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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1 Z 05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186201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 2016-05-18发布 2016-06-01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186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收集.1 5 贮存.2 6 运输.2 7 交售.2 DB51/T 2186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由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小平、谢香兰、胡伟、戴仕明、梁金凤、彭华。DB51/T 21862016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收集、贮存、运输和交售过程的操作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服务活动,在收集、贮存、运输和交售过程中的操作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DB51/T 1553-2012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DB51/T 1727-2014 再生资源回收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3.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 operators of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贮存、运输、交售及其他服务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3.3 回收 recycled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分类、整理、贮存、运输和交售活动。4 收集 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收集活动。4.2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门的职业技能。DB51/T 21862016 2 4.3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 DB51/T 1727-2014的规定提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服务。4.4 不得收购违法及有关规定的禁收物品。4.5 回收经营者收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可以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必要信息进行如实登记。4.6 回收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客户相关信息。5 贮存 5.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整理分类存放,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5.2 不得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当拆解后贮存。5.3 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直接填埋。5.4 不得焚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5.5 贮存场地的设立应符合 DB51/T 1553-2012 的规定。5.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的地面应水泥硬化、防风防雨防渗漏,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5.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引起火灾。5.8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贮存场地应符合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6 运输 6.1 运输过程中应对有关信息进行登记:收集者、运输者、拆解或(和)处理企业名称;运输工具名称、车牌号;出发地点及日期;运达地点及日期;所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6.2 运输过程中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应防止货物散落、泄漏。6.3 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物质等混合运输。6.4 运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车辆宜采用厢式货车。7 交售 7.1 回收经营者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加工、处理。7.2 应及时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交售到有危险废物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理。7.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规范应当符合 HJ 527 的规定。7.4 交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前应优先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_ DB51/T 218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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