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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 Z 6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1928 2019 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2019-11-01 发布 2021-01-01 实施 山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14/1928 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水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3 5 水 污染 物采 样与 监测 要 求.4 6 实 施与 监督.4 DB14/1928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为强 制 性 标准。为加强 山西 省水 污染 防治 工作,保护 和改 善水 生态 环境,保障 人体 健康,促 进环境、经 济、社会 可持续发 展,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环 境保 护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水 污染 防治法 和 山西 省环 境 保护条例,制定 本标 准。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山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 提出、归 口并 监督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 西省 环境科 学学 会。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志 平、贾 晓红、李 建宏、宋 剑、李 艳芳、郝 严彬、白 衡、田 志丹。本标准 由山 西省 人民 政府2019年10 月12 日 批准。DB14/1928 2019 1 污 水综合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 了 污水 综 合排放 标 准 的术 语 和定 义,水污 染 物 排放 控 制要 求,水污 染 物 采样 与 监测 要求及实 施与 监督。本标准 适用于山西省辖 区内 除农 村生活排水 小于500m3/d 以外的一 切排水单位水污染 物排入受纳 水体的排 放管 理,以及 建设 项 目的环 境影 响评 价、排污 许可证 发放、水 环境 保护 污染防 治设 施设 计、竣工验收及 其投 产后 的排 放管 理等。本 标 准 适用 于 法律 允 许的水 污 染 物的 排 放行 为,新设 立 污 染源 的 选址 和 特殊保 护 区 域内 现 有源 的管理,按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水 污染 防治 法、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 影响 评价法 等 法律、法 规 和 规章的相 关规 定执 行。本 标 准 颁布 后,新 制 修订或修改的国 家 水污 染 物排放 标 准 部分 或 全部 严 于本标 准 污 染物 控 制限 值的,从 严执 行相 应水 污染 物排放 限值。地 方型、行 业型、流域 型排 放标 准 相 关要求 严于 本标 准的,执 行地方 型、行 业型、流 域型 排放标 准要 求。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8978-1996 污水 综合 排放标 准 GB 11893 水质 总 磷的 测 定 钼 酸铵 分光 光度 法 GB 15562.1 环 境图 形标 志排放 口(源)GB 18918-2002 城 镇污 水 处理厂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HJ/T 51 水质 全盐 量的 测定 重量 法 HJ/T 70 高氯 废水 化学 需氧量 的测 定 氯气 校正 法 HJ/T 91 地表 水和 污水 监 测技术 规范 HJ/T 132 高氯 废水 化 学 需氧量 的测 定 碘化 钾碱 性 高锰酸 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 氮的 测 定 气 相分 子吸 收光 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 氮的 测 定 气 相分 子吸 收光 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 学需 氧 量的测 定 快速 消解 分光 光 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 的测 定 纳氏 试剂 分光 光度 法 HJ 536 水质 氨氮 的测 定 水杨 酸分 光光 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 的测 定 蒸馏 中 和滴 定法 HJ 665 水质 氨氮 的测 定 连续 流动 水 杨酸 分光 光 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 的测 定 流动 注射 水 杨酸 分光 光 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 盐和 总 磷的测 定 连续 流动 钼 酸 铵分光 光度 法 HJ 671 水质 总磷 的测 定 流动 注射 钼 酸铵 分光 光 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 需氧 量 的测定 重 铬酸 盐法 DB14/1928 2019 2 DB14/67 山西 省地 表水 环境功 能区 划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28 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污水 在生产 与生 活活 动中 排放 的水的 总称。3.2 排 污口 排污单 位污 水排 出法 定界 外的排 水口。3.3 受 纳水 体 排水单 位直 接排 入厂 区(场 区、场 地)外环 境中 的河、沟、渠、库、湖(包 括季 节 性的河、沟、渠)等。3.4 水 环境 功能 区 DB14/67 山西 省地 表水 环 境功能 区划 划 定的、类和 过渡 区 对应 的河 流及 汇水区域。3.5 生 活污 水 城市、城镇、农 村、企业 生活排 水,包括 居民、机 关、学 校生 活,医疗 机构,商业 服务 等排 水。3.6 矿井水 各类矿 产资 源开 采过 程中 抽排出 的地 下涌 水或 露天 采掘产 生的 疏干 水。3.7 工业园 区 国家或 山西 省、地市、县(市、区)政府 批准 的 具 有 明确地 理边 界的 各类 开发 区、保 税区、出 口加工区、生态 工业 园区 或示 范园区、产 业园 区、工业 集聚区 等。3.8 DB14/1928 2019 3 其他排 水 除矿井 水、生活 污水 之外 的排水。4 水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 4.1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4.1.1 本标准 自2021 年 1 月1 日 起执行。矿 井水 排入 类水 环境 功能 区,其水 污染物 排放 执行 表1 中的 限值;生 活污 水排 入 类水 环境 功能 区,其水污 染物 排放 执行 表2 中的限 值;其他 排水 排入、类水 环境 功能 区,其水污 染物 排放 执行 表3 中一级 排放 限值,排入、类 水环 境功 能 区,其 水污染物 排放 执行 表3 中二 级排放 限值。4.1.2 排入DB14/67 划定 的 过 渡 区水环 境功 能区 的污水,执行过 渡区 下游 水环 境功 能区对应 的 排放 限值。表1 矿井水 水 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20 2 氨氮(NH3-N)1.0 3 总磷(TP)0.2 表2 生活污 水水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40 2 氨氮(NH3-N)2.0 3 总磷(TP)0.4 表3 其他排 水水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单位:mg/L 序号 控制指标 排放限值 一级 二级 1 化学需氧量(COD)30 40 2 氨氮(NH3-N)1.5 2.0 3 总磷(TP)0.3 0.4 4 全盐量 1000 1600 4.2 其他规 定 4.2.1 各行业 的单 位产 品基 准排 水量 及 水污 染物 基准 水量 排放浓 度计 算方 法按 国家 和地方 相应 排放 标准的规 定执 行。DB14/1928 2019 4 4.2.2 水污染 物排 放除 执行 本标 准所规 定的 排放 限值 外,还应满 足国 家或 地方 生态 环境行 政主 管部 门核准或 规定 的有 关污 染物 排放总 量控 制要 求。回灌 于地下 水的 污水 执行 相应 的排放 标准。4.2.3 工业园 区集 中处 理设 施排 水,本 标准 未作 规定 的指 标执行 GB 18918-2002 中 一级A 的排 放标 准限值;对 除工 业园 区集 中 处理设 施排 水外 的其 他情 形,本标 准未 作规 定的 指 标执行 国家、行业 和地 方 相应排放 标准 中最 严格 的排 放控制 要求。4.2.4 同一排 放口 排放 两种 或两 种以上 不同 类别 的污 水,且每种 污水 的排 放标 准又 不同时,其 混合 污水的排 放标 准按 照 GB 8978-1996 中 附录A 计 算。5 水污染 物采 样与 监测 要求 5.1 采样 对排污 单位 废水 的采 样监 测应在 排污 口采 样。排污 口 应按 照 GB 15562.1 设 置规 范的排 污标 识牌(包括排污 许可 证的 二维 码)。5.2 监测 5.2.1 新(改、扩)建 单位 和现 有 单位安 装水 污染 物排 放自 动监控 设备 的要 求,按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污染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的规定 执行;城 镇生 活污 水处理 设施 排污 口必 须安 装水温、pH、COD、NH3-N、TP、流 量指 标的 自动 监控 装置。5.2.2 对污染 物排 放情 况进 行监 测的频 次、采样 时间、质 量控制 等要 求,按照 国家 和地方 有关 污染 源监测技 术规 范的 规定 和生 态环境 行政 主管 部门 的要 求执行。5.2.3 水污染 物浓 度的 测定 执行 表 4 规 定的 方法。本 标准 发布实 施后,新 发布 的国 家环境 监测 分析 方法标准 中,方法 适用 范围 相同且 与本 标准 已采 用的 监测方 法在 测定 结果 上无 显著差 异的,也 适用 于 本 标准中相 应污 染物 的测 定。表4 水污染 物测 定方 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 定 方 法 执行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氯气校正法 HJ/T 70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32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重铬酸盐法 HJ 828 2 氨氮(NH3-N)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 连续流动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流动注射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3 总磷(TP)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0 流动注射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4 全盐量 重量法 HJ/T 51 DB14/1928 2019 5 6 实施与 监督 6.1 对排污 单位 进行 监督 检查 时,可 以现 场即 时采 样或 监测的 结果,作 为判 定排 污行为 是否 符合 标准及实施 相关 生态 环境 保护 管理措 施的 依据。具 体达 标 判定方 法按 国家 生态 环境 行政主 管部 门的 有关 要求执行。6.2 本标准 由各 级 生 态环 境 行 政主管 部门 负责 监督 实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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