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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763 2020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Standard for land use of arterial highway appurtenance 2020-09-29发布 2021-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Standard for land use of arterial highway appurtenances DB11/T 1763 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 04月 01日 2020 北京 3 前 言 按照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 20182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实 践经验、吸取科 研 成果以及 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完成本 标准的编制工作。本 标准 共分 6章,主要 内容包括:1.总则;2.术 语 和 定义;3.基本 规 定;4.服务 设施;5.养护 管理设施;6.综合检 查 站 管理设施。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负责 日 常 管理,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的 解释(地 址:北京市 西 城 区南礼士 路 60号;邮政 编 码:100045;电子邮箱:lwb_)。本 标准 执行过程中如 有 意见 和 建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 公 室,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 考(电话:68021694,邮箱:)。本 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 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 标准主要 起草人 员:阮金梅 李惟斌 付 晶晶 寇春歌 曹 士 强 王进 国 王延娟 于 洋 王岱岳 本 标准主要 审 查 人 员:张 仁 王晓明 蒋海峰 杨孝宽 倪 伟 叶康军 王四江 4 目 次 1 总则.1 2 术 语.2 3 基本 规 定.3 4 服务 设施.4 4.1 一般 规 定.4 4.2 设施划 分.4 4.3 设施 功能.4 4.4 设 置 要求.5 4.5 建 设规 模.5 5 养护 管理设施.8 5.1 一般 规 定.8 5.2 设施划 分.8 5.3 设施 功能.8 5.4 设 置 要求.8 5.5 建 设规 模.8 6 综合检 查 站 管理设施.10 6.1 一般 规 定.10 6.2 设施 分 级.10 6.3 设施 功能.10 6.4 设 置 要求.10 6.5 建 设规 模.10 本 标准 用词说明.12 引用 标准 名录.13 条文说明.14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 and Definitions.2 3 Basic Reguirements.3 4 Service Facilitites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4 4.2 Classification of Facilities 4 4.3 Facility Function.4 4.4 Setting Requirements 5 4.5 Scale of Construction 5 5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 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8 5.2 Classification of Facilities 8 5.3 Facility Function.8 5.4 Setting Requirements 8 5.5 Scale of Construction 8 6 Overall Checkup facilities.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6.2 Classification of Facilities.10 6.3 Facility Function.10 6.4 Setting Requirements.10 6.5 Scale of Construction.1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e Standard 12 Lists of Quoted Standards.1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4 1 1 总 则 1.0.1 为 规 范 北京市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的规划 建 设,科 学确 定 北京市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设规 模,提 高 公路 服务 与 养护 水平,制 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 新 建、改 建及 扩 建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的规划和 建 设。1.0.3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的规划设计 应坚持 以人 为 本、安全适用、经 济 合 理、集约节约 的原 则,应 考虑社 会 效益、经 济效益 的 协 调 统一。1.0.4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设规 模除应符 合本 标准 外,尚应符 合 国 家 及 北京市 现 行 有关标准的规 定。2 2 术 语 2.0.1 干线公路 arterial highway 在公路 网 中起 骨干 作 用 的公路。按照 行政 等级 划 分 为 国道和市道。按照技术 等级 划 分 为 国道和市道范围 内 的 高速 公路、一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2.0.2 附属设施 appurtenances 为保障 公路 安全运 行 设 置 的设施、设 备 以及 专用 建 筑物、构筑物 等,主要 包括服务 设施、养护 管理设施 及综合检 查 站 管理设施 等。2.0.3 服务设施 service facilities 公路 沿 线 规 定区 域 内 设 置 的 为 司 乘 人 员和 过 往车辆 提 供服务 的 服务区 和 停车 区 等 设施。2.0.4 服务区 service area 为 司 乘 人 员 提 供 餐饮、如 厕、休息 和 为 车辆 提 供 停车、加油、充 电、维 修 等 基本服务 的设施。2.0.5 停车区 parking area 为 司 乘 人 员 提 供如 厕、短暂休息 等 基本服务 和 为 车辆 提 供 短 时 停车 的公路 服务 设施。2.0.6 管理设施 management facilities 用 于公路 养护、综合检 查、监 控 和 收费 等 工作的设施。2.0.7 养护管理设施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 用 于公路的日 常 管理和 养护、专 项工 程及 应 急 工作的设施。2.0.8 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overall checkup facilities 在北京市 与 周边省 市 衔接 的 干线 公路 系 统 中,用 于 治超、交 管、治 安、运 政、路 政、动 检、林业、环 保 和 武警 等 多 家 部门实施 专 项管理 功能 的 综合检 查设施。以 下简称 综合检 查 站。2.0.9 卸载区 unloading area 用 于 超 限 超载车辆 的 卸载 场。2.0.10 劝返车道 U-turn lane for returned vehicles 用 于 综合检 查 站 或 高速 公路 收费 站 入 口 违法车辆返回 的通道。2.0.11 第三卫生间 third public toilets 为 行 为障 碍者或 协 助 行 动不 能 自理的 亲 人(尤其是异性)使 用 而 专 门设 置 的 卫生间。2.0.12 建设规模 scale of construction 附属 设施 建 设 所需 的 用 地 面积 和 建 筑面积。2.0.13 净面积 net area 除 加减 速 车 道、劝返车 道、边沟 和 边坡 等 面积 以 外,用 于设 置附属 设施 功能 的设施 面积。3 3 基本规定 3.0.1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应统 筹 设施 功能、分 级、设 置 要求和 建 设规 模。3.0.2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应集约节约用 地,综合 设 置。3.0.3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应与 主 线 工 程 统一 规划、设计、建 设、管理。3.0.4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设 用 地 边界 应 位于公路 用 地 控 制 范围(即 公路规划 红 线)外,并宜 与 其相邻。3.0.5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用 地 面积 应为 净面积。3.0.6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筑面积不 应 包 含罩棚面积(加油 站 除外)。4 4 服务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服务 设施 应 满足 司 乘 人 员的 餐饮、如 厕、休息 和 车辆 的 停车、加油、充 电、维 修 等 基本服务 的 需 求。4.1.2 高速 公路 应 设 置 服务 设施。4.1.3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宜 设 置 服务 设施。4.2 设施划分 4.2.1 高速 公路 服务 设施 应 分 为 服务区 和 停车 区。4.2.2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服务 设施 可 分 为 服务区 和 停车 区。4.3 设施功能 4.3.1 高速 公路 服务区 应 包括 停车 场、加油 站、充 电 设施、车辆维 修 站、卫生间、休息 区、便利店、餐厅、信 息 服务 等 设施。高速 公路 停车 区 应 包括 停车 场、充 电 设施、卫生间、室 外 休息 区 等 设施。高速公路 服务区及 停车 区 设施的设 置 要求 应符 合 表 4.3.1的规 定。表 4.3.1 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停车区设施 设施 服务区 停车 区 车辆 服务 设施 停车 场 充 电 设施 加油 站 车辆维 修 站 人 员 服务 设施 卫生间 公 共 卫生间 第 三 卫生间 母婴 室 休息 区 室 外 室内 便利店 餐厅 开 水 间 公 共 餐厅-住宿 客房-信 息 服务 管理 及 附属功能 设施 内 部管理 用 房 污 水 处 理设施 垃圾 分 类 收 集 设施 注:1.“”为应 设,“”为 宜 设,“”为 可 设,“-”为 不 设。2.便利店 包括 小型商 店、超 市 或 自 动 售卖机。5 4.3.2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服务区 应 具 备 停车 场、充 电 设施、卫生间、休息 区、便利店、信 息 服务 等 设施。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停车 区 应 具 备 停车 场、充 电 设施、卫生间 等 设施。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服务区及 停车 区 设施的设 置 要求 应符 合 表 4.3.2的规 定。表 4.3.2 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服务区及停车区设施 设施 服务区 停车 区 车辆 服务 设施 停车 场 充 电 设施 加油 站 车辆维 修 站 人 员 服务 设施 卫生间 公 共 卫生间 第 三 卫生间 母婴 室 休息 区 室 外 室内 便利店 餐厅 开 水 间 公 共 餐厅-住宿 客房-信 息 服务 管理 及 附属功能 设施 内 部管理 用 房 污 水 处 理设施 垃圾 分 类 收 集 设施 注:“”为应 设,“”为 宜 设,“”为 可 设,“-”为 不 设。4.3.3 高速 公路 及 普 通公路 停车 场 内 的 充 电 设施 覆盖比例 不宜 小 于 小型 车 总 停车 位的 40%。4.4 设置要求 4.4.1 干线 公路 服务 设施 空 间 布 局 应 以 城市 总体 规划、公路 等级、建 设 条 件 和 交 通量 等 要 素 为 基础,与 沿 线 城 镇 分 布、出 行 需 求 相 适应,兼顾 与 沿 线现 有公 共服务 设施的 相 互 关 系 等 因素 综合 设 置。4.4.2 干线 公路 服务 设施 宜 双侧 设 置。4.4.3 高速 公路 服务区 的 平 均 间 距 不宜 大 于 50km。停车 区 可 在 服务区 之 间 布 设 一 处 或多 处,停车 区 与服务区、停车 区 与 停车 区 的 平 均 间 距 宜 为 15km 25km。4.4.4 一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 服务区及 停车 区 平 均 间 距 宜 为 30km 40km,且 不宜 大 于 50km。4.4.5 山 区具 有 旅游 性 质的公路 服务 设施 宜 结合 观景 平 台 设 置,平 均 间 距 不宜 大 于 25km。4.5 建设规模 4.5.1 干线 公路 服务 设施 建 设规 模应 按 其 功能确 定。4.5.2 服务区、停车 区 的 建 设规 模应 按照公路 预测 交 通量 进 行 规划设计。4.5.3 高速 公路 双侧 服务区 用 地 总 面积宜 符 合 表 4.5.3的规 定。6 表 4.5.3 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面积(hm2)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 大 车 比例(%)10(10,20(20,30(30,40 高速 公路 八 5.35 5.35 6.60 6.60 7.90 7.90 9.20 六 4.85 4.85 6.00 6.00 7.10 7.10 8.25 四 3.70 3.70 4.45 4.45 5.20 5.20 6.00 4.5.4 高速 公路 双侧 服务区建 筑 总 面积宜 符 合 表 4.5.4的规 定。表 4.5.4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 筑 面积 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 建 筑面积(m2)高速 公路 八 6000 7000 六 5500 6500 四 5000 6000 4.5.5 高速 公路 双侧 停车 区 用 地 总 面积宜 符 合 表 4.5.5的规 定。北京市 域 内 不 设 置 服务区 的 高速 公路,结合 北京市 域 外 服务区 设 置 可 增 加停车 区基础服务 功能,增 加 的 用 地 面积 应 根据增 加 的 功能确 定。表 4.5.5 高速公路停车区用地面积(hm2)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 大 车 比例(%)10(10,20(20,30(30,40 高速 公路 八 2.15 2.15 2.80 2.80 3.45 3.45 4.10 六 1.90 1.90 2.50 2.50 3.05 3.05 3.60 四 1.30 1.30 1.70 1.70 2.10 2.10 2.50 4.5.6 高速 公路 停车 区建 筑面积宜 为 200m2 450m2。北京市 域 内 不 设 置 服务区 的 高速 公路,结合 北京 市 域 外 服务区 设 置 可 增 加停车 区基础服务 功能,增 加 的 建 筑面积不宜 大 于原 面积 的 30%。4.5.7 一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 双侧 服务区 用 地 总 面积宜 符 合 表 4.5.7的规 定。表 4.5.7 一 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服务区用地面积 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 用 地 面积(hm2)一级 公路 六 1.50 2.00 四 0.90 1.40 二级 公路 二 0.50 1.00 4.5.8 一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 双侧 服务区建 筑 总 面积宜 符 合 表 4.5.8的规 定。表 4.5.8 一 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服务区建 筑 面积 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条)建 筑面积(m2)一级 公路 六 1000 2400 四 800 2000 二级 公路 二 600 1600 4.5.9 一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 双侧 停车 区 用 地 总 面积宜 符 合 表 4.5.9的规 定。7 表 4.5.9 一 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停车区用地面积 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条)用 地 面积(hm2)一级 公路 六 0.60 1.00 四 0.40 0.60 二级 公路 二 0.30 0.40 4.5.10 一级 公路和 二级 公路 停车 区建 筑面积宜 为 100m2 300m2。当 设 置 室内 休息 区、便利店 等 设施时,增 加 的 建 筑面积不 应 大 于原 面积 的 50%。4.5.11 干线 公路单 侧 服务 设施的 建 设规 模 宜 在 双侧 总建 设规 模 的 控 制 下,按实 际 使 用 需 求 合 理 分 配。8 5 养护管理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干线 公路 应 按公路日 常 管理、养护 和 应 急 等 需 求 合 理设 置 养护 管理设施。5.1.2 养护 管理设施 可 与 服务 设施 结合 设 置。5.2 设施划分 5.2.1 高速 公路 养护 管理设施 可 分 为 养护中 心、养护 工 区 和 应 急 储 备 点。5.2.2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养护 管理设施 可 分 为一 类 养护 工 区、二 类 养护 工 区 和 应 急 储 备 点。5.3 设施功能 5.3.1 养护中 心 应 具 有 对各 养护 工 区养护 工作 进 行 指导、监管、检 查 验 收 等功能。5.3.2 养护 工 区 应 具 有公路的日 常养护、巡 查、工 程 抢 修、突 发 事件 应 急 处 理、国 防抢险 等功能。养护 工 区 宜 配 备 办 公 室、宿舍、活 动 室、库房、维 修 车间、停车 场(机械 停车、小汽 车停车)、垃圾 中 转 存储 区、机械清洗 区、融盐池 和 库 区 等。5.3.3 应 急 储 备 点 应 具 有 储 备干线 公路 应 急、抢险 所需 保障 性物 资 等功能。公路 应 急 储 备 点 宜 配 备 办 公 室、宿舍、应 急 抢险 物 资 储 备 室 和 停车 场(机械 停车、小汽 车停车)等。5.4 设置要求 5.4.1 高速 公路 养护中 心 应 根据 全 市公路 网 规划 统一 布 设。5.4.2 高速 公路 养护 工 区 应 在国 家高速 公路和市 级高速 公路 沿 线 设 置。5.4.3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一 类 养护 工 区 宜 在 普 通国道、普 通市道 一级 公路 以及 普 通国道 二级 公路 沿 线 设 置,二 类 养护 工 区 可 在 普 通市道 沿 线 设 置。5.4.4 干线 公路 应 急 储 备 点 应 根据 应 急需 求设 置。5.4.5 高速 公路 养护 管理设施 宜 紧 邻 公路设 置。5.4.6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养护 管理设施 宜 紧 邻 公路设 置,用 地 受 限时 可 适 当 调 整 位 置。出 入 口 应 尽量位于 等级 较 高、路 况较好 的公路 上。5.4.7 高速 公路 养护 管理设施 布 设的 平 均 间 距 不宜 大 于 40km。5.4.8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养护 管理设施 布 设的 平 均 间 距 不宜 大 于 55km。5.5 建设规模 5.5.1 高速 公路 养护中 心 用 地 面积宜 为 1.05hm2 1.25hm2,建 筑面积宜 为 2250m2 3150m2。5.5.2 高速 公路 养护 管理设施 用 地 面积宜 符 合 表 5.5.2的规 定。高速 公路 养护 工 区 位于 六 环 路 以内 且距 离 养护中 心 20km范围 内 的,建 筑面积宜 为 900m2 1200m2;位于 上 述 范围 以 外 的,建 筑面积宜 为1000m2 1500m2。9 表 5.5.2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设施用地面积 技术 等级 双向 车 道 数(条)用 地 面积(hm2)高速 公路 八 1.30 2.10 六 0.95 1.55 四 0.65 1.05 5.5.3 高速 公路 应 急 储 备 点 用 地 面积宜 为 0.15hm2 0.25hm2,建 筑面积宜 为 250m2。5.5.4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养护 管理设施 建 设规 模 宜 符 合 表 5.5.4-1和 表 5.5.4-2的规 定。表 5.5.4-1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用地面积 养护 管理设施 分 级 用 地 面积(hm2)一 类 养护 工 区 0.80 1.20 二 类 养护 工 区 0.40 0.70 应 急 储 备 点 0.20 0.30 表 5.5.4-2普通国道和普通市道养护管理设施建 筑 面积 养护 管理设施 分 级 建 筑面积(m2)一 类 养护 工 区 1300 2000 二 类 养护 工 区 700 1100 应 急 储 备 点 300 400 10 6 综合检查站管理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北京市 与 周边省 市 衔接 的 干线 公路 应 结合 京 津冀 区 域 公路 网 科 学 规划,合 理设 置 综合检 查 站。6.1.2 综合检 查 站 不宜 影响 公路 交 通 正 常 运 营。6.2 设施分 级 6.2.1 综合检 查 站 可 分 为一级 综合检 查 站、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和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三 个 等级。6.2.2 高速 公路 综合检 查 站 应 采 用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标准。6.2.3 普 通国道和市道的 一级 公路 综合检 查 站 应 采 用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标准。6.2.4 普 通国道和市道的 二级 公路 综合检 查 站 应 采 用 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标准。6.3 设施功能 6.3.1 综合检 查 站 可 具 有 治超、交 管、治 安、运 政、路 政、动 检、林业、环 保 和 武警 等 部门的 专 项管理 功能。6.3.2 综合检 查 站 功能应 根据 公路 功能 定 位 及 相 关 行 业 规划 合 理 确 定。6.4 设置要求 6.4.1 综合检 查 站 宜 设 置 在 干线 公路的 进 京方 向。6.4.2 综合检 查 站 宜 在北京市 域 内 选 址。6.4.3 综合检 查 站 布 局 应 结合 现 状 与 规划 交 通 基础 设施、公路 交 通组 织 等 情况 合 理设 置。6.4.4 综合检 查 站 宜 设 置 劝返车 道。6.5 建设规模 6.5.1 综合检 查 站 用 地 面积宜 符 合 表 6.5.1的规 定。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用 地 面积宜 增 加或减 少 0.70hm2 1.00hm2;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用 地 面积 宜 增 加或减 少 0.35hm2 0.45hm2;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用 地 面积宜 增 加或 减 少 0.25hm2 0.30hm2。表 6.5.1 综合检查站用地面积 综合检 查 站分 级 单 向 车 道 数(条)用 地 面积(hm2)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三 2.00 2.85 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二 1.00 1.30 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一 0.70 0.90 注:不含卸载 场 用 地 面积 6.5.2 综合检 查 站建 筑面积宜 符 合 表 6.5.2的规 定。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建 筑面积宜 增 加或减 少 950m2 1300m2;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建 筑面积宜11 增 加或减 少 700m2 950m2;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建 筑面积宜 增 加或减 少 600m2 700m2。表 6.5.2 综合检查站建 筑 面积 综合检 查 站 等级 单 向 车 道 数(条)建 筑面积(m2)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三 2700 3700 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二 2050 2700 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一 1650 2050 6.5.3 综合检 查 站 卸载 场 用 地 面积宜 符 合 表 6.5.3的规 定。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卸载 场 用 地 面积宜 增 加或减 少 0.12hm2 0.17hm2;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卸载 场 用 地 面积宜 增 加或减 少 0.09hm2 0.12hm2;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单 向 每 增 加或减 少 一条 机 动车 道,卸载 场 用 地 面积宜 增 加或减 少 0.05hm2 0.09hm2。表 6.5.3 综合检查站卸载场用地面积 综合检 查 站 等级 单 向 车 道 数(条)用 地 面积(hm2)一级 综合检 查 站 三 0.35 0.50 二级 综合检 查 站 二 0.25 0.35 三 级 综合检 查 站 一 0.20 0.25 12 本标准用 词说明 1 为 便 于在 执行本 标准 条文 时 区 别 对 待,对 要求 严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词说明 如 下:1)表 示很严格,非这样做 不可 的 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必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禁”;2)表 示严格,在 正 常 情况 下 均 应 这样做 的 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 得”;3)表 示允许稍 有 选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先 应 这样做 的 用词: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宜”;4)表 示 有 选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可 以 这样做 的 用词,采 用“可”。2 本 标准 中 指 明应 按 其 他 有关标准 执行 的 写 法 为“应符 合 的规定”或“应 按 执行”。13 引 用标准 名录 14 北京市地方标准 干线公路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DB11/T 1763 2020 条文说明 15 目 次 1 总则.16 2 术 语.17 3 基本 规 定.18 4 服务 设施.19 4.1 一般 规 定.19 4.2 设施 分 级.19 4.3 设施 功能.19 4.4 设 置 要求.19 4.5 建 设规 模.19 5 养护 管理设施.29 5.1 一般 规 定.29 5.2 设施 分 级.29 5.3 设施 功能.29 5.4 设 置 要求.29 5.5 建 设规 模.30 6 综合检 查 站 管理设施.35 6.1 一般 规 定.35 6.2 设施 分 级.35 6.3 设施 功能.35 6.4 设 置 要求.35 6.5 建 设规 模.35 16 1 总 则 1.0.1 公路 附属 设施 已 有 高速 公路 交 通工 程及 沿 线 设施设计通 用 规 范 JTGD80、公路工 程 项目 建设 用 地 指 标 2011、北京市城市 建 设 节约用 地标准 2008等 相 关规 范 和 指 标,但 内容 不 全,针 对 性不强,难 以 满足 北京市 干线 公路 建 设和管理的 需 要。编制 本 标准的目的,就 是 将 公路 附属 设施和公路工 程 作 为一 个整 体,统 筹、协 调和 完 善 干线 公路 系 统 各 层次 标准,规 范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设规 模等 技术 指 标,安全、合 理、有 效 利 用 土地资源,提 升 北京市 干线 公路 网 服务 水平。1.0.2 除干线 公路 外,其 它 二级 及以上 等级 公路 可 参照 本 标准。管理设施 中 的监 控、收费 等 其 它 附属 设施 应 参照 相 关标准 执行。本 标准 旨 在 对 需 要 独立占 地的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进 行 规 范,无 需 独立占 地的附属 设施 不 包 含 在 本 标准 内。1.0.4 与 本 标准 相 关的 现 行 国 家 和地方 法 律 及 条 例 主要有: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公路 法 2017、公路安全保 护 条 例 2011。17 2 术 语 2.0.1 干线公路 引用 了 工 程结 构 设计 基本 术 语 标准 GB T 50083-2014中 的 概念。2.0.11 第三卫生间 引用 了 关于 加 快推 进 第 三 卫生间(家 庭 卫生间)建 设的通知 旅 办 发 2016314号 中 的 概念。18 3 基本规定 3.0.1 考 虑 到首都 发 展 的 特殊 需 要,部 分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设规 模 可 通 过 专 题论证 进 行 适 当 调 整。3.0.2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的设 置应 兼顾 永久 基本 农田、河 道 水 系、军 事 设施、高 压走廊 等 因素,集约 节约 利 用 土地资源,并 按照 法 律 法 规要求,充 分 论证 后 报 审。3.0.3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是 公路 系 统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为提高 公路 整 体服务 水平,应与 主 线 工 程 统一 规划,统一 设计,统一 建 设,统一 管理。3.0.5 3.0.6 本 标准 所 规 定 的 干线 公路 附属 设施 建 设规 模 均 为 设施 净使 用 面积。用 地 面积不 包括 进 出场 加、减 速 车 道、劝返车 道、边沟 和 边坡面积。进、出 场 加、减 速 车 道和 劝返车 道 应 纳 入 公路工 程 主 体 征 地 范围,用 地 周 围 的 边沟 和 边坡面积 应 结合 地 形、地 势 等 因素,在 附属 设施设计 阶段 确 定,并 纳 入其征 地 范围。19 4 服务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3 对 于 线 路 较 长,交 通量 较 大,货 运 车辆 比例 较 高,附 近村 镇 稀疏,地 形 变 化 较 大 的 普 通国道和 市道,宜 设 置 服务 设施。4.2 设施划分 4.2.2 根据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关于 加 强 普 通国 省 干线 公路 服务 设施 建 设管理的通知 交 办 公路 函【2017】978号 中 普 通国 省 干线 公路 服务 设施 建 设实施 暂 行 技术要求 3.3.1条 规 定:“公路 服务 设施 应 综合考 虑 公路 现 有的 服务 设施和 养 管设施 及 其 它 社 会 服务 资源的 分 布,合 理设 置 公路 服务区、停车区”。因 此,本 规 范 将 普 通国道和 普 通市道 服务 设施 分 为 服务区 和 停车 区。4.3 设施功能 4.3.1 高速 公路 服务区 和 停车 区 按 服务内容分 为 车辆 服务 设施、人 员 服务 设施和管理 及 附属功能 设施 三 类。服务区 的 内 部管理 用 房 含 员工 倒班 宿舍。4.4 设置要求 4.4.1 4.4.5 影响 服务 设施 布 局的 因素 较 多,考 虑 到 具体 情况 的 差 异,服务 设施按照“平 均 间 距”进 行 布 设。一级 公路、二级 公路 以及 山 区 旅游 公路 进 出 城 镇 相 对 方 便,可利 用 周边 城 镇 为 普 通公路 使 用 者 提 供服务。4.5 建设规模 4.5.1 高速 公路和 普 通公路 服务区建 筑面积 根据大 车 比例 以及 应 设 功能 规 模确 定上 限、下 限 值。4.5.3-4.5.6 本 条 规 定 高速 公路 服务 设施的 建 设规 模 指 标,修订 说明 如 下:1.干线 公路 服务建 设规 模 主要 影响 因素 有:(1)路 段 交 通量 路 段 交 通量 越 大,对 服务 设施的 需 求 越 大,需 要的 服务 设施 建 设规 模 越 大,本 次 修订 建 立了 交 通量与 服务 设施 建 设规 模 的关 系。(2)驶 入 率 驶 入 率 是 公路 上 运 行 车辆 对 服务 需 求的 反 映,也 是 服务 设施 使 用 状况 的 反 映,通 过 路 段 交 通量 及 驶入 率 可 得到 服务区 需 提 供服务 的 驶 入车辆 数。本 次 修订 根据 服务区 调研 统 计 数据 的 平 均 情况 确 定 驶 入 率,同 时 考 虑 交 通量的 增 加而 产 生 的 影响。(3)车 型比例 不 同 类型 的 车辆 对 服务 设施的 服务建 设规 模 需 求 不 同。本 次 修订计 算 考 虑 大、中、小型 车 比例,指标 结果 只 体 现 控 制 因素大型 车 比例。指 标编制计 算 中,大型 车 指 的 是 标准 小客 车 当 量 换算 系 数 为 2.5和 4.0的 车辆,中 型 车 指 的 是 标准 小 客 车 当 量 换算 系 数 为 1.5的 车辆。大型 车 比例 为 路 段 交 通量自然 数 的 比例。20 2.停车 场 是 高速 公路 服务区及 停车 区中 最 主要的 体 现 服务 功能 的设施,同 时 也 是 用 地 比 重 最 大 的设施。(1)计 算 公 式 式 中:S停 停车 场 面积(m2)i 大小 中 车 型 分 类 编号 Q 路 段 交 通量,自然 数(辆/日)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 i类 车 的 驶 入 率(%)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 i类 车所 占 比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 i类 车 高峰 小 时 比 率(%)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 i类 车 假 日 不 均 匀 系 数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 i类 车 单位 停车面积(m2/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功能 分 隔带、贯穿 车 道、转 移 车 道 及 车 位 边 角 等 非 停车面积所 占 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 i类 车 平 均 停车 时 间(分 钟)公 式 中 参 数均根据对 北京市 现 状 高速 公路 服务区 实 际数据 调查 测 算。(2)路 段 交 通量 及 车 型比例:计 算 中分 别选 取 大型 车 比例 为 10%、20%、30%、40%、60%作 为 计 算 点。根据 调查 数据,小型 车 与 中 型 车 比例 较 稳 定,一般 接 近 6:4,因 此 在 扣 除 大型 车交 通量 之 后 余 下 的 交 通量 中,小型 车 和 中 型 车交 通量 分 别占 60%和 40%。(3)驶 入 率:服务区 功能 较 多,车辆 驶 入 率 受到 路 段 交 通量 及 大型 车 比例 变 化的 一 定 影响。根据调研资 料 和调查 数据,北京市 高速 公路 服务区 小型 车 驶 入 率 约为 12%,中 型 车 驶 入 率 约为 7%,大型 车 驶 入 率 约为 9%;高速 公路 停车 区 小型 车 驶 入 率 约为 6%,中 型 车 驶 入 率 约为 4%,大型 车 驶 入 率 约为 4%。(4)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高峰 小 时 比 率 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假 日 不 均 匀 系 数:高峰 小 时 系 数 考 虑 交 通量 变 化 影响 按 10%选 取;根据 调查 数据 北京市 高速 公路 服务区 节 假 日 系 数小型 车 为 1.6,中 型 车 驶 入 率 为 1.3,大型 车 为 0.9;高速 公路 停车 区区 节 假 日 系 数小型 车 为 1.5,中 型 车 驶 入 率 为 1.1,大型 车 为 0.9。(5)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单位 停车面积:小 中 大型 车 分 别 按 29.43、69和 151.67取 值。(6)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功能 分 隔带、贯穿 车 道、转 移 车 道 及 车 位 边 角 等 非 停车面积所 占 例:八、六、四 车 道 分 别 按 停车面积 的 25%、30%、45%计 算 非 停车面积。(7)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平 均 停车 时 间:小型 车 取 20分 钟,中 型 车 25分 钟,大型 车 120分 钟。(8)高速 公路 服务区 停车 场 用 地 面积 计 算 结果见 表 4.5.3-1,计 算 结果 为 双向 面积 之 和。对 于 特殊 情况 的路 段 以及 山 区 路 段,可 根据 地 形 条 件对指 标 系 数 做 适 当 调 整。21 表 4.5.3-1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用地面积(hm2)公路技术 等级 车 道 数 路 段 交 通量(pcu/d)大型 车 比例(%)10 20 30 40 高速 公路 八 90000 3.9228 5.3225 6.4217 7.6713 80000 3.4869 4.7311 5.7082 6.8190 六 80000 3.4869 4.7311 5.7082 6.8190 60000 2.6152 3.5483 4.2811 5.1142 四 55000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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