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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A 0 0DB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5/T 7 1 2 0 2 0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m a r k e t s u p e r v i s i o n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s t a t i o n(本 稿 完 成 日 期:)2 0 2 0-0 7-2 0 发 布 2 0 2 0-0 8-0 1 实 施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0 5/T 7 1-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人 员 要 求.26 建 设 要 求.27 管 理 要 求.4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6D B 4 2 0 5/T 7 1-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宜 昌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长 阳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黄 传 喜、张 文 胜、陈 良、侯 蓬、杨 德 芬、刘 涛、赵 雅 琴、张 琴 剑、章 德 胜、程世 柱、郑 静 媛、陈 蓉、齐 莉 娥、金 熔、沈 蓉、姜 海 浪。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或 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请 反 馈 至 宜 昌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联 系 电 话:0 7 1 7-6 3 4 0 0 1 9,邮 箱:3 1 2 8 6 0 7 5 9 8 q q.c o m。D B 4 2 0 5/T 7 1-2 0 2 0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简 称“市 场 监 管 所”)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包 括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要 求、人 员 要 求、建 设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县(市、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简 称“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开 展 的 所 属 市 场 监 管 所 的建 设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8 9 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3 2 1 6 9.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2 部 分:进 驻 要 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 附 件)湖 北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办 公 设 备 及 家 具 配 置 标 准(鄂 财 绩 2 0 1 7 4 号 附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按 行 政 区 划 或 区 域 设 置 的 履 行 市 场 监 管 职 责 的 乡(镇)级 派 出 机 构,包 括 市 场 监 管所 和 执 法 中 队 实 行“队 所 合 一”运 行 体 制 的 机 构。4 基 本 要 求4.1 按 照“强 基 础、健 机 制、提 能 力、促 发 展”的 原 则,根 据 行 政 区 划、辖 区 面 积、常 住 人 口 和 市 场主 体 数 量、当 地 经 济 状 况 等 实 际,因 地 制 宜 按 需 整 合 现 有 资 源,设 置 并 建 设 职 责 明 晰、规 模 合 理、功 能完 善、服 务 发 展、满 足 监 管 需 求 的 市 场 监 管 所,配 齐 配 全 工 作 岗 位 和 人 员,完 善 基 础 设 施,加 强 制 度 建设 和 管 理,夯 实 基 层 工 作 基 础、提 升 市 场 监 管 能 力,推 动 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发 展。4.2 坚 持“放、管、服”相 结 合,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科 学 合 理 划 分 县(市、区)、乡(镇)市 场 监 管事 权,建 立“事 权 明 确、责 任 落 实、上 下 联 动、无 缝 衔 接”的 监 管 体 系。4.3 坚 持“依 法 行 政、权 责 一 致”,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可 授 权 或 委 托 市 场 监 管 所 承 担 以 下 职 责:宣 传、贯 彻、实 施 与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的 登 记 注 册、行 政 许 可;D B 4 2 0 5/T 7 1-2 0 2 02 依 法 开 展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加 强 对 辖 区 内 食 品、药 品、特 种设 备 和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管;受 理 辖 区 内 消 费 者 的 咨 询,开 展 消 费 维 权 和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工 作;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违 反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行 为(实 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 除 外)。4.4 坚 持“便 民、高 效”原 则,按 照 政 务 服 务“一 网 通 办”和 企 业 群 众 办 事“只 进 一 扇 门”、“最 多跑 一 次”要 求,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应 进 驻 当 地 乡(镇)便 民 服 务 大 厅,进 驻 要 求 应 符 合 G B/T 3 2 1 6 9.2 中 的规 定;持 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探 索 推 进“证 照 合 一”改 革。4.5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为 市 场 监 管 所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提 供 有 力 的 后 勤 保 障,包 括 为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提 供工 作 期 间 必 要 的 食、宿 等 生 活 条 件。5 人 员 要 求5.1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充 分 运 用 县(市、区)委 编 办 核 定 的 编 制 总 量,按 照 授 予 的 职 责 和 事 权,合 理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岗 位、职 数,保 证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配 备 到 岗。5.2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进 行 分 类 管 理,在 兼 顾 公 平 的 基 础 上 强 化 激 励 措 施,稳 定 基层 监 管 工 作 队 伍。5.3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加 强 人 员 培 训,保 证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工 作 能 力。履 行 行 政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法 律、法 规 和 通 用 知 识,必 须 取 得 执 法 资 格 证 书;从 事 监 管 业 务 的 人 员 应具 备 与 相 关 工 作 相 匹 配 的 专 业 技 能。5.4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确 定 的 职 责、事 权 和 岗 位、职 数,对 配 备 的 人 员 按 专 业 背 景 和从 业 经 验 进 行 合 理 分 工。6 建 设 要 求6.1 场 所 要 求6.1.1 总 体 要 求6.1.1.1 应 具 有 固 定 并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所,交 通 便 利,靠 近 本 级 政 府 办 公 区 域 或 当 地 便 民 服 务 大 厅,外 观 形 象 符 合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的 统 一 要 求。6.1.1.2 各 功 能 用 房 设 置 应 满 足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的 基 本 要 求,面 积 适 宜、布 局 合 理,装 饰 装 修 简 洁、实 用,符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发 改 投 资 2 0 1 4 2 6 7 4 号 附 件)的 规 定。6.1.2 办 公 用 房应 满 足 日 常 办 公 需 求,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公 室、会 议 室(培 训 室、党 员 活 动 室、接 待 室)、档 案 室。6.1.3 业 务 用 房应 满 足 履 行 业 务 职 能 的 要 求,包 括 但 不 限 于:执 法 处 理 室(询 问 室、行 政 调 解 室),用 于 对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问 询 调 查,和(或)调解 消 费 纠 纷,处 理 现 场 咨 询、投 诉 和 举 报 等。D B 4 2 0 5/T 7 1-2 0 2 03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室,用 于 对 食 用 农 产 品、散 装 食 品、餐 饮 食 品、现 场 制 售 食 品 等 进 行 的 快 速 筛查 检 测,合 理 布 局 并 划 分 功 能 区,功 能 区 包 括 样 品 存 放 区、更 衣 洗 手 区、前 处 理 区、理 化(检测 操 作)区、仪 器 设 备 区、废 弃 物 存 放 处 理 区、检 验 记 录 区 等,水 源、照 明、采 暖、通 风 等符 合 检 测 要 求。暂 扣 物 资 仓 库,用 于 暂 时 存 放 没 收、查 扣 的 涉 案 物 品,分 为 扣 押 类、没 收 类、收 缴 类 三 个 区域 并 标 识 清 晰。(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此项不作要求。)6.1.4 辅 助 用 房6.1.4.1 满 足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需 求,偏 远 乡(镇)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宿 舍,并 安 排 就 餐 场 所。6.1.4.2 有 条 件 的 市 场 监 管 所 可 设 一 般 用 品 仓 库,用 于 分 类 存 放 相 关 物 品。6.2 设 施 设 备 要 求6.2.1 办 公 设 施 设 备按 照 湖 北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办 公 设 备 及 家 具 配 置 标 准(鄂 财 绩 2 0 1 7 4 号 附 件)及 国 家 有关 规 定 配 备 满 足 日 常 办 公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脑、电 话、打 印(复 印、传 真)机、打 证 专用 打 印 机、办 公 桌 椅、资 料 柜、档 案 柜 等。6.2.2 监 管 执 法 装 备6.2.2.1 监 管 执 法 车 辆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将 监 管 执 法 车 辆 向 一 线 倾 斜,为 每 个 市 场 监 管 所 配 备 至 少 1 辆 监 管 执 法 用 车,车辆 统 一 喷 涂 专 用 标 志,仅 用 于 监 管 执 法 活 动。6.2.2.2 其 他 监 管 执 法 装 备应 配 备 满 足 日 常 监 管 执 法 需 求 的 装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笔 记 本 电 脑、便 携 式 打 印 机、移 动 执 法 终 端、执 法 记 录 仪、录 音 笔、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和 冷 冻 冷 藏 设 备 等。6.2.3 应 急 处 置 设 备应 配 备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食 品 药 品 应 急 处 置 包、现 场 通 信 设 备、钢 盔、警 戒 线及 其 他 标 志 等。6.2.4 服 务 设 施应 配 备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宣 传 设 施(如 宣 传 栏、公 开 栏 等)、接 待 设 施、便民 设 施、群 众 意 见 反 馈 箱 等。6.2.5 其 他 设 施应 配 备 其 他 相 关 设 施 设 备,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消 防 安 全、应 急 疏 散 和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生 活 设 施,有 条 件 的市 场 监 管 所 可 设 置 电 子 监 控 和 无 障 碍 设 施。6.3 网 络 及 信 息 化 要 求6.3.1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化 网 络 应 与 湖 北 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互 联 互 通,实 现 政 务 服 务“一 网 通 办”。6.3.2 应 有 效 对 接“双 随 机、一 公 开”等“互 联 网+监 管”系 统,实 现 监 管 业 务 数 据 共 享,有 序 推 进“智慧 监 管”。D B 4 2 0 5/T 7 1-2 0 2 046.4 名 称 及 标 志6.4.1 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及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应 按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的 要 求 命 名,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志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图 形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组 成。6.4.2 安 全 标 志安 全 标 志 设 计 符 合 G B/T 2 8 9 3.1 的 规 定,设 置 和 使 用 应 满 足 G B 2 8 9 4 的 要 求。6.4.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标 志根 据 建 筑 特 征、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标 志,包 括 图 形 标 志、室 外 导 向和 室 内 导 向 标 志 三 部 分。其 中:通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规 定。统 一 市 场 监 管 所 门 面,在 门 头 悬 挂 主 标 志,在 立 体 墙 面 悬 挂 印 有 市 场 监 管 所 全 称 的 牌 匾。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志,指 示 牌 形 式 统 一,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办 公 区 域 平 面 图。7 管 理 要 求7.1 制 度 建 设7.1.1 管 理 制 度在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的 领 导 下,建 立 并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配 有 责 任 体 系 网 络 图、分 解 图 以 及 岗 位 公示 牌。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岗 位 责 任 制 度。应 按 照 效 能 原 则 设 立 岗 位,制 定 并 明 确 各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内 部 管 理 制 度。应 建 立 考 勤、培 训、会 议、考 核、安 全、档 案、资 产、财 务、信 访 等 内 部 管理 制 度。政 务 公 开 制 度。应 建 立 健 全 政 务 公 开 制 度,通 过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及 时、准 确 公 开 政 务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 于: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流 程 和(或)监 管 职 责、服 务 事 项、办 事 程 序、服 务 承 诺 等。基 层 党 建 制 度。符 合 条 件 的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设 立 基 层 党 组 织,加 强 党 的 建 设,加 强 对 党 员 的 教育 管 理 监 督。廉 洁 自 律 制 度。应 制 定 廉 洁 自 律 制 度,严 格 落 实 各 项 纪 律 要 求,遵 守 行 为 规 范,切 实 加 强 监督 管 理。7.1.2 执 法 制 度(综 合 执 法 协 作 制 度)履 行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的,应 健 全 执 法 制 度,建 立 执 法 事 项 清 单 管 理、执 法 公 示、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重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行 政 执 法 自 由 裁 量 权 基 准、执 法 办 案 评 议 考 核 等 制 度;实 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应 建 立 违 法 线 索 移 交、案 件 处 理 情 况 跟 踪 等 监 管、执 法 工 作 衔 接 和 协 调 配 合 制 度。7.1.3 日 常 监 管 制 度7.1.3.1 应 加 快 健 全 以“双 随 机、一 公 开”监 管 为 基 本 手 段、以 重 点 监 管 为 补 充、以 信 用 监 管 为 基 础的 新 型 监 管 机 制,制 定 工 作 制 度,提 升 监 管 效 能,缓 解 监 管 力 量 不 足 的 矛 盾。D B 4 2 0 5/T 7 1-2 0 2 057.1.3.2 应 针 对 本 区 域 内 食 品、药 品、特 种 设 备 和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等 重 点 领 域 建 立 日 常 监 管 制 度,按 照业 务 工 作 指 南 编 制 工 作 手 册 和 综 合 检 查 表(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 参 见 附 录 A),建 立 日 常 监 管 档 案 和 台 账,实 现 监 管 工 作 可 追 溯,发 现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7.1.3.3 应 合 理 划 分 网 格 责 任 区,建 立 相 应 的 网 格 化 监 管 责 任 制 度,实 现 网 格 化 监 管。7.1.4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制 度应 明 确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人 员、处 理 程 序 和 要 求,并 规 定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结 果 的 告 知 方 式。7.1.5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制 度应 有 完 整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预 案,建 立 应 急 处 置 小 组、落 实 小 组 成 员 责 任。7.2 日 常 管 理7.2.1 人 员 管 理7.2.1.1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制 度,自 觉 遵 守 行 为 规 范 要 求,相 互 协 调 配 合,确 保 工 作 有 序 开 展。7.2.1.2 参 加 各 类 岗 位 培 训,掌 握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必 备 的 政 策 规 定、业 务 技 能 并 通 过 相 关 考 核。7.2.2 行 为 规 范7.2.2.1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时 按 规 定 着 装,仪 表 规 范,文 明 监 管,高 效 服 务。7.2.2.2 开 展 监 管、办 案 工 作 时 应 主 动 出 示 执 法 证 件、告 知 当 事 人 权 利,处 理 问 题 合 法、合 理 相 统 一。7.2.2.3 接 待 群 众 应 主 动 热 情、耐 心 周 到、用 语 规 范。7.2.3 资 产 管 理7.2.3.1 应 有 责 任 人 负 责 车 辆 的 定 期 检 查 维 护,车 辆 性 能 保 持 良 好,有 车 辆 使 用 和 管 理 记 录。7.2.3.2 应 有 责 任 人 负 责 设 施 设 备 的 定 期 检 查 维 护,保 持 设 施 设 备 性 能 良 好。7.2.3.3 应 有 责 任 人 管 理 仓 库,物 品 进 出 库 手 续 齐 全,定 期 核 对 仓 库 账 目,做 到 账 物 相 符。7.2.4 档 案 管 理应 建 立 行 政 执 法(如 有)、行 政 许 可、行 政 调 解、日 常 监 管、专 项 整 治、基 层 党 建 等 重 点 工 作 档 案,按 照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归 档、保 存,做 到 档 案 资 料 规 范 完 备、便 于 查 阅,并 明 确 保 管 和 维 护 人 员。7.3 监 督 与 评 价7.3.1 接 受 政 府 考 评 和 社 会 监 督,建 立 群 众 投 诉 与 意 见 反 馈 渠 道,及 时 受 理 并 反 馈 处 理 结 果。7.3.2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加 强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的 综 合 考 评,落 实 奖 惩 措 施,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年 度 考 核、职 务(级)晋 升、表 彰 激 励 的 重 要 依 据。7.3.3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加 强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工 作 质 量 的 监 督 考 核,针 对 各 类 评 价 和 监 督 结 果 开 展 综 合分 析,解 决 发 现 的 问 题,排 除 风 险 隐 患,持 续 提 高 市 场 监 管 所 行 政 效 能。D B 4 2 0 5/T 7 1-2 0 2 06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A.1 大 型 卖 场 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关 于 大 型 卖 场 的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 见 表 A.l。表 A.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大 型 卖 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综 合 检 查 表(大 型 卖 场)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类别 日常监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 手机号码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人员及执法证号特 种 设 备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落实组织机构及人员 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按规定建立相关制度事故应急预案 是否建立预案并进行演练设备档案 是否齐全定期检验 是否在有效期内日常维护记录 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管理及作业人员 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人员培训 是否有培训记录电梯使用标志 是否按规定固定在电梯显著位置警示标志 是否按规定固定在电梯显著位置安全注意事项 是否按规定固定在电梯显著位置报警装置 是否可靠畅通楼层显示系统 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 是否有效急停开关 自动扶梯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限速器 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维护合同、资质 是否满足要求维保记录 是否有记录D B 4 2 0 5/T 7 1-2 0 2 07表 A.1(续)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场内车辆安全检验是否有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取得有效牌照警示标志 是否设置照明系统 是否正常行车系统 是否有效驻车制动系统 是否有效倒车镜 是否完好运行情况 是否有记录并及时填写食 品 经 营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主体管理许可证照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否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包装食品保质期 是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是否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食品贮存 是否按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警示标志 是否按照标示的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保质期 是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贮存 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贮存标注是否在贮存位置或者贮存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区分销售 是否按照生产日期区分销售标签 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现制现售食品经营分开存放 直接入口和非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分开重复加工是否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次加工销售是否将不符合卫生食品再次加工销售食品安全是否销售变质、包装破损食品是否销售标识不全食品存放条件 是否符合要求标签标注 是否符合规定添加剂台账 是否建立台账D B 4 2 0 5/T 7 1-2 0 2 08表 A.1(续)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食用农产品食品快检 是否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信息公示 是否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临近保质期食品无害化处理 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并按此执行建立销售台账 是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台帐药 品 经 营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药品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情况是否明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无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营的商品(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无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服务内容公示情况营业场所是否张贴服务公约营业场所是否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营业场所是否公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店容店貌情况营业场所无杂物营业场所无违法违规宣传品或宣传资料营业场所或店堂门口无违法违规宣传广告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营业场所是否明示执业药师、药师(从业药师)资质在岗执业药师、药师(从业药师)是否挂牌上岗无兼职情况药师不在岗,是否摆放暂时离岗告示药品销售规范情况是否凭个人身份证限量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2 盒)是否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销售凭证(含兴奋剂药品应标注运动员慎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是否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是否能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上传信息至“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动态监管平台系统”是否能将从外省市采购药品的信息上传至“药品实时监控系统”主要负责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否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开办时规定);质量负责人是否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是否在职在岗无兼职情况药学人员配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药店,是否配备具有中药专业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开展中药饮片审方、配方工作D B 4 2 0 5/T 7 1-2 0 2 09表 A.1(续)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从业人员管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后上岗健康档案管理是否按规定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每年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包括:(1)年体检工作计划;(2)体检证明原件(药品健康、食品健康证、医院体检报告)着装和工作牌管理营业场所内,工作人员穿着的工作服是否整洁、卫生营业人员是否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执业药师和药师是否佩戴胸牌私人用品存放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药品采购管理是否确定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是否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是否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是否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是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药品收货验收是否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是否拒收是否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是否拒收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是否交由质量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票据管理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是否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是否一致店堂、冰箱、冰柜等温湿度管理是否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店堂、冰箱、冰柜等温湿度进行监测管理并作好记录(登录时间:上午、下午各一次)药品陈列管理是否做到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陈列标志应清晰.应有规范的警示语、忠告语是否不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外用药与其他药品是否分开摆放经营“非药品”是否设置专区,是否与药品陈列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含兴奋剂类药品的标签上是否有显著标识;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类药品是否设置专柜D B 4 2 0 5/T 7 1-2 0 2 01 0表 A.1(续)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冷藏药品管理经营冷藏药品的,是否配备药品储存专用冰箱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是否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是否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中药饮片管理柜斗谱的书写是否使用国家药典或炮制规范规定的正名正字中药饮片装斗前是否有质量复核,斗内中药饮片没有错斗、串斗等混药现象经营中药饮片是否设专库存放药品养护管理养护人员是否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含陈列)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包装标示温度在2 0 以下的药品陈列,企业是否配备阴凉柜或在店堂常温条件下,陈列时间不超过6 个月医 疗 器 械 经 营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记载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经营产品首营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库房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有)产品储存 是否符合库房管理要求(如有)所营产品 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配置(三类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执行质量管理记录是否有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人员与职责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经营法规产品追溯申报和企业自查是否将经营三类产品上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追溯申报系统”D B 4 2 0 5/T 7 1-2 0 2 01 1表 A.1(续)化 妆 品 经 营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索证索票是否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产(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国产(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化妆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具备进货查验记录并如实登记以下信息: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储存 是否按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储存要求进行保存包装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书、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效期管理 待售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价 格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明码标价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他价格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产 品 质 量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儿童玩具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小家电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热毯 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床上用品 是否有产品质量报告服装 是否有产品质量报告计 量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计量管理人员是否配备专职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计量器具 是否符合要求计量单位 是否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是否受检D B 4 2 0 5/T 7 1-2 0 2 01 2表 A.1(续)其 他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证照管理是否亮照经营登记事项是否擅自变更塑料购物袋销售、使用是否符合“限塑令”有关规定虚假宣传是否利用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合理搭售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有奖销售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消费维权工作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是否拒绝或者拖延是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建立处理消费纠纷机制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相关禁用条款的情况是否存在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行为的情况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是否存在侵犯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情况是否存在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情况是否存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的的情况是否存在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广告宣传在 灯 箱 等固 定 形 式 广 告设 施 上 发 布 的广 告 内 容 是 否符 合 广 告 法 律法 规 规 定在 电 子 显 示 屏 等 视 屏 广 告 媒 介 上 发 布 的 广 告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广 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摆放、张贴的印刷品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是否经审查发布其他形式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D B 4 2 0 5/T 7 1-2 0 2 01 3表 A.1(续)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店堂告示等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重点项目具体检查情况记录检查情况汇总(含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意见:检查结果: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被检查人意见:(以下部分由被检查人填写或必要时由见证人填写)被检查人签名:(单位加盖公章)见证人(必要时)签名:年 月 日备注:注:综合检查表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综合检查,不适用于专项检查和专业检查。对部分不适用项目,可不予填写。D B 4 2 0 5/T 7 1-2 0 2 01 4A.2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关 于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 见 表 A.2。表 A.2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综 合 检 查 表(食 品 生 产 企 业)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综 合 检 查 表(食 品 生 产 企 业)被检查单位名称 许 可 证 编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地址企业负责人 手机号码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食 品 及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编号 条款 检查项目 是()否()生产环境条件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1.2 厂 区、车 间与 有 毒、有 害 场 所 及其 他 污 染 源 保 持 规 定的距离*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1.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进货查验结果注:检查原辅料仓库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 种的全部检查*2.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2.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生产过程控制注:在成品库至少抽取 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 个产品3.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3.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D B 4 2 0 5/T 7 1-2 0 2 01 5表 A.2(续)编号 条款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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