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企业等级划分DB3301/T 016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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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A 1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代 替 D B 3 3 0 1/T 3 5-2 0 0 9洗 染 企 业 等 级 划 分2 0 1 8-0 6-20 发 布 2 0 1 8-0 7-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商 务 委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代 替 D B 3 3 0 1/T 3 5-2 0 0 9 洗 染 企 业 等 级 划 分,与 D B 3 3 0 1/T 3 5-2 0 0 9 相 比,除 编 辑 性 修 改外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修 改 完 善 了 分 级 和 服 务 要 求。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洗 染 行 业 协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赖 虔 干、徐 天 云。本 标 准 的 历 次 发 布 情 况 为:D B 3 3 0 1/T 3 5-2 0 0 9。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1洗 染 企 业 等 级 划 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洗 染 企 业 要 求、等 级 划 分、分 级 和 服 务 要 求、等 级 认 定 范 围。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商 登 记 的 各 类 洗 染 企 业、洗 染 店。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2 3 4 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噪 声 标 准G B 1 6 2 0 4 车 间 空 气 中 四 氯 乙 烯 卫 生 标 准S B/T 1 0 2 7 1 洗 染 业 开 业 的 专 业 条 件 和 技 术 要 求3 洗 染 企 业 要 求3.1 基 本 要 求3.1.1 洗 染 企 业 开 业 应 符 合 S B/T 1 0 2 7 1 的 规 定。3.1.2 洗 染 企 业 的 安 全 卫 生 应 符 合 G B 1 6 2 0 4 和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3.1.3 洗 染 企 业 的 设 备 设 施、环 保、节 水、节 能 应 符 合 洗 染 业 管 理 办 法 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3.1.4 洗 染 企 业 必 须 配 备 防 火、防 爆 的 安 全 装 置。3.2 干 洗 企 业 应 具 备 的 条 件:3.2.1 必 须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全 封 闭 环 保 型 干 洗 机。3.2.2 使 用 四 氯 乙 烯 干 洗 机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a)必 须 具 备 下 列 装 置:干 洗 机 在 运 转 时,不 能 打 开 的 安 全 装 置,油 水 分 离,上 下 防 止 返 水 装 置 等。b)安 装 活 性 炭 过 滤 排 放 系 统,溶 剂 的 挥 发 度 不 能 超 过 4 0 m g/k g。c)四 氯 乙 烯 残 渣 处 理 必 须 符 合 洗 染 业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3.2.3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设 施,主 机 上 部 的 排 风 道 排 风 量 应 达 到 0.5 m/s3.2.4 干 洗 企 业 不 能 使 用 含 氟 溶 剂 作 为 干 洗 剂。3.2.5 石 油 溶 剂 干 洗 机 应 符 合 防 火 安 全 条 件。3.3 水 洗 企 业 应 具 备 的 条 件3.3.1 应 安 装 循 环 用 水 装 置,达 到 环 保、节 水 要 求。3.3.2 污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8 9 7 8 的 规 定。3.3.3 厂 界 噪 声 符 合 G B 1 2 3 4 8 的 规 定。3.3.4 应 使 用 无 磷 洗 涤 原 料。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23.3.5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设 施,排 风 量 应 达 到 0.5 m/s。3.3.6 洗 涤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衣 物 的 厂 区、设 备、消 毒、洗 涤 质 量、企 业 资 质 等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要 求,并不 得 与 非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衣 物 在 同 厂 区 洗 涤,不 得 混 洗。4 等 级 划 分按 经 营 场 所、设 备 设 施、技 术 水 平、服 务 要 求、包 装 要 求 和 交 件 时 限,划 分 为 五 个 等 级,即 特 级、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特 级 为 最 高 级 别,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 的 级 别 依 次 递 减。5 分 级 和 服 务 要 求5.1 特 级 企 业5.1.1 经 营 场 所5.1.1.1 经 营 场 所 内 外 橱 窗 宽 敞 明 亮、布 局 合 理、整 齐 有 序、营 业 与 加 工 生 产 区 域 明 确 分 开。5.1.1.2 门 面 装 饰 的 文 字 书 写 规 范、工 整、醒 目,企 业、店 堂 的 布 局、内 陈 设 具 有 鲜 明 的 经 营 特 色。5.1.1.3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营 业 执 照、服 务 项 目、价 目 表、顾 客 须 知(全 市 统 一)、资 质 证 书、等 级 证 书、监 督 电 话 等。5.1.1.4 设 备 布 局 合 理,设 施 整 齐,待 洗 与 洗 后 的 衣 物 分 开 存 放,单 独 收 取。5.1.1.5 有 保 洁 和 良 好 的 存 衣 场 所。门 店 配 置 电 脑 收 银 机,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统 一 执 行 杭 州 市 洗 染服 务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有 关 规 定。5.1.1.6 有 顾 客 休 息 场 所、设 施。5.1.1.7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面 积 不 少 于 1 0 0 0。5.1.2 设 备 设 施:5.1.2.1 具 有 干 洗、水 洗、熨 烫、皮 革 及 裘 皮 服 装 的 清 洗 与 保 养、衣 物 消 毒 等 洗 涤 设 备,其 性 能 符 合国 家 有 关 规 定。5.1.2.2 具 备 安 全 可 靠 的 供 电、供 水、供 气 和 上 下 水 道 系 统。5.1.2.3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和 污 水、废 气、废 物 处 理 设 施 齐 全,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保 规 定。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度,定 期 检 修,保 持 操 作 灵 敏 有 效。5.1.2.4 建 立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5.1.2.5 加 工 生 产 场 所,房 屋 建 筑 坚 固、实 用,通 风,光 线 充 足,地 面、墙 面 整 洁 明 亮。5.1.2.6 干 洗 企 业 的 干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5 0 公 斤;水 洗 企 业 的 水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8 0 0 公 斤;有 干 洗 和 水 洗 的洗 染 企 业 至 少 达 到 前 述 两 个 容 量 中 的 一 个 容 量 要 求。5.1.3 技 术 水 平5.1.3.1 加 工 生 产 工 艺 先 进,有 统 一 规 范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质 量 标 准。5.1.3.2 有 洗 衣 技 师 或 工 程 师 等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企 业 的 技 术 工 作;各 工 种、工 序 均 有 技 师 或 工 程 师 在 一线 负 责 日 常 技 术 工 作;有 专 门 的 技 术 人 员,解 决 洗 染 疑 难 问 题。5.1.3.3 所 有 一 线 加 工 生 产 人 员 和 前 台 营 业 员,经 过 培 训,取 得 国 家 洗 染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高 级 洗衣 师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不 低 于 3 0%,至 少 不 少 于 1 0 人;其 他 员 工 持 有 国 家 洗 染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行 业上 岗 培 训 证 书,实 行 持 证 上 岗。5.1.3.4 建 立 健 全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35.1.4 服 务 要 求5.1.4.1 具 有 水 洗、干 洗、织 补、皮 革 及 裘 皮 服 装 的 清 洗 与 保 养 等 服 务 项 目,并 能 满 足 顾 客 需 要 的 特色 服 务 项 目。5.1.4.2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管 理 制 度,制 定 各 工 种、工 序 的 操 作 规 程、质 量 标 准、服 务 规 范、安 全 生 产 等制 度。5.1.4.3 所 有 员 工 着 装 整 洁、佩 戴 标 志、文 明 礼 貌、服 务 规 范、讲 普 通 话,有 提 供 外 语 服 务 的 人 员。5.1.5 包 装 要 求有 突 出 本 企 业 特 色 和 标 志 的 包 装 袋。5.1.6 交 件 时 限水 洗 和 干 洗 不 超 过 5 天,单 烫 不 超 过 3 天,染 色 不 超 过 5 天,织 补 不 超 过 7 天,皮 革 制 品 不 超 过 1 0 天。双 方 有 协 议 的,按 双 方 协 议 执 行。5.2 一 级 企 业5.2.1 经 营 场 所5.2.1.1 经 营 场 所 内 外 宽 敞 明 亮、布 局 合 理、整 齐 有 序,具 有 鲜 明 的 经 营 特 色。营 业 与 加 工 生 产 区 域明 确 划 分。待 洗 与 洗 后 衣 物 分 开 存 放,收 件 与 取 件 分 开。5.2.1.2 门 面 装 饰 的 文 字 规 范、工 整、醒 目。5.2.1.3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营 业 执 照、服 务 项 目、价 目 表、顾 客 须 知(全 市 统 一)、资 质 证 书、等 级 证 书、监 督 电 话 等。5.2.1.4 门 店 服 务 配 置 电 脑 收 银 机,统 一 执 行 杭 州 市 洗 染 服 务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有 关 规 定。5.2.1.5 有 顾 客 休 息 场 所。5.2.1.6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面 积 不 少 于 8 0 0。5.2.2 设 备 设 施5.2.2.1 具 有 干 洗、水 洗、熨 烫、皮 革 及 裘 皮 的 清 洗 与 保 养、衣 物 消 毒 等 洗 涤 设 备,其 性 能 符 合 国 家相 关 规 定。5.2.2.2 具 有 安 全 可 靠 的 供 电、供 水、供 气 和 上 下 水 系 统。5.2.2.3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和 污 水、废 气、废 物 处 理 设 施 齐 全,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环 保 规 定。建 立 健 全 制 度,定 期 检 验,保 持 操 作 灵 敏 有 效。5.2.2.4 加 工 生 产 场 所,房 屋 建 筑 坚 固、实 用、通 风、光 线 充 足,地 面、墙 面 整 洁 明 亮。5.2.2.5 干 洗 企 业 的 干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3 0 公 斤;水 洗 企 业 的 水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5 0 0 公 斤;有 干 洗 和 水 洗 的洗 染 企 业 至 少 达 到 前 述 两 个 容 量 中 的 一 个 容 量 要 求。5.2.3 技 术 水 平5.2.3.1 有 技 师 管 理 技 术 工 作;有 技 师 或 工 程 师 主 持 一 线 生 产 加 工 工 作;有 技 术 人 员 解 决 洗 染 疑 难 问题。5.2.3.2 所 有 一 线 生 产 加 工 人 员 和 前 台 营 业 员,经 过 培 训,取 得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高 级 洗 衣 师以 上 职 称 人 员 不 低 于 2 0%,至 少 不 少 于 6 人;其 他 人 员 持 有 国 家 洗 染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行 业 上 岗 培训 证 书,持 证 上 岗。5.2.3.3 建 立 技 术 档 案。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45.2.4 服 务 要 求5.2.4.1 具 有 干 洗、水 洗、熨 烫、织 补、皮 革 及 裘 皮 的 清 洗 与 保 养 等 服 务 项 目。5.2.4.2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管 理 制 度,有 各 工 种、工 序 的 操 作 规 程、质 量 标 准、服 务 规 范、安 全 生 产 等 制度。5.2.4.3 所 有 员 工 着 装 整 洁、佩 戴 标 志、文 明 礼 貌。5.2.5 包 装 要 求有 突 出 本 企 业 特 色 和 标 志 的 包 装 袋。5.2.6 交 件 时 限水 洗 和 干 洗 不 超 过 5 天,单 烫 不 超 过 3 天,染 色 不 超 过 5 天,织 补 不 超 过 7 天,皮 制 品 不 超 过 1 0 天。双方 有 协 议 的,按 双 方 协 议 执 行。5.3 二 级 企 业5.3.1 经 营 场 所5.3.1.1 门 面 装 饰 的 文 字 书 写 规 范、工 整、醒 目,经 营 场 所 内 外 整 洁、布 局 合 理,具 有 鲜 明 的 经 营 特色。5.3.1.2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营 业 执 照、服 务 项 目、价 目 表、顾 客 须 知(全 市 统 一)、资 质 证 书、等 级 证 书、监 督 电 话 等。5.3.1.3 营 业 与 加 工 区 域 明 确 分 开。待 洗 与 洗 后 衣 物 分 开 存 放。收 件 与 取 件 分 开。存 放 加 工 后 衣 物 的场 所,整 齐 保 洁。5.3.1.4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面 积 不 少 于 5 0 0。5.3.2 设 备 设 施5.3.2.1 具 备 与 服 务 项 目 相 应 的 干 洗、水 洗、熨 烫、皮 革 及 裘 皮 服 装 的 清 洗 与 养 护、衣 物 消 毒 等 洗 涤设 备,其 性 能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5.3.2.2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和 污 水、废 气、废 物 处 理 设 施 齐 全,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有 检 修 制 度,保 持 操作 灵 敏 有 效。5.3.2.3 加 工 生 产 场 所,房 屋 建 筑 坚 固、实 用、通 风,上 下 水 系 统 和 设 备 完 善。5.3.2.4 干 洗 企 业 的 干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2 0 公 斤;水 洗 企 业 的 水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4 0 0 公 斤;有 干 洗 和 水 洗 的洗 染 企 业 至 少 达 到 前 述 两 个 容 量 中 的 一 个 容 量 要 求。5.3.3 技 术 水 平。5.3.3.1 有 洗 衣 技 师 主 持 技 术 工 作。5.3.3.2 从 业 人 员 应 经 培 训,取 得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持 有 行 业 上 岗 培 训 证 书,持 证 上 岗。一线 生 产 加 工 人 员 和 前 台 营 业 员,高 级 洗 衣 师 以 上 职 称 人 员 不 少 于 1 0%,至 少 不 少 于 4 人。5.3.4 服 务 要 求5.3.4.1 具 有 干 洗、水 洗、熨 烫、皮 革 及 裘 皮 服 装 和 清 洗 与 保 养 等 服 务 项 目。5.3.4.2 具 有 完 善 的 衣 物 收 发 手 续 制 度,统 一 执 行 杭 州 市 洗 染 服 务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有 关 规 定。5.3.4.3 有 各 工 种、工 序 操 作 规 程、质 量 标 准、服 务 规 范、安 全 生 产 等 制 度。5.3.4.4 所 有 员 工 着 装 整 洁、佩 戴 标 志、文 明 礼 貌。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55.3.5 包 装 要 求标 准 包 装 袋。5.3.6 交 件 时 限水 洗 和 干 洗 不 超 过 5 天,单 烫 不 超 过 3 天,染 色 不 超 过 5 天,织 补 不 超 过 7 天,皮 制 品 不 超 过 1 0 天。双方 有 协 议 的,按 双 方 协 议 执 行。5.4 三 级 企 业5.4.1 经 营 场 所5.4.1.1 经 营 场 所 布 局 合 理,整 齐 有 序。5.4.1.2 门 面 装 饰 的 文 字 书 写 规 范、工 整、醒 目,企 业 经 营 场 所 内 外 整 齐 清 洁。5.4.1.3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营 业 执 照、服 务 项 目、价 目 表、顾 客 须 知(全 市 统 一)、资 质 证 书、等 级 证 书、监 督 电 话 等。5.4.1.4 待 洗 与 洗 后 衣 物 分 开 存 放,收 件 与 取 件 分 开,存 放 加 工 后 衣 物 的 场 所 保 持 清 洁。5.4.2 设 备 设 施5.4.2.1 具 备 相 应 的 洗 涤 加 工、整 理 设 备,并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5.4.2.2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齐 全 有 效。5.4.2.3 干 洗 企 业 的 干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1 0 公 斤;水 洗 企 业 的 水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3 0 0 公 斤;有 干 洗 和 水 洗 的洗 染 企 业 至 少 达 到 前 述 两 个 容 量 中 的 一 个 容 量 要 求。5.4.3 技 术 水 平5.4.3.1 加 工 服 务 执 行 操 作 规 范,所 加 工 衣 物 达 到 质 量 标 准。5.4.3.2 有 高 级 洗 衣 师 以 上 的 技 术 人 员 主 持 技 术 工 作。5.4.3.3 从 业 人 员 取 得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持 有 行 业 上 岗 培 训 证 书,持 证 上 岗。5.4.4 服 务 要 求5.4.4.1 具 有 干 洗、水 洗、熨 烫 等 服 务 项 目。5.4.4.2 加 工 操 作 程 序 规 范 化,服 务 质 量 达 标。5.4.4.3 具 有 完 善 的 衣 物 收 发 手 续 制 度 和 服 务 规 范,统 一 执 行 杭 州 市 洗 染 服 务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有关 规 定。5.4.5 包 装 要 求标 准 包 装 袋。5.4.6 交 件 时 限水 洗 和 干 洗 不 超 过 5 天,单 烫 不 超 过 3 天,染 色 不 超 过 5 天,织 补 不 超 过 7 天,皮 制 品 不 超 过 1 0 天。双方 有 协 议 的,按 双 方 协 议 执 行。5.5 四 级 企 业5.5.1 经 营 场 所D B 3 3 0 1/T 0 1 6 2 2 0 1 865.5.1.1 经 营 场 所 布 局 合 理,整 齐 有 序。5.5.1.2 门 面 装 饰 有 特 色,经 营 场 所 内 外 整 齐 清 洁。5.5.1.3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营 业 执 照、服 务 项 目、价 目 表、顾 客 须 知(全 市 统 一)、资 质 证 书、等 级 证 书、监 督 电 话 等。5.5.1.4 待 洗 与 洗 后 衣 物 分 开 存 放,收 件 与 取 件 分 开,存 放 加 工 后 衣 物 的 场 所 保 持 清 洁。5.5.2 设 备 设 施5.5.2.1 具 备 相 应 的 洗 涤 设 备,并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5.5.2.2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齐 全 有 效。5.5.2.3 干 洗 企 业 的 干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8 公 斤;水 洗 企 业 的 水 洗 容 量 不 低 于 2 0 0 公 斤;有 干 洗 和 水 洗 的洗 染 企 业 至 少 达 到 前 述 两 个 容 量 中 的 一 个 容 量 要 求。5.5.3 技 术 水 平5.5.3.1 加 工 服 务 执 行 操 作 规 范。5.5.3.2 有 洗 衣 师 主 持 技 术 工 作。5.5.3.3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行 业 上 岗 培 训 证 书,持 证 上 岗。5.5.4 服 务 要 求5.5.4.1 具 有 干 洗、水 洗、熨 烫 等 服 务 项 目。5.5.4.2 加 工 操 作 程 序 规 范 化,服 务 质 量 达 标。5.5.4.3 具 有 完 善 的 衣 物 收 发 手 续 制 度 和 服 务 规 范,统 一 执 行 杭 州 市 洗 染 服 务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有关 规 定。5.5.5 包 装 要 求标 准 包 装 袋。5.5.6 交 件 时 限水 洗 和 干 洗 不 超 过 5 天,单 烫 不 超 过 3 天,染 色 不 超 过 5 天,织 补 不 超 过 7 天,皮 制 品 不 超 过 1 0 天。双方 有 协 议 的,按 双 方 协 议 执 行。6 等 级 认 定 范 围等 级 认 定 后,企 业 新 增 加 的 分 店、连 锁 店,须 重 新 申 报 认 定;独 立 经 营 的 加 盟 店,独 立 申 报 认 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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