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 民宿服务规范DB44/T 224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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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3 0A 1 6DB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T 2 2 4 8 2 0 2 0乡 村 振 兴 民 宿 服 务 规 范R u r a l r e v i t a l i z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h o m e s t a y i n n2 0 2 0-0 6-2 4 发 布 2 0 2 0-0 9-2 4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T 2 2 4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环 境 卫 生.26 安 全 管 理.37 服 务 质 量.48 南 粤 乡 村 文 化 主 题 特 色.59 社 会 责 任.6参 考 文 献.7D B 4 4/T 2 2 4 8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旅 游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广 东 国 业 九 龙 小 镇 生 态 旅 游 开 发 有 限 公 司、大 埔 县 西 河 镇漳 北 村 民 委 员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周 洁、孙 立 杰、叶 秋 仪、连 小 燕、陈 琳、蒋 慧 敏、刘 勇、蔡 若 夫、简 龙 州、颜振 波、韩 勇、林 秀、易 德 育、官 维 远。D B 4 4/T 2 2 4 8 2 0 2 01乡 村 振 兴 民 宿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乡 村 振 兴 中 民 宿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环 境 卫 生、安 全 管 理、服 务 质 量、南粤 乡 村 文 化 主 题 特 色 和 社 会 责 任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乡 村 区 域 内 为 休 闲 者 提 供 住 宿 等 服 务 的 民 宿。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旅 游 休 闲 符 号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8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建 村 2 0 1 7 5 0 号 农 家 乐(民 宿)建 筑 防 火 导 则(试 行)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民 宿 h o m e s t a y i n n利 用 乡 村 民 居 等 相 关 闲 置 资 源,依 托 农 林 牧 渔 业 等 农 业 生 产 活 动 或 当 地 旅 游 资 源,结 合 乡 村 风 貌 提升 和 乡 村 振 兴,为 休 闲 度 假 者 提 供 住 宿 等 服 务 的 处 所。3.2民 宿 主 人 o w n e r;i n v e s t e r民 宿 业 主 或 民 宿 经 营 管 理 者。3.3乡 村 文 化 主 题 c u l t u r a l t h e m e在 民 宿 的 建 筑 设 计、空 间 布 局、装 修 装 饰、服 务 内 容 和 方 式 等 方 面,体 现 岭 南 地 域、历 史、民 族 或乡 土 特 色 的 文 化 内 涵。D B 4 4/T 2 2 4 8 2 0 2 024 基 本 要 求4.1 民 宿 选 址4.1.1 民 宿 选 址 应 符 合 当 地 的 国 土 空 间 总 体 规 划、旅 游 发 展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4.1.2 民 宿 选 址 不 得 处 于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重 要 的 自 然 与 文 化 遗 产、风 景 名 胜 等禁 止 准 入 的 范 围 内,并 应 避 开 易 发 山 洪、泥 石 流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高 风 险 区 域。4.1.3 民 宿 周 边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自 然 生 态 环 境、良 好 的 空 气 质 量 和 地 表 水 质,室 外 空 气 质 量 符 合 G B 3 0 9 5的 规 定。4.2 民 宿 建 筑4.2.1 经 营 用 的 建 筑 物 应 产 权 清 晰,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质 量 安 全 的 标 准 和 要 求。4.2.2 文 物 建 筑 改 造 为 民 宿 时 应 符 合 文 物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4.2.3 单 栋 建 筑 经 营 用 客 房 数 量 不 超 过 1 4 个 单 间,建 筑 层 数 不 超 过 4 层,建 筑 总 面 积 不 超 过 8 0 0 m2。4.2.4 建 筑 的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应 符 合 建 村 2 0 1 7 5 0 号 的 规 定。4.3 民 宿 经 营4.3.1 应 符 合 治 安、消 防、卫 生、环 境 保 护 等 相 关 规 定 与 要 求,取 得 当 地 政 府 要 求 的 合 法 经 营 有 效 证照,并 在 经 营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进 行 公 示。4.3.2 应 公 开 服 务 项 目、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和 产 品 价 格,实 行 明 码 标 价 和 诚 信 经 营,不 得 纠 缠 或 强 行 向 消费 者 销 售 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4.3.3 应 在 接 待 区 域 和 客 房 内 公 布 民 宿 咨 询 或 紧 急 联 系 电 话(包 括 报 警 电 话、急 救 电 话 等),并 保 证电 话 2 4 小 时 畅 通。4.3.4 应 制 定 各 类 经 营 管 理 制 度、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定 期 开 展 相 关 培 训 和 应 急 演 练。4.3.5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期 间,应 根 据 政 府 指 引 和 民 宿 实 际 情 况,落 实 各 项 防 控 措 施 和 物 资 保 障,确 保民 宿 和 入 住 客 人 的 卫 生 安 全。4.3.6 应 禁 止 采 购 经 营、售 卖 野 生 动 物 或 野 生 动 物 制 品,全 面 禁 止 食 用 野 生 动 物。4.4 服 务 设 施4.4.1 经 营 场 所 各 区 域 应 布 局 合 理,配 备 的 设 施 设 备 应 体 量 适 当,满 足 民 宿 各 项 服 务 需 要。4.4.2 经 营 场 所 各 区 域 应 有 移 动 通 讯 网 络,宜 提 供 覆 盖 各 区 域 的 无 线 网 络。4.4.3 公 共 活 动 区 域 应 设 置 公 共 信 息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识,制 作 规 范,符 合 G B/T 1 0 0 0 1.1、G B/T 1 0 0 0 1.2和 G B 2 8 9 4 等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4.4.4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气 候 需 要,配 备 取 暖 或 降 温 设 备,制 冷、制 热 效 果 良 好。4.4.5 客 房 内 应 有 热 水 壶、消 毒 杯 具、可 饮 用 水、垃 圾 桶 等 生 活 物 品。卫 生 间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盥 洗 设 施和 用 品,并 有 防 滑 防 溅 措 施。4.4.6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的 民 宿 应 有 与 接 待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冷 藏、冷 冻、清 洗 等 设 备,确 保 食 物 新 鲜,生、熟 及 半 成 品 食 品 分 柜 置 放,并 配 备 足 够 的 消 毒 设 施,确 保 餐 饮 用 具 等 器 皿 及 时 消 毒 处 理。4.4.7 应 建 立 设 施 设 备 台 账,定 期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确 保 其 能 正 常 使 用。4.4.8 有 条 件 的 民 宿 可 提 供 庭 院、书 吧 或 茶 吧 等 公 共 休 闲 活 动 场 所,满 足 住 客 休 闲 活 动 需 求。4.4.9 宜 为 残 障 人 士、老 年 人、儿 童 等 特 殊 群 体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施 设 备。5 环 境 卫 生D B 4 4/T 2 2 4 8 2 0 2 035.1 民 宿 的 建 设、运 营 应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节 能 环 保 措 施,污 水 统 一 截 污 纳 管 或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餐 饮油 烟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4 8 3 的 规 定,污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8 9 7 8 的 规 定。5.2 经 营 场 所 各 区 域 应 照 明、采 光 和 通 风 条 件 良 好,整 洁 卫 生,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G B/T 1 8 8 8 3 的 规定,卫 生 要 求 应 满 足 G B 3 7 4 8 8 的 规 定。5.3 经 营 场 所 各 区 域 的 垃 圾 应 分 类 收 集,垃 圾 桶 应 布 局 合 理、数 量 充 足,垃 圾 日 产 日 清。5.4 经 营 场 所 各 区 域 应 根 据 民 宿 环 境,提 供 安 全 有 效 的 防 蚊、防 虫、防 鼠、防 蛇 等 措 施。5.5 经 营 场 所 各 区 域 应 定 期 保 洁,并 对 公 共 区 域(接 待 区 域、公 共 卫 生 间 等)和 经 常 接 触 物 品(门 把手、楼 梯 扶 手 等)进 行 消 毒,确 保 干 净 卫 生。6 安 全 管 理6.1 安 全 责 任 人乡 村 民 宿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是 其 民 宿 公 共 安 全、消 防 安 全 及 食 品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对 其 民 宿公 共 安 全、消 防 安 全 及 食 品 安 全 负 全 面 责 任。6.2 治 安 安 全6.2.1 应 按 治 安 主 管 部 门 要 求,做 好 住 客 的 住 宿 登 记 和 信 息 核 对 工 作。6.2.2 应 安 装 治 安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民 宿 住 客 信 息 采 集 系 统,按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住 客 信 息 采 集 和 报 备 工作;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期 间,应 根 据 相 关 要 求,做 好 住 客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溯 源 工 作。6.2.3 民 宿 主 要 出 入 口 及 公 共 区 域 应 安 装 正 常 运 转 的 视 频 监 控 设 备,并 确 保 画 面 清 晰,保 存 监 控 记 录3 0 天 以 上。6.2.4 应 落 实 安 全 巡 查 制 度 和 值 班 制 度,及 时 发 现 并 上 报 可 疑 情 况 和 违 法 犯 罪 活 动。6.2.5 应 定 期 对 服 务 人 员 开 展 治 安 安 全 相 关 培 训。6.3 消 防 安 全6.3.1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配 置、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建 村 2 0 1 7 5 0 号 的 规 定。6.3.2 应 建 立 并 落 实 防 火 责 任 制 和 消 防 安 全 制 度,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和 消 防 演 练。6.4 人 身 财 产 安 全6.4.1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盗、应 急、逃 生 安 全 设 施,确 保 住 客 和 从 业 人 员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6.4.2 应 建 立 和 落 实 住 客 财 产 安 全 保 障 制 度,无 妨 碍 住 客 隐 私 的 设 备 或 泄 露 住 客 信 息 的 行 为,确 保 住客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6.4.3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区 域 和 设 施 应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应 清 晰、醒 目。6.4.4 宜 配 备 住 客 常 用、应 急 的 非 处 方 药 品,主 要 从 业 人 员 应 掌 握 基 本 急 救 知 识 及 技 能。6.4.5 宜 购 买 公 众 责 任 险 以 及 相 关 保 险,方 便 理 赔。6.5 食 品 安 全6.5.1 食 品 来 源 应 安 全 卫 生,原 材 料 采 购 应 索 票 索 证,建 立 完 整、可 追 索 的 原 材 料 台 账。6.5.2 食 品 加 工 和 销 售 应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要 求,建 立 食 品 留 样 制 度。6.5.3 生 活 用 水 卫 生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6.5.4 餐 饮 具 应 经 清 洁 消 毒 后 使 用,卫 生 要 求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规 定。D B 4 4/T 2 2 4 8 2 0 2 047 服 务 质 量7.1 人 员 要 求7.1.1 民 宿 主 人 宜 参 与 接 待 服 务,热 情 好 客、自 然 亲 切。7.1.2 服 务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通 过 相 关 培 训,掌 握 服 务 基 本 知 识、基 本 安 全 知 识、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防 护知 识 和 使 用 安 全 设 备 的 基 本 技 能。7.1.3 服 务 人 员 每 年 应 通 过 健 康 体 检 和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按 要 求 持 健 康 证 上 岗。7.1.4 服 务 人 员 应 热 情 待 客,举 止 文 明,仪 容 仪 表 整 洁 得 体,能 使 用 普 通 话 提 供 接 待 服 务,宜 掌 握 地 方语 言(如 粤 语、闽 南 话、客 家 话 等)。7.1.5 服 务 人 员 应 熟 悉 当 地 旅 游 资 源 和 历 史 文 化,能 为 住 客 提 供 旅 游 咨 询 和 建 议,介 绍 当 地 历 史 文 化和 民 俗 文 化。7.1.6 服 务 人 员 及 民 宿 主 人 应 保 护 住 客 隐 私,尊 重 住 客 的 宗 教 信 仰 与 风 俗 习 惯,保 护 住 客 合 法 权 益。7.2 服 务 流 程7.2.1 预 订 服 务7.2.1.1 宜 提 供 方 便、快 捷 的 信 息 查 询 方 式,宜 提 供 电 话、网 络 等 多 渠 道 预 定 方 式。7.2.1.2 应 在 收 到 客 人 预 定 信 息 后,及 时 通 过 电 话、短 信、或 邮 件 形 式 告 知 住 客 预 订 的 确 认 信 息,并主 动 提 供 当 地 乡 村 文 化 特 色 活 动 项 目 资 料。7.2.1.3 因 意 外 情 况 导 致 预 定 取 消 的,应 电 话 通 知 住 客,并 解 释 原 因。7.2.1.4 宜 提 供 接 送 预 定 服 务,方 便 住 客 抵 达 和 离 开。7.2.2 接 待 服 务7.2.2.1 应 按 住 客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提 供 接 待 服 务,或 提 供 电 子 化、自 助 式 的 入 住 服 务。7.2.2.2 提 供 电 子 化、自 助 式 入 住 服 务 的,应 提 前 向 住 客 发 送 入 住 指 引。7.2.2.3 提 供 现 场 办 理 入 住 服 务 的,住 客 到 达 时 应 及 时 按 程 序 为 住 客 办 理 入 住,并 主 动 向 住 客 介 绍 民宿 各 项 服 务 和 相 关 注 意 事 项。7.2.3 客 房 服 务7.2.3.1 床 上 用 品(床 单、枕 套、被 套 等)及 卫 生 间 针 织 用 品(浴 巾、面 巾、地 巾 等)应 干 净 卫 生、舒 适柔 软,并 做 到 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客 房 枕 芯、被 芯、床 垫 应 定 期 检 查,确 保 正 常 使 用。7.2.3.2 非 一 次 性 拖 鞋、杯 具、面 盆、浴 缸、马 桶 等 公 用 物 品,应 严 格 按 有 关 卫 生 规 程,做 到 一 客 一消 毒。7.2.3.3 客 房 内 应 配 有 服 务 指 南 或 住 宿 须 知、消 防 安 全 提 示 等,宜 提 供 当 地 及 旅 游 景 点 介 绍、卫 生 防病 宣 传 和 旅 游 交 通 图 等 资 料,并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应 急 疏 散 图 和 相 关 说 明。7.2.3.4 应 按 住 客 要 求 进 行 客 房 清 洁、整 理 和 消 毒,客 房 及 卫 生 间 应 整 洁 卫 生、无 异 味。7.2.3.5 所 有 客 房 用 品 应 摆 放 齐 全、干 净 卫 生,拖 鞋、电 视 遥 控 器、空 调 遥 控 器 等 物 品 放 置 应 方 便 住客 取 用。7.2.3.6 应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为 住 客 供 应 冷、热 水,满 足 住 客 生 活 和 盥 洗 需 要。7.2.4 离 店 服 务7.2.4.1 住 客 退 房 时,应 提 醒 住 客 携 带 全 部 物 品,防 止 住 客 物 品 丢 失。D B 4 4/T 2 2 4 8 2 0 2 057.2.4.2 住 客 离 店 结 账 时,宜 提 供 信 用 卡、网 络 支 付、现 金 等 多 种 结 账 方 式,并 当 面 和 顾 客 确 认 收 费项 目 和 金 额,确 保 条 目 清 晰 完 整,无 异 议。7.2.4.3 住 客 离 店 时,应 主 动 征 求 意 见,提 供 离 店 交 通 路 线 指 引。7.3 服 务 质 量 控 制7.3.1 应 通 过 提 供 意 见 簿(意 见 箱)、投 诉 电 话、网 络 邮 件 等 多 种 途 径,收 集 和 记 录 住 客 意 见 和 建 议。7.3.2 应 通 过 发 放 调 查 问 卷、电 话 回 访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等 多 种 形 式,针 对 住 客 开 展 满 意 度 调 查,了解 住 客 满 意 程 度 和 确 定 服 务 改 进 方 向。7.3.3 应 定 期 对 住 客 意 见 和 建 议、满 意 度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类 统 计 和 汇 总 分 析,及 时 制 定 针 对 性 整 改 措施,为 服 务 持 续 改 进 提 供 依 据。7.3.4 应 定 期 对 服 务 人 员、服 务 流 程、服 务 效 果 等 方 面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自 我 评 价,查 找 问 题 和 分 析 原因,制 定 和 落 实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持 续 改 进 服 务 质 量 与 水 平。8 南 粤 乡 村 文 化 主 题 特 色8.1 建 筑 装 饰8.1.1 建 筑 风 貌 应 与 当 地 的 人 文 民 俗、村 庄 环 境、景 观 相 协 调,建 筑 风 格 和 装 饰 宜 体 现 民 宿 主 人 情 怀元 素 和 当 地 乡 村 文 化 主 题 特 色,建 筑 风 格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广 府 建 筑:体 现“镬 耳、骑 楼、趟 栊 门、青 砖”等 标 志 性 特 征;b)客 家 建 筑:体 现“土 楼、围 龙 屋、四 角 楼”等 传 统 客 家 民 居 特 征;c)潮 汕 建 筑:体 现“金 漆 木 雕、石 雕、嵌 瓷、红 梁 金 瓦”等 民 居 特 点。8.1.2 民 宿 整 体 的 装 饰 装 修、景 观 布 置 应 与 民 宿 的 文 化 主 题 风 格 相 符,宜 体 现 当 地 乡 村 文 化 或 南 粤 地域 特 色,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以 岭 南 文 化 为 主 题 的 民 宿,布 局 和 设 计 宜 体 现“绕 庭、筑 山、叠 石、流 水”等 岭 南 园 林 特 色;b)以 乡 村 文 化 特 色 为 主 题 的 民 宿,宜 展 示 农 耕、渔 牧、乡 村 生 活 等 用 品 用 具。8.2 乡 村 民 俗 文 化8.2.1 民 宿 主 人 应 熟 悉 当 地 农 耕 文 化,掌 握 岭 南 特 色 农 业 或 农 事 活 动 相 关 知 识,能 向 住 客 展 示 或 指 导其 体 验 当 地 农 耕 活 动。8.2.2 服 务 人 员 服 饰 宜 体 现 当 地 民 俗 文 化、乡 村 文 化 或 民 族 文 化 特 色。8.2.3 宜 立 足 当 地 资 源 禀 赋,利 用 周 边 可 依 托 的 游 览 点,开 发 和 提 供 体 验 当 地 乡 村 文 化 主 题 特 色 的 活动 项 目,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美 食 品 鉴:南 粤 美 食、乡 村 美 食、民 族 特 色 美 食 等 品 鉴 活 动;b)民 俗 表 演:舞 龙 舞 狮、飘 色、粤 剧、潮 剧、民 间 舞 蹈、少 数 民 族 民 俗 表 演 等 活 动;c)采 摘 种 植:荔 枝、龙 眼、三 华 李 等 岭 南 佳 果 的 采 摘 和 农 作 物 种 植 体 验;d)节 庆 活 动:宗 祠 祭 祀、龙 舟 赛、“牛 肉 节”、瑶 族“十 月 朝”等 地 方 特 色 节 庆 活 动。8.2.4 宜 挖 掘 和 传 承 地 域 文 化 内 蕴,利 用 地 方 资 源 开 发 独 具 特 色 的 文 创 产 品,包 括 但 不 限 于:日 常 用 品、旅 游 纪 念 品、土 特 产 品 等。8.2.5 宜 利 用 当 地 资 源,挖 掘 可 达 性 强 并 具 有 观 赏、游 览、体 验 等 功 能 的 特 色 游 览 点 和 农 业 生 产 活 动场 所。8.2.6 宜 提 供 讲 解 服 务,介 绍 当 地 风 土 人 情、文 化 特 色、历 史 故 事 及 周 边 特 色 旅 游 景 点 等。8.2.7 宜 有 引 导 住 客 体 验 地 方 文 化、乡 村 民 俗 等 活 动 的 措 施,定 期 组 织 住 客 参 与 体 验 活 动。D B 4 4/T 2 2 4 8 2 0 2 068.2.8 宜 在 服 务 场 所 提 供 体 现 当 地 特 色 的 背 景 音 乐,如 广 东 音 乐、潮 州 音 乐、广 东 汉 乐、粤 曲、山 歌、咸 水 歌 等。8.3 餐 饮 美 食8.3.1 宜 利 用 当 地 种 植 和 制 作 的 食 材,结 合 地 方 特 有 的 烹 饪 技 法,为 住 客 提 供 具 有 一 定 本 土 特 色 的 菜品,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粤 菜、客 家 菜、潮 汕 菜、乡 村 特 色 菜 品 等。8.3.2 宜 提 供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餐 饮 服 务 形 式,如 瑶 族 长 桌 宴、篝 火 聚 餐、餐 食 制 作 体 验 等。8.3.3 宜 提 供 餐 饮 美 食 制 作 展 示 和 讲 解 服 务,介 绍 当 地 餐 饮 美 食 的 制 作 工 艺、特 色 菜 肴 及 名 点 名 菜 的历 史 文 化 故 事。9 社 会 责 任9.1 保 护 传 承9.1.1 挖 掘 当 地 乡 村 的 历 史 文 化、民 风 民 俗 等 乡 村 人 文 资 源,积 极 参 与 地 方 优 秀 文 化 传 承 和 推 广 活 动,促 进 乡 土 文 化 重 建 并 向 法 治 文 明 转 型,保 护 乡 村 文 化、民 俗 文 化 的 原 真 性。9.1.2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和 途 径,宣 传 和 展 示 当 地 建 筑 风 貌、农 业 生 产 活 动 和 村 民 生 活 方 式,传 承 乡 土 文化 精 神。9.2 经 济 促 进9.2.1 为 所 在 乡 村 人 员 提 供 培 训、就 业 或 发 展 机 会,促 进 村 民 素 质 提 高,解 决 农 村 剩 余 劳 动 力。9.2.2 积 极 推 广 周 边 地 区 美 食 品 尝、种 植 体 验、农 产 品 销 售 等 活 动,通 过 辐 射 效 应 带 动 相 关 产 业 发 展,提 升 当 地 村 民 收 入 水 平。9.3 生 态 环 保9.3.1 注 重 保 护 生 态 环 境,合 理 利 用 周 边 旅 游 资 源,促 进 乡 村 生 态 环 境 的 可 持 续 发 展。9.3.2 注 重 民 宿 周 边 环 境 整 洁 和 绿 化,带 动 乡 村 风 貌 提 升,促 进 美 丽 乡 村 建 设。9.4 公 益 慈 善9.4.1 开 展 各 种 健 康 有 益 的 文 化 娱 乐 和 教 育 活 动,丰 富 当 地 村 民 的 文 化 生 活,共 享 民 宿 发 展 成 果。9.4.2 关 爱 留 守 老 人 和 儿 童,保 护 弱 势 群 体,积 极 参 与 扶 贫 助 学、社 会 优 抚 等 地 方 或 乡 村 公 益 事 业。D B 4 4/T 2 2 4 8 2 0 2 07参 考 文 献 1 L B/T 0 6 5 2 0 1 9 旅 游 民 宿 基 本 要 求 与 评 价 2 粤 府 令 第 2 6 0 号 广 东 省 民 宿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 粤 文 旅 市 2 0 1 9 6 0 号 广 东 省 旅 游 民 宿 建 设 指 引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4 4/T 2 2 4 8 2 0 2 08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乡 村 振 兴 民 宿 服 务 规 范D B 4 4/T 2 2 4 8 2 0 2 0*广 东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组 织 印 刷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南 田 路 5 6 3 号 1 3 0 4 室邮 政 编 码:5 1 0 2 2 0网 址:w w w.b z 3 6 0.o r g电 话:0 2 0-8 4 2 5 0 3 3 7D B 4 4/T 2 2 4 8 2 0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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