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管理 第3部分:政务数据分类分级DB3301/T 0322.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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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3 5.0 2 0L 7 2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数 据 资 源 管 理第 3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分 类 分 级2 0 2 0-1 0-3 1 发 布 2 0 2 0-1 1-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分 类 分 级 原 则.14.1 科 学 性.14.2 实 用 性.14.3 自 主 性.15 数 据 分 类 方 法.25.1 根 据 应 用 场 景 分 类.25.2 根 据 数 据 来 源 分 类.25.3 根 据 共 享 属 性 分 类.25.4 根 据 开 放 属 性 分 类.26 数 据 分 级 方 法.26.1 数 据 分 级.27 关 键 问 题.37.1 数 据 分 级 注 意 事 项.37.2 安 全 级 别 变 更 原 则.37.3 级 别 变 更 场 景.4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共 享、开 放 与 安 全 级 别.5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分 级 特 征 与 示 例.6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分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点.8参 考 文 献.1 1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前 言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次 发 布 D B 3 3 0 1/T 0 3 2 2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分 为 4 个 部 分,以 后 根 据 工 作 需 要,再 视 情 增 补。第 1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安 全 监 管;第 2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安 全 责 任;第 3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分 类 分 级;第 4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共 享 流 程。本 部 分 为 D B 3 3 0 1/T 0 3 2 2 的 第 3 部 分。本 部 分 由 杭 州 市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萧 山 区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杭 州 安 恒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司、阿 里 云 计 算 有 限 公 司、数 字 扁 担(浙 江)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夏 鹏、任 子 骙、丁 熙、齐 同 军、章 建 平、郭 鹏 飞、樊 兴 悦、周 俊、张 敏 翀、孙茂 阳、刘 诚 征、王 梦 婕。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1数 据 资 源 管 理 第 3 部 分:政 务 数 据 分 类 分 级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过 程 中 分 类 分 级 原 则、数 据 分 类 方 法、数 据 分 级 方 法、关 键 问 题 等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指 导 政 务 数 据 的 分 类 分 级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5 0 6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术 语G B/T 3 5 2 7 3-2 0 2 0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规 范D B 3 3 0 1 T 0 2 7 6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5 0 6 9 和 D B 3 3 0 1/T 0 2 7 6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部 分。3.1数 据 分 类将 具 有 某 种 共 同 属 性 或 特 征 的 数 据,根 据 应 用 场 景、数 据 来 源、共 享 属 性、开 放 属 性 等 属 性 或 特 征,按 照 一 定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进 行 归 类。3.2数 据 分 级根 据 数 据 的 敏 感 程 度 和 数 据 遭 篡 改、破 坏、泄 露 或 非 法 利 用 后 对 受 侵 害 客 体 的 影 响 程 度,按 照 一 定的 原 则 和 方 法 进 行 定 级。4 分 类 分 级 原 则4.1 科 学 性应 按 照 数 据 多 维 度 特 征 和 逻 辑 关 联 进 行 科 学 系 统 化 的 分 类,且 分 类 规 则 相 对 稳 定,不 宜 经 常 变 更。4.2 实 用 性不 应 设 置 无 意 义 的 类 目 或 级 别,分 类 分 级 结 果 应 符 合 普 遍 认 知。4.3 自 主 性各 部 门 在 归 集 和 共 享 数 据 前,应 按 照 本 指 南 自 主 完 成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工 作,分 类 分 级 宜 细 化 至 字 段 级。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25 数 据 分 类 方 法5.1 根 据 应 用 场 景 分 类依 据 政 府 数 字 化 转 型 工 作 中 体 现 的 应 用 场 景,数 据 分 类 为:经 济 调 节 数 据;市 场 监 管 数 据;公 共 服 务 数 据;社 会 管 理 数 据;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数 据;府 运 行 数 据。5.2 根 据 数 据 来 源 分 类依 据 数 据 来 源,数 据 分 类 为,政 府 部 门 数 据,根 据 来 源 部 门 进 行 细 化;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数 据;民 个 人 数 据。5.3 根 据 共 享 属 性 分 类依 照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编 制 指 南(试 行)(发 改 高 技 2 0 1 7)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元 数 据 共 享 属 性,数据 分 类 为:无 条 件 共 享 数 据;有 条 件 共 享 数 据;不 予 共 享 数 据。5.4 根 据 开 放 属 性 分 类依 照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编 制 指 南(试 行)(发 改 高 技 2 0 1 7)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元 数 据 开 放 属 性,数据 分 类 为:无 条 件 开 放 数 据;有 条 件 开 放 数 据;不 予 开 放 数 据。6 数 据 分 级 方 法6.1 数 据 分 级根 据 数 据 的 敏 感 程 度 数 据 和 数 据 遭 篡 改、破 坏、泄 露 或 非 法 利 用 后 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公 共 利益 和 公 民、法 人、其 它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受 侵 害 客 体)的 影 响 程 度,按 照 表 1 和 表 2 可 分 为 1 级、2 级、3级、4 级,并 根 据 就 高 原 则 进 行 定 级,报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3表 1 依 据 敏 感 程 度 定 级 标 准数据级别 敏感程度 判断标准1 级 公开数据 依法公开和披露的数据。2 级 一般敏感数据 不宜公开的数据,但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授权下可在一定范围内共享的数据。3 级 高度敏感数据 不能公开的数据,但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授权下可在小范围内共享的数据。4 级 极度敏感数据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核心利益的数据,不得公开、不宜共享。表 2 依 据 影 响 程 度 定 级 标 准数据级别 影响程度 判断标准1 级 无 数 据 被 破 坏 后,对 国 家 安 全、社 会 秩 序、公 共 利 益 以 及 对 公 民、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的 合法权益均无影响。2 级 轻微 数 据 被 破 坏 后,对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但 不 损 害 国 家 安 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3 级 中等 数 据 被 破 坏 后,对 公 民、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或 对 社 会 秩 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4 级 严重 数据被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7 关 键 问 题7.1 数 据 分 级 注 意 事 项数 据 分 级 时,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法 律 法 规 明 确 保 护 的 数 据,数 据 级 别 应 定 为 3 级 以 上;未 明 示 公 开 要 求 的 个 人 数 据 不 得 低 于 2 级;没 有 任 何 安 全 级 别 标 识 的 数 据,默 认 为 2 级。7.2 安 全 级 别 变 更 原 则安 全 级 别 变 更 原 则 包 括:从 原 始 数 据 中 直 接 部 分 复 制 出 来 的 新 数 据 级 别 不 应 高 于 原 有 数 据 级 别;从 多 个 原 始 数 据 直 接 合 并 的 新 数 据 不 应 低 于 原 有 数 据 级 别;对 不 同 数 据 选 取 部 分 数 据 进 行 合 并 形 成 的 新 数 据,应 根 据 新 数 据 的 关 键 要 素 进 行 重 新 判 定;数 据 内 容 不 发 生 变 化 时,进 行 级 别 变 更 时 需 有 明 确 的 依 据;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4 安 全 级 别 变 更 时,应 由 本 组 织 机 构 的 主 要 领 导 人 进 行 审 批 同 意;汇 聚 数 据 的 安 全 级 别 须 经 数 据 使 用 方 和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机 构 联 合 评 估 确 认 后 进 行 判 定。7.3 级 别 变 更 场 景7.3.1 等 级 提 升发 生 以 下 场 景 时,应 考 虑 提 升 数 据 级 别:聚 合 多 家 业 务 部 门 数 据;大 量 数 据 进 行 聚 合;发 生 特 定 事 件 导 致 数 据 具 有 敏 感 性。7.3.2 等 级 降 低发 生 以 下 场 景 时,可 考 虑 降 低 数 据 级 别:数 据 已 被 公 开 或 披 露;数 据 进 行 脱 敏 或 删 除 关 键 字 段;数 据 经 过 较 长 时 间(需 明 确 数 据 含 义 和 时 间 点);发 生 特 定 事 件 导 致 数 据 失 去 敏 感 性 时。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5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共 享、开 放 与 安 全 级 别数 据 共 享 属 性、数 据 开 放 属 性 与 安 全 级 别 对 照 关 系 表 如 表 A.1 所 示。1 级 数 据 建 议 无 条 件 共 享,无 条 件 开 放;2 级 以 上 数 据,建 议 通 过 申 请 审 批 方 式 获 得,对 外 有 条 件 开 放;4 级 数 据,原 则 上 不 予 共 享,禁 止 对 外 开 放。未 进 行 安 全 等 级 标 识 的 数 据 不 得 进 行 共 享 开 放。表 A.1 数 据 共 享、开 放 与 安 全 级 别 对 照 关 系对照关系安全级别 1 级 2 级 3 级 4 级共享属性 无条件共享 有条件共享 不予共享开放属性 无条件开放 有条件开放 不予开放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6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分 级 特 征 与 示 例数 据 分 级 特 征 与 示 例 见 表 B.1。表 B.1 数 据 分 级 特 征 与 示 例 表数 据类 型数据级别1 级 2 级 3 级 4 级政 府部 门数据特征:可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和 不受限制地使用。示例:机 构 职 能、法 律 法 规、发 展 规 划、工 作 动 态、人 事 任 免、人 员 招 录、财 经 信 息、行 政 执 法、公 共 服 务、城 市 交 通 基础设施(如停车场位置)等 政 府 依 法 公 开 的 信息,包 括 主 动 公 开 信 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数据特征:不宜向公众公开的数据。示例:1.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 草案、招 投标/专项 资金预审材料等信息。2.不 宜 向 公 众 公 开 的 行 政 行 为 信息:专项检查、项目备案、行政确认、行政调解、非公开合同等信息。3.行政机构内部运转管理信息:机关财 务/党务 等内部运 转信息、机关纪 委/巡视 工作内部 信息、工 作方案、谈话记录、事故调查、内部审计 报告、一 般工作批 示/指示、请示分析建议、内部工作文件和参考文献资料等信息。数据特征:1.法 律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定 义 的重要数据。2.仅向 特定职能 部门、特 殊岗位/层 级 政 府 职 员 披 露 的 不 涉 密 其 它重要数据。示例:1.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数据,如国防军工、人口健康、海洋环境等领域数据。2.其它重要数据:组织人事信息、重大事项决策、纪检监察、调查取证、重要工作指示等信息。数据特征:保 密 法 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 明确 定 义/特殊 岗 位/涉密系统示例:国家秘密法 人和 其他 组织数据特征:企业主动披露的信息。示例:公 司 新 闻、企 业 网 站、招 商 规 则、活 动 规 则、层 演 讲、社 会 责 任、产品 信 息、业 绩 说 明、投资 者 互 动、路 演 材 料 等企业主动披露信息。数据特征: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向 政 府 披 露 的 未被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数据。2 级 数 据 一 般 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内控信息。示例:非公开报告、非公开合同、内部备忘录、项目建设方案、产品类目、生产计划、招投标文件等。数据特征: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企业数据。泄露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或名誉损失的信息。示例:中 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 法:发 明专利。中 央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暂 行 规定:改 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数据特征:保 密 法 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 明确 定 义/特殊 岗 位/涉密系统示例:国家秘密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7 纳 税 人 涉 税 保 密 信 息 管 理 暂 行办法:纳 税人技术 信息、经 营信息。公 民个 人数据特征:个 人 向 政 府 披 露 的 不 属 于 3 级 的反 映 特 定 自 然 人 活 动 情 况 的 各 种信息。2 级数据一般仅向特定人群公开。示例:未公开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婚姻状 况、照片(用于识 别目的)、教育程度、日程安排、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数据特征:法 律 法 规 明 确 保 护 的 个 人 隐 私 数据。泄露会给个人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信息。示例:中 华人民共 和国网络 安全法、两 高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刑 事 案 件 适 用法律 的解释、电 信和互联 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密码、财产状况、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纳 税 人 涉 税 保 密 信 息 管 理 暂 行办法:纳 税人、主 要投资人 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其 它 个 人 敏 感 信 息,参 见 G B/T3 5 2 7 3-2 0 2 0。数据特征:保 密 法 律法规、规范性 文 件 明确 定 义/特殊 岗 位/涉密系统示例:国家秘密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8C 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数 据 分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点数 据 分 级 保 护 基 本 要 点 参 见 表 C.1。表 C.1 数 据 分 级 保 护 要 点1 级 2 级 3 级 4 级数据采集1.应 明 确 数 据 采 集 的目的、用途和范围,规范 数 据 采 集 的 流 程 和方法2.应 明 确 数 据 采 集 的渠道及外部数据源,要求 外 部 数 据 提 供 方 说明数据来源,并对信息来 源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确认3.宜 针 对 在 线 的 数 据采 集 过 程 执 行 有 效 的日志记录,实现对数据采集过程的可追溯1.应明确数据采集的目的、用途和范围,规范数据采集的流程和方法2.应 明 确 数 据 采 集 的 渠 道及外部数据源,要求外部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并对 信 息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进 行确认。3.宜 建 立 统 一 的 数 据 采 集流程,以保证组织机构数据采集流程实现的一致性,以及授权过程的有效记录。4.宜 采 取 必 要 的 技 术 手 段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验,以保证其完整性和一致性。5.宜 实 施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数据防泄漏安全技术措施,防 止 数 据 在 采 集 过 程 中 的泄露,如数据加密、采集链路加密、敏感字段脱敏等。6.宜 针 对 在 线 的 数 据 采 集过程执行有效的日志记录,实 现 对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 可追溯。7.应 对 外 部 收 集 的 数 据 和数据源进行识别和记录,即通 过 数 据 溯 源 的 机 制 能 够保 证 数 据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追踪 其 加 工 和 计 算 的 数 据 来源。1.应明确数据采集的目的、用途和范围,规范数据采集的流程和方法2.应 明 确 数 据 采 集 的 渠 道及外部数据源,要求外部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并对 信 息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进 行确认3.应 建 立 统 一 的 数 据 采 集流程,以保证组织机构数据采集流程实现的一致性,以及授权过程的有效记录4.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技 术 手 段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校验,以保证其完整性和一致性5.应 实 施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数据防泄漏安全技术措施,防 止 数 据 在 采 集 过 程 中 的泄露,如数据加密、采集链路加密、敏感字段脱敏等。6.应 针 对 在 线 的 数 据 采 集过程执行有效的日志记录,实 现 对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 可追溯7.应 对 外 部 收 集 的 数 据 和数据源进行识别和记录,即通 过 数 据 溯 源 的 机 制 能 够保 证 数 据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追踪 其 加 工 和 计 算 的 数 据 来源1.应明确数据采集的目的、用途和范围,并经采集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并对授权过程进行有效记录。2.仅 允 许 通 过 经 认 证 的 存储 介 质 或 可 信 的 传 输 通 道采集数据,并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其完整性和一致性。3.应 采 取 加 密 措 施 防 止 数据的在采集过程中的泄露。4.应 对 采 集 过 程 进 行 有 效的日志记录,实现对数据采集过程的可追溯。5.应 实 施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数据防泄漏安全技术措施,防 止 数 据 在 采 集 过 程 中 的泄露,如数据加密、采集链路加密、敏感字段脱敏等。6.应 针 对 在 线 的 数 据 采 集过程执行有效的日志记录,实 现 对 数 据 采 集 过 程 的 可追溯7.应 对 外 部 收 集 的 数 据 和数据源进行识别和记录,即通 过 数 据 溯 源 的 机 制 能 够保 证 数 据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追踪 其 加 工 和 计 算 的 数 据 来源。数据1.宜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传 输通道,例如 V P N,专线等1.应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传 输通道,如 V P N,专线等1.应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传 输通道,如 V P N,专线等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9传输2.宜对数据进行加密传输3.加 密 算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2.应 对 传 输 通 道 两 端 进 行主体身份鉴别和认证3.应对数据进行加密传输4.加 密 算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2.应 对 传 输 通 道 两 端 进 行主体身份鉴别和认证3.应对数据进行加密传输4.加 密 算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数据存储1.宜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账号权限进行管理;2.宜 建 立 数 据 备 份 机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1.宜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账 号 权限进行统一管理;2.宜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访 问 进行鉴权和日志记录;3.应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1.应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账 号 权限进行统一管理;2.应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访 问 进行鉴权和日志记录;3.非 可 信 或 离 线 环 境 应 进行加密存储;4.应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5.应建立异地备份措施,数据异地备份。1 应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账 号 权限进行统一管理;2.应 对 存 储 系 统 的 访 问 进行鉴权和日志记录;3.应进行加密存储;4.应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定期进行数据的备份;5.应建立异地备份措施,数据异地备份。数据处理1.应 建 立 数 据 分 析 结果 的 输 出 和 使 用 的 安全审查、合规风险评估和数据使用授权流程。1.宜建立访问控制矩阵,明确 可 访 问 用 户 和 可 访 问 内容。2.应对用户进行身份鉴别。3.应 建 立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的输出和使用的安全审查、合规 风 险 评 估 和 数 据 使 用 授权流程。4.数 据 的 使 用 和 分 析 过 程应进行日志记录,并定期审计。5.应 使 用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部门确认过的邮件系统、即时通讯、个人设备、传真打印机来处理数据。1.应建立访问控制矩阵,明确 可 访 问 用 户 和 可 访 问 内容。2.应采用口令、密码、生物识 别 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组合 的 鉴 别 技 术 对 用 户 进 行身份鉴别。3.数据分析前应进行脱敏,并 对 脱 敏 过 程 进 行 日 志 记录和监控。4.应 建 立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的输出和使用的安全审查、合规 风 险 评 估 和 数 据 使 用 授权流程。5.数 据 的 使 用 和 分 析 过 程应进行日志记录,并定期审计。6.应 使 用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部门确认过的邮件系统、即时通讯、个人设备、传真打印机来处理数据,并全程监控进行必要的阻断。1.应建立访问控制矩阵,明确 可 访 问 用 户 和 可 访 问 内容。2.应采用口令、密码、生物识 别 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组合 的 鉴 别 技 术 对 用 户 进 行身份鉴别。3.数据分析前应进行脱敏,并 对 脱 敏 过 程 进 行 日 志 记录和监控。4.应 建 立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的输出和使用的安全审查、合规 风 险 评 估 和 数 据 使 用 授权流程。5.数 据 的 使 用 和 分 析 过 程应进行日志记录,并定期审计。6.应 使 用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部门确认过的邮件系统、即时通讯、个人设备、传真打印机来处理数据,并全程监控进行必要的阻断。数据共享1.宜 建 立 数 据 共 享 目录,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属性;1.应建立数据共享目录,明确 数 据 的 共 享 范 围 和 使 用属性;2.对 共 享 数 据 的 使 用 申 请进行严格审批和授权。1.应建立数据共享目录,明确 数 据 的 共 享 范 围 和 使 用属性2.对 共 享 数 据 的 使 用 申 请进行严格审批和授权。1.一般情况不允许共享。2.若 需 共 享 应 采 取 一 事 一议制,经相关责任人审批授权 后,进 行 脱 密 降 级 后 共享。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1 03.建 立 数 据 共 享 的 唯 一 通道,定义数据共享接口,并对 数 据 共 享 过 程 进 行 日 志记录和审计。3.建 立 数 据 共 享 的 唯 一 通道,定义数据共享接口,并对 数 据 共 享 过 程 进 行 实 时监控,日志记录和审计。4.数 据 共 享 前 应 进 行 脱 敏处理。数据销毁1.对 数 据 销 毁 过 程 进行记录。1.建 立 数 据 销 毁 的 审 批 机制,设 置 销 毁 相 关 监 督 角色,监督操作过程,并对审批 和 销 毁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控制;2.确 保 以 不 可 逆 方 式 销 毁数据及其副本内容。1.建 立 数 据 销 毁 的 审 批 机制,设 置 销 毁 相 关 监 督 角色,监督操作过程,并对审批 和 销 毁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控制;2.使 用 国 家 权 威 机 构 认 证的 机 构 或 设 备 对 存 储 介 质进行物理销毁,或联系其执行销毁工作。1.建 立 数 据 销 毁 的 审 批 机制,设 置 销 毁 相 关 监 督 角色,监督操作过程,并对审批 和 销 毁 过 程 进 行 记 录 控制;2.使 用 国 家 权 威 机 构 认 证的 机 构 或 设 备 对 存 储 介 质进行物理销毁,或联系其执行销毁工作。D B 3 3 0 1/T 0 3 2 2.3 2 0 2 01 1参 考 文 献 1 G B/T 2 1 0 6 3.4-2 0 1 7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第 四 部 分: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2 G B/T 3 8 6 6 7-2 0 2 0 信 息 技 术 大 数 据 数 据 分 类 指 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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