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文明旅游行为指引DB50/T 1031-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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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2 0 0A 1 2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0 3 1 2 0 2 0旅 游 者 文 明 旅 游 行 为 指 引G u i d a n c e o n c i v i l i z e d t o u r i s m b e h a v i o r o f t o u r i s t s2 0 2 0-0 9-0 4 发 布 2 0 2 0-1 1-2 0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0 3 1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术 语 和 定 义.12.1 旅 游 者 不 文 明 行 为.13 主 要 内 容.13.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13.2 尊 重 风 俗 禁 忌.13.3 倡 导 绿 色 环 保.13.4 讲 究 礼 仪 规 范.13.5 待 人 诚 信 友 善.14 具 体 行 为 规 范.14.1 出 发 前 准 备.24.2 文 明 交 通.24.3 文 明 游 览.24.3.1 生 态 环 境 保 护.24.3.2 动 植 物 的 保 护.34.3.3 地 文 景 观、遗 址 遗 迹 的 保 护.34.3.4 旅 游 目 的 地 民 俗 的 保 护.44.3.5 尊 重 他 人.44.4 文 明 餐 饮.44.5 文 明 住 宿.44.6 文 明 娱 乐.54.7 文 明 购 物.54.8 依 法 理 性 维 权.5D B 5 0/T 1 0 3 1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重 庆 市 旅 游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重 庆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协 会、重 庆 市 精 神 文 明 建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重 庆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教 育 培 训 中 心、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刘 旗、马 岱 良、秦 定 波、王 永 树、马 斌、郭 钢、刘 建 国、李 恬、黄 慧、张 奕、邱 克 斌、向 龙 宇、张 国 平、田 小 娟、赵 琴、陈 娜。D B 5 0/T 1 0 3 1 2 0 2 01旅 游 者 文 明 旅 游 行 为 指 引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旅 游 者 文 明 旅 游 行 为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主 要 内 容、具 体 行 为 规 范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引 导 旅 游 者 规 范 自 身 的 旅 游 行 为。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2.1旅 游 者 文 明 行 为 c i v i l i z e d b e h a v i o r o f t o u r i s t s旅 游 者 在 旅 游 活 动 中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维 护 公 序 良 俗,不 对 旅 游 环 境、旅 游 地 居 民 及 其 他 旅 游 者产 生 消 极 影 响 的 行 为。3 主 要 内 容3.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旅 游 者 应 遵 守 我 国 及 所 到 所 经 国 家 或 地 区 旅 游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要 求 文 明 旅 游,避 免 出 现 违 法违 规 行 为,爱 护 公 物、文 物,尊 重 他 人 权 益。3.2 尊 重 风 俗 禁 忌旅 游 者 应 尊 重 当 地 风 俗 习 惯、宗 教 禁 忌。如 在 有 支 付 小 费 习 惯 的 国 家 或 地 区,可 以 礼 貌 的 方 式 向 服务 人 员 支 付 小 费。3.3 倡 导 绿 色 环 保倡 导 旅 游 者 绿 色 出 游、节 能 环 保,学 习 环 保 常 识 和 方 法。爱 护 当 地 自 然 环 境,维 护 旅 游 场 所 的 环 境卫 生。3.4 讲 究 礼 仪 规 范旅 游 者 应 注 意 基 本 的 礼 仪 规 范:仪 容 整 洁,遵 序 守 时,言 行 得 体,不 在 公 共 场 合 大 声 喧 哗、违 规 吸烟,依 序 排 队、不 拥 挤 争 抢,文 明 如 厕。3.5 待 人 诚 信 友 善旅 游 者 在 旅 游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良 好 心 态,尊 重 他 人、遵 守 规 则、恪 守 契 约、包 容 礼 让,展 现 良 好 形 象。4 具 体 行 为 规 范D B 5 0/T 1 0 3 1 2 0 2 024.1 出 发 前 准 备4.1.1 旅 游 者 应 知 悉 并 自 觉 遵 守 中 国 公 民 文 明 旅 游 公 约 中 国 公 民 国 内 旅 游 文 明 行 为 公 约 或 中国 公 民 出 境 旅 游 文 明 行 为 指 南,了 解 旅 游 目 的 地 的 法 律 法 规、风 俗 禁 忌、礼 仪 规 范 等 内 容。4.1.2 了 解 旅 游 产 品 具 有 的 特 殊 性,如 乘 坐 的 低 成 本 航 班 上 不 提 供 餐 饮、入 住 酒 店 不 提 供 一 次 性 洗 漱用 品 等。4.1.3 着 装 文 明,符 合 旅 游 目 的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和 要 求。4.1.4 遵 守 旅 游 目 的 地 相 关 规 定,不 擅 入 特 定 区 域,如 军 事 管 理 区、宗 教 禁 区、未 开 放 的 景 区 景 点、私 人 领 地 等 其 它 禁 止 进 入 的 区 域。4.2 文 明 交 通4.2.1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检 票、安 检、边 检 托 运 行 李 等 手 续,不 携 带 违 禁 物 品。携 带 需 要 申 报 的 物 品应 主 动 申 报。4.2.2 依 序 乘 坐 交 通 工 具,礼 让 老 人、未 成 年 人、孕 妇、残 障 人 士 和 病 人 等 有 需 要 的 人。对 号 入 座,不 抢 座、不 占 位,倡 导 将 上 下 交 通 工 具 方 便 的 座 位 让 给 有 需 要 的 人。4.2.3 主 动 配 合 机 场、车 站、港 口 以 及 安 检、边 防(移 民 局)、海 关 等 的 检 查 并 听 从 指 挥。与 相 关 工作 人 员 友 好 沟 通,避 免 产 生 冲 突。4.2.4 乘 机 时 按 照 要 求 使 用 移 动 电 话 等 电 子 设 备,遵 守 和 配 合 乘 务 人 员 指 示,保 障 交 通 安 全。4.2.5 了 解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安 全 规 范 和 基 本 礼 仪,遵 守 秩 序,尊 重 他 人。如: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时 不 长 时间 占 用 通 道 或 卫 生 间、不 强 行 更 换 座 位、不 随 意 触 摸 安 全 装 置、不 高 声 接 打 电 话、不 无 限 制 索 要 免 费 餐饮 等。4.2.6 维 护 交 通 工 具 内 的 环 境 卫 生,不 乱 扔 乱 放 废 弃 物。4.2.7 在 景 区 内 驾 驶 车 辆 时,行 驶 路 线、行 驶 速 度、停 靠 区 域 等 应 遵 守 景 区 的 规 定。4.3 文 明 游 览4.3.1 生 态 环 境 保 护4.3.1.1 防 范 森 林 火 灾4.3.1.1.1 应 在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烧 烤、篝 火 晚 会 等 户 外 活 动。4.3.1.1.2 户 外 烹 饪 应 使 用 户 外 专 用 燃 料 炉 等 安 全 装 置。4.3.1.1.3 应 在 规 定 的 篝 火 点 使 用 篝 火,并 在 用 完 之 后 彻 底 熄 灭。篝 火 燃 料 及 使 用 应 符 合 安 全 规 范。4.3.1.1.4 发 生 火 灾 或 对 可 能 存 在 的 森 林 火 灾 隐 患 应 及 时 向 相 关 人 员、部 门 进 行 报 告。4.3.1.2 保 护 水 资 源4.3.1.2.1 不 应 在 保 护 性 水 体 及 相 关 禁 止 性 水 域 进 行 游 泳、涉 水 或 嬉 戏 等 活 动。4.3.1.2.2 不 应 往 水 体 中 丢 弃 垃 圾。4.3.1.2.3 野 外 旅 行 若 使 用 肥 皂 或 其 他 洗 涤 剂 洗 涤 或 沐 浴,应 选 择 离 最 近 水 体 1 0 0 米 之 外 的 地 方 进 行。4.3.1.2.4 游 船 使 用 者 不 应 向 水 中 排 放 被 油 脂 或 燃 料 污 染 的 船 舱 污 水 或 未 经 处 理 的 压 舱 水。若 船 上 有抽 水 排 污 设 施,污 水 和 废 渣 应 排 到 岸 上 进 行 处 理;若 无 抽 水 设 备,排 水 和 污 水 应 排 放 在 不 会 给 环 境 带 来严 重 影 响 的 地 方。4.3.1.2.5 应 保 护 水 体 环 境,若 发 现 环 境 损 害 和 污 染 情 况,应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举 报。4.3.1.3 避 免 噪 音 污 染D B 5 0/T 1 0 3 1 2 0 2 034.3.1.3.1 在 游 程 中 不 大 声 喧 哗、高 声 接 打 手 机、使 用 扩 音 器 播 放 音 乐 等。与 人 交 谈 音 量 适 中,不 妨碍 他 人。4.3.1.3.2 驾 驶 车 辆 不 应 随 意 鸣 笛。4.3.1.4 垃 圾 处 理4.3.1.4.1 垃 圾 应 投 入 指 定 分 类 的 垃 圾 箱(桶)。无 垃 圾 箱(桶)时 应 实 行“带 进-带 出”制 度,收 集所 有 的 废 弃 物(包 括 食 物 残 渣)。4.3.1.4.2 宜 主 动 拾 捡 其 他 游 客 随 意 丢 弃 的 垃 圾,并 对 乱 扔 垃 圾 的 行 为 进 行 劝 导。4.3.1.4.3 吐 痰、擤 鼻 涕、吐 口 香 糖,应 使 用 纸 巾、方 便 袋 等 清 洁 用 品 进 行 处 理。4.3.1.4.4 在 没 有 厕 所 设 施 的 野 外,如 需 大 小 便,应 距 离 最 近 水 体 或 野 营 地 不 得 少 于 1 0 0 米,且 将 粪便 埋 入 至 少 1 5 厘 米 深 的 地 下。4.3.1.4.5 在 野 外 活 动 结 束 后,应 清 除 所 有 的 废 弃 物,并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法 妥 善 处 理。4.3.2 动 植 物 的 保 护4.3.2.1 一 般 规 范4.3.2.1.1 了 解 并 遵 守 观 赏 动 物 的 相 关 规 定。4.3.2.1.2 观 看 动 物 时 应 保 持 一 定 距 离,减 少 噪 音,不 投 喂、尾 随、追 逐、骑 乘、恐 吓 或 捕 捉 动 物。4.3.2.1.3 不 应 攀 折、刻 削、砍 伐 或 采 挖 野 生 植 物。4.3.2.1.4 不 随 意 捡 拾 贝 壳、珊 瑚 或 其 他 生 物。4.3.2.1.5 遇 到 受 伤 动 物 应 及 时 告 知 景 区 管 理 人 员,对 危 害 动 植 物 的 行 为 应 主 动 提 醒、劝 阻 或 举 报。4.3.2.2 特 定 活 动4.3.2.2.1 夜 间 或 洞 穴 内 观 看 动 物 应 使 用 低 瓦 数 照 明 设 备,不 应 直 接 用 灯 光 照 射 动 物,禁 用 闪 光 灯 拍照。4.3.2.2.2 徒 步 旅 行 应 使 用 现 成 的 道 路。在 没 有 现 成 道 路 的 情 况 下,应 尽 可 能 避 开 潮 湿 的 和 松 软 的 地面,避 免 在 植 被 上 或 脆 弱 的 土 壤 上 行 走。4.3.2.2.3 野 营 应 使 用 指 定 野 营 地。在 没 有 指 定 野 营 地 的 情 况 下,应 避 免 使 用 具 有 高 度 保 护 价 值 的 地区,保 证 营 地 与 最 近 水 体 的 距 离 不 少 于 3 0 米。4.3.2.2.4 攀 岩 时 不 应 破 坏 植 被、不 影 响 筑 巢 的 鸟 类 或 其 他 野 生 动 物 的 栖 息。4.3.2.2.5 浮 潜 应 采 用“不 留 痕 迹”的 潜 水 方 式,避 免 影 响 或 破 坏 动 植 物(如 在 珊 瑚 或 海 藻 上 站 立、碰 触 或 扶 靠 等)。4.3.2.2.6 潜 水 者 应 根 据 对 环 境 影 响 最 小 化 的 原 则 选 择 水 下 路 线。4.3.2.2.7 垂 钓 时 应 使 用 符 合 鱼 的 种 类 和 大 小 的 工 具,使 用 活 动 渔 具,不 宜 使 用 活 饵;在 自 然 水 体 垂钓 时 应 带 走 实 际 需 要 的 数 量 或 不 超 过 规 定 的 量;放 生 时 应 用 湿 手 并 减 少 接 触。4.3.2.2.8 使 用 机 动 船 时 应 避 免 撞 击 野 生 生 物;船 只 应 当 避 免 在 敏 感 环 境(如 海 草 或 者 活 珊 瑚 地 带)抛 锚、上 岸 或 停 泊;在 有 泥 沙 的 地 带 应 使 用 船 锚,并 注 意 控 制 链 条 长 度,以 避 免 拖 锚。4.3.2.2.9 使 用 非 机 动 船 应 采 用 适 当 的 方 式 停 泊,以 尽 量 减 少 对 植 物 的 破 坏(如 使 用 软 绳 结 系 在 树 上以 避 免 摩 擦 树 干、在 经 常 停 泊 的 地 点 使 用 系 船 环 或 者 柱 台 等 加 固 泊 船 设 施 等)。4.3.3 地 文 景 观、遗 址 遗 迹 的 保 护4.3.3.1 爱 护 遗 址 遗 迹 及 其 附 属 或 内 部 设 施,不 应 攀 爬、移 动、带 走、涂 鸦、刻 削、损 坏。对 展 出 的文 物 不 应 触 摸、移 动 或 损 坏。D B 5 0/T 1 0 3 1 2 0 2 044.3.3.2 应 按 照 景 区 规 定 进 行 拍 照 或 使 用 闪 光 灯。4.3.3.3 不 应 随 意 设 置 碑、牌、神 坛 或 祭 祀 设 施。4.3.3.4 攀 岩 运 动 应 沿 现 有 道 路 到 达 峭 壁,避 免 开 凿 岩 石,避 开 具 有 地 理、文 化 和 其 他 科 学 价 值 的 地点;尽 量 不 使 用 螺 栓,避 免 使 用 镀 锌 螺 栓。4.3.3.5 洞 穴 观 光 不 应 触 摸 或 挪 动 洞 穴 内 的 任 何 装 饰 物、钟 乳 石、遗 骸、化 石、穴 居 生 物、沉 淀 物 或流 水;洞 内 不 得 吸 烟;只 可 在 加 固 的 道 路 上 行 走,不 应 从 流 石 或 洞 穴 沉 积 物 上 抄 近 道。4.3.3.6 在 没 有 现 成 道 路 的 区 域 使 用 车 辆 时,应 尽 量 选 择 自 然 区 域 管 理 者 建 议 的 旅 游 线 路,避 开 敏 感地 带,如 高 山 草 地、沙 丘、盐 田、陡 峭 的 山 腰 以 及 幼 林 地 等,并 尽 量 保 持 车 辆 在 最 安 全 的 地 面 行 驶。4.3.3.7 应 对 不 当 的 开 发 和 破 坏 行 为 进 行 举 报。4.3.4 旅 游 地 民 俗 的 保 护4.3.4.1 应 主 动 了 解 并 尊 重 当 地 的 传 统 文 化、风 俗 习 惯、宗 教 习 惯 和 生 活 方 式 等。4.3.4.2 言 行 举 止 得 体,特 别 是 在 村 寨、部 落、宗 教 和 文 化 场 所。4.3.4.3 尊 重 当 地 居 民 的 隐 私,参 观 住 所、合 影 等 应 事 先 征 得 对 方 同 意。4.3.5 尊 重 他 人4.3.5.1 遵 守 场 所 秩 序,听 从 旅 游 管 理 人 员 与 旅 游 志 愿 者 的 引 导 和 劝 导。4.3.5.2 保 护 他 人 健 康,不 应 在 禁 烟 区 吸 烟,打 喷 嚏 应 掩 口 鼻。4.3.5.3 公 共 场 所 内 不 食 用 有 刺 激 性 的 食 物。4.3.5.4 拍 照 摄 像 应 先 后 有 序,不 妨 碍 他 人。4.3.5.5 在 道 路 狭 窄 地 段、拥 挤 景 点,不 宜 过 久 停 留 和 拍 照。4.3.5.6 应 加 强 对 随 行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4.3.5.7 对 老 弱 病 残 孕 者 给 予 关 照。4.3.5.8 在 允 许 携 带 宠 物 的 景 区,应 做 好 宠 物 的 牵 绳、封 口、排 泄 物 清 理 工 作。4.3.5.9 与 其 他 游 客 发 生 冲 突 时 应 友 好 协 商,必 要 时 寻 求 第 三 方 出 面 协 调。4.4 文 明 餐 饮4.4.1 注 意 用 餐 礼 仪,有 序 就 餐,避 免 高 声 喧 哗 干 扰 他 人。4.4.2 适 量 点、取 餐,避 免 浪 费。4.4.3 不 应 将 自 助 餐 区 域 的 食 物、饮 料 带 离 就 餐 区。4.4.4 不 购 买、食 用 受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及 其 衍 生 产 品。4.4.5 集 体 就 餐 时,应 正 确 使 用 公 筷 公 勺 等 公 用 餐 具。4.4.6 就 餐 时 需 吸 烟 的,应 到 指 定 吸 烟 区 域。如 就 餐 区 禁 烟 的,应 遵 守 相 关 规 定。4.4.7 就 餐 环 境 对 服 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应 遵 循 相 关 要 求。4.4.8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或 博 物 馆、展 览 馆、音 乐 厅 等 场 所,应 遵 守 相 关 规 则,勿 违 规 饮 食。4.5 文 明 住 宿4.5.1 尊 重 服 务 人 员,友 善 回 应 服 务 人 员 问 好。4.5.2 爱 护 和 正 确 使 用 住 宿 场 所 设 施 设 备,注 意 维 护 客 房 和 公 共 区 域 的 整 洁 卫 生,不 应 在 禁 烟 区 域 吸烟。4.5.3 减 少 一 次 性 物 品 的 使 用,节 约 用 水 用 电。4.5.4 在 走 廊、大 厅 等 公 共 区 域 应 举 止 文 明、衣 着 得 体,出 入 房 间 轻 关 房 门,控 制 说 话 和 电 视 音 量。4.5.5 在 客 房 内 消 费 的,应 在 离 店 前 主 动 说 明 并 付 费。D B 5 0/T 1 0 3 1 2 0 2 054.6 文 明 娱 乐4.6.1 参 加 娱 乐 活 动 应 安 全、有 序、文 明、理 性。4.6.2 观 赏 演 艺、比 赛 类 活 动 时 遵 守 秩 序,按 时 入 场、有 序 出 入;中 途 入 场、离 席 或 鼓 掌 喝 彩 应 合 乎时 宜;根 据 要 求 使 用 摄 像 摄 影 设 备,慎 用 闪 光 灯。4.6.3 观 看 体 育 比 赛 时,应 尊 重 参 赛 选 手 和 裁 判,遵 守 赛 场 秩 序。4.6.4 参 加 涉 水 娱 乐 活 动 时 应 量 力 而 行,听 从 工 作 人 员 指 挥,注 意 安 全、爱 护 环 境。4.6.5 进 行 骑 乘 活 动 时,应 采 取 自 然 区 域 管 理 者 建 议 的 游 览 路 线;尽 可 能 在 指 定 的 道 路 上 行 走,且 行走 在 道 路 中 间,以 避 免 使 道 路 变 宽;在 没 有 小 路 和 道 路 的 草 地 以 及 土 壤 松 软 的 区 域 应 分 散 骑 行;将 动 物拴 在 指 定 的 设 施 内,或 者 携 带 活 动 围 栏。4.6.6 参 加 与 其 他 旅 游 者、工 作 人 员 的 互 动 活 动 时,应 文 明 参 与、大 方 得 体。4.6.7 开 展 活 动 时,应 避 免 或 减 轻 对 周 边 居 民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产 生 干 扰、妨 碍 和 破 坏。4.7 文 明 购 物4.7.1 遵 守 购 物 场 所 规 定,保 持 购 物 场 所 秩 序,排 队 购 物。4.7.2 消 费 应 理 性、诚 信,适 度 议 价,善 意 待 人,遵 守 契 约。4.7.3 试 吃 试 用 商 品 应 征 得 同 意。4.7.4 尊 重 购 物 场 所 购 物 数 量 限 制。4.7.5 不 应 购 买 受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制 品。4.7.6 不 随 意 占 用 购 物 场 所 非 公 共 区 域 的 座 椅 休 息。4.8 依 法 理 性 维 权4.8.1 维 权 内 容 应 依 法 有 据,尊 重 客 观 事 实。4.8.2 应 及 时 有 效 向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诉 求。4.8.3 应 通 过 正 规 渠 道、依 层 级 投 诉。4.8.4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尊 重 他 人 合 法 权 益。4.8.5 诉 求 应 适 度 合 理。4.8.6 维 权 方 式 应 依 法 依 规,不 应 采 取 过 激 的 方 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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