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南DB50/T 105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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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3.0 2 0C S Z 0 9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0 5 2-2 0 2 0旅 游 景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指 南2 0 2 0-1 0-2 8 发 布 2 0 2 1-0 1-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50D B 5 0/T 1 0 5 2-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生 态 保 护 要 求.25 景 区 规 划 与 设 计.46 景 区 建 设 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47 景 区 运 营 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58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6附 录 A(资 料 性).8附 录 B(资 料 性).9D B 5 0/T 1 0 5 2-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生 态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尹 梅,廖 世 国,黄 璜,秦 永 亮,苏 晴,秦 勇 军,刁 峡,刘 鑫,吴 家 翔,陈 德 容,田 薇。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0/T 1 0 5 2-2 0 2 01旅 游 景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旅 游 景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相 关 指 导 和 建 议。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以 自 然 景 观 为 主 的 各 类 国 家 公 园、自 然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森 林 公 园、地 质 公 园、湿 地 公 园、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地 等 旅 游 景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以 人 文 景 观 为 主 的 文 博 院 馆、寺 庙 观 堂、人 造主 题 公 园、游 乐 园 等 旅 游 景 区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8 4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G B 1 1 6 0 7 渔 业 水 质 标 准G B/T 1 7 7 7 5 旅 游 景 区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 B/T 1 8 9 2 0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G B/T 1 8 9 2 1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景 观 环 境 用 水 水 质L B/T 0 3 4 景 区 最 大 承 载 量 核 定 导 则D B 5 0/6 5 8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B 5 0/8 5 9 餐 饮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分 类 管 理 名 录(2 0 1 8 版)(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4 4 号)关 于 建 立 以 国 家 公 园 为 主 体 的 自 然 保 护 地 体 系 的 指 导 意 见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旅 游 景 区 t o u r i s m a t t r a c t i o nD B 5 0/T 1 0 5 2-2 0 2 02具 有 参 观 游 览、休 闲 度 假、康 乐 健 身 等 功 能,具 备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设 施 并 提 供 相 应 旅 游 服 务 的 独 立 管理 区,该 管 理 区 应 有 统 一 的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和 明 确 的 地 域 范 围。来 源:G B/T 1 7 7 7 5 3.2自 然 保 护 地 n a t u r a l p r o t e c t e d r e g i o n由 各 级 政 府 依 法 划 定 或 确 认,对 重 要 的 自 然 生 态 系 统、自 然 遗 迹、自 然 景 观 及 其 所 承 载 的 自 然 资 源、生 态 功 能 和 文 化 价 值 实 施 长 期 保 护 的 区 域。来 源:关 于 建 立 以 国 家 公 园 为 主 体 的 自 然 保 护 地 体 系 的 指 导 意 见 3.3生 态 环 境 敏 感 区 e c o-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s e n s i t i v e r e g i o n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级 各 类 保 护 区 域 和 对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特 别 敏 感 的 区 域,主 要 包 括:自 然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世 界 文 化 和 自 然 遗 产 地、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国 家 公 园、森 林公 园、地 质 公 园、重 要 湿 地、天 然 林、野 生 保 护 动 物 重 要 栖 息 地、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生 长 繁 殖 地、重 要水 生 生 物 的 重 要 生 境(包 括 自 然 产 卵 场、索 饵 场、越 冬 场 和 洄 游 通 道 等)、天 然 渔 场、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护 区、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防 治 区、沙 化 土 地 封 禁 保 护 区。来 源: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分 类 管 理 名 录(2 0 1 8 版)(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4 4 号)4 生 态 保 护 要 求4.1 自 然 资 源 保 护4.1.1 地 貌 景 观 资 源 保 护4.1.1.1 不 应 在 有 地 貌 景 观 保 护 或 科 学 研 究 价 值 的 区 域 进 行 取 土、挖 沙、采 石 等 破 坏 地 貌 景 观 的 活 动。4.1.1.2 景 区 内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宜 避 开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地 貌 景 观,建 设 项 目 的 体 量 和 外 观 宜 与 周 边 的地 貌 景 观 相 协 调。4.1.1.3 不 应 以 景 区 内 具 有 观 赏 价 值 或 科 研 价 值 的 岩 石、矿 石、化 石、土 壤 等 资 源 作 为 原 料 制 作 旅 游商 品 进 行 生 产、销 售。4.1.1.4 对 景 区 内 重 点 保 护 的 地 貌 景 观 宜 设 立 保 护 范 围 和 标 志,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保 护。D B 5 0/T 1 0 5 2-2 0 2 034.1.2 自 然 植 被 资 源 保 护4.1.2.1 景 区 内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宜 减 少 对 自 然 植 被 的 侵 占 和 破 坏,旅 游 设 施 的 选 址 和 旅 游 活 动 的 开 展应 避 开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 分 布 区 域。4.1.2.2 不 应 生 产、销 售 以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为 原 料 的 土 特 产 品、工 艺 品、植 物 标 本 等,不 应 提 供 以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为 原 料 的 食 品。4.1.2.3 景 区 内 不 应 提 供 危 害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生 境 的 旅 游 活 动。4.1.2.4 景 区 道 路 应 优 化 选 线,尽 量 避 开 重 要 植 物 群 落;确 需 穿 越 重 要 植 物 群 落 的,应 采 取 有 效 的 保护 措 施。4.1.2.5 对 景 区 内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群 落 宜 设 置 保 护 标 志 和 保 护 设 施。4.1.3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4.1.3.1 景 区 内 的 旅 游 设 施 及 旅 游 活 动 应 避 免 危 害 或 阻 碍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生 存、迁 徙 及 繁 殖;旅 游 活 动项 目 不 应 涉 及 捕 杀 或 危 害 野 生 动 物 的 内 容。4.1.3.2 对 穿 越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分 布 区 和 活 动 区 的 游 览 道 路,应 设 置 有 效 的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迁 徙 通 道。4.1.3.3 对 景 区 内 重 点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物,其 集 中 活 动 和 繁 衍 场 所 宜 设 置 保 护 范 围、保 护 标 志 和 保 护 设施。4.1.3.4 不 应 收 购、加 工、出 售 以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为 原 料 的 土 特 产 品、工 艺 品 和 食 品。4.1.4 水 资 源 保 护4.1.4.1 景 区 内 各 类 旅 游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旅 游 活 动 的 开 展 宜 避 免 侵 占 或 抽 排 自 然 水 体,应 避 免 对 水 体 水质 造 成 污 染。4.1.4.2 对 受 到 污 染 的 水 体 积 极 采 取 有 效 的 工 程 措 施 或 生 物 措 施 进 行 治 理 或 修 复。4.1.4.3 对 景 区 内 重 点 保 护 的 水 资 源(如 重 要 的 泉、瀑 布、河 段、湖 泊、湿 地 等 水 体)宜 设 置 保 护 范围、保 护 标 志 和 保 护 设 施。4.2 生 态 安 全 管 控4.2.1 旅 游 设 施 的 设 置 和 旅 游 活 动 的 开 展 以 保 持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的 原 生 性 和 完 整 性 为 原 则。4.2.2 保 持 景 区 内 生 态 系 统 的 本 土 性,景 区 在 引 入 物 种 时,应 充 分 论 证 引 入 物 种 的 适 宜 性,不 应 引 进可 能 威 胁 当 地 物 种 生 存 的 外 来 物 种。4.2.3 保 护 景 区 内 地 带 性 植 被 和 现 有 物 种 资 源;对 景 区 内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的 繁 殖 地、栖 息 地 设 立 保 护 隔D B 5 0/T 1 0 5 2-2 0 2 04离 区 和 缓 冲 区。4.2.4 景 区 进 行 景 观 提 升 改 造、配 套 设 施 等 工 程 建 设 时,应 提 出 有 效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5 景 区 规 划 与 设 计5.1 景 区 规 划 与 旅 游 配 套 设 施 选 址 选 线5.1.1 景 区 的 设 立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划 及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等 要 求,并 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角度 优 化 景 区 的 规 划 和 选 址;节 约 用 地,严 格 控 制 各 类 旅 游 建 设 项 目 的 用 地 规 模。5.1.2 不 得 在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建 设 配 套 旅 游 设 施 或 开 展 旅 游 活 动;在 饮 用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新建 旅 游 设 施 或 开 展 旅 游 活 动 时,不 得 向 水 体 排 放 污 染 物。5.1.3 宾 馆、招 待 所、停 车 场、餐 饮 场 所、旅 游 商 店 等 景 区 配 套 设 施 不 应 选 址 于 自 然 保 护 地 的 核 心 保护 区 内;选 址 于 自 然 保 护 地 一 般 控 制 区 和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域 内 的,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审 批。5.1.4 旅 游 配 套 设 施 的 选 址 不 宜 对 原 有 地 形、地 貌、植 被、水 体、自 然 景 观 造 成 破 坏 性 改 变。5.1.5 合 理 制 定 旅 游 线 路,宜 避 开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区 域;宜 缩 短 机 动 车 行 驶 线 路,增 加 非 机 动 车 游 览 道路。5.2 景 区 承 载 量 设 计景 区 的 最 大 承 载 量 应 根 据 区 域 环 境 容 量 及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程 度,结 合 L B/T 0 3 4 中 的 规 定 合 理 确 定;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合 理 设 计 配 套 设 施(如 停 车 场、码 头、宾 馆、道 路 等)的 规 模。5.3 景 区 设 施 环 境 保 护 设 计5.3.1 旅 游 项 目 设 计 宜 节 能、节 水。5.3.2 优 先 采 用 节 能、节 水、采 光、通 风 的 建 筑 设 计 及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小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建 设 方 式。5.3.3 加 强 景 区 的 景 观 保 护,各 类 建 筑 物 的 体 量、设 计 风 格 和 外 观 宜 与 周 边 景 观 风 格 相 协 调。6 景 区 建 设 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6.1 景 区 道 路 应 优 化 线 路,减 少 土 石 方 挖 填 量,缩 小 占 地 面 积;尽 量 绕 避 或 就 地 保 护 高 大 乔 木;合 理安 排 景 区 道 路、旅 游 步 道、管 线 等 线 性 工 程 的 施 工 方 案,缩 短 工 期。6.2 码 头 等 工 程 的 涉 水 施 工 宜 安 排 在 低 水 位 时 期 进 行,缩 小 施 工 扰 动 的 水 域 面 积;施 工 废 水 和 施 工 人员 生 活 污 水 的 排 放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D B 5 0/T 1 0 5 2-2 0 2 056.3 避 免 或 减 轻 机 械 设 备 碾 压、临 时 施 工 便 道 修 筑 等 造 成 的 生 态 破 坏;施 工 作 业 宜 优 先 选 用 低 噪 声 设备,避 免 或 减 轻 施 工 噪 声 对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造 成 的 惊 扰。6.4 开 挖 的 土 石 方 应 及 时 回 填 和 调 运;宜 采 用 管 道 或 溜 槽 等 环 境 影 响 较 小 的 方 式 转 运 弃 渣;土 石 方 临时 堆 存 期 间,应 在 其 四 周 设 置 截、排 水 沟 并 采 用 防 尘 网 遮 盖;对 开 挖、爆 破、拆 除、切 割 等 施 工 作 业 面(点)进 行 封 闭 施 工 或 采 取 洒 水、喷 淋 等 控 尘 降 尘 措 施;不 应 使 用 废 气 排 放 不 合 格 的 机 械 施 工。6.5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应 集 中 收 集 妥 善 处 置,施 工 结 束 后 的 弃 渣 应 及 时 清 理。6.6 施 工 期 重 视 对 土 壤 环 境 的 保 护,避 免 出 现 机 械 漏 油 或 污 染 土 壤 的 物 料 渗 漏 造 成 土 壤 污 染。6.7 完 工 后 的 施 工 迹 地 应 及 时 进 行 生 态 恢 复,生 态 恢 复 和 景 观 重 建 宜 采 用 乡 土 物 种。6.8 景 区 内 的 施 工 活 动 宜 避 开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的 繁 育 场 所 和 繁 育 季 节。6.9 景 区 生 态 保 护 及 恢 复 措 施 的 选 择 可 参 考 附 录 A。7 景 区 运 营 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7.1 水 污 染 防 治7.1.1 通 过 采 用 节 水、循 环 用 水 等 方 式,减 少 污 水 的 产 生 及 排 放 量。7.1.2 景 区 内 的 餐 饮 废 水、洗 浴 废 水、粪 便 污 水 宜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后 优 先 回 用,不 能 回 用 的 部 分 达 标 排放。7.1.3 景 区 内 应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污 水 收 集 处 理 设 施 的 设 计 规 模 应 满 足 景 区 在 最 大 承 载 量情 况 下 的 污 水 处 理 需 求;确 保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转、出 水 水 质 持 续 稳 定 达 标;污 水 排 放 口 的 设 置 应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7.1.4 对 于 区 域 水 环 境 敏 感、无 法 设 置 排 污 口 的 景 区,污 水 应 输 送 或 转 运 至 景 区 外 达 标 排 放。回 用 的生 活 污 水,按 回 用 水 用 途 要 求,经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达 到 G B 5 0 8 4、G B 1 1 6 0 7、G B/T 1 8 9 2 0 或 G B/T 1 8 9 2 1等 相 应 规 定 后,回 用 于 景 区 冲 厕、道 路 清 扫、绿 化 洒 水、水 体 补 充 或 附 近 林 地 的 灌 溉 等;回 用 于 附 近 林地 灌 溉 时,宜 采 用 喷 雾 或 滴 灌 的 方 式,污 水 的 灌 溉 消 纳 区 尽 量 远 离 地 表 水 体。7.1.5 加 强 水 上 景 区 内 船 只 的 维 护 和 管 理,杜 绝 漏 油;不 得 向 水 体 排 放 油 类、酸 碱、有 毒 有 害 物 质;不 得 向 水 体 倾 倒 各 类 固 体 废 物。7.1.6 景 区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的 选 择 可 参 考 附 录 B。7.2 大 气 污 染 防 治7.2.1 景 区 内 宜 优 先 使 用 电 力 和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能 源,不 宜 设 置 燃 煤 锅 炉、燃 油 锅 炉 和 其 它 高 污 染 燃 料D B 5 0/T 1 0 5 2-2 0 2 06锅 炉;锅 炉 废 气 排 放 应 满 足 D B 5 0/6 5 8 中 的 规 定。7.2.2 景 区 内 产 生 油 烟、异 味 等 废 气 的 餐 饮 服 务 项 目 应 安 装 油 烟 净 化 设 施 并 确 保 正 常 运 行,废 气 经 处理 达 到 D B 5 0/8 5 9 中 的 规 定 方 可 排 放。7.2.3 景 区 内 的 通 勤 车 辆 宜 优 先 采 用 以 电 能 或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为 动 力 的 环 保 型 交 通 工 具,减 少 燃 油车 辆 的 使 用;加 强 景 区 内 道 路 的 日 常 维 护,保 持 路 面 清 洁。7.2.4 水 上 游 览 船 宜 采 用 以 清 洁 能 源 为 动 力 的 环 保 型 船 只。7.2.5 景 区 内 落 叶 枯 枝、枯 草、生 活 垃 圾 等 集 中 收 集 处 理;不 应 在 禁 止 区 域 内 开 展 露 天 烧 烤 活 动;露天 烧 烤 宜 采 用 环 保 灶 具 及 清 洁 能 源。7.3 噪 声 污 染 防 治7.3.1 景 区 内 的 旅 游 经 营 活 动 应 遵 循 当 地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7.3.2 优 化 景 区 内 高 噪 声 设 备 的 布 局,并 采 取 有 效 的 降 噪 措 施,控 制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和 车 辆 鸣 笛 等 噪 声,避 免 扰 民。7.4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7.4.1 景 区 内 合 理 设 置 垃 圾 收 运 设 施,对 垃 圾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与 处 理,并 及 时 清 运。7.4.2 重 视 可 回 收 固 体 废 物 的 回 收 利 用,宜 简 化 各 类 旅 游 商 品 的 包 装,减 少 垃 圾 产 生 量。7.4.3 景 区 内 不 应 设 置 垃 圾 填 埋 场 所 或 焚 烧 处 置 设 施。7.5 生 态 保 护7.5.1 因 旅 游 活 动 而 造 成 的 植 被 破 坏,宜 采 取 人 工 绿 化 修 复 或 封 闭 保 护 措 施。植 物 的 补 种 宜 以 种 植 适应 当 地 气 候 和 土 壤 条 件 的 乡 土 植 物 为 主,宜 选 用 维 护 量 小、耐 候 性 强、病 虫 害 少,对 人 体 无 害 的 植 物。7.5.2 宜 采 用 无 公 害 的 病 虫 害 防 治 技 术,规 范 杀 虫 剂、除 草 剂、化 肥、农 药 等 化 学 药 品 的 使 用。7.5.3 景 区 内 宜 以 生 态 旅 游 活 动 为 主(如 徒 步 旅 游、科 普 旅 游 等),不 宜 在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活 动 区 域 周 边开 展 游 乐 场、音 乐 节、啤 酒 节、山 地 赛 车 等 高 噪 声 娱 乐 项 目。8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8.1 环 境 管 理 机 制建 立 并 落 实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制。D B 5 0/T 1 0 5 2-2 0 2 078.2 人 员 管 理8.2.1 游 客 行 为 管 理加 强 游 客 引 导、监 管,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游 客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和 旅 游 资 源 的 行 为;有 条 件 的 景 区 宜 设 置实 时 监 控 设 施。8.2.2 原 住 民 和 工 作 人 员 行 为 管 理加 强 原 住 民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工 作;加 强 工 作 人 员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规 范 自 身 行 为;工 作 人 员 应 对游 客 和 原 住 民 的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及 时 劝 阻,对 于 景 区 内 存 在 的 生 态 环 境 问 题、生 态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上 报。8.3 资 源 管 理制 定 各 类 景 观 资 源、生 物 资 源、水 资 源 的 保 护 制 度 和 方 案;建 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8.4 环 境 安 全 管 理8.4.1 建 立 对 各 类 污 染 源 的 排 放 监 管 制 度;有 条 件 的 景 区 可 建 立 污 染 源 实 时 排 放 监 控 系 统,及 时 发 现和 制 止 非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行 为。8.4.2 旅 游 旺 季 到 来 前 应 配 备 充 足 的 临 时 环 保 设 施 和 人 员 保 障,并 及 时 跟 踪 和 统 计 景 区 内 的 游 客 数 量,当 游 客 数 量 超 过 景 区 日 接 待 能 力 的 上 限 时,及 时 调 配 临 时 环 保 设 施 和 保 洁 人 员,确 保 生 活 污 水、生 活 垃圾 等 污 染 物 得 到 妥 善 收 集 和 处 置。8.4.3 制 定 对 各 类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具 备 快 速 反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能 力,对 突 发 环 境 事 故 及 二 次污 染 及 时、有 效 处 理,并 准 确 建 立 档 案。8.5 环 境 监 测8.5.1 鼓 励 对 景 区 生 态、水 环 境、环 境 空 气、土 壤 环 境 等 实 施 动 态 监 测,有 条 件 的 景 区 可 建 立 实 时 监测 监 控 系 统。8.5.2 生 态 监 测 可 结 合 当 地 的 生 态 特 征,选 择 具 有 指 示 性、代 表 性 的 指 标,制 定 相 应 的 监 测 程 序。8.5.3 水 环 境、环 境 空 气、土 壤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监 测 指 标 应 能 有 效 跟 踪、反 映 旅 游 活 动 所 造 成 的 影 响。8.5.4 不 具 备 自 行 监 测 能 力 的 景 区,可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监 测 能 力 的 科 研 单 位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生 态 环 境监 测 工 作。D B 5 0/T 1 0 5 2-2 0 2 08附 录 A(资 料 性)旅 游 景 区 建 设 配 套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或 修 复 工 程 主 要 技 术/措 施见 表 A.1表 A.1 旅 游 景 区 建 设 配 套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或 修 复 工 程 主 要 技 术/措 施序号建设类型保护或修复对象配套生态环境保护或修复工程主要技术/措施1陆地景观提升改造工程、水体景观改善工程、湿地景观改善工程、栖息地打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迹地恢复工程、其他普通山地、丘陵草地:草地管理;施肥、灌溉等单项技术或组合技术;通过翻耕、播种建立人工草地(适用于板结草地和斑块状退化草地);合理引入优良牧草;其他森林:在退化为灌丛草坡阶段,应用人工植物群落建造的方法,重建森林群落;在疏林地或次生林地阶段可采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改造等育林技术;其他农耕地:生态农业技术:主要通过恰当的措施和环节,提高人工植物群落的生态效益;坡地农业技术,分为一年生与多年生作物混作、农业和畜牧业混作模式;混农林业技术:利用生态工程设计手段,构造空间、时间多层次种植、养殖的结构配置;其他2 干瘠石质山地封山育林技术;抗旱造林技术(包括集流造林、聚集式栽植、开沟造林、灌水器灌溉造林、钻孔深栽造林、穴旁置石+灌水造林等);低效林改造技术;其他3 河道建设护堤护岸林带;建设河道湿地生态区,河道内可以种植净水植物带水生植物;河道外滨河地带可以种植护岸灌木带、牧草或经济类植物;跨河桥河段河道外建设景观林带;其他4 湖库生态湿地构造技术;生态护岸改造技术;生态浮岛与生态水草技术;人工强化静滞水体循环流动技术;沉水植物恢复与水下森林构建;外循环透析处理技术;疏浚底泥;其他5 湿地自然修复技术;驳岸植被修复技术;沼生植被修复技术;挺水植被修复技术;增设人工鸟巢;人工投放底栖动物(或控制捕捞强度);湿地基底改造技术;其他6 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可行技术/措施D B 5 0/T 1 0 5 2-2 0 2 09附 录 B(资 料 性)旅 游 景 区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技 术见 表 B.1表 B.1 旅 游 景 区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技 术序号污水处理程度 主要污水处理工艺 适用范围1 自然净化处理 氧化塘、土地处理、其他有土地可以利用,对处理出水水质要求不高,排水环境不敏感,处理规模在 5 0 m3/d 以下的污水处理2 强化一级处理化学强化一级处理、生物强化一级处理、化学生物联合絮凝强化一级处理、其他排水环境不敏感,处理规模在5 0 m3/d 以下的污水处理3 二级处理传送活性污泥工艺、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A B 工艺、A2/O 法、生物接触氧化法、曝气生物滤池法、其他对处理出水水质要求较高,处理规模较大的污水处理4 深度处理活性炭吸附法、光化学氧化法、臭氧氧化法、F e n t o n 试剂氧化法、生物流化床、生物转盘、膜生物反应器、其他对处理出水水质要求较高,处理规模较大,有特定去除因子要求,排水环境较敏感的污水处理注:鼓励景区生活污水根据排水条件与要求采用相应功效的成套一体化设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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