身 无异 味,衣物和 被褥应根 据天气季 节变化及时增减或更 换。5.1.1.4 有特殊需要 的儿童应 加强巡视、关注和 照料,采 取特 殊护理、训 练或相应 的预防措 施。5.1.1.5 膳食应营养 科学、均衡,配 餐合理,根 据儿童年 龄段 和残病特殊 需求提供 足够能量 及营养素,防止发生营 养不良性 疾病。5.1.1.6 做好值班记 录和其他 需要交接 的事项记 录。5.1.2 医疗 5.1.2.1 根据儿童的 不同需要 实行分类 保健、护 理,做好 预防 投药、预防 接种、医 疗救治、隔离防护等工作,通 过有效措 施防止传 染病发生 和流行。5.1.2.2 定期检测儿 童生长发 育情况,建立儿童 的医疗健 康档 案并妥善保 存。5.1.2.3 建立每日医 疗巡诊制 度,及时 发现患病 儿童,采 取相 应的救治措 施;发现 残疾儿童,积极进行早期干预。5.1.2.4 提出膳食营 养指导,满足儿童 生长发育 需要,改 善病 患儿童体质。5.1.3 康复 5.1.3.1 遵循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 的原则,减少因残 疾导 致的功能影 响。5.1.3.2 定期进行评 估,根据 评估结果 制定康复 计划,建 立康 复档 案。5.1.3.3 开展对残障 儿童的综 合康复训 练,根据 个案需求 配置 辅助器具。5.1.3.4 树立综合康 复理念,开展心理 疏导,通 过多种渠 道和 方法实现全 面、均衡、健康的 发展目标。5.1.3.5 倡导康复融 于生活的 模式,将 生活内容 与康复训 练有 机结合,提 高残障儿 童生活自 理能力和生活质量。5.1.3.6 开展贫困残 疾儿童康 复指导,宜建立寄 养康复服 务站 点,确保康 复训练、特殊教育 覆盖到寄养儿童。5.1.4 教育 5.1.4.1 保护儿童受 教育权益,开展早 期教育、学龄前教 育、义务教育、职业技能 教育以及 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等教育活 动。DB3306/T 0172018 5 5.1.4.2 积极创设与 教育相适 应的良好 环境,注 重儿童综 合素 质培养,促 进儿童身 心健康全 面发展。5.1.4.3 重视特殊儿 童教育,合理科学 设置课程,宜运用 教学 方法和手段,提高特 殊儿童的 社会适应能力。5.1.4.4 充分利用社 会教育资 源,探索 融合教育,应让残 障儿 童接受正规 的义务教 育和特殊 教育,保障儿童接送 安全,做 好家校联 系等工作。5.1.5 安置 5.1.5.1 安置政策 5.1.5.1.1 加大依法收 养宣传力 度,规范 收养流程 和制度,建立 家庭评估机 制,依法 开展国内 收养。5.1.5.1.2 坚持“儿童 利益优先”原则,拓展涉外 送养渠道,依 法开展涉外 收养。5.1.5.1.3 寻求、链接、利用社 会资源,为大龄孤 儿提供专 业技 能培训,指 导进行职 业规划,搭建就业平台。5.1.5.2 安置评估 对各级儿童 福利的安 置评估开 展督导管 理,主要 包括:组织专业人 员,对正 式收留入 院的儿童,在入院 后 2 个月内进行 安置评估;依据综合评 估的结果 科学选择 家庭寄养、国内外 送养、院内集中 养育、机 构托养等 安置方式;根据儿童成 长变化,需调整安 置方式的,重新进 行评 估和选择;每半年进行 一次回访,保留回 访记录;5.1.5.3 安置方式 5.1.5.3.1 寄养 根据家庭 寄养管理 办法要 求,对寄 养工作开 展督 导服务,主 要包括:开展综合性 评估,符 合家庭寄 养条件的,选择符 合条 件的爱心家 庭安排寄 养;严格审核和 筛选寄养 家庭,每 半年组织 对寄养家 庭进 行培训、巡 查、评估、指导和 监督等,确保寄养质量,防止发 生 侵害寄 养儿童权 益的行为;为寄养儿童 建立成长 档案,及 时掌握寄 养儿童成 长状 况;每半年对寄 养儿童进 行评估,对适合转 入长期送 养的 儿童,安排 送养;不 适合送养 的儿童,安排专业矫治 和康复。5.1.5.3.2 送养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收养法 要求开 展送养工 作,主要包括:在市级及以 上报纸上 刊登弃婴(儿童)寻亲公告;对适合家庭 收养的儿 童,儿童 福利机构 应当在其 入院 后适时安排 送养,并 依法办理 相关送养 手续;委托儿童福 利机构代 为抚养的 儿童,监 护人有送 养意 愿的,协助 提供相关 资料;收养登记后,及时关 注被收养 人的落户 等合法权 益。5.2 流浪未成年 人救 助保 护机构 5.2.1 基本服务 DB3306/T 0172018 6 5.2.1.1 提供未成年 人生长发 育需要的 安全、卫 生、营养 的饮 食,根据不 同年龄段 的未成年 人、患病未成年人和 少数民族 未成年人 的特殊饮 食需要安 排膳 食,实行分 餐制。5.2.1.2 根据性别、年龄、身 心状况安 排受助未 成年人分 别居 住,单人单 床,女性 受助未成 年人应由女性工作人 员服务和 管理。5.2.1.3 与定点医院 协商救治 工作程序,配备相 应的医疗 设备 及药品,定 期组织受 助未成年 人体检,定期巡诊,及时掌握 未成年人 健康状况,建立受 助未 成年人健康 档案。5.2.1.4 组织受助未 成年人参 加文体娱 乐活动、公益活动 和社 会实践活动 等,帮助 受助未成 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 观、人生 观。5.2.1.5 帮助查找受 助未成年 人的监护 人或者联 系有关 部门,协商接送 未成年人 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 庭情况的,24 小时内发 布寻亲公 告,直到 找到监护人 或未成年 人死亡后 方能撤销;确实无法查 明监护人 的,3 个 月后报请 有关部门 办理 安置事宜。5.2.1.6 为社会提供 走失未成 年人查询 及有关服 务。5.2.1.7 年满16 周岁,具备就 业能力的 受助未成 年人,帮助 提供就业信 息。5.2.1.8 根据受助未 成年人情 况,对离 开机构的 未成年人 跟踪 回访。5.2.2 特殊服务 5.2.2.1 对于生活不 能自理的 受助未成 年人,提 供相应的 饮食、住宿、洗 浴、穿衣、入厕等 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 条件。5.2.2.2 对于突发急 重病症、出现精神 和行为异 常的受助 未成 年人,及时 联系专业 医疗机构 处置,根据医疗机构 建议采取 相应措施,送入专 业医疗机 构救 治的,应认 真记录有 关情况,办好交接 手续,并 做好医疗档案 保管。5.2.2.3 对于传染病 人、疑似 传染病人,应当及 时向附近 的疾 病预防控制 机构或者 医疗机构 报告,根据建议采取 相应措施,认真记 录有关情 况。5.2.2.4 对于被隔离 的受助未 成年人,保障基本 生活正常,通 过劝慰、开 导,保持 其情绪稳 定,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其自我 伤害。5.2.2.5 对于受助的 残疾未成 年人,提 供康复服 务和生活 技能 训练。5.2.3 教育培训 5.2.3.1 根据受助未 成年人的 知识结构 特点、年 龄、身 体 和智 力发展水平,联系教 育部门、购买第三方服务,提 供与其相 适应的教 育。5.2.3.2 滞留在流浪 未成年人 救助保护 机构内,无法查明 家庭 情况且身体、智力发 育正常的 受助未成年人,可根 据其自身 情况和主 观意愿,分别提供 教育、培训服务。5.2.3.3 年满14 周岁 且不适宜 接受正规 教育的未 成年人,可根 据其身体状 况和自主 意愿,配 合人社部门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年满 16 周岁,具 备就业 能力 的受助未成 年人,帮 助提供就 业信息。5.2.4 心理辅导和 行为矫治 5.2.4.1 定期对受助 未成年人 进行心理 健康状况 评估,建 立心 理健康档案。5.2.4.2 存在心理和 行为偏差 的受助未 成年人,进行有针 对性 的心 理辅导 和行为矫 治。5.2.4.3 存在严重心 理障碍的 受助未成 年人,联 系专业机 构进 行治疗,做 好辅助工 作,需要 住院治疗的,详细记 录有关情 况,办理 交接手续。5.2.5 宣传贯彻 DB3306/T 0172018 7 宣传、引 导社会 公众、社会组 织、志愿者帮 助和保护 流 浪未成年人,维 护流浪未 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 成年人流 浪工作。6 督导服务 6.1 市、县(市、区)级 儿童福利 督导服务 6.1.1 宣传指导 6.1.1.1 根据上级儿 童福利保 障政策,制定辖区 内保障政 策的 落实方案、计划,并 根据计划 开展政策的宣传工作。6.1.1.2 指导下级儿 童服务督 导机构开 展保障政 策的宣传 工作。6.1.1.3 为辖区内儿 童及其父 母(监护 人)提供 政策咨询。6.1.2 档案管理 6.1.2.1 了解本辖区 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 守儿童等 基本 情况,建立 儿童纸质 或电子档 案。6.1.2.2 汇总并核实 下级儿童 服务督导 机构上报 的儿童信 息。6.1.2.3 根据儿童信 息,及时 更新信息 系统。6.1.3 监督管理 6.1.3.1 指导和考核 辖区内下 级儿童服 务督导机 构开展儿 童福 利工作,监 督其开展 跟踪回访 工作。6.1.3.2 审批辖区内 下级儿童 服务督导 机构提交 的各类政 策申 请材料,抽 查核实相 关情况。6.1.3.3 每年开展督 导员业务 培训,加 强儿童工 作队伍建 设。6.2 乡镇(街道)级儿童 福利督导 服务 6.2.1 宣传贯彻 6.2.1.1 宣传儿童保 护和儿童 福利相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提高 群众知晓率。6.2.1.2 为儿童及其 父母(监 护人)提 供政策咨 询。6.2.2 走访了解 6.2.2.1 每半年至少 走访了解 辖区内服 务对象一 次,覆盖面达 到 100%,了解辖 区内服务 对象最新 情况,在辖区内积 极贯彻落 实相关福 利政策。有政策申 请相 关工作的,按 6.2.3 流程进行。6.2.2.2 指导辖区内 儿童福利 督导员在 村、社区(居委会)开 展儿童福利 工作,监 督其开展 跟踪回访工作。6.2.3 政策申请 6.2.3.1 根据现行福 利保障政 策要求核 实督导员 上报的儿 童信 息,经查后 上报上级 部门。6.2.3.2 协同督导员 贯彻落实 辖区内儿 童福利保 障政策,并定 时回访儿童 受助情况。6.2.3.3 办理好辖区 内新增服 务对象福 利政策申 请审 核工 作。6.2.4 调节服务 DB3306/T 0172018 8 6.2.4.1 对儿童或其 家庭即将 发生或已 经发生的,对儿童 成长 不利的变故 或矛盾纠 纷,主动 做好调节工作。6.2.4.2 为儿童家庭 链接社会 资源,提 供关爱救 助、结对 帮扶 信息,减轻 家庭抚养 压力、缓 解家庭纠纷矛盾,指 导和督促 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 履行好监 护和 抚养义务。6.2.5 健全档案 做好儿童福 利信息库 数据录入 和动态更 新,为社 区内 孤儿、困境 儿童、留 守儿童等 对象建立 档案,完善档案信 息,健全 档案管理,专人专 管,确保 档案 管理信息安 全。6.2.6 信息报送 鼓励和引导 社会力量 参与儿童 关爱服务 和儿童保 护,对维护儿童 合法权益、促进儿 童健康发 展的好人好事开展 宣 传,总 结推广工 作中的优 秀做法。6.3 村(社区)级儿童福 利督导服 务 6.3.1 信息维护 6.3.1.1 每半年对 辖 区内 服务 对象至少 进行一次 走访探视,收 集并及时更 新儿童信 息。6.3.1.2 掌握服务对 象养育动 态,做好 记录,及 时上报或 更新 维护信息系 统内服务 对象信息。6.3.1.3 宣传儿童福 利政策法 规,传达 贯彻落实 孤儿有关 保障 政策。6.3.2 入户评估 6.3.2.1 甄别需要帮 助的辖区 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 留 守儿 童,入户走 访,实地 评估儿童 养育状况,对其家庭或 监护人履 行抚养义 务和监护 职责的意 愿和 能力情况进 行评估,形成评估 表(附录A)并上 报工作站。6.3.2.2 加强对其父 母或监护 人的辅导,改善儿 童成长环 境。6.3.3 发现干预 6.3.3.1 开展辖区内 服务对象 的摸排工 作,掌握 信息动态。6.3.3.2 服务对象父 母双方因 死亡、失 踪、服刑、戒毒、重病 残等原因,无法或无 能力实施 有效监护时:入户核查,监测评估 服务对象 养育状况 和身心状 况,报乡镇(街 道)、公 安机关和 有关部门;协助申请困 难救助、落实政策 保障;服务对象事 实无人抚 养的,协 助落实委 托监护人;利用社会资 源,帮助 缓解家庭 困境;定期家访,长期关注 并加强监 护指导。6.3.3.3 服务对象被 父母长期 置于无人 监管和照 看状态,甚至 单独居住生 活时:及时上门劝 诫、制止,督促父 母履职;入户监测,评估服务 对象养育 状况和身 心 状况,报乡 镇(街道)、公安机 关和有关 部门;利用社区资 源,协助 调节家庭 矛盾或缓 解家庭困 境;父母屡教不 改,或者拒不 履行监 护职责 6 个月以上 导 致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面 临危险,其 近亲属、村、社 区(居委 会)、民 政部门可 依法向法 院申 请监护人资 格,另行 指定监护 人。6.3.3.4 发现服务对 象被父母 或委托监 护人虐待、遗弃或 暴力 伤害时:及时上门劝 诫、制止,督促父 母或委托 监护人履 职;DB3306/T 0172018 9 委托监护人 虐待或暴 力伤害服 务对象,及时通知 服务 对象父母回 家履职,或更换委 托监护人;入户核查,监测评估 服务对象 养育状况 和身心状 况,报乡镇(街 道)、公 安机关和 有关部门,加强批评教 育,必要 时依法治 安处罚;服务对象身 心健康严 重受损的,其近 亲属、村、社区(居委会)、民政部 门可依法 向法院申 请监护人资格,另行指 定监护人。6.3.3.5 发现服务对 象在义务 教育阶段 辍学失学 时:及时上门了 解原因,提醒督促 父母履行 教育养育 责任;及时上报乡 镇(街道)、教育 部门,共 同做好思 想教 育工作;对生活有困 难的,做 好生活救 助和结对 帮扶工作,促 进服务对象 复学;对父母屡次 教育不改 的,依法 追究责任。6.3.3.6 发现服务对 象被教唆、诱骗实 施违法犯 罪行为时:告知服务对 象父母或 其委托监 护人;上报乡镇(街道)、教育部门 和公安机 关;联合父母(委托监护 人)、学 校和公安 机关,共 同做 好教育和挽 救工作;协助公安机 关终止未 成年犯罪 行为。7 考核评价 7.1 考评原则 评估考核遵 循以下原 则:坚持以事实 和客观证 据为判定 依据的原 则;坚持标准与 实际对照 的原则;坚持独立、公正、效 率的原则。7.2 考评方 法 评估考核一 般采用整 体评价的 方法:由相关部门 组织开展 下级自评、考评工作,每 年至少 一次进行整 体评价,也可 委托第 三方评价机构;考评通过评 价人员观 察、提问、听对方 陈述、检 查、比对等获取 客观证据 的方式进 行;根据考评结 果,对不 符合要求 的项目制 定纠正和 预防 措施,并跟 踪实施和 改进。7.3 考评程 序 评估考核按 以下程序 进行:制定考评计 划;成立评价小 组;评价实施;出具考评结 果。7.4 考评要 求 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2-3 人评价小 组,依据上 报的 资料,结合日常 工作情况,组织本单 位进行自评,相关部 门进行考 评,填写 相应的考 评表(附 录B),由评价 小组得出 最终得分。7.2 考评制度 DB3306/T 0172018 10 对于有以下 情况的督 导员,取 消儿童福 利督导员 资格。考评期内,举报属实2 次及以 上;对不履行职 责、徇私 舞弊、优 亲厚友、无故不参 加 2 次及以上培 训的督导 员;对随意透露 孤儿和其 他 类困境 儿童隐私 或其它恶 劣行 为的督导员。DB3306/T 0172018 11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 录)入户评估表 A.1 入户评估表 见表A.1。表A.1 入户评估表 儿 童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身份 证号 户籍 所在 地 现居 住地 址 就学 情况 未 入园 幼儿 园 小 学初 中 高 中 中 职 辍 学 不在 学 身体 情况 健 康 患 病 残 疾 患病 种类 残疾 类型 视 力残 疾 听 力残 疾 言 语残 疾 肢 体残 疾 精 神残 疾 智 力残 疾 多 重残 疾人 残疾 等级 是否 有残 疾证 家 庭 情 况 父亲 姓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母亲 姓名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 电话 委托 监护 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与儿 童关系 联系 电话 父母 现状 监护 状况 身体 状况 家庭 年收 入 家庭 情况 困 难家 庭 其 他家 庭 抚育 情况 随 父母 生活 随(外)祖父 母生 活 随 其他 亲属 生活 随 委托 监护 人生 活 突发 困难 原由 其他 特殊 情况 评估 结论 孤 儿 困 境儿 童 农村 留 守 儿童 流浪 儿童 其 他困 境儿 童,具体 为:重 残外 的其 他残 疾儿 童 贫 困 低保 家庭 儿童 突发 困难 儿童 在绍 事实 无人 抚养 的外 来儿 童 动态 变化 情况 身份 变化 时间 原身 份 身份 变化 原由 村、社区(居 委会)意见 督导 员 所属 区域:督导 员签 名:年 月 日 DB3306/T 0172018 12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 录)儿童福利督 导与管 理 考评表 B.1 村、社区(居委会)儿童福利 督导员考 评表见表B.1。表B.1 村、社区(居委会)儿童福利 督导员考 评表 村、社区(居 委会)儿 童福 利督 导员 考评 表 督导 员姓 名 督导 范围 联系 电话 考评 人 考评 单位 项目 类别 考核 细则 督导 员 自评 分 工作 站 考评 分 岗位 建设(10 分)1、高 中以 上学 历,熟 悉辖 区内 服务 对象 基本 情况,能 胜任岗位 要求,得5 分;不 符合 要求,不 得分。2、督 导员 持证 上岗,得5 分;不 符合 要求,不 得分。工作 绩效(60 分)3、按 要求 定期 探视 服务 对象,收集 并及 时更 新服 务对 象 信息,掌 握服 务对 象养 育动 态并 及时 上报,得10 分,每 起工作失 误扣2 分,至 扣完。4、根 据服 务对 象动 态信 息,分 类发 现干 预,帮助 困境 儿童家庭 解决 困难 和纠 纷,维护 困境 儿童 权益,每 起 加 2 分,限加10 分。5、开 展困 境儿 童养 育状 况评 估 工作,入 户评 估率 达到 困境儿童 总数的100%以上,形 成书 面评 估意 见,得15 分。每低10%,扣5 分,至扣 完。6、配 合工 作站 做好 服务 对象 福利 政策 申请 工作,每 起加 2分,限加10 分。7、完 成困 境儿 童补 助证 申请、验 审、补换 证、发放 工作,得5 分。未按 要求 及时 办理 相应 手 续,不 得分。8、积 极参 加儿 童福 利督 导员 培 训,提高 业务 能力 和服 务水平,得5 分。无 故不 参加 1 次 培训 的督 导员 扣5 分,2 次及以上 直接 取消 督导 员资 格。9、督 导员 工作 绩效、知晓 率、满意 度反 映良 好的,得5 分,不佳 者酌 情扣 分,至扣 完。DB3306/T 0172018 13 宣传 活动(30 分)10、积极 开展 儿童 福利 政策 集中 宣传 工作,得 3 分。不开展,不得 分。11、为服 务对 象及 其父 母(监 护人)提供 政策 咨询,每起3分,限加15 分。12、做 好信 息报 道工 作,在市 民政 局网 站刊 登的,每 则加1分,在市 级及 以上 媒体 刊登 的,每则加2 分,限升12 分。合 计 得 分(自评 分40%+考评 分60%)督导 员 自评 意见 督导 员签 名:年 月 日 工作 站 考评 意见 考评 组长 签名:年 月 日(盖 章)注1:此表 由村、社 区(居委 会)督导 员自 评和 乡镇(街 道)级工 作 站考 评组 填写 审核。注1:考核 数据 截止 时间 统一 为每 年的11 月30 日。DB3306/T 0172018 14 B.2 乡镇(街道)儿童福 利工作站 考评表见 表B.2。表B.2 乡镇(街道)儿童福 利工作站 考评表 乡镇(街 道)儿童 福利 工作 站考 评表 工作 站 工作 人员 联系 电话 考评 人 考评 单位 项目 类别 考核 细则 工作 站 自评 分 县(市、区)级 考评 分 岗位 建设(10 分)1、接受 县(区、市)级儿 童福 利 指导 中心 业务 指导,建立辖 区内 儿童 福利 督导 员岗 位,得 5 分;不符 合要 求,不得 分。2、岗 位设 置儿 童福 利督 导室(兼办 公、督导),得5 分。标识 未上 墙,扣2 分,督导 员职 责未 上墙,扣2 分。工作 绩效(60 分)3、指 导辖 区内 督导 员完 成服 务对 象建 档工 作,得5 分。未实 行一 人一 档,扣2 分;儿童 信息 不完 整,扣2 分。4、完 成服 务对 象信 息系 统数 据录 入,得5 分。未按 要求及时 录入,不 得分。5、指 导辖 区内 督导 员加 强孤 儿、困境 儿童 和农 村留 守儿童发现、报告 和应急救助,维护服务 对象权益,每起加2 分,限 加10 分。6、指 导与 孤儿、困 境儿 童监 护人 签订 协议,维 护儿 童权益,得5 分。未按 要求 办理 相关 手续,得0 分。7、对 服务 对象 养育 情况 进行 定期 巡查 和监 督评 估,形成督导 记录。字 迹清 晰,条例 清楚,得 5 分。反 之,酌情扣分,至 扣完。8、组 织开 展儿 童福 利督 导员 业务 培训,做 到每 位督 导员持证 上岗,得10 分,不 符合 项,酌情 扣分,至 扣完。9、对 监护 人进 行分 类指 导,必要 时组 织家 庭会 议,商讨研究 养育 方法,每次2 分,限加10 分。10、协助督导 员开展困境 儿童家庭走 访与劝导 工作,合理使 用补 助资 金,得 5 分,不符 合项,酌 情扣 分,至扣完。DB3306/T 0172018 15 11、组织辖区 内工作站开 展自评考评 工作,并 保存考评记录,得5 分,未 按要 求开 展的,不 得分。宣传 活动(30 分)12、积极 开展 儿童 福利 政策 集中 宣传 工作,得 3 分。不开展,不 得分。13、广泛 开展 志愿 者活 动,每起 3 分;重 大节 日社 区有活动,每起3 分;同一 活动,不 重复 加分;限加15 分。14、做好信息 报道工作,在市民政局 网站刊登 的,每则加 1 分,在 市级 及以 上媒 体刊 登的,每 则加 2 分,限升12 分。合 计 得 分(自评 分40%+考评 分60%)工作 站 自评 意见 负责 人签 名:年 月 日(盖 章)县(市、区)级 考评 意见 考评 组长 签名:年 月 日(盖 章)注1:此表 由乡 镇(街道)级 儿 童 福利 工作 站自 评和 县(市、区)级 儿童 福利 指导 中心 考评 组填 写审 核。注2:考核 数据 截止 时间 统一 为每 年的11 月30 日。DB3306/T 0172018 16 B.3 县(市、区)级儿童 福利指导 中心考评 表见表B.3。表B.3 县(市、区)级儿童 福利指导 中心考评 表 县(市、区)级儿 童福 利指 导中 心考 评表 项目 类别 考核 细则 县(市、区)级 自评 分 市级 考评 分 岗位 建设(10 分)1、接 受市 级儿 童福 利指 导中 心业 务指 导,开 展辖区内 儿童 福利 工作,得5 分。有 过失,得0 分。2、代 理辖 区内 与儿 童权 益相 关事 务工 作开 展,得5 分。有 过失,得0 分。工作 绩效(60 分)3、完 成困 境儿 童建 档工 作,得 10 分。未实 行一人一 档,扣2 分;儿童 信息 不完 整,扣2 分。4、为 孤儿、困境 儿童 监护 人提 供养 育知 识辅 导和康复 技能 培训,每 户加2 分,限加10 分。5、为符 合条 件的 服务 对象 提供 康复 训练 和特 殊教育,得 5 分。未 按要 求及 时办 理相 关手 续,不得分。6、监 督和 指导 机构 内的 收养、送养 和家 庭寄 养工作,得5 分。有过 失,酌情 扣分,至 扣完。7、按要 求对 服务 对象 养育 情况 进行 定期 巡查 和监督评估,形成督导记录。字 迹清晰,条例清楚,得10 分。反之,酌 情扣 分,至扣 完。8、指 导与 孤儿、困 境儿 童监 护 人签 订协 议,维护儿童 权益,得5 分。未 按要 求办 理 相关 手续,得0分。9、组织 开展 儿童 福利 督导 员业 务培 训,每次2 分,限加10 分。10、组织 辖区内督导员开展 自评考评工作,并 保存考 评记 录,得5 分,未按 要求 开展 的,不得 分。11、传达 贯彻落实儿童福利 保障政策,提供政 策咨询,得3 分。不 开展,不 得分。12、广泛 开展 志愿 者活 动,每起 3 分;重大 节日 DB3306/T 0172018 17 宣传 活动(30 分)社区 有活 动,每起3 分;同 一活 动,不重 复加 分;限加15 分。13、做好 信息 报 道 工作,在 市民 政局 网站 刊登 的,每则加1 分,在 市级 及以 上媒 体刊 登的,每 则加2分,限升12 分。合 计 得 分(自评 分40%+考评 分60%)县(市、区)级 自评 意见 负责 人签 名:年 月 日(盖 章)市级 考评 意见 考评 组长 签名:年 月 日(盖 章)注1:此表 由县(市、区)级 儿童 福利 指导 中心 自评 和市 级儿 童福 利 指导 中心 考评 组填 写审 核。注2:考核 数据 截止 时间 统一 为每 年的11 月30 日。DB3306/T 0172018 18 参 考 文 献 1 中国儿 童发展纲 要(2011 2020)2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 保护法 3 中华人 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 法 4中华人 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 法 5中华人 民共和国 收养法 6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 治法 7家庭寄 养管理办 法(中 华人民共 和国民 政部 令 第54号)8浙江省 民政事业 发展“十 三五”规 划 9绍兴市 全国适度 普惠型儿 童福利制 度建设 试点 工作方案 10绍兴 市儿童福 利事业“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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