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范 第3部分:建设要求DB5101/T 76.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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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规 范第 3 部 分:建 设 要 求2 0 2 0-0 7-3 1 发 布 2 0 2 0-0 9-0 1 实 施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0 3.0 6 0A 1 1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I目 次前 言.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总 体 要 求.14 人 员.15 经 办 服 务 场 所.26 设 施 设 备 及 标 识.37 信 息 系 统.3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功 能 区 基 本 设 备 配 置.5参 考 文 献.7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I I I前 言D B 5 1 0 1/T 7 6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规 范 分 为 四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综 合 柜 员 制;第 3 部 分:建 设 要 求;第 4 部 分:风 险 管 理。本 部 分 是 D B 5 1 0 1/T 7 6 的 第 3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成 都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局、成 都 市 标 准 化 协 会。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谭 昆、李 晓 雯、汪 滔、袁 婷 婷、刘 乾、冯 强、罗 兰、宋 吉 勇、沈 晓 芳、徐 珍、欧 阳 青 燕、魏 勰、黄 文。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1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规 范 第 3 部 分:建 设 要 求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成 都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建 设 总 体 要 求 以 及 人 员、经 办 服 务 场 所、设 施 设 备、信 息 系统 建 设 与 维 护 的 要 求。本 部 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市 级、区(市)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经 办 管 理 的 建 设 工 作。社 会保 险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指 定、授 权、委 托,以 及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委 托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的 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7 7 6 9-2 0 1 1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设 施 设 备 要 求G B/T 3 2 1 6 9.3-2 0 1 5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3 部 分:窗 口 服 务 提 供 要 求L D/T 9 1-2 0 1 3 社 会 保 险 视 觉 识 别 系 统3 总 体 要 求3.1 应 坚 持 整 体 规 划、统 一 部 署、分 级 分 类、逐 步 推 进 的 原 则。3.2 应 符 合“一 制 五 化 多 平 台”经 办 管 理 要 求。3.3 应 不 断 提 升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经 办 智 能 服 务、精 确 管 理 水 平,完 善 社 会 保 险 治 理 体 系,提 升 治 理 能 力。4 人 员4.1 岗 位 设 置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根 据“一 制 五 化 多 平 台”经 办 管 理 要 求,合 理 设 置 岗 位,健 全 权 责 清 单、明 晰工 作 内 容。4.2 人 员 要 求4.2.1 应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合 理 配 置 人 员,岗 位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素 质:a)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b)熟 悉 社 会 保 障 政 策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熟 练 掌 握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政 策;c)具 备 满 足 岗 位 要 求 的 文 化 程 度、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d)具 有 较 强 的 法 律 意 识,廉 洁 自 律;e)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和 心 理 素 质,严 守 工 作 纪 律。4.2.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礼 仪 应 遵 循 G B/T 3 2 1 6 9.3-2 0 1 5 第 5 章 的 要 求。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24.3 人 员 培 训应 建 立 持 续 学 习 和 培 训 制 度。人 员 上 岗 前 应 经 过 统 一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知 识、系 统操 作、服 务 技 能。4.4 人 员 职 责4.4.1 业 务 经 办 人 员4.4.1.1 咨 询 岗 位 人 员 应 为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法 规、业 务 经 办、个 人 权 益 等 咨 询 服 务,帮 助其 获 取 业 务 办 理 及 宣 传 资 料,引 导 业 务 办 理。4.4.1.2 受 理 岗 位 人 员 应 做 好 现 场 业 务 受 理,对 经 手 的 业 务 资 料、业 务 凭 证 等 材 料 进 行 影 像 化 采 集 或移 交。4.4.1.3 审 核 岗 位 人 员 应 根 据 业 务 经 办 规 程 进 行 业 务 经 办 事 项 审 核。4.4.2 基 金 财 务 人 员应 做 好 基 金 收 付、记 账、对 账 等 日 常 财 务 工 作,规 范 基 金 预 决 算 管 理,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做 好 基金 划 拨、支 付 及 分 析 等 工 作。4.4.3 风 险 管 理 人 员应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管 理 各 环 节 风 险 识 别、风 险 评 估、风 险 预 警、风 险 应 对、监 督 检 查、风 险 报 告等 工 作。4.4.4 信 息 化 管 理 人 员4.4.4.1 应 根 据 业 务 经 办 需 求 及 风 险 管 理 要 求,做 好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和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需 求 管 理。4.4.4.2 数 据 维 护 岗 位 人 员 应 配 合 其 他 部 门 做 好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及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工 作。4.4.5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人 员应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业 务 材 料 的 收 集、整 理、归 档、保 管、鉴 定、销 毁、统 计、利 用、移 交 等 工 作,建立 电 子 档 案 目 录,并 定 期 更 新 维 护,确 保 业 务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有 效。5 经 办 服 务 场 所5.1 选 址5.1.1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经 办 服 务 场 所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宜 选 择 在 交 通 便 捷、公 共 设 施 较 完善 的 地 点,并 应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停 车 场 所。5.1.2 经 办 服 务 大 厅 应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较 低 楼 层,对 于 设 置 在 三 层 以 上(含 三 层)的,应 配 备 满 足 需要 的 电 梯。5.1.3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经 办 服 务 场 所 应 与 住 宅 分 开 设 置。5.2 功 能 区 划 分 与 建 设5.2.1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功 能 区 宜 包 括 经 办 服 务 大 厅、档 案 管 理 区、办 公 区 和 业 务 支 持 区 四 类。5.2.2 经 办 服 务 大 厅 宜 设 置 综 合 服 务 区、前 台 受 理 区、后 台 审 核 区、自 助 服 务 区、咨 询 服 务 区、接 待会 谈 区、等 候 休 息 区、金 融 服 务 区 等,并 开 通 业 务 受 理 绿 色 通 道。各 区 域 面 积 根 据 当 地 具 体 业 务 受 理 情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3况 自 行 设 置,服 务 对 象 实 际 使 用 的 面 积 应 大 于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的 面 积。应 根 据 综 合 柜 员 制 工 作 要 求,合 理设 置 综 合 受 理 和 咨 询 服 务 窗 口。5.2.3 档 案 管 理 区 宜 设 置 档 案 库 房、查 档 室 和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室。5.2.4 办 公 区 根 据 需 要 宜 设 置 办 公 室、文 印 室 等。5.2.5 业 务 支 持 区 根 据 需 要 宜 设 置 会 议 室、值 班 室、更 衣 室、员 工 活 动 室 等。6 设 施 设 备 及 标 识6.1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装 修、公 共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 2 7 7 6 9-2 0 1 1 第 5.1 条 和 5.2 条 的 要 求。6.2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服 务、办 公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G B/T 2 7 7 6 9-2 0 1 1 第 6.1 条 的 要 求;社 会 保 险 经 办机 构 功 能 区 基 本 设 备 配 置 参 见 附 录 A。6.3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场 所 使 用 的 导 向 性 标 志、功 能 性 标 志 的 样 式、规 格 及 设 置 等 应 符 合 G B/T2 7 7 6 9-2 0 1 1 第 6.3 条 的 要 求。应 用 标 志 标 识 应 符 合 L D/T 9 1-2 0 1 3 第 4 章 和 第 5 章 的 要 求。7 信 息 系 统7.1 建 设 要 求7.1.1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应 具 备 社 会 保 险 登 记、缴 费 权 益 记 录、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接、社 会 保 险 待 遇 计 发、社 会 保 障 卡 应 用、服 务 监 测、基 金 监 管、异 地 业 务 协 同 管 理、基 金 运 行 分 析 和 公 共 查 询 等 功 能,并 应 根据 实 际 业 务 需 求,及 时 调 整 完 善。7.1.2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子 系 统:a)业 务 经 办 系 统,应 满 足 社 会 保 险 综 合 柜 员 制 业 务 经 办 需 求,支 撑 社 会 保 险 柜 面 服 务、网 上 服 务、移 动 服 务 等,推 进“网 厅 一 体 化”“信 息 服 务 多 样 化”;b)运 行 监 控 系 统,适 时 监 控 各 服 务 网 点 及 自 助 机 具 的 运 营 情 况 以 及 业 务 经 办、财 务 管 理、基 金 运行 等 方 面 的 关 键 数 据 指 标,推 进“运 行 监 控 适 时 化”;c)风 险 管 理 系 统,应 与 业 务 经 办 系 统、运 行 监 控 系 统、统 计 分 析 系 统 有 效 衔 接,对 业 务 风 险 实 行动 态 监 管、静 态 分 析、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全 过 程 控 制;d)基 金 管 控 系 统,应 与 业 务 经 办 系 统 有 效 衔 接,支 撑 全 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及 经 办 网 点 的 基 金 财务 经 办 及 管 理 需 求,推 进“业 务 财 务 一 体 化”;e)档 案 管 理 系 统,应 与 业 务 经 办 系 统 有 效 衔 接,对 业 务 档 案 进 行 自 动 归 档,实 现 业 务 档 案 电 子 化管 理,推 进“业 务 档 案 一 体 化”;f)社 保 征 信 系 统,应 与 业 务 经 办 系 统 有 效 衔 接,对 参 保 对 象 社 会 保 险 信 用 信 息 进 行 动 态 化 管 理;g)统 计 分 析 系 统,应 与 其 他 各 子 系 统 有 效 衔 接,实 现 统 计 自 动 化、报 表 自 动 化 和 统 计 数 据 与 业 务数 据、财 务 数 据 有 机 统 一,为 养 老 保 险 精 算、社 保 大 数 据 分 析 提 供 支 撑。7.1.3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应 具 备 授 权 介 质 认 证 功 能,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居 民 身 份 证、C A 数 字 证 书、社 会 保障 卡 或 电 子 社 保 卡。7.1.4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应 具 备 数 据 采 集、传 输、使 用 等 安 全 功 能。7.2 运 行 维 护7.2.1 市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协 助 做 好 技 术 支 持 和 安 全 保 障,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授 权、使 用;b)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程 序 修 改 需 求 审 核,并 反 馈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维 护 部 门;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4c)参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阶 段 评 审、验 收 测 试 及 运 维 考 评;d)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操 作 培 训 组 织;e)协 助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日 常 维 护、管 理。7.2.2 区(市)县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为 本 区(市)县 经 办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信 息 系 统 的 授 权 及 操 作 培 训,并 对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的 调 整 提 出 建 议。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5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功 能 区 基 本 设 备 配 置A.1 功 能 区 基 本 设 备 配 置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各 功 能 区 的 基 本 设 备 配 置 见 表 A.1。表 A.1 功 能 区 基 本 设 备 配 置功能区 基本设备配置经办服务大厅综合服务区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电话公共设备:自助排号机、饮水机、接待柜台、意见箱前台受理区办公家具:桌、椅、资料柜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读卡器、指纹仪、人脸识别摄像头、扫码枪、碎纸机、测评仪公共设备:接待柜台、公众椅后台审核区办公家具:桌、椅、资料柜办 公 设 备:计 算 机、打 印 机、高 拍 仪、读 卡 器、指 纹 仪、人 脸 识 别 摄 像 头、扫 码 枪、碎纸机、电话自助服务区自助服务设备:自助服务一体机、计算机公共设备:公众桌椅咨询服务区办公家具:桌、椅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录音电话、测评仪公共设备:接待柜台、公众椅接待会谈区办公家具:桌、椅办 公 设 备:计 算 机、打 印 机、高 拍 仪、读 卡 器、录 音 电 话、录 音 笔、执 法 记 录 仪、监 控摄像头等候休息区公共设备:饮水机、排椅、填单台宣传设备:资料架、电子显示屏金融服务区办公家具:各合作银行自行配置办公设备:各合作银行自行配置档案管理区档案库房防护设备:防火、防盗、报警、除尘、除(加)湿设备存储设备:档案密集架、档案柜、展示柜其他:消磁柜查档室办公家具:桌、椅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办公家具:桌、椅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高拍仪、扫码枪、装订机、碎纸机办公区办公室办公家具:桌、椅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电话、碎纸机文印室办公家具:桌、椅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碎纸机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6表 A.1(续)功能区 基本设备配置业务支持区党员之家 桌、椅、书柜会议室办公家具:桌、椅影音设备:投影机、投影屏幕、功放、调音台、音响、话筒更衣室 衣柜、座椅值班室办公家具:床、桌、椅、电话监控设备:监控摄像头D B 5 1 0 1/T 7 6.3 2 0 2 07参 考 文 献 1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服 务 综 合 柜 员 制 建 设 规 范(暂行)的 通 知(川 人 社 办 发 2 0 1 8 1 1 5 号)2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关 于 印 发 成 都 市 社 保 经 办 管 理 服 务 现 代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的 通 知(成 人 社 办 发 2 0 1 6 1 1 8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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