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良好经营管理规范DB5101/T 64—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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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0 0A 1 0D B 51 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1/T 6 4 2 0 1 9食 用 农 产 品 良 好 经 营 管 理 规 范2 0 1 9-0 8-2 6 发 布 2 0 1 9-0 9-2 6 实 施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1/T 6 4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5 场 地 要 求.26 人 员 健 康.27 设 施 设 备.28 采 购.39 运 输.31 0 经 营.31 1 服 务 改 进.5D B 5 1 0 1/T 6 4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成 都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胡 靖、弯 杨、蒋 丽 琼、王 永 红、陈 俐 娥、邓 晓 青、陈 旭、杨 佳。D B 5 1 0 1/T 6 4 2 0 1 91食 用 农 产 品 良 好 经 营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食 用 农 产 品 良 好 经 营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场 地 要 求 和 人 员 健 康、设 施 设 备、采购、运 输、经 营 及 服 务 改 进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经 营 且 营 业 面 积 在 3 0 0 0 以 上 的 超 市、大 型 超 市 及仓 储 会 员 店,其 他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经 营 的 连 锁 店、农 贸 市 场 等 业 态 的 零 售 企 业 可 参 照 本 标 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2 7 0 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鲜(冻)畜、禽 产 品G B 2 7 3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鲜、冻 动 物 性 水 产 品G B 2 7 6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 B/T 1 9 0 1 2 质 量 管 理 顾 客 满 意 组 织 处 理 投 诉 指 南D B 5 1 0 1 0 0/T 2 2 1.1 生 鲜 农 产 品 城 市 冷 链 物 流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果 蔬D B 5 1 0 1 0 0/T 2 2 1.2 生 鲜 农 产 品 城 市 冷 链 物 流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畜 禽 肉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用 农 产 品在 农 业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供 人 食 用 的 植 物、动 物、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注1: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注2:植物、动物、微生 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 活动中直接 获得的,以及经过分 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4 总 则4.1 经 营 者 应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质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4.2 经 营 者 应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建 立 完 善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设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机 构,配 置 专 职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并 积 极 推 动 食 用 农 产 品 信 息 追 溯 系 统 建 设。4.3 经 营 者 应 学 习 掌 握 所 经 营 食 用 农 产 品 适 用 的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并 有 效 执 行,宜 主 动 借 鉴 国外 先 进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采 购、销 售 和 食 品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标 准 和 规 范。D B 5 1 0 1/T 6 4 2 0 1 925 场 地 要 求5.1 经 营 场 地 地 面 应 干 燥、清 洁,不 应 有 影 响 环 境 卫 生 的 污 染 源。5.2 墙 面 应 光 滑、不 易 积 累 污 垢 且 易 于 清 洁。5.3 天 花 板 应 易 于 清 洁、消 毒,在 结 构 上 不 利 于 冷 凝 水 垂 直 滴 下。5.4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虫 鼠 害 防 治 措 施(如 纱 帘、纱 网、防 鼠 板、防 蝇 灯 等),防 止 鼠 类 昆 虫 等 入 侵,若发 现 有 虫 鼠 害 痕 迹 时,应 追 查 来 源,消 除 隐 患。5.5 应 定 期 对 场 地 进 行 清 洗 消 毒,并 保 留 相 关 记 录。6 人 员 健 康6.1 从 业 人 员(包 括 促 销 人 员)应 接 受 健 康 检 查,取 得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 方 可 入 职,健 康 证 应 存 档 备 查。6.2 若 发 现 从 业 人 员 患 有 可 能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疾 病,应 当 调 整 至 其 他 不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的 工 作 岗 位。6.3 定 期 对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食 品 安 全、卫 生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专 题 培 训 及 考 核,并 留 存 记 录。7 设 施 设 备7.1 陈 列 设 施 设 备7.1.1 应 按 照 所 经 营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保 鲜、保 质 温 度 和 相 关 要 求 配 置 适 当 的 陈 列 设 施 设 备。7.1.2 陈 列 设 施 设 备 应 由 易 清 洁、耐 用 且 环 保 的 材 料 制 作,并 符 合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7.1.3 陈 列 设 施 设 备 应 保 持 清 洁,定 期 进 行 清 洗 消 毒,并 保 留 相 关 记 录。7.1.4 根 据 食 用 农 产 品 特 性 需 冷 藏 或 冷 冻 保 存 的 产 品 应 配 置 必 要 的 低 温 贮 存 设 施 设 备,冷 藏 设 施 设 备温 度 宜 0 5,冷 冻 设 施 设 备 温 度 应-1 8,特 殊 温 度 要 求 的 农 产 品 根 据 其 特 性 确 定 适 宜 保 存 温 度;销 售 场 地 应 具 备 后 备 发 电 设 施 设 备,保 障 停 电 时 冷 藏 及 冷 冻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7.1.5 冷 藏 及 冷 冻 设 施 设 备 应 配 置 外 显 温 度 仪,并 定 期 校 验。7.1.6 销 售 鲜 活 水 产 品 的 应 具 有 暂 养 池 或 暂 养 容 器,宜 配 置 充 氧 设 备 等 装 置。7.2 加 工 设 施 设 备7.2.1 应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配 备 分 切、整 理 等 初 级 加 工 设 备。7.2.2 加 工 设 施 设 备 的 卫 生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的 相 关 要 求。7.2.3 加 工 对 清 洁 程 度 有 要 求 的 产 品 需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适 当 的 专 用 清 洁 设 施。7.3 称 重 及 包 装 设 施 设 备7.3.1 应 根 据 食 用 农 产 品 贮 藏 及 交 易 的 需 要 配 备 相 应 的 包 装、分 拣 和 称 量 等 辅 助 设 备。7.3.2 称 重 设 备 应 使 用 经 检 定 合 格、在 检 定 周 期 内 的 计 量 器 具。7.3.3 包 装 设 备 应 使 用 符 合 相 应 标 准 的 合 格 设 备。7.4 卫 生 设 施 设 备7.4.1 应 设 置 垃 圾 桶 等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加 盖 密 闭,并 作 清 晰 标 识,定 期 进 行 清 理 消 毒。D B 5 1 0 1/T 6 4 2 0 1 937.4.2 应 分 别 配 置 从 业 人 员 使 用 的 洗 手 池 和 器 具 清 洗 消 毒 池,并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清 洁、消 毒 工 器 具 带 来的 交 叉 污 染。8 采 购8.1 经 营 者 采 购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新 鲜、清 洁、完 好,具 有 该 产 品 品 种 应 有 的 特 征,鲜(冻)畜、禽 产品 应 符 合 G B 2 7 0 7 的 要 求,鲜、冻 动 物 性 水 产 品 应 符 合 G B 2 7 3 3 的 要 求,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 及 食 品 中 农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 应 分 别 符 合 G B 2 7 6 2 及 G B 2 7 6 3 的 要 求 并 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8.2 从 食 用 农 产 品 供 应 商 采 购 的,应 建 立 供 应 商 目 录 并 有 完 整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供 应 商 审 核 程 序,包 括 准入 标 准、定 期 评 价、分 级 管 理 和 实 地 考 察 要 求,对 提 供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应 采 取加 大 抽 检 或 从 合 格 供 方 名 单 中 移 除 等 系 列 措 施;经 营 者 应 自 行 或 委 托 社 会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审 核和 评 价,并 保 存 相 应 档 案。8.3 从 食 用 农 产 品 种 养 殖 企 业 直 接 采 购 的,要 对 种 养 殖 企 业 和 基 地 进 行 核 查,核 查 内 容 包 括 有 经 核 查真 实 的 生 产 过 程 记 录,需 涵 盖 种 养 殖 企 业 或 基 地 农 兽 药 管 理 使 用 情 况。8.4 从 食 用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采 购 的,要 对 销 售 者 的 经 营 资 质 进 行 核 查,并 从 销 售 者 处 索 取 销 售 凭 证 作为 采 购 方 的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凭 证。8.5 对 无 法 提 供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证 明 或 者 购 货 凭 证、合 格 证 明 文 件 的,经 营 者 应 当 进 行 抽 样 检 验 或 者快 速 检 测,抽 样 检 验 或 者 快 速 检 测 合 格 的,方 可 销 售。8.6 对 购 进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如 实 记 录 供 应 商、种 养 殖 基 地、种 养 殖 企 业、销 售 者 等 供 货 者 名 称、农 产品 品 种、产 地 等 信 息,做 到 来 源 可 查,对 专 柜 销 售 的 优 质 食 用 农 产 品 还 宜 建 设 配 套 的 电 子 溯 源 系 统。8.7 保 留 完 整 的 进 货 台 账 及 相 关 记 录 单,进 货 记 录 至 少 涵 盖 名 称,数 量,进 货 日 期,供 方 名 称,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6 个 月。8.8 保 留 各 批 次 的 动 物 产 品 检 疫 合 格 证 及 进 口 肉 菜 的 入 境 货 物 检 验 检 疫 证 明,保 留 期 限 不 少 于 6 个 月。8.9 获 得 绿 色 食 品、有 机 食 品 等 特 色 食 用 农 产 品 的,应 查 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并 记 录 存 档。9 运 输9.1 运 输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容 器、工 具 和 车 辆 应 当 安 全 无 害,保 持 清 洁,防 止 污 染。9.2 不 应 将 食 用 农 产 品 与 有 毒、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运 输。9.3 宜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冷 链 运 输,冷 链 运 输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预 处 理、储 存、运 输 和 配 送 等 流 程 可 参 照D B 5 1 0 1 0 0/T 2 2 1.1 及 D B 5 1 0 1 0 0/T 2 2 1.2 的 要 求。1 0 经 营1 0.1 产 品 接 收1 0.1.1 接 收 人 员 在 食 用 农 产 品 入 场 前,应 对 产 品 的 名 称、数 量 等 相 关 信 息 及 票 据 进 行 核 对 并 做 好 登 记存 档。1 0.1.2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应 对 进 场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行 抽 检 并 保 存 抽 检 记 录。1 0.1.3 产 品 接 收 应 建 立 不 合 格 品 控 制 规 范,对 拒 收、换 货、让 步 接 收、销 毁 建 立 明 确 的 作 业 制 度 并 记录 存 档。1 0.2 贮 存D B 5 1 0 1/T 6 4 2 0 1 941 0.2.1 食 用 农 产 品 入 库 应 详 细 记 录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品 名、产 地、规 格、等 级、贮 藏 条 件、入 库 数 量、入库 时 间、批 次 号、入 库 货 主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并 保 留 相 应 单 据。1 0.2.2 贮 存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容 器、工 具 和 设 备 应 当 安 全 无 害,保 持 清 洁,防 止 污 染,保 证 食 用 农 产 品 食品 安 全 所 需 的 温 度、湿 度 和 环 境 要 求,不 得 将 食 用 农 产 品 与 有 毒、有 害 物 品 一 同 贮 存。1 0.2.3 保 鲜 剂、防 腐 剂 等 食 品 添 加 剂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1 0.2.4 对 于 保 鲜 贮 藏 条 件 差 异 较 大 或 容 易 交 叉 污 染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分 库 或 分 区 存 放。1 0.2.5 贮 存 中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堆 码 整 齐 并 与 墙 壁、地 面 保 持 适 当 距 离。1 0.2.6 贮 存 期 间 应 对 产 品 品 质 进 行 定 期 检 查,并 及 时 剔 除 变 质 产 品。1 0.2.7 食 用 农 产 品 出 库 应 遵 循“先 进 先 出”原 则,详 细 记 录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品 名、产 地、规 格、等 级、贮 藏 条 件、出 库 数 量、出 库 时 间、批 次 号 等 信 息,并 保 留 相 应 单 据。1 0.3 销 售 管 理1 0.3.1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果 蔬、肉 类、水 产 品 等 类 别 和 相 关 食 品 安 全 需 要 实 行 分 区 销 售,并 保 持 适 当 距 离以 防 止 交 叉 污 染,区 域 划 分 应 清 晰,并 设 置 醒 目 标 识。1 0.3.2 有 包 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和 无 包 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分 区 销 售,并 对 有 机 食 品、绿 色 食 品 等 优 质 食 用农 产 品 实 行 专 区 销 售,并 明 确 标 识,专 柜 处 附 有 相 关 认 证 证 书。1 0.3.3 入 场 销 售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陈 列 整 齐、高 度 适 中,有 利 于 保 鲜。宜 采 用 净 菜 上 市、畜 禽 产 品 冷 鲜上 市 等 方 式 销 售 食 用 农 产 品。1 0.3.4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并 醒 目 标 识,应 定 时 核 查 标 识 标 牌 情 况 并 对 销 售 产 品 进 行 及 时 理 货 补 货。1 0.3.5 应 定 期 检 查 在 售 产 品 品 质,对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及 时 下 架、清 理 并 销 毁。1 0.3.6 对 开 展 简 单 清 洗,切 配 加 工 环 节 的 要 有 现 场 清 洁 消 毒 制 度。1 0.3.7 对 有 温 湿 度 需 要 的 食 用 农 产 品,应 全 程 实 施 温 湿 度 监 控(包 括 加 工、分 割 过 程),并 形 成 记 录。1 0.3.8 对 于 运 用 电 子 商 务 模 式 开 展 线 上 销 售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全 面、真 实、准 确 及 时 地 披 露 产 品 信 息。1 0.3.9 经 营 者 不 应 对 线 上 销 售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实 施 虚 构 交 易、编 造 用 户 评 价 等 方 式 欺 骗、误 导 消 费 者。1 0.3.1 0 对 于 开 展 线 上 订 单 配 送 的 经 营 者,应 保 证 在 配 送 区 域 及 时 间 范 围 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宜 采用 低 温 配 送 方 式,冷 冻 介 质 应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1 0.4 包 装 与 标 识1 0.4.1 需 现 场 包 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采 用 无 毒、无 害 的 包 装 材 料,凡 需 注 明 特 征 或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食 用 农产 品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标 注。1 0.4.2 进 行 包 装 销 售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标 识 要 符 合 相 关 要 求,标 识 完 整,包 括 有 食 用 农 产 品 名 称、产 地、生 产 者、生 产 日 期 或 包 装 日 期 等 内 容,对 保 质 期 有 要 求 的,应 当 标 注 保 质 期。1 0.4.3 未 包 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标 签 标 示 应 至 少 注 明 产 品 名 称、产 地、生 产 者 或 者 销 售 者 名 称 或 者 姓 名等 信 息。1 0.4.4 对 接 近 保 质 期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可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处 理,不 应 擅 自 更 改 或 偷 换 标 签。1 0.4.5 获 得 有 机 食 品、绿 色 食 品 等 认 证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对 标 识 管 理 的 要 求。1 0.4.6 应 定 期 对 标 识 符 合 性 进 行 自 查,自 查 中 发 现 标 签 标 示 不 合 格 时,及 时 处 理 及 改 正,记 录 至 少 保存 6 个 月。1 0.5 废 弃 物 管 理1 0.5.1 废 弃 物 应 分 类 放 置,及 时 清 理,不 得 溢 出 存 放 容 器。1 0.5.2 必 要 时 应 索 取 并 留 存 废 弃 物 收 运 者 的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并 与 其 签 订 收 运 合 同,明 确 各 自 的 食 品安 全 责 任 和 义 务。D B 5 1 0 1/T 6 4 2 0 1 951 0.5.3 应 建 立 废 弃 物 处 置 台 账,详 细 记 录 废 弃 物 的 处 置 时 间、种 类、数 量、处 置 方 式 等 信 息。1 0.6 产 品 召 回1 0.6.1 建 立 产 品 召 回 制 度,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应 按 照 规 定 实 施 召 回。1 0.6.2 召 回 程 序 启 动 后,应 立 即 停 止 不 安 全 产 品 的 销 售,对 未 销 售 的 不 安 全 产 品 进 行 隔 离 封 存,对 已销 售 的 不 安 全 产 品 应 及 时 通 知 消 费 者,通 过 采 取 退 换 货 方 式 及 时 消 除 或 减 少 食 品 安 全 危 害。1 0.6.3 对 召 回 的 不 安 全 产 品,应 及 时 通 知 供 应 商 或 生 产 单 位 配 合 处 理。1 0.6.4 建 立 并 保 存 不 安 全 产 品 召 回 记 录,记 录 档 案 包 括 产 品 名 称、数 量、召 回 原 因、召 回 情 况、召 回产 品 处 理 情 况 等 内 容。1 1 服 务 改 进1 1.1 经 营 者 应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便 捷 的 投 诉 渠 道 并 及 时 解 决 消 费 者 投 诉,投 诉 处 理 可 依 据 G B/T 1 7 2 4 2、G B/T 1 9 0 1 2 的 要 求 展 开。1 1.2 对 消 费 者 投 诉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和 分 析 并 实 施 纠 正 措 施,持 续 改 进 产 品 与 服 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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