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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1.0 4 0.1 3C 8 5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2 6 7 4 2 0 2 02 0 2 0-09-1 1 发 布 2 0 2 0-10-10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指 南D B 2 3/T 2 6 7 4-2 0 2 0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15 扑 救 行 动.46 行 动 安 全.8D B 2 3/T x x x x-2 0 2 0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给 出 的 规 划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代 旭 日、赵 波、王 贵 军、杨 博 智、吴 君 华、李 进 晓。D B 2 3/T 2 6 7 4-2 0 2 01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则、扑 救 行 动 和 行 动 安 全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承 担 的 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行 动,其 他 专 职 消 防 队 伍、社 会 救 援 力 量 可 参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9 1 7 6 消 防 应 急 救 援 通 则G B/T 2 9 1 7 8 消 防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配 备 指 南G B/T 2 9 1 7 9 消 防 应 急 救 援 作 业 规 程G A/T 6 2 0 消 防 职 业 安 全 与 健 康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5 9 0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轮 胎 仓 库 t y r e w a r e h o u s e储 存 各 种 车 辆 或 机 械 上 装 配 的 橡 胶 轮 胎 制 品,并 对 其 进 行 集 中、整 理、保 管 和 分 发 等 工 作 场 所。3.2分 级 响 应 g r a d e d r e s p o n s e按 照 火 警 和 应 急 救 援 分 级 规 定 进 行 灭 火 救 援 作 战 编 成 和 力 量 调 派 的 行 动。3.3协 同 作 战 c o o r d i n a t e d f i r e f i g h t i n g根 据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部 署,各 方 参 战 力 量 分 工 负 责、相 互 配 合 的 作 战 行 动。3.4灭 火 作 战 预 案 f i r e f i g h t i n g p l a n针 对 作 战 对 象 可 能 发 生 的 火 灾 事 故,对 灭 火 作 战 预 先 安 排 的 行 动 方 案。4 总 则4.1 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应 遵 循“救 人 第 一,科 学 施 救”的 指 导 思 想。4.2 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应 按 照“先 控 制、后 消 灭,集 中 兵 力、准 确 迅 速,攻 防 并 举、固 移 结 合”的 作 战 原 则,灵 活 地 运 用 堵 截、突 破、夹 攻、合 击、排 烟、破 拆、撤 离 等 战 术 方 法,科 学 有 序 地 开 展 火灾 扑 救 行 动。D B 2 3/T x x x x-2 0 2 024.3 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扑 救 行 动 由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具 体 组 织 和 指 挥,协 同 单 位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分 级 响 应、协 同作 战,单 位 技 术 人 员 和 专 家 提 供 技 术 支 撑。5 扑 救 行 动5.1 接 警 出 动5.1.1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应 按 照 火 情 受 理 程 序 和 方 法,快 速 准 确 受 理 轮 胎 仓 库 火 灾 报 警。5.1.2 应 针 对 报 警 信 息 做 出 初 步 判 断,根 据 火 灾 荷 载、被 困 人 员 情 况、输 转 物 资 情 况、现 场 交 通 情 况、毗 邻 建 筑 情 况、周 围 是 否 存 在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等 情 况 实 施 力 量 调 度。5.1.3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应 穿 着 灭 火 防 护 服、灭 火 防 护 靴、灭 火 防 护 手 套、灭 火 防 护 头 套、佩 戴 空 气 呼 吸器 等 个 人 防 护 装 备,携 带 破 拆、侦 检、警 戒、照 明 等 器 材 参 加 火 灾 扑 救 行 动。5.1.4 优 先 调 集 干 粉 消 防 车、泡 沫 消 防 车、大 吨 位 水 罐 消 防 车、排 烟 消 防 车、高 喷 消 防 车、空 气 呼 吸器 充 气 车、夜 间 救 援 增 加 照 明 消 防 车 等 车 辆,调 派 挖 掘 机、钩 机、铲 车 等 大 型 机 械 设 备。5.1.5 视 情 调 集 公 安、城 建、环 境、市 政、供 电、供 水、医 疗 救 护 等 有 关 部 门、单 位 和 技 术 专 家 到 场配 合 作 战 行 动。5.1.6 出 动 力 量 应 实 时 掌 握 火 灾 现 场 情 况,提 前 进 行 任 务 分 工,实 施 途 中 指 挥,并 根 据 火 情 变 化,适时 调 度 增 援 力 量 到 场 参 战。5.2 战 斗 准 备5.2.1 成 立 现 场 救 援 指 挥 部,确 立 到 场 的 消 防 救 援 队 伍 最 高 指 挥 员 或 最 高 指 挥 员 授 权 的 指 挥 员 为 现 场总 指 挥。5.2.2 参 战 人 员 佩 戴 个 人 防 护 装 备、携 带 所 需 器 材,做 好 灭 火 准 备。5.2.3 合 理 进 行 人 员 分 工,成 立 警 戒、救 人、破 拆、排 烟、内 攻、外 控、物 资 转 移 等 小 组,确 定 各 组人 员、器 材 装 备、车 辆 集 结 区 域。设 置 现 场 安 全 员,明 确 撤 离 信 号。5.2.4 较 大 火 场 应 划 分 若 干 战 斗 区 域,成 立 若 干 作 战 小 组,并 明 确 各 自 任 务 分 工。5.2.5 视 情 优 先 开 启 固 定 排 烟 设 施,结 合 移 动 排 烟 装 备,控 制 烟 气 流 动 方 向。5.3 火 情 侦 察5.3.1 指 挥 员 到 达 现 场 后,应 在 严 格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的 前 提 下 组 织 火 情 侦 察,并 将 侦 察 工 作 贯 穿 于 火 灾扑 救 全 过 程。5.3.2 结 合 火 场 实 际 情 况 可 采 取 外 部 观 察、询 问 知 情 人、利 用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侦 察 监 控、深 入 内 部 侦 察、仪 器 探 测 等 方 法 进 行。火 情 侦 察 主 要 包 括:a)有 无 被 困 人 员 及 被 困 人 员 数 量、所 在 位 置、救 援 方 法 及 防 护 措 施;b)有 无 需 要 转 移 的 物 资、是 否 具 备 转 移 条 件;c)是 否 存 在 易 燃 易 爆、有 毒 有 害 等 物 质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次 生 灾 害;d)火 灾 荷 载 情 况、火 势 蔓 延 的 途 径 及 发 展 趋 势;e)消 防 控 制 中 心 和 固 定 消 防 设 施 启 动、运 行 情 况;f)起 火 仓 库 的 结 构 特 点、毗 连 状 况,有 无 建 筑 坍 塌 及 轮 胎 堆 垛 倒 塌 危 险;g)抢 救 疏 散 人 员 通 道 及 灭 火 路 线。5.3.3 应 将 现 场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火 场 总 指 挥 或 上 级 指 挥 员。5.4 火 场 警 戒D B 2 3/T 2 6 7 4-2 0 2 035.4.1 火 场 总 指 挥 部 或 指 挥 员 应 统 一 组 织,由 消 防、公 安 或 其 他 力 量 做 好 现 场 警 戒。5.4.2 根 据 火 场、周 围 环 境 等 情 况,科 学 合 理 划 定 警 戒 区 域,设 置 警 戒 标 志,并 根 据 现 场 处 置 和 动 态监 测 情 况,及 时 调 整 警 戒 范 围。5.4.3 警 戒 人 员 应 佩 戴 标 识,做 好 个 人 安 全 防 护,清 除 警 戒 区 域 内 无 关 人 员,禁 止 现 场 群 众 及 无 关 车辆 进 入 警 戒 区 域。5.4.4 视 情 对 现 场 周 围 道 路 实 施 交 通 管 制。5.5 疏 散 救 人5.5.1 除 确 定 内 部 无 人 的 情 况 外,救 援 力 量 应 成 立 疏 散 救 人 组,第 一 时 间 对 被 困 人 员 进 行 救 助。5.5.2 利 用 红 外 热 成 像 仪、生 命 探 测 仪 等 仪 器,确 定 人 员 被 困 数 量、位 置。5.5.3 在 人 员 被 建 筑 构 件 埋 压 的 现 场,应 根 据 现 场 情 况,采 取 破 拆、支 撑、起 重、牵 引、起 吊 等 方 法措 施。5.5.4 在 不 能 确 认 遇 险 人 员 无 生 还 可 能 时,严 禁 盲 目 使 用 挖 掘 机、钩 机、铲 车 等 机 械 设 备 和 可 能 危 及被 困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救 助 方 法。5.5.5 对 现 场 受 伤 人 员 应 由 具 备 急 救 资 质 的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急 救,并 立 即 通 知 医 疗 急 救 部 门 进 行 救 治。5.6 火 场 排 烟5.6.1 根 据 火 场 实 际 情 况,合 理 选 择 自 然 排 烟、人 工 排 烟、机 械 排 烟 等 排 烟 方 式,如 通 风、破 拆、使用 排 烟 车、排 烟 机、喷 射 雾 状 水 等 方 式。5.6.2 现 场 如 有 多 个 出 入 口 时,应 保 持 排 烟 口 数 量 不 少 于 进 攻 口 数 量。5.7 火 场 破 拆5.7.1 应 对 影 响 火 情 侦 察、人 员 救 助、物 资 疏 散 等 行 动 的 非 承 重 建 筑 构 件 或 其 他 附 属 物 实 施 破 拆。5.7.2 可 在 建 筑 结 构 专 家 指 导 下,进 行 局 部 破 拆。5.7.3 可 利 用 破 拆 器 材 和 挖 掘 机、钩 机 等 大 型 工 程 机 械 实 施 破 拆。5.8 灭 火5.8.1 科 学 使 用 作 战 力 量,优 先 使 用 泡 沫、干 粉 等 灭 火 药 剂,控 制 火 势 蔓 延,适 时 扑 灭 火 灾。5.8.2 应 充 分 利 用 现 场 固 定 消 防 设 施:a)启 动 水 喷 淋 和 消 火 栓 等 灭 火 系 统;b)适 时 关 闭 着 火 区 域 及 周 边 的 防 火 分 隔 设 施;c)利 用 水 泵 接 合 器 向 仓 库 内 管 网 加 压 供 水。5.8.3 正 确 选 择 进 攻 路 线 和 水 枪 阵 地:a)宜 选 择 距 着 火 点 最 近 的 进 风 口 方 向 进 入;b)可 利 用 门 窗 等 处 做 掩 护,设 置 水 枪 阵 地 堵 截 火 势;c)进 入 内 部 强 攻 时 宜 有 水 枪 掩 护,实 施 梯 次 进 攻。e)不 宜 内 攻 的 情 况 下,应 使 用 消 防 灭 火 机 器 人 或 架 设 遥 控 水 炮、移 动 水 炮 内 部 控 火;同 时,利 用 高喷 消 防 车、举 高 消 防 车 外 部 控 火。如 果 轮 胎 仓 库 为 地 下、半 地 下 而 且 相 对 密 闭 且 无 人 员 被 困 的 情 况 下,可 以 采 用 灌 注 高 倍 数 泡 沫 的 方 式 窒 息 灭 火。5.8.4 进 入 高 温 浓 烟 区 域,应 佩 戴 救 生 照 明 线 或 安 全 导 向 绳,并 有 水 枪 掩 护。5.9 火 场 供 灭 火 剂5.9.1 科 学 确 定 供 水 编 成,合 理 采 用 供 水 方 法;D B 2 3/T x x x x-2 0 2 045.9.2 应 根 据 火 场 实 际 情 况 和 客 观 条 件 采 取 不 同 的 供 水 方 法;a)启 动 固 定 消 防 水 泵 向 仓 库 内 消 防 管 网 供 水;b)通 过 水 泵 接 合 器 向 室 内 管 网 供 水;c)利 用 毗 邻 或 就 近 的 单 位 内 部 消 防 水 源 接 力 供 水;d)利 用 市 政 消 火 栓、上 水 鹤 取 水 供 水;e)利 用 水 罐 消 防 车、环 卫 洒 水 车 运 水 供 水。5.9.3 优 先 选 用 泡 沫、干 粉 等 灭 火 药 剂。5.1 0 火 场 照 明5.1 0.1 夜 间 作 战 行 动 应 实 施 火 场 照 明。5.1 0.2 可 使 用 移 动 式 照 明 灯 组、照 明 消 防 车、抢 险 救 援 车 等 实 施 火 场 照 明,使 用 移 动 发 电 机 供 电 照 明时,应 保 证 良 好 接 地,并 注 意 通 风。5.1 0.3 视 情 由 供 电 部 门 在 现 场 架 设 临 时 照 明 设 施。5.1 1 火 场 通 信5.1 1.1 火 场 通 信 应 准 确、迅 速、不 间 断。5.1 1.2 火 场 通 信 可 采 用 有 线 通 信 组 网、无 线 通 信 组 网、移 动 通 信 装 备 与 固 定 通 信 设 施 相 结 合 方 式。5.1 1.3 开 展 图 像 采 集、航 拍 建 模、力 量 标 绘 等 工 作,为 火 灾 现 场 提 供 辅 助 决 策。5.1 2 专 家 会 商及 时 调 集 建 筑 结 构、化 工 等 专 家 以 及 供 电、供 水 等 单 位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技 术 专 家 组,评 估 火 灾 发展 趋 势、影 响 范 围 及 危 害 程 度,提 出 应 急 处 置 建 议。5.1 3 战 勤 保 障5.1 3.1 坚 持“自 我 保 障 与 社 会 保 障 相 结 合、物 资 保 障 与 技 术 保 障 相 统 筹”的 原 则,做 好 装 备、物 资、生 活、卫 勤、技 术 等 各 项 保 障 工 作。5.1 3.2 应 保 证 火 灾 现 场 充 足 的 灭 火 装 备、灭 火 药 剂,确 保 火 灾 现 场 所 需 空(氧)气 呼 吸 器 备 用 气 瓶、充 气 设 备、发 电 机、通 信 设 备、充 电 设 备 等 及 时 供 应。5.1 3.3 应 做 好 现 场 参 战 人 员 的 饮 食、饮 水、住 宿、防 寒 保 暖、防 暑 降 温 等 生 活 保 障。5.1 3.4 视 情 沟 通 器 材 装 备 生 产 厂 家、社 会 维 保 企 业,及 时 为 火 灾 扑 救 提 供 技 术 支 持。5.1 4 信 息 管 理指 挥 部 要 实 时 跟 进 火 灾 情 况,及 时 收 发 和 更 新 各 类 信 息,协 调 其 他 救 援 力 量,及 时、准 确、客 观、全 面 发 布 现 场 信 息。5.1 5 清 理 火 场5.1 5.1 火 灾 扑 灭 后,应 全 面、细 致 地 清 理 火 场,再 次 确 认 没 有 人 员 被 困 和 复 燃 可 能。较 大 面 积 火 场 应分 区 域 清 理 检 查。5.1 5.2 留 有 必 要 力 量 实 施 现 场 监 护。5.1 6 现 场 移 交扑 救 行 动 结 束 后,应 协 调 公 安 等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现 场 移 交,并 与 医 疗 救 护 部 门 做 好 伤 员 移 交 工 作。D B 2 3/T 2 6 7 4-2 0 2 055.1 7 撤 离 归 队5.1 7.1 移 交 结 束 后,各 参 战 单 位 应 清 点 人 员、收 整 器 材 装 备,撤 离 现 场。5.1 7.2 归 队 后 应 向 上 级 报 告,并 迅 速 补 充 油 料、器 材 和 灭 火 药 剂,恢 复 执 勤 战 备 状 态。6 行 动 安 全6.1 应 坚 持 指 战 员“生 命 至 上”的 原 则,行 动 服 从 安 全,安 全 贯 穿 始 终。6.2 现 场 作 战 人 员 要 做 好 个 人 安 全 防 护,防 止 因 轮 胎 燃 烧 产 生 飞 溅 物 灼 伤,及 有 毒 有 害 气 体、油 性 烟尘 的 侵 扰。6.3 对 火 场 内 带 电 线 路 和 设 备 应 视 情 采 取 切 断 电 源 或 预 防 触 电 措 施。6.4 遇 有 现 场 火 情 骤 变、轮 胎 堆 垛 倒 塌、建 筑 局 部 坍 塌 等 危 险 征 兆 时,应 及 时 发 出 撤 离 信 号,利 用 手摇 报 警 器、长 鸣 警 报、连 续 急 闪 强 光、通 信 扩 音 器 材、绳 语 等 方 式 通 知 人 员 撤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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