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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1/T 1 5 2 0 1 9代 替 D G 5 3 0 1/T 1 5-2 0 1 7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2 0 1 9-1 2-0 1 发 布 2 0 1 9-1 2-0 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0 3.1 0 0A 1 0D B 5 3 0 1/T 1 5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云 南 中 检 测 试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昆 明 市 商 务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欣、董 莅、张 华 仙、冯 宁 乾。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 G 5 3 0 1/T 1 5-2 0 1 7。D B 5 3 0 1/T 1 5 2 0 1 91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的 术 语 和 定 义、选 型 要 求 配 置、检 定 与 维 护 和 管 理 与 监 督。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的 选 型 配 备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7 7 2 2 电 子 台 案 秤J J G 5 3 9-9 7 数 字 指 示 秤 检 定 规 程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 7 号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 6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公 平 秤设 置 于 市 场(商 场)内,用 于 对 商 品 质 量(重 量)的 称 量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的 衡 器。3.2经 营 秤由 经 营 者 使 用,用 于 贸 易(交 易)结 算 的 衡 器。4 选 型 要 求4.1 应 选 用 取 得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并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的,符 合 G B/T 7 7 2 2 中 准 确 度等 级()电 子 台 秤 或 案 秤。4.2 公 平 秤 选 用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具 备 防 作 弊 功 能;b)结 构 精 细、坚 固 耐 用;c)具 有 防 酸、碱 气 体 或 液 体 的 性 能;d)具 有 交 直 流 两 用,带 可 充 电 功 能;e)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市 场(商 场)经 营 商 品 称 量 的 需 要;最 大 允 许 误 差 应 不 大 于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表 中 所 规 定 的 零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公 平 秤 允 差 见 表 1。D B 5 3 0 1/T 1 5 2 0 1 72f)最 大 量 程 为 1 0 0 g,最 小 秤 量(M i n)=0.2 g 检 定 分 度 值=0.0 1 g 的 公 平 秤,应 排 除 振 动 和 风 力的 对 秤 量 准 确 度 的 影 响。表 1 公 平 秤 允 差公平秤选型中准确度等级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规定最大允许误差食品品种、价格档次 称重范围(m)负偏差最大秤量(M a x)=3 0 k g最小秤量(M i n)=2 0 0 g检定分度值(e)=1 0 g粮 食、蔬菜、水 果或 不高 于 6 元/k g 的 食品m 1 k g 2 0 g1 k g m 2 k g 4 0 g2 k g m 4 k g 8 0 g4 k g m 2 5 k g 1 0 0 g最大秤量(M a x)=1 5 k g最小秤量(M i n)=1 0 0 g检定分度值(e)=5 g肉、蛋、禽、海(水)产 品、糕 点、糖 果、调味 品或 高于 6 元/k g,但不 高于 3 0 元/k g的食品m 2.5 k g 5 g2.5 k g m 1 0 k g 1 0 g1 0 k g m 1 5 k g 1 5 g最大秤量(M a x)=6 k g最小秤量(M i n)=4 0 g检定分度值(e)=2 g干 菜、山(海)珍 品或 高于 3 0 元/k g,但不高于1 0 0 元/k g 的食品m 1 k g 2 g1 k g m 4 k g 4 g4 k g m 6 k g 6 g最大秤量(M a x)=5 k g最小秤量(M i n)=2 0 g检定分度值(e)=1 g高于1 0 0 元/k g 的食品m 5 0 0 g 1 g5 0 0 g m 2 k g 2 g2 k g m 5 k g 3 g最大秤量(M a x)=1 0 0 g最小秤量(M i n)=0.2 g检定分度值(e)=0.0 1 g金饰品 m(每件)1 0 0 g 0.0 1 g银饰品 m(每件)1 0 0 g 0.1 g5 公 平 秤 配 置5.1 一 般 要 求公 平 秤 宜 在 明 显、平 稳、方 便 使 用 的 区 域 放 置:a)在 不 影 响 消 防、疏 散 等 安 全 要 求 的 情 况 下,首 选 主 要 出 口 附 近 的 位 置;b)在 水 产、肉 类、活 禽、水 果 等 交 易 后 发 生 量 值 改 变,以 及 投 诉 较 多 的 区 域 应 增 设 公 平 秤;c)每 个 单 独 封 闭 和 相 互 隔 离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设 公 平 秤。5.2 配 备 数 量5.2.1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不 少 于 1 台,宜 根 据 市 场(商 场)规 模、经 营 品 类、客 流 量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适 当 增 加 设 置 数 量。5.2.2 非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数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每 1 0 0 台 经 营 秤,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台;b)每 个 单 独 封 闭 和 相 互 隔 离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不 少 于 1 台;c)市 场(商 场)经 营 水 产、肉 类、活 禽、水 果 等 集 中 的 区 域,宜 另 设 1 台;d)经 营 秤 数 量 在 5 0 0 台 以 上 的 大 型 市 场(商 场),宜 在 市 场(商 场)管 理 办 公 室 配 置 一 台;D B 5 3 0 1/T 1 5 2 0 1 93e)应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配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公 平 秤,供 替 换 使 用。5.2.3 设 置 公 平 秤 的 市 场(商 场)管 理 方,应 配 备 相 应 准 确 度 等 级 的 标 准 砝 码,用 于 日 常 对 公 平 秤 的校 准。标 准 砝 码 的 选 择 应 符 合 J J G 5 3 9-9 7 中 3.7.1 的 要 求,标 准 砝 码 选 择 见 表 2。表 2 标 准 砝 码 选 择 表公平秤的称量范围 选择标准砝码等级 选择标准砝码测量范围最大秤量(M a x)=(5 3 0)k g检定分度值(e)=(1 1 0)gM1等级 1 0 0 m g 3 0 k g最大秤量(M a x)=(1 0 0 2 0 0 0)g检定分度值(e)=(0.1 1)gF2等级 1 0 m g 2 k g5.3 标 识5.3.1 宜 在 市 场(商 场)主 要 区 域、通 道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提 示 标 识 牌,标 识 牌 安 装 应 牢 固,字 迹 清 晰,指 向 明 确。5.3.2 公 平 秤 配 置 处 还 应 在 相 关 位 置 设 置 醒 目 的 提 示 牌,内 容 应 包 含:a)市 场(商 场)管 理 方 的 联 系 方 式;b)在 公 平 秤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志;c)最 大 量 程 和 最 小 分 度 值;d)简 易 操 作 方 法 和 注 意 事 项。6 检 定 与 维 护6.1 检 定6.1.1 公 平 秤 使 用 前 应 经 过 强 制 检 定。6.1.2 公 平 秤 应 按 检 定 规 程 规 定 的 周 期 进 行 强 制 检 定。使 用 频 次 高 的 公 平 秤,应 由 市 场 管 理 方 向 法 定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提 出 申 请,结 合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调 整 强 制 检 定 时 间 间 隔。6.1.3 市 场(商 场)管 理 方 应 将 用 于 公 平 秤 校 准 的 标 准 砝 码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6.2 维 护市 场(商 场)管 理 方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每 日 开 展 维 护 工 作:a)使 用 经 有 效 溯 源 的 标 准 砝 码,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核 准,并 做 好 记 录(核 准 记 录 内 容 参 见 附 录 A);b)外 观 清 洁,并 保 证 电 量 充 足、显 示 正 常;c)发 现 公 平 秤 异 常 时,应 联 系 具 有 法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维 修;维 修 后 再 次 送 交 法 定 检 验 部 门 检 定,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7 管 理 与 监 督7.1 管 理7.1.1 制 度建 立 健 全 公 平 秤 管 理 制 度,内 容 应 包 含:公 平 秤 维 护、检 定、核 准、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等。D B 5 3 0 1/T 1 5 2 0 1 747.1.2 人 员应 配 备 的 经 过 有 关 计 量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培 训 的 专(兼)职 人 员,负 责 日 常 维 护 和 核 准,协 助 处 置 复 秤、称 重 纠 纷,并 记 录 处 置 结 果,记 录 表 参 见 附 录 B。7.2 监 督7.2.1 市 场(商 场)管 理 方市 场(商 场)管 理 方 应 严 格 落 实 市 场(商 场)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并 将 历 次 检 定 证 书归 档 管 理。7.2.2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据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和 本 标 准 的 要 求,不 定 期 对 市 场(商 场)公 平秤 设 置 与 管 理 及 强 制 检 定 要 求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随 机 监 督。D B 5 3 0 1/T 1 5 2 0 1 95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公 平 秤 核 准 记 录 表A.1 核 准 方 式 及 记 录A.1.1 核 准 方 式将 清 洁 的 公 平 秤 放 置 于 平 稳 处,保 持 水 平 状 态,开 机,通 过 自 检 后,检 查 外 观 是 否 正 常,数 字 显 示是 否 存 在 缺 码、断 码 现 象。外 观 检 查 后,置 零。根 据 称 量 范 围 选 定 一 个 质 量 在(0.5 1 0)k g,经 有 效 溯 源 的 M1等 级 砝 码,置于 托 盘 的 四 角 及 中 心 五 个 点 进 行 核 准,按 式(A.1)计 算 误 差,误 差=显 示 值 砝 码 质 量 值.(A.1)A.1.2 记 录选 取 最 大 误 差 值 记 录 与 表 A.1 中。表 A.1 公 平 秤 核 准 记 录 表日期 外观检查()k g 测量点最大误差g 结论 处理情况A.2 判 定当 最 大 误 差 小 于 表 A.2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的 规 定 时,为 正 常,否 则 为 异 常。表 A.2 公 平 秤 核 准 最 大 允 许 误 差标准砝码质量(m)最大允许误差(级)2 0 e m 5 0 0 e 0.5 e5 0 0 e m 2 0 0 0 e 1.0 e2 0 0 0 e m 1 0 0 0 0 e 1.5 e注:e 为检定分度值,见 4.5 表。D B 5 3 0 1/T 1 5 2 0 1 76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商 品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表商 品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表 见 表 B.1。表 B.1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记 录 表日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情况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事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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