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DB45/T 217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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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 80 A 12 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21702020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form ation management for regi stration of a doptions in china 2020-10-29 发布 2020-11-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5/T 2 17 0 2 0 20 I 目 次 前 言.II I 1 范围.1 2 登记机关 及人员.1 3 信息登记 材料.2 4 信息登记 要求.2 5 审查内容 及要求.5 6 信息保护要求.9 7 监督管理.9 附录 A(规范 性)收养登记申请书.10 附录 B(规范 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18 附录 C(规范 性)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19 附录 D(规范 性)不予 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20 附录 E(规范 性)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21 附录 F(规范 性)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30 附录 G(规范 性)不予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31 附录 H(规范 性)解除收养关系证明.32 附录 I(规范 性)撤销 收养登记申请书.33 附录 J(规范 性)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34 附录 K(规范 性)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35 附录 L(规范 性)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41 附录 M(规范 性)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42 附录 N(规范 性)出具 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48 附录 O(规范 性)收养 登记证明书.49 附录 P(资料 性)办理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所需材料核查工作记录.50 附录 Q(资料 性)办理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所需材料核查工作记录.52 附录 R(资料 性)收养登记信息核查情况报告.53 DB 45/T 2 17 0 2 0 2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 B/T 1.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和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廷和、李志彬、何文、李群峰、张鹏、苏芸、朱甲东、黄艳、黄焱、江宁。DB 45/T 2 17 0 2 0 20 1 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内收养登记信息管理的登记机关及人员、信息登记材料、信息登记要求、审查内容 及要求、信息保护要求、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国内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广西境内申请收养儿童的信息登记、审查 及保护的管理工作。2 登记机关及人员 2.1 登记机关 2.1.1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 区 1 4 个市民 政局)。2.1.2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市)城区民 政局),具体 办理机关为:a)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 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b)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c)收养生父 母 有特殊 困难 无力抚 养的 子女,在被 收养人 生父 母常住 户口 所在地 的收 养登记 机关 办理登记;d)收养由 监护人监护的孤 儿的,在监 护 人常 住户 口所在 地(组 织作监 护 人 的,在 该组 织所在 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e)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f)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 记。2.2 登记人员 2.2.1 人员要求 人员要求如下:a)应由本级民政部门任免;b)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c)接受过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技能培训并熟悉相关操作;d)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e)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f)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 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打印填写。DB 45/T 2 17 0 2 0 20 2 2.2.2 主要职责 主要 职责 如下:a)解 答咨询;b)审查 当事 人 是否 具 备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 条 件;c)颁 发收养登记证;d)出具收养登记证明;e)及 时将 办理 完毕 的收养登记材料收 集、整 理、归 档。3 信息登记材料 收养信息登记材料如下:a)收养登记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A);b)收养登记证 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B);c)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 录 C);d)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 录 D);e)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 录 E);f)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 录 F);g)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G);h)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H);i)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 录 I);j)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J);k)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K);l)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L);m)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 录 M);n)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N);o)收养登记证明书的 填写 录 入(见 附录 O)。4 信息登记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记录及 时、准 确、完整,内容 简 明 扼 要 实 用。4.1.2 字迹清楚、端正,不 能涂改 与 剪贴。4.1.3 眉栏、页码填写完整,记录者 签 全 名。4.1.4 使 用 钢笔 或中性 笔,字迹 为 蓝色 或 黑色。4.1.5 书 写过程 中出现 错字时,应用 双线划 在 错字上,保 留原 记录 清楚、可辨,并于 相 应 空白 处 注 明 修改时间,修改 人 签名。不 能采 用 刮、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 去 除 原来 的 字迹。4.1.6 信息录 入 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 统时,应 根据 收养管理录 入 要求 进行认真 核 对,确 保信息录 入真实、准 确。4.2 材料填写录入要求 4.2.1 收养登记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DB 45/T 2 17 0 2 0 20 3 a)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录入;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 上的姓名录入;b)“出生日期”:使用阿拉 伯数字,按 照 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录入为“年月 日”;c)“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录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及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录入护照号;证 件 号 码前面有字符的,应一并录入;d)“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录入“中 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录入;e)“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录入;f)“健康状况”:录入“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g)“婚姻状况”:录入“未婚”、“已婚”、“离婚”、“丧偶”;h)“家庭收入”:录入家庭年收入总和;i)“住址”:录入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j)送养人:送 养人是社会 福利机构的,录入“送 养人情况(1)”,经办人 应 是社会 福利机构工 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录入“送 养人情况(2)”,“送 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录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录明“非亲属”;收养非社会福利 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录;k)“被收养后改名为”:录入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录;l)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 别录入“孤儿”、“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录明具体亲属关系;m)收养继子女情况: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录入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及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 内容不录;n)签名: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应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 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 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 当事 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o)询问笔录及调查记录:收养登记员应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 8 周岁以上的被 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 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 的。特别是对年满 8 周岁 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询问或者 调查结束后,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 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 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 签名。被 询问人 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 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 询问人(被 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 无 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4.2.2 收养登记证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收养登记证上收养登记字号、姓名、性 别、国 籍、出 生 日期、身份证件号、住 址、被收养人身 份、更改的姓名,以及登记日期的录入应与 收养登记申请书 和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中 相应项目要求一致;DB 45/T 2 17 0 2 0 20 4 b)无 送 养人的,“送 养人 姓名(名称)”一栏 不录。4.2.3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a)“提 供 证件情况”:应 对当事 人提 供 的证件、证明材料核 实后 录 入“齐 全”;b)“审查 意见”:录 入“符合 收养 条 件,准予登记”;c)“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 签名”:由 批 准该收养登记的民政厅(局)主要 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亲 笔签名,不 可使 用个人 印章 或者 计算 机 打印;d)“收养登记员 签名”:由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员亲 笔签名,不 可使 用个人 印章 或者 计算 机 打印;e)“收养登记 日期”:使 用 阿拉伯数字,录 入 为:“年 月 日”。录 入 的 日期 应 当 与收养登记证 上 的登记 日期一致;f)“承 办机关 名称”:录 入承 办单位 名称;g)“收养登记证 字号”:录 入式样 为“(XX XX)AB 收 字 YYY YY”(AB 为收 养登记机关所在 省 级 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 行 政区 域简称,XX XX 为 年号,Y YYY Y 为 当年 办 理收养登记的 序号);h)“收养登记证 印制号”:录 入颁 发 给当事 人的收养登记证 上印制 的 号码;i)“领证人 签名 或者按 指纹”:当事 人 没 有书 写能 力的,应按 指纹。“领证人 签名 或者按 指纹”一栏 不 可空白,不 可 由 他 人代为 填写、代按 指纹。4.2.4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 果 录 入;b)日期:录 入颁布当日日期。4.2.5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a)收养人、送 养人和被收养人按照 4.2.1 的 相 关内 容录 入;b)解除 协议 书及 询问笔 记:收养登记员应分 别询问 收养人、送 养人、年满 8 周岁 以 上 的被收养人 和 其他 应 当询问 的人。询问 的 重点是 被 询问 人的 姓名、年龄、健康状 况、民 事行 为 能 力、收 养 人、送 养人和被收养人 之间 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 意愿。对年满 8 周岁 以 上 的被收养人应 询 问是否 同 意 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 协议 内容。对未成年 的被收养人,应 询问送 养人同 意 解除收养 登记 后接纳 被收养人和有关 协议 内容。询问 结 束后,应 将笔 录 给 被 询问 人 阅读。被 询问 人应 写 明“已阅读询问笔 录,与本人所表 示 的 意思一致”,并 签名。被 询问 人 没 有书 写能 力的,可 由 收养登记员 向 被 询问 人宣 读 所记录的内容,并 注 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 向当事 人宣 读,被询问 人在 确认 所记录内容 正确 无 误后 按 指纹。”然后 请被 询问 人在 注 明处按 指纹。4.2.6 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a)“解除收养登记审查 意见”:录 入“符合 解除收养 条 件,准予登记”;b)“解除收养登记证 字号”:录 入式样 为“(X XXX)AB 解 字 Y YY YY”(AB 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 省 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 行 政区 域简称,XX XX 为 年号,YY YY Y 为 当年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 序号);c)“解除收养登记证 印制号”:录 入颁 发 给当事 人的解除收养登记证 上印制 的 号码;d)“解除收养登记 日期”:使 用 阿拉伯数字,录 入 为:“年 月 日”。4.2.7 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 果 录 入;b)日期:录 入颁布当日日期。4.2.8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a)原因:按具体审查结 果 录 入;b)日期:录 入颁布当日日期。4.2.9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的 填写 录 入 要求如下:DB 45/T 2 17 0 2 0 20 5 a)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 栏 按指纹。第三人应在申请书上注 明代写人的姓名、公 民 身份号码、住 址、与申请人的关系。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作为 第 三人代申请人填写;b)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c)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4.2.10 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的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4.2.11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按照 4.2.1 的 相关内 容录入。4.2.12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补发收养登记证的相应文本登记日期应与原登记日期一致。4.2.13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和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按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录入。4.2.14 收养登记证明书的填写录入要求如下:a)“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录入式样为“(XX XX)AB 证字 Y YY YY”(AB 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 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 XXX 为年号,YYY YY 为当年出 具收养登记证明的序 号);b)日期:录入颁布当日日期。5 审查内容及要求 5.1 审查内容 5.1.1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a)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保证;b)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c)单位证明。本人姓名、性 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等情况的证明。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此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收养人是农村群众 或城市居民的,此证明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员 出具;d)单身收养的应当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提 供结婚证(收 养人提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 岁以上;e)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 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f)婚育情况证明。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城区计划 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证明(收养社 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孤儿的收养人提交);g)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地的县(市)、城区计划 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收养 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的提交);h)检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奔婴。儿童报案和在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收 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i)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二寸彩色照片 2 张,收养人 半身正面免冠一寸照片各 1张;j)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 民 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 证明。DB 45/T 2 17 0 2 0 20 6 5.1.2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5.1.2.1 居住在 已 与中国 建立 外交 关系国 家 的华侨申请办理 成 立 收养关系登记 时,应审查下 列 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 包括 收养 原因 和 目 的,对 被收养人不 遗 弃,不 虐待 和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 健康 成长 的保证;b)护照;c)收养人居住国有 权 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 受过 刑 事 处 罚 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 当经其 居住国 外交 机关或者 外交 机关 授权 的机构 认 证,并 经 中国 驻 该国 使 领 馆 认 证。5.1.2.2 居住在 未 与中国 建立 外交 关系国 家 的华侨申请办理 成 立 收养关系的登记 时,应审查下 列 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 包括 收养 原因 和 目 的,对 被收养人不 遗 弃,不 虐待 和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 健康 成长 的保证;b)护照;c)收养人居住国有 权 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 受过 刑 事 处 罚 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 当经其 居住国 外交 机关或者 外交 机关 授权 的机构 认 证,并 经已 与中国 建立 外交 关系的国 家 驻 该国 使 领 馆 认 证。5.1.2.3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 成 立 收养关系的登记 时,应审查下 列 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 包括 收养 原因 和 目 的,对 被收养人不 遗 弃,不 虐待 和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 健康 成长 的保证;b)香港居民 身份 证、香港居民 来 往 内地通 行 证或者香港同 胞回乡 证;c)经 国 家 主管机关 委 托 的香港 委 托 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 受过 刑 事 处 罚 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5.1.2.4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 成 立 收养关系的登记 时,应审查下 列 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 包括 收养 原因 和 目 的,对 被收养人不 遗 弃,不 虐待 和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 健康 成长 的保证;b)澳门居民 身份 证、澳门居民 来 往 内地通 行 证或者澳门同 胞回乡 证;c)澳门地区有 权 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 受过 刑 事 处 罚 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5.1.2.5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 成 立 收养关系的登记 时,应审查下 列 证件、证明材料:a)收养申请书。内容 包括 收养 原因 和 目 的,对 被收养人不 遗 弃,不 虐待 和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 健康 成长 的保证;b)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 效 证明;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 签 发或 签注 的在有 效期 内的 旅 行 证件;d)经 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 受过 刑 事 处 罚 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5.1.3 送养人应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证明材料如下:a)送 养人 居民 身份 证和居民户口 簿(组 织作监 护人 的,提 交其 负 责 人的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的 原 件 和 复印 件;b)送 养人结 婚 证或 离婚 证件的 原 体和 复印 件(生父 母 送 养人员 交);DB 45/T 2 17 0 2 0 20 7 c)被收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印件;d)弃婴、儿童进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社 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或 社会福 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社会 福利机构提交);e)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拾弃婴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 拾弃婴、儿 童报案和查 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 母的证明和 捡拾弃婴 登记表(社 会福利机构 提交);f)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生前所在的村(居)民 委员会或医疗机构出具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福 利机构或监护人作送养人提交);g)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 关指定的县 级以上地方 报纸上刊登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 的公告(送养 在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交);h)被送养儿童 成长情况报 告和被送 养儿童成长 状况表。成长情况报 告内容包括: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 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社会福利机构提交);i)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 及化验检查报告单(社会福利机构提交);j)同意送养意见 书。其他 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送 养的书面意 见(监护人和 单方送养的 生父或生母 的送养人提交);k)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实 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监 护人作送养人提交);l)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此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送养被收养 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的送养人提交);m)协议书。送养人与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 育委员会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书(生父母作 送养人提交);n)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根据下列证 件、证明材 料之一出具 的能够确定 送养人有特 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相关 证明(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 的送养人提 交):(1)县级以上医 疗机构出具 的重特大疾病 证明;(2)县级残疾 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死刑判决书;o)配偶死亡或者 一方经人民 法院宣告 下落不明的 证明(配偶死 亡或一方下 落不明由单 方送养子女 的送养人提交);p)亲属关系证明。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或者经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有三 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 亲属关系证 明或公证书。(三代以内 同辈旁系血 亲的生父母 作送养人提 交);q)儿童残疾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的证明(送养残疾儿童的生父母提交);r)被收养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 张;s)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年满 8 周岁以 上的被收养人提交);t)其他证明材料。5.1.4 解除收养关系应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审查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a)居民身份证;b)居民户口簿;c)收养登记证;d)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e)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见表E.8(一式三份)。DB 45/T 2 17 0 2 0 20 8 5.2 审查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将 信息内容按本标准规定录 入 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 统进行 核查。5.2.1.2 撰 写 各 项 收养登记信息核查情况工作报告。5.2.1.3 移 交 归 档 保 存 收养登记信息记录及核查工作材料。5.2.1.4 应按 法律、法 规及机构规 章制度对 收养信息记录 进行 审查,并 做 好 信息审查工作记录(记录 示 例 可 参 照附录 P、Q)。5.2.1.5 信息审查工作结 束,应按要求 填写 收养登记信息审查情况报告(见 附录 R)。5.2.2 收养资格审查 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送 养人 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 规定的 条 件。5.2.3 收养材料审查 5.2.3.1 根据 5.1 中 应审查材料核查 当事 人 身份,相 关要求应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 规定的 条 件。5.2.3.2 根据 5.1 中 应审查材料核查 当事 人提 交 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是否齐 全、有 效;证件的出证单位 是否合法,证件的有 效期是否 在规定的 期限 内;收养关系 当事 人提 供 的证件(护照、身份 证 件),证 件上 的 姓名 与证明材料 上 的 姓名是否一致,证件 上 的照 片 与前 来 办理收养登记的 当事 人 是否一致。相 关 要求应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 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 法 规定的 条 件。5.2.3.3 审查收养关系 当事 人 真实 的收养 目 的,收养 是否是其真实意思 表 示,收养人 是否 具有 完 全的 民 事行 为 能 力。核查 此项 内容的主要 方式是询问 和 观察 收养关系 当事 人,并 认真 做 好询问笔 录,存入档 案。相 关要求应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 规定的 条 件。5.2.3.4 审查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 料应 符合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 辖 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 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5.2.4 解除收养关系材料审查 5.2.4.1 审查收养关系 当事 人提 供 的证件及材料 是否齐 全有 效。5.2.4.2 审查收养关系 当事 人提 交 的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的内容,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 原因 和理由 是 否符合 收养 法 规定。5.2.4.3 审查 送 养关系 当事 人提 交 的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 书。双方当事 人 达 成 的书 面协议 内容 是否真实、合 理、合法、妥 当。5.2.4.4 审查中应 注意包括但 不 限 于以下情况:a)被收养人 是 社会弃婴的,在 其成年 以前,收养人不 能 与 其 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 成年后,双 方 关系 恶 化,无 法 共同生 活 的,可 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b)送 养人 是 社会福利机构的,在被收养人 成年 以前,一 般 不 能 解除收养关系,但 如 果 收养人 因 特 殊情况无力抚养孤儿或作为 送 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发现收养人不 履 行 抚养 义 务 的,有 权 请求解 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 成年后,与养父母无 法 维持 收养关系的,可 以解除收养关系;c)对 于养父母 虐待、遗 弃或不 履 行 抚养 义 务 的,应 从维 护被收养儿童的 合法 权益 出发,核查 协议 内容 是否 有利于被收养子女的 健康成长;d)如 果是 收养人不 履 行 抚养 义 务、有 虐待、遗 弃 等 侵害 未成年 养子女 合法 权益 的 行 为的,申请书 内容应 反 映 有收养人有 虐待 或 遗 弃不抚养 教育 被收养人的情况;DB 45/T 2 17 0 2 0 20 9 e)如果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书也要真实 反映关系恶化的情况,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内容。6 信息保护要求 6.1 各辖区民政部门不得披露儿童收养登记当事人的相关信息。6.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可隐匿、毁弃儿童收养登记当事人的相关信息。6.3 未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工作人员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 查借阅范围。6.4 信息披露时应符合法律法规。7 监督管理 7.1 建立收养登记信息记录与核查监督制度,定期对本机构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 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发现收养登记信息记录内容 存在不真实性问题,应 在 3 日内 书面呈报上级部门予以解决。7.2 收养登记部门应按照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 20 03 18 1 号)的 规 定,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DB 45/T 2 17 0 2 0 20 10 A 附 录 A(规范性)收养登记申请书 A.1 收养申请书封面 见 表A.1。表A.1 收养申请书封面 收养登记申请书 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11 A.2 收养登记申请 见表A.2。表A.2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目的: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收养人签名 收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12 A.3 收养人情况 见 表 A.3。表A.3 收养人情况 姓 名(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子女情况 亲生子女(男)个(女)个 继 子 女(男)个(女)个 养 子 女(男)个(女)个 亲生子女(男)个(女)个 继 子 女(男)个(女)个 养 子 女(男)个(女)个 家庭年收入 住 址 联系收养的 收养组织名称 DB 45/T 2 17 0 2 0 20 13 A.4 送养人情况(1)见表A.4。表A.4 送养人情况(1)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贴经办人照片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男/女)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送养机构的意见(填写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14 A.5 送养人情况(2)见 表A.5。表A.5 送养人情况(2)贴送养人照片 姓 名(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送养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送养人的意见(填写送养原因和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送养人签名 送养人签名 DB 45/T 2 17 0 2 0 20 15 A.6 被收养人情况(1)见表A.6。表A.6 被收养人情况(1)姓 名(男/女)被收养后改名为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被收养前的 户籍地或者捡拾地 身份类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DB 45/T 2 17 0 2 0 20 16 A.7 被收养人情况(2)见 表A.7。表A.7 被收养人情况(2)年 满8周 岁 被收养人对 收养登记的意见 签名 未 满8周 岁 被收养人 按手(足)印 DB 45/T 2 17 0 2 0 20 17 A.8 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见表A.8。表A.8 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内容:DB 45/T 2 17 0 2 0 20 18 附 录 B(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见 表 B.1。表 B.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字第 号 收养人:收养父亲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照片 身份证件号:住址:(照片上加盖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收养母亲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住址:被收养人:姓名:被收养后改名为:性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身份证件号:住址:送养人姓名(名称)经审查,以上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机关公章)年 月 日 登记员:备注:DB 45/T 2 17 0 2 0 20 19 附 录 C(规范性)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见表C.1。表 C.1 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提供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主要领导或者 分管领导签名 收养登记员签名 收养登记日期 承办机关名称 收养登记证字号 收养登记证印制号 领证人签名 或者按指纹 年 月 日 备 注 DB 45/T 2 17 0 2 0 20 20 附 录 D(规范性)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见 表D.1。表 D.1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你们于 年 月 日在本处申请收养登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 中 国 公 民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或 者 华 侨 以 及居 住在 香港、澳门、台湾 地 区 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 辖 以 及所需 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 材料 的规定/外 国人在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收 养 子 女 登 记 办 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民 政局(公章)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21 附 录 E(规范性)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E.1 解除收养申请书封面 见表E.1。表E.1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封面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 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22 E.2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 见 表E.2。表 E.2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 解除 收养登记申请 事 由: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23 E.3 收养人情况 见表E.3。表 E.3 收养人情况 贴收养人照片 姓 名(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收养人对解除 收养登记的意见 签名:签名:DB 45/T 2 17 0 2 0 20 24 E.4 送养人情况(1)见 表E.4。表 E.4 送养人情况(1)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贴经办人照片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男/女)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送养机构的意见(填写是否同意 解除 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DB 45/T 2 17 0 2 0 20 25 E.5 送养人情况(2)见表E.5。表 E.5 送养人情况(2)贴送养人照片 姓 名(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送养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收养人对解除 收养登记的意见(填写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的意见)送养人签名 送养人签名 DB 45/T 2 17 0 2 0 20 26 E.6 被收养人情况(1)见 表E.6。表 E.6 被收养人情况(1)姓 名(男/女)被收养后改名为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身份类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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