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DB13/T 3025-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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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7.080 U 0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3025 2020 五米以下 小型船舶 检验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rvey of boats below 5m in length 2020-04-08 发布 2020-07-01 实施 河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13/T 3025 2020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适 用环 境.2 5 检 验技 术要 求.2 6 检 验规 则.5 附录 A(规 范性 附录)船体强 度试 验方 法.8 附录 B(规 范性 附录)船舶干 舷试 验方 法.9 附录 C(规 范性 附录)船体密 性试 验方 法.10 附录 D(规 范性 附录)船舶稳 性试 验方 法.11 附录 E(资 料性 附录)试验记 录表(供 单艘 船试 验使用).12 DB13/T 3025 2020 II 前 言 为推进 京津 冀协 同发 展战 略实施,北 京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局、天 津市 市场 监督 管理委 员会、河 北 省市场监 督管 理局 共同 组织 制定本 地方 标准,在 京津 冀区域 内适 用。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河 北省 交通 运输 厅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由河 北省 交通 运输 厅组织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船舶检 验局、北 京市 船舶 检验所、天 津市 船舶 检验 处、中 国船 级社 天 津分社、河北 省高 速公 路青 银管理 处、石家 庄苍 耳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本标准 主 要 起草 人:揣明 卫、熊 柏松、李 基光、张 立群、李灵 波、李树 嵬、张晨曦、倪 志翔、赵利平、赵建 平、贾浩 然、李永征。DB13/T 3025 2020 1 五 米以下 小型船舶 检验技 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船 长(不易 测量的 按总 长计,下 同)5m 以下(不 含5m,下 同)船 舶检验 的术 语和 定义、适 用环 境、检验 技术 要求、检验 规则 和试 验方 法。本标准 适用 于船 长5m 以下 小型船 舶,在海 上航 行的 船舶 仅 适用 于机 动船。本标准 不适 用以 下船 舶:a)军用、体育 运动、玩 具船 和自用 的非 营业 性船 舶;b)水上飞 机、运载 油类 和危 险品的 船舶;c)乘员超 过6 人的 船舶(含 操作人 员和 儿童);d)船宽小 于1.45m(不 含 1.45m)的 船舶;e)防汛和 应急 抢险 类船 舶;f)在急流 水域 内使 用的 漂流 船筏;g)竹排。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4303 船 用救 生衣 GB/T 18168 2017 水上 游 乐设施 通用 技术 条件 内河 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海事 局(海政 法201622 号)沿海 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海事 局(海政 法201623 号)游艇 法定 检验 暂行 规定(2013)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事 局(海政 法2013167 号)ISO 12215-5-2008 小艇-船体结 构与 构件 尺寸 第5 部分:单体 船的 设计 压力、设计 应力 和构件尺寸 的测 定 ISO 12217-3-2015 稳性 和 浮性的 评定 与分 类 第3部 分:艇 体长 度小 于6 米的 艇 3 术语 和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漂流船 筏 drifting boat 由人工 或自 然水 流方 式推 进,用 于水 上漂 流活 动的 船、筏。3.2 航行区 域 sail area DB13/T 3025 2020 2 允许船 舶航 行或 使用 的安 全水域。3.3 非机动 船 non-powered ship 靠人力、风 力或 自然 水流 推进的 船舶。3.4 船舶所 有人 ship owner 船舶的 产权 所有 人。3.5 船舶经 营人 ship operator 对船舶 安全 使用 负有 责任 的船舶 实际 经营 人。3.6 出厂检 验 factory examination 船舶在 出厂 前由 制造 厂进 行 的检 验。3.7 初次检 验 initial survey 船舶在 出厂 后投 入营 运前 按要求 的项 目和 规则 对船 舶进行 的检 验。3.8 营运检 验 in-service inspection 船舶经 初次 检验 后,在船 舶使用 寿命 内按 要求 的间 隔期和 内容 进行 的检 验。4 适用环 境 4.1 按本标 准检 验的 船舶,适 用于以 下环 境使 用:a)在划定 的安 全水 域内 航行,航行 区域 内设 有与 营运 活动相 适应 的应 急救 助设 施和条 件;b)限浦氏 风力 4 级 及以 下、能见度 良好 时使 用,航行 距岸不 超过 1km;连 续航 行时间 不超 过 4小时。高速 船航 速不 超 过28km/h,其 它船 舶航 速不 超过 18km/h;c)船舶营 运期 间,所有 乘员 应身穿 救生 衣并 坐在 座位 上。4.2 第5 章和第 6 章 中涉 及的 具体技 术要 求除 指明 适用 海船外,均 指内 河船;海上 航行船 舶 应 符合 沿海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 规则(2016)或 游艇 法定 检验暂 行规 定(2013)的相应 要求。5 检验技 术要 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船舶应 具备 以下 技术 资料:DB13/T 3025 2020 3 a)全船说 明书;b)总布置 图(含船 舶设 备布 置、机 电设 备布 置和 人员 布置);c)船舶稳 性试 验报 告(同批 次同一 船型 可允 许只 试验 首制船);d)载客船 舶的 乘客 定额 计算 书;e)干舷核 定书 或浮 力安 全性 试验报 告(同批 次同 一船 型可允 许只 试验 首制 船)。5.1.2 同一制 造厂 生产 的同 型船 在尺度、材 料、结构、重量 和布置 等方 面应 保持 一致,有影 响性 能 的改变时,应 重新 进行 试验。5.1.3 船舶的 设计、制 造和 安装 应选用 合格 的材 料和 机电 设备,并应 有产 品合 格证。5.2 材料 5.2.1 船体材 料和 主要 部件 应采 用防锈 材料 或采 取有 效的 防锈措 施。5.2.2 船体的 壳板 和主 要结 构件 等材料 的选 用应 符合 相关 文件 的 要求;材料 的强 度和 耐老化 性能 应 符合预定 的使 用要 求;乘员 座位的 座板 应采 用木 板、塑料或 玻璃 钢等 非金 属材 料。5.3 外观 5.3.1 船舶外 观应 完整;表面 无 破损和 皱折;不应 有开 胶、离 层、开焊、裂缝、龟 裂、明显 变形 等缺陷;金 属部 件不 应有 锈蚀 现象;电镀 件表 面应 平滑、光亮,不 应有 起泡 和露 底等缺 陷;各部 件应 完 整无缺,固定、粘 贴部 位应 牢固可 靠;必要 的防 淋雨 装置保 持完 好。5.3.2 各部位 及各 部件 的尺 寸应 符合原 设计 要求;设 计时 未配备 的设 备、顶棚(如 遮阳棚),使 用中不应加 装。5.3.3 在船上 明显 位置 应设 有固 定铭牌,铭 牌的 内容 应包 括产品 名称、型 号、最大 乘员人 数、适用 水域、制 造日 期、执行 标准 号、出 厂编 号、制造 厂名 及船舶 主尺 度、动力 装置 参数等 内容。5.4 船体结构 5.4.1 船体结 构(包括 上部 顶棚 等附属 结构)的 设计 应使 船舶能 承受 使用 期间 可能 遭遇的 最 大 外 力。5.4.2 船体结 构应 仅设 一层 甲板,如有 顶棚,顶 棚应 不承 受任何 载荷。5.4.3 船体结 构和 构件 的制 造和 安装应 牢固 可靠。5.4.4 船舶应 有足 够强 度,其构 件及结 构强 度通 过以 下试 验方法 之一 进行 验证:a)实船投 落试 验,试验 后船 舶不应 有永 久变 形和 损坏。试验 方法 和要 求见 附 录A 中的A.1;b)进行船 体静 载荷 强度 试验,试验 船舶 在长 度方 向和 宽度方 向的 变形 量不 应超 过相应 的允 许 变形量。试验 方法 和要 求见 附录 A 中的 A.2。5.4.5 同一批 次同 一船 型的 首制 船在玻 璃钢 船壳 制作 时,应按相 同条 件同 时或 单独 制作试 验样 板,大小为 500mm 500mm,其 物 理及机 械性 能应 满 足 5.2.2 中对 材料 的要 求。5.4.6 船上乘 员处 所至 上下 船的 出入口 应通 畅,不应 经过 机器处 所。5.5 干舷、水密 完整 性和 人员 保护 DB13/T 3025 2020 4 5.5.1 船舶可 以不 勘划 干舷 标志。在按附 录B 方 法进 行试 验 和测量 时,每艘 船舶 的干 舷 均应符 合5.5.2的要求。5.5.2 内河船 舶在 满载 状态 下,沿 船长任 何位 置的 干舷 甲板 边缘或 敞开 船舷 侧板 顶端 至满载 水线 的 垂直距离 不应 小 于220mm。碰碰船 船沿 至水 面的 距离 不应小 于300mm。5.5.3 船壳板、露 天甲 板应 有良 好的密 性,不应 有渗 漏。船体密 性应 按附 录 C 的要 求进行 试验。5.5.4 船壳板、露天 甲板 如果 有 开口,要 保证 开口 处的 水 密性,不 允许 有水 从开 口 流到有 密性 要求 的船体内 部。对穿 过船 体的 附件,在安 装时 要做 到水 密,保 证水 不能 流入 船体。5.5.5 船舶的 露天 或开 敞处 所应 有防水 和排 水条 件;甲板 上设计 要求 防止 水进 入的 处所或 舱室,其 门窗、舱 盖、开口 等应 有风 雨密措 施,并在 航行 中保 持关闭。5.5.6 高速船 应设 有浮 力体,浮 力体提 供的 浮力 应大 于空 船重量 的 110%,浮力 体由 水密舱 和/或不 吸水的封 闭型 发泡 塑料 填充 的空舱 组成。浮 力体 应永 久性固 定设 置。5.5.7 船舶载 客处 开敞 部分 应设 置固定 栏杆 或舷 墙上 扶手,座位板 至栏 杆或 舷墙 上扶 手的高 度应 大 于0.3m。5.5.8 用于人 员行 走的 甲板、通 道地板 应为 防滑 型。5.6 稳性 5.6.1 船舶在 静浮 状态 时,横倾 应不大 于 3、纵倾 应不 大于 5。5.6.2 船舶的 完整 稳 性 试验 核算 应符 合 5.6.3 和 5.6.4 的 要求。5.6.3 船舶进 行稳 性试 验核 算时,乘员 的重 量、重心 应符 合以下 规定:a)在允许 载客 区域 内每 平方 米不超 过 4 人,全船 总人 数不超 过 6 人,每人 重量 按 75kg 计;b)人站立 时,重心 位于 所站 立甲板 平面 以 上 1.0m 处;坐下时,重 心位 于座 位以 上 0.3m 处。5.6.4 船舶应 按以 下两 种方 式之 一进行 稳性 试验,并 符合 相应的 要求:a)按照GB/T 18168-2017 中5.5.4 要求 进行 稳性 试验,并经核 算船 舶初 稳性 高度 达到相 应要 求。试验方 法见 附 录 D 中D.2 的a);b)按满载 情况 下所 有人 员集 中一舷 的状 态进 行试 验,验 证在 乘员 集中 一舷 时船 舶的横 倾角 和 水线位置,满 足船 舶横 倾角 不超 过 12 的 要求;对 甲 板船,最终 水线 位置 的任 意一点 应位 于 干舷甲板 最低 点以 下至 少 100mm;对敞 开船,最终 水线 的任意 一点 应位 于舷 侧板 顶端低 点 以 下至少163mm。试 验方 法见 附录 D 中D.2 的b)。5.7 乘员处 所 5.7.1 载客船 舶所 核定 的乘 员定 额应确 保船 舶满 足本 标准 中核定 的干 舷、稳性 和救 生设备 配备 等要求;载 客船 舶应 在船 上明 显位置 标明 乘员 总人 数(含驾驶 和操 纵人 员)。5.7.2 船舶应 按允 许载 客的 可用 面积和 设置 的固 定座 位核 定载客 人数,每 一乘 客设 置一个 固定 坐 椅;若为座 箱,每一 乘客 座位 宽度不 小 于0.4m;核定 的 乘员总 人数 不超 过6 人(含驾驶 和操 纵人 员)。5.7.3 以下处 所不 应核 定载 客:DB13/T 3025 2020 5 a)干舷甲 板首 部;b)距机器 处 所0.5m 之 内范 围;c)燃油或 蓄电 池处 所;d)扶梯、通道 和出 口;e)顶棚甲 板;f)影响驾 驶人 员视 线的 处所。5.8 机电设 备 5.8.1 机动船 的制 造和 营运 应符 合以下 安全 要求:a)船舶机 械、燃油 储存 装置、管路 和附 件等 的设 计和 构造应 符合 其拟 定用 途,其安装 和防 护 应使船舶 在正 常使 用时 不至 对人员 造成 危害;b)所选发 动机、电 机应 能易 于启动 和可 靠运 转,并应 牢固地 安装 在具 有足 够刚 性的位 置;c)轴系通 过船 壳板 或水 密舱 壁板时,应 保证 水密;d)使用燃 油的 机动 船,燃油 箱处所 应开 敞通 风,且保 证整个 油路 无渗 漏;e)船上不 得安 装压 力容 器设 备(包 括燃 气储 存设 备);f)碰碰船 最大 行进 速度 应小 于 8km/h;g)船舶应 确保 控制 动力 装置 的方向 机、软轴 线、拉杆 及控制 航向 的舵 桨设 备可 靠联接;h)船舶应 有适 当的 回转 和后 退能力,确 保在 正常 情况 下能可 靠地 控制 船舶,控 制用操 纵装 置 应运行平 稳和 方便;i)在船舶 的正 常操 作和 驾驶 位置,不应 有遮 挡驾 驶人 员视线 的情 况;j)船舶动 力装 置应 符合 营运 水域的 防污 染控 制要 求。5.8.2 船舶电 源及 电路 应符 合以 下安全 要求:a)船舶蓄 电池 的容 量应 能在 额定载 荷下 连续 工作 不少 于 4 小 时而 不用 补充 充电;b)蓄电池 的安 装位 置应 能保 持透气,且 易于 保养 管理;c)电推进 船舶 的主 电路 应设 有短路 保护 装置,船 上工 作电压 不应 超 过 50V。5.8.3 各类无 动力 船舶 的手 动、脚踏操 纵和 驱动 装置 应符 合使用 需要,运转 轻便 灵 活、不能 有卡 滞现象。5.8.4 新建和 初次 检验 的机 动船 应进行 动力 装置 可靠 性试 验及速 度测 定,试验 结果 应符合 设 计 要 求。5.9 救生、消防 和系 泊设 备 5.9.1 应为船 上每 个乘 员配 备一 件救生 衣(每个 儿童 配备 一 件儿童 救生 衣),救 生衣 应 符合 GB/T 4303的要求。5.9.2 燃油动 力、电动 船舶 应配 备 1kg 干粉 灭火 器一 个。5.9.3 船舶应 设有 适当 的系 泊装 置和系 泊用 绳索,并 有适 当的靠 泊防 碰撞 措施。6 检验规 则 6.1 检验内 容和 要求 6.1.1 出厂检 验 DB13/T 3025 2020 6 6.1.1.1 船舶出 厂前 应经 制造 厂出 厂检验 合格,具 有制 造厂 质 量检验 部门 检验 合格 的证 明资料 和铭 牌标志。出厂 检验 项目 和要 求应至 少包 括 表1 规 定的 内容。表 1 检 验项 目和 检验 要 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范围 1 外观 外观质量 5.3.1 每艘船 部件、设备 5.3.2 每艘船 标牌与标识 5.3.3 每艘船 2 船体结构 结构安装 5.4.2,5.4.3,5.4.6 每艘船 结构强度 5.4.1,5.4.3,5.4.4,5.4.5,附录A 同型船抽样 3 干舷和人员保护 检查和试验 5.5.1,5.5.2,5.5.7,5.5.8,附 录 B 每艘船进行浮态检查,并对同型船抽样测量 4 船体 密性 开口检查 5.5.4,5.5.5,每艘船 密性试验 5.5.3,5.5.4,5.5.5,附录 C 每艘船 浮力体 5.5.6 每条高速船 5 船舶 稳性 稳性试验 5.6,附 录 D 同型船抽样 6 乘员处所 外观检查 5.7 每艘船 7 机电装置 外观检查和效用试验 5.8 每艘船 8 救生消防和系泊设备 外观检查 5.9 每艘船 注:本表中提及的附录A 至附 录 D 对应的试验记录表格参见 附录 E。6.1.1.2 经检验 合格 出厂 的船 舶,制造厂 应保 存检 验记 录和 结果。6.1.1.3 同一批 次是 指同 批材 料、相同工 艺和 相同 条件 下生 产的同 型船 舶。6.1.1.4 以下情 况,制造 厂需 要对 某一船 型重 新进 行试 验:a)进行船 舶改 型;b)船舶设 计发 生重 大变 化;c)管理机 构提 出试 验要 求。6.1.2 初次检 验 DB13/T 3025 2020 7 6.1.2.1 应对申 请人 提交 的船 舶技 术资料 和出 厂合 格证 明进 行核查,并对 实船 与出 厂技 术资料 的 相 符性进行 检验。6.1.2.2 应确定 船舶 是否 完好,技 术状况 是否 符合 本标 准的 要求。6.1.2.3 根据船 舶建 造的 不同 情况 分别按 以下 要求 处理 并注 明:a)经核对 船舶 及出 厂技 术资 料能证 明符 合GB/T 18168-2017 或 中国 海事 局船 舶 检验法 规要 求,并符合 本标 准适 用要 求的,经外 观检 查完 好、实船 效用试 验正 常的,则 发放 合格标 签;b)如果船 舶制 造及 出厂 合格 证明、技 术资 料所 依据 的标 准,不能 证明 其符 合 GB/T 18168-2017 或中国海 事局 法规 要求 的,应按 6.1.1 中表 1 的 要求 进行检 验和 试验;同型 船 批量申 请检 验的,在同型 船中 抽取 样品 10%进行试 验;符合 本标 准适 用要求 的,对该 船型 的每 艘船进 行外 观 检查和效 用试 验,合格 后发 放合格 标签;c)能确定 船舶 制造 厂并 提供 建造过 程资 料和 合格 证明,但主 要出 厂技 术资 料不 完整或 没有 出 厂技术资 料的,应 按本 标准5.1.1 要求 由制 造厂 补充 技术资 料,按表1 要 求进 行检验 和试 验;同型船 批量 申请 检验 的,在同型 船中 抽取 样 品 30%进行检 验和 试验;符合 本 标准适 用要 求的,对该船 型的 每艘 船进 行外 观检查 和效 用试 验,合格 后发放 合格 标签;d)对不能 确定 船舶 制造 厂,或无出 厂合 格证 明及 不能 提供建 造过 程资 料的,不 予检验。6.1.2.4 检验合 格的,应 统一 确定 船号和 登记 编号。6.1.2.5 为船舶 发放 的检 验合 格标 签上要 注明 船号、登 记编 号和有 效期。6.1.2.6 经检验 后发 放合 格标 签的 船舶,船舶 所 有 人或 经营 人有责 任维 持船 舶的 技术 状况,不得 进 行船舶改 装或 随意 更换 不符 合设计 要求 的重 要设 备或 部件。6.1.3 营运检 验 6.1.3.1 对已 按6.1.2 要 求经 初次 检验合 格的 船舶,应 对船 舶技术 状况 和相 关技 术资 料进行 定期 检验。6.1.3.2 检验应 分别 对船 体水 下和 水上部 分进 行检 查,检 查船 舶各部 分技 术状 况保 持的 完好性 以 及 效用试验 是否 正常。主 要包 括以下 项目:a)船体结 构、外 板和 上部 构 件的外 表,有 无裂 纹、分 层;外板、甲 板、舱壁 等 有无腐 蚀、损 坏;b)船体内 部提 供浮 力的 结构 密闭性、完 整性;风 雨密 关闭装 置的 完整 性;c)栏杆、扶手、通 道的 完好 性;d)乘员处 所、座椅、顶 棚的 完好性;e)船上有 关标 识、安全 提示 等完整 和准 确性;f)系泊、推进、转 向装 置、开关、装置 的效 用和 功能 是否正 常;g)船舶动 力装 置、油箱 及管 路(包 括阀 件、仪表)、电源及 控制 装置(包 括线 路)等 设备 的 完好性;h)船上消 防、救生、防 污染、系泊、靠 泊等 设备 的完 好性。DB13/T 3025 2020 8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船体强 度试 验方 法 A.1 实船投 落试 验 a)船舶按 满载 排水 状态 在船 内均布 试验 载荷,活 动部 件应牢 固固 定,活动 油箱、蓄电 池、舷 外挂机等 设备 应拆 除;b)将船水 平提 升至 预定 高度,预定 高度 可选 择以 下 1)或2)中的 一种:1)ISO 12215-5-2008 中附 录B 中 表B.1 对应 的高 度;2)按不同 类型 船舶 分别 选择 以下之 一确 定:机动高 速船 为2.5m;机动低 速船 为1.6m;非机动 船为1.1m。c)让船水 平状 态下 自由 落入 水中;d)将试验 船从 水中 移至 岸上 放于地 面,检查 船体 的底 部、侧 面结 构、甲板 和内 部连接,不 应 有损坏情 况;对有 上下 双层 船壳的,如 有必 要,可拆 开进行 检查。A.2 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 a)船体 静载 荷强 度试 验按 下 列要求 进行(不 包括 碰碰 船):1)将空船 放入 水中,测 量船 长和船 宽;2)在船内 均布 试验 载荷,载 荷按 式 A.1 计算:W=0.25G1+1.2(G2+G3).(A.1)式中:W-试 验载 荷,单位 为千 克(kg);G1-空 船重 量,单位 为千 克(kg);G2-属 具重 量(机动 船包 括机器 设备 重量),单位 为千克(kg);G3-全 部额 定乘 员重 量,单位为 千克(kg);3)加载5min 后,测量 船长 和 船宽,其变 形量 和其 他应 符合A.2 中 b)的规 定;4)将全部 载荷 卸去 后,船体 不应有 永久 变形,但 允许 有不大 于 1mm 的 测量 误差。b)在超 载25%的 情况 下,船 舶在长 度方 向和 宽度 方向 的变形 量应 符合 以下 要求:1)对金属 和木 质船 体不 应超 过 0.25%;2)对玻璃 钢船:单 层船 壳的,不应 超 过 0.35%;上下 双层船 壳的,不 应超 过 0.25%;3)卸去载 荷后,不 应有 永久 变形。DB13/T 3025 2020 9 B B 附 录 B(规范 性附 录)船舶干 舷试 验方 法 B.1 船舶的 干舷 试验 应按 下列 要求进 行:a)试验应 在静 水或 受流 水影 响较小 的水 域中 进行,试 验时尽 量避 免波 浪和 水流 的影响;b)按实际 工况 加入 额定 载荷,内河 船干 舷不 应小 于 220mm,碰碰 船的 船侧顶 端至 水面的 距 离 不应小 于300mm;海船 的干 舷需符 合 沿海 小型 船舶 检验技 术规 则 的最 低要 求。B.2 按5.5 的要 求,在满 载状 态下,测 量 沿船 长任 何位 置的干 舷甲 板边 缘或 敞开 船舷侧 顶端 至满 载 水线的垂 直距 离,并进 行记 录。DB13/T 3025 2020 10 C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船体密 性试 验方 法 C.1 单层船 体密 性试 验 应按以 下要 求进 行:a)水密性 试验 应在 强度 试验 后进行,且 试验 前应 仔细 检查船 体外 表面,船 内应 保持清 洁,不 应涂漆;b)船上载 足相 当于 全部 核定 乘员及 属具 重量 的压 载物,静浮 于水 面 2 小 时,钢 质(或 其它 金 属材质)船、玻 璃钢 船不 应 有渗漏 现象,木 质船 浸入 船内的 水不 应达 到内 龙骨 的下边 缘。C.2 双层船 体密 性试 验 对组合 安装 的玻 璃钢 双层 壳体,可通 过对 静浮 试验 前后船 体称 重的 方式,检 查是否 有渗 漏:a)水密性 试验 应在 强度 试验 后进行,且 试验 前应 仔细 检查船 体外 表面,船 内应 保持清 洁;b)船上载 足相 当于 全部 核定 乘员及 属具 重量 的压 载物,进行 称重 并记 录重 量;将船放 入水 中,让船静 浮于 水 面 2 小 时;c)静浮之 后,将船 舶吊 起,擦净船 体外 表面 的水 分后 称重,同时 观察 是否 有水 从内部 渗出;d)静浮试 验后 的船 体重 量比 试验前 重量 增加 不应 大 于200g。DB13/T 3025 2020 11 附 录 D(规范 性附 录)船舶稳 性试 验方 法 D.1 试验条 件 试验应 在静 水或 受流 水影 响较小 的水 域中 进行,尽 量避免 波浪 和水 流的 影响。D.2 试验方 法 应按a)或b)两种 方法 之一 进行试 验:a)按照GB/T 18168-2017 中5.5.4 的稳 性试 验方 法进 行试验 和核 算;b)按以下 方法 进行 稳性 试验:1)按每人 重75kg 准 备好 试验 重物,站立 时,重心 位于 所站立 甲板 平面 以上1.0m 处;坐 下时,重 心位 于座 位以 上 0.3m 处;2)将船上 除乘 员以 外的 各项 设备和 物品 正常 安放 就位,船舶 在正 静浮 状态 下,按船舶 乘 员将每组 相当 于一 个乘 员重 量的重 物依 次、逐个 固定 于每侧 乘员 相应 的座 椅上,重物 摆 放过程中 应注 意观 察船 舶状 态。船 舶的 浮态 应尽 可能 接近制 造厂 预定 的纵 倾;3)船舶浮 态稳 定后,将 船一 侧乘员 座椅 上的 重物 逐个 移至另 一舷 侧地 板上 靠舷 侧的位 置。重物不 应放 在人 员不 可能 站 或坐 的位 置。在有 疑问 的情况 下,重物 应放 在产 生最不 利 结果的位 置;4)每组重 物放 好后,待 船舶 稳定后 再放 置下 一组 重物;过程 中,应注 意观 察并 记录各 稳 定阶段的 船舶 横倾 角,以 及 水线距 甲板 船干 舷甲 板(或敞开 船舷 侧板 顶端 最低 点)的距 离;5)完成对 一侧 的集 中一 舷试 验后,对另 一舷 按以 上 1)至4)的过 程进 行试 验;6)在试验 重量 达到 全船 设计 乘员定 额,或出 现以 下情 况时停 止试 验:试 验船 出现 横倾 角突 然大幅 增加;试 验船 出现 甲板 上水,或舱 内进 水,或倾 覆时;7)船舶的 试验 结果 应符 合以 下要求:船 舶横 倾角 不超 过12;对甲 板 船,最终 水线 的任意 一点 应距 干舷 甲板 最低点 不小 于100mm;对 敞开 船,最终 水线 的任意 一点 应距 舷侧 板顶 端最低 点不 小于163mm。DB13/T 3025 2020 12 D C 附 录 E(资料 性附 录)试验记 录表(供 单艘 船试 验使用)E.1 试验船 舶参 数 试验船 舶的 主要 设计 参数 记录于 表E.1。表E.1 船 舶参 数 试 验时 间:试验 地点:船舶类 型 机动/非机 动 船体材 料 船长 m 乘员人 数 适用水 域 船宽 m 满载吃 水 mm 制造日 期 型深 m 出厂编 号 制 造 厂 船舶动 力类 型 发动机 功率 kW E.2 船体强 度试 验 按附录A进 行的 船体 强度 试 验数据 记录 于表E.2。表E.2 船 体强 度试 验 试 验时 间:试 验地 点:试验方 法 1.实船 投落 2.静载 荷试 验法 试验情 况 试 验 投 落 高度 m 试验载 荷 kg 加载时 间 分钟 船长变 化 船宽变 化 出 水 后 检 查情况 加载前 加载后 加载前 加载后 mm mm mm mm E.3 干舷试 验 按附录B进 行的 干舷 试验 数 据记录 于表E.3。表E.3 干 舷试 验 试 验时 间:试 验地 点:试验载 荷种 类 试验载 荷大 小 最小干 舷(左/右)测量位 置 共 kg mm E.4 船体密 性试 验 按附录C进 行的 船体 密性 试 验数据 记录 于表E.4。DB13/T 3025 2020 13 表E.4 船 体密 性试 验 试验 时间:试验 地点:试验载 荷种 类 试验载 荷大 小 船体渗 漏情 况 共 kg E.5 船舶稳 性试 验 按附录D的D.2 的b)进行 的 船舶稳 性试 验数 据记 录于 表E.5。表E.5 船 舶稳 性试 验 每组重 物重 量:kg 试 验日 期:试 验地点:重物摆 放组 数 横倾角 水线位 置 左1:右1:左1:右1:左1:mm 右1:mm 左 2:右 2:左 2:右 2:左2:mm 右 2:mm 左 3:右 3:左 3:右 3:左3:mm 右 3:mm 左 4:右 4:左 4:右 4:左4:mm 右 4:mm 左 5:右 5:左 5:右 5:左5:mm 右 5:mm 左 6:右 6:左 6:右 6:左6:mm 右 6:mm 试验过 程情 况(记录 终止 试验时,重 物摆 放数 量、船舶状 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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