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2/T 3025-2020.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2/T 3025-2020.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2/T 3025-2020.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2/T 3025-2020.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2/T 3025-2020.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2/T 3025-2020.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CS 47.080 U 0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3025 2020 五米以下 小型船舶 检验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rvey of boats below five metres in length 2020-04-08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3025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适用 环境.2 5 检 验技 术要 求.2 6 检 验规 则.5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船体强 度试 验方 法.8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船舶干 舷 试 验方 法.9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船体密 性试 验方 法.10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船舶稳性 试 验方 法.11 附录E(资 料性 附录)试 验记录 表(供单 艘船 试验 使 用).12 DB12/T 3025 2020 II 前 言 为推进 京津 冀协 同发 展战 略实施,北京 市市 场监 督 管理局、天津 市市 场监 督 管理委 员会、河北 省市场监督 管理 局共 同组 织制 定本地 方标 准,在京 津冀 区域内 适用,现 予发 布。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交通 运输 委员会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天 津市 港航 管理 局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船舶检 验局、北 京市 船舶 检验所、天 津市 船舶 检验 处、中 国船 级社 天 津 分社、河 北省 高速 公路 青银 管理处、石 家庄 苍耳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本标准 主 要起 草人:揣 明 卫、熊 柏松、李基 光、张 立群、李灵波、李 树嵬、张晨曦、倪志 翔、赵利平、赵建 平、贾 浩 然、李永征。DB12/T 3025 2020 1 5 米 以下小 型船舶 检验技 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对 船长(不 易测量 的按 总长 计,下同)5m以 下(不 含5m,下同)船舶进 行检 验的 适用环境、检验 技术 要求、检 验规则 和试 验方 法。本标准 适用 于船 长5m 以下 小型船 舶,在海 上航 行的 船舶仅 适用 于机 动船。本标准 不适 用以 下船 舶:a)军用、体育 运动、玩 具船 和自用 的非 营业 性船 舶;b)水上飞 机、运载 油类 和危 险品的 船舶;c)乘员超 过6 人的 船舶(含 操 作人员 和儿 童);d)船宽小 于1.45m(不 含1.45m)的 船舶;e)防汛和 应急 抢险 类船 舶;f)在急流 水域 内使 用的 漂流 船筏;g)竹排。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4303 船 用救 生衣 GB/T 18168-2017 水上 游 乐设施 通用 技术 条件 内河小 型船 舶检 验技 术规 则(2016)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海 政法201622号)沿海小 型船 舶检 验技 术规 则(2016)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海 事局(海 政法201623号)游艇法 定检 验暂 行规 定(2013)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海 事局(海政 法2013167 号)ISO 12215-5-2008 小艇-船体结 构与 构件 尺寸 第5 部分:单体 船的 设计 压力、设计 应力 和构件 尺寸的测 定 ISO 12217-3-2015 稳性 和浮性 的评 定与 分类 第 3 部分:艇体 长度 小 于 6 米 的艇 3 术语 和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 用 于本 文件。3.1 漂流船 筏 drifting boat 由人工 或自 然水 流方 式推 进,用 于水 上漂 流活 动的 船、筏。3.2 航行区 域 sail area 允许船 舶航 行或 使用 的安 全水域。3.3 DB12/T 3025 2020 2 非机动 船 non-powered ship 靠人力、风 力或 自然 水流 推 进的 船舶。3.4 船舶所 有人 ship owner 船舶的 产权 所有 人。3.5 船舶经 营人 ship operator 对船舶 安全 使用 负有 责任 的船舶 实际 经营 人。3.6 出厂检 验 factory examination 船舶在 出厂 前由 制造 厂进 行的检 验。3.7 初次检 验 initial survey 船舶在 出厂 后投 入营 运前 按要求 的项 目和 规则 对船 舶进行 的检 验。3.8 营运检 验 in-service inspection 船舶经 初次 检验 后,在船 舶使用 寿命 内按 要求 的间 隔期和 内容 进行 的检 验。4 适用环 境 4.1 按本标 准检 验的 船舶,限 于以 下 环境 使用:a)在划定 的安 全水 域内 航行,航行 区域 内设 有与 营运 活动相 适应 的应 急救 助设 施和条 件;b)限 浦氏 风力4 级及 以下、能见 度良 好时 使用,航 行距岸 不超 过1km;连续 航 行时间 不超 过4 小时。高速船 航速 不超 过28km/h,其它 船舶 航速 不超 过18km/h;c)船 舶营 运期 间,所有 乘 员应身 穿救 生衣 并坐 在座 位上。4.2 第5 章和第 6 章 中涉 及的 具体技 术要 求除 指明 适用 海船外,均 指内 河船;海 上 航行船 舶 应 符合 沿海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或 游艇 法定 检验暂 行规 定(2013)的相应 要求。5 检验技 术要 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船舶应 具 备 以下 技术 资料:a)全船说 明书;b)总布置 图(含船 舶设 备布 置、机 电设 备布 置和 人员 布置);c)船舶稳 性试 验报 告(同批 次同一 船型 可允 许只 试验 首制船);d)载客船 舶的 乘客 定额 计算 书;e)干舷核 定书 或浮 力安 全性 试验报 告(同批 次同 一船 型可允 许只 试验 首制 船)。5.1.2 同一制 造厂 生产 的同 型船 在尺度、材 料、结构、重 量和布 置等 方面 应保 持一 致,有 影响 性能 的改变时,应 重新 进行 试验。5.1.3 船舶的 设计、制 造和 安装 应选用 合格 的材 料和 机电 设备,并应 有产 品合 格证。DB12/T 3025 2020 3 5.2 材料 5.2.1 船体材 料和 主要 部件 应采 用防锈 材料 或采 取有 效的 防锈措 施。5.2.2 船体的 壳板 和主 要结 构件 等材料 的选 用应 符合 相关 文件 的 要求;材 料的 强度 和耐老 化性 能应 符合预定 的使 用要 求;乘员 座位的 座板 应采 用木 板、塑料或 玻璃 钢等 非金 属材 料。5.3 外观 5.3.1 船舶外 观应 完整;表 面无 破损和 皱折;不 应有 开胶、离层、开 焊、裂缝、龟 裂、明 显变 形等 缺陷;金 属部 件不 应有 锈蚀 现象;电镀 件表 面应 平滑、光亮,不 应有 起泡 和露 底等缺 陷;各部 件 应 完 整 无缺,固 定、粘贴 部位 应牢 固可靠;必 要的 防淋 雨装 置保持 完好。5.3.2 各部位 及各 部件 的尺 寸应 符合原 设计 要求;设 计时 未配备 的设 备或 顶棚(如 遮阳棚),使用 中不应加 装。5.3.3 在船上 明显 位置 应设 有固 定铭牌,铭 牌的 内容 应包 括产品 名称、型 号、最大 乘员人 数、适用 水域、制 造日 期、执行 标准 号、出 厂编 号、制造 厂名 及船舶 主尺 度、动力 装置 等参数。5.4 船体结构 5.4.1 船体结 构(包括 上部 顶棚 等附属 结构)的 设计 应使 船舶能 承受 使用 期间 可能 遭遇的 最大 外力。5.4.2 船体结 构应 仅设 一层 甲板,如有 顶棚,顶 棚应 不承 受任何 载荷。5.4.3 船体结 构和 构件 的制 造和 安装应 牢固 可靠。5.4.4 船舶应 有足 够强 度,其构 件及结 构强 度通 过以 下试 验方法 之一 进行 验证:a)实船投 落试 验,试验 后船 舶不应 有永 久变 形和 损坏。试验 方法 和要 求见 附 录A 中的A.1;b)进行 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试 验船 舶在 长度 方向 和宽度 方向 的变 形 量 不应 超过相 应的 允许 变形量。试 验方 法和 要求 见附 录 A 中的 A.2。5.4.5 同一批 次同 一船 型的 首制 船在玻 璃钢 船壳 制作 时,应按相 同条 件同 时或 单独 制作试 验样 板,大小为500mm 500mm,其 物 理及机 械性 能应 满 足 5.2.2 中对 材料 的要 求。5.4.6 船上乘 员处 所至 上下 船的 出入口 应通 畅,不应 经过 机器处 所。5.5 干舷、水密 完整 性和 人员 保护 5.5.1 船舶可 以不 勘划 干舷 标志。在按附 录 B 方法 进行 试验 和测量 时,每艘 船舶 的干 舷 均应符 合 5.5.2的要求。5.5.2 内河船 舶在 满载 状态 下,沿船长 任何 位置 的干 舷甲 板边缘 或敞 开船 舷侧 板顶 端至满 载水 线的 垂直距离 不应 小 于220mm。碰碰船 船沿 至水 面的 距离 不应小 于 300mm。5.5.3 船壳板、露 天甲 板应 有良 好的密 性,不应 有渗 漏。船体密 性应 按附 录 C 的要 求进行 试验。5.5.4 船壳板、露 天甲 板如 果有 开口,要保 证开 口处 的水 密性,不允 许有 水从 开口 流到有 密性 要求 的船体内 部。对穿 过船 体的 附件,在安 装时 要做 到水 密,保 证水 不能 流入 船体。DB12/T 3025 2020 4 5.5.5 船舶的 露天 或开 敞处 所应 有防水 和排 水条 件;甲板 上设计 要求 防止 水进 入的 处所或 舱室,其 门窗、舱 盖、开口 等应 有风 雨密措 施,并在 航行 中保 持关闭。5.5.6 高速船 应设 有浮 力体,浮 力体提 供的 浮力 应大 于空 船重量 的 110%,浮 力体 由 水密舱 和/或不 吸水的封 闭型 发 泡 塑料 填充 的空舱 组成。浮 力体 应永 久性固 定设 置。5.5.7 船舶载 客处 开敞 部分 应设 置固定 栏杆 或舷 墙上 扶手,座位 板至 栏杆 或舷 墙上 扶手的 高度 应大 于0.3m。5.5.8 用于人 员行 走的 甲板、通 道地板 应为 防滑 型。5.6 稳性 5.6.1 船舶在 静浮 状态 时,横倾 不大 于 3、纵 倾不 大于5。5.6.2 船舶的 完整 稳性 试验 核算 应符 合 5.6.3 和 5.6.4 的 要求。5.6.3 船舶进 行稳 性试 验核 算时,乘员 的重 量、重心 应符 合以下 规定:a)在允许 载客 区域 内每 平方 米不超 过4 人,全船 总人 数 不超过6人,每 人重 量按75kg 计;b)人站立 时,重心 位于 所站 立甲板 平面 以上1.0m 处;坐下时,重 心位 于座 位以 上0.3m 处。5.6.4 船舶应 按以 下两 种方 式之 一进行 稳性 试验,并 符合 相应的 要求:a)按照GB/T 18168 2017 中5.5.4 要 求进 行稳 性试 验,并经核 算 船 舶初 稳性 高度 达到相 应要 求。试验方法 见附 录D 中D.2 的a);b)按满载情况 下所有人员集中一舷的状 态进行试验,验证在乘员 集中一舷时船舶的横倾角 和水线位置,满 足船 舶横 倾角 不 超过12 的 要求;对甲 板 船,最终 水线 位置 的任 意 一点应 位于 干舷 甲板最低点 以下 至少100mm;对 敞开船,最 终水 线的 任意 一点应 位于 舷侧 板顶 端低 点以下 至少163mm。试验方 法见 附录D 中D.2 的b)。5.7 乘员处所 5.7.1 载客船 舶所 核定 的乘 员定 额应确 保船 舶满 足本 标准 中核定 的干 舷、稳性 和救 生 设备配 备等 要求;载客船 舶应 在船 上明 显位 置标明 乘员 总人 数(含驾 驶和操 纵人 员)。5.7.2 船舶应 按允 许载 客的 可用 面积和 设置 的固 定座 位核 定载客 人数,每 一乘 客设 置一个 固定 坐椅;若为座 箱,每一 乘客 座位 宽度不 小 于0.4m;核定 的 乘员总 人数 不超 过6 人(含驾驶 和操 纵人 员)。5.7.3 以下处 所不 应核 定载 客:a)干舷甲 板首 部;b)距机器 处所0.5m 之内 范围;c)燃油或 蓄电 池处 所;d)扶梯、通道 和出 口;e)顶棚甲 板;f)影响驾 驶人 员视 线的 处所。5.8 机电设 备 5.8.1 机动船 的制 造和 营运 应符 合以 下 安全 要求:DB12/T 3025 2020 5 a)船舶机 械、燃油 储存 装置、管路 和附 件等 的设 计和 构造应 符合 其拟 定用 途,其安装 和防 护应 使船舶在 正常 使用 时不 至对 人员造 成危 害;b)所选发 动机、电 机应 能易 于启动 和可 靠运 转,并应 牢固地 安装 在具 有足 够刚 性的位 置;c)轴系通 过船 壳板 或水 密舱 壁板时,应 保证 水密;d)使用燃 油的 机动 船,燃油 箱处所 应开 敞通 风,且保 证整个 油路 无渗 漏;e)船上不 得安 装压 力容 器设 备(包 括燃 气储 存设 备);f)碰碰船 最大 行进 速度 应小 于8km/h;g)船舶应 确保 控制 动力 装置 的方向 机、软轴 线、拉杆 及控制 航向 的舵 桨设 备可 靠联接;h)船舶应有适 当的回转和后退能力,确 保在正常情况下能可靠地 控制船舶,控制用操纵装 置应运行平稳 和方 便;i)在船舶 的正 常操 作和 驾驶 位置,不应 有遮 挡驾 驶人 员视线 的情 况。j)船舶动 力装 置应 符合 营运 水域的 防污 染控 制要 求。5.8.2 船舶电 源及 电路 应符 合以 下安全 要求:a)船舶蓄 电 池 的容 量应 能在 额定载 荷下 连续 工作 不少 于4 小 时而 不用 补充 充电;b)蓄电池 的安 装位 置应 能保 持透气,且 易于 保养 管理;c)电推进 船舶 的主 电路 应设 有短路 保护 装置,船 上工 作电压 不应 超过50V。5.8.3 各类无 动力 船舶 的手 动、脚踏操 纵和 驱动 装置 应符 合使用 需要,运 转轻 便灵 活、不 能有 卡滞 现象。5.8.4 新建和 初次 检验 的机 动船 应进行 动力 装置 可靠 性试 验及速 度测 定,试验 结果 应符合 设计 要求。5.9 救生、消防 和系 泊设 备 5.9.1 应为船 上每 个乘 员配 备一 件救生 衣(每 个儿 童配 备 一件儿 童救 生衣),救生 衣 应符 合 GB/T 4303的要求。5.9.2 燃油动 力、电动 船舶 应配 备 1kg 干粉 灭火 器一 个。5.9.3 船舶应 设有 适当 的系 泊装 置和系 泊用 绳索,并 有适 当的靠 泊防 碰撞 措施。6 检验规 则 6.1 检验内 容和 要求 6.1.1 出厂检 验 6.1.1.1 船 舶出厂 前应 经 制造厂 出厂检 验合 格,具 有 制造厂 质量检 验部 门检验 合格的 证明资 料和 铭牌 标志。出 厂检 验项 目和 要求 应至少 包括 表1 规定 的内 容。表1 检 验项 目和 检验 要 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范围 1 外观 外观质量 5.3.1 每艘船 部件、设备 5.3.2 每艘船 DB12/T 3025 2020 6 标牌与标识 5.3.3 每艘船 2 船体结构 结构安装 5.4.2,5.4.3,5.4.6 每艘船 结构强度 5.4.1,5.4.3,5.4.4,5.4.5,附录A 同型船抽样 3 干舷和人员保护 检查和试验 5.5.1,5.5.2,5.5.7,5.5.8,附 录 B 每艘船进行浮态检查,并对同型船抽样测量 4 船体 密性 开口检查 5.5.4,5.5.5,每艘船 密性试验 5.5.3,5.5.4,5.5.5,附录 C 每艘船 浮力体 5.5.6 每条高速船 5 船舶 稳性 稳性试验 5.6,附 录 D 同型船抽样 6 乘员处所 外观检查 5.7 每艘船 7 机电装置 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5.8 每艘船 8 救生消防和系泊设备 外观检查 5.9 每艘船 注:本表中提及的附录A 至附 录 D 对应的试验记录表格参见 附录 E。6.1.1.2 经 检验 合格 出厂 的船舶,制 造厂 应保 存检 验记录 和结 果。6.1.1.3 同 一批 次是 指同 批材料、相 同工 艺和 相同 条件下 生产 的同 型船 舶。6.1.1.4 以 下情 况,制造 厂需要 对某 一船 型重 新进 行试验:a)进 行船 舶改 型;b)船 舶设 计发 生重 大变 化;c)管 理机 构提 出试 验要 求。6.1.2 初次检 验 6.1.2.1 应 对申 请人 提交 的船舶 技术 资料 和出 厂合 格证明 进行 核查,并 对实 船 与出厂 技术 资料 的相 符 性进行检 验。6.1.2.2 应 确定 船舶 是否 完好,技术 状况 是否 符合 本标准 的要 求。6.1.2.3 根 据船 舶建 造的 不同情 况分 别按 以下 要求 处理 并 注明:a)经核对 船舶及 出厂 技术资 料能证 明符合GB/T 18168 或中国 海事局 船舶 检验法 规要求,并符 合本标准适 用要 求的,经 外观 检查完 好、实船 效用 试验 正常的,则 发放 合格 标签;b)如果船 舶制 造及 出厂 合格 证明、技 术资 料所 依据的 标准,不 能证 明其 符合GB/T 18168 或 中国 海事局法 规要 求的,应按6.1.1 中表1的 要求 进行 检验 和 试验;同 型船 批量 申请 检 验的,在 同型 船中DB12/T 3025 2020 7 抽取样 品10%进行试 验;符 合本标 准适用 要求 的,对 该船型 的每艘 船进 行外观 检查和 效用试 验,合格后 发放 合格 标签;c)能确定 船舶制 造厂 并提供 建造过 程资料 和合 格证明,但主 要出厂 技术 资料不 完整或 没有出 厂 技术资料 的,应 按本 标准5.1.2 要求 由制 造厂 补充 技术 资料,按 表1 要求 进行 检验 和试验;同型 船 批量申请 检验的,在 同型船 中抽取 样品30%进行 检验 和 试验;符合本 标准 适用要 求的,对该船 型 的每艘船 进行 外观 检查 和效 用试验,合 格后 发放 合格 标签;d)对不 能确 定船 舶制 造厂,或无出 厂合 格证 明及 不能 提供建 造过 程资 料的,不 予检验。6.1.2.4 检 验合 格的,应 统一确 定船 号和 登记 编号。6.1.2.5 为 船舶 发放 的检 验合格 标签 上要 注明 船号、登记 编号 和有 效期。6.1.2.6 经 检验 后发 放合 格标签 的船 舶,船舶 所有 人或经 营人 有责 任维 持船 舶的技 术状 况,不 得 进 行 船舶改装 或随 意更 换不 符合 设 计要 求的 重要 设备 或部 件。6.1.3 营运检 验 6.1.3.1 对 已按6.1.2要求经 初次 检验 合格 的船 舶,应对船 舶技 术状 况和 相关 技术资 料进 行定 期检 验。6.1.3.2 检 验应 分别 对船 体水下 和水 上部 分进 行检 查,检 查船 舶各 部分 技术 状 况保持 的完 好性 以及 效 用试验是 否正 常。主要 包括 以下项 目:a)船体结 构、外板 和上 部构 件的外 表,有无 裂纹、分 层;外 板、甲板、舱 壁等 有无腐 蚀、损坏;b)船 体内 部提 供浮 力的 结 构密闭 性、完整 性;风雨 密关闭 装置 的完 整性;c)栏 杆、扶手、通 道的 完 好性;d)乘 员处 所、座椅、顶 棚 的完好 性;e)船 上有 关标 识、安全 提 示等完 整和 准确 性;f)系 泊、推进、转 向装 置、开关、装 置的 效用 和功 能是否 正常;g)船舶动 力装置、油 箱及管 路(包 括阀件、仪 表)、电源及 控制装 置(包括线 路)等 设备的 完 好性;h)船 上消 防、救生、防 污 染、系 泊、靠泊 等设 备的 完好性。DB12/T 3025 2020 8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船体强 度试 验方 法 A.1 实船 投落 试验 实船投 落试 验要 求如 下:a)船舶按 满载 排水 状态 在船 内均布 试验 载荷,活 动部 件应牢 固固 定,活动 油箱、蓄电 池、舷外 挂机等设 备应 拆除;b)将船水 平提 升至 预定 高度,预定 高度 可选 择以 下1)或2)中 的一 种:1)ISO 12215-5-2008 中附 录B中表B.1 对应 的高 度;2)按不 同类 型船 舶分 别选 择以下 之一 确定:机动高 速船 为2.5m;机动低 速船 为1.6m;非机动 船为1.1m。c)让船水 平状 态下 自由 落入 水中;d)将试验 船从 水中 移至 岸上 放于地 面,检查 船体 的底 部、侧 面结 构、甲板 和内 部连接,不 应有 损坏情况;对 有上 下双 层船 壳的,如有 必要,可 拆开 进行检 查。A.2 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 船体静 载荷 强度 试验 要求 如下:a)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按 下 列要求 进行(不 包括 碰碰 船):1)将空船 放入 水中,测 量船 长和船 宽;2)在船内 均布 试验 载荷,载 荷按式(A.1)计算:W=0.25G1+1.25(G2+G3).(A.1)式中:W-试 验载 荷,单位 为千 克(kg);G1-空 船重 量,单位 为千 克(kg);G2-属 具重 量(机动 船包 括机器 设备 重量),单位 为千克(kg);G3-全 部额 定乘 员重 量,单位为 千克(kg);3)加载5min 后,测量 船长 和 船宽,其变 形量 和其 他应 符合A.2 中b)的 规定;4)将 全部 载荷 卸去 后,船 体不应 有永 久变 形,但允 许有不 大于1mm 的测 量误 差。b)在超 载25%的情 况下,船 舶在长 度方 向和 宽度 方向 的变形 量应 符合 以下 要求:1)对金 属和 木质 船体 不应 超过0.25%;2)对玻璃 钢船:单 层船 壳的,不应 超过0.35%;上下 双 层船壳 的,不应 超过0.25%;3)卸去 载荷 后,不应 有永 久变形。DB12/T 3025 2020 9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船舶干 舷试 验方 法 B.1 船 舶的 干舷 试验 应按 下列要 求进 行:a)试验应 在静 水或 受流 水影 响较小 的水 域中 进行,试 验时尽 量避 免波 浪和 水流 的影响;b)按实际 工况加 入额 定载荷,内河 船干舷 不应 小于220mm,碰 碰船的 船侧 顶端至 水面的 距离不 应小于300mm;海 船的 干 舷 需 符合 沿 海 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规 则 的最 低要 求。B.2 按5.5的 要求,在满 载 状态下,测量 沿船 长任何 位置的 干舷甲 板边 缘或敞 开船舷 侧顶端 至满 载水 线的垂直 距离,并 进行 记录。DB12/T 3025 2020 10 B B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船体密 性试 验方 法 C.1 单 层船 体密 性试 验 应按以 下要 求进 行:a)水密性试验 应在强度试验后进行,且 试验前应仔细检查船体外 表面,船内应保持清洁,不应涂 漆;b)船上载 足相 当于 全部 核定 乘员及 属具 重量 的压 载物,静 浮于 水面2小 时,钢 质(或 其它 金属 材 质)船、玻 璃钢 船不 应有 渗漏 现象,木质 船浸 入船 内的 水不应 达到 内龙 骨的 下边 缘。C.2 双层 船体 密性 试验 对组合 安装 的玻 璃钢 双层 壳体,可通 过对 静浮 试验 前 后船体 称重 的方 式检 查是 否有渗 漏。要求 如 下:a)水密 性试 验应 在强 度试 验 后进行,且 试验 前应 仔细 检查船 体外 表面,船 内应 保持清 洁;b)船 上载 足相 当于 全部 核定乘 员及 属具 重量 的压 载物,进 行称 重并 记录 重 量;将船 放入 水中,让船静浮 于水 面2 小时;c)静 浮之 后,将船 舶吊 起,擦 净船 体外 表面 的水 分后称 重,同时 观察 是否 有水从 内部 渗出;d)静 浮试 验后 的船 体重 量比试 验前 重量 增加 不应 大于200g。DB12/T 3025 2020 11 C C 附 录 D(规范 性附 录)船舶稳 性试 验方 法 D.1 试 验条 件 试验应 在静 水或 受流 水影 响较小 的水 域中 进行,尽 量避免 波浪 和水 流的 影响。D.2 试 验方 法 应按a)或b)两种 方法 之一 进行试 验:a)按照GB/T 18168 2017 中5.5.4 的 稳性 试验 方法 进 行试验 和核 算;b)按 以下 方法 进行 稳 性试验:1)按 每人 重75kg 准 备好 试验重 物,站立 时,重心 位于所 站立 甲板 平面 以上1.0m 处;坐 下时,重心位 于座 位以 上0.3m处;2)将 船上 除乘 员以 外的 各项设 备和 物品 正常 安放 就位,船舶 在正 静浮 状态 下,按 船舶 乘员 将每组相 当于 一 个 乘员 重量 的重物 依次、逐 个固 定于 每侧乘 员相 应的 座椅 上,重物摆 放过 程中应注 意观 察船 舶状 态。船舶的 浮态 应尽 可能 接近 制造厂 预定 的纵 倾;3)船 舶浮 态稳 定后,将 船一侧 乘员 座椅 上的 重物 逐个移 至另 一舷 侧地 板上 靠舷侧 的位 置。重物不应 放在 人员 不可 能站 或坐的 位置。在 有疑 问的 情况下,重 物应 放在 产生 最不利 结果 的位置;4)每 组重 物放 好后,待 船舶稳 定后 再放 置下 一组 重物;过程 中,应注 意观 察并记 录各 稳定 阶段的船 舶横 倾角,以 及水 线距甲 板船 干舷 甲板(或 敞开船 舷侧 板顶 端最 低点)的距 离;5)完 成对 一侧 的集 中一 舷试验 后,对另 一舷 按以上1)至4)的过 程进 行试 验;6)在 试验 重量 达到 全船 设计乘 员定 额,或出 现以 下情况 时停 止试 验:试 验船 出现 横倾 角突 然大幅 增加;试 验船 出现 甲板 上水,或舱 内进 水,或倾 覆时;7)船 舶的 试验 结果 应符 合以下 要求:船 舶横 倾角 不超 过12;对 甲板 船,最终 水线 的任意 一点 应距 干舷 甲板 最低点 不小 于100mm;对 敞开 船,最终 水线 的任意 一点 应距 舷侧 板顶 端最低 点不 小于163mm。DB12/T 3025 2020 12 D D 附 录 E(资料 性附 录)试验记 录表(供 单艘 船试 验 使用)E.1 试 验船 舶参 数 试验船 舶的 主要 设计 参数 记录于 表E.1。表E.1 船 舶参 数 试 验时 间:试验 地点:船舶类 型 机动/非机 动 船体材 料 船长 m 乘员人 数 适用水 域 船宽 m 满载吃 水 mm 制造日 期 型深 m 出厂编 号 制 造 厂 船舶动 力类 型 发动机 功率 kW E.2 船 体强 度试 验 按附录A进 行的 船体 强度 试 验数据 记录 于表E.2。表E.2 船 体强 度试 验 试 验时 间:试 验地 点:试验方 法 1.实船 投落 2.静载 荷试 验法 试验情 况 试 验 投 落 高度 m 试验载 荷 kg 加载时 间 分钟 船长变 化 船宽变 化 出 水 后 检 查情况 加载前 加载后 加载前 加载后 mm mm mm mm E.3 干 舷试 验 按附录B进 行的 干舷 试验 数 据记录 于表E.3。表E.3 干 舷试 验 试 验时 间:试 验地 点:试验载 荷种 类 试验载 荷大 小 最小干 舷(左/右)测量位 置 共 kg mm E.4 船 体密 性试 验 按附录C进 行的 船体 密性 试 验数据 记录 于表E.4。表E.4 船 体密 性试 验 试验 时间:试验 地点:试验载 荷种 类 试验载 荷大 小 船体渗 漏情 况 共 kg E.5 船 舶稳 性试 验 按 附录D的D.2 的b)进 行的船 舶稳 性试 验数 据记 录于表E.5。DB12/T 3025 2020 13 表E.5 船 舶稳 性试 验 每组重 物重 量:kg 试 验日 期:试 验地点:重物摆 放组 数 横倾角 水线位 置 左1:右1:左1:右1:左1:mm 右1:mm 左 2:右 2:左 2:右 2:左2:mm 右 2:mm 左 3:右 3:左 3:右 3:左3:mm 右 3:mm 左 4:右 4:左 4:右 4:左4:mm 右 4:mm 左 5:右 5:左 5:右 5:左5:mm 右 5:mm 左 6:右 6:左 6:右 6:左6:mm 右 6:mm 试验过 程情 况(记录 终止 试验时,重 物摆 放数 量、船舶状 态)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