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DB11/T 174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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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743 2020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sponge city of construction and design 2020-07-02发布 2021-01-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 and design DB11/T 1743 2020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1年 01月 01日 2020 北京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按照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 目 计划的 通知(京质监发 20172号)的 要求,编制 组 总 结了近 年 来本 市建筑 与小区、城市 道路 工 程、公 共绿 地 及广 场、水 体 生态 修 复等 工 程等海绵 城市建设和 既 有 片区 的 海绵 化 改造 工 程 设计和建设 经验,参考了 国 家海绵试点 城市建设的 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 基础上 制 定本 标准。本 标准 共分 10个章节:1.总 则;2.术 语;3.基本 规 定;4.建设 目 标;5.总体设计;6.建筑 与小区;历史文 化 街区;8.城市 道路;9.城市 绿 地 与广 场;10.城市 水系以及附录。本 标准 由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城 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 室负责 日 常 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 体技术 内容 的 解释(北京市 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2号,邮 编:100045,联系电话:88043614)。本 标准 执行过程中如 有 意见 和建 议,请寄 送至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 准化 办 公 室,以 供今后 修订时 参考。(电话:68021694,邮 箱:)本 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准 参 编单位:北京市市 政 工 程 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 水 利 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 园林古 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大 学 北京市 水 科学 技术研究院 中 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 泰宁科创雨 水 利用 技术 股份 有限公司 仁创 生态 环保科 技 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建筑 一 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 集团 本 标准主 要 审查人 员:章 林伟 余正维 谢映霞 李俊奇 王磐岩 肖 然 邵 忆 目 次 前 言.3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 规 定.5 4 建设 目 标.6 4.1一般规定.6 4.2 源头控制.6 4.3 过程控制.8 4.4系统治理.9 5 总体设计.11 5.1 一般规定.11 5.2 指标分解.12 5.3 设计计算.12 6 建筑 与小区.15 6.1 一般规定.15 6.2总平面与竖向.15 6.3雨水径流控制.15 6.4 道路与绿地.16 6.5 既有片区改造.17 7 历史文 化 街区.18 7.1 一般规定.18 7.2 本底分析.18 7.3 总平面与竖向.18 7.4 海绵适宜性改造.19 8 城市 道路.20 8.1 一般规定.20 8.2总平面与竖向.20 8.3 雨水径流控制.21 8.4 雨水调蓄排放.23 9 城市 绿 地 与广 场.25 9.1 一般规定.25 9.2 总平面与竖向.25 9.3 雨水径流控制.25 9.4绿化用地.26 9.5广场.26 10城市 水系.28 10.1 一般规定.28 10.2 总平面与竖向.28 10.3 河湖断面.28 10.4河湖调蓄.29 10.5 水质保持.30 附录 A 海绵 城市建设 审查 要点.31 附录 B 方 案报 批 阶段 文本要求.33 附录 C 施工 图报 批 阶段 文本要求.35 附录 D 建 成 区海绵 城市建设工 程 现 有 问题调查表.37 本 标准 用词说明.38 引用 标准 名 录.39 条 文 说明.40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Provisions.4 4 Construction Goals.5 4.1 General provisions.5 4.2 Source control.5 4.3 local flood control.7 4.4 Ecological patterns and shoreline for ecology.8 4.5 Urban water environment quality.9 5 Parameters and Calculation.10 5.1 General provisions.10 5.2 Index analysis.10 5.3 Design and calculation.11 6 Buliding and Sub-district.14 6.1 General provisions.14 6.2 General plane and vertical.14 6.3 Stormwater volume control.14 6.4 Road and green space.15 6.5 Existing area transformation.16 7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17 7.1 General provisions.17 7.2 Basic condition analysis.17 7.3 Vertical design.17 7.4 Stormwater volume control.17 8 Urban Road.19 8.1 General provisions.19 8.2 Basic condition analysis.19 8.3 Stormwater infiltration.20 8.4 Stormwater detention and drainage.21 9 Urban Green Space and Square.23 9.1 General provisions.23 9.2 General plane and vertical.23 9.3 Stormwater volume control.23 9.4 Green Space.24 9.5 Square.25 10 Urban Waterbody.26 10.1 General provisions.26 10.2 General plane and vertical.26 10.3 River cross section.36 10.4 River detention and retention.27 10.5 Water quality control.28 Appendix A Examination outlines of sponge city constrcution.29 Appendix B Text requirements of program approval stage.31 Appendix C Text requirements of construcion approval stage.33 AppendixD Survey form for questions of sponge city construction.35 Explanation of several words in this code.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7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8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城市 生态文 明思想,将 绿 色 发 展 要求 落实 到 城市发 展 建设工作中,促进 城市 可持续 发 展、高 质量发 展,规 范 和 系 统 化推 进 北京市 海绵 城市建设,制 定本 标准。1.0.2 本 标准 适用 于北京市 新 建、改 建、扩 建项 目海绵 城市建设的工 程 设计。1.0.3 海绵 城市建设 应坚持 系 统谋 划、蓝 绿 融合、蓄排统筹、水 城 共 融、人 水 和谐 的原 则,做到 技术 先进、经 济合 理、安全 可 靠。1.0.4 海绵 城市建设设计 除 应 符 合 本 标准 外,尚 应 符 合现 行 国 家及 北京市 现 行 有 关标准的规 定。2 2 术语 2.0.1 海绵 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 城市规划、建设的管 控,从“源 头减 排、过程 控 制、系 统 治 理”着手,综 合 采 用“渗、滞、蓄、净、用、排”等 技术 措 施,统筹 协 调 水 量 与水 质、生态与 安 全、分 布 与 集 中、绿 色 与 灰 色、景观 与 功能、岸 上与 岸下、地 上与 地 下 等 关 系,有 效控 制城市 降 雨 径流,最 大限 度 地 减少 城市 开 发建设 行 为 对 原有自然 水文 特 征 和 水生态 环 境 造 成 的 破坏,使 城市 能够像“海绵”一 样,在 适应环 境变 化、抵御 自 然 灾害 等 方 面 具 有 良好 的“弹性”,实 现 自然 积存、自然 渗透、自然 净 化的城市发 展 方 式,有 利 于 达 到 修 复 城市 水生态、涵养 城市 水 资源、改 善 城市 水 环 境、保 障 城市 水 安全、复 兴 城市 水文 化的 多重 目 标。2.0.2 绿 色 设施 green infrastructure 采 用 自然 或 人 工 模拟 自然 生态系 统 城市 降 雨 径流 的设施。2.0.3 灰 色 设施 gray infrastructure 传 统 的 较 高 能耗 的工 程 化 排 水 设施。2.0.4 雨 水 控 制 与 利用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削减径流 总量、峰值 及 降低径流污染 和 收 集 回 用雨 水 的总 称。包括 雨 水 滞 蓄、收 集 回 用 和 调 节等。2.0.5 源 头减 排 source control 雨 水 降 落 下垫面形 成 径流,在 排 入 市 政排 水 管 渠 系 统 之 前,通过 渗透、净 化 和 滞 蓄 等 措 施,控 制 雨 水 径流产 生、减 排雨 水 径流污染、收 集利用雨 水 和 削减峰 值流 量。2.0.6生态 空间 ecological space 具 有自然 属性,以 提 供 生态 服务 或 生态 产 品 为主体 功能 的国土 空间。2.0.7 生态 控 制 线 ecological control line 为 保 障 城市 基本生态 安全,维 护 生态系 统 的 科学 性、完整 性 和 连 续 性,防止 城市建设 无序蔓延,划 定 的 生态 保 护 范 围界线。2.0.8 排 水分区 catchment 3 以 地 形 地 貌 或 排 水 管 渠 界 定 的地 面径流 雨 水 的 集 水 或 汇 水 范 围。2.0.9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指 年 降 雨 总量 控 制 率,根据 多 年日 降 雨 量 统 计 数据 分 析 计 算,通过 自然和 人 工 强 化的 入渗、滞 留、调蓄 和 收 集 回 用,场地 内 累 计 全 年 得 到 控 制的 雨 水 量 占 全 年总 降 雨 量的 比例。2.0.10 雨 水 渗透 stormwater infiltration 在 降 雨 期 间使 雨 水分 散并 渗透 到人 工 介 质 内、土 壤 中 或 地 下,以 增加 雨 水 回 补 地 下 水、净 化 径流 和 削减径流峰值 的 措 施。2.0.11雨 水 调蓄 stormwater retention 在 降 雨 期 间 调 节 和 储 存 部 分 雨 水,在 降 雨后 再 排至 下 游 排 水系 统、受纳 水 体 或污 水 处 理 厂,以 削减径流峰值或径流污染 的 措 施。2.0.12下 凹 绿 地 sunken green belt 高 程 低 于 周边 地 面或 路 面,具 有 滞 蓄 渗透 和 净 化 径流 雨 水 功能 的 绿 地。2.0.13生 物 滞 留 设施 bioretention system,bioretention cell 通过 植物、土 壤 和 微 生 物 系 统 滞 留、渗 滤、净 化 径流 雨 水 的设施。2.0.14植草沟 grass swale 又 称 植被浅沟,用 来 收 集、输 送 和 净 化 雨 水 的 表 面 覆盖植被 的 明 渠,可用 于 衔接其他 海绵 城市建设单项设施、城市 雨 水 管 渠 和 超 标 雨 水 径流 排 放 系 统。主 要 型 式 有 转输型植草沟、渗透 型 的 干 式 植草沟 和 经常 有 水 的 湿 式 植草沟。2.0.15植被缓冲带 grass buffer 指坡 度较 缓 的 植被 区,经 植被拦截 和土 壤 下渗 作 用 减 缓 地 表 径流流 速,并去 除径流 中 的 污染 物。2.0.16生态 护 岸 ecological slope protection 包括 生态 挡墙 和 生态 护坡,指 采 用 生态 材料 修建、能 为 河湖 生 境 的 连 续 性提 供 基础 条 件 的 河湖 岸 坡 以及 边坡稳 定 且 能 防止 水 流 侵袭、淘刷 的自然 堤 岸 的 统称。2.0.17城市 水系 urban water system 城市规划 区内 各种 水 体 构 成 脉络相 通系 统 的总 称。2.0.18生态 岸 线 ecological bank 4 模 仿 自然 岸 线 具 有的“可 渗透性”特 点,采 用 生态 材料 修建、能 为 河湖 生 境 的 连 续 性提 供 基础 条 件 的 河湖 岸 坡,以及 边坡稳 定 且 能 防止 水 流 侵袭、淘刷 的自然 堤 岸 的 统 称。一 般 指河湖 常水 位 与 管理 范 围线 之间 的 范 围。2.0.19管 控 单 元 control zone 为 便 于规划管理、考 核 和实施,结 合 规划 区 域、规划 阶段、排 水 流 域 或控 制 性 详细 规划管理单 元(街区、片区等),将 海绵 城市规划 范 围 划 分 形 成 的 基础片 区。2.0.20 城市 水 体 urban water body 城市规划 区内 的 河 流、湖 泊、湿 地、坑塘邓 自然 或 人 工 水 体。5 3 基 本规定 3.0.1 海绵 城市建设 应 按照源 头减 排、过程 控 制、系 统 治 理的理 念 系 统谋 划,因 地制 宜,绿 色 设施和 灰 色 设施 相 结 合,采 用“渗、滞、蓄、净、用、排”等 方 法 综 合 实施。3.0.2 建设工 程 设计时,应 包括 海绵 城市建设 相 关 内容,并 应 根据 建设管 控 要求 编制 海绵 城市建设设计 专篇。海绵 城市 专篇 设计 应 包括 规划 指 标、建设 目 标 等内 容,具 体 参考附录 A、附录 B和 附录 C。3.0.3 海绵 城市建设设计 应 由 建筑、风 景 园林、道路、给 排 水、水 利、环 境 等 专 业 的 融合、协 调。3.0.4 海绵 城市建设 应坚持 规划 引 领、生态 优 先、安全 为 重、因 地制 宜 和 统筹 建 设的原 则。新 建 区 应 尊 重 原 始 地 形 地 貌 和自然 生态 格 局,落实 海绵 城市的 控 制 指 标;建 成 区 应 以 问题 为 导向,重 点解 决 排 水 防 涝、水 环 境 质量 等 现 状 问题,统筹 城市 更 新、环 境 改 善、生 活 设施 完 善 等 整 体建设。3.0.5 海绵 城市建设设计 应 在 充 分 调 研的 基础上,以 管 控 单 元 为 基础,注 重 连 片 化 效 应,杜绝碎 片 化建设。对 近 期 难 以 达 到 海绵 城市设计 目 标的 区 域,可先进 行 易涝 点等 治 理,再 行 整 体 改造,分 阶段 达 到 目 标。3.0.6 当 利用 绿 地作为 滞 蓄 设施时,引 入 绿 地的 径流 雨 水 不 得 对 绿 地 内 植被 生 长 造 成 污染 影响。3.0.7 合 理 安 排 竖向,宜优 先利用 洼 地、水系、绿 地 等,科学 布 局 排 水 设施。形 成 安全、绿 色 的 径流 组 织,充 分 发 挥 雨 水 源 头滞 蓄、下渗 作 用,构 建 蓄排 平衡 的 城市 竖向格 局。3.0.8具 有 特 殊 污染、冻 土、膨胀 土 等 特 征区 域,应 采 取相 应 措 施 保 障 人 员 安全、避免 造 成环 境污染。6 4 建设 目 标 4.1 一般规定 4.1.1海绵 城市建设 目 标和 指 标的 确 定 应坚持 根据 城市 水生态、水 环 境、水 安全、水 资源 等 多重 需 求 和 可 达性。4.1.2 海绵 城市建设设计 应 按规划 要求 明 确 设计 内容及 指 标,宜就 地 解 决 本区 域 海绵 城市建设 目 标的原 则。4.1.3海绵 城市建设 应 根据 源 头减 排、过程 控 制和 系 统 治 理理 念 制 定目 标 与 指 标。4.1.4源 头减 排应 以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 和 径流污染控 制 率 为 指 标。4.1.5 过程 控 制 应 以 提 高 管 网 的 排 放 标准为 目 标,改造 项 目 还 应 包括 雨 污 混 接 及 雨 污 分 流 改造等内容。4.1.6 系 统 治 理 以水生态、水 环 境 和 达 到 水 环 境功能 区 划为 目 标。内容 包括 地 表 水 环 境 质量、生态 岸 线 恢 复 率、城市 面 源 污染控 制 等。4.1.7 雨 水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 应 以区 域 海绵 城市 专 项规划为 根据。综 合 考 虑 开 发强 度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等 因素。因 地制 宜、从 实 际出 发,从 整 体 角 度 统筹 考 虑 海绵 城市建设的 可 实施 性。4.1.8 海绵 城市建设 不 得 降低 雨 水 管 渠 排 水 设计标准,应 结 合 城市 更 新 逐步 实 现 管 网 的 提 质 增 效 建设。4.1.9 根据 城市 内 涝 防 治 体 系 各 系 统 对 应 的 降 雨 频 次 和 强 度 不同,源 头减 排 系 统 对 应高 频 次 小 降 雨,管 渠 系 统 对 应 中等 降 雨,行 泄 通道及 河湖 蓄 洪 对 应 小 频 次 暴 雨。各 系 统应 相互 衔接,合 理 布 局。4.1.10历史文 化 街区 不宜 设 置 控 制 指 标,应 以 保 护 文 物 和 历史 风 貌 为 前 提,主 要解 决 局部 积 水、管 道 错 接 与 径流污染 问题。4.2 源头 减 排 年径流总量控制 4.2.1 不同 用 地 性 质项 目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指 标,应 综 合 考 虑 区 域 海绵 城市 相 关 规划和 现 状、开 发 强 度 等 因素确 定,取 值 范 围 宜 为 50%90%,并 不 应 低 于 表 4.2.1。表 4.2.1 不同类别 用地 项目 雨水径流总 量 控制指标 表 7 项 目 类 型 雨 水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指 标 住宅 小区 老旧 小区 50%新 建 小区 85%公建 改 建 商业金 融 70%行 政 办 公 70%教育 科 研 75%新 建 85%城市 道路 城市 快 速 路 城市主 干 路 新 建 次 干 路及 支 路 50%城市 绿 地 与广 场 绿 地(公 园 及 防护 绿 地)90%新 建 广 场 70%历史文 化 街区 注:1、项 目 按规划 用 地 分 类。2、“”表 示 不 作 硬 性 指 标 要求,应 充 分 利用 空间 实施源 头减 排。3、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 与 建筑 密 度、绿 地 率、地 下空间 等 因素 密切 相 关。绿 地率 高、建筑 密 度低 的建筑 与小区 应适 当 提 高雨 水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指 标。4.2.2 不同类 型 建设项 目 现 状 下垫面 的 径流 系 数 应 依 据 实 测 数据 确 定,缺乏 资 料 时 可 参 照 表 4.2.2取 值。表 4.2.2 建 成 区 综 合径流系 数 用 地 类 型 综 合 径流 系 数 集 中 居 住 区 0.600.70 集 中 公建 区 0.640.85 老旧平 房 区 0.870.91 道路与 交 通 设施 用 地 0.800.90 广 场 0.800.90 绿 地 0.150.40 注:数据 来 源于城 镇 雨 水系 统 规划设计 暴 雨 径流 计 算 标准(DB11/T969-2016)。径流污染削减 4.2.3 各 类 海绵 城市建设设施 对 于 径流污染 物 的 削减 率 应 依 据 实 测 数据 确 定,缺乏 资 料 时,可 按 下式 计 算:年 径流污染 去 除 率(SS计)=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 海绵 城市建设设施 对 SS 的 平 均 去 除 率。不同 设施 对 SS的 去 除 率 可 按 表 4.2.3 取 值。表 4.2.3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污染物去除率(SS计)设施 污染 物去 除 率(%)设施 污染 物去 除 率(%)透 水 铺装 8090 蓄 水 池 8090 绿 色 屋顶 7080 雨 水 罐 8090 8 生 物 滞 留 设施 7095 植草沟 3590 湿 塘 5080 渗透 管 渠 3570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施 4060 植被缓冲带 5075 注:1 转输型植草沟 取 低值,转输 兼 入渗 型植草沟 取 高 值。2 打孔 渗透 管(沟)取 低值,开 孔 率 越 高 值 越 大,软 式渗透 管 取 高 值。4.2.4 径流污染削减控 制 要求 应 依 据 海绵 专 项规划 确 定,并 应 根据 管 控 单 元 及 项 目内 建设 情况、用 地 性 质、水 环 境 质量 要求、径流污染特 征等 因素确 定,并 应 符 合表 4.2.4的规 定。表 4.2.4 不同类别项目 雨水径流 污染削减率 项 目 类 型 雨 水 径流污染削减 率 住宅 小区 老旧 小区 40%新 建 小区 70%公建 既 有公建 40%新 建公建 70%城市 道路 城市 快 速 路-城市主 干 路 新 建城市 次 干 路及 支 路 绿 地 与广 场 绿 地(公 园 及 防护 绿 地)70%新 建 广 场 70%改 建 广 场 40%历史文 化 街区 4.2.5建筑 小区 雨 污 混错 接 改造 率 应 为 100%,规划 雨 污 分 流 区 域 的 老旧 小区改造 时 应进 行 雨 污 分 流 改造。径流峰值控制 4.2.6 在 雨 水 管 渠 及内 涝 防 治 设计 重 现 期 下,项 目 的 外 排 水 总量 不 大于建设 前 的 水 平,并 满足 以 下 要求:1 已 建 成 城 区 的 外 排雨 水 流 量 径流 系 数 不 大于 0.5;2 新 开 发 区 域 外 排雨 水 流 量 径流 系 数 不 大于 0.4;3 外 排雨 水 峰值流 量 不 大于市 政 管 网 的 接纳 能 力。4.3 过程控制 4.3.1 在 雨 水 排 水 管设计 重 现 期 对 应 降 雨 强 度下,不 应 出 现 积 水 现 象。4.3.2 雨 水 管 渠 标准 应 满足 排 水 规划 要求,并 不 低 于 表 4.3.2-1及 表 4.3.2-2的规 定。9 表 4.3.2-1雨水管 渠 设计 重现期(年)城 区 类 型 重 现 期 一 般 地 区 重 要 地 区 特 别 重 要 地 区 一 般 道路 重 要道路 地 下 通道和 下 沉 广场 P 3 5 10 3 5 3050 注:1按 表 中 所列 重 现 期设计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时,均 采 用 年 最 大 值 法;2雨 水 管 渠 应 按 重 力 流、满 管 流 计 算。表 4.3.2-2 下凹式立体交叉 道路雨水管 渠 设计 重现期(年)表 区 域 特 别 重 要道路 重 要道路 一 般 道路 中 心 城 30 30 20 新 城 20 10 镇 中 心 区 注:1、表 中 包 含 下 凹 桥 区 雨 水 泵站 重 现 期;2、表 中 特 别 重 要道路 指 城市 快 速 路及 高 速 公 路;3、对 于 现 状 下 凹 式 立 体 交叉 道路 雨 水 管 渠 及 泵站 的单项 改造 工 程,应 对 其 设计 重 现 期进 行分 析 论证。如 按 表 中 规 定 的标准 进 行 建设,需 对 桥 体 结 构 进 行 重 大 改造,投 资 巨 大时,则 可 在 表 中 的 基础上 适 当 降低 设计 重 现 期,并 通过 其他 措 施,使 其防 涝 标准 满足 要求。4.4系统治理 I 生态空间及生态岸线 4.4.1 应 尊 重 自然 生态 空间 格 局,根据 城市规划的 及生态 保 护 红 线 和 生态 控 制 线 要求,保 护 天 然 水 域,保 护并 恢 复 自然地 形 地 貌 和 山 水 格 局。不 得侵占 天 然 行 洪 通道、洪 泛区 和 湿 地、林 地、草 地 等生态 敏感 区,并 应 符 合 规划的 蓝 线 绿 线 等 管 控 严 格 遵守 规划的 蓝 线、绿 线 等 管 控 要求。4.4.2 城市规划 区内 除 生 产性岸 线 及 必 要 的 防 洪 岸 线 外,新 建、改 建、扩 建城市 水 体的 生态 性岸 线率 不宜 小 于 70%。II城市水环境质量 4.4.3 海绵 城市建设 后,汇 流 区 域 水 体 水 质 不 应 劣 于建设 前;旱季 下 游 断 面 水 质 不宜 劣 于 上 游 来水水 质。4.4.4 河、湖、库 水 质 应 满足 北京市 水 环 境功能 区 划 要求。4.4.5 城市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体制 区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0 1新 建地 区 的 排 水系 统应 采 用 分 流 制;2无 污 水 直 排;4.4.6合 流 制 区 域 应 优 先 通过 源 头减 排 系 统 的 构 建,减少 进人合 流 制管 道 的 径流量,降低 合 流 制 溢 流 总量和 溢 流 频 次。合 流 制 溢 流污染控 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现 有 合 流 制 排 水系 统,应 按城 镇 排 水 规划的 要求,逐步 实施 雨 污 分 流 改造;2 暂 时 不 具 备 雨 污 分 流 条 件 的地 区,应 采 取 截 流、调蓄 和 处 理 相 结 合 的 措 施,提 高 截 流 倍 数,加强 降 雨 初 期的 污染 防 治;3 控 制 雨 天 合 流 制 溢 流污染,不 得 使 所 对 应 的 受纳 水 体 出 现 黑臭;合 流 制 溢 流 排 放 口 的年 溢 流 体 积控 制 率 均 不 应 小 于 50%,且处 理设施 悬浮 物 排 放 浓 度 的月 平 均 值 不 应 大于 50mg/L。III城市内涝防治 4.4.7 在内 涝 防 治重 现 期 对 应 的 暴 雨条 件 下,不 发 生内 涝。4.4.8 内 涝 防 治 设计 重 现 期,应 根据 北京市 防 洪 排 涝 规划、区 域类 型、积 水 影响 程 度 等 因素,通过 技术 经 济 比 较 后 确 定。内 涝 防 治 设计 重 现 期按 表 4.4.8取 值。表 4.4.8 内涝防 治设计 重现期 重 现 期(年)地 面积 水 设计标准 100 1 居民 住宅 和工 商业 建筑 物 的 底层 不 进 水;2 道路中 一条 车 道 的 积 水 深 度 不 超 过 15cm 注:1当 地 面积 水 不 满足 上 表 要求 时,应 采 取 渗透、调蓄、设 置 雨 洪 行 泄 通道 和 内 河整 治 等 措 施;2超 过内 涝 设计 重 现 期的 暴 雨,应 采 取 应 急 措 施。4.4.9在上 位 专 项规划的年限 内,逐步 消 除 建 成 区内 积 水点。11 5 总 体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海绵 城市建设 应 遵循“源 头减 排、过程 控 制、末端 治 理”相 结 合 的原 则,加强 统筹,各 系 统 之间 应 相互 衔接。5.1.2 建设项 目 应 采 取 源 头控 制、溢 流 排 放 等 措 施,注 重 雨 水 滞 蓄 空间 及 径流 排除 并 与 周边 公 共 设施 相 衔接;雨 水 管 渠 系 统应保 证 接纳 和 转输 雨 水,并 达 到 相 应 标准;排 放 水 体 或 调蓄 空间 应 有 消 纳 排 水区 域 雨 水 的 能 力。5.1.3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注重绿灰结合 并 应 与 竖向、绿 化、景观、建筑 相 协 调。选择 适 宜 的技术 路 线 和设施,通过 优 化 竖向,合 理 组 织 雨 水 的 汇 流、调蓄、处 理、利用 和 排 放。5.1.4 场地设计 应 遵循 生态 优 先 的原 则,加强 自然 水 体 保 护。场地 内 原有自然 水体、湿 地、坑塘 在 满足 建设 要求 的 基础上 宜 保 留 和 利用。不 得 破坏 场地 与 周边 原 有 水 体的 竖向 关 系,应维持 原有 水文 条 件,保 护 区 域 生态 环 境 和 防 涝 安全。5.1.5 竖向 设计,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应 有 利 于 径流 汇 入 设施。道路 横断 面 设计 应 优 化 道路 横 坡坡 向、路 面 与道 路绿 化 带 及 周边 绿 地的 竖向 关 系等,便 于 雨 水 径流 汇 入 绿 地 内 的 海绵 设施。2满足 防 涝 系 统 的 需 求,并 与 城市 排 水 防 涝 系 统 衔接;5.1.6 应 结 合 竖向 设计 合 理划 分 汇 水分区,应 遵循 分 散 为主,集 中 为 辅,集 中与分 散 相 结 合 的原 则,合 理 布 局源 头 雨 水 控 制 与 利用 设施;5.1.7 雨 水 径流 组 织 设计 应 满足 下 列 规 定:1当 汇 流 距离 较 远 或 仅凭 竖向 无 法 保 证 有 效 汇 流 时,宜优 先 选择 植草沟、线 性 排 水 沟 等 设施 将 地 表 径流 导 流 至雨 水 控 制 与 利用 设施。2 海绵 设施 应 设有 溢 流 排 放 设施,并 与 雨 水 管 网 和 排 涝 设施有 效 衔接。5.1.8 海绵 城市建设设计 应 对 各 排 水分区 控 制 指 标 进 行复 核,确 认 是否 满足 管 控单 元 的 指 标 要求,具 备 条 件 时 宜 采 用 计 算 机 模拟 分 析。5.1.9 海绵 城市源 头控 制 措 施 应 通过 溢 流 排 水与 外 排 设施 衔接,雨 水 外 排 设计标准 不 应 低 于规划标准,外 排 水 总量、峰值流 量 不 应 大于 开 发建设 前 水 平。12 5.1.10 海绵 城市设计 应 确 保人 员 安全,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雨 水 控 制 与 利用 设施 不 应 对 周边 建(构)筑 物、道路等 产 生 不 利 影响;2 设施设计 不 应 对 居民 生 活 造 成 不便,对 卫 生 环 境产 生 危 害;3 污染 严 重 的工 业 区、加 油 站、传染 病医 院 等区 域,不 应 采 用 渗透 设施,避 免 对 地 下 水 体 造 成 污染;4 当 利用 城市 水 体、城市 绿 地 及 不 与 地 下 室 相 连 的 下 沉 式 广 场 等 空间 作为 滞 蓄 空间 时,应 采 取 保 障 公 众 安全 的 防护 措 施,设 置 必 要 的 警 示 标 识;5利用 绿 地作为 滞 蓄 设施时,应 对 引 入 的 径流 进 行 沉 淀、过 滤 等 截 污措 施,防止 对 绿 地 内 植被 生 长 造 成 影响;6自 重 湿 陷 性 黄 土、膨胀 土和 高 含 盐 土 等 特 殊 土 壤 地质场 所 和 可 能 造 成 陡 坡 坍塌、滑 坡 灾害 的场 所,严 禁 设 置 入渗 设施。5.2 指标分解 5.2.1 海绵 城市建设 应 根据 专 项规划 确 定,并 应 以 管 控 单 元 为研究 对 象,在 充 分 调 研的 基础上,按 排 水分区 梳 理 问题 并 进 行 指 标 分解。5.2.2 应 根据 系 统 治 理的原 则,因 地制 宜,从 排 水分区 整 体 统筹 考 虑 海绵 建设的 可 实施 性,在 建 成 区 宜 利用 公 共 空间 解 决 重 点 问题,避免 过 度 工 程 化和大 拆 大建。5.2.3 建设项 目海绵 城市建设 指 标 应 以海绵 城市 专 项规划 指 标 或 区 域 海绵 城市 系 统 化建设方 案 指 标 要求。未 进 行海绵 城市 系 统 化方 案 编制的 区 域,宜 先进 行区 域 海绵 城市 系 统 化方 案 编制工作,按 海绵 城市建设 分 配 指 标 进 行 项 目 设计工作。5.2.4 应 对 各 赋 值 分区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计 算 复 核,确 认 是否 满足 整 个 管 控 单 元 的 指 标 要求,具 备 条 件 时 可 采 用 专业 软 件 进 行 计 算 校 核。5.3 设计计算 5.3.1 控 制 雨 水 径流 总量计 算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计 算 所 需 控 制的 雨 水 径流 总量:建设 用 地 内 应 对 雨 水 径流峰值 进 行 控 制,需 控 制 利用 的 雨 水 径流 总量 应 按 下 式 计 算。当 水文及 降 雨 资 料 具 备 时,也 可 按 多 年 降 雨 资 料 分 析 确 定。W=10(yc-y0)hyF(5.3.1-1)式 中 W 需 控 制 及 利用 的 雨 水 径流 总量(m3);yc 现 状 雨 量 径流 系 数;13 y0 控 制 径流峰值 所 对 应 的 径流 系 数,应 符 合 当 地 海绵 规划 控 制 要求;hy 设计日 降 雨 量(mm)。2 计 算 现 状 综 合 径流 系 数 yc:综 合 径流 系 数 宜 按 表 5.3.1-1采 用,汇 水 面积 的 综 合 径流 系 数 应 按 下垫面 种 类 加 权 平 均 计 算:iizFFyy=(5.3.1-2)式 中 yz 综 合 径流 系 数;F 汇 水 面积(m2);F i 汇 水 面 上 各 类 下垫面面积(m2);yi 各 类 下垫面 的 径流 系 数。表 5.3.1-1 雨 量 径流系 数 下垫面 种 类 雨 量 径流 系 数 屋 面 绿 化 屋 面(基 质 层 厚 度 300mm)0.3 0.4 硬屋 面、未 铺 石子 的 平 屋 面、沥青 屋 面 0.8 0.9 铺 石子 的 平 屋 面 0.6 0.7 混 凝 土 或 沥青 路 面 及广 场 0.8 0.9 大 块石 铺 砌 路 面 及广 场 0.5 0.6 沥青 表 面 处 理的 碎 石 路 面 及广 场 0.45 0.55 级配 碎 石 路 面 及广 场 0.4 干 砌砖石 或 碎 石 路 面 及广 场 0.4 非 铺 砌 的土 路 面 0.3 绿 地 0.15 水 面 1 地 下 室 覆 土 绿 地(500mm)0.15 地 下 室 覆 土 绿 地(500mm)0.3 0.4 透 水 铺装 地 面 0.08 0.45 下 沉 广 场(50年 及以上 一 遇)3 根据 本 项 目 的 控 制 指 标,确 定改造 完 成后 达 到 的 径流 系 数 和设计 降 雨 量 hy。5.3.2 年 径流 总量 控 制 率 应 采 用 设施 径流 体 积控 制规 模 核 算,条 件 允许 时 应 采 用模 型 模拟 进 行 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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