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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9 9C C S A 2 0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1 5 6 7 2 0 2 0社 会 工 作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与 评 估S o c i a l w o r k m i n i m u m l i v i n g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a n d a s s e s s m e n t(报批稿)2 0 2 0-0 9-0 3 发 布 2 0 2 0-1 2-0 3 实 施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T 1 5 6 7-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伦 理 与 原 则.15 管 理 要 求.26 核 查 流 程 及 要 求.37 服 务 内 容 及 方 法.58 服 务 质 量 评 价.6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入 户 核 查 表.8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核 查 过 程 信 息 采 集 及 证 据 收 集.9参 考 文 献.1 0D B 4 2/T 1 5 6 7-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 规则 起 草。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湖 北 省 民 政 服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管 理。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民 政 厅、湖 北 省 标 准 化 与 质 量 研 究 院、荆 门 市 蓝 天 社 工 服 务 中 心、荆 门 市民 政 局、荆 门 市 掇 刀 区 民 政 局、武 汉 市 阳 光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邓 希 妍、马 文 霞、姚 韦 伟、熊 鹰、张 悦、周 小 荣、丁 凡、覃 圣 林、朱 小 明、刘昊 宇、陈 璐、龚 欣 君、吴 权 泰、刘 舒 敏。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湖 北 省 民 政 厅,联 系 电 话:0 2 7-5 0 6 5 7 0 3 7,邮 箱:h b m z b z h 1 6 3.c o m。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荆 门 市 蓝 天 社 工 服 务 中 心,联 系 电 话:0 7 2 4-6 8 1 2 4 0 6,邮 箱:j m _ b l u e s k y 1 2 6.c o m。D B 4 2/T 1 5 6 7-2 0 2 0I I ID B 4 2/T 1 5 6 7-2 0 2 0I V引 言为 推 进 社 会 救 助 领 域 社 会 工 作 发 展,结 合 我 省 的 实 际 情 况,将 社 会 工 作 引 入 低 保 核 查 服 务,建 立 健全 社 会 工 作 介 入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机 制,规 范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和 管 理,维 护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益,提 高 低保 核 查 工 作 的 公 正 性、客 观 性,推 动 社 会 救 助 事 业 的 有 序 发 展。D B 4 2/T 1 5 6 7-2 0 2 0VD B 4 2/T 1 5 6 7-2 0 2 01社 会 工 作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与 评 估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低 保 核 查 的 伦 理 与 原 则、管 理 要 求、服 务 流 程 及 要 求、动 态 服务、服 务 质 量 评 价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与 评 估 工 作,其 他 第 三 方 核 查 机 构 可 参 照 此 标 准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3.1社 会 工 作 S o c i a l W o r k是 以 利 他 主 义 价 值 观 为 指 导,以 科 学 的 知 识 为 基 础,运 用 科 学 的 方 法 进 行 的 助 人 服 务 活 动。3.2最 低 生 活 保 障 l o w e s t l i f e g u a r a n t e e国 家 对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且 符 合 当 地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财产 状 况 规 定 的 家 庭,给 予 最 低 生 活 保 障。3.3低 保 核 查 m i n i m u m l i v i n g v e r i f i c a t i o n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按 程 序 对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身 份 信 息、收 入 和 财 产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核 实,促 进低 保 审 核 审 批 工 作 规 范 化 建 设。核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对 象 户 籍 状 况、家 庭 收 入、家 庭 财 产、共 同 生 活成 员 年 龄 及 身 体 健 康 状 况、具 有 法 定 赡 养(扶 养、抚 养)关 系 的 非 共 同 生 活 直 系 亲 属 的 赡 养(扶 养、抚养)能 力 状 况 等。核 查 的 主 要 方 式 包 括:入 户 核 查、邻 里 访 问、信 函 索 证、信 息 比 对 等。3.4转 介 r e f e r r a l服 务 对 象 的 需 求 超 出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的 服 务 范 围 和 能 力,机 构 将 服 务 对 象 向 其 他 机 构 介 绍,以 帮助 服 务 对 象 获 得 所 需 并 解 决 问 题。4 伦 理 与 原 则D B 4 2/T 1 5 6 7-2 0 2 024.1 伦 理应 遵 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和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道 德 指 引。4.2 原 则4.2.1 民 主 原 则低 保 核 查 服 务 以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为 宗 旨,保 障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权 利。4.2.2 以 人 为 本 原 则社 会 工 作 者 以 低 保 核 查 对 象 的 需 求 为 服 务 出 发 点,真 诚 对 待、及 时 回 应 低 保 核 查 对 象 的 问 题 和 困 难,并 通 过 专 业 服 务 来 最 大 化 满 足 低 保 核 查 对 象 的 服 务 需 求。4.2.3 回 避 原 则为 保 证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的 公 正 性,参 与 低 保 核 查 和 评 议 工 作 的 人 员(社 会 工 作 者、督 导 人 员)应 坚 持回 避 原 则,即 核 查 过 程 中 如 果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与 社 会 工 作 者、内 部 评 议 组 成 员 存 在 利 益 上 或 者 亲 近 的 关 系,应 采 取 回 避 措 施,避 免 出 现 利 益 倾 斜 现 象。4.2.4 个 别 化 原 则应 尊 重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差 异 性,重 视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独 特 性,了 解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个 性 化、差 别 化 的服 务 需 求,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社 会 工 作 服 务。4.2.5 保 密 性 原 则社 会 工 作 者 在 没 有 得 到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知 情 情 况 下 给 予 的 许 可,不 得 披 露 获 得 的 信 息 资 料;对 于 低 保核 查 和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的 档 案 管 理 和 档 案 内 容,社 会 工 作 者 都 应 保 密;因 工 作 需 要(如 交 流 与 讨 论)不 得不 引 用 案 例 时,应 该 根 据 需 要 有 限 度 地 开 放 资 料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处 理,不 得 公 开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真 实 姓 名、单 位 或 地 址,除 非 得 到 当 事 人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同 意。4.2.6 客 观 公 正 原 则客 观 全 面 地 核 查 和 评 议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条 件,并 提 供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5 管 理 要 求5.1 人 员 要 求5.1.1 人 员 配 备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需 组 建 核 查 服 务 团 队,成 立 内 部 评 议 小 组,配 备 督 导 人 员。5.1.2 核 查 服 务 团 队5.1.2.1 负 责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信 息 核 查、低 保 核 查 工 作 的 统 筹、协 调、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等。5.1.2.2 核 查 服 务 团 队 的 构 成 如 下。a)核 查 服 务 团 队 由 3 人 或 3 人 以 上 组 成;b)核 查 服 务 团 队 应 至 少 包 含 熟 知 低 保 政 策 的 1 名 社 会 工 作 者、督 导 人 员、核 查 人 员。5.1.2.3 核 查 服 务 团 队 的 人 员 基 本 要 求 如 下:D B 4 2/T 1 5 6 7-2 0 2 03a)认 同 社 会 工 作 价 值 观;b)遵 循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伦 理 及 原 则;c)具 备 良 好 的 沟 通 交 流 能 力。5.1.2.4 社 会 工 作 者 除 了 满 足 基 本 要 求 外 还 应 持 有 社 会 工 作 职 业 资 格 证,或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相 关 学 历 背景,或 具 有 1 年 及 以 上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经 验。5.1.3 内 部 评 议 小 组5.1.3.1 负 责 召 开 内 部 评 议 会 议,针 对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信 息 及 相 关 证 明 进 行 评 议,形 成 评 议 结 果。5.1.3.2 内 部 评 议 小 组 的 构 成 如 下。a)内 部 评 议 小 组 由 3 人 或 3 人 以 上 的 单 数 组 成;b)内 部 评 议 小 组 应 至 少 包 含 熟 知 低 保 政 策 的 1 名 社 会 工 作 者、督 导 人 员、核 查 人 员。5.1.3.3 内 部 评 议 小 组 的 人 员 要 求 如 下:a)掌 握 相 关 的 低 保 政 策;b)具 有 客 观 公 正 的 立 场;c)具 备 独 立 分 析 判 断 的 能 力;d)与 被 评 议 的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不 构 成 回 避 关 系。5.1.4 督 导 人 员5.1.4.1 对 低 保 核 查 相 关 培 训、低 保 核 查 评 议、社 会 工 作 者 和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进 行 督 导。5.1.4.2 督 导 人 员 应 由 资 深 的 社 会 工 作 者 担 任。5.1.4.3 督 导 人 员 要 求 如 下:a)应 持 有 相 应 的 社 会 工 作 资 格 证 书;b)应 有 一 线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经 验;c)应 掌 握 相 应 的 低 保 政 策。5.2 档 案 管 理5.2.1 应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主 要 包 括 档 案 的 收 集、整 理、保 管、鉴 定、保 密、利 用、销 毁 等 相 关 制度。5.2.2 档 案 应 进 行 统 一 编 码,分 类 管 理,单 独 保 存 管 理。5.2.3 档 案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和 保 管。5.2.4 档 案 查 阅 和 借 出 需 提 交 申 请,征 得 档 案 管 理 员 和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负 责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借 阅 或 借 出。5.2.5 确 保 档 案 存 档 和 管 理 安 全,注 重 隐 私 保 护。6 核 查 流 程 及 要 求5.1 走 访 核 查6.1.1 核 查 内 容走 访 核 查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家 庭 成 员 个 人 信 息、工 作 状 态、收 入 情 况、家 庭 财 产 情 况、婚 姻 状 况、身 体 状况、联 系 方 式、家 庭 支 出、居 住 地 址 等 详 细 信 息;b)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申 请 所 属 村(社 区)、联 系 方 式 等。D B 4 2/T 1 5 6 7-2 0 2 046.1.2 整 理 数 据在 低 保 核 查 开 展 前,应 对 服 务 购 买 方 提 供 的 核 查 数 据 按 照 区 域 划 分 进 行 整 理。6.1.3 制 定 服 务 计 划应 根 据 服 务 购 买 方 的 要 求,制 定 具 体 的 核 查 工 作 计 划 和 安 排。6.2 核 查 服 务 方 法在 低 保 核 查 服 务 中 主 要 的 核 查 方 式,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面 谈:提 出 疑 问、话 题 衔 接、对 质、对 焦、澄 清、倾 听、同 理 心、释 义 和 总 结;b)观 察:居 住 环 境、室 内 设 施、穿 着 打 扮、固 定 资 产;c)电 话 访 问:赡 养、抚 养、扶 养 人 家 庭 综 合 情 况 信 息 采 集;d)邻 里 走 访:多 方 走 访 邻 里,综 合 了 解 服 务 对 象 的 家 庭 情 况;e)录 音、摄 影、摄 像:综 合 运 用 录 音、摄 影、摄 像 等 手 段,采 集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人 影 像、证 件(凭证)资 料、家 庭 环 境、家 庭 财 产 情 况 等 相 关 证 据。6.3 入 户 核 查6.3.1 入 户 核 查 服 务 前 准 备6.3.1.1 应 对 社 会 工 作 者 进 行 入 户 礼 仪、入 户 核 查 内 容、谈 话 技 巧、安 全 防 范 相 关 培 训。社 会 工 作 者在 入 户 前,首 先 要 接 受 上 岗 培 训,掌 握 入 户 核 查 工 作 内 容 和 方 法。6.3.1.2 入 户 前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准 备 必 要 的 核 查 物 资。应 准 备 的 物 资 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入 户 核 查 表(见 附 录 A)、笔、工 作 服、工 作 证 件、录 音 笔、摄 像 机、免 洗 消 毒 液、口 罩、移 动 硬 盘、文 具 等。5.3.1.3 提 前 了 解 核 查 对 象 的 基 本 信 息。根 据 已 提 供 的 信 息 资 料 熟 悉 和 了 解 核 查 对 象 的 家 庭 基 本 情 况、家 庭 收 入 水 平 和 收 入 来 源 等,针 对 基 本 信 息 中 发 现 的 待 核 查 的 信 息 点,在 核 查 工 作 中 重 点 关 注 和 调 查 清楚。6.3.2 入 户 核 查 介 绍 及 政 策 宣 传5.3.2.1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穿 着 工 作 服、佩 戴 工 作 证 件,并 有 村(社 区)工 作 人 员 陪 同 入 户。入 户 时,首先 向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出 示 相 应 证 件,并 表 明 身 份 及 工 作 要 求,在 征 得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认 可、同 意 后 方 可 入 户。5.3.2.2 在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状 况、家 庭 特 点 等 内 容 基 础 上,设 计 并 开 展 符 合 需 求 的 政 策 宣 传 活 动。6.3.3 入 户 采 集 信 息 及 收 集 证 据5.3.3.1 入 户 过 程 中 一 名 社 会 工 作 者 负 责 收 集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情 况 的 相 关 资 料(见 附 录 B.2),另一 名 社 会 工 作 者 负 责 询 问 低 保 对 象 相 关 问 题,获 取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信 息(见 附 录 B.1)。5.3.3.2 社 会 工 作 者 应 通 过 走 访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亲 邻、朋 友,核 实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5.3.3.4 采 集 的 信 息 应 经 低 保 申 请 对 象、村(社 区)工 作 人 员 认 可 并 确 认。6.4 核 算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收 入社 会 工 作 者 应 根 据 入 户 调 查 结 果,对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进 行 核 算(核 算 内 容 见 附 录 B.3)。6.5 出 具 核 查 结 果按 以 下 流 程 提 供 核 查 结 果:a)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向 评 议 小 组 出 具 并 展 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信 息 及 相 关 证 明;D B 4 2/T 1 5 6 7-2 0 2 05b)内 部 评 议 小 组 组 织 召 开 评 议 会 议,针 对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家 庭 收 入、家 庭 情 况、家 庭 需 求 等 进 行评 议 并 形 成 统 一 评 议 意 见;c)内 部 评 议 结 束 后,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对 内 部 评 议 结 果 进 行 统 计,并 整 理 出 相 关 数 据;d)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应 向 服 务 购 买 方 提 交 核 查 结 果。6.6 配 合 事 项根 据 服 务 购 买 方 需 求,提 供 真 实、全 面 的 核 查 数 据。7 服 务 内 容 及 方 法7.1 服 务 内 容7.1.1 一 般 性 服 务 内 容7.1.1.1 信 访 服 务信 访 服 务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接 待 登 记;b)调 研 明 确 问 题 及 原 因;c)协 助 开 展 信 访 服 务;d)出 具 信 访 服 务 处 理 意 见;e)反 馈 处 理 意 见。7.1.1.2 政 策 宣 传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可 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开 展 政 策 宣 传,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宣 传 低 保 救 助 相 关 政 策 法 规;b)宣 传 改 善 救 助 对 象 的 就 业 和 生 存 环 境 的 相 关 政 策 法 规;c)宣 传 诚 信 惩 戒 相 关 要 求。7.1.2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内 容7.1.2.1 促 进 就 业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可 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提 供 促 进 就 业 服 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提 供 就 业 信 息、就 业 渠 道;b)通 过 就 业 辅 导、职 业 训 练、科 技 知 识 普 及 等 方 法 提 升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自 身 就 业 的 能 力;c)宣 传 告 知 劳 动 力 就 业 市 场 的 规 范、劳 动 者 权 益。7.1.2.2 整 合 资 源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可 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整 合 社 会 资 源,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综 合 运 用 个 案、小 组、社 区 社 会 工 作 方 法,整 合 个 人、家 庭、政 府 及 社 会 资 源,将 整 合 后 的 资源 惠 及 到 低 保 申 请 对 象;b)建 立 邻 里、劳 动 场 所 和 社 区 的 支 持 网 络,提 供 更 多 改 善 家 庭 生 活 的 社 会 资 源。7.1.2.3 心 理 疏 导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可 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开 展 心 理 疏 导,包 括 但 不 限 于:D B 4 2/T 1 5 6 7-2 0 2 06a)聆 听、挖 掘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致 贫 原 因 和 实 际 需 求;b)运 用 专 业 的 知 识 和 方 法,帮 助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宣 泄 心 理 的 压 力,学 习 管 理 个 人 情 绪;c)协 助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树 立 对 生 活 的 信 心,支 持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自 我 调 适 和 发 展;d)帮 助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协 调 解 决 婚 姻 和 家 庭 危 机,维 护 家 庭 和 谐。7.2 服 务 方 法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可 为 有 需 求 的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提 供 相 应 的 社 会 支 持 性 服 务。包 括 以 下 方 法:a)个 案 服 务,针 对 有 需 求 的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提 供 一 对 一 的 服 务;b)小 组 服 务,针 对 有 共 性 需 求 的 低 保 申 请 对 象,以 小 组 的 形 式 开 展 服 务;c)社 区 服 务,针 对 有 需 求 的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开 展 社 区 社 会 工 作 服 务,促 进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有 效 融 入 社区。8 服 务 质 量 评 价8.1 核 查 评 价 内 容服 务 购 买 方 可 对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低 保 核 查 和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进 行 评 价,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以 下:a)服 务 程 序 的 规 范 性、专 业 性;b)服 务 档 案 的 完 善 度、管 理 的 规 范 性;c)服 务 过 程 中 的 廉 洁 自 律 情 况、职 业 操 守 遵 守 情 况;d)服 务 数 据 的 准 确 度,服 务 问 题 识 别 的 精 准 度、服 务 方 案 制 定 的 适 用 性;e)服 务 问 题 解 决 有 效 度 和 低 保 核 查 对 象 服 务 满 意 度。8.2 评 价 要 求8.2.1 低 保 核 查 评 价 要 求低 保 核 查 评 价 要 求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评 估 低 保 核 查 工 作 规 范 与 标 准 体 系;b)评 估 采 取 随 机 抽 查 的 形 式 开 展;c)评 估 中 的 抽 查 比 例 应 不 低 于 3 0%;d)评 估 报 告 作 为 拨 付 项 目 经 费 的 依 据。8.2.2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评 价 要 求社 会 工 作 服 务 评 价 要 求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专 业 服 务 理 念:是 否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服 务 理 念,是 否 遵 循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价 值 原 则;b)专 业 方 法 和 技 巧 运 用:是 否 运 用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方 法 和 技 巧、是 否 为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提 供 契 合 需 求的 服 务;c)按 计 划 执 行 情 况:是 否 制 定 服 务 工 作 计 划、是 否 科 学 严 谨 的 实 施 计 划、是 否 完 成 服 务 计 划;d)目 标 达 成 情 况:是 否 制 定 服 务 的 评 估 体 系、是 否 实 施 评 估;e)服 务 受 益 人 情 况: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服 务 满 意 度 如 何。8.3 评 价 方 法8.3.1 档 案 查 阅D B 4 2/T 1 5 6 7-2 0 2 07通 过 查 阅 服 务 档 案 材 料,评 估 服 务 档 案 资 料 的 完 备 性、规 范 性,是 否 完 成 服 务 计 划、服 务 指 标 等。8.3.2 问 卷 调 查设 计 专 门 的 问 卷 调 查 表,评 估 核 查 工 作 和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满 意 度。8.3.3 电 话 访 问通 过 抽 查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相 关 第 三 方,了 解 服 务 满 意 度、服 务 目 标 达 成 情 况。8.3.4 实 地 走 访通 过 实 地 走 访,以 面 谈、观 察 形 式 评 估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问 题 改 善 情 况。D B 4 2/T 1 5 6 7-2 0 2 08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入 户 核 查 表入户核查表档案编号:核查员:核查时间:辖区:姓名:性别:电话:户籍性质: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民族婚姻状况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系数 月收入 务工时长婚姻备注健康备注居住地址前*人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综合劳动力系数:后*人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关系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电话 系数 月收入 务工时长家庭:共*人,需赡、扶、抚养*人,赡*元,扶*元,抚*元;家 庭收 入元/月经 营 性:*元 财 产 性:*元转 移 性:*元其 它:*元务 工 收 入:*元/月 月 总 收 入:*元 人 均 月 收 入:*元 年 总 收 入:*元 人 均 年 收 入:*元家 庭财 产情 况银 行 存 款 及 有 价 证 券 债 权 其 他 财 产房 屋 机 动 车家 庭支 出元/月水 费 燃 气 费 交 通 费 医 疗 费 教 育 费 其 他 合 计社 会 工 作 服 务 需 求诚 信 承 诺 书本 人 承 诺:我 在 入 户 核 查 表 中 所 填 报 的 信 息 均 真 实、完 整,没 有 隐 瞒、欺 骗。如 果 存 在 虚 假 情 况,本 人 自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本 人:(签 名)年 月 日邻 里 访 问 情 况 家 庭 综 合 备 注 确 认 信 息 照 片D B 4 2/T 1 5 6 7-2 0 2 09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核 查 过 程 信 息 采 集 及 证 据 收 集B.1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信 息低 保 申 请 对 象 信 息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姓 名、性 别、年 龄、身 份 证 号 码、户 籍 信 息、婚 姻 状 况、健 康 状 况、工 作 状 况、联 系 方 式 等;b)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其 家 庭 收 入 状 况;c)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财 产 状 况;d)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其 家 庭 劳 动 能 力;e)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其 家 庭 支 出 状 况;f)共 同 生 活 成 员 信 息;g)非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信 息。B.2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情 况 的 相 关 资 料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情 况 的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共 同 生 活 成 员、非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照 片;b)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共 同 生 活 成 员、非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身 份 证、户 口 本、学 生 证、结 婚 证、离 婚 证(离婚 协 议)、残 疾 证 等;c)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及 共 同 生 活 成 员、非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医 疗 诊 断 证 明、住 院 证 明 等;d)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山 林、土 地、鱼 塘、草 原 承 包 权 证 及 房 产 证 等;e)低 保 申 请 对 象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有 价 证 券、机 动 车 辆、船 舶、农 用 机 械、房 屋(住 房、商 铺 等)、债 权、家 用 电 器 等 有 关 财 产 的 照 片。B.3 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的 核 算 内 容低 保 申 请 对 象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的 核 算 内 容 包 括 以 下:a)认 定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人 数;b)认 定 劳 动 力 系 数;c)认 定 非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的 赡 抚(扶)养 费;d)根 据 共 同 生 活 成 员 人 数、劳 动 力 系 数、应 得 的 赡 抚(扶)养 费 等 核 算 家 庭 人 均 收 入。D B 4 2/T 1 5 6 7-2 0 2 01 0参 考 文 献 1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道 德 指 引 的 通 知(民 发 2 0 1 2 2 4 0 号)2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审 核 审 批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鄂 民 政 规 2 0 1 9 1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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